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銀行籌建工作報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銀行籌建工作報告范文1
小額貸款是什么小額貸款(Micro Credit)是以個人或家庭為核心的經營類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小額貸款是微小貸款在技術和實際應用上的延伸。 小額貸款在中國主要是服務于三農和中小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合理的將一些民間資金集中了起來,規范了民間借貸市場,同時也有效地解決了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小額貸款具有貸款范圍較廣、營銷模式靈活等特點。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征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于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
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后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很多企業在小額貸款里脫穎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財富管理、信用風險評估與管理、信用數據整合服務、小額貸款行業投資、小微借款 咨詢服務與交易促成綜合性P2P領域的領航者之一,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普惠金融與財富管理服務。唯我貸為小微企業和民間資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資平臺,積極探索債權融資領域的最佳途徑,致力創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網絡借貸平臺。,將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自主配對,為國內廣大個人和中小企業解決最急需的貸款和融資問題。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青海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三)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且業務范圍僅限于縣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適當調低注冊資本,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
(六)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業務經驗的業務人員。
(八)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征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評估報告,應真實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程序。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出資人基本情況及設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四)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應承諾其出資真實、有效、不抽回資金,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人股東相關資料。提交的材料須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上年度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未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處行業現狀、納稅記錄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東相關資料。包括自然人股東姓名、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籌建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和持續出資能力,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開業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延長2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開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自然人股東應提供身份證號碼,企業法人應載明注冊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持股比例;
(五)內控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須提供擬任職人員或經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任職申請書、任職承諾書、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信用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和其他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承諾書和行業聯合自律聲明;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開業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其任職資格,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五)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濟組織中兼職。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個案申請。
第十五條 新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批準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和股權結構;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涉及本條第一款第(六)、(七)項的,依程序約談擬變更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持續出資能力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繳回批準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1]。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后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并跟蹤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名稱記載的行政區劃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也不得開展對外投資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60%。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事業、自主創業、城市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活動: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貸;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評審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制度,應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后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和經濟后果,嚴格控制新業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并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從事信貸業務,須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財金20xx〕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xx〕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并根據上述規定的修訂及時調整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并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生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依照先建立制度、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合格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委托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素質[2]。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和非法證券買賣。
第五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現場檢查,并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額貸款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一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等文件和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上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前置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審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經初審合格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公示;對年審不合格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情況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并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托管銀行,并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強化協會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企業溝通協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各種形式抽逃注冊資本金;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五)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貸;
(八)未經核準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則
銀行籌建工作報告范文2
法定代表人:張同義,董事長。
委托人:王輝,北京市萬思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吳剛,北京市萬思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西七路173號。
法定代表人:樊宏康,院長。
委托人:鄭永強,該院干部。
委托人:薛峻松,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甘肅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福利東路369號。
法定代表人:陳兆,經理。
委托人:馬海濤,該公司辦公室主任。
委托人:顧宗磊,該公司副總工程師。
原審第三人:甘肅省地質礦產局第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隊,住所地甘肅省酒泉市解放路22號。
負責人:牛守國,該隊隊長。
委托人:劉福生,該隊干部。
委托人:殷三成,甘肅省酒泉陽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甘肅省敦煌國際大酒店(以下簡稱敦煌大酒店)、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西北設計院)為與甘肅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不簡稱省四建)、原審第三人甘肅省地質礦產局第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隊(以下簡稱地質隊)拖欠工程款、工程質量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3年5月8日,敦煌大酒店籌建處與省四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省四建承包建設敦煌大酒店的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室外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等,1993年5月8日開工,1994年8月1日竣工;合同價款暫定人民幣1200幣萬元(以中國建設銀行審定價為準),工程款委托建設銀行按工程進度貸款支付;工程質量等級達到省優,獎勵5萬元。工程如期開工后,因在組織驗槽纖探中發現地質資料與實際不符、需修改設計,于同年6月1日停工,直至10月下旬恢復施工。工程施工過程中,敦煌大酒店未能及時按約定撥付工程款,加之多次變更局部設計造成反復施工,工期受到嚴重影響。
1995年4月28日,敦煌大酒店籌建處與省四建六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敦煌大酒店以一次性包死價456.4萬元將客房部分的裝潢工程承包給省四建六分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工,同年7月31日竣工,保修期限三個月。同年8月29日,敦煌大酒店籌建處與省四建六分公司簽訂《裝修工程合同書》,敦煌大酒店以一次性包死價400萬元將客房以外的裝修工程承包給省四建六分公司,工程于同年9月1日開工,l996年1月28日竣工,保修期一年。同年10月10日,敦煌大酒店又與省四建六分公司簽訂《協議書》,將從原預算中剔除的部分項目以l0萬元包死價交回省型建施工,室外豎向工程按現有的馬路、圍墻、場地、大門一次性70萬元包死。
1996年1月,上述各項工程全部完工。敦煌大酒店和省四建根據合同的約定,經敦煌大酒店委托,由中國建設銀行敦煌市支行于l995年l月l8日和l996年8月19日對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進行結算,經會同省四建、敦煌大酒店三方工程技術人員現場丈量核實,確認工程造價為31.075.464元,并由三方共同簽字蓋章。同時敦煌大酒店和省四建雙方于l996年1月6日和29日簽字確認原預算中剔除部分及室外工程造價為800,095元,裝潢工程造價為5,070,139元:裝修工程造價按合同約定為400萬元。以上合計敦煌大酒店工程總造價為40,945,698元。同年4月17日,省四建與敦煌大酒店雙方財務人員對己付工程款、欠款進行核對,確認敦煌大酒店已付工程款35,144,392.40元(其中包括設備款1,674,553元),尚欠5,801,305.60元,其中省四建未做工程造價為24,826元。
此前,敦煌大酒店于1995年12月26日對土建安裝工程組織了竣工驗收,意見是“符合設計要求,充分體現了設計意圖,工程質量優良”。1996年1月18日,該工程經敦煌市質量監督站核驗為優良工程,后又經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復驗,被甘肅省建設委員會評定為省優質樣板工程。同年1月29日,敦煌大酒店對裝修工程進行了驗收,意見是“符合設計要求,主要項目質量優良,設備及家俱完好無損,同意驗收”;同月31日,敦煌大酒店對裝潢工程進行了驗收,意見為“平整潔凈,整潔完好”。對驗收中提出的問題,省四建均做了維修整改。同年6月4日,敦煌大酒店監理工程師劉國瑞在省四建關子《敦煌國際大酒店回訪和質量問題整改工作報告》上簽署了“以上問題作了認真整改”的意見,并加蓋了敦煌大酒店的公章;同日敦煌大酒苦接管整個工程;7月11日,敦煌大酒店向敦煌市城建局遞交了《竣工險收報告》,請求對敦煌大酒店工程給予驗收,后因敦煌大酒店未交納相關費用,驗收工作未能如期進行。此間,敦煌大酒店又多次要求省四建對竣工工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維修整改,省四建依合同約定的保修條款多次派人對排水、客房家俱、裝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整改。1997年1月22日,敦煌大酒店原工程部負責人薛永申簽認“維修整改完畢”。
1997年3月,敦煌大酒店在開始試營業。省四建為此于同年3月26日、4月2日、4月3日先后三次致函敦煌大酒店,告知該工程未經國家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不得投入使用,并督促其盡快與質檢部門聯系組織驗收。但敦煌大酒店仍未經驗收的工程全面投入經營、使用至今。
1997年6月,敦煌大酒店主樓客房部一樓非承重墻局部開始出現裂縫。同年7月21目,甘肅省質量監督總站針對敦煌大酒店工程質量問題,召集各有關部門在現場勘驗調查的基礎上,形成了《關于敦煌國際大酒店工程質量問題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認定一樓非承重墻裂縫是由于地基不均勻壓縮變形和濕陷下沉引起的。同時認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建設單位均存在問題,并提出了處理意見。省四建對該《紀要》中與其有關的責任表示認可和愿意執行,但因設計單位西北設計院提出異議,問題未能得到解決。
1997年10月18日,省四建以拖欠工程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敦煌大酒店支付拖欠工程款5.801.305.60元及滯納金等。1998年12月7日,敦煌大酒店以省四建為被告,西北設計院、地質隊為第三人提起反訴,請求賠償因一樓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5.355.640元及工期延誤違約金等。
本案一審中,一審法院根據敦煌大酒店的請求,委托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對敦煌大酒店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和復核,結論認為造成一樓非承重墻體裂縫的主要原因是:西北設計院的設計一層自承重的內縱橫墻(240、120厚磚墻)均沒有設置基礎梁,外墻(370厚磚墻)雖原設計有基礎梁,后又同意取消;排水管道埋設標準偏低(室內直埋排水管);設計4.2m厚的回填墊層且又用作自重墻地基:內縱墻基礎與地溝墻之間的間隙小于lOcm等問題與國家頒布的標準不符:“對此質量問題的產生應負重要責任”。省四建在施工時對回填土夯壓不密實和自己訂購使用的排水鑄鐵管個別管壁厚偏薄,使用不久出現破裂跑水,是造成墻體嚴重開裂的直接原因;框架柱與隔墻、內縱墻與隔墻拉結質量差,是造成隔墻與框架之間豎向裂縫和衛生間隔墻裂縫的原因之一,“對此質量問題的產生應負直接責任”。敦煌大酒店在大樓散水坡旁邊沒有防水措施,將樓前樓后草坪花池土層進行翻松處理、澆水,使部分土層處于飽和狀態,導致部分水侵入墻基、軟化基土,加快基土沉陷;未經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決定取消客房壁柜磚隔墻,造成部分走廊縱墻內傾斜。頂棚受壓拱形變位:“對墻體裂縫負有一定責任”。氣地質隊在該大樓約地基勘探中對地基土工程性質未作全面試撿與深入的評價,給設計、施工對回填土的質量控制造成模糊概念,“對墻體裂縫原因負有一定責任”。對此鑒定意見,敦煌大酒店、西北設計院、地質隊均認為敦煌大酒店的工程質量問題與己無關;省四建對與其有關的部分責任予以認可。
1999年8月5日,甘肅省建設委員會因省四建對敦煌大酒店主樓一層非承重墻體裂縫負有直接責任,撤銷了敦煌大酒店為省優質樣板工程稱號的決定。
本院二審期間,合議庭會同敦煌大酒店、省四建、西北設計院三方一同查看了敦煌大酒店一樓工程質量情況。由于基土下沉,一樓客房部部分內隔墻出現傾斜,敦煌大酒店已將一層客房關閉,二層以上繼續營業。另據三方介紹,敦煌大酒店工程采用的是框架結構,因地面下沉,一樓非承重墻出現裂縫、傾斜,不至影響二層以上的使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省四建與敦煌大酒店簽訂的四份合同(協議)均合法、有效,雙方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省四建請求敦煌大酒店償還工程欠款和賠償銀行利息的訴訟請求,有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工程竣工驗收單、雙方簽字蓋章認可的由敦煌市建設銀行審計核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書和l996年4月17日雙方財務人員核對工程已付款、欠款的材料等證據所證實,依法應予支持。但對未施工項目的工程款應從工程欠款額中予以扣除。敦煌大酒店辯稱的建設銀行審計核定的工程結算款不實,應以其委托審計的工程結算款作為工程款結算的唯一、合法、有效憑據,并以此為由認為超付了工程款,要求省四建返還,因大酒店單方委托審計,違背了雙方所簽訂合同的約定條款,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省四建要求敦煌大酒店支付省優工程獎的訴訟主張,雖然有合同約定,但因甘肅省建設委員會已于1999年8月5日撤銷了敦煌大酒店工程為1995年度省優一級樣板工程,因此,這一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省四建要求敦煌大酒店支付催要欠款人員差旅費的訴訟主張,雙方合同中沒有約定,不予支持。
敦煌大酒店反訴要求省四建對土建工程施工中未按設計圖和設計要求施工的四處工程返工重作的主張,質證中未能舉出相關的直接證據,而省四建在質證中提供了與此反訴請求相關的、由敦煌大酒店下達的變更施工通知、變更施工會議紀要、設計變更圖紙等證據,因此其反訴請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對一樓客房、冷凍機房、廚房等處墻體下沉、傾斜、裂縫等重大質量問題從基礎予以徹底排除的反訴主張,根據其申請,為了查明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樓非承重墻墻體產生裂縫的原因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法院依法委托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對敦煌大酒店工程質量進行鑒定。依據該站作出的鑒定意見及各方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和相關證據說明:敦煌大酒店工程在建設單位投入使用15個月就發生一樓非承重墻體下沉裂縫,不是施工單位省四建一方造成的。首先,設計單位西北設計院對該工程的個別部位設計違反了國家頒布實施的規范標準,而且對甘肅省建設委員會l993年1月31日甘建發(1992)441號《關于敦煌國際大酒店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的批復》中第三個問題曾明確指出設計“應考慮不均勻沉降對建筑物的影響”的批復意見,未給予足夠的重視,諸如一樓墻體應設計基礎梁而未設計,將砌墻體直接座落在回填土薄厚不等的墊層土,一樓地基下直埋管道而不設置檢漏地溝等,因而未能有效解決地基的“不均勻沉降對建筑的影響”,為一樓墻體下沉裂縫埋不了無法回避的隱患;因填土務壓不實和地表水的滲漏等,只是加速了問題的暴露:因此,設計單位對此質量問題應承擔重要的責任。施工單位省四建在施工過程中,回填土的壓實系數未達到設計要求:自購的排水管個別管璧厚度偏薄,加之個別地段管道埋置的設計違反規范標準,導致使用不久出現破裂、跑水等原因,對造成地基不沉,墻體開裂應負直接責任。建設單位敦煌大酒店違反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在未采取任何防水措施的情況下,在大樓周圍6m內種植草坪、花壇,并采用漫灌式澆水,致使大量排水滲入樓體地基下;由于一樓未設計基礎地梁,加速了地基下沉,惡化了一樓墻體的裂縫;對此質量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地質勘察單位地質隊提供的地質勘探報告雖然存在著幾處資料不完善的地方,而作為使用該勘探資料的設計單位,并未對勘察報告提出任何異議,反訴原告也未提出賠償請求,因此地質隊對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樓部分墻體下沉裂縫不應承擔責任。這一反訴請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已超過訴訟時效,但鑒于省四建已認可,并經有關部門鑒定,要求盡快加固整改,根據實際情況,西北設計院、省四建、敦煌大酒店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對客房裝潢質量和兩項未完工程完成整改的反訴請求,因省四建均已作了維修整改,并有敦煌大酒店相關人員簽驗的證據證實,且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均已超過;同時敦煌大酒店在工程未經國家職能部門驗收的情況下即投入使用,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關于兩項未完工程中的發電機房隔音板未施工,是因當初約定由敦煌大酒店負責購回材料后通知施工單位施工,但是至今未接到購回材料并進行施工的通知;院內噴水池噴砂未做,是因為敦煌大酒店決定噴砂改貼瓷磚,但對貼什么規格和顏色的瓷磚,敦煌大酒店領導意見不一致,至今施工單位未接到通知,對這兩項未施工的項目有省四建在庭審中當庭遞交的未完工程項目款24,826元的退款結算書所證。敦煌大酒店對退款結算書既未舉出反證,也未提出異議,該未完工程款應從工程欠款中扣除。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賠償工程質量未達優良的違約金9萬元的反訴請求,因造成一樓墻體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不是省四建一方所為,故這一反訴主張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賠償工期延誤違約金7,932,494元的反訴請求,由于其多次修改設計、工程款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造成停工,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責任不在省四建;且工程已投入使用近三年才提出反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該反訴請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賠償因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失5,355,640元的反訴請求,因其未提供造成損失的具體構成和相關合法證據,且該工程未經國家職能部門驗收就投入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4項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3項的規定,其責任應由自己承擔,該反訴請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確認1995年10月10目與省四建簽訂的80萬元《協議書》為無效合同,因該協議符合l993年5月雙方簽訂的第一份合同的精神范圍,是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應認定合法有效,對這一反訴請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返還已超付的工程款771,359元及利息、231,408元、保修金1.550.815元的反訴請求,因中國建沒銀行敦煌市支行的結算書由三方共同簽字蓋章給予了認可,而且工程款結算審核單位是大酒店自己委托的,該反訴理由不能成立;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賠償審計支出682,995元的反訴清求,因敦煌大酒店未向法庭提供支出審計費的任何票據,且該項工程價款已由建行審計核定,敦煌大酒店單方再審計,違反雙方合同約定的有關條款,其審計費用應自己承擔。據此判決:一、省四建與敦煌大酒店所簽訂的《建沒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協議書》均為有效;二、敦煌大酒在給付省四建工程款5,776,479.60元及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決生效十日內付清;三、省四建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四、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樓非承重墻體裂縫問題,應增設墻基地梁,進行加固,在判決生效二十日內,省四建做好加固維修施工的準備工作,承擔全部加固費用的30%;敦煌大酒店做好施工隊伍進場前的有關準備工作,承擔全部加固費用的30%;第三人西北設計院拿出加固整改設計圖,承擔全部加固費用的40%;五、敦煌大酒店其它反訴請求予以駁回。案件受理費69,835元由省四建負擔l3,967元,敦煌大酒店負擔55,868元;反訴費97,000元,由省四建負擔19,400元,敦煌大酒店負擔77,600元;鑒定費85,748.94元,由西北設計院負擔34,299.58元,省四建負擔25,724.68元,敦煌大酒店負擔25,724.68元。
敦煌大酒店和西北設計院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敦煌大酒店上訴稱:敦煌大酒店主樓一樓墻體出現變形、開裂、地基下陷等嚴重質量問題完全是由省四建施工中造成的:一審法院委托的約鑒定人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與省四建共同屬于甘肅省建設委員會,敦煌大酒店工程是經其復驗、推薦,才被評為省優質工程的,其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請求對工程的質量:問題和責任重新委托中國質量檢測中心子以鑒定;一審法院對工程重大質量問題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予以回避,依據甘肅省質量監督總站的錯誤鑒定結論由相關各方分攤責任,違背事實和法律:根據甘肅省審計事務所的審計報告,證明建設銀行的工程款結算違背客觀事實,是虛假的,請求重新委托有關部門據實進行結算:一審判決主文的第四項缺乏可執行性。
西北設計院上訴稱:甘肅省質量監督總站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鑒定內容不真實;敦煌大酒店質量事故的真正原因是省四建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并使用了不合格產品造成的,與設計無關,一審判決對于設計部門責任的認定和判決是錯誤的;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既然認定敦煌大酒店的反訴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又基于省四建的認可,由相關各方承擔責任,不但相互矛盾,而且省四建的認可不能表明西北設計院也認可;敦煌大酒店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質量問題,責任應由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擔;敦煌大酒店與西北設計院之間是委托設計合同關系,應依設計合同約定。
省四建答辯稱:省四建依據合理、合法的結算向敦煌大酒店索要工程款是正當的;甘肅省建設委員會、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與省四建屬子不同的政府部門、職能機構和企業,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根據《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建筑安裝條例》的規定,敦煌大酒店將未經驗收約工程投入使用,質量責任應由自己承擔;鑒定意見是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根據一審法院的依法委托,組織在甘肅的建筑行業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權威人士,依照建筑設計規范及法規,通過實地檢測、分析論證后得出的科學結論;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賭償22,613,l05元損失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省四建對子鑒定結論中自身責任的認可與敦煌大酒店,又訴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是兩回事;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認為:省四建與敦煌大酒店簽訂的四份合同(協議)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應認定有效;敦煌大酒店主張雙方于1995年10月10日簽訂的協議書無效,沒有依據。根據雙方l993年5月8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結算以建設銀行審定價為準;中國建設銀行敦煌市支行會同省四建、敦煌大酒店對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所作的結算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應認定有效;敦煌大酒店應按雙方合同約定及簽字認可的工程款額支付拖欠工程款5,776,479.60元及利息;敦煌大酒店以自已單方委托甘肅省審計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為依據,主張建設銀行的工程款結算是虛假的,證據不足,重新委托結算的請求違反雙方合同約定,不予支持。省四建將敦煌大酒店工程交付后,敦煌大酒店應依法履行其申請驗收義務,但由于其不交納相關費用,致使工程未能驗收,對此敦煌大酒店應負完全責任。由于敦煌大酒店采用框架結構,目前出現的質量問題僅限于一樓,對此敦煌大酒店、省四建、西北設計院均予以認可。敦煌大酒店請求省四建、西北設計院、地質隊賠償因嚴重工程質量特別是一樓客房部非承重墻裂縫問題造成的損失等,由于敦煌大酒店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至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發現質量問題,自己承擔責任”和國務院《建筑安裝條例》“工程未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的規定,敦煌大酒店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由發包方和使用方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擔責任。但鑒于省四建對于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鑒定結論中屬于自己的部分責任予以認可,且對于一審判決其承擔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樓非承重墻體裂縫加固費用的30%未予上訴,可準予省四建對于敦煌大酒店一樓的整改工作承擔相應的費用。敦煌大酒店一審中以省四建為被告,西北設計院、地質隊為第三人提起的反訴,因其與西北設計院、地質隊屬另外的法律關系,其對西北設計院、地質隊的訴訟請求超出本案的反訴范圍,一審法院將其作為反訴一并審理不當,敦煌大酒店可依據委托設計合同和委托勘探合同另行對西北設計院、地質隊提起訴訟。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4項、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3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
變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擔一樓非承重墻體裂縫的整改加固,省四建承擔其費用的30%;
銀行籌建工作報告范文3
7月17日,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定漢唐證券第一大股東狀告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一案進行庭前證據交換的日子。當天《財經》記者獲悉,深圳中院宣布,“證據交換暫時延期,具體日期另行通知”,其理由是“原告提出調取證據的要求還在研究中”。該案本來預定于7月25日正式開庭審理。
“我不認為此案會順利開庭。”接近監管當局的一位知情者對《財經》記者表示。
5月18日,原漢唐證券第一大股東潤達實業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潤達)控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下稱信達)侵吞漢唐證券資產,該案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這是第一起證券公司股東狀告托管人的案件在法院系統立案。
“按目前的資產狀況,漢唐證券早就不是資不抵債了,不符合破產條件。”潤達的律師王海說,“我們現在也知道開庭的可能性非常小,但希望能夠得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對待?!?/p>
漢唐并非當下惟一試圖“翻案”的被托管券商。5月17日,已被關閉的中關村證券原股東和債權人成立了重組工作組,“目前中關村證券的股東愿意出資重組,使之免于破產,爭取重新拿回牌照。”中關村證券股東之一北京華宇世紀投資有限公司的辦公室主任冀有法說,“我們已完成擬提交證監會的《中關村證券重組工作意向書》,現在正在征集所有股東簽名同意,只差一家了。”
自2004年初南方證券被行政接管至2006年底,中國證監會處置了30家高風險券商,其中19家被關閉、5家被撤銷、7家由資產管理公司托管、3家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托管。例如,漢唐2004年9月3日被信達行政托管;2006年2月24日,中關村證券被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托管。
不過,托管清算進程往往曠日持久,至今只有四家問題券商進入破產程序。期間恰逢證券市場由熊翻牛,一些被托管券商如漢唐證券、中關村證券等至今并未進入正式破產程序,但其延續下來的經紀業務開始收入不菲,原自營業務所持股票更是價格成倍增長,因此兩家券商股東均認為自己有權享有上述所得,甚至認為公司的凈資產已擺脫了資不抵債的困境,“不必破產”。
“中關村和漢唐只是目前公開表態的兩家,其他公司也在密切關注漢唐的案子進展,隨時可能會跳出來要求翻案?!币晃粯I內資深人士說。
此時,如何繼續進行風險券商處置及應對相關的法律問題,已成擺在監管層面前的一道難題。當年問題券商違規操作且債臺高筑,相關利益方受到嚴懲毫無爭議。然而,處置進程的波折卻表明,行政性托管模式自身存在著諸多弊端,中國在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框架和市場化手段方面仍亟需完善。
據《財經》記者了解,中國證監會目前正在起草《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旨在解決當前行政托管的法律真空狀態。
股東知情權?
監管當局在處理高風險券商的一般程序是,通常由證監會指定一家優質券商或資產管理公司組成的托管組對被處置券商的業務實施托管;行政清理組在完成清理資產、將其證券類資產剝離、安置員工等一系列破產程序的前置工作后,再向注冊地法院申請破產。這一過程中,除了經紀業務繼續維持,該高風險券商的其他業務全部暫停。
中關村和漢唐證券的股東對這類托管行為表示了異議,雙方爭論的一個焦點在于,托管期間股東有無知情權。
“到目前為止,托管組沒有給我們任何通知。有關公告只貼在營業部門口,都需要我們自己抄錄?!奔接蟹ㄕf。
作為中關村證券的股東,冀表示,至少應該讓股東及債權人知道目前公司的盈虧狀況,如果達不到破產條件或有股東及債權人愿意重組,就應該給股東及債權人重組公司的權利。
漢唐證券的大股東海南潤達則指控,自漢唐證券被托管后,信達公司成立的清算組以種種借口,將漢唐的全體股東排斥在外,進行暗箱操作及關聯交易,侵害了漢唐證券全體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海南潤達表示,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在非破產程序中,清算組應僅僅是在公司特定時期代為行使管理職能,但重大決策行為必須對股東會負責。各股東依據公司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并不因為清算而改變。而漢唐證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在長達將近兩年清算期間內,從未向股東提供過財務會計報告產,清算方案、步驟進程及階段性結果,均從未知會股東。
2006年上半年,中關村證券部分股東曾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2006年6月26日,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向中關村證券行政清理工作組發出了《關于對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億利資源集團公司等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意見的函》,并抄送部分股東。該函認為:中關村證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并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六款限制股東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對于漢唐證券股東海南潤達和中關村證券股東的抱怨,監管當局有關人士表示,要充分理解行政托管與行政清算的內容,“行政清算完全不同于破產清算的過程,他們把兩者混在一起,完全曲解了行政托管的意義”。
“北方證券也曾以《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必須有股東參加為由,要求清算組停止一切清算工作。但是我們明確說,我們不是在做破產清算,這個清算組是行政清算組,未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成立的清算組才是真正的破產清算組。行政清算只是在清理財產,不能有股東參加,依據是《證券法》中限制股東權利的規定?!鄙鲜鋈耸空f。
對于股東的相關權利,《證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新業務;第二,停止批準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第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第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第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第六,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潤達律師王海認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在破產前應享有知情權,處置資產要告知股東,尤其是債權人更應該知情,每項重大資產的處置都必須通知債權人” 。
“但是,無論是行政清理還是清算,原股東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股東有知情權但沒有參與權。因為被托管的證券公司違法違規嚴重,股東不宜介入,否則有可能隱匿財產?!?一位參與興安證券清算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
資產定價爭議
對于證券類資產的轉讓,漢唐證券和中關村證券的股東都提出了“資產賤賣”的質疑。
2004年9月3日漢唐證券發生危機被托管之際,賬內賬外總資產為74.41億元,負債總額105.88億元,凈資產為-31.47億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缺口合計24.26億元,其中對登記結算公司清算備付金賬戶透支8.54億元,挪用客戶保證金15.72億元。
海南潤達表示,2005年底以來,漢唐證券經紀收入每月高達數千萬元,原自營的重倉股的市值至2007年4月底約為39.57億元人民幣(尚未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十余億元);扣除全部應付債務及或有債務,漢唐證券的凈資產約為人民幣20億元,且資產流動性很好,不存在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情形,已經不符合破產的條件。
根據漢唐證券工作組在2005年8月所做的《漢唐證券風險處置階段性工作報告》中的評估顯示,漢唐的證券類資產初步評估價值約為7200萬元,其中包含產權有爭議的電子設備評估值為2500萬元。
2007年5月18日,漢唐證券清算組與籌建中的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合同,將漢唐證券(貴州地區以外)的主要優質資產,包括“20家證券營業部、2家證券服務部、經紀業務管理總部、資金管理中心(清算中心)、財務會計總部、信息系統管理總部的實物資產(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系統、通訊網絡系統、財務核算系統、辦公設施及其他設施)及必需的交易席位”,以4299.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信達公司。
但潤達認為,上述證券類資產中,僅其中的20家營業部2007年1月至4月的手續費收入就高達20203.98萬元。江蘇縱橫會計師事務所還根據漢唐原董事長吳克齡提供、未經審計的22家營業部的財務資料,估算“這22家證券營業部在2007年4月30日的價值為103436.00萬元”。因此,以4299.58萬元的價格賣給信達公司有賤賣之嫌,是嚴重侵吞資產的行為。潤達因此指控“信達為了使其下屬的信達證券(籌)獲得廉價資產并早日獲批成立,采取欺騙的手法、編造虛假財務報表,掏空漢唐證券優質資產” 。
于去年2月被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托管的中關村證券則有13家營業部,目前這13家營業部已經被安信證券收購,收購價格沒有對外公布。安信證券是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出資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其證券類資產來自于此前被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托管的廣東證券、中關村證券和中國科技證券,并在這三者的基礎上組建而成。
“安信證券現在已經掛牌了,但中關村證券營業部名字還沒改,正式轉讓是在去年12月?!敝嘘P村證券的股東代表冀有法說,“我們認為13個營業部,至少應賣2億元” 。
問題的焦點集中在證券類資產的轉讓價格上。在潤達律師王??磥恚C券公司處置的特殊性在于行政強制性關閉,關閉后、處置期間的增值部分應歸漢唐證券的股東,或者按照新《破產法》,由債權人提出債務和解方案,經法院同意后可以達成和解。“假如一年前轉讓了,轉讓之日后的收益就歸受讓方,但是托管方拖延至今,是因為2月26日信達證券才獲批籌建,既然如此,就應該按照現在的價格進行轉讓。”
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有些股東債權人認為客戶資源是多年積累的,有很大價值。但證監會之前對證券類資產有明確的規定,即僅包括電腦、通道、席位, 客戶資源是不計入的。因此不能說這些實物資產的轉讓價格低。這一點很多股東、債權人都并不清楚。”
中國證監會的一位負責人表示,證券公司關閉本來就意味著停止經營,只不過是由于證券公司的特殊性,出于社會穩定的考慮,才允許營業部繼續運轉;將來從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出發,會把部分收入放進來還給債權人。但在這個過程中,這塊收益應與原公司的股東無關。
“所謂牌照價值也是不存在的。因為高風險券商本身已經被關閉,這些為了穩定才延續至今的證券營業部本身就已經沒有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資格,因此也不存在所謂牌照的轉讓,受讓方本身是有證券經營牌照的,因此才可能受讓這些證券類資產?!边@位人士說。
關聯交易歧解
除了股東知情權和價格問題,中關村證券和漢唐證券的股東對于證券類資產的轉讓都提出了同一疑問,“為什么資產一定要轉讓給托管人的關聯方?為什么不公開招標?”他們援引中國證監會風險辦的《高風險證券公司證券類資產處置指導意見》指出,證券類資產處置應采用公開程序進行,可采用公開詢價、招標、拍賣等方式。
證監會的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行政處置階段股東不能參與,行政清理主要是為了保證公司正常交易、清理賬戶、調查違法違規犯罪線索。被處置券商的財務最后都要由法院統一處理。
一位業內法律人士證實,漢唐的證券類資產轉讓確實采用了詢價的方式,針對有條件的創新類券商進行了詢價,大約有七八家券商參與,最終的成交價格比評估價格高出了30%。
最終,被托管券商的證券類資產無一例外地落入了托管人旗下券商的囊中。對漢唐證券的行政清理組為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而收購漢唐證券類資產方也是信達公司下屬的證券公司信達證券。同樣,負責清理中關村證券的機構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指定,收購證券類資產方也是投資者保護基金所屬的安信證券。
“這個詢價也就是走一個過場,因為信達從成為托管人第一天起就被內定為收購人?!庇兄槿耸空f。 一般情況下,因為被托管的券商都是些資不抵債的破爛公司,惟一值錢的就是營業部,因此指定的托管人出人、出錢托管所得到的報酬就是營業部資源,前提條件是必須全部接收營業部的員工。這一操作方式已經成為證監會處置問題證券公司的一個原則――托管人即是營業部的新東家。
對此,接近證監會的人士說:“市場不好的時候,如果國家不出面指定托管,公司早就完蛋了,客戶、債權人都要鬧翻天,證券營業部也不可能平穩運行到今天。現在市場好了,股東就跳出來要翻案,說不用你們管了,我們不用破產了――天理何在?”
事實上,在熊市中,許多機構并不愿意出任問題券商的托管人,因為吸納一家營業部意味著成本的增加,而當時的市場前景并不明朗,不過這也為當時缺乏證券牌照的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了機會。
有關人士介紹,信達等資產管理公司能夠進入證券行業得到了國務院通盤考慮及特批。除了信達,華融、東方也都借托管問題券商之機發起成立了自己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托管七家券商之時都是在行業最不景氣的低谷,目的正是能夠獲得證券牌照和相關的證券類資產。這使得資產管理公司的進入本身就帶有中國特色,而非完全市場化的破產清算托管人,這一安排也彰顯了中國當下破產清算制度的缺失。
行政清理的挑戰
按照漢唐證券大股東的想法,目前的漢唐證券已經扭虧為盈,完全沒有必要破產,其證券類資產的轉讓也存在法律漏洞,因此希望能夠拿回漢唐證券相關資產的所有權。
中關村證券股東更加雄心勃勃,不但要求拿回資產,不進入破產程序,更要求發回證券經營牌照?!拔覀冋J為發不發牌照,就是證監會一句話。即便取消或者被安信重組,也可以重新批我們一個?!?冀有法說。
“現在問題券商的股東之所以有這么多的意見,是因為他們沒有理解行政托管的目的,”前述接近中國證監會的人士說,“簡單地說,行政托管的目的是要維持證券公司證券類業務的正常營業。”
因為券商不是普通的公司,而是從事證券業務,與投資者關系密切,往往涉及幾萬、十幾萬、甚至幾十萬股民或債民。另外,證券公司也是流通股的重要持有者,所以如果問題券商都選擇即時關閉,會影響社會穩定,引起股市的動蕩。因此在監管機構看來,券商有風險需要托管時,首要方案就是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的金融風險,避免發生擠兌現象,使證券公司平穩地進入破產程序。
當一些問題證券公司嚴重違法,不得不關閉或破產,證監會除了指定托管人托管問題證券公司,還會成立清算組進入問題證券公司,開始清算。這一階段被稱為“行政清算”。當然,這種行政清算帶有很強的中國特色,配套法律并不完善。
“清算組只是為未來的破產清算做準備,達到最高院所提出的證券公司破產的八點要求?!鄙鲜鋈耸空f,“準確地說,應該是行政清理?!?/p>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曾介紹,證券公司破產申請的受理條件包括八點,即須經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的批準,證券類資產處置完畢,證券類資產處置的實質是經紀業務客戶的移轉安排,納入《收購意見》應當收購的債權收購完畢,職工已經安置或有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在行政處置期間沒有對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的情況,公安機關專案組收繳的資產、賬簿要移交,地方政府要有維護社會穩定的方案、報經最高法院批準。
奚曉明在2005年9月在全國部分中、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證券公司破產案件座談會上的講話,被業內法律人士視為證券公司從行政處置到破產清算搭建法律途徑的主要闡釋。
奚曉明指出,證券類資產的處置是以經紀業務客戶的轉移為主線,通過對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彌補、與經紀業務緊密相關的證券營業部、服務部的變現處置,從而實現經紀業務客戶的轉移。證券類資產處置采用公開程序進行,處置收入應專戶儲存專項管理,原則上不得使用,留存到破產階段處理,并由清算組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行政清算組應當采取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化方式處置。在行政處置期間,對被處置的證券公司的資產保值、增值是行政清算組的一項重要職責。但是行政處置不同于破產程序,行政處置程序中的行為是否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將在破產程序中受到債權人的審查,如果一旦發現問題,如系因行政處置相關組織的失誤造成,將難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但奚曉明同時也強調,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對于有關組織在行政處置程序中依照法律和其他相關規定,對破產證券公司證券類資產及其他財產的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認可。這意味著,在問題券商的資產處置中,證券類資產的拍賣是先于破產程序啟動的,由于清算人最終成為買家,兼之而由于證券類資產在牛市里“咸魚翻身”,這部分資產應如何定價、如何分配自然引來不同理解,因而為行政清理的合法性帶來了無窮的問題。
至于包括自營證券以及其他資產,“證監會派出的清算組做的就是這些工作,公司的其他財產,包括房子、車子、自營證券、對外投資等都原封不動地放在那里,等著移交給法院做破產清算處置,其中的證券類資產處置只包括經紀業務客戶的轉移安排,自營證券不屬于這一范疇。”證監會有關人士表示。
“就算自營證券有盈利,除了要償還債權人,更多的是要看是不是合法收入。如果是通過操縱市場得到的收入,應被監管當局依法罰沒?!边@位人士說。
據《財經》記者了解,證監會已經對被托管問題券商相關的市場操縱做了立案處理。
漢唐之衰
昔日風光一時的漢唐證券由湛江證券和貴州證券合并而來,其創始人、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為吳克齡。吳本人也是這次潤達實業控股有限公司控告信達案的背后主角。
吳克齡生于1964年,河南南陽人,湖南財經學院畢業后進入農業銀行總行工作,后借調到國務院扶貧辦,以扶貧辦名義到海南創辦海南興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這是一家以在貧困地區興建工業園為主業的公司,啟動資金為農行的1億元貸款。
通過吳的一位同鄉相助,海南興達與香港華潤合資成立了海南潤達實業有限公司,之后改名為潤達實業控股有限公司,即漢唐證券的第一大股東,持有漢唐證券19.97%的股份。在華潤退出潤達后,“潤達實際上是吳克齡的私人公司。”知情人士說。
此后,吳克齡以海南潤達為載體,先進入彼時陷入困境的瓊能源(深圳交易所代碼:000502),之后,又以承債的形式收購了湛江證券。此后又染指貴州證券,并將兩家證券公司合并而成漢唐證券,注冊資本90120.74萬元。20名股東多為吳的關聯方和一致行動人。據知情者透露,這些關聯方多為吳克齡為漢唐增資擴股拉來的名義股東,還占用漢唐證券資金數億元。
成立之初的漢唐成績斐然。在被行政托管前一年,2003年的券商年度排行榜顯示,漢唐的業務綜合價值量排名由2002年的32位上升到2003年的第16位,在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下的綜合類券商中排名第二。但是漢唐的市場操作手法與南方證券如出一轍,即占據盡可能多的市場份額,“大者不死”,強調投行打品牌、經紀保本、投資賺錢。
所謂投資賺錢,指的就是“坐莊”。知情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2000年吳克齡與南方證券合作炒作瓊能源獲得利潤6000萬元。食髓知味,漢唐后炒作的股票包括從南方證券高位接來的恒大地產、南紡股份、銅峰電子、紅星發展、鄭州煤電等,除常林股份,其余大多深度套牢,動用資金高達幾十億元,基本來自于外部融資,即委托理財、三方監管、國債回購等。托管前夕,漢唐的股票余額僅十幾億元。
此外,漢唐內部管理失控,最后危機爆發于業內哄動一時的上?!?16事件”。
2004年8月16日,漢唐證券上海業務總部總經理顧翠華,率領數家上海本地的大客戶,在華聯大廈圍堵吳克齡和總裁叢蔚,要求解除委托合同。這場紛爭甚至驚動了上海警方。隨后,顧翠華通過自己掌控的漢唐證券上海中華路營業部,賣出了8億元左右國債,在當天就轉成客戶名下的股票和可轉債。
這造成當天漢唐證券即透支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8億元,加劇了漢唐原本存在的欠庫問題。8月17日,中央國債登記公司正式通知漢唐補庫,本已繃緊的漢唐資金鏈戛然而裂。證監會調查小組隨即進場。8月31日,深圳中院接受申請到上海交易所等地將漢唐名下的所有資產實施凍結。至9月3日,信達托管漢唐。
截至2004年9月3日,漢唐證券賬內賬外總資產為74.41億元,負債總額105.88億元,凈資產為-31.47億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缺口合計24.26億元,其中對登記結算公司清算備付金賬戶透支8.54億元,挪用客戶保證金15.72億元。
2005年5月14日,中國證監會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取消漢唐證券的證券業務許可,并責令其關閉。
2005年11月,證監會公布了對吳克齡、總裁宋建生、財務總監劉家明以及資金管理中心總經理金斌、代總裁叢蔚的行政處罰。
2007年6月7日,漢唐證券公司董事長吳克齡在醫院被警方帶走,總裁宋建生、財務總監劉家明和資金管理中心總經理金斌則在漢唐證券總部漢唐大廈被警方帶走。據警方開出的拘留通知書稱,該四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現已被羈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本刊記者 于寧 李箐整理
中關村的糊涂賬
中關村證券于2001年9月在改組汕頭證券的基礎上,引入了中關村科技、清華紫光等知名企業及從黑龍江到汕頭的21家企業加盟入股,與包括汕頭證券在內的原十家出資人共同組建而來,募集資金15.4億元,IT投資界名人段永基擔任董事長。
當時,中關村證券的對外宣傳口號是――要為北京中關村地區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發展的平臺。
由于股東分散,管理人員來自于不同公司,很多股東一直無法了解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對管理層失控,導致至今所有股東都對中關村證券的財務缺乏足夠的了解。幾次內部審計的結果都前后不一致、窟窿難以估量。
2004年12月31日,管理層提供的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顯示,公司累計虧損1010萬元,凈資產15.29億元;而2005年10月,管理層向審計小組提供的截至2005年8月31日的會計報表顯示,公司累計虧損又達6845萬元,凈資產14.72億元。
根據2005年11月公司內部作的一次審計報告,在中關村科技改組汕頭證券前,汕頭證券違規挪用客戶保證金總數高達9.93億元。而在中關村證券2001年1月15日的招股書中,對此一項僅概括為“占用了部分客戶保證金”。
這次審計結果顯示,股東出資中相當大一部分并未按照招股書中所言―――用于建設營業部和購置IT設備等,而是被用于償還汕頭證券遺留的舊賬。審計發現,中關村證券成立后,管理層動用募股資金中的3.1億元,分兩次填補此前汕頭證券挪用的客戶保證金,到2005年底仍有6.93億元的缺口。原汕頭證券遺留資產中存在大量不良債權,有近4億元無法收回。
在當初重組股東中,某些大股東認購股份的資金來源于銀行貸款。中關村證券卻在2003年至2005年間為上述單位支付銀行利息約1.0797億元。
內部審計亦發現,2001年重組之后,中關村證券就將業務分為表內和表外兩部分核算,表外的經營均通過關聯公司完成。
表外經營業務重點之一就是炒作股票健特生物(深圳交易所代碼:000416)。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關村證券共持有健特生物1082萬股,占流通股的2.65%,成為其第一大流通股。以健特生物10月23日收盤價2.91元計算,中關村證券持有健特生物股票市值達到約3150萬元。
此外,中關村證券將大量的委托理財業務未放入表內核算。受托業務都存在保本保底,最低保底收益率3.2%,最高保底收益率9.5%左右。賬內涉及受托本金16.9億元,賬外涉及受托本金7.6億元。
因為挪用了大量的客戶保證金、不堪委托理財的債務重負及內部的財務黑洞,2006年初,中關村證券危在旦夕。
2006年2月24日下午3時收市之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人員進駐北京中關村證券和中國科技證券,宣布對兩家券商托管清算。
2006年3月2日,《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登記公告》,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宣布委托金城同達律師事務所成立行政清理工作組和托管組,負責行政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