房屋租賃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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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申請書范文1

尊敬的領導:

我叫xx,結合本人實際情況,同時考慮到單位的難處,經再三深思熟慮后,決定向單位申請困難補助。申請原因如下:

1、因單位進行舊房改造,將所居住的舊房拆除,本人需在外租房居住。雖拆遷辦已解決部分房屋租金,但是由于大環境的影響,本人任需負擔一定金額的房屋租賃費用。

2、本人一家老少三代,孩子已經成年。老人年歲已高。現在家庭經濟困難,承擔能力有一定的困難。

除以上所述兩條為特殊情況,其他均可克服。本人現月收入僅千余元,承受能力實在有限,無力承擔高昂的開銷。為了能讓自己能安心工作,特此向單位申請困難補助,請單位酌情解決!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公司住房補貼申請書二:

后勤處:

我于1994年畢業于××大學文學院,同年分配到××通信集團信息部工作,至今已工作滿5年。我今年年滿27周歲,女友何嵐與我同歲,符合晚婚年齡。今年2月18日我們已申請并領到結婚登記證,并與同年貸款購置婚房一套,由于經濟情況有限,特向集團后勤處申請住房補貼。請后勤處領導根據我的情況酌情考慮為感。

此致

房屋租賃申請書范文2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管理,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建設的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地面附著物,下同)出售(包括預售)、出租、抵押等房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房產管理部門及高科技工業園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其轄區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房產經營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島市東部開發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房產經營管理的具體工作委托東部開發指揮部負責辦理。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從事房產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護。

第五條  在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其使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期限。土地使用權期滿,該土地使用權及地塊上的房屋按有關規定無償收回。土地需繼續使用的,使用者(房屋購買者)應依法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  房屋預售與出售

第六條  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在竣工驗收之前,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房產管理部門注冊批準后方可預售:

(一)除用地價款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總投資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建筑物設計地坪以下的基礎工程已經完成的;

(三)青島市政府批準的。

第七條  擬預售房屋,須由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向房產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預售對象、擬預售房屋的位置、面積、預售價格等內容。

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提交預售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證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經批準的《開工報告》;

(二)與工程承包單位或施工單位簽訂的房屋總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

(三)銀行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證明達到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投資額的文件資料或質量監督部門簽發的房屋基礎工程驗收合格單;

(四)房屋預售計劃;

(五)房屋使用管理維修方面的文件資料;

(六)按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須在收齊前條所列文件資料之日起十日決定批準或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預售人。

第九條  預售房屋,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房屋預售合同。

房屋預售合同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十條  房屋預購人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之前,不得將預購的房屋轉售。

第十一條  房屋預售人不得將已預售的房屋重復預售。

房屋預售人按預售合同規定所收取的預售款,必須優先保證該預售房屋的建筑費用。

第十二條  房屋竣工后,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應報請建設工程質量驗收部門驗收。在取得驗收合格證書后,已經預售的房屋,當事人應按預售合同的規定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未預售的房屋,其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須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出售。

第十三條  出售房屋,買賣雙方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除其他必備條款外,必須規定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的條款。

房屋買賣合同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十四條  房屋購買人應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戶手續。

第十五條  被出售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中增值的,房產經營人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增值費。

第三章  房屋出租

第十六條  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可以出租。

第十七條  出租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房屋承租人應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監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承租房屋轉租他人。

第十九條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在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內,承租人的承租人的租賃權不受影響,但承租人同意終止租賃合同的除外。房屋購買人和承租人應依照原租賃合同的有關條款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但租賃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房屋抵押

第二十條  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可以抵押。

房屋抵押,可憑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預售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辦理抵押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以共有房產設定抵押權,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產設定抵押權,須書面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

第二十二條  以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權,應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抵押人應就保證執行抵押合同與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三條  房屋抵押,應按有關規定簽訂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抵押人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房屋預售、出售、出租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不按抵押合同規定償還債務或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內宣告解散或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并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二十五條  因處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應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戶手續。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合同無效,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視情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價款、罰款。罰款額度為房屋預售或出售款額的5%─20%。

(一)未經批準預售房屋的;

(二)將已預售的房屋重復預售的;

(三)房屋預購人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之前轉售房屋的;

(四)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出售房屋的。

第二十七條  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后,不按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罰款。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合同,按有關規定需經公證的,當事人應辦理公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因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申請房產糾紛仲裁機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房屋租賃申請書范文3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糾紛(以下稱“拆遷糾紛”),是指領取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許可的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發生的糾紛。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拆遷糾紛裁決的受理范圍:(一)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二)依法被查封的房地產;(三)設有抵押權的房地產;(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其他房地產糾紛。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拆遷糾紛的裁決機關(以下稱“裁決機關”);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五條 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稱“拆遷辦”)受裁決機關的委托,具體辦理拆遷糾紛案件的裁決事項。

第六條 拆遷糾紛裁決實行一次終裁制度。

裁決機關審理房屋拆遷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裁決的,應當在拆遷許可證(或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或延期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裁決機關提出申請,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申請書副本。

第八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裁決請求事項;(三)申請裁決的事實、理由、依據;(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單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

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時,應當將裁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證明材料作為附件一并提交。

第九條 拆遷人申請裁決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一)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二)被拆除房屋的權屬證明、房屋平面圖以及作價評估清單等相關資料;(三)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租賃人的補償安置方案;(四)談話筆錄、會議記錄;(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被拆遷人申請裁決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一)房屋所有權證(包括共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二)戶口簿、身份證;(三)住宅改為非住宅的批準文件及相關證照;(四)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凡是提供的證據和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一條 當事人委托人參加裁決活動的,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委托人權限變更或者解除委托的,應當書面通知裁決機關。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三人以上,裁決的事實和理由是共同的,可以推舉一至二名代表參加裁決活動。

第十三條 裁決機關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符合受理條件的,將申請書副本和答辯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四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和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

第十五條 拆遷糾紛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裁決機關可以根據裁決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裁決應當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公開的除外。

第十六條 裁決機關審理拆遷糾紛案件,由三名裁決員組成裁決庭,其中一人為首席裁決員;簡單的拆遷糾紛案件,可以由一名裁決員獨任審理。

裁決庭的組成人員由裁決機關負責人指定。

第十七條 裁決機關應當于開庭前3日內將裁決庭的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其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裁決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裁決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十九條 裁決機關有權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不提供的,視為沒有該項證據。

必要時,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條 裁決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案件中所涉及的國家、單位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二十一條 裁決機關在裁決作出之前,發現不屬于受理范圍或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終止裁決。

第二十二條 作出裁決前,裁決庭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三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被拆遷人又沒有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裁決機關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選擇。被拆遷人逾期不選擇的,由裁決機關決定補償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條 裁決機關設立拆遷糾紛裁決委員會,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由裁決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裁決機關的有關負責人擔任。

裁決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為單數。

裁決委員會討論決定拆遷糾紛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裁決庭應當自裁決申請受理之日起25日內,提出裁決意見,由拆遷辦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裁決機關負責人審批。

重大、復雜的拆遷糾紛案件,可以提交裁決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裁決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作出裁決,裁決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裁決請求;(三)爭議事實;(四)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以及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五)裁決結果;(六)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七)裁決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與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當事人不履行的,裁決機關依法責令其履行,并可依法由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八條 裁決機關對發生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裁決的,由裁決委員會討論決定,重新作出裁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裁決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裁決機關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干擾裁決活動,阻礙裁決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對裁決工作人員、裁決參加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條 裁決工作人員在裁決活動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敲詐勒索、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申請拆遷糾紛裁決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裁決費用。

裁決費用標準由市價格管理部門核準。

第三十二條 市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裁決程序。

縣(市)、賈汪區拆遷糾紛的裁決,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房屋租賃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交易的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房地產轉讓、抵押和房屋租賃、出典、交換、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交易必須在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的主管部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產交易中的土地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

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產交易中的土地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房屋轉讓、抵押、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

第六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包括:

(一)買賣、贈與和繼承房屋的;

(二)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建設的房屋,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四)企業被收購、兼并或者合并,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

第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無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地產權利的;

(五)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未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的。

第八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變更登記。

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除出具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和當事人身份證件外,還應當按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件:

(一)買賣房屋的,須持買協議書或者售房合同;

(二)贈與房屋的,須持贈與書;單位獎勵的,須持批準證書;

(三)繼承房屋的,須持繼承公證書或者有效遺囑;

(四)企業被收購、兼并或者合并的,須持協議書;

(五)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須持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條  轉讓共有房地產的,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租賃期限未滿的房地產,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已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第十一條  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單位補貼購買的房屋轉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房地產經營企業商品房預售申請后,應當詳細查驗各種證件和資料,并到現場進行查勘。對審查合格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的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商品房預購人轉讓未竣工的商品房應當簽訂合同,并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原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五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其他不實的申報。

第三章  房地產抵押

第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用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一)無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

(五)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綠化等公益事業的;

(六)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同一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書面告知其他抵押權人。

抵押房地產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第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合同生效登記。

以預售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期間竣工的,應當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二十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一)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合同;

(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四)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或者法人資格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二十一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下列房屋不得租賃:

(一)無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載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三條  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房屋。

第二十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簽訂合同,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五條  辦理房屋租賃證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當事人身份證件。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拔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財政。

第五章  房屋出典

第二十七條  房屋出典,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典人將其房屋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轉給承典人,承典人支付典金的行為。典期內出典人獲得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房屋不付租金。

第十八條  下列房屋不得出典:

(一)無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載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第二十九條  房屋出典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房屋出典應當簽訂合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證,并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第三十條  辦理房屋出典手續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當事人身份證件;

(三)共有房屋應當提供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房屋出典合同。

第三十一條  典期內,承典的房屋允許出租,典權可以轉讓。

第六章  房屋交換

第三十二條  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的交換。

第三十三條  下列房屋不得交換:

(一)無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有租賃糾紛的;

(四)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載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第三十四條  房屋交換應當簽訂合同,并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三十五條  辦理房屋使用權交換登記手續,須持房屋交換合同、當事人身份證件。房屋交換后,新的房屋使用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原租賃關系解除。

辦理房屋所有權交換登記手續的依照本條例第二章規定辦理。

第七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第三十七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再行申請辦理工商登記。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房地產交易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三)依法繳納稅費;

(四)按照規定標準收費;

(五)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客戶委托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傭金和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財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十條  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咨詢、經紀、評估人須持相應的合格證件方可上崗。

第四十一條  刊登、房地產廣告須經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廣告承諾的內容必須嚴格遵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行為無效,并承擔由此產生法律責任: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未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的;

(二)房地產抵押當事人未辦理房地產抵押手續的;

(三)未辦理房屋租賃證,擅自進行房屋租賃活動的;

(四)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擅自轉租房屋的;

(五)房屋出典人未辦理出典登記的。

第四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售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未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房地產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房屋租賃申請書范文5

                                                                             市長 謝玉堂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濟南市房地產開發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拆遷辦)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本市市區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開發拆遷辦做好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持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向市開發拆遷辦申請拆遷凍結。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后十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凍結條件的,由市開發拆遷辦拆遷凍結通告。自凍結通告之日起,凍結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

    (二)房屋買賣、交換、贈予、租賃、抵押、析產、分列房屋租賃戶名;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在凍結期限內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拆遷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建設單位在凍結期限內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凍結期限自動延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凍結期限屆滿時建設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凍結自行解除。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市開發拆遷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調換和安置用房證明。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九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的同時,市開發拆遷辦應當在拆遷范圍內拆遷公告,將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截止日等予以公布。

    第十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延長拆遷期限。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市開發拆遷辦提出申請;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委托取得市開發拆遷辦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實施拆遷,也可以自行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拆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

    接收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 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內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拆遷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拆遷業務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市開發拆遷辦頒發的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第十三條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截止日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除按協議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除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房屋,拆遷人應當分別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應當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截止日前。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或者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截止日前,未能依照本辦法規定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市開發拆遷辦提出書面裁決申請。裁決申請最遲應當在搬遷截止日后的第三日提出。

    第十六條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后三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五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七條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并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的,訴訟時效內和訴訟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開發拆遷辦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開發拆遷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違法建筑和臨時建筑使用人在搬遷截止日后仍拒不搬遷的,由市開發拆遷辦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組織拆除,并負責因拆遷造成的房屋、道路、綠地等建(構)筑物及設施殘缺的修復和市容環境衛生等事宜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開發拆遷辦申請拆遷驗收。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予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開發拆遷辦發給拆遷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由市開發拆遷辦責令限期整改。

    對未取得拆遷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建設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新建工程開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自取得拆遷驗收合格證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驗收合格證,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市開發拆遷辦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六條 拆除未出租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或者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接受拆遷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遷人提供的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除未出租的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

    第二十八條 拆除按協議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拆除未出租房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拆除未出租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規定,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九條 拆除未出租的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住宅房屋區位價值+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價值。

    住宅房屋區位價值=住宅房屋區位單價×房屋建筑面積。

    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價值=住宅房屋重置單價×房屋成新率×房屋建筑面積。

    被拆除住宅房屋區位單價、重置單價,由市開發拆遷辦組織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被拆除住宅房屋成新率評定標準由市開發拆遷辦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被拆遷人對前款確定的貨幣補償金額有異議的,也可以向拆遷人申請房屋單獨評估;申請房屋單獨評估的,其貨幣補償金額按房屋單獨評估價值確定。

    第三十條 拆除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為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價值。拆遷人還應當對房屋承租人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金額為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住宅房屋區位價值。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應當接受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并與拆遷人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結清差價后,安置房屋的產權屬房屋承租人所有。房屋承租人不接受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除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和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為社會特困戶,不能結清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與貨幣補償金額之間的差價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二條 拆除未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確定。

    第三十三條 拆除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拆遷人應當分別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實行貨幣補償。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的30%;對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的70%.第三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的評估,由拆遷人委托經市開發拆遷辦核準的評估機構實施。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結果后五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估;申請復估的,以復估結果為準。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產權明晰,無權利負擔,并符合規劃確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質量、安全、技術標準。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價值,由經市開發拆遷辦核準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原則上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除房屋承租人協商一致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拆除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10%,向未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拆除住宅房屋裝修部分,由拆遷人根據裝修檔次和成新,按該房屋重置成新價值的3%至10%給予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附屬物,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拆遷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由市開發拆遷辦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十九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參照本辦法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第四十條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由拆遷人按照其重置成新價值結合剩余批準期限進行貨幣補償。沒有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其批準期限按兩年確定。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和安置房屋是待建或在建房屋的,拆遷當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過渡期限;被折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向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適當補償。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搬遷補助費標準,第二款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第三款規定的停產、停業補償費標準,由市開發拆遷辦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十二條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以該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與房屋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合法建筑面積不符的,以房屋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

    拆除按市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分戶承租的公有房屋,每戶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承租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按使用面積承租的,每戶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承租證載明的使用面積對應的建筑面積計算,其換算公式為:每戶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該戶承租證載明的使用面積×整幢房屋建筑面積與使用面積的比值。

    第四十三條 被拆除的房屋確認為非住宅房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規劃批準的用途為非住宅,或者實施城市規劃控制前已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記用途為非住宅;

    (二)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房屋用途為非住宅用途;

    (三)拆遷凍結時依法按非住宅用途使用。

    第四十四條 拆除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開發拆遷辦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五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抵押擔保的法律、法規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協商一致,并向拆遷人提供書面協議,拆遷人按照雙方協議執行。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協議的,實行貨幣補償時,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開發拆遷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折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開發拆遷辦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開發拆遷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二)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九條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市開發拆遷辦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房屋租賃申請書范文6

一、推行房地產交易管理與房屋權屬一體化

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均應設立統一對外的辦事窗口,實行一個窗口收件、一個窗口發證,“一條龍”辦公,統一收費,規范服務。涉及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的,當事人只填寫一份申請書,申辦資料提交全后,管理機構內部傳遞有關資料,不再重復收件;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管理機構分設的,由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初審,機屬管理機構負責復審,改變原來分散管理、各自封閉的工作方式。

二、簡化辦事程序,縮短辦事時限

調整內部運行環節,確立簡捷、必要的工作流程,將測繪及確屬必要的評估等服務項目從流程中分離出去,取消核發房地產轉讓過戶單程序。清理審批中沒有必要提供的各種

證件,原則上取消與權屬登記機關法規責任不直接相關的收件審核。

建議地方政府根據程序簡化后的工作量,結合機構改革,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重新調整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管理成本。

三、推行服務承諾制度

涉及辦理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的服務項目,要身社會公開辦事程序和服務承諾內容,公開收件范圍,明確辦事時限,增強工作透明度。要設立投訴臺、咨詢窗口,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保證服務承諾內容落到實處。四、加強基礎建設,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

房地產交易、權屬管理要積極采用計算機技術,配備適合現代化管理的必要的硬件和軟件系統,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加快信息網絡化建設,實現資源共享,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定期制度,為政府宏觀決策和正確引導市場服務?,F有房屋權屬檔案也要創造條件,盡快實現數據化管理。

五、主動爭取相關部門聯合辦公

為方便群眾辦事,有條件的市、縣,要主動邀請稅務、金融、中介服務等部門、單位進駐房地產交易中心,聯合辦公、集中提供配套服務。

附件:一、辦理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辦事時限及必收要件

二、程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程序流程圖及程序流程各環節職能

附件一:

辦理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辦事時限及必收要件

一、初始登記

辦事時限:5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土地使用權證書復印件或土地來源證明;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設單位關于房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

4、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購買商品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提供)

二、轉移登記

辦事時限:10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權屬證書;

2、房地產轉讓證明材料(房地產轉讓合同或協議,法院司法文書,房地產贈與、房地產繼承公證書等)。

三、變更登記

辦事時限:5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權屬證書;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稱、房屋面積等發生變化的有證明。四、房地產抵押登記

辦事時限:5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地產抵押合同;

2、房屋權屬證書(以預售商品房貸款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則應提供已生效的預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等);

3、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用地證明。

典權登記提交設典協議,其他收件及辦事時限同房地產抵押登記

五、注銷登記

辦事時限:2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權屬證書;

2、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六、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辦事時限:1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商品房預售合同。

七、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辦事時限:3個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權屬證書復印件;

2、房屋租賃合同。

說明:

1、上述必收要件主要考慮共性因素,總的要求是堅持質量與時效并重原則,除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之外,盡量減少工作環節與受理要件,方便群眾辦事。但如遇特殊

情況,各地仍應區別對待:如產權來源缺乏必要原始證明的,應增加公告程序并延長辦件時限;委托代辦的,應加收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等。

2、為明確有關法律責任,在窗口受理時,應驗證當事人的身份及申請輸的服務項目。

3、復印件均需交驗原件。

附件二:

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程序流程圖及程序流程各環節職能

一、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程序流程圖(略)

二、程序流程各環節職能(一)受理

1、收驗證件齊全;

2、初審證件真偽;

3、進行錄入登記;

4、填寫收件受理單。

(二)初審

1、核驗證件;

2、現場勘察(必要時);

3、查檔審核;

4、提出初審意見。

(三)復審

1、復核初審意見;

2、對疑難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提出復審意見。

(四)審批

1、全程審核;

2、疑難問題終結處理;

3、簽署審批意見。

(五)繕證

(六)收費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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