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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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范文1

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公司與金融法方向(同等學力)

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富有特色的實戰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并進。

【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課程費用】

學費:21000元。

書本費:1000元。

教學地點: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費直撥】 4000,716,617

金融法范文2

美國次貸危機的出現,加上各國貨幣政策的影響,全球經濟放緩了增長速度,世界金融市場也不太穩定,這是因為貨幣匯率、能源及糧價的變化影響了世界資本的流向及發展規模。而國內還面臨世界短期投機資本的入侵,維護國家經濟及金融安全的難度更大。為方便國家更好地進行宏觀調控,我們必須制定相應的策略,強化控制和管理跨境資本的流動趨勢。另外,還應預防和減少運用貿易、商業信用等方式將套利投資資金進跨境轉移的問題,應強化管理和規范常見項目的外匯收支行為,并及時查驗它同現實的貿易工作是否一致,有效控制和規范短期外債的出現,尤其應做好貿易收結匯及信貸管理工作。

二、對我國金融安全與金融法體系完善的建議

金融體系在國家經濟結構中,屬于脆弱、敏感而又極其重要的環節,針對西方發達國家而言,其市場經濟的金融體系都較為發達和完善,既包括制定和落實貨幣政策、采取宏觀調控政策的中央銀行,同時也有集聚眾多功能且在金融體系中占主導作用的商業銀行,還有各種非銀行金融單位,它們也有著各自的職責。

(一)防范金融風險金融領域中,預防和控制金融風險是一項長期工作,我們應認真分析宏觀經濟情況,并對市場展開調查,要及時發現有可能出現的一些風險,確保金融市場安全、規范化發展,同時還應完善防范金融風險的相關法制。

(二)重視合規金融文化建設注重構建先進的合規金融文化,讓金融市場中的各種金融活動及行為都能做到有理可循并嚴格走法定程序,要控制和預防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合規金融文化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不按相關規定經營、道德滑坡等,這些都是影響金融市場穩健和諧的重要原因,風險管理包括合規與違規兩種情況,它們是管理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合規即建立相關的運作機制,完善專業、獨立的合規管理機構,并形成集識別、評價、檢測合規風險為一體的管理體系。合規的實施,離不開全員的共同努力、監督等,同時還應堅持合規問責制。合規同時也是金融監管的一種外延,只有監管同內部合規結合起來,方可維護穩定的金融市場秩序。

金融法范文3

[作者簡介]康成杰(1945-),男,山東淄博人,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河北省人大代表,河北省第十后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研究方向為經濟法。

目前,金融法規研究已成為法學研究中的熱點。在這種背景下,由王利軍、郝平、李彥軍、席逢遙等中青年學者撰寫的《金融法專題研究》已由河北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該書是河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研究成果,由河北省教育廳學術出版基金資助出版,作為研究中國金融法理論與實踐的學術性著作,該書多有創新,值得―讀。

第一,該書在理論上有所創新。作者打破了金融法律體系由銀行法、證券法、期貨法、信托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組成的劃分和論述的方式,認為這種法律體系已經不再符合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需要重構金融法的結構,結合中國金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分成四個專題:金融法總論、金融監管法、金融主體法、金融業務法來加以論述。作者認為僅對金融法的個別部分如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進行改革已不能解決問題,要通過金融法的重構解決金融體制的結構性問題,采用綜合性法典式金融立法新模式,構建適應并推動金融服務現代化的法律新框架。金融監管要效益與安全兼顧,強調市場約束和政府監管的結合。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改革重點是完善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發展和規范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未來走向是發展再投資銀行。實行混業經營應逐步推進,發展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國混業經營的現實選擇;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完善金融擔保法律制度,擴大金融擔保的方式、種類;快速發展信用消費。

第二,該書結合法理學、經濟學、金融學的理論觀點,對金融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了多角度研究。充分考慮了成本與效率,并運用法律的不完備理論來研究金融監管,既指出其必要性,又指出其適度性,金融監管必須和市場約束相結合。

第三,該書緊貼實踐,實用性強。作者對中國目前存在的主要金融問題都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決或改進的辦法。如:中國金融監管法如何與WTO要求進行協調,銀行、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改革、證券交易所的股份制發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未來走向、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構建;以及混業經營、資產證券化、金融擔保、信用消費等實際問題都進行了充分論述,并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和改進建議?!督鹑诜▽n}研究》一書的出版,對中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將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金融法范文4

關鍵詞:民間金融;法制化 ;重要性;主要內容

一、民間金融法制化的重要性

在“民間金融法制化”的論題下,很顯然,國家應該首先允許民間金融的存在而不是人為規定其為非法,同時又要有相關的立法以遏制其負面作用。民間金融的法制化有利于造就其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首先,它有利于建立起由法律支撐的強有力的民間金融信用系統。其次,它有利于民間金融建立法定的風險轉移通道。第三,它有利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和進行制度創新。民間金融法制化以后,有法定的風險轉移渠道,在抵御風險能力增強的情況下,民間金融才能尋求制度創新,以合法地擴大收益。

二、我國民間金融法制現狀

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較為嚴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場化和金融法制建設不足,尤其在民間金融的法制建設相對欠缺。在如何科學有效地解決民間資本的去向、規范和引導民間資金活動的陽光化以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制度性問題等方面,存在著許多不足和困難。這種狀況必然會在特殊的情形下,尤其在中小企業多、民間財富(資金)充裕、經商意識強的區域發生民間金融性危機,其中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就是例證。

三、民間金融法制化的主要內容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地位,引導民間金融步入陽光化、法制化軌道,使民間金融從“地下”野蠻成長走向“地上”理性發展。當前民間金融異化發展與法律制度缺失有著緊密的聯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法治發展報告(2012)》指出,一方面由于民間借貸的相關立法滯后于社會實踐,相關法律規則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市場監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尷尬境地。我國民間金融立法工作必須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進一步推進。為此,應盡快制定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完整規范的民間金融法律,如民間金融法,明確規定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貸形式、運作模式、資金投向、貸款額度、借貸期限、利率水平和糾紛處理方式等,明確區別各種民間金融行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引導民間金融走向法制化軌道。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中要求“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為此,要適當調整民間借貸的上限標準,或者細化不同地區、不同情形下的利率標準,建立民間借貸登記制度,鼓勵民間金融主體誠信經營、信息公開,從而防范高利率借貸在“地下”野蠻成長,推動其在“地上”理性發展。要嚴格遵循《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刑法的相關規定,在清晰界定集資詐騙等非法民間金融活動的基礎上,打擊違法行為,避免“灰色金融”向“黑色金融”的異變。

第二,加快金融體制創新,引導民間資本建立面向中小企業的社區銀行和中小銀行,構建與企業分布相匹配的“門當戶對”的多層次金融體系,使民間借貸從“場外”走向“場內”。將民間金融納入正規金融渠道,不僅有利于實現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化、規范化運作,保護借貸雙方利益,而且有利于彌補我國金融組織體系結構單一的缺陷,完善多層次金融市場,提高金融體系的競爭性。2006年以來,中國銀監會相繼出臺《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2006)》、《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08)》,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立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開啟了我國民間金融的組織化、規范化進程。當前,要借建設溫州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契機,探索進一步放松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的限制,逐步提高民間資本所占比例,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增強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積極性和投資熱情,充分發揮民間資本的集體智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依法規范金融秩序,推動金融市場協調發展”,“促進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第三,創新金融監管體制,建立分層次的依法監管體系,中央監管機構管住大金融機構,微小型金融機構由地方監管。當前,不僅要讓民間金融納入法制軌道,還要將民間金融置于依法監管之下。為此,要完善監管內容,制定民間資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機構的單一法則或實施細則,明確民間資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比例要求、進入方式、價值取向、業務范圍、放貸資金來源,明確監管要求、財務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要求。建立在市場原則基礎上的民營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允許支持金融機構在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許可范圍內自由退市,金融監管部門要對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或資產低于一定限額的金融機構,強制進行重組、兼并和清算,通過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降低金融轉嫁風險,提高民間金融機構運營效率。要建立地方與中央相關部門的即時信息溝通機制,探索中央監管機構只監管大的金融機構,微小型金融機構放給地方的監管模式。

參考文獻:

金融法范文5

——以網絡洗錢為視角

(福州大學 法學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建設和網上金融服務的不斷發展,網絡洗錢犯罪隨之而來,并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刑法在面對這種新型犯罪時表現出滯后性,未能及時、科學、有效地打擊金融犯罪。以網絡洗錢為視角,以金融法制建設的刑法功能理論為依據,研究打擊網絡洗錢犯罪的刑法規制和突破點,即完善其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制度并建立預防犯罪機制,提高刑法及時性與震懾力來預防與懲治網絡洗錢犯罪。

關鍵詞:網絡洗錢犯罪;金融法制建設;預防犯罪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9255(2012)03-0039-04

一、網絡洗錢

洗錢犯罪隨著網絡技術的廣泛使用和網上金融交易的便捷已發展到更高級別的網絡洗錢犯罪。網絡洗錢是指洗錢者利用網上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網絡金融服務,并通過電子支付平臺進行洗錢的犯罪行為。作為洗錢罪的新型表現方式,網絡洗錢是金融犯罪與網絡犯罪的復合形式,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網絡銀行、網絡賭博、電子貨幣及電子商務平臺等使之成為資金運作通道的洗錢方式。網絡洗錢與傳統洗錢犯罪有許多不同,不僅在犯罪主體構成、行為方式上有所差異,而且具有匿名性、網絡性、隱蔽性等特點, 洗錢者為了實現資金流動、轉移來達到洗錢的目的,往往利用網絡支付賬號進行虛假交易,給打擊洗錢犯罪工作帶來了嚴峻的挑戰。[1]由于網絡支付行為的交易隱蔽、資金量分散、交易記錄不完善,反洗錢監控和偵查一再陷入困境。一方面,非面對面的交易方式使得洗錢者更容易用多個匿名賬號買賣物品,且由于注冊虛擬賬戶的方便性,更隱蔽地實現賬戶間的資金轉移,再加上網絡金融服務運營商如支付機構對用戶身份審查管理不完善,使得監管部門不易準確查到交易雙方的身份信息,難以鎖定和追蹤犯罪分子,

從而增加監控追蹤交易和資金流動的難度;另一方面,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對網絡支付組織的風險監管內容,相關規定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在反洗錢監管方面只提出“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和“《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要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但怎樣遵循規定,履行什么樣的反洗錢義務——是否履行具有本行業特點的反洗錢義務,還是履行與金融機構一樣的義務,這樣的具體內容未做明確表述,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2]另外,在認定網絡犯罪過程中由于缺乏網絡證據且網絡證據的效力也未加以確認,使得執法機關難以作為刑事證據犯罪嫌疑人。在對其法律規制方面,我國雖然已制定了規制網絡洗錢犯罪的規章,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支付清算組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指引》,但這些均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不足以震懾網絡洗錢的犯罪態勢,不足以有效的預防和規制網絡洗錢犯罪。因此,應該在時機成熟時提高法律層級,制定規范網絡洗錢犯罪的法律法規,為對網絡洗錢犯罪進行有效的事前預防和事后處罰提供法律依據。[3]

二、金融法制建設中的刑法功能

(一)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設中的運用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金融改革也正在逐步推進,金融市場尚不完善,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普遍存在的一些金融犯罪現象,有相當一部分在我國還暫時不會發生或僅屬個別現象。但如果等到犯罪泛濫再行立法,又會給國家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我國的金融刑事立法要逐步擺脫“經驗型立法”模式,適當超前立法。除了對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犯罪作出相應規定外,應在科學預測的基礎上對那些尚未產生或尚未大量產生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必將衍生出的某些金融犯罪作出恰當的前瞻性規定。因此,刑法不僅應對現實生活中的金融犯罪行為做出規定,也應對可預見的具有嚴重危害性的金融犯罪行為加以規定,特別要加強對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犯罪的超前立法,以避免因社會經濟形勢發展而導致的刑法滯后性的問題。只有及時調整和增設金融犯罪類型,進一步擴大金融犯罪圈,才能更好預防和打擊金融犯罪,適應金融法制建設的需求。當今國際金融犯罪的迅猛擴張以及國際條約的簽署,要求金融刑法①的國際化,與國際接軌。因此,刑法必須強化刑法震懾力,通過設計相應的刑法條款與具體金融法規產生抵制金融犯罪的聯動機制,并不斷加強國際合作,進而來保證金融法制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設中的局限性

首先,刑法缺乏前瞻性,無法事前預防與遏制。由于我國金融法制不健全不完善,容易給犯罪分子鉆法律的漏洞,此時刑法無法對新型金融犯罪活動進行預防性的事前規制, 最后通常不斷進行事后立法,由于缺乏前瞻性,行為人難以預測犯罪的可能性,反而刑法難以行使應有的規制功能。

金融法范文6

我國的民間金融的出現并不是一種單純的經濟活動,這是在社會經濟制度中發展出現的??梢酝ㄟ^與民間金融的互補對金融市場的資源以及金融市場的構造進行完美的整合,這樣可以有效地促進金融效益的增長。由此可以看出民間金融已經加入了金融市場的競爭,并在逐漸的改變金融市場的格局。所以對民間金融應該予以高度的重視,不能忽視民間金融對未來金融制度發展的影響,所以對民間緊急的行為進行相應的監督、預測就變得非常重要。

二、我國民間金融的法律執行情況

在對我國民間金融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進行系統的分析后,得出我國政府部門在不同時期對民間金融活動所表現出來的監管立場有這一定的不同我國當前民間金融的生存現狀和法律框架成型則開始于第三時期,轉折于第四時期,隨著我國現階段民間金融市場的活動主要表現為各類民間金融組織的成立和各種集資行為的層出不窮,我國的立法活動和執法活動也相應集中于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集資行為的判定和處罰。

三、我國民間金融的配套法律制度創新

我國要實現民間金融市場合法、健康和正當的發展,就必須首先要客觀評價民間金融經濟主體的行為,進一步對其行為實施法律方面的指引作用,使其朝著更規范化和合法化的方向發展。自然,健全完善民間金融法律制度成為經濟法制建設的重點追求目標,核心的主體法律監管架構具有必需性,配套法律制度也必不可少,成為核心監管制度順利執行的有力輔助力量。但是我國現在相關方面的法律仍然存在著相當大的缺陷,如破產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中小企業信用制度方面的立法仍亟待完善。

四、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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