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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租賃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省人大批準的《貴陽市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租賃,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或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凡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租賃合同,當事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公有住宅的租賃實行報表管理,房屋出租人應當按年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租賃情況報表。
第五條、貴陽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
貴陽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負責云巖區、南明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其他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六條、下列行為視為房屋租賃:
(一)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經營的;
(二)將房屋內的場地出租給他人使用的;
(三)將房屋內的設施、設備出租給他人就地使用的;
(四)以聯營、入股等形式將房屋提供他人使用,只獲得固定收益,不負盈虧責任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賃: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二)建設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不能保證居住、使用安全的;
(六)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托管的房屋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委托出租的;
(八)有關法律、法規限制出租的。
第八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糾紛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租賃合同可使用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條、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十條、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辦理《房屋租賃證》。
第十一條、申請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出租共有房屋,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出租托管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委托出租證明。
第十二條、不得涂改或轉借《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公有住宅租賃,租金標準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其他房屋的租賃,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稅費。
租賃當事人不得隱瞞租賃價格,偷漏國家稅費。房屋租賃價格明顯低于該地段平均租金水平的,按該地段平均租金計收稅費。
第三章、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出租人應當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房屋自然損壞,出租人未能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垮塌事故,給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修繕責任的除外。
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十六條、承租人在所承租的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第十七條、租賃期限內,出租人需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應當在轉讓前三十日內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約定。
第十八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二)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互換使用的;
(四)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變更或者終止租賃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添建。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簽訂拆、改、建協議,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拆、改、建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行為終止,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提出請求,經出租人同意,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出租人沒有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房屋轉租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承租人轉租房屋,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所租賃的房屋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十五條、公房承租人之間為方便生活、工作,經征得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可以互相調換使用所承租的房屋。
房屋互換,承租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合同,建立新的租賃關系。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登記備案或報送報表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出租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涂改、轉借《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房屋租賃證》,并可處以500元罰款;
(三)未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擅自轉租房屋的,責令限期改正,按轉租面積,住宅每平方米處以10元罰款,非住宅每平方米處以100元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租賃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拒絕、阻礙房產行政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修建的臨時經營性房屋,所有人持規劃許可證明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取得《臨時房屋租賃證》后,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依法出租。
第三十三條、房改房的租賃,除按房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外,應當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市城市規劃區非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租賃,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實施對房屋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作、合伙經營,不參與管理,不承擔風險而獲取收益的;
(二)出租房屋內的營業場地、柜臺或者櫥窗的;
(三)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
(二)產權有爭議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影響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城市房屋租賃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租賃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參照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八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一)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備案;
(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下的,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申請登記備案。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證明房屋產權、使用權合法的有效證件;
(三)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須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材料;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須提供房屋產權人委托代管、授權出租的證明材料;
(六)出租已抵押的房屋,須提供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到登記備案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備案申請,予以登記備案;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備案申請,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答復申請人。房地產管理部門超過登記備案期限不作答復的,視為同意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當事人應當在1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如實申報租金,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五條 出租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而出租房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并及時通知同級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查實,房屋租賃當事人偷稅、逃稅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出租,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罰款不超過3萬元。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集體所有的土地范圍內以及規劃區外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實施對房屋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3
學生會學習部年終工作總結 綠色產業扶貧項目年終工作總結 2011 年是“十二五”開局之年,今年全年房屋租賃工作在局領導的高度重視和中心黨政的正確指導下,認真學習和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以迎接建黨九十周年為契機,以全面落實中心工作會議精神為重點,以《房產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蘭州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為準繩,全面開展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落實中心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
一、 業務目標及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3 、進一步加強了各區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二、工作措施
1 、組織部門職工認真學習傳達落實中心一年來各時期召開的會議精神和有關文件精神,要求達到思想認識上的統一。 以《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實施方案為準繩,創新最難管理機制,做好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
2 、按照批準的租賃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結合今年工作實際,重新整合人員。采用區域管理、分組、定人、定崗、定任務、定工作量的方法。實行管理指標、經紀指標雙向考核。以組為單位由各區域管理負責人下達各項目標任務。
3 、嚴格依法按程序辦理:第一。執行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規定條款,對規定中不得出租的房屋,堅決不予辦理。第二,嚴格依法按程序辦理?,F場調查真實細致,提交要件齊全,內容完備,核查準確無誤。
4 、健全內部聯系機制,做好與中心其他業務部門的溝通與聯系,努力擴大租賃登記管理工作面。
5 、建立健全商品房屋管理檔案。歸檔率達到 100% ,同時填表造冊,能做到表、冊、檔統一,檔案內容完整。
6、 部門干部職工繼續發揚團結互助、和睦相處、奮發向上的良好作風,團結一致,為租賃雙方當事人提供一流的服務。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回顧一年來的工作,管理工作雖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從我部門的實際工作情況來看,還存在一定薄弱環節和不足的地方,各項管理工作還有待下一步進行完善和加強。
一是今年我部門人員因工作變動,導致人員有所減少.由去年2人管理一個(片)段縮減為今年1人管理1個(片)段,為保證完成年目標任務,大家團結一致,克服了種種困難,以較好的成績完成了中心下達的目標任務.
二是影響工作開展的不利因素大量存在.長效的房屋租賃協管機制尚未完全建立,信息不能共享.新開戶較少,對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提高具有挑戰性,各區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發展不平衡,部分區域房屋租賃登記存在“盲點”等。
四、2012年工作打算
1 、加強職工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扎實推進工作。
2 、要抓好法規宣傳、行政執法、矛盾糾紛協調,做好現場管理,提高管理的質量和效果。
3 、要嚴肅考核紀律,抓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規范業務辦理。
4 、立足提高房屋租賃登記增長率,進一步加強房屋租賃協管制度。全面強化新開戶的開發工作。要解決區域工作開展不平衡的問題。要“抓大不放小”,抓好中小業戶的房屋租賃摸底工作。要突出重點,嘗試開展以點帶面的各種方式擴大區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范圍。
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4
訂立房屋租賃合同4注意:
1、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基于防止租賃糾紛、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6號)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參考資料:蘇州房屋租賃合同中介通用版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3、進行出租登記或合同備案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相關部門進行出租登記或合同備案。
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5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法律依據】
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6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