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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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范文1

法律依據:

l、《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2、《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旅行社因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失時,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受旅游者投訴后,應及時查明事實,確因旅行社過錯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損失程度,責令旅行社給予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p>

二、強制劃撥旅行社因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

1、《旅行征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p>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2.《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旅行社因《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失時,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受旅游者。投訴后。應及時查明事實,確因旅行社過錯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損失程度,責令旅行社給予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p>

三、強制劃撥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支旅行費損失的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

l、《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2.《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旅行社因《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失時,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受旅游者投訴后,應及時查明事實,確因旅行社過錯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損失程度,責令旅行社給予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p>

市旅游局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登記、備案等)(共5項)

一、旅行社變更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旅行社需要改變登記注冊地的,應當征得原負責主管該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改變后的負責主管該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旅行社變更登記住所地的,應當在辦理完變更登記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p>

二、旅行社設立門市部備案

法律依據;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征得擬設地的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領取《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并在辦理完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門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p>

三、旅游企事業單位統計登記

法律依據:

《旅游統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納入旅游行業管理的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到相關的旅游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并建立統計臺帳和核算制度,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四、旅行社責任保險理賠情況備案

法律依據: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十九條“旅行社應當妥善保管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和理賠的相關資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在理賠案件發生后,應及時將理賠情況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p>

五、旅游社年檢

法律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六、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

法律依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七條“國家旅游局組織設立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本地區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并報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根據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的委托,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進行相應的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七、舉辦旅游展銷、項目推介活動備案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范文2

(一)繼續發揮主觀能動作用,積極參與方巖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程,力爭在新的一年里方巖村落整體搬遷工作有大的突破。

(二)繼續指導景區創A工作,引導和推進方巖風景區4A旅游區的創建。

(三)繼續開展浙江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創建,做好*街道爭創省級旅游強鎮工作及篩選一個省級特色旅游村工作。

(四)繼續做好市內主要縣、鄉道路景區、景點及鄉村旅游休閑區、特色農家樂等的旅游標識標牌的建設,使我市旅游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

(五)科學規劃,整合資源,指導各鎮街(區)發展鄉村旅游,爭取完成創建*、石蒼巖、前倉、花街等鄉村旅游帶的規劃編制、論證、立項并指導其實施。

(六)繼續落實好一家五星級酒店招商引資的系列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旅游行業管理工作

1、繼續做好《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的宣貫工作,進一步規范我市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2、開展行業培訓,提高旅游行業的管理水平,組織二期星級飯店管理人員的培訓,組織一期導游人員培訓。

3、加強對旅游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一期星級飯店消防安全培訓。

4、舉辦2010年度飯店技能大賽。

5、開展2009年版的《星級旅游飯店評定與劃分》的學習貫徹工作。做好星級飯店復核復評工作。

6、開展行業爭先創優活動,強化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星級飯店評定、旅行社創A與綠色飯店創建工作。

三、進一步加強旅游宣傳營銷工作

(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興旅氛圍。

主要工作舉措為:優化升級一個旅游網站;開辟一個旅游電視專欄;舉辦四項專題活動。即:*風光攝影大獎賽與“*新十景”評選,十佳鄉村旅游景點或休閑路徑評選,十佳農家樂或十佳農家土菜評選,*風景點傳說故事征集活動。

(二)明確目標市場,做好客源市場細分工作。

通過調查、分析、預測,把我市的主客源市場確定為*及周邊縣市為一級市場,省內其它地區為二級市場,長三角其它地區為三級市場。積極順應旅游業態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在細分客源市場的基礎上,有的放矢開展營銷推介。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范文3

根據國家旅游局的統一部署,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和省旅游局《關于開展2008年度全省旅行社業務年檢的通知》(閩旅辦[2008]168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09年1月4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開展2008年度全市國際、國內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年檢工作目的。一是了解年度內全市旅行社企業的業務經營、人員管理、政策法規執行等基本情況,掌握本年度內全市旅行社行業發展的趨勢;二是考核旅行社的各項旅游經營指標和旅行社遵紀守法情況、誠信經營情況,處罰違規違紀的旅行社;三是為正確指導我市旅游產業發展及旅行社審批工作提供參考依據,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

二、年檢對象。2008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成立,持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完成工商注冊登記的旅行社均應參加年檢;凡在年檢年度內經旅游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并領取許可證,未完成工商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的旅行社,可以不參加年檢。在年檢年度內注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不進行年檢。

三、年檢內容。包括旅行社基本情況、綜合指標考核情況、旅行社入境旅游經營情況、年檢機關對旅行社一年來經營行為和遵規守法情況的綜合考核等,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旅行社在該年度的各項營業、組接指標以及入境旅游經營情況必須經審計單位審計驗證。具體內容及其指標說明詳見《2008年度旅行社業務年檢報告書》(以下簡稱《年檢報告書》)。

四、年檢步驟

根據省旅游局的統一部署,2008年度旅行社業務年檢繼續采用實地檢查、網絡填報數據和書面資料查驗相結合的方式,年檢程序與20*年度基本相同。

(一)部署階段

由南平市旅游局部署全市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國家旅游局將于2009年1月10日清空旅行社網絡年檢系統中的20*年度年檢的填報數據(只保留旅行社名錄、賬號和密碼等基本資料),各旅行社可在此前進入系統進行數據模擬填報,但務必注意不要保存,個別因誤操作保存并上報的數據可由我局發回重填。

(二)年檢階段

1、旅行社任務:2009年2月15日前,各旅行社必須完成書面年檢資料的報送和網絡年檢數據的在線填報,旅行社上報南平市旅游局的書面年檢資料包括:

①《年檢報告書》;

②《審計報告書》(僅指應審計的旅行社,下同);

③現任總經理名片;

④《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復印件均用A4規格紙張,下同);

⑤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⑥當年度全部旅行社責任保險單(明細單)復印件;(跨年度需同時復印20*年—2008年、2008年—2009年兩張)

其中《年檢報告書》填報一式三份,《審計報告書》一式二份,其他4份資料(即編號3~6)須統一附加首頁資料清單按順序裝訂成冊提供一式二份。旅行社必須在首頁資料清單上標注“我旅行社保證所提供的年檢資料真實有效”字樣并加蓋旅行社章以示負責。

由于國家旅游局對旅行社的年檢只要求到地市一級,過去這項工作主要由我局承擔,為推進各縣(市、區)旅游局對屬地旅行社的業務管理工作,今后我局將此項工作逐步推廣到縣(市、區)一級,今年武夷山市轄區內的國內旅行社必須在2009年2月15日前將上述①—⑥所列材料報送到武夷山市旅游局,同時完成網絡年檢數據的在線填報。武夷山市旅游局需在2月20日前完成對屬地旅行社上報資料完整性、有效性的糾錯、審核以及網上數據的核實后將以下年檢資料報送南平市旅游局行業管理科:

①旅游局對屬地國內社年檢工作總結(正式文件)一式三份;

②屬地國內旅行社上報的全部書面年檢資料;

③擬建議處罰旅行社的舉證材料原件,如提供復印件須加蓋旅游局公章。

除武夷山市國內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行社,必須于2008年2月15日前,將全部書面年檢資料報送到南平市旅游局行業管理科,并完成網絡年檢數據的在線填報。

2、南平市旅游局任務: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年檢考核工作(包括實地抽查驗證、數據核實、遵章守法等情況的綜合考核、擬注銷旅行社的舉證工作、網絡年檢結論填報等)和年檢資料上報。對所轄國際、國內旅行社的遵章守法情況的全面檢查,主要內容:旅行社分支機構特別是旅行社門市部設立和實際經營情況全面檢查清理(是否存在設立分支機構后沒有及時向我局或各縣(市、區)旅游局報備等);旅行社責任險的投保和理賠情況(有無保險公司拒賠或無故推諉等);旅行社規范經營情況(如有無超范圍經營、旅行社刊登廣告是否有違規違法現象、旅行社團隊檔案資料的規范管理情況、旅行社變更有無按規定報備);涉及旅行社的投訴查處情況等。集團填報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行社進入年檢網的填報后,均應按照本企業業務經營數據進行填報,不得進行合并會計報表填報;旅行社集團進入“旅行社集團數據填報”系統,按照合并會計報表制度的有關規定,將其下屬的各個全資、控股、參股旅行社的經營數據合并后進行填報;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旅行社子公司的旅行社母公司按照要求填寫旅行社集團的基本情況后,按照財政部對合并會計報表的相關要求填寫集團營業指標,并列入年終合并會計報表統計范疇的旅行社子公司的組接指標的匯總數據為依據填寫組接指標。

3、為了考核旅行社誠實守法經營情況,發揮年檢結論對旅行社的制約作用,在本年度年檢中,著重對存在下述情形的旅行社給予明確處理。

(1)在年檢年度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暫緩通過業務年檢,并由年檢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等處罰。

①注冊資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足《條例》規定最低限額的;

②歇業超過半年的;

③以承包或掛靠方式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的;

④超范圍經營的;

⑤未按規定組織管理人員及導游、領隊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或集中培訓不夠規定標準的;

⑥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

⑦經營過程中有零團費、負團費現象的;

⑧有重大投訴尚在調查過程中的;

⑨年檢部門認定的其他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

按上款規定暫緩通過業務年檢的旅行社,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年檢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改正其行為,由我局對被暫緩通過年檢旅行社的整改情況進行驗收,驗收結果上報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做出通過或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的決定。

(2)在年檢年度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由年檢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可注銷或建議注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①拒不按規定補足注冊資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

②未經營旅游業務超過一年的;

③國際旅行社連續兩年未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

④嚴重超范圍經營的;

⑤以承包或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許可證,造成嚴重后果的;

⑥連續兩年未按規定組織管理人員及導游、領隊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或集中培訓時數不夠規定標準的;

⑦發生嚴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事件的;

⑧拒不參加年檢的;

⑨未建立合法、公開的導游報酬機制,致使導游人員私拿回扣造成惡劣影響的;

⑩年檢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

對沒有通過業務年檢的國內、國際旅行社,我局將根據有關規定建議省旅游局注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督促整改階段:2009年4月15日至7月15日,省、市旅游局聯合督查暫緩通過年檢的旅行社整改情況。

五、審計要求

(一)所有參加2008年度年檢的國際、國內旅行社必須到具有旅游業務審計經驗的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單位必須在2009年2月10日前完成對旅行社的年檢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在旅行社《年檢報告書》表二的“審計部門意見欄”中簽署審計意見并蓋單位公章,保證審計質量,我局將對審計數據存在問題的旅行社進行復核。

(二)參與旅行社年檢審計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省旅游局和我局關于2009年度旅行社業務年檢的要求進行審計,并注意以下幾點:

1、店社合一的旅行社應將飯店的營業收入和組接指標剝離,擁有營運車隊的旅行社應將車隊的營業收入和組接指標剝離,擁有景區的旅行社應將景區的門票收入和組接指標剝離,不得混入旅行社統計。

2、旅行社為團體和散客代訂機(車、船票)等單項服務可計入接待人次,其收入計入旅游業務相關欄目;屬航協一、二級單位和鐵路部門延伸服務票點的旅行社,包括與公路客運合一的旅行社出售給非旅游團隊的票務,不得計入接待人次,但其相應收入可以歸類在旅游業務相關欄目中填列。

3、旅行社分社按規定合并至其設立社參加年檢和審計。

(三)審計費用由旅行社負責。

六、年檢工作的組織要求

(一)2008年度南平市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由南平市旅游局統一部署,各縣(市、區)旅游局負責組織轄區旅行社開展業務年檢工作。本年度年檢工作要結合省旅游局開展誠信旅游活動工作,掌握旅行社行業的真實經營情況,并指導、督促、核查旅行社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認真、如實、完整填報《報告書》及其網絡年檢資料,按時完成年檢數據的匯總和上報。

(二)我局將對旅行社提交的年檢材料及其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抽檢核查(包括數據驗證、原始資料審閱和實地檢查),抽檢率應不低于轄區旅行社總數的40%。

(三)為保證全省旅行社業務年檢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省局決定:對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仍未按要求補足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將視為拒不按規定補足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截至2009年2月15日仍未完成網上年檢數據填報或年檢資料報送的旅行社,將視為拒不參加年檢,均予注銷《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或建議國家旅游局注銷其《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于弄虛作假的企業,將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是加強行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是旅行社動態管理、全面規范和整頓旅游市場秩序的一項重要依據,各地必須切實加強對年檢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確保2008年度我市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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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范文4

根據旅游學發展的理論,一個國家的旅游業的健康發展需要自身條件的具備和外部環境的完備兩個方面。自身條件的自備無需多言,而就外部環境而言,它包括國家的政治環境、社會環境、治安環境、法制環境,尤其是在國外投資者眼里,旅游法制環境是關鍵性的決定因素。而且,旅游業是依托性、關聯性很強的產業,它的良性持續發展必須要有完善的旅游立法、旅游執法和旅游法律意識等因素組成的法制環境作為保障。隨著旅游業的飛速發展,以及我國法制建設步伐的整體推進,旅游法制建設經歷了從無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強化的過程。目前,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和管理已基本進入法制化軌道,依法治旅的格局初步形成。但是,在長期人治傳統土壤的中國旅游業來說,旅游法制建設的速度與高速增長的旅游業大相徑庭,依法治旅的步伐明顯緩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已嚴重制約了旅游業的快速持續發展。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旅游業的競爭已趨白熱化狀態,要使我國真正躋身于世界旅游大國行列,健全旅游法制,實現依法治旅已成為我國旅游業必然的選擇。

一、我國已初步形成以旅行社業為核心的旅游法制體系。

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以來,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主管及相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的有關旅游的法律、法規和文件,這些法律法規涉及旅游企業及從業人員管理、旅游行業標準、旅游交通、旅游安全、旅游投訴等各個方面,確定了旅游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基本方針和產業政策,在宏觀上對旅游業進行了有效的調控,把旅游業納入了整個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總體目標之中,在微觀上明確了旅游法律關系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使參與旅游活動的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取得合法利益。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保護并獲得賠償。這就為我國旅游業的快速發展營造了相對良好的法律秩序。經過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國已基本形成以旅行社業為核心的旅游法制體系。

(一)旅行社業的旅游法制日趨健全。

旅行社被喻為旅游業的龍頭。旅行社能否依法參旅,直接關系到整個旅游業的法制建設及其自身的健康發展。為此,1996年10月國務院了旅游業首部行政法規DD《旅行社管理條例》,與之相配套,國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并先后出臺了一些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規定》、《關于加強祖先社審批和登記管理的通知》等等,我國加入WTO后,為了及時適應新形勢的,又重新修訂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增加了有關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內容,使《條例》囊括了各種類型旅行社的管理。至此,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旅行社為核心的旅游法律體系。

(二)導游管理有法可依。

導游員是旅游活動的具體組織者和服務者,與旅游消費和接待服務質量密切相關。旅游活動中產生的許多法律糾紛往往與導游員是否規范服務有很大的關聯。隨著旅游業的高速發展,我國導游人數也急劇上升,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為此,1999年5月,國務院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這是旅游行業的第二部行政法規,明確了導游資格考試制度、導游證制度、導游分等定級、導游工作職責與處罰,為建立政治業務素質雙過硬的導游隊伍提供了法律保障。與之配套的是國家旅游局在同年8月出臺了《導游證管理辦法》,2001年12月出臺了《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增加了對導游實行分級管理、登記制度、記分管理等制度,強化了對導游人員的日常管理。

(三)出入境旅游管理逐漸步入法制化。

由于我國政治穩定,社會安定,友好各國,經濟獨秀,吸引和凝聚了大量的外國公民來華旅游。同時,隨著我國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休假制度的完善和旅游工作的加強,我國公民出境旅游呈強勁增長之勢。為加強出入境旅游管理,國務院出臺了《外國公民出入境管理辦法》,并且與世界許多國家簽訂了入境管理有關協議。1997年7月,又出臺了《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與之相配套,在《保險法》的基礎上,出臺了《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2002年7月又實施了《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這是旅游行業的第三部行政法規,從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邁出了一大步。隨后又出臺了《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服務標準》,2002年10月,國家旅游局又了《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這一系列的法規條例使出入境旅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地方旅游法制全面鋪開。

1995年6月,海南省批準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條例》,這是全國第一個地方性旅游法規。自此,地方旅游法制建設取得明顯突破,絕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旅游《條例》,武漢、哈爾濱、深圳、廣州等大城市也相繼出臺了旅游《條例》。各省市除了制定綜合性的政府規章、地方法規外,還出臺了不少針對性較強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旅游安全、設立分支機構、旅游商品生產、旅游景點征收專用資金、景區景點講解等方面。加入WTO后,為了與世貿規則接軌,各地又加緊了對地方旅游法規的修改,以提高我國參與世界旅游大市場的競爭能力。

二、 加快健全旅游法制,實現依法治旅。

從旅游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旅游業要實現產業化、市場化,旅游法制建設就必須同步推進,才能保證其能夠在一個健康、規范的市場經濟環境中運行,從而確保其良性持續發展。盡管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已形成旅游法制的基本格局。但由于我國長期以來法制文化的相對匱乏,又加上旅游業是我國新興的支柱產業之一,難免缺乏對旅游法制的重視,中國旅游參與各主體的旅游法律意識淡薄等等原因,導致了中國旅游法制的相對滯后,就帶來了一系列的急需規范的新矛盾和亟待解決的新問題,如旅客的權益保護問題、旅游造成的生態環境惡化問題、旅游資源無序開發問題等。因此,我們必須跟上旅游業飛速發展的時代步伐,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快健全旅游法制,實現依法治旅。

(一)加快制定旅游業的“龍頭法”DD《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旅游法,即規范旅游行業的基本法。早在1982年國家旅游局就組織專家成立了《旅游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審稿。此后至今,已經進行了十多次的修改、送審,其體例、構架、原則精神等基本成熟,但總因旅游業行業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遲遲未能頒布。《旅游法》是規定我國旅游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宗旨和旅游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并對國家發展旅游業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門的權限和作用、旅游企業的經營活動規范、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旅游涉外關系、社會各方面對旅游業的發展的職權利等問題作出規定。旅游業是綜合性產業,它涉及到民航、交通、郵電通訊、住宿、餐飲、娛樂、宗教、文化等多個行業,存在著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和法律責任關系,要使旅游業持續發展,就必須根據旅游業的特點制定一部綜合性、統一性、規范性的旅游業“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才能為旅游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提供政策保障,確定基本市場競爭規則,解決長期困撓旅游界的問題。

(二)抓緊旅游專項立法,建立體系完備、結構嚴謹的涵蓋旅游業主要領域的部門法。

旅游社會關系雖然有許多可以分別納入民事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調整的范疇,但由于旅游活動的特殊性,又使它和一般的民事、經濟、行政法律關系有所區別。因此,通過對旅游專項立法可以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在旅游各個主要方面,如旅游社業、飯店、旅游保險、景點、導游管理、旅游運輸等領域雖有相應的法規,但大多數是立法規格、法律效力較低的通知、暫行條例、辦法等,有的甚至是政策性的文件。旅游業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如旅客權益保護問題、旅行業保險問題、旅游業高層次人才培養問題等都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尤其是關系到旅游業生死存亡的危機管理法規就更是無從談起。因此,進行旅游業的專項立法,如制定《旅游業危機管理法》、《旅行社法》、《飯店法》、《導游法》、《景點景區管理法》、《旅游保險法》、《旅游者權益保護法》、《旅游合同法》等等專門法,成為旅游業化解如“9?11”事件、“非典”疫情此類公共危機,維護旅游業自由和公平的市場結構、加快旅游市場經濟機制完善必需選擇。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范文5

    關鍵詞:新設立旅行社 量變狀況 生成機理

    我國的旅游事業方興未艾,作為“龍頭”的旅行社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空間和機遇,促使著新設立的旅行社猶如“雨后春筍”般大量涌現,我國旅行社廠商數量的變化表現出:一方面新參與者正在迅速膨脹,另一方面不乏短暫運營即迅速退出,投資熱情有余,市場認識不深者。魏小安指出:“就目前來說,全國的旅行社是13361家,其中國際旅行社1364家,增長速率也是比較快的,平均每年仍然有10%到15%的增長速度,同時每年也要倒閉4、5百家旅行社”。因此如何正確認識新設立旅行社的整體狀況,如何清醒面對可能的機遇和風險,關系著能否正確引導旅行社業的理性投資,關系著新設立旅行社能否準確定位、“順勢而為”制定經營發展戰略,關系著我國旅行社行業規模、整體質量能否保持長期穩定、持續良性發展。鑒于業界和學界對新設立旅行社這一數量規模不斷龐大的企業群體關注甚少的窘迫狀況,而設立動機又決定著其經營行為,直接關系日后的運營狀況,進而影響著成長中的中國旅行社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因此本文集中探究了新設立旅行社的概念特點、量變原因和設立動機,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了對策研究。

    新設立旅行社的范圍界定及特點

    從法定經營資格上看,根據國家旅游局對旅行社設立的程序要求,申請人必須首先獲得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再憑同意設立新旅行社的旅游局批文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從時間限定上看,工商行政部門和旅游行政部門對旅行社的年檢以1年為期;從經營實踐來看,旅游企業以1年為1個財務結算年度,并評估經營狀況,新設立旅行社的第一年又往往是決定生存與發展的關鍵時期。因此,本文認為新設立旅行社是指自頒發工商營業執照起開始持續經營的時間在1年以內的旅行社法人企業。

    新設立旅行社的整體特點有三個方面,首先具有新創性,表現在創立時間短、品牌知名度低,給顧客和同業均帶來強烈的新鮮感;其次是強參與性,新設立旅行社對經營前景普遍樂觀預期的推動下,對于市場競爭和形象推廣持積極參與的態度;第三是脆弱性,由于市場認同度低、經營穩定性差、人力資源匱乏、管理經驗不足、資金運用效率偏低等諸多原因,造成其經營上對市場風險認識不足,對突發事件處置經驗短缺,從而脆弱性十分明顯。

    新設立旅行社的量變狀況

    從中國旅游統計年鑒1997-2002年和國家旅游局“2003年度全國旅行社業務年檢情況通報”來看,1996—2003年我國旅行社的總數量狀況分別是4252家、4986家、6222家、7326家、8993家、10532家、11552家、13361家,其中國內旅行社的數量分別為3275家、3995家、4910家、6070家、7725家、9222家、10203家、11997家,國際旅行社的數量分別為977家、991家、1312家、1256家、1268家、1310家、1349家、1364家;旅行社總數量、國際旅行社、國內旅行社的平均增幅分別約為17.9%,6.6%,20.5%,歷年均呈現穩步增長的趨勢。從總數量的變化量來看,旅行社業“洗牌”現象嚴重,突出表現在由于每年年檢不合格或自動退出的原因,導致數量變化幅度起伏較大,但從絕對數量來看,國內旅行社的增長十分明顯,遠遠超過國際旅行社的增長??缛胄率兰o后的2001年旅行社總數量和國內旅行社的數量雙雙突破10000家,各項指標均顯示旅行社的運營熱情有跨越式增進,因此2001年標志著按國際國內區分旅行社后,我國旅行社行業數量規模擴張進入第二個階段;“非典”爆發后旅行社曾出現大面積蕭條,但是隨著下半年的強勁復蘇,2003年旅行社仍然從總體上呈現上升的態勢,顯示出旅行社投資熱度不減。

    新設立旅行社的動因分析

    筆者認為投資者的設立動機是旅行社數量擴張的深層次決定因素。動機(motivation)就是發動和維持人的活動,并使活動指向一定目的的心理傾向??v觀我國新設立旅行社的發起者,其設立動機可以歸納為如下三類:

    升級擴張型。這類的特點是由于創辦者力量的積蓄,抓住機遇實現了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其設立動機又可細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從承包部門獨立出來設立旅行社。我國旅行社長期以來存在一個“怪現象”是,不管是國際旅行社還是國內旅行社均有大量的部門掛靠和承包型經營形式。這些部門如同旅行社中的“小旅行社”,擁有事實上獨立的人事權、財務權和業務操作權,根據旅行社的級別和地區差異,承擔每年向“母旅行社”上繳數額不等的承包費。其中部分“小旅行社”隨著客源基礎的擴大和經營經驗的日益豐富,已經不滿足于部門的運作空間,力圖通過現有的基礎,打造自己擁有的“品牌”,擴大事業規模,由此產生了獨立門戶的動機。另一種是國內旅行社升級發展為國際旅行社,我國新增的國際旅行社大多屬于這種狀況。

    一哄而上型。旅游投資的“熱錢效應”推動了旅行社的設立,國內旅游日益興旺,國家進行政策支持,基礎設施不斷完善,媒體的宣傳鼓動,諸如2008奧運會等各種國際盛會即將在我國的召開,因此多種效應綜合起來,不難評估出相對于景區開發、旅游交通投入、賓館投入來講,旅行社是投入少,見效周期短的可行項目。另外,國家對于旅行社設置的政府規制上加大了旅行社業投資信心,2000年作為跨世紀的一年,國家宏觀經濟前景的看好,旅游市場進一步放開,“黃金周”制度的實施,使得旅行社的設立數量是自1996年以來最多的,出現了“一哄而上”的增長勢頭。特別是在“非典”前,國家對新設立旅行社數量擴展的政府控制力度很大,曾經一度限制旅行社的設立,因此2002年比之于2001年的增幅平均只有9.6%,有所減緩,而“非典后”國家產業政策發生了改變,主要目的是支持和鼓勵旅游業復蘇,同時放開旅行社的申辦,由市場進行自然選擇,事實上,“非典”后旅游業的強勁復蘇,使旅行社生意的更加火爆,也驅動了新旅行社設立數量的增加。

    投機動機型,新設立旅行社的發起者基于投機的動機,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預先建立一個國內旅行社的“殼資源”,為“入世”后同國外旅行社進行合資或出讓經營權做準備,并伺機退出獲取利益;設置“部門”承包機制,獲取長期固定的承包金;利用政府事業機關的壟斷客源,為便于進行內部操作建立平臺。

    新設立旅行社持久發展的對策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雖然我國新設立旅行社從數量上呈現穩中有升的態勢,但是市場自然選擇機制影響明顯:從質量上看參差不齊,總體水平偏低;從結構上看國內旅行社的設立熱情持續增長,而國際旅行社的增長有限,從設立動機上看出現多樣化,既有升級擴張型的良好現象,又不乏盲目和短期行為者,由此可見,長期困擾我國旅行社業“小、散、亂、差”狀況的癥結和源頭之一正是旅行社的不規范,非理性設立造成的,新設立旅行社的健康運營無疑將從根本上推動我國旅行社業整體持續壯大,有關建議如下:

    新設立旅行社投資者應該從整體上認清形勢,尋找戰略定位。無論出于什么動因成立的旅行社。都應該圍繞發展戰略把自己打造成具有鮮明特點、擁有獨特資源和具有一定規模且較穩定的細分客源市場的旅行社。目前我國旅行社市場競爭激烈,惡性殺價現象屢見不鮮,杜江等認為中小企業缺乏明確的市場定位,舉步維艱,新設立旅行社的運營環境總體上是艱難的,面臨著旅游消費需求更高、更挑剔、更理性的現實,特別是新設立的旅行社在旅行社總規模內所占的比例將越來越大的前提下,處于“入世后”發展階段的新設立旅行社能否成功運營不僅取決于其先天帶來的生成動因,更重要的是基于準確的市場認識,把握競爭戰略“揚長避短”,盡快擺脫底子薄、經驗少的弱勢市場環境,確立具有一定差異和實力的市場地位。

    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行業引導,調整旅行社的“入市門檻”。旅游行業主管部門應該有針對性地通過各種渠道提供政策咨詢和決策支持。為了保證旅行社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和信譽保證能力,我國已經出臺了旅行社設立條件,在質量保證金、經營管理人員資格、營業場所和設施方面設置了進入門檻,但是這個門檻是對于國內社和國際社是差異巨大的。高門檻壟斷性保護了國際旅行社的市場份額,而低門檻造成歷年來國內社比國際社增幅大,加大了國內旅行社市場的競爭程度,大量新設立旅行社搶占市場欲望強烈,削價手段“殘酷”,可能惡化旅行社市場的不穩定。因此筆者建議提高國內社的保證金門檻,縮小國際國內社的資金差距,引導我國旅行社“先天”質量的整體提高,減少非常態動機的設立旅行社的盲目性行為。

    新設立旅行社應根據設立動機區別對待,找準經營突破口。對于升級擴張型而言,由于已經進行了長期的操作實踐,準備時間長,主要業務骨干已能應付初期的運作,關鍵的問題是盡快實現從“部門”到“公司”的轉變。在經營思路上,在發展戰略上,在擴大業務上動腦筋,其突破口是繼續做大傳統優勢業務的基礎上整合資源,擴大規模。一哄而上型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熱情過后會發現諸多的現實困難,實際操作中這類新設立旅行社面臨的經營風險是很高的。因此必須重新審視市場環境,分析自身立足于市場的優劣勢,果斷決策順勢退出還是迎難而上,持續經營的突破口應該是盡快搭建吸引人才的“軟”平臺,建立健全企業管理機制,業務運作機制和質量督導機制。投機動機型具備一定的管理和客源優勢,雖然短期功利性很強,但是為了“投機成功”,需要持續保持“殼資源”的吸引力,突破口就在于抓特色、抓管理,具體而言,可以在補缺市場的選擇,旅行社品牌的市場美譽度培養,管理機制的健全,“主打產品”的市場知名度推廣上下工夫。

    參考文獻:

    1.劉純.旅游心理學[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

    2.戴斌,杜江.旅行社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范文6

2001年初,原告劉志斌等十三人從沈陽、大連等地來到廣州,參加由廣州今生有約美容美發連鎖店舉辦的培訓班。培訓結束時,原告劉志斌等十三人找到廣東永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山四路營業部,要組團作廣州一日游,并以“今生有約”為名簽訂了《廣東省國內 旅游 組團合同》。2001年4月18日中午兩點左右,旅游團在白云山風景區結束了廣州一日游的最后一站,乘車下山。當大客車行駛到白云山摩星嶺路段時,大客車失去控制,沖出路面,凌空墜入五六十米的山澗。被甩出車外、掛在山坡樹上的隨團導游在第一時間用移動電話報了案。正在附近執行任務的武警某部戰士、接到報案的公安干警和廣東永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職員,及時趕到事故現場,在周圍群眾的協助下,對劉志斌等十三名游客進行了救助。受傷的游客被很快送到廣州南方 醫院 等醫療機構搶救。2001年5月18日,經過現場勘察和技術鑒定,廣州市公安局 交通 警察支隊白云一大隊對這起事故做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建議書認定:大客車司機駕駛制動效能、轉向器不合格的大客車上路行駛,應負事故全部責任。這是一起責任明確的交通事故,

盡管大客車是廣東永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另一個公司租用的,原告劉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認為,大客車是永安旅行社提供的,因此,永安旅行社要負責任,理由是旅游合同是與旅行社簽訂的,與車主沒有簽合同,沒有 法律 關系,因此沒必要找車主或者司機。wWW..Com由于旅行社在履行旅游服務合同過程中,沒有提供安全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有缺陷,構成違約。

而被告廣東永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認為,旅游公司所承擔的責任應當是組團的責任,不承擔組團責任以外的責任,其他的責任由其他法律主體,其他經營者承擔,由其他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旅行社認為,旅行社是代游客租車,不是客車的經營者,出了意外交通事故當然沒有責任。

在無法協商的情況下,原告劉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以違反合同為由,在2002年2月,分別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標準賠償自己的各種損失,總計近300萬元人民幣。

被告廣東永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認為,違約不適合他們,因為他們是按照跟原告劉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簽訂的合同去履行的,適用的法律應該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旅行社在組團之前為客人買了賠償金額是3萬元人民幣的意外保險。而且,在這份旅游合同中雙方對違約責任作了約定,其中一條是,“所發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的、非過失的、或無法預知的或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的”屬于“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在合同附件《細則》第10條明確規定,“游客在旅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按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或由公安部門處理。如非屬旅行社的責任所致,旅行社不承擔事故責任?!庇腊猜眯猩缯J為,依據這些條款,旅行社不構成違約。

而原告劉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認為,買保險只是轉嫁責任,并不意味著就不承擔違約責任。況且,這個合同是一個單方制定的格式合同,這些免責條款如果不利于另一方,單方面免除責任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是無效的。我們跟旅行社簽訂了合同,交了錢,他就要保證我們的安全,這是最起碼的。旅行社應該對我們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負責,他有義務保護我們。而被告廣東永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認為,旅行社是為游客代為訂車、訂房、訂餐。旅行社訂了車以后,客人上了車,應由客車的經營者負安全責任。在某種程度來說,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屬于消費者。旅游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凡是合同的責任都是有范圍的,不能夠把合同責任無限地擴大,遠遠超出合同應該承擔的范圍。這樣就無限地增加了旅游公司承擔的義務,包括其他不應該承擔的義務,這是消費者對旅游合同的一個誤解。

經過審理,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認定,原告和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廣東省國內旅游團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為此構成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雙方存在服務合同,原告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F在原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并選擇適用《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請求被告賠償損失,合理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廣東永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醫療費、法醫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財物損失費等共計355多萬元??鄢褖|付的醫藥費140多萬元,還需支付212多萬元。該判決引起旅行社行業的震動。

[評析]

整合多起旅游交通事故的案例,多數事故具備下列幾個特點:第一,大多數肇事車輛都不是旅行社所有的,而是旅行社租用的。如果肇事車輛屬旅行社所有,不管是學術界還是實務界,意見都很一致,都認為應由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第二,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于肇事車輛自身過錯所為,不涉及車輛相撞方面的事故,不涉及行人,也不涉及旅行社的過錯和旅游者自身的責任。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旅行社也有過錯,那么,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事故發生后,往往涉及二方的責任,一方是旅行社,一方是所雇肇事車輛,雙方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沒有統一的根據。第四,受害者究竟該以誰為被告才適格、究竟該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無從定論。在司法實踐中,既有提起違約之訴的,也有提起侵權之訴的。第五,旅行社和肇事車輛應承擔何種責任,各地法院認定不盡相同。[2]

旅游交通事故發生后,旅游者通常認為,旅游合同是和旅行社簽訂的,旅游費用是交給旅行社的,不管旅行社有無過錯,理所當然地應由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這類事故,如果肇事車輛是旅行社所有的,或旅行社在事故中有過錯的,學術界和實務界對賠償責任人的認定,意見比較一致。對于以旅行社名義租用供旅游者乘坐、司機和車主負全責的旅游交通事故中的賠償責任,學者大多認為應由旅行社承擔[3];人民法院在裁判該類案件時,通常認為旅游合同是服務合同,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依據,判決由旅行社賠償[4]。學者們持此觀點的理由是,“旅游合同生效后,旅游組織者即旅行社負有確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人身財產安全,順利完成旅游的義務,旅游者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車輛,旅行社應保證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如果非因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造成旅游者傷亡損害,屬于違約行為,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如果從該行為侵害公民健康權、生命權的角度看,無疑又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旅行社在旅游過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損害的行為,既侵害了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的權利,也侵害了旅游者的固有人身權利,構成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在旅游過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損害,旅游者既可以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為由向旅行社提起違約之訴,也可以旅行社侵害其人身權利為由向旅行社提起侵權之訴。”[5]筆者不贊成此觀點,認為賠償責任人是運輸單位,不是旅行社,其理由如下:

一、旅行社沒有過錯、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是侵權行為主體,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在司機和車主負全責、旅行社無過錯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旅游者當然有權要求司機和車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本案中,由于大客車司機駕駛制動效能、轉向器不合格的大客車上路行駛從而導致交通事故,旅游者有權要求司機和車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旅行社是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則是有疑問的。

首先,從構成要件上看旅行社不構成侵權行為。在 現代 各國的民法上,侵權行為之債的發生,除了要求加害人給受害人造成實際的損害外,還要求加害人具有過錯,即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在一些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加害人即使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也可發生侵權行為之債。在本案中,旅行社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雖然交通事故為特殊侵權行為,不以過錯為必要。然而,特殊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的承擔要有法律規定。那么,我們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很顯然,該條文明確規定由從事高速運輸工具的運輸單位承擔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痹诒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司機和車主負全部責任。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旅行社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其次,從侵權行為的概念來看旅行社也不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概念在我國立法上沒有明確界定,理論上也沒有統一學說。在我國學者對侵權行為的定義中,史尚寬認為,“侵權行為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之行為也。簡言之,為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之違法行為。”[6]王澤鑒認為,“侵權行為,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權益,依法律規定,應對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的行為?!盵7]王利明認為,“侵權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并造成損害,違反法定義務,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盵8]張新寶認為,“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權利和利益,依民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盵9]楊立新認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或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不問過錯,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及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后果的行為?!盵10]盡管我國學者對侵權行為的概念界定不一,但以下幾點是學術界的一致看法:

第一,“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若無行為,就不能產生侵權民事責任。在通常情況下侵權行為都直接針對受害人實施了某種積極的加害行為,但在某些情況下,不作為也是行為的一種。”[11]不作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只有在違反法定或約定的不作為的義務時才構成。很顯然,在本案中,旅行社沒有任何作為的行為,也并未違反不作為的義務。第二,“侵權行為是一種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盵12]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律明確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由運輸單位承擔,旅行社不必承擔也無法承擔。第三,“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應是行為人自己實施的行為,侵權行為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此即民法上的自己責任原則?!盵13]現代侵權行為法也承認了在一定情況下行為人對他人的行為負責,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行為、雇主對雇員的行為等負責,這些都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然而,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旅行社應為運輸單位的侵權行為負責。

因此,旅行社無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二、按運行利益和運行支配的標準來衡量,賠償主體應是運輸單位而不是旅行社

世界上多數國家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的確認方法均有專門的法律加以規定,其中最先進、最具代表性的要屬日本的危險責任思想和報償責任理論。危險責任思想是指對危險物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現實危害,唯有危險物的支配者和危險物的經營者可以預防和減少。因而,對于機動車運行所造成的侵害當然應當由危險物的支配者或危險活動的經營者負責。責任報償理論源于羅馬法“獲得利益的人負擔危險”的法諺,即誰享有利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志追求自身的利益,但如果因此損害他人利益時,則作為利益的追求者應負擔損失。根據危險責任思想和報償責任理論來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具體操作就是按照“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項標準予以把握。所謂運行支配,通常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領機動車的運行;而所謂運行利益,一般認為僅限于因運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也就是說,某人是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要看其對該機動車的運行是否在事實上處于支配管理地位和其對該機動車的運行本身是否獲得利益兩方面加以認定。[14]因為汽車公司和汽車所有人享受汽車帶來的利益, 自然 應由他們承擔因汽車運行所帶來的風險;也只有汽車公司、汽車所有人和駕駛人能夠控制危險和盡可能避免危險,使其承擔賠償責任,能夠促使其謹慎駕駛,盡可能避免危險,盡可能減少損害。該學說與我國民法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誰行為,誰負責”的基本精神一致,因此成為我國法學界的通說,也被實務界采用。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于2001年12月31日以(2001)民一他字第32號函答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時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該復函的認定標準就是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

在本案中,首先,旅行社并不能事實上支配管領該車的營行,該事故是司機的過失所造成,惟有使司機和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才能夠促使其在上路前檢查車輛的性能和車況,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而讓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是無法防止和減少旅游交通事故的發生的。其次,運輸單位是靠從車輛營運中獲得利益而存在的,運行利益是運輸單位唯一的利潤和收入來源。而旅行社是從各類旅游產品供應商那里采購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活動所必需的單項旅游產品組合成各種包價旅游產品,向旅游者銷售,通過旅游產品的銷售獲得經營利潤,以維持旅行社的生存和 發展 。旅行社雖然也可能從運輸單位的車輛營運中獲得一些利益,但不是主要利益,車輛營運利益中的主要利益歸運輸單位所有,所以應由運輸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這類旅游交通事故中,車輛的運行利益和運行支配歸屬于運輸單位,理應由運輸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三、旅游合同的委托、居間性質決定了旅行社不是旅游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

旅游合同在我國屬無名合同,只能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來處理。就旅游合同的性質而言,向來有爭議,有委托合同說、居間合同說、承攬合同說、服務合同說及混合合同說。大多數學者認為旅游合同實際上是一種兼有、行紀、居間、承攬、服務性質的混合合同。不管哪一說,都不否認旅游合同具有委托的性質。如我國 臺灣 地區的學者黃茂榮即認為,旅游契約為一種綜合服務的承攬契約,主要由運送、導游、住宿、餐飲、保險及其它相關手續之代辦所組成。[15]另一位臺灣學者王澤鑒則認為旅游合同為混合契約,分別適用有關承攬、委托、居間等的規定。[16]由于旅游合同所包含的服務項目復雜多樣,需要與提供運送、導游、住宿、餐飲、保險等不同服務的旅游供應商發生法律關系,包含多種不同的法律行為,需要將旅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行為認定為法律性質不同的法律行為,從而根據體系解釋的方法準用各相似的合同法的明文規定。[17]在旅游給付中,旅行社以旅游者名義代購機票及代辦簽證等行為,應認定為具有直接的特征;旅行社以自己名義為旅客代購火車票或代租車輛的行為,是一種間接或稱商事行為,應適用委托合同的規定;旅行社帶領旅客在旅游地購買物品的行為是居間行為,應適用居間合同的規定;旅行社提供導游服務的行為,應適用服務合同的規定。不應把整個旅游合同單純認定為服務合同,因為除提供導游服務外,絕大部分旅游活動并非由旅行社提供。日本的旅行社法就認為旅行社為旅客代租車輛的行為屬行為。如日本的《旅行業法》(在日本旅行社被稱為旅行業,筆者注)第2條規定,“旅行業系指收取報酬經營下列事業之一者:(1)為旅客提供運輸或住宿服務,簽約、媒介或介紹之行為;(2)提供運輸或住宿之服務業與旅客簽約提供服務或從事媒介之行為。”在我國,旅行社為旅游者代租車輛的行為也被認為是行為,如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二)為我國旅游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三)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與國內旅游有關的業務?!?在該條中,明確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等事務屬行為,而導游服務則是服務的直接提供者。

需要指出的是,間接或稱商事不同于民事,不以顯名為必要,既可以以被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活動。[18]商事人的權限比民事人的權限寬,在不違背被人授權本意的范圍內,可以實施未被授權的行為。[19]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交通的行為,是間接行為,應適用委托合同的規定。對間接,我國《合同法》第402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雖然旅游者乘坐的車輛是以旅行社名義租用的,但租用車輛的費用是旅游者提供的,乘坐車輛的人是旅游者,運輸單位也明知旅行社租用車輛的用途。因此,旅行社和運輸單位簽訂的車輛租用合同直接約束旅游者和運輸單位,由旅游者和運輸單位承受車輛租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

依民商事的理論,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委托、居間行為只有在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因此,在旅行社無過錯、且由于司機和車主的過錯所導致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旅行社不是賠償責任人。當然,旅行社有披露肇事車輛的司機和車主的義務,以便使旅游者順利向運輸單位行使索賠的權利。因為《合同法》第403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四、旅行社和運輸單位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內容是不同的

有學者認為, 旅游 合同生效后,旅行社負有確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誠然,旅行社和運輸單位都對旅游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然而,兩者對旅游者所負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內容是不同的。旅行社對旅游者的 交通 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內容包括旅游交通事故發生前的危險告知義務、提醒注意義務和事故發生后的救助義務。旅行社承擔的是附隨義務,運輸單位即承運人承擔著把旅游者安全送達目的地的主要合同義務。《合同法》第290條明確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币虼?,在承運過程中,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既是承運人的約定義務,也是法定義務。車輛是運輸單位所有、由司機駕駛的,旅客在乘車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義務理應由司機和車主承擔;即便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員,在車上也得聽司機的管理和指揮,其自身的安全也由司機和車主保障。在運輸合同中,運輸單位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02條明確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薄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91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 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六條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旅行社不是賠償責任人,運輸單位才是賠償責任的主體。

有學者認為,旅游者是消費者,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然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的是由經營者即服務的提供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承運人才是客運服務的提供者和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旅行社不是客運服務的提供者,不是客運服務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

五、旅行社不存在責任競合問題

有學者認為,旅行社“在旅游過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損害的行為,既侵害了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的權利,也侵害了旅游者的固有人身權利,構成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我國侵權與違約責任競合的前提要有違約行為。旅游合同并不等同于客運合同,旅行社在安排交通方面的主要合同義務是:選擇合格的運輸單位,按時租用車輛并引導旅游者按時上車,以便使旅游者不誤游程,同時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只要做到了上列要求,就履行了旅游合同中交通方面的義務。所以,旅行社在其無過錯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既沒有違約,更談不上侵權,也就不存在責任的競合。

在司機和車主負全責、旅行社無過錯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承運人沒有按旅行社旅游者和其簽訂的車輛租用合同的規定把旅游者運送至約定地點,構成違約;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旅游者傷亡,又構成對旅游者的侵權。依《合同法》第302條和122條的規定,承運人對旅游者構成違約和侵權的責任競合。然而,旅行社不構成對旅游者違約和侵權的責任競合,更不存在旅行社和運輸單位都對旅游者構成違約和侵權的雙重責任競合。

在旅行社制定的旅游格式合同中,都有免除旅行社在旅游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的規定。在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明確規定,“游客在旅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按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或由公安部門處理。如非旅行社責任的,旅行社不承擔事故責任?!边@樣的免責條款并沒有免除旅行社應負的責任、沒有加重旅游者的責任、也沒有排除旅游者的主要權利,是符合《合同法》的規定的,也是符合旅行社的行業特點的,因此是公平合理的。旅行社免除的只是本來就不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人民法院不宜認定為無效。依照旅游合同免責條款的規定,旅行社并沒有違約,也不存在責任的競合。在學術界,早就有學者呼吁,在我國旅行社 經濟 力量普遍較弱的情況下,應通過在旅游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來優先確立旅行社的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以促進旅游經濟的 發展 。[20]

六、中介性質的旅行社不應承擔所有與之聯系的其他旅游服務業的風險

旅行社從旅游飯店、航空公司、運輸單位等旅游供應商那里購買旅游服務,通過將其加工組合成最終旅游商品,直接或間接地出售給旅游者,以滿足旅游者的旅游需求,扮演著旅游中間商的角色,起著媒介、中間人和經紀人的作用。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必須依靠眾多的其他旅游服務 企業 為其提供各種相關服務。在食、住、行、游、購、娛等旅游活動中,旅游者有可能遇到各種危險和風險,遭遇如交通事故、食物中毒、財物被盜的等各種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這些損失的賠償責任人應是各相關旅游服務企業。即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是承運人、食物中毒的責任人是飲食企業、住宿時財物被盜的責任人是旅館、缺陷產品所致損害的責任人是生產商或銷售商、娛樂時所致損害的責任人是娛樂企業、在景點游玩所致的損害應由景點企業負責。旅游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由各相關旅游服務企業承擔?!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 自然 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認為旅游合同生效后,旅行社負有絕對的確保旅游者在旅游全過程的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那么,旅行社就要承擔旅游者在食、住、行、游、購、娛等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這就等于把交通運輸業、飲食業、旅館業、娛樂業、零售業等所有旅游服務業的風險都轉嫁給了旅行社。這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旅行社行業也是極不公平的。勢必加重旅行社的經營風險,不利于旅行社行業的發展。

旅行社本身業務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客源與效益的不穩定,經營風險較大。在我國,旅行社大多為勞動力密集型中小型企業,一般投資少,注冊資金低,承擔責任的能力有限。我國的旅行社行業是個稚嫩、脆弱的行業,更不應該強加給它本不應由它承擔的過多的責任和風險。

由上面分析可知,我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明確規定,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是承運人、提供客運服務的經營者和過錯方,旅游交通事故也不例外。認為在旅游過程中發生的所有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都是旅行社,是對旅游合同性質的誤解。當然,由于旅游者和運輸單位一般都相距遙遠,訴訟極為不便。而旅行社與運輸單位關系密切,故發生交通事故后,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向運輸單位索賠。如果旅游者要求,應旅游者訴訟。依旅游合同的性質和特點,旅行社應有旅游者訴訟的義務,這是旅游合同的必要和合理延伸,也是平衡雙方利益的需要。需要指出的是,盡管運輸單位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可解決一定的問題,然而,凡保險都有責任限額的規定[21],超出責任賠償限額的,仍然需責任方承擔。因此,明確責任主體依然是必要的。當然,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在修改《合同法》時增設旅游合同為有名合同,允許旅行社免除在司機和車主負全責、旅行社無過錯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本來就不應由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公平地分配各方權利和義務。

注釋:

[1]案件詳情見中央電視臺經濟頻道經濟與法欄目2003年3月15日播出的《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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