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愿承擔責任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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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愿承擔責任書范文1

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治安/消防等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為本人的人身安全,本人自愿與公司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自愿在工作中遵守以下安全事項,如不執行導致安全責任事故發生,愿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處罰:

1﹑本人已經完全熟知和明白《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中的內容及規定要求,嚴格按照要求和規定執行;

2﹑本人保證上班及上班前不喝酒,如經醫院簽訂和有理證人證明喝酒,而造成的設備﹑人員傷亡事故,由本人負完全責任;

3﹑遵守社會公德,不打架斗毆﹑偷盜﹑不惹是生非,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乘坐無運營資格的車輛,乘車不攜帶易燃易爆及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

4﹑鉆爆人員嚴禁私自偷盜雷管及炸藥,如私自偷盜雷管及炸藥,自行負責所犯刑事責任,與本公司無關;

5﹑自有機械設備,實行定員責任制,設備操作員專人專機,嚴禁非本機械設備人員操作,非本人操作機械設備,如出現機械故障或油料丟失,由本機械操作員負責;下班后設備集中停放至指定區域,嚴禁停放非指定區域,夜間停放非指定區域設備丟失或油料丟失,設備維修工具,實行登記制度,如有丟失,均由操作員本人負責。

6﹑遵守有關設備的維修及保養制度中的各項規定,維修保養前關閉總電源,關閉氣源,掛牌,監護,確保設備和人員安全。

7﹑遵守項目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上班前進行設備安全檢查,各方面符合要求;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不在工作時間睡覺,串崗及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絕不操作非本崗位設備;否則,本人負完全責任。

8﹑上崗前按規定穿戴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工作。

9﹑有權阻止﹑糾正他人的違章作業,冒險蠻干等不安全行為;有權拒絕不符合安全要求或違反規章制度的指揮﹑調度及安排。

10﹑下班后清理工作現場,關閉主電源﹑風源﹑油路確保班后安全。

11﹑不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原理安全隱患易發生的區域,如發現自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已交國家司法刑事機關,由本人負責。

12﹑積極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宣傳﹑評比競賽等安全活動。

13﹑關心自己周圍的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危險源或設備故障,及時向有關領導或部門匯報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利和義務排查安全隱患,上報并協助整改。

14﹑工作期間有事外出必須請假,經同意后,方可離開;住項目宿舍人員夜間外出或下班返回不一人單行,且遵紀守法,不跟社會上染有不良習氣人交往,不私藏,攜帶管制刀具,不做不利于安全生產的事,不到不安全區域活動,同事,必須按照項目規定及時返回宿舍,負責,在外出現的意外傷亡事故,完全由個人承擔責任。

15﹑嚴禁帶無關人員進入項目宿舍,宿舍內不要存放現金等貴重物品。離開宿舍必須斷電,否則,所出現問題和由此問題為他人及項目帶來損失由均有個人承擔。

16﹑節假日及班后外出游玩,娛樂,必須到有安全,健康,衛生及相關安全保障措施的場所(遇到應急及時撥打相應應急電話求救),因此發生的一切后果由個人承擔。

17、附屬工程施工搭架子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超過地面2米屬高空作業,

個人自愿承擔責任書范文2

如果您參加了類似的戶外活動,組織方要求您在出發前簽署《免責協議》,您該怎么辦?戶外風險的責任,是否能憑借一紙協議,就能厘清?如果不簽這樣的協議,從戶外保險上尋求合法保障,又有幾分好處?本期說事欄目,我們邀請到了4位嘉賓,就“戶外安全保障及責任”這一問題進行討論。

本期嘉賓

張志剛

北京市鑫諾率事務所專職律師、合伙人。

張志堅

國家體育總局登山運動管理中心戶外部主任、中國登山協會新聞發言人。

馬德民

資深攀登和探險撰稿人、評論員,戶外運動愛好者。

余紅路

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自助旅行,足跡遍及國內,有超過10年的野外活動經歷,具備一定的高海拔山峰及技術性攀登經驗。

對話嘉賓

《山野 中國戶外》:現在戶外運動成為一種風潮,但同時也出現越來越多的事故。很多戶外運動的組織方要求參與者簽《免責協議》,有人認為這樣做能提高參與者的安全意識。您同意這樣的觀點嗎?

張志剛:我認為《免責協議》的簽訂并不能有效提高參與者的安全意識。與安全意識最直接關聯的,主要是參與者關于戶外運動的知識儲備以及對自己身體狀況等情況的了解。只有參與者了解到戶外運動的內容和風險所在,才能做到安全防范。簽署《免責協議》,不能使參與者對戶外運動有明確認知,參與者的安全意識也就無從提高。

馬德民:《免責協議》其實是組織者為推卸責任而設立的單方面約定,它造就的是一種虛假的安全感,但是目前戶外運動事故頻發,又使其不得不簽署類似協議。這就形成一個怪圈:事故依然發生,《免責協議》并沒有起到提高參與者安全意識的作用。

張志堅:首先我認為簽署《免責協議》是個好事,說明大家起碼有了安全意識、責任意識。但是從社會角度,尤其從法律角度來說,法律界的相關人士不一定會認可。因為任何契約、協議在不違反現行法律的前提下才生效。所以,一方面,有這個意識是好的;但是這種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更多地強調“危險告知”:我告訴你參加這個活動,會有一定風險,這個風險會出現在什么地方,把風險都列出來了,如果出了事情,我來承擔。但如果不聽我的,出了問題,那主要責任應該在你?!睹庳焻f議》可能會成為法律上的一個依據,法院會考慮這個因素。

《山野 中國戶外》:《免責協議》有法律效力嗎?有人認為,戶外運動必須得規范起來,《免責協議》怎么免,也免不了制度缺失、監管乏力的責任。您怎么看這樣的說法?

張志剛:《免責協議》的法律效力取決于其內容和簽署方式。首先看協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其次,《免責協議》的條款一般是活動組織者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法律上稱這種合同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提供一方一般都處于優勢地位,所以為了保護合同另外一方的合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钡谒氖畻l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彼哉f,即使雙方簽訂了《免責協議》,但是參與者有人身傷害發生,組織者一般都難以真正免責。組織者一般都是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相對于參與者來說處于強勢地位。組織者組織活動如果是有償的,其責任更重。如果組織者想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最好把戶外活動有可能遇到的風險用明確具體的文字予以表示,在組織活動過程中配備的具體負責人員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備相關專業的證件和資質證書。

戶外運動的規范需要一個過程,它不僅包括相關法律、監管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還包括對戶外運動參與者個人素養的引導和培育。比如登山時遇到山洪,應該選擇什么樣的地方站立;攀登山峰前應該做哪些準備工作;各種不同的戶外運動可能遇到什么危險等等。不同種類的戶外運動對參與者有不同要求,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隨心所欲地選擇自己喜歡的戶外運動。參與者在個人體能和戶外知識水平的基礎上決定參與戶外運動的種類和程度,是對自身生命和健康的尊重。

《山野 中國戶外》:近日,某知名戶網站的一項調查顯示,對于戶外運動前簽《免責協議》,一半以上的投票贊同,其他投票反對。簽《免責協議》的合理性和問題在哪里?

張志剛:《免責協議》的合理性在于參與者屬于自愿參與,并能夠意識到戶外活動風險的存在。我國現在還屬于發展中國家,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于生活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戶外活動參與者越來越多。很多戶外活動組織者都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因此,如果讓組織者承擔更多的責任,則很不公平,也不利于人們對于更高生活質量的追求。從《免責協議》的合理性來講,參與者自愿參加戶外活動,雖然不能完全免除組織者的責任,卻是減輕組織者的責任。其實這也是其問題所在,雖然免責協議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組織者的責任,但實際上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組織者很難完全免責。

馬德民:《免責協議》是劃分戶外活動中組織方和參與方權利、責任的書面文字。它的好處是可以讓雙方明確活動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不明確告訴參與方存在的風險因素,會被誤解為簽訂《免責協議》就可以高枕無憂,這是一種虛假的安全感。

余紅路:戶外運動本身體現的是獨立自主和團隊協作的雙重理念,在戶外人人平等(有民事擔當能力的成年人),權力、責任、義務都應該是對等的。只要《免責協議》是全體參與活動者自身真實意愿的表達,事先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免責協議》,對于各方的權力、責任、義務在法律上達成共識有積極意義,明確各方的責任,可有效避免事后的各種紛擾,并提高參與各方的安全意識。但也存在部分隊伍利用隊伍與成員之間的信息不對等簽署不合理的《免責協議》,以規避或逃脫應該擔當的責任(比如明顯的技術性失誤或責任性事故等)。這就需要簽署協議的各方深入了解戶外的風險以及相關法律,達到共識。某些風險性較大活動的《免責協議》,還需要當事人的直系親屬或監護人同時簽署,以避免“人情大于法”等情況出現。事故必須厘定分清各方的責任,即使簽署了《免責協議》也不能因此而不追責某一方的明確的責任性失誤(比如領隊在雨季把營地選擇在峽谷中,且沒有安排守夜人員,隊伍由此遭遇山洪,出現人員傷亡;隊員不聽從團隊安排,擅自行動而導致傷亡等),非責任性的人力不可抗因素除外。

《山野 中國戶外》:今年7月,國內知名的登山者嚴冬冬墜崖。攀登前,他在個人博客上發表了《免責宣言》,表達自己若出現意外,與隊友無關。這樣的宣言,有法律效力嗎?

張志剛:這樣的宣言,從法律上來講其內容并不具備法律效力,雖然健康和生命權都屬于個人的,但是個人并不具備完全的處分權,也就是個人沒有權利放棄生命或者健康權,一旦因為第三人的過錯或者過失導致生命或者健康權的喪失,其繼承人完全有權登山活動的組織者,要求予以賠償。當然,鑒于《免責宣言》的存在,組織方可以以此來要求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山野 中國戶外》:有業內人士認為,對于如登山這樣的高危項目,《免責宣言》是一種國際慣例,中國也應該順應這一慣例。您同意這種說法嗎?

張志剛:中國可以順應這一慣例,但我認為時間需要往后推遲,需要等待國內相關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以及登山組織機構的成長。國際層面上,登山運動的各項制度和操作都比較成熟。組織者或發起者都恪守法律的規定,本著尊重生命的原則,對登山者的挑選、登山過程中的救援、登山運動的保險等各種工作都有充分的準備。從一定意義上來講,登山者在國際登山運動中遭受到的危險,是危險運動本身所不可避免的。從這點看,《免責宣言》更多宣誓的是參與者對這項運動的熱愛和追求。而國內目前還不具備這些條件,如果我們只是一味強調和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免責宣言》恐怕會成為組織者推卸責任的工具,而不是參與者致力于追求登山運動的宣言。同時,從國際慣例來看,即使有《免責宣言》,但是否真正可以免責,還是要根據每次運動中出現的問題來具體確定,也就是說《免責宣言》并不一定必然導致免責的結果。

馬德民:登山運動的《免責宣言》通常是一種風險告知書,提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與者登山運動的相關風險:如果是由于個人原因(急性高山病、操作失誤)導致的傷害死亡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責任。雖然在中國已經出現過一些因免責宣言產生的糾紛,但這并不影響這一慣例的執行。每個人在作出判斷前都要為自己的攀登行為承擔責任,血淋淋的代價很多。

《山野 中國戶外》:我國目前戶外保險的種類少,費率高,條款不明確,理賠不及時,無法覆蓋種類各異、難度和危險程度不同的戶外項目,也不能滿足戶外人千差萬別的要求。您認為應該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

張志剛:戶外保險是隨著戶外運動的發展而發展的,目前我國戶外運動處于興起階段,戶外保險自然不能滿足戶外人千差萬別的要求。解決這一問題有待于保險業的積極跟進,借鑒國外戶外保險的種類等,但更重要的是國內戶外運動事業的整體發展和成熟,尤其是國家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戶外保險不像一般的險種,它的保費一般比較高,相應的賠付率也高。國內大的保險公司都有專項的戶外保險。大家不要有占便宜心理,既然有了安全意識、責任意識,那么保險意識也應該增強。簡單舉個例子:既然你花了1萬塊錢了,誰還在乎這10塊錢?戶外保險在中國的推廣還有一個過程。

馬德民:戶外人群的數量增加時,有了需求就會有市場,這是個漸進的過程。

余紅路:隨著中國戶外事業的不斷增大,與之相配套的戶外保險卻一直沒有相應的發展,這與保險公司以及戶外運動參與人士這方面的意識淡漠有關。國內的保險公司需要向國外的保險公司學習,借鑒或直接引進各類戶外保險的險種,細化保險種類,細化賠付條款,加大宣傳和賠付力度。在國內戶外保險不成熟的情況下,風險較大的活動應盡量直接購買國外保險公司的專業戶外保險。

《山野 中國戶外》:您認為中國目前戶外運動安全知識的普及教育情況如何?

張志堅:我們目前正在做這樣的工作,但和我國迅速發展的戶外人群來講,我們在這方面做得不太夠。我們現在已經針對“自助游”這種現象進行了一些研究。當然,也不僅僅是戶外運動,也可能是旅游啊。一個戶外機構,有責任告訴參與者,怎么樣做是安全的,怎么做是不安全的。過去我們更多的是針對一些職業人群,現在更多的是面向大眾。比如,全國性的健身大會,我們會發一些普及知識的讀本、小冊子,舉辦大講堂,會通過網絡和一些愛好者、“驢友”互動,回答他們的疑問??偠灾巧竭\動中心就安全問題已經開了3次研討會。大家的認識是一致的,方法是多樣的。比如,戶外部組織群眾登山大會、露營大會、徒步大會,就準備在秩序冊后面專門附上1到2頁“安全須知”。通過類似這樣的不斷積累,讓大家逐步培養起安全意識。

馬德民:目前的普及教育只是在“動嘴”。安全知識教育不能用文字讀本,必須給愛好者親自教授和示范,告訴他們:在哪里扎營相對安全,哪里相對危險,為什么會有危險。只有這樣言傳身教,才能讓愛好者形成風險和危機意識,用自己的頭腦和經驗去分析所處的環境,這就是實踐出真知。

《山野 中國戶外》:“驢友”自助游的質量和安全應該如何得到保證?

馬德民:自助游也需要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尤其是在陌生環境中與人交往的安全知識。

余紅路:這必須從領隊和隊員兩個方面同時抓起。領隊須合理規劃線路(不帶超越自身帶隊能力的隊伍,線路難易程度挑選,熟悉線路資料、行程安排、天氣情況等)、挑選隊員(如了解隊員的基本情況,控制隊員的新老搭配比例,謝絕能力不足以應對本次活動的隊員)、準備且熟練掌握必需的裝備、要求隊員購買相應的戶外保險、要求隊員配置與活動相匹配的裝備、提倡團隊意識(全程控制好隊伍,合理安排行程,隨時了解隊員情況,加強團隊協作),并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及應急預案(后方留守、急救裝備、應急預案、下撤及備用路線等)。隊員首先要認清自身的能力是否具備參與該活動的能力(不要盲目自信,要循序漸進)、是否具備必需的裝備、是否具有一定的風險擔當能力以及挑選合適的領隊。

《山野 中國戶外》:像嚴冬冬那樣的戶外愛好者,愿意押上生命作為賭注去做自己喜歡的事情。您覺得戶外愛好者如何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實現自己的夢想?

個人自愿承擔責任書范文3

今天下午我們召開全縣城市建設暨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動員大會,千余人參加,這是繼*年工業立縣大會之后規格最高、規模最大、參會范圍最廣的一次會議。召開這樣的會議目的十分明確,就是動員全縣廣大干部群眾積極行動起來,著眼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勢,著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走勢,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推動我縣城市化建設的新跨越,催生城鄉環境衛生面貌的新變化。剛才建民和三全同志已經講的非常清楚具體了,請大家認真抓好落實,我不在重復。下面,我就落實過程中應該防止的幾個傾向作一下強調,也就是"四個防止":

第一,要防止思想上不重視。城市是發展的平臺,是信息的窗口。前不久千軍昌市長在市"兩會"*縣代表團討論時再次強調,要求我縣以建設"西部能源明星城市"為著眼點,高起點對縣城進行科學規劃,進一步增加投入,完善基礎設施,拉大城市框架,提升管理水平,用城鎮化推進工業化,用工業化提升城鎮化,并要求要按照"工業化致富農民、城鎮化帶動農村、產業化提升農業"的思路,因地制宜,扎實推進縣域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為建設文明和諧的新咸陽做出新的貢獻。可見,我縣城市建設和城鄉環境治理已不僅僅是我縣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也成為全市整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務必引起同志們的高度重視,怎樣才算重視呢?有句老話叫做: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我想,也只有思想上的重視才有行動上的自覺。我們做任何一件事情,重視與不重視,結果截然不同,凡是重視了的,結果必然好,否則,就會走樣子、"一團糟"。同志曾講:世上凡事都怕"認真"二字。其實,這里所說的"認真",從思想的角度講就是高度重視,從行為的角度講就是真抓實干。

當前,我們抓城市規劃編制、建設和環境衛生整治,怕的就是不重視、不認真。從過去的工作看,無論是城市建設,還是環境整治,那里重視,那里就抓得緊,那里效果就很明顯。反之,則冷冷清清,毫無聲色,即使有點響動,也都是表面應付,蜻蜓點水,實質性動作不大,這樣的抓法,能有什么效果。今天我們安排的這兩項任務,首先要防止的就是不重視的問題。大家知道,在城市建設上,今年我們實施彬州大廈、兩個廣場、涇河大橋等幾個大工程,這些都是城市建設中的大事、要事、緊事,容不得我們不重視。加之,城鄉環境衛生亟須治理,如果不重視,或重視不夠,恐怕這些工作就會有頭無尾,甚至泡湯。如何防止不重視呢?我想,一要教育,二要問責。教育不是一般性搞點表面上的宣傳,開個會,造點虛勢,而是要講利害關系,從發展的角度,從人文質量的角度,講清為什么要這樣搞,這樣搞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是什么。

也可以用前后對比的辦法,講從*年以來我們在城市建設與環境衛生方面發生的翻天腹地的大變化,讓干部群眾認識到城市建設與衛生整治的深度意義所在。如果前幾年在困難重重、矛盾壓力巨大的情況下不大刀闊斧地干,不豁出一切地干,可以想像我們現在的*縣城是什么樣子。通過比照,引起干部群眾的重視,從而支持配合我們的工作。問責是防止說起來重視、做起來不重視,部署上重視、落實上不重視的有效辦法。問責是一種壓力,有壓力,才會有動力;無動力,工作肯定是干不好的。因此,在這次活動中,凡重視不夠、力度不大、無所作為的鄉鎮、部門、單位,必須對主要負責人進行嚴格問責,必要時,采取組織措施給予處理。這樣做就是讓大家在思想上重視、行動上落實、工作上見效。

第二,要防止工作上不出力。工作上不出力是不少同志的作風,其實這種貌似偷懶的做法是最愚蠢的,也是最可怕的,說小了,影響個人進步,耽誤自己前程;說大了,荒廢事業,貽誤發展。實事求是地講,在近幾年的各項工作中,無論難易程度的大小,我們的干部總體上是好的,大家不畏難、不怕苦、不惜力,埋頭苦干,真心實干,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但反過來講,仍有少數干部自以為聰明,躲奸溜滑,投機取巧,不愿下勢,不想出力,既耽誤了自己,也影響了工作。比如,我們年年搞城鄉環境衛生整治,一些成員單位負責同志能躲就躲,能溜就溜,不出面,不出手,不出力,導致這項工作年年是虎頭蛇尾,無果而終。

為什么會屢屢出現這樣的情況,我看,無非有這么幾種原因:一是想當和尚不愿撞鐘,想拿俸祿不想干事,總盤算著舒舒服服上班、輕輕松松拿薪;二是想當"好人"不愿惹人,想落好名不傷情面,稀里糊涂,能過就過;三是工作中怕碰硬,怕角觸及矛盾,怕搬"大石頭",遇到矛盾繞著走;四是利己思想嚴重,認為因公事惹人劃不來、沒必要,寧可不干,也不得罪人,等等。這些狹隘、自私、利己、錯誤的意識左右著那么一小撮人為自己想的多,為工作想的少;為小我想的多,為大局想的少,為私利想的多,為發展想的少。我在這里給大家講清:這樣的干部堅決不能用,這樣的歪風一定要剎。在這次城市建設拆遷和環境衛生整治中,一定要防止這個問題。我也希望在座的每一位,無論在什么崗位,無論身居何職,都要為工作著想,為大局著想,為*縣的發展著想。一要自愿出力。每一位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都要樹立"我為人人"的奉獻意識,樹立"干工作就是為子孫后代"的責任意識,樹立"敢碰硬、敢刺痛"的作為意識,做到用心謀事,用心想事,用心干事,堅決摒棄"凡事溜角角、干活就偷懶"的壞習氣。

二要下勢作為。無論是城市建設,還是環境衛生整治,都要想作為,敢作為,有作為。今年的城市建設工程涉及新區建設和老城拆遷改造,矛盾問題多,需要協調的工作多,大家一定要有耐心、有力度、講方法,有"龍困淺海"、"虎落平陽"的忍性,也要有"該出手時就出手"的氣魄,持之以恒,緊抓不懈,保證城鄉面貌徹底改觀。我想,只要大家有為*縣發展吃不香、睡不好的責任感,就一定會有作為,有大作為。三要鐵腕治硬。這次安排的城市建設、拆遷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不同程度地都會觸及到一些職工群眾的個人利益,必然要碰到一些難頑戶、釘子戶。遇到這種情況,我們首先要不怕你、敢碰你、最后"拔掉"你的堅強心態,處變不驚,冷靜對待,沉著應付,達到目的。對于煽風點火、挑起事端的要重拳打擊,嚴肅懲處,毫不留情,要讓其飽嘗逞能鬧事帶來的滋味,讓每一個不服管、不認鉚的人都認識到鐵腕整治的厲害,用強硬的手段強制其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和環境衛生保護意識。

第三,要防止配合上不緊密。協作配合對于搞好工作至關重要,尤其對于城市建設和環境衛生整治這樣一項覆蓋面廣、涉及量大的工作而言,不可能僅靠一個部門單打獨斗就能做好,既要城建、城管等部門的牽頭,又要宣傳、衛生、工商等部門的參與,更要公安、交警等部門的配合。雖說如此,但從過去的工作看,絕大多數部門把事當事干,盡職盡責,付出了努力,而少數部門只掛名,不為實,沒有很好地協同、協作、協力,不積極參與,不主動配合,推三阻四,磨磨拖拖,要么不出人,要么出人不出力,跟著后邊做樣子,溜趟趟。

今天會后,縣委、縣政府主管同志要負責,凡是涉及的部門都要認真檢查,如果哪個部門單位再出現像以前那種壞毛病、壞作風,主管同志有權作出處理,縣委、縣政府堅決予以支持。這里,我也希望鄉鎮、部門的負責同志要堅決落實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心往一處想,人往一處站,勁往一處使,形成人人參戰、協同作戰的強大合力。鄉鎮要自覺抓好轄區內城鎮建設和環境衛生整治,要用工作說話,用成效說話,用城鎮環境的變化說話。各部門要主動找準位置,眼盯大局,心存發展,不講條件,不講原因,該出車的出車,該出人的出人,該出力的毫不猶豫地出力,決不允許消極怠慢,自行其事,甚至公開對抗,這是一條鐵的紀律。在這個問題上,只有服從,不許反對,只有落實,不許敷衍。話就說到這個份上,下面要看大家如何做。

第四,要防止責任上不落實。責任說起來容易,落實起來難,要真正落到實處就更難。這也是我們過去一些工作有始無終、有花無果的真正原因。試想一下,做一件事情,責任落不實,干與不干一個樣,誰愿真心實意地去干,誰會下勢立茬去抓。同樣,即使責任明確到某一個人,事未干好,卻不了了之,無人過問,也不去追究,誰愿磕破頭地去做,誰又愿掙死命地去抓。因此說,責任既要落到實處,又要在必要時實施追究,才能達到預期目的。對于今天會議部署的任務,首先,要落實各級領導責任。在座的每位領導同志對我們的城市建設、環境衛生整治都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因此,大家要積極主動地為建好我們的城市動腦筋,用心思,就如何規劃、如何建設發揮各自的智慧,提供好點子、好建議。

個人自愿承擔責任書范文4

關鍵字:高校;校辦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實踐能力培養;產學研結合

一.概述

最近幾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扶持下,高校校辦產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市場經濟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公平競爭,校辦產業若要在市場中生存下去,也要從其運轉機制上提高自身的活力,其發展方向也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目前,很多校辦產業也正面臨著進行公司制改造的要求。高校校辦企業要解決生存的問題,必須不斷地進行改革,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積極發展,規范管理”的方針,大力推進體制創新,形成高??萍紕撔碌男麦w制和機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隨著規模不斷擴大和外在環境的不斷變化,原有的校辦企業在管理上漸漸開始顯露出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如校辦企業產權關系不順、學校直接承擔企業經營風險、管理體制不規范、缺乏投入撤出機制等等。面對諸多問題,中國高校校辦企業生存下去的唯一出路就是必須進行改制,只有建立高校產業規范化制度,才能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產學研緊密結合發展高校產業的新路子。

二.高校校辦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意義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穩定地發展,辦好高校校辦企業對我國經濟和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①高校校辦企業對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起著補充作用,并且帶動相關產業的技術進步和發展。從而為國家建設服務。②補充高校辦學經費的不足。我國在一定時期內存在教育經費不足的問題,因此要采取多種渠道募集資金,興辦高校校辦企業可以增加學校收入,一定程度上彌補高校經費緊張的困難。③是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產學研結合。目前我國高校科研人員在全部科研力量中占相當大的比重,主要科研成果大部分來自高校,而高??萍汲晒ㄟ^企業實現產品化的比例很低,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高??萍汲晒乩碚撦p開發,直接面向市場不夠,科技成果轉化的周期過長。這種情況下,發展高校校辦企業是推動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途徑,高校校辦企業可以從市場上取得第一手需求材料,在高校與企業間建立雙向互動機制,把高校科技成果與社會的需求有機的結合起來。④培養具有實踐能力的專門人才。高校的根本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專門人才,而在這一過程中,“實踐能力”是薄弱環節。高校校辦企業為解決此問題創造了平臺,可以承擔相關專業學生的實習任務和畢業設計指導工作,學生在校期間就可以直接感受市場,培養了創新和創業的實踐能力。

三.建立高校與校辦企業之間的新型關系

1 學校與校辦企業資產的關系

要使高校校辦企業跟上當前改革開放的發展。并且具有競爭能力。應該首先建立學校和校辦企業之間的資產的新型關系。使校辦企業真正成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營者。在完成清產核資和資產劃分,接下來的工作是規范學校的投資行為和經營活動,制訂完善的規章制度。在資產經營公司成立之日起,學校不再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對外進行經營及投資活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是勞動用工的主體,享有勞動用工自;而勞動者是勞動力的主體,有選擇職業的自。在勞動力市場上,企業和勞動者的地位互相平等,雙方依據法律,按著平等自愿原則,以合同的方式確立勞動關系。在確立這樣一種勞動關系的條件下,企業可以選擇勞動者,也可以辭退勞動者,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企業,辭去職業,雙方都享有充分的自由。

2 學校與校企員工的關系

學校與校辦企業之間的新型關系中遇到的人事問題則相對復雜,如果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學校穩定和改制進度。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讓個人來承擔改制的成本。學校在此項工作中應堅持以人為本、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于學校事業編制內人員,在個人與企業雙向選擇的基礎上,如繼續在新企業任職,則認定為由學校委派到企業,在受聘于企業期間,保留事業編制、職稱和職務級別,并可按照學校規定晉級,但不再享受學校的工資福利待遇,工資和社保由企業負責,到退休年齡回到學校退休。其余人員則由學校人事部門統一進行二次工作分配。對于改制企業的聘用員工,首先解除勞動關系并給予一定補償,然后根據情況將一部分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骨干職工安排到改制后的新企業繼續工作。

四.新體制下的財務制度

在計劃經濟年代,學校是教育事業單位,校辦企業作為學校的組成部分,同樣也具有事業單位的性質。校辦企業的場地、房屋、物資設備、資金都由國家或學校無償劃撥,校辦企業職工享受事業單位職工待遇,編制內的職工工資在學校事業費中支出。校辦企業在向社會提品、技術以及勞動服務時,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而以出色地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生產等工作任務,為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為主要目標。然而,在計劃經濟年代長期以來,很多校辦企業普遍存在著規模小、效益差、成本高等問題,有些企業負責人對財務管理了解少而且不重視。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校校辦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必須建立健全各種財務管理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首先是建立企業法人財產經營承擔責任制度。學校應賦予企業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學校與企業法人代表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資產經營責任書,對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承擔經營責任。其次是建立經營者考核制度。學校作為出資者,應當選擇經理人,保證德才兼備的人擔任經營者職位是相當重要的,這樣才能確保所有者的管理意志在經營者身上得到落實。其次是建立收益分配制度,校辦企業要堅持把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大小參與分配的原則,理順分配關系,切實提高經營者的工作積極性,既要提倡奉獻精神,又要落實分配制度。學校在分配企業利潤時,要打破傳統的不合理的分配機制,應根據風險責任與收益對等的原則,給予經營者獎勵和懲罰。校辦企業可試行年薪制分配方式,經營者年薪收入應當同企業經營業績、經營難度、經營風險緊密掛鉤。最后是建立長期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這一方面有利于維護出資者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經營者的工作積極性,解決了容易出現的出資者長期投資目標與經營者短期行為之間的矛盾。

高校校辦企業要改變過去的核算方式,不僅要搞好財務的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更要對環境變化帶來的不確定性因素進行預測,有預見性地采取各種防范措施,使可能遭受的風險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在資金的籌措、使用和資金的回收及分配上不僅要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更要樹立風險意識,以便正確地進行財務分析和決策,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五.總結

通過以上分析,解決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校校辦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問題,關鍵措施是對高校校辦企業進行體制改革。從而建立新型的學校與校辦企業的關系。大力扶植高新技術型校辦企業的發展。促進高校高級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促進科技成果向市場轉化。使得中國的高校教育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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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秀梅.中國高校與企業合作的現狀與前景[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個人自愿承擔責任書范文5

損害的修復是個靈活的概念。換句話說,資源損害之后最合適的修復方式只能在特定情況下進行確認,需要考慮最完全地滿足受害者的利益,同時最大程度的消除資源損害行為所導致的損害后果。但是我們必須知道,人類生命健康的損傷、風景的破壞、稀有物種的滅絕、不可再生資源的揮霍,這些資源的恢復原狀通常是不可能的、不可行的,在經濟上也是不合理的。事先預防和控制成為最現實的選擇,而損害賠償的局限性也必然強烈要求加入預先救濟機制并擴充行政性修復機制,從而保證自然資源環境的功能實現。在自然資源損害的救濟手段中,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體系下之首選,也是阻止損害的最后手段,除此之外,事先預防和抑制性質的保證金、賠償基金以及分擔風險的責任保險都是可行的選擇,而對于恢復原狀的目標而言,補償基金這種形式也可使用。本文將從自然資源修復的目標出發,分個體、市場和政府三個層次對這個完整的法律修復路徑進行分析,希冀為環境資源保護中廣泛的利益平衡提供更加靈活的應對方案。

一、個體責任的承擔———損害賠償與恢復原狀

自然資源首先是作為一個經濟學概念出現,在進入法律的規制范圍后,其內涵不斷得到界定和擴充,而環境作為自然資源的提供者,同時也包含有廢品的吸收者、效益的直接來源功能,這三個功能共同構成了循環經濟體系中環境的生命支持功能。作為環境損害的內容之一,自然資源的損害問題也不斷在各國受到關注,歐盟2004年3月10日正式通過的《預防和補救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指令》將此“損害”明確進行界定,表述為“可測量的自然資源的不利變化或者可能直接、間接出現的可測量的自然資源服務功能的損傷”。[1]這表明環境資源的損害事實,正不斷刺激和推動著法律對資源損害修復及其市場化的反應和關注。

(一)損害賠償1982年《世界自然》原則篇中明確指出,所有人根據其國內立法“在其環境受到損害或惡化時應能獲得救濟”。《二十一世紀議程》要求政府和立法機關建立司法或行政程序對那些可能不合法或根據法律侵害權利、影響環境的行為予以合法的賠償和補償,并為個人、團體和組織訴諸司法提供獲得承認的合法權益。2010年2月《關于有害環境活動所造成損害之責任、應對行動和賠償的國內法的編制準則》,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根據1992年《里約宣言》的要求和2001年《關于制訂和定期審查環境法的蒙得維的亞方案》而制定的關于環境損害的責任和賠償問題的準則,旨在幫助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制定關于環境損害的責任和賠償相關國內法律和程序。我國環境資源損害的個人責任承擔規則,主要是基于民事侵權中的環境污染致損規則建立,其中最核心的法律即《侵權責任法》,該法的實施推動了我國在環境領域的侵權救濟規則,其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侵權損害賠償作為最普遍、適用最廣的救濟方式也被立法所肯定。實踐中,環境資源的損害主要是源于經濟建設和資源開發,也可被稱為“環境侵權”,這在各國有著不同表述,如日本就稱之為“公害”[2],同傳統的民事侵權相比,它有著許多不同之處,最突出的就是其對人類社會的損害已遠超一般民事侵權法的規制范圍,必須通過預防原則來進行制度上的妥善修正。環境資源損害多屬生產經營活動的產物,除少數事故性污染,均具有一定的社會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且也具有連續性和反復性特點。資源損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往往難以認定,因為行為和結果之間有著廣闊的時間和空間距離,而行為卻具有累積效應、潛在效應和滯后效應,其后果并不能明確的認定,這對于傳統的一般民事侵權理論而言是難以解決的。因此“以無過失責任制取代過失責任制,實行因果關系推定、舉證責任轉移或倒置,實行預防性及社會化救濟制度等,為其關鍵問題及總的發展趨勢?!保?]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就正在推動著環境損害民事責任規則的發展與進步。如將討論范圍縮限至自然資源的損害,我們必須面對的難題將集中在訴訟規則上。[4]公共自然資源的損害往往導致的是集體利益的損害,不涉及具體個人利益的損失,因而在訴訟主體規則方面需慎重考量。在我國,根據憲法和自然資源法的有關規定,自然資源權屬是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結構,但實踐中資源的國家和集體所有權卻被不同程度的架空或濫用,在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資源的需求和供給沒有強有力的利益約束和平衡機制,自然資源的損害程度觸目驚心,資源被掠奪性的開發和利用,浪費和破壞嚴重。目前,我國僅《海洋環境保護法》賦予了行使海洋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索賠權。這也正是資源損害嚴重的原因之一,我們需要將政府部門實施自然資源損害索賠的領域從海洋環境領域擴大到其他環境資源領域。在環境資源損害賠償的層次上,由于私法救濟扮演了主要角色,政府部門除了成為索賠主體,其他能做的就是有益于損害賠償實現的基礎性支持工作,為環境資源的保護提供一個基礎平臺。具體包括鼓勵環境保護書籍的出版發行,推廣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公民的環境意識,支持環境保護相關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推動相關的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特別是有利于防止、降低和減少環境影響的技術開發和應用;改進環境數據,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納入公共事務執行,包括建立環境統計網絡,從事環境數據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制定環境評估規則與方法,促進公共環境信息的透明度,使得資源損害賠償變得更加確定和可行。

(二)恢復原狀及保證金條款作為環境資源法的基本原則,“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是傳統理論中環境資源保護最為核心的表述,它表明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資源損害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補償、保護和恢復的全部費用,原則上至少應該包括三種費用:應急及清污費用、私人財產損害賠償費用、公共自然資源損害賠償費用。換句話說,這表明當時已經存在環境資源損害,而且可能繼續發生損害。以民事法律中的環境污染責任為例,污染者就應該賠償與污染有關的損害,不論這種損害是產生于個人、企業及其產品還是產生于被污染的環境本身。但實踐中,環境資源損害是難以測量的。工業產品的生態影響是累積性逐步發生的,眾多因素介入并最終導致環境資源損害,準確認定環境責任的范圍十分困難,企業主會認為錯誤操作的工人和不當使用的消費者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對于特定行為是否造成損害的認定也同樣十分困難,我們無法準確認識現有活動對未來環境的影響,如核廢料處理、地下水使用、鄉鎮城市化、高鐵磁懸浮建設等,而且,我們也不能準確認識現有資源能否滿足后代的需要。所以,考慮到時間的滯后性、起因的復雜性、損害范圍的不確定性,我們對環境資源損害應該賠償到什么程度,根本無法進行準確的把握,難以實現所謂最終的公平。由此,在實踐層面而言,除了依據現有法律的判斷來直接賠償損失,我們還可以采納以恢復原狀為目標的保證金制度,有力填補環境資源損害救濟制度中的操作縫隙,將責任的承擔能力預先予以保證。作為民事損害的救濟方式,恢復原狀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淵源。2000年歐盟的關于環境民事責任白皮書就指出,當環境被嚴重污染或遭受重大損害時,必須確保被損害的環境資源得到恢復。擬議中的損害不僅包括了對人、財產和場所污染的損害,而且也包括對自然的損害,特別是對那些位于共同體內、從生物多樣性保護觀點看是非常重要的自然資源。但問題在于:什么是已經損失的而我們又應該用什么措施來恢復它?這是一個法律適用的事實問題。實際上,環境資源損害后的恢復原狀普遍是不可能的、不可行的,我們只能確定在多大程度上恢復受損環境資源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由此,法律層面的恢復原狀,僅適用于特定義務或法律規則未被遵守時應該是比較合適的,最典型的就是適用生態資源恢復保證金條款來進行把握。保證金主要用來確定當事人的法律義務,從而防止當事人無法或者拒絕履行先前的承諾而導致對環境資源產生重大影響所造成的損失。國外代表性立法是美國的《露天開采治理與復墾法案》(SMCRA),①該法要求所有的礦山開采者交納保證金,用以保證原本是礦場的地點治理和重新開墾的費用。除非該地點恢復到開墾前的狀態,否則這筆保證金將不退還。即如果礦場沒有按照要求復植原生植被,那么這筆保證金就由規制機構沒收,用于資助第三方進行復墾,保證金的具體形式可以有履約擔保、不可撤銷信用證、信托基金或現金等多種形式。英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馬來群島等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類似的礦區保證金制度,要求采礦企業在取得生產許可證之前就做出生態重建的金融安排。國內代表性范例是自治區2003年出臺的《黃金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規定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采黃金者必須承擔因采礦而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與治理責任,預繳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用作采礦權人對礦山環境恢復承諾的抵押。該制度按照植被和土壤類型,將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標準劃分為五個等級。一級植被的保證金達每平方公里1000萬元,以下等級依次遞減200萬元,最低者為每平方公里200萬元。采礦權申請人必須向指定的銀行賬戶存入足夠數額的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后,方能領取采礦許可證,并要與主管部門簽訂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書。最值得注意的是,主管部門還被賦予了恢復資金不足部分的追繳權,極大防止了采礦權人的掠奪性開采行為。②隨即,云南省在2006年出臺《云南省礦產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也了《河北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黑龍江省則在2007年出臺了《黑龍江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至2009年初,我國已經有30個省份建立了礦山環境保證金制度。相比而言,盡管我國的《礦產資源法》對礦產資源開采的恢復機制也有明文規定,③但其規定仍過于簡單,既未規定保證金制度,操作性也不強。

二、個體責任承擔的補充性措施———賠償基金與責任保險

(一)預防性原則及賠償基金基于損害賠償的局限性以及基本的預防性原則,賠償基金機制應成為彌補環境資源損害賠償不足的有力舉措。所謂預防性原則,是指應當優先考慮和采取不產生環境破壞的措施。其根據在于有些環境破壞和資源損害是不可能修復的,況且,預防環境資源損害的費用一般要小于修復費用。我們應從末端控制轉變到對資源利用的全過程管理,使得預防性原則成為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必要補充。在國外,環境資源損害的賠償基金制度已有不短的發展歷程。以歐盟為例,1984年通過有關監督和控制有害廢物越界運輸的第84/631指令④嘗試建立環境責任體系后,委員會就在1993年3月提出了有關建立環境損害責任一般制度的綠皮書⑤,主張建立無過錯責任和聯合賠償基金制度,涉及后者的表述是:由所有可能涉及賠償的經營者繳納或者以捐助為基礎,作為補充手段或者緊急救濟工具,適用于不能查明責任人、責任人沒有能力履行賠償責任、因果關系不能充分證實等情況。如荷蘭就建立了空氣污染基金,對于因為突發性事故或不能從污染者得到賠償的環境損害可以從空氣污染基金處得到補償。[5]2009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制定的《關于有害環境活動所造成損害之責任、應對行動和賠償的國內法的編制準則》第10條就明確規定:國內法應該通過特別資助或集體賠償框架來填補賠償差額。[6]除此外,類似的立法還包括美國的《超級基金法》[3],其全稱是《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該法規定了超級基金與有關補救責任,其體現的核心就是反應、賠償與責任,“反應”就是指針對自然資源的損傷、破壞和滅失而采取的消除、清除、救濟和救助行動,而隨之的“賠償”部分則成立了被稱之為反應基金或超級基金(Superfund)的“有害物質反應信托基金(HazardousSubstancesResponseTrustFund)”,該基金主要就用于自然資源損傷、破壞和滅失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其初始基金為16億美元,主要來源于兩個渠道:一是來自對生產石油產品和某些無機化學制品的行業征收的專門稅,共有13.8億元,二是來自聯邦財政撥款,共有2.2億美元。針對受害者個體,該基金的規則是:受害者必須首先向責任者追償,如果不行,他可以向基金提出,基金獲取對責任者的追索權,如責任者不明則由基金承擔該費用。在責任部分,該法還允許政府向“潛在的責任人”獲取恢復環境的費用,這是對傳統民事責任侵權法的延伸,適用于自然資源和環境的損害,“潛在責任人”的典型代表是企業承繼者和銀行為主的貸方,甚至還可以包括參與有害物質處理或有關管理決策的公司高管。該制度遭受著很多質疑,但作為工業化初級階段的規則,它對我國將資源損害成本有效內部化的制度設計非常有借鑒意義??傮w上說,賠償基金是由向潛在的義務主體直接或間接征收的經費組成,基金從本質上講是潛在義務主體的責任共同體。如果致損方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應由作為責任共同體的基金承擔。這盡管符合受損者受償的社會公正要求,但由作為責任共同體的基金對個別單位或個人的特定受償負責,畢竟損害了其他潛在義務主體的權利———他們最終分擔了別人應該承擔的責任,日本立法的最終措辭稱之為“補償”而非“賠償”應該也是考慮了這個邏輯。由此,賠償基金適用的條件有著嚴格的限定:根據該基金具有的高度輔和補充性,只能將該基金的使用限于填補漏洞,即賠償義務主體既沒有繳納保證金,也沒有參加保險而又無力承擔責任的情形。

(二)個體風險的市場分擔及責任保險在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近些年的環境事件所帶來的后果均呈現受害地域廣、受害人數多、賠償數額大、治理費用高昂的特點。這對于企業本身及被動承擔最終責任的政府而言,都是難以回避的經濟壓力。顯然,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機制根本難以支撐這種環境資源的保護、救濟和修復體系。而考慮到環境資源損害屬于社會性權益侵害范疇,而環境資源的修復又具有社會性和公益性,這種損害賠償已不再是致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問題,而成為社會性問題。這意味著,除了最終的政府救濟,我們還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分擔損害風險,建立社會化的損害賠償和資源修復制度來救濟受害人和修復環境資源。損害賠償和資源修復的社會化,是把環境資源發生的損害視為社會性的損害,由社會分擔公害損失,使受害人得到救濟,環境資源得到修復,注重實現補償和修復功能而把處罰和制裁作用減至最低。在各國建立的社會化保障制度中,環境責任保險是最為典型的制度,利用社會保險制度的保險功能轉移和分散風險,實現救濟受害者和修復環境資源的目標。1.保險模式的選擇。作為風險社會化的重要手段之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目前最常見的形式,它通過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形式,將突發、意外的惡性污染風險或累積性環境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它是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和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相對于傳統的環境民事侵權責任賠償機制而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借助保險分攤風險這一特點,使得環境資源損害的責任社會化,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為此,多數國家都通過立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如法國就在其綜合性的《環境法》中明確規定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芬蘭環境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則是《環境損害賠償法》和《環境損害保險法》。由于各國處于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面臨的環境問題也有不同特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模式基本可以強制模式和自愿模式進行區分。采取強制責任保險模式的典型國家是美國和芬蘭。就美國而言,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就開展了環境責任保險,其《資源保全與恢復法》授權國家環保局局長可以在其依法的行政命令中,要求業主就日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關閉估算費用以及關閉后30年內所可能引發的檢測和維護費用進行投保;其《清潔水法》規定,所有進入美國的船只必須投保責任險,以保障可能因污染海洋所導致的責任承擔;而且,美國在1988年還成立專門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漸發、突發、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責任,政府出資的股權結構使得受害人能夠從保險公司獲得充分的賠償。[4]在芬蘭,《環境損害保險法》明確提出要對因責任人沒有支付能力或者不能查明而不能得到賠償的環境受害人,提供全面的補償,不僅針對因環境污染遭受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害和經濟損失,而且包括因采取預防和限制措施、清除污染和恢復環境的措施而產生的合理費用。環境損害保險金由保險公司專門設立的環境保險中心支付,凡其經營活動可能造成有害環境影響的人,都必須投保;凡申請環境許可的企業或者個人,都必須先行辦理環境損害保險手續。[5]法國和英國皆是自愿險為主、強制險為輔的模式[6]。法國規定,除油污損害賠償須采用責任保險制度,其他一般情況下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保險公司自愿承保,英國要求的環境強制責任保險主要有油污損害責任保險、核反應堆事故責任保險以及聲震保險等,后者承保因聲震等噪聲污染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所有的責任保險都由現有的財產保險公司自愿承保。與強制性保險的明確性相比,自愿險為主的模式中責任保險的訂立與否,顯然要取決于保險公司和企業各自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愿和積極性。2.我國的現實情況及問題。2007年12月,我國國家環??偩趾捅1O會聯合下發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并在湖南、江蘇、湖北、寧波、沈陽、上海、重慶、深圳、昆明等九個省市開展了試點工作,至目前為止,該項保險業務進展迅速①;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保險產品也在不斷豐富②;相關條例意見相繼出臺③。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國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際上依然推動緩慢,問題突出:企業參保率低,業務量小,保險公司主觀能動性不強,目前的產品大多保費過高、保險責任范圍過窄、除外責任過多、理賠責任難以確定。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為例,保險責任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壞賠償責任以及場所外清理費用賠償責任,但其第6條的責任免除卻詳細列舉了二十七種免責情形。目前國內報道投保額最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項目,其投保主體是蘇州66家高危風險型企業,但投保額卻僅1.36億元?!斗乐未拔廴竞Q蟓h境管理條例》在其第53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而與此相對應,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這個罰款金額幾乎可以被利潤驚人的石油公司忽略不計,其投保的積極性可想而知。與此形成反差的是美國的ExxonValdez案,該案的清污費為21億美金,自然資源損害賠償大約為10億美金,而懲罰性賠償額高達50億[7]。而且,我國目前總體缺少污染賠償和損害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訴訟機制也不明確,難以及時合理的確定環境資源損害責任,再加上企業主體環保意識和投保意識淡薄,保險公司面對高風險也望而卻步,最為現實和可行的還是應由政府推動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確立適合我國的投保模式,包括設立共同承保機構、明確再保險機制,在條件成熟后,推動責任保險法律的制定,確立保險費率等基本標準,并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

三、公共產品損害的政府干預———行政修復措施

(一)基本原理在分析環境資源損害修復的基本行政措施之前,我們不能回避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討論。西方經濟學家最典型的論證理論就是“外部性”理論,這個理論源自新古典經濟學家馬歇爾首次提出的“外部經濟”。此后,福利經濟學創始人庇古提出,新古典經濟學認為完全依靠市場機制可以形成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實現帕累托最優是不可能的,現實中的私人邊際成本和私人邊際收益并非任何時候都等于社會邊際成本和社會邊際收益,因此要依靠政府征稅或補貼來解決經濟活動中廣泛存在的外部性問題?!氨庸攀蕉愂铡背蔀橛糜谙洕顒又型獠啃浴⒄深A經濟的有力措施。以庇古為代表的經濟學家認為,通過國家干預,采取稅收和津貼等方法解決外部性問題是比較好的途徑,征稅可以使負外部性的制造者承擔外部成本,津貼則能對正外部進行鼓勵。這種政府干預的理論同樣也能用來解釋對環境資源損害采取行政性修復的理由,因為環境資源問題正是外部不經濟的典型表現,如礦產資源的開采就不可避免會造成不同程度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這些外部不經濟的克服,都需要將資源成本和環境成本納入資源開發的成本核算。[8]換言之,應將資源開發活動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從而將環境恢復和污染治理費用以及資源損耗價值納入核算,進一步突出對資源耗竭和環境損害的補償。實踐的發展也印證了這個路徑。1972年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環境委員會首次提出了“污染者負擔原則”,環境稅作為該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正式出現。1992年,聯合國制定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和《二十一世紀議程》,體現出利用經濟手段來調整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保護關系的思想,即在環境保護政策上,市場、政府財政及經濟政策應發揮互補性作用,表現為環境費用應該體現在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決策上,價格應反映出資源的稀缺性和全部價值,并有助于防止環境惡化。在1992年后,經合組織國家進一步認識到環境稅費等經濟手段保護環境資源的重要作用,加快了健全環境保護稅費的步伐,還系統地研究了環境稅的設計與實施、環境稅的國際意義與分配效應、補償措施和收入使用等政策問題,為環境稅的推廣和實施提供了系統的指導性框架。①我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歸國家所有,因此,我國政府也完全可以對資源公共物品強制性地收費或者稅收,既明確了國家對環境資源產權的權益,通過提供環境資源的使用權獲取一定的收益和補償,又能通過財政投資、補貼等手段將收益用于環境資源保護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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