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稅務稽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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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務稽查范文1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稅收征管 稅務稽查

一、問題提出

電子商務作為代表信息時代先進生產力的商務方式,其技術和思想正以驚人的速度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但與此同時,由于電子商務具有虛擬化、數字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電子化等特點,對原有的稅收法律制度和稅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出現了許多法律的空白和焦點。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成為近年來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了世界經濟增長,成為稅收的潛在增長來源;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法律制度提起了挑戰,對納稅主體、客體的認定以及納稅環節、地點的確認均陷入了困境,根據傳統貿易方式運作需要而制定的各國稅收制度已經不能滿足信息時代的需要。因此,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與政策己成為每一個國家都必須面臨的重要任務。

二、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對稅法的稅收法定、稅收中性,以及稅收公平等原則造成了沖擊,威脅到了各項稅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其次,電子商務也對我國的稅收管轄權提出了挑戰,使得以 “常設機構”原則為基礎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受到沖擊,影響了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效果,進而威脅到國家的稅基。再次,電子商務也影響到稅法的各構成要素的實施。傳統稅法體系中的納稅主體、課稅對象、納稅地點和納稅環節等稅收要素在面對具有虛擬性、跨國性、無紙化和直接性的電子商務時倍顯疲態,出現了各種征稅盲點。最后,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法也造成了不小的沖擊。稅收征管是各項稅法制度實施的必經環節,稅款的足額高效征收才是我們制定各項稅法制度的終極目的。因此,要解決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就必須盡早解決電子商務對稅務登記、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等稅收征管制度的影響問題。

三、完善電子商務的涉稅法律對策

1.建立電子商務登記制度

針對電子商務網上經營的特點,必須對其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要求所有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在辦理上網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取得專門的稅務登記號,作為其身份的識別代碼,并將該號碼顯示在納稅人所經營的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網站的訪問者可以憑此查定網站的合法性后再進行交易,也便于稅務機關掌握網上交易的情況。稅務部門要設立專門的網站或電話供公眾查詢,并鼓勵其舉報“無證”經營的網站,借助網民之力加強廣泛監督。納稅人在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時,應填報《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報告書》,提供有關網上經營項目和交易事項的詳細資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鑰匙的備份。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資料要進行嚴格審核并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檔案和納稅資料備案制度,以便于稅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從源頭上堵塞網上逃稅的漏洞。

2.實行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管理

首先,稅務部門應依托計算機網絡,開發職能網絡平臺計稅軟件。在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之后,就將軟件強制安裝在其所有提供網絡服務和交易的服務器上,使軟件在納稅人所有的電子商務平臺上運行。智能平臺計稅軟件的功能主要是自動計算每筆交易的應納稅額和記錄交易的具體信息,控制所有客戶在網上達成交易、簽署電子合同前,必須點擊納稅按鈕才能實現交易。從而使稅收項目成為網上交易的一個必經步熟,可以實現對網上交易情況和相關信息的全面記錄,并按納稅申報期自動按時將當期的記錄發送到主管稅務機關,以便核實備查。稅務部門通過各個環節的“電子護衛”,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全面監查納稅人是否據實申報。

其次,稅務部門應該設計出成套的電子發票。系列電子發票可供網絡交易者購買和使用,以配合納稅人憑證、賬薄、報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載體的電子一體化。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在線開具、在線傳遞電子發票。

3.建立完善稅務稽查體系

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這個弧有力的武器,同時加大稅務稽查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來查看企業各種財務報表的水平。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企業開始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使用。

稅務部門要加緊實施稅務網絡工程,利用互聯網快速的信息傳遞和大量的信息處理等高科技手段,對網絡市場上更大范圍的納稅人進行管理和監控,與電子商務征收的各環節緊密相連、互動,實現對納稅人經營活動同步的稅務稽查。稅務部門通過網絡技術廣泛收集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再由高效、快捷的計算機數據處理系統進行選案、查賬、取證,能夠提高稽查效率,加大打擊偷逃稅的力度.除了建立稅務系統內部順暢的網絡溝通互聯以外,還要實現稅務部門與銀行、工商、海關、財政、公安、邊檢等部門及納稅人之間的網絡聯系,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實現對網絡市場各環節的稽查、監管。

4.稅制的修訂與完善

結合網絡商貿的特點,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條款,采用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無論是從流轉稅、所得稅還是涉外稅收,以及稅收基本理論方面都對現行稅制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更好地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給稅收帶來的問題,應該在現行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規范性條款。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的稅種的情況下,完善現行稅法,對我國現有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稅種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

參考文獻:

[1]馬榮華: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及對策分析[J].湖南稅收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3)

電子商務稅務稽查范文2

(一)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征管基礎的挑戰

1、對稅務登記制度的影響

網絡空間的自由性,使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無法發揮其作用。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總稱。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我國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是以工商登記為基礎的,納稅人在營業前必須要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以便稅務機關進行監管和核查,這也是稅收征管的前提所在。可是,因特網是一個來去自由的空間,企業只要交納了注冊費,就可以在網上從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轉讓無形資產、提供各種勞務,從而使得稅務機關很難像以前那樣借助稅務登記制度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

2、對傳統賬簿憑證管理制度的影響

傳統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基礎之上,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傳統意義上的稅收征管是通過審查和追蹤企業的賬簿憑證,并以此來核實企業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然而,電子商務發生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傳統的紙質憑證被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所取代,而且電子憑證可以輕易地修改、刪除并且不留痕跡和線索,無原始憑證可言,使得傳統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憑證和信息。這樣使得稅務機關對這些信息的來龍去脈無法追蹤和查詢,也就無法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監控。

3、對代扣代繳制度的影響

電子商務使得交易中介作用不斷弱化,這樣傳統稅收征管方式中的代扣代繳制度就很難發揮作用。代扣代繳制度是建立在中介機構的基礎之上,其作用發揮的前提是必須要存在中介機構。然而,因特網使交易雙方超越了國家和地域的限制,廠商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商業中介機構如商、批發商、零售商的作用被迅速弱化甚至取消。因此,建立在中介機構基礎之上的代扣代繳制度的作用也將隨之弱化。

(二)電子商務使現行稅收征管變得困難

1、電子商務的無紙化操作使得稅務稽查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第一、電子貨幣不僅可以在瞬間完成流通而且可以實現交易的無名化,這就使得資金的流向無法追蹤,稅務稽查也難以進行。第二、隨著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納稅人可以利用離岸金融機構通過電子貨幣避稅甚至偷稅,而這時稅務稽查的信息源位于境外,稅務機關很難對有關交易進行監控,稅務稽查的力度就會極大降低。第三、現行稅務稽查主要是按照人工查賬的方式進行,不能適應電子商務高科技化的需要。最后,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相關信息資料的行為變得更加困難。

2、加密措施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數據信息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偷稅、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它使得稅務征管部門很難獲得企業交易狀況的相關資料。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3、電子貨幣影響傳統的征稅方法

以往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來獲得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這樣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然而,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得這種監督機制幾乎失去了作用。傳統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中介環節代扣代繳的,電子貨幣的存在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的中介環節,可以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帳和結算。這樣電子商務無疑會使征稅過程復雜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數人征稅轉變為向廣大消費者征稅,從而加大了稅務部門的工作量,提高了其征稅成本。

(三)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基本概念的沖擊

1、對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常設機構是國際稅收領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現行稅制判斷經營者是否應課稅的前提是經營者必須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從而由該國政府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對其進行征稅。然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適用性產生了新的問題。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網上經營沒有所謂的“場所”、“基地”或人員的出現,大量消費者和廠商在互聯網上購買外國的商品和勞務,而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本國出現,因而根據傳統稅制的常設機構含義,是不能對外國銷售商在本國的銷售和經營行為進行征稅。

2、國際稅收管轄權

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因特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而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另外,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的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所得來源地的判斷變得更加困難。同時,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使得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原則產生了新的問題,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這樣,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就顯得形同虛設。

(四)國際雙重征稅問題

國際雙重征稅是一個在傳統稅制下就存在的問題,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這一問題變得更加突出。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美國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新加坡,這樣做的結果可能將會使你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其次,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新加坡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最后,美國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為依據,有權向你征稅。這樣,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了國際雙重征稅的問題。

(五)國際避稅問題

國際避稅問題一直以來是國際稅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國際避稅變得更加容易,從而加劇了國際避稅問題,使其更加復雜化。首先,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變得更加容易??鐕就ㄟ^因特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移到低稅區或避稅港。其次,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業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于軟件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而易舉地避稅。再次,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更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讓定價,甚至任何一家上網交易的國內企業都可以在免稅國或低稅國設立一個站點與他國企業進行商務活動,而國內企業將作為一個倉庫和配送的角色出現??偟膩碚f,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納稅人很容易更改交易價格或隱藏真實交易信息。因此,稅務機關很難對價格進行調整以及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從而很難征收到應有的稅款,使稅款大量流失。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和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1、加強對企業及其交易活動的監督

首先,稅務機關應強制要求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企業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將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及計算機密碼鑰匙等網上資料提交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核定后再發給企業專用的電子商務稅收登記號,并要求企業必須將該稅務登記號展示在其網址上且不得刪改,以便稅務機關核對企業的信息是否與其申報的信息一致。同時,稅務機關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從事電子商務交易企業的稅務登記,必須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有泄露企業有關信息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其次,要求企業在通過網絡從事產品銷售,提供服務等業務時,應進行單獨核算,并開具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在交易完成后,企業必須將其開具的電子商務專用發票發往銀行,銀行在收到企業的電子商務發票后才給予其進行款項結算。只有加強對企業的嚴格監管,才能堵住網絡交易中的稅收漏洞。

2、加強稅務機關與銀行、海關等單位的聯系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企業大多數是通過銀行進行資金轉帳和劃撥。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強同銀行的聯系,委托銀行代其扣繳有關稅款。對于離線交易,由于其標的物仍以傳統的有形貨物的交付方式實現,故企業之間或者居民之間進行款項交付時,銀行可以強行從其賬戶中按“銷售貨物”代扣增值稅。而對于在線交易,由于其產品或勞務的交付是在網上完成的,故在資金結算時,銀行可以按“服務業”代扣企業的營業稅或居民個人的消費稅。此外,對于通過電子商務達成的進出口貿易,可以將其視為傳統的進出口業務,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款。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其流動性、隱藏性強,僅靠稅務機關自身是無法實現和保證稅額的及時上繳,故稅務機關必須加強與工商、金融、海關等各單位的合作,才能保證稅款的及時上繳,防止國家稅收的流失,實現稅負公平。

3、加快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軟、硬件建設

稅務部門必須加快自身的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上網企業、銀行、海關等部門的鏈接。通過網絡稅務信息,處理有關電子郵件及接受電子稅務申報,建立自動退稅系統等。同時,稅務部門應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緊密合作,加快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的研究,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管理,開發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查軟件,以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實現對電子商務稅收的有效征管。

(二)加快電子商務法制建設

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不僅僅依靠國家稅務部門以及相關的稅收法律制度是遠遠不夠的,政府有關部門還必須參與制定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使電子商務及其在發展過程中帶來的新生事物獲得國家法律法規的認可。從電子商務法律框架完整性的角度看,一部《電子商務法》是必不可少的。電子商務法將從整體上把握電子商務的相關概念和原則,對電子商務的各方面做出基礎性規范,解釋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基本法律問題,并用來調整電子商務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比如消費者保護、電子商務安全等。而目前我國還未正式頒布一部綜合性的電子商務法案,在這方面顯然落后于不少國家和地區。比如,美國早于1995年就開始頒布一系列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并于1997年頒布《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于1996年頒布《電子商業示范法》;歐盟于1997年頒布《電子商務行動方案》;新加坡于1998年頒布《電子交易法》;韓國于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基本法》;香港于2000年頒布《電子交易法令》;英國于2002年頒布《電子商務規則》??梢娢覈仨毤涌祀娮由虅站C合立法的步伐,盡快在電子商務立法上與國際接軌,從而為解決跨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鋪平道路。

電子商務稅務稽查范文3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法律體系 稅收征管系統

一、電商的概念及其發展情況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區別于傳統商業模式,參與方之間以電子方式而非以物理交換或直接物理接觸方式完成各種形式的商業交易。近年來,經濟層面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增長放緩,但我國電商市場卻在持續發展壯大。與傳統的實體商務不同,比較典型的電商交易具有如下顯著特點:運營的高效率與低成本;信息的對稱性與協同性;交易方式的無紙化、無形化、無界化。

電子商務主要經營模式。按照交易對象的不同可分為七類。第一類為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Business-to-Business,即B to B,又稱B2B);第二類為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usiness-to-Consumer,即B to C,又稱B2C);第三類為企業對政府電子商務(Business-to-Government,即B to G,又稱B2G);第四類為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Consumer-to-Consumer,即C to C,又稱C2C);第五類為線上網點對線下消費的電子商務(Online-to-Offline,即O to O,又稱O2O);第六類為消費者對企業的電子商(Consumer -to- Business,即C to B,又稱C2B);第七類為消費者對政府的電子商(Consume-to-Government,即 C to G,又稱C2G)。 當前,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B2B、以京東為代表的B2C、以淘寶為代表的C2C、以美團為代表的O2O發展較為迅速。2014年上半年電子商務市場細分行業結構中,B2B電子商務占比76.9%,網絡零售達到18.5%,網絡團購為0.5%,其他為4.1%。

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規模與前景。目前我國電子商務處于快速發展期,呈現出三大特點:一是電子商務交易規模迅速擴大。二是電子商務企業規模不斷膨脹。三是網購和零售業務發展迅猛。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發展現狀分析

我國結合現行稅制的實際情況,對電子商務稅收采取沿用現行稅制,不開征新稅種。主要出于以下幾種考慮:其一,我國現行稅制基本能滿足電子商務稅收的需要,只需適當補充與完善相關的稅收條款。其二,電子商務稅收推行成本與難度較小,更具科學性。其三,保持我國稅制的一致性與延續性。同時,針對電子商務貿易特點,目前我國現行電子商務稅制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所謂流轉稅,即對商品生產、流通環節征稅,主要包括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關稅;所謂所得稅,即對商品交易完成后實現的純收益征稅,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如電子商務平臺因其性質不同,適用的營業稅也不相同。電訊企業征 3%的營業稅;普通網絡經營者征5%的營業稅。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已實現對B2B、B2C的全覆蓋,對C2C處于監管“真空”在 我 國 現 行 的 稅 制 體 系 下 , 已 基 本 實 現 了 對 B2B、B2C模式電商的征稅。如武漢、北京、上海等21個城市,已入選成為首批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對其管轄范圍內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實行登記注冊,征收相應的稅費。但對 C2C模式的電商,在稅收征管上仍舊處于“真空”狀態。2012年武漢國稅局率先打破稅收“真空”地帶,對其開出了第一張 430 萬元稅票。自此該網店為尋求更好的發展,逐步向B2C模式轉型。2014年,該網店更是獲得美國國際數據集團 (IDG) 近千萬美元的風險投資,也成為從C2C轉型為B2B的典型代表。事實上,C2C 模式的稅收監管缺位,給電子商務行業發展造成不公平競爭環境,不利于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也使國家大量稅收流失,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管理體系。淘寶網是我國最大的C2C 電子商務網站,2014 年實現成交額 1.172萬億元。若按5%額度征稅,可為國家增加500億元稅收。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量中占據九成以上是以C2C模型從事B2C交易,以達到偷稅逃稅的目的。如“百分之一”是淘寶店全國網商的第一品牌,采用 C2C (即網店) 運營模式,長期游離于稅收征管之外。

三、電商納稅存在的問題

(一)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崛起,對我國現行的稅制四大要素即納稅主體、納稅地點、納稅期帶來巨大的沖擊。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納稅主體難以確定。在網絡環境下,電腦的 IP 地址是動態、多變的,使納稅主體的確定變得困難。一般情況下,個人在淘寶網創建網店幾乎沒有任何限制。只需一臺能上網的電腦、一張身份證、一張銀行卡,通過實名認證、賬戶綁定即可成為C2C經營者。但在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對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等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由于稅務機關缺乏行之有效的技術手段,導致對模糊化、邊緣化的納稅主體難以確定。甚至在發現漏稅線索時,想進一步確定納稅主體也是比較困難的。

第二,納稅地點難以確認。電子商務模式打破了地域的界限,交易具有虛擬性、全球性的特點,由于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發展滯后,導致稅收管轄權的確立變得異常困難。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供貨地、消費地并非一成不變,尤其是消費者更是分散于全球各地,每一單業務的消費地都不同,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準確界定。

第三,納稅期限難以清晰界定。我國現行稅制規定,以收到銷售憑證的時間確定納稅期限。電子商務無紙化的特點,決定大多數交易完成沒有紙質銷售憑證;且支付方式往往通過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 (如支付寶、快錢、財付通等) 實現。而電子信息相比較紙質信息,容易被篡改,人為操作交易期限,導致稅務機關難以清晰地確定納稅期限。

第四,納稅環節難以判定。我國現行的稅制是在實體經濟基礎上、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而制定的,對每一稅種的納稅環節都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消費稅在消費環節征稅;資源稅在資源生產環節納稅;流轉稅在生產與流通環節納稅。電子商務貿易快捷、高效的特點,決定其中間交易環節大量縮減;商品提供者不經中間環節直接流轉到最終消費者手中,甚至部分商品直接從生產廠商流轉。由此,導致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無法準確判斷納稅環節,失去了有效的監管,最終導致大量國家稅收的流失。

(二)電子商務對我國現行稅務征收管理帶來沖擊我國現行稅制中,對稅務征收管理的細節都做出了明文規定,以規范征納稅行為。但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對我國現行的稅務征收管理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具體表現于:

第一,傳統的稅務登記難以適用。我國現行稅制實行申報登記制,即經營者必須在工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并按期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是在實體、有形貿易基礎上所制定的,面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只需繳納注冊費便可以進行網上交易的行為,顯得無所適從。由于技術的限制,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實時掌握電商經營運轉情況;且電子商務“無址化”的特點,對納稅地點、管轄權都難以界定??傮w來看,實體、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也無法也高速發展的電子商務相適應。

第二,賬簿、賬號等會計憑證管理失靈。我國現行稅制規定,稅務機關需通過審查納稅人的賬簿、賬號等會計憑證確認其納稅申報。電子商務作為新興的經營模式,紙質的會計憑證已完全被數字流、信息流所取代。且電子信息具有易篡改、不易發現的特點,電子交易中間環節減少,這些都導致稅務機關通過會計憑證實施監管的手段幾乎失靈。

第三,給稅務稽查帶來難度與挑戰。我國現行稅制規定,車站、碼頭、銀行等部門有義務配合稅務機關展開稅務稽查工作。電子商務的支付手段突破了傳統的紙質化記錄,在支付寶、快錢、網銀等第三方支付迅速發展的背景下,給稅務機關的稽查工作帶來難度與挑戰。尤其是電子商務環境下,跨地區經營普遍,大大降低了稅務稽查的效率。同時,當前我國稅務稽查信息化程度較低,難以與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相適應。而電子商務電子化、虛擬化、隱匿化等特點,以及商品、資金的高度流通,更是給稅務稽查增加了難度。

四、健全我國電子商務稅收體系的改善措施

(一)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框架,逐步與國際接軌我國現行的稅制是在實體、有形貿易的基礎上所制定,面臨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的迅速發展,已無法與之相匹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存在大量“真空”地帶,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當前,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框架已迫在眉睫,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促進逐步與國際接軌。第一,在現有稅收

政策下出臺相應的修訂與補充規定,促進電子商務稅收有法可依。依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納稅主體、納稅地點等稅收要素進行調整。對稅收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做出補充,指導實際的稅收征管工作。第二,明確界定電子商務運營中的會計資料與交易信息的法律效力。深入展開對電子商務特征、服務方式的研究,對交易行為與環節進行規范,確保實際交易額能夠便捷地獲取;通過技術手段保障電子商務信息流的真實性、易獲取性,形成有效的稅收法律依據;對電子商務貿易中的貨幣流通、結算等制度進行調整,為稅收稽查工作提供便利。第三,從立法層面約束電子商務納稅人提供真實的交易信息,為構建誠信社會、加強稅收征管奠定基礎。

(二)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推行電子發票制度在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引導與規范電子商務行為顯得十分重要。當前,電子商務平臺發展參差不齊,甚至部分平臺上假貨泛濫、偷稅逃稅現象嚴重,傷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難以營造電子商務行業公平、守法的競爭環境,導致國家大量稅收的流失。由此,要做好電子商務稅收工作,必須從制度層面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推行電子發票制度。

(三)提高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技術,提升稅收征管效率在信息技術急劇膨脹的背景下,由于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技術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為電子商務平臺中出現的偷稅、漏稅行為提供了溫床。在當前電子商務平臺高速發展下,稅務機關必須提高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技術,從而應對不斷變化的電子商務稅收環境。

(四)加強與銀行等部門協作,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的新型稅收征管模式電子商務貿易中,均離不開資金流、信息流的交換。由此,在健全電子商務稅收優化的進程中,必須加強銀行等部門的協作,從而緊抓“資金流”、“信息流”,促進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高效、快捷。第一,建立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中心的控制“資金流”的征管模式。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稅務機關有權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調取相關資料,推動稽查工作的順利展開。當前電子商務的交易支付主要通過銀行的網銀、第三方支付平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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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鄭麗.國際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分歧及原因分析[J].商業時

電子商務稅務稽查范文4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對策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白白流失。從理論上分析,從互聯網上流失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據測算,美國的函購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之后,政府每年大約損失各種稅收約30億美元。由于電子商務可以規避稅收義務,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因此,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帶來的主要問題涉及多個方面。

1、常設機構的判斷問題

(1)納稅人身份及企業性質的判定問題

納稅人身份判定的問題,就是稅務機關應能正確判定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及交易活動,這種判定是以實際的物理存在為基礎,因此,在傳統交易活動中,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問題。但在互聯網的環境下,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而且,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等,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在對納稅人身份判定上的難度。

大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注冊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并沒有明確提及電子商務業務。有些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從事系統集成和軟件開發銷售、出口,但實際上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業務。這類企業是屬于所得稅意義上的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型企業,還是屬于生產制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因判定性質不同將導致企業享受的稅收待遇有所不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從事電子商務的普通企業則需繳納5%的營業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

(2)客戶身份難以確定

按照現行稅制,判斷一種商業行為是否應課稅及課稅數量與客戶身份密切相關。比如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和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政策,這些活動都必須查明客戶的身份。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修改地應用于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并以此騙取出口退稅,或是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從而逃避進口關稅。雖然科技在發展,但是從技術角度看,無論是追蹤付款過程還是供貨過程,都難以查清供貨目的國或是買方身份,從而無法確認應征稅的貿易究竟是國內還是國際貿易,使傳統的稅制在應用過程中遇到了極大困難。

2、稅收征管體制問題

(1)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簡單地說就是在確定了納稅主體后,是否有足夠的依據收到應收的稅,證據是否足夠、是否可查。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網上CA和網上支付體系正在建設中,在線的電子商務交易數額還是較少。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主要是商談、合同和訂單處理,還基本上沒有進入電子支付階段。所以,在間接的電子商務階段,商務交易過程電子化,而送貨或電子成份更高的間接電子商務擴大或普及時,考慮到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虛擬性,相關交易環節的具體情況有賴于交易的如實申報,所以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會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過程中。

(2)電子商務過程的稅務稽查問題

在具備稅收管轄權,交易過程可追溯的前提下,電子商務稽查就成為保障電子商務稅收的重要一環,即是否能定額征收的問題。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中,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并且,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管的難度;還有,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大難題。

3、課稅對象認定問題

(1)數字產品性質的認定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網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

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縱觀各種形式與產品的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不僅具有一般形態的電子商務所具有的商流與信息流的虛擬性,更因其產品形態的特殊性,數字產品電子商務又具備物流的虛擬性的特點,這一特點使其在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上與稅務稽查上有效實現的難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說,如果一個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不如實地履行各項納稅申報,那么對于稅務機關,可以說基本上沒有什么有效的方法與途徑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資金的各項細節。這一問題已引起世界各國普遍關注,歐洲有些國家曾提出按勞務征收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的設想,但總體來看,至今還沒有太好的辦法來解決這一難題。

(2)印花稅的繳納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實現了無紙化操作,且交易雙方常?!半[蔽”進行。使得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4、稅收管轄權問題

(1)雙重征稅問題

一個極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馬來西亞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泰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你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將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泰國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而馬來西亞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你征稅。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重復征稅。

(2)納稅人避稅問題

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提供了便利??鐕就ㄟ^互聯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二、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對策

1、在指導思想上應引起重視

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萌芽階段,但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已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歷史趨勢和時代潮流,在認識和對待我國電子商務和稅收的關系上,應本著“積極面對、加強研究、互促互動”的指導思想來加以處理。所謂“積極面對”就是面對全球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我們應采取一種積極面對的態度,樹立超前意識,更新傳統觀念,以順應和迎接新的時代。所謂“加強研究”就是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現行國際稅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戰,我們首先必須通過加強研究來弄清情況,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明白其對我國現行稅制、稅收、涉外稅收等的影響之所在,從而緊密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并參照世界稅制、稅則變動最新情況提出我們的應對舉措和方略。所謂“互促互動”,就是說,一方面我們的稅制、稅則和稅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現行稅收的安排,又要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中去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2、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它是指征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該對高新技術的發展構成阻力。以我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在我國信息產業還處于稚嫩時期,網址資源已相當緊張,加上我國企業經營方式落后、機制僵化、信息不靈,因而急需上網經營。如果我國稅收政策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會妨礙了企業的經營發展,而且使稅收也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公平稅負原則

從長遠來看,應保持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希望各國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還希望同納稅人合作,以求做到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會公平臺理。

(3)適當優惠原則

即對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暫時采取適當輕稅的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猛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對于這一嶄新、具有重大意義及強滲透性的產業,在其發展初期,國家從政策優惠的角度對電子商務給予一定程度的支持還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法律

我國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政策和法規,重新修訂和解釋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補充有關電子商務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對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備要素給予明確界定,以使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1)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

電子商務交易的產品(數字化產品)是種無形商品,現行稅制對其納稅存在一定困難。為了減少稅收對電子商務的負面影響,可適當擴大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對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數字產品征收增值稅,使其與傳統有形產品的稅收待遇相同,從而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這是法律應盡快予以明確的。在稅法上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明確納稅義務,劃清征管權限。為了平衡地域間的稅源分布,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地,即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無論商品和勞務是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征一道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納稅款可作為公司已納稅金予以抵扣。這樣: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消費地已納稅額

這樣不僅有助于消除重復課稅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強服務貿易的流動性,并可防止出于財政利益考慮對網上貿易的干擾。

(2)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

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3)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和統一稅票

考慮電子商務在線交易商品和提供勞務特殊性,及目前傳統交易此類商品的稅負情況,利潤按獨立公平的原則在消費者居住地進行分配,消費者居住地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征收,消費地當期應納稅額:銷售額X固定稅率,固定稅率不宜過高,一般以1%一2%為宜。這樣既可以平衡地區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時又不會出現退稅。由于電子商務跨地域性,銷售地稅務機關與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都有征稅,而且消費地稅務機關征的稅可以用作抵扣,從征管角度出發要求使用統一的稅票,并逐步使用無紙票據,以及采取電子化的增值稅納稅申報。這樣也便于稅務機關通過本身局域網展開交叉稽查,防止逃騙稅發生。

4、深化征管改革,實現稅收電子化

(1)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現電子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的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一淮南工業學院學報社科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的備份。其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鑰匙管理系統。同時,稅務系統也應做好電子商務用戶專門稅務登記,并與銀行、網絡技術服務部門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監管更加有力。該制度要求采用國家標準對電子商務納稅人設立唯一的納稅識別碼。

電子申報是指納稅人利用各自的報稅工具,通過電話網、分組交換網、Internet等通訊網絡系統,直接將申報資料發給稅務局,完成納稅申報。電子繳稅是指稅務局、銀行、國庫建立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稅款結算,劃解的過程。該環節完成了納稅人、稅務局、銀行和國庫間電子資金的交換,實現了稅款收付的無紙化。

(2)開發電子征稅軟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共同研制開發適用于網絡貿易的具有自動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該軟件可存儲在稅務網絡服務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并可通過國際互聯網自動向發生網絡貿易納稅義務的網址發出納稅通知。當技術成熟后,還可以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3)建立電子稽查制度

該制度要求稅務機關將自身網絡與國際互聯網及財政、銀行、海關、國庫、網上商業用戶的全面聯接,實現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達到網上監控與稽查的目的,堵塞網上交易的稅收漏洞。

此外,還需要建立完善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基于稅務系統的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稅務稽查、大面專用發票防偽系統、出口退稅專用票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的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凋。

5、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調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應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務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對于發展中國家,可采取居民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轄權傾斜。隨著電子貿易快速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但從保護本國利益出發,發展中國家一時很難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了與本國稅收的接軌,防止國際互聯網貿易中的雙重征稅問題,發展中國家應逐步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爭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網絡系統建設和人才培養

電子商務稅務稽查范文5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白白流失。從理論上分析,從互聯網上流失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據測算,美國的函購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之后,政府每年大約損失各種稅收約30億美元。由于電子商務可以規避稅收義務,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因此,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帶來的主要問題涉及多個方面。

1.常設機構的判斷問題

(1)納稅人身份及企業性質的判定問題

納稅人身份判定的問題,就是稅務機關應能正確判定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及交易活動,這種判定是以實際的物理存在為基礎,因此,在傳統交易活動中,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問題。但在互聯網的環境下,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而且,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等,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在對納稅人身份判定上的難度。

大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注冊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并沒有明確提及電子商務業務。有些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從事系統集成和軟件開發銷售、出口,但實際上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業務。這類企業是屬于所得稅意義上的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型企業,還是屬于生產制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因判定性質不同將導致企業享受的稅收待遇有所不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從事電子商務的普通企業則需繳納5%的營業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

(2)客戶身份難以確定

按照現行稅制,判斷一種商業行為是否應課稅及課稅數量與客戶身份密切相關。比如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和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政策,這些活動都必須查明客戶的身份。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修改地應用于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并以此騙取出口退稅,或是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從而逃避進口關稅。雖然科技在發展,但是從技術角度看,無論是追蹤付款過程還是供貨過程,都難以查清供貨目的國或是買方身份,從而無法確認應征稅的貿易究竟是國內還是國際貿易,使傳統的稅制在應用過程中遇到了極大困難。

2.稅收征管體制問題

(1)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簡單地說就是在確定了納稅主體后,是否有足夠的依據收到應收的稅,證據是否足夠、是否可查。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網上CA和網上支付體系正在建設中,在線的電子商務交易數額還是較少。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主要是商談、合同和訂單處理,還基本上沒有進入電子支付階段。所以,在間接的電子商務階段,商務交易過程電子化,而送貨或電子成份更高的間接電子商務擴大或普及時,考慮到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虛擬性,相關交易環節的具體情況有賴于交易的如實申報,所以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會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過程中。

(2)電子商務過程的稅務稽查問題

在具備稅收管轄權,交易過程可追溯的前提下,電子商務稽查就成為保障電子商務稅收的重要一環,即是否能定額征收的問題。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中,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并且,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管的難度;還有,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大難題。

3.課稅對象認定問題

(1)數字產品性質的認定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網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縱觀各種形式與產品的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不僅具有一般形態的電子商務所具有的商流與信息流的虛擬性,更因其產品形態的特殊性,數字產品電子商務又具備物流的虛擬性的特點,這一特點使其在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上與稅務稽查上有效實現的難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說,如果一個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不如實地履行各項納稅申報,那么對于稅務機關,可以說基本上沒有什么有效的方法與途徑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資金的各項細節。這一問題已引起世界各國普遍關注,歐洲有些國家曾提出按勞務征收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的設想,但總體來看,至今還沒有太好的辦法來解決這一難題。

(2)印花稅的繳納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實現了無紙化操作,且交易雙方常?!半[蔽”進行。使得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4.稅收管轄權問題

(1)雙重征稅問題

一個極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馬來西亞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泰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你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將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泰國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而馬來西亞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你征稅。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重復征稅。

(2)納稅人避稅問題

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提供了便利??鐕就ㄟ^互聯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二、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對策

1.在指導思想上應引起重視

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萌芽階段,但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已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歷史趨勢和時代潮流,在認識和對待我國電子商務和稅收的關系上,應本著“積極面對、加強研究、互促互動”的指導思想來加以處理。所謂“積極面對”就是面對全球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我們應采取一種積極面對的態度,樹立超前意識,更新傳統觀念,以順應和迎接新的時代。所謂“加強研究”就是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現行國際稅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戰,我們首先必須通過加強研究來弄清情況,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明白其對我國現行稅制、稅收、涉外稅收等的影響之所在,從而緊密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并參照世界稅制、稅則變動最新情況提出我們的應對舉措和方略。所謂“互促互動”,就是說,一方面我們的稅制、稅則和稅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現行稅收的安排,又要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中去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2.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它是指征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該對高新技術的發展構成阻力。以我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在我國信息產業還處于稚嫩時期,網址資源已相當緊張,加上我國企業經營方式落后、機制僵化、信息不靈,因而急需上網經營。如果我國稅收政策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會妨礙了企業的經營發展,而且使稅收也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公平稅負原則

從長遠來看,應保持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希望各國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還希望同納稅人合作,以求做到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會公平臺理。

(3)適當優惠原則

即對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暫時采取適當輕稅的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猛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對于這一嶄新、具有重大意義及強滲透性的產業,在其發展初期,國家從政策優惠的角度對電子商務給予一定程度的支持還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法律

(1)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

電子商務交易的產品(數字化產品)是種無形商品,現行稅制對其納稅存在一定困難。為了減少稅收對電子商務的負面影響,可適當擴大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對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數字產品征收增值稅,使其與傳統有形產品的稅收待遇相同,從而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這是法律應盡快予以明確的。在稅法上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明確納稅義務,劃清征管權限。為了平衡地域間的稅源分布,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地,即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無論商品和勞務是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征一道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納稅款可作為公司已納稅金予以抵扣。

這樣: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消費地已納稅額。

這樣不僅有助于消除重復課稅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強服務貿易的流動性,并可防止出于財政利益考慮對網上貿易的干擾。

(2)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

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3)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和統一稅票

考慮電子商務在線交易商品和提供勞務特殊性,及目前傳統交易此類商品的稅負情況,利潤按獨立公平的原則在消費者居住地進行分配,消費者居住地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征收,消費地當期應納稅額:銷售額X固定稅率,固定稅率不宜過高,一般以1%~2%為宜。這樣既可以平衡地區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時又不會出現退稅。由于電子商務跨地域性,銷售地稅務機關與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都有征稅,而且消費地稅務機關征的稅可以用作抵扣,從征管角度出發要求使用統一的稅票,并逐步使用無紙票據,以及采取電子化的增值稅納稅申報。這樣也便于稅務機關通過本身局域網展開交叉稽查,防止逃騙稅發生。

4.深化征管改革,實現稅收電子化

(1)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現電子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的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一淮南工業學院學報社科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的備份。其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鑰匙管理系統。同時,稅務系統也應做好電子商務用戶專門稅務登記,并與銀行、網絡技術服務部門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監管更加有力。該制度要求采用國家標準對電子商務納稅人設立惟一的納稅識別碼。

電子申報是指納稅人利用各自的報稅工具,通過電話網、分組交換網、Internet等通訊網絡系統,直接將申報資料發給稅務局,完成納稅申報。電子繳稅是指稅務局、銀行、國庫建立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稅款結算,劃解的過程。該環節完成了納稅人、稅務局、銀行和國庫間電子資金的交換,實現了稅款收付的無紙化。

(2)開發電子征稅軟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共同研制開發適用于網絡貿易的具有自動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該軟件可存儲在稅務網絡服務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并可通過國際互聯網自動向發生網絡貿易納稅義務的網址發出納稅通知。當技術成熟后,還可以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3)建立電子稽查制度

該制度要求稅務機關將自身網絡與國際互聯網及財政、銀行、海關、國庫、網上商業用戶的全面聯接,實現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達到網上監控與稽查的目的,堵塞網上交易的稅收漏洞。

此外,還需要建立完善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基于稅務系統的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稅務稽查、大面專用發票防偽系統、出口退稅專用票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的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凋。

5.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調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應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務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對于發展中國家,可采取居民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轄權傾斜。隨著電子貿易快速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但從保護本國利益出發,發展中國家一時很難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了與本國稅收的接軌,防止國際互聯網貿易中的雙重征稅問題,發展中國家應逐步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爭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網絡系統建設和人才培養

電子商務稅務稽查范文6

稅務機關在應對違法行為時,多數處于被動應對的狀態;基層稅務機關人員素質不夠高,不能適應信息化條件下的案件查處要求;稽查裝備不夠先進;加之激勵和監督機制不如企業有效等原因,在面對日益先進的作案手段時,明顯有些后知后覺,疲于奔命。因此,稅務稽查工作的現代化被越來越緊迫地需要。

一、稽查現代化的概念和特點

所謂稅務稽查現代化就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 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實現憑借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完善的稅收管理體系,對納稅人的執行稅法情況進行準確而高效的監督檢查的過程。

在傳統的稅務檢查方式下,檢查人員通常通過企業業務的了解和對紙質賬簿和憑證的檢查發現并處罰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這種檢查方法效率低,且需要檢查人員需要對企業的生產工藝、經營狀況有詳細的了解。而納稅人經營業務越來越復雜,加之高效的管理方法和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科學技術被越來越多地運用,企業的經營和財務資料信息量逐漸增大、儲存方式也日益多樣化。這些情況對稅務機關創新出一套適合新情況的現代化的稽查提出了新要求?,F代化的稅務稽查應當具有較高的科技水平,特別是較高的信息技術水平;應該具有一流的人才隊伍,包括稅收、財會、計算機、對外貿易以及具備各行業專業知識的人才;應該具有健全高效的稅收法律體系和日管體系。

二、稅務稽查工作存在的問題與面臨的挑戰

目前,我國經濟處于轉型期,稅收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健全的過程中,納稅人的稅收法制觀念比較淡薄,稅收流失問題依然比較嚴重。面對巨大的稅收收入的流失,而稅收征管和稽查都沒有完全解決問題,這一方面由于稅收法律的完善程度和執行力的不足引起;另一方面稅務機關,特別是基層稅務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存在眾多實際困難,主要表現為

(一)稽查力量不足,隊伍素質有待提高

按照《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要求,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工制約原則?;榫衷O立選案、檢查、審理、執行部門,分別實施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而縣級稅務機關的稽查局都在10到15人,要使其分別實施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存在一定困難,特別是在傳統的用手工翻閱紙質資料的檢查模式下,這顯得更加困難。

(二)稽查工作方法單一,查案工具落后

稅務稽查裝備不足、方法單一、沒有實現信息共享已成為困擾稅務機關的重要問題。在基層的稽查局,除了普通的電腦、U盤等,幾乎沒有更加先進的檢查工具。傳統的檢查方式對檢查人員除財務會計和稅收意外的專業知識和各種科技手段要求不高,但是其缺點也十分明顯。正在推廣中的審計式稽查還沒有在工作中還沒有占據主導地位,是否能真正提高稅務稽查的水平和效率還有待事實的驗證。最重要的納稅人信息監管系統之一的CTAIS并沒有覆蓋所有涉稅信息,比如沒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和記賬聯的信息全面覆蓋。這些都與稽查工作現代化對高效的要求格格不入。

(三)傳統稽查方法面臨著信息化的新挑戰

目前,我國85%以上的企業都在不同程度上運用了現代電子信息化的管理技術。2009年9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指出要加快中小企業信息化,引導中小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研發、管理、制造和服務水平。傳統的憑證追查方式,在應對企業利用會計電子信息化進行稅收違法行為方面難以奏效,對偷稅、騙稅行為難以查實、查透,容易形成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的被動局面。

三、實現稅務稽查現代化的措施

針對稽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改進中應該從稅收法制、人員素質、和稽查工具幾個方面加強稽查工作。

(一)完善稅收法律法規,實現稅收法制現代化

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應本著“寬稅基、低稅率、簡稅制、嚴征管”的十二字方針,從宏觀的稅制和具體的稅收法律兩方面完善我國的稅收體系。據財政部與2011年10月20日公布的中國前三季度稅收收入數據顯示,1-9月份,全國稅收總收入完成71292億元,我國的稅收收入同比增長27.4%,遠遠高于GDP的增長。稅收的增長,是我國經濟發展成果的體現。但客觀地說,過快的稅收增長,增加了納稅人偷稅漏稅的動機,這也是目前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屢查屢犯的原因之一。因此只有真正實現了“寬稅基、低稅率、簡稅制、嚴征管”的方針,才能為稅務稽查現代化創立一個有利的總體環境。稅收制度的改革,應考慮適當降低稅率,以減少納稅人對稅收的抗拒主動依法納稅。

此外,在具體的稅收法律中,對有些問題規定的并不完善。比如,在同時檢查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時,是否要在補提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后再計算企業所得稅、是否允許其未入賬或重新取得原始憑據的成本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等問題,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在新興的電子商務領域,也存在著大量的稅收流失,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這一領域明顯缺位,稽查局應該積極探索涉及電子商務領域的操作規范。

沒有合理、健全的法律為基礎,稅務稽查現代化無從談起,完善稅收法律和具體的操作規程是實現稽查現代化的必要前提

(二)推廣運用先進技術,實現稽查工具現代化。

信息技術和計算機軟件技術的發展固然給稅務稽查帶來了不小的挑戰,也為稅務稽查部門運用先進技術提高稽查效率提供了機會。在基層的稽查工作中,多數情況下還是采用手動等級來完成對納稅人數據的匯總。納稅人采用財務軟件記賬,稅務部門完全可以開發專業軟件來提取納稅人的電子數據,并通過軟件將需要統計的納稅人數據進行匯總。目前,國稅部門推廣的奇星查賬軟件,已經開始了通過電子信息技術對納稅人檢查的途徑,只是除了數據提取功能外,還缺乏大規模的運用。

目前以已經投入的稅控裝置,比如加油站的稅控加油機、超市的稅控收款機,都存在明顯的技術漏洞。堵塞這些漏洞在技術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從國家稅收的長遠利益看,這也是完全合算的。

(三)加強有針對性的培訓,應對納稅人日益先進的違法手段

要在全體稽查人員中普及基本的互聯網和局域網知識,加強在信息化條件下反違法的能力。稅務系統還要培養一批既懂得專業知識,又精通信息技術和軟件技術的人才。

綜上所述,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使稽查工作面臨新的挑戰,稅務機關只有在健全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主動利用其發展成果,才能使稽查工作在新形勢不斷改善,永遠保持維護國家稅收、打擊違法犯罪利器的地位。(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中國西部經濟研究中心 四川 成都 6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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