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調查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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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調查報告范文1

2014年初,我院對縣衛生監督局近年的衛生監督執法活動開展調查。清查和核復了縣衛生監督局2011年以來查辦的31起非法行醫案件,從中發現有5家醫療診所,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和個人從業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并被行政處罰3次,已涉嫌非法行醫罪。我院依法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發揮職能作用,遏制非法行醫,從而維護了正常的醫療市場秩序,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一、__縣非法行醫的現狀

非法行醫是指未取得合法執業資格的機構和個人擅自從事醫療診斷和治療等行為,其表現為無證行醫、醫療機構超出登記范圍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個人未取得執業資格或者超出登記核準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等行為。當前__縣非法行醫的情況較為突出,全縣涉嫌非法行醫共107家,其中城關25家,占23%;石花20家,占19%;五山17家,占16%;茨河13家,占12%;冷集12家,占11%;廟灘7家,占7%;盛康6家,占6%;開發區5家,占5%;趙灣2家,占2%;南河鎮、紫金鎮暫無,城區和交通發達鄉鎮是非法行醫的重災區。從非法行醫的領域來看,涉及按摩理療5家,占5%;牙科10家,占9%;綜合內科92家,占86%,綜合內科是非法行醫的主要方式。從持證情況來看,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師執業證 99家,占93%;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有醫師執業證 8家,占7%,非法行醫的特征明顯。從從業人員結構來看,原村醫 9人,占8%;退休鄉醫 7人,占7%;退休醫生 2人,占2%;在職醫生7 人,占7%;在職鄉醫1 人,占1%;未注冊鄉醫 5人,占5%;無業人員 76人,占71%,無業人員是非法行醫的主力軍。從文化程度和職稱來看,初中水平及以下文化程度82人,占77%;無職稱人員84人,占79%,低學歷、無職稱者占多數。

二、非法行醫的特點

通過調查走訪,發現我縣非法行醫呈現以下4個特點:一是非法行醫的場所重點在人口密集的城區和城鄉結合部,而偏遠的鄉村又是監管的盲點,他們以租房為主,診療設施條件普遍較差,醫療設備和消毒設施配備不齊,有的醫療區和生活區混雜,達不到消毒隔離的基本要求;二是從業人員主要是無業人員,沒有醫學學歷和從醫經驗,對醫學知識一知半解,只從事簡單慢性病治療、牙科診療、按摩理療等,診療操作技術不規范,容易誤診誤治,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三是基本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師執業證,大多以個體診所的形式出現,有的掛牌,有的不掛牌,收費較低,接診對象主要是地處偏遠醫療條件相對較差和經濟困難的群眾;四是以營利為目的,超條件截留病人,缺乏急救能力,有些診所不配備青霉素過敏的急救藥,甚至給病人使用青霉素不做皮試,造成了患者的傷亡。2013年6月16日18時許,本縣冷集鎮閆莊村村民左正進在本村二組楊興蓮處打針時,突然倒地,經搶救不治身亡。__縣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行醫罪將其刑事拘留,湖北同濟司法鑒定中心以420007005號鑒定書認定死者左正進為藥物過敏死亡。經調查,楊興蓮于2010年起在冷集鎮閆莊村村委會旁開設衛生室,位于閆莊村中心地帶,其所開設的衛生室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其本人無任何行醫資質,涉嫌非法行醫犯罪。

職位調查報告范文2

湘潭市事業單位行使行政職能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職責不清。行使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存在職能不清,職能交叉重疊現象。建設、規劃、城管、房產、國土、環保等部門均有反映有職能交叉重疊的問題。如:在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上,施工工地是建設局管,砂卵石、渣土運輸是城管局管,揚塵又是環保局管,看似都可以管,可又沒管到位。此外,職能不能適應新形式的要求?,F行機構設置的有關文件,未明確市農經處有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登記、發證等管理職能,使其對合作經濟組織的指導、管理難以到位;同時,由于機構設置在先,《農村土地承包法》出臺在后,現行機構設置的文件也未明確市農經處有負責《農村土地承包法》貫徹實施的職能?,F行機構設置的文件沒有明確市農業開發辦是農業開發政策、項目宏觀協調管理的職能,以致農業開發各自為政,既分散了資金,又缺乏相互配套銜接,行不成整體效益和聚集效應。

二是人員素質不高。目前,執法隊伍中人員大多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但系法律專業畢業的很少。特別是在一線執法的隊伍中,有些執法人員雖然經過崗前專業培訓,但缺乏系統性教育,法律知識仍然貧乏,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較低。在執法過程中出現了執法不公,執法不規范,服務意識差等問題。

三是經費不足。部分執法單位系自收自支雖然經費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但下撥經費的數額與所收規費的多少掛鉤。特別是財政部門只保障人員的基本工資和少量的辦公經費,致使這些執法單位辦案經費不足,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

原因:法律規定界限不清,執法主體地位弱化

一是法律法規界定不清。例如:法律、法規賦予農村合作經濟管理局的職能幾乎沒有。目前,其主要工作是村級財務管理、農民負擔的監督、《土地承包法》的實施。實際上,因村級財務由農經局管理與《會計法》相違,有的鄉鎮已移交財務所管理;農業稅實行零稅率后,農民負擔的監督職能也弱化。

二是執法主體地位被弱化。由于執法單位既行使行政執法監督職能,又從事事業職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這種角色的混淆,弱化了執法主體地位,有損于執法主體在社會公眾中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一些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出臺之前,是純粹的服務性事業單位,習慣于從事一些服務性工作。在擁有相應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后,仍然未從傳統的工作方法、思維習慣中跳出來,注重一些事物性、服務性工作,忽視了執法監督工作,從客觀上弱化了自身的執法主體地位。如《檔案法》從1987年頒布實施近20年了,但我市的檔案工作仍存在著重管理而輕執法監督的傾向,依法治檔亟待加強。

三是用人機制不活。大多數機關干部子弟就業時,往往把事業單位作為就業的最佳途徑,造成近親繁殖,引進人才少。

對策:界定執法職責,整合編制資源,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界定執法職責。各級政府要梳理執法依據,對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的執法依據進行分類排序、列明目錄,做到分類清晰,編排科學。梳理完畢的執法依據,除下發到相關部門外,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進行規范,將一部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許可工作收回行政機關;將一部分事業單位的機構性質重新明確為行政機構,暫時使用事業編制,不再按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將一部分事業單位的職責重新明確,除承擔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一些行政管理的輔、技術性、服務性工作外,不再承擔行政許可工作,從根本上解決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許可的問題。

職位調查報告范文3

關鍵詞:人民幣;防偽;調查;報告

中圖分類號:F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4)01-0083-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1.17

為進一步了解海南省公眾對人民幣防偽知識的掌握情況,中國人民銀行??谥行闹薪M織相關人員采取走訪和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對轄內公眾防偽知識掌握情況進行了調查分析,并針對調查情況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

一、樣本選擇分析

(一)假幣樣本分析

本次調查的假幣樣本偽造特征如下:

(二)調查樣本情況分析

1.調查地點和調查樣本數量

本次調查選擇在海南省??谑?、三亞市、瓊海市、儋州市和東方市等五個城市及其周邊鄉鎮、農村開展,調查樣本總人數為230人。

2.調查樣本基本情況分析

本次調查對象年齡在19~59歲之間,大部分調查樣本為具有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商業、服務業在職人員,半數調查樣本為常住農村地區人群,約七成調查樣本為日常性接觸現金人群。

二、假幣仿真度分析

(一)受硬幣普及率較低影響,硬幣假幣仿真度明顯高于紙幣假幣仿真度

調查結果顯示,調查樣本對假幣樣本的正確識別率很高,230個調查樣本對6張(枚)假幣樣本的平均誤識率僅為5.54%。

紙幣假幣仿真度較高的是4號假幣樣本(4.78%)、5號假幣樣本(3.91%)和3號假幣樣本(2.61%)。硬幣假幣(6號假幣樣本)仿真度為19.13%。由于海南地區硬幣普及率不高,調查樣本對硬幣防偽特征的熟識程度普遍低于對紙幣假幣防偽特征的熟識程度,調查結果顯示硬幣假幣仿真度明顯高于紙幣假幣仿真度。

(二)“固定人像水印”是知曉率最高的防偽特征,“膠印縮微文字”知曉率最低

調查結果顯示,具有明顯特點和容易辨識的防偽特征知曉率相對較高,更易于被公眾接受,而對于特點不明顯的防偽特征,由于需要借助專門的設備才能準確辨別,難于被公眾接受。知曉率較高的人民幣防偽特征是“固定人像水印”、“光變油墨面額數字”、“其他識別方法”(諸如聽紙幣聲音、揉搓紙張、手感),占比分別達到80%、61.74%和60.43%。而“膠印縮微文字”、“雙色異型橫號碼”、“膠印對印圖案”等防偽特征知曉率低,占比僅為1.74%、3.91%和13.48%。

(三)60歲以下人群知曉最多的防偽特征是“固定人像水印”,60歲以上人群知曉最多的是“光變油墨面額數字”

調查結果顯示,不同年齡段公眾對防偽特征知曉情況雖然有所區別,但都相對集中在“固定人像水印”、“光變油墨面額數字”和“其他識別方法”等防偽特征?!肮潭ㄈ讼袼 痹?2~18歲年齡段和19~59歲年齡段的知曉率分別為70.59%和82.67%,而在60歲以下年齡段僅為45.45%;“光變油墨面額數字”在19~59歲年齡段和60歲以上年齡段的知曉率分別達到了62.38%和81.82%。

調查發現公眾對樣幣真偽進行判別時,最先使用的方法是諸如聽紙幣聲音、揉搓紙張、手感等“其他識別方法”,“其他識別方法”在三個年齡段人群中的知曉率均較高,分別達到了52.94%、61.39%和54.55%;

(四)不同常住地點人群對人民幣防偽技術特征的知曉情況基本一致,知曉率最高的均為“固定人像水印”

“固定人像水印”在農村地區、城鄉結合部和城區人群的知曉率分別達到了75.86%、83.33%和84.52%,占比均為最高?!捌渌R別方法”在三個地區人群的知曉率也分別達到了50.86%、66.67%和71.43%。

(五)人民幣各防偽特征的正確使用率均在95%以上,60歲以上年齡段人群對人民幣防偽技術特征的正確使用率較高

人民幣各防偽特征的正確使用率較高,均在95%以上。其中,“膠印縮微文字”、“雙色異型橫號碼”和“膠印對印圖案”的使用率雖然僅為1.74%、3.91%和13.48%,但這三個特征的正確使用率均達到了100%。“白水印”、“凹印隱形面額數字”和“光變油墨面額數字”這三項防偽特征由于特點明顯,不易偽造,正確使用率分別達到了99.56%、99.69%和98.86%。

分年齡段來看,人民幣防偽特征正確使用率隨年齡段的增長呈上升趨勢。60歲以上年齡段人群對人民幣防偽特征的正確使用率普遍高于其他年齡段人群,其中“白水印”、“光變油墨面額數字”、“手工雕刻頭像”等幾個特征的正確使用率達到了100%。分常住地點來看,城鄉結合部人群對人民幣防偽技術特征的正確使用率略高于農村地區和城區人群,其中“白水印”、“光變油墨面額數字”、“凹印隱形面額數字”等幾個特征的正確使用率達到了100%。

(六)金融機構反假宣傳和電視報紙網絡媒體是主要的人民幣防偽特征了解渠道,前者最易被公眾接受

近年來,海南省內各金融機構加大了對人民幣防偽知識的現場宣傳和媒體宣傳力度。公眾了解人民幣防偽特征的主要渠道是金融機構反假宣傳和電視報紙網絡媒體,占比分別為28.7%和27.39%。相較于其他反假宣傳方式,將近四成的調查樣本更易于接受金融機構反假宣傳,接受專業培訓占比21.3%。

三、相關政策建議

(一)防偽技術以簡單易辯為主,擴大防偽特征受眾面

調查結果顯示,社會公眾對于“固定人像水印”、“光變油墨面額數字”等易于辨識的人民幣防偽特征的知曉率和使用率較高,而對于“膠印縮微文字”等在較短時間內利用常規手段難以辨識的防偽特征則知曉率和使用率相對較低。同時,聽紙幣聲音、揉搓紙張等簡單易辨的方式也是公眾常用的識別方法。因此,應持續創新人民幣防偽技術,盡量在人民幣上應用易于理解、辨識的防偽特征,擴大防偽特征的受眾面。

(二)加大硬幣推廣力度,普及硬幣防偽知識

目前,海南省硬幣普及程度遠比不上紙幣,加上硬幣沒有明顯的技術防偽特征,只能通過硬幣的制作質量、圖案、文字等特征來判斷真偽,導致社會公眾對硬幣真偽的辨識正確率較低。因此,應探索創新硬幣技術防偽手段,并持續加大硬幣推廣力度,在反假貨幣宣傳中普及硬幣防偽知識,提高社會公眾對硬幣的認識度。

(三)區分不同地域和不同人群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反假貨幣宣傳

一是建立以中小學校為基礎的社會反假貨幣宣傳培訓機制,可通過配合學校誠信教育,積極將反假貨幣宣傳的觸角伸向學校,大力培訓中小學的教師和學生,提高其個人及家庭的識假能力。二是城市地區反假宣傳既要強化金融機構宣傳,也要注重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渠道。可考慮開發諸如微博、微信、手機平臺等新型媒體推介渠道。三是農村地區反假宣傳以金融機構為主,在傳統營業網點宣傳的基礎上,把反假延伸到鄉村、田頭,通過真假幣對比,圖片展示、講解和咨詢,介紹人民幣的常識和假幣特征,提高農民群眾的反假意識和防偽識假能力[1]。

(四)建議創立全國性“愛護人民幣行動日”,形成法定性宣傳

近年來,人民幣受假幣的沖擊影響較大,部分社會公眾受到假幣的侵害,其原因之一是社會公眾對人民幣防偽知識了解有限,而僅靠人民銀行進行反假貨幣宣傳,宣傳的深度和廣度有所欠缺。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有效整合政府各部門資源,在機制建設,綜合治理、宣傳教育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本次調查顯示,社會公眾對愛護人民幣、反假貨幣宣傳仍存在較大的需求空間,98%的受訪者在接受調查的同時,主動接受調查者的宣傳,社會公眾對人民幣反假知識關注度極大,而反假貨幣宣傳與其它社會公益宣傳相比存在明顯差距。因此,我們建議應從國家法律法規層面確定每年某一天為法定“愛護人民幣行動日”,以此促使社會各階層、各行業自覺接受宣傳、關注宣傳,全面推動政府主動參與反假貨幣宣傳行為。

參考文獻:

[1]尹衛澤,黎云姿.由人民幣防偽特征公眾認知有效性調查引發的思考[J].時代金融,2013(17).

收稿日期:2013-11-24

作者簡介:陳衍文(1961-),男,海南文昌人;邢詒?。?983-),男,海南??谌耍焕枇荚疲?974-),男,海南瓊海人。以上作者均供職于

職位調查報告范文4

[論文關鍵詞]調查報告 證據 美國 德國 日本 反思 構建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定義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是指當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時,由有經驗并且能夠掌握一些專門心理學、教育學等知識的人對未成年人的涉案動機、家庭教育情況、社會關系網等各方面進行調查,做出一份客觀、全面的報告,供法官在審判未成年人案件時對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參考。

雖然我國確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起步較晚,但是其確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性不言而喻,值得我們進行研究。

(二)我國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理論基礎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確立理論基礎主要是謙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謙抑性是說只有當行為無法在窮盡了部門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進行規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線,并不能將所有行為歸于刑法規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會不良行為對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極為嚴重的影響,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階段習慣模仿他人或作出極端行為期望得到關愛,他們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沒有成年人那么嚴重,刑法盡量對其劃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時才用刑法進行懲罰。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罰,使他們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其再回歸社會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們造成心理創傷,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過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幾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了解他們的成長環境、家庭狀況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據這些信息對其進行評估,盡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給予處罰,而是通過其他有效途徑。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報復刑,它希望通過教育感化來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盡快的再社會化。未成年人正處于成長階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確的教育,改變之前的錯誤價值觀,以溫和的方式引導他們歸入正途,重新回歸社會才是預防犯罪和維護社會的雙贏。以暴制暴只會讓其自甘墮落,甚至開始產生抵觸情緒,報復社會。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能提供一個客觀中立的信息給法官,法官有依據對未成年人作出適當的量刑,給未成年人一個改造的機會。

(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最終呈現在法庭上是以書面形式出現的,那么調查報告是否屬于證據范疇,理論上有所爭議,實踐中也是理解各異。

一些學者提出社會調查結論中的品格證據具備訴訟證據要求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備了證據的內容和形式的客觀性,可以作為品格證據”。并把它歸為鑒定結論的一種表現形式。

另一些學者認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并不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之內,而且其制作帶有主觀性,并不是案件事實本身有客觀聯系,因此不能成為證據。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并未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的八種證據中,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它屬于證據或包含在八種證據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二,從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作用實際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說明未成年人的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一切社會信息,供法官量刑時參考,而證據是說明客觀犯罪事實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據;其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制作難免帶有主觀性,而證據應當是客觀的。因此,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并不是證據,而是一種量刑依據。

二、國外主要國家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研究

我國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晚,而國外少年法庭、緩刑官等類似制度已經發展相對成熟,可以說我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是“舶來品”,那么國外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研究現狀如何?

(一)國外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研究現狀

美國可以說是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發源地,因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與第一個少年法院均誕生于美國。美國的量刑前報告有專門的緩刑官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報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審中予以公開,由控辯雙方就此展開辯論,被害人對此有異議也可以辯論。緩刑官的量刑前報告雖然不具有約束力,但法官極為重視,往往依此判決。

在德國,雖然沒有緩刑官,但設立有青少年福利機構,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長發育狀況,福利機構可以主動啟動調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詳細全面的調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檢察官及其訴訟參與人提供。

日本還專門設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屬管轄,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負責審判和調解有關家庭的案件、審判未成年人保護案件、審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開始進行社會調查,來決定該案件是屬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還是未成年人保護處分案件。負責案件的調查官可以根據調查的需要向學校或者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照會,而且調查官不僅調查被告人,對被害人也應進行全面調查。

(二)對國外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反思

從國外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相關規定中我們可以發現他們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緩刑官還是福利機構,都有專門的負責調查機構,他們都處在控辯雙方之間,有其獨立性與中立性。其次,他們對調查內容規定得很詳細全面,不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事實,也包括與該行為事實有關的一切相關的社會家庭及其個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職權主義化,調查者作為司法行政人員,與法官保持著一種關系使得報告值得信任,如規定調查機構下設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權命令調查機構進行調查等等。國外許多學者認為:“正是少年司法中國家權力的福利性、監護性本質,決定了少年法院與法官必須以積極的態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會調查亦必須是職權主義式的,這種模式更能夠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p>

三、我國未成年人社會報告調查制度的現狀與構建

(一)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存在的問題

對比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相關部門還沒有將其作為一項專門制度進行系統化強制性的規定,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調查機構主體沒有專門規定。我國社會調查的主體在實踐中可以分為四類:控訴方、辯護方、社會團體組織和法院。調查主體往往呈現出多元化的狀況,很可能使社會調查工作走向兩個極端,一是重復調查,二是相互推諉。沒有專門的調查機構,那么就增加了調查的難度,比如說遇到跨地區調查就只能群龍無首,同時也使得調查人員的任意性增加,沒有經過專門培訓和任職的人員也在調查案件,那么這份調查報告就極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為量刑依據?

第二,調查報告啟動較晚,未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中。我國啟動調查制度的時間多是審判階段開始的,不像國外從立案開始就已經介入進行調查報告,介入時間越晚,極有可能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有所削弱。而且我國一向以羈押為常態,如果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在審判開始時才啟動,那么檢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該未成年人沒有取保候審等,就使得羈押狀態延續到審判階段,這段羈押時間的未成年人會不會被交叉感染、心靈受到影響等一些無形的傷害將無法衡量。 

第三,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決前除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法官和辯護律師外,其他人員是不能會見被告人的。此處并未規定調查員能否會見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調查員沒有會見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調查報告如何詳細完成?

(二)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構建

第一,設立專門的調查機構。筆者認為設立一個專門的調查機構,其聘用人員必須是有專門學習過相關知識的人員,由檢察院或法院對該機構予以監督,任何利害關系人發現調查人員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收受賄賂等行為可以舉報。該機構是中立在控辯雙方之間的,能夠保證調查結果的客觀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調查員所做的調查報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得到法官的重視與信任,不會使調查報告流于形式。

第二,調查內容應當規范化與公開化。調查員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時,應當保留調查的原始材料,被害人的一些與案件有關的社會情況也應根據需要進行調查,并且使材料規范化。制作結束后應當在法庭上予以公開,控辯雙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在必要時,還應當要求調查員出庭予以說明。

職位調查報告范文5

作為一名高職高專院校老師,筆者長期在關注高職高專院校學生就業情況,高職高專院校畢業生既無名牌大學耀眼的光環,也沒有令人羨慕的文憑,其就業狀況到底如何呢?從筆者了解的情況來看,學生畢業后根據所學專業,在相關行業工作的情況不多,有些學生工作一段時間后轉到其他行業發展,有些學生工作,重新回到待業狀態,甚至有些學生根本就沒有找到工作,也有些學生抱怨學校中所學知識沒有作用等。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學生職業能力的缺失應該是最為直接的原因。目前社會就業機會還是充足的,不少企業甚至是求賢若渴,但很多剛畢業學生的職業能力沒有達到企業需要的人才標準,形成了一方面大量剛畢業的學生生在招聘會中無功而返,另一方面企業有很多崗位卻招不到合適的人才,為了緩解這個矛盾,需要加強學生的基本職業能力教育[1]。

一、基本職業能力的內涵

基本職業能力也稱為職業核心能力,是人們職業生涯中除崗位專業能力之外的基本能力,它適用于各種職業,能適應崗位不斷變換,是伴隨人終身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從特點和內涵看,職業核心能力可分為社會能力和方法能力兩類。社會能力是經歷和構建社會關系、理解和感受他人奉獻與沖突,負責任的與他人相處的能力。指與他人交往、合作、共同生活和工作的能力。社會能力既是基本生存能力,又是基本發展能力,是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職業社會能力包括:與人交流(包括外語應用)、與人合作、解決問題、革新創新等能力。方法能力是指主要基于個人,一般有具體和明確的方式、手段、方法的能力。它主要指獨立學習、獲取新知識技能、處理信息的能力。方法能力是勞動者的基本發展能力,是在職業生涯中不斷獲取新的知識、信息、技能和掌握新方法的重要手段。職業方法能力包括:自我學習、信息處理、數字應用等能力[2]。

二、用人單位最關注的畢業生基本職業能力

面對社會中用人單位對人才的需求,高職畢業生如何提升自己的就業能力呢?要回答這一問題,須先知道用人單位目前的選才標準。研究人員利用高職畢業生回訪機會,對與我校有合作關系的用人單位,根據用人單位對高職高專院校畢業生基本職業能力需求進行問卷調查。本次調查一共發放119份問卷,收回102份問卷,其中有效問卷98份。以下是調查結果和對

職位調查報告范文6

一、問題之提出

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樣就使得原本活躍于各地少年司法實踐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正式被立法機關采納,也正式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從原本散落于各處的法律法規到如今法律層面上的正式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少年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的適用經驗,這對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著重要意義。雖然新刑訴法對社會調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這一規定僅僅具有原則性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社會調查的主體和社會調查的內容,但對于社會調查報告所應具有的法律屬性卻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不能明確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就會使各地司法機關產生不同的理解,進而制定出不同的實施細則。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破壞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削弱此項制度所應該具有的實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機關將其視為證據,可以在審理階段進行質證;而有的司法機關只將其視為量刑參考意見,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屬性自然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現有法律規制的條件下界定社會調查報告屬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難題。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不同界定及評析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源于實踐,其在施行初期并無普遍性法律的規制,所以各地司法機關對其法律屬性的認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蘭考縣法院將調查報告作為證據使用,允許訴訟參與人提出質疑,然后由社會調查員進行解答。而江蘇省的部分法院將社會調查員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對待,賦予其類似鑒定人的訴訟地位。隨著社會調查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理論界對其研究也越發深入,總結各地的司法實踐經驗,學界大體上將社會調查報告界定為三種不同屬性:即品格證據說、鑒定意見說、量刑參考說。

(一)品格證據說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較為普遍,其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調查或是品格調查,而調查的主要內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為品格證據。之所以認為社會調查就是品格調查,主要是從人身危險性的角度來進行考量的。因為品格是人身危險性的重要表征,“通過考察行為人的人格特點并加以科學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險性的評估更加準確、可靠”。那么為何要考慮人身危險性這一要素呢?這主要是和社會調查的目的有關。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的理論基點在于刑罰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他們的心理狀態往往不夠穩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響,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來潮、一時沖動等,他們所實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預謀和有計劃的,因此大多數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惡極”者。少年司法方針主要是考慮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這里就要放棄刑罰傳統上的報應和威懾功能,轉而找到案件處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結合點”。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將對其未來的教育改造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人格調查制度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其充分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通過審判前調查所獲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險性的表癥。”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內容便具有品格證據的性質。

筆者認為,產生于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其報告的法律屬性并不能簡單地納入“品格證據”的范疇。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也不能單純地等同于人格調查或品格調查制度。一是因為“品格證據”屬于“舶來”的法律詞語,其并沒有反映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規范中。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范來看,其法定證據種類中并不包含“品格證據”。如果將其納入現有的證據種類中,就會破壞證據適用的法定性。二是從《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內容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雖然“等”字屬于列舉未完,但從上述三個要素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方向不僅包括犯罪主體情況的調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調查。所以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險性只是社會調查的一個調查選項,將其統稱為“人格調查”不免會以偏概全。雖然社會調查以行為人為核心而展開,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但是其最終目的是并不只是對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分析和預測,它還包括行為人社會危險性方面的分析,而這其中顯然又會考慮眾多的社會因素。再者,因為個人生活經歷的多樣性也就決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內涵具有復雜性,決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會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會對人格的形成產生影響,人格調查實際上就是追蹤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軌跡,其并不能脫離社會屬性。三是要對“品格證據”作出正確的理解。雖然對其概念的表面含義不難理解,但作為英美證據法中的一個重要規則,它的適用卻十分復雜。“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證據的目的有二:一是證明案件的某些爭議事實或附隨事實,二是攻擊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還會對被告人的定罪過程產生影響。因為未成年人品格證據的提出會給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審理帶來風險,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它的調查內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而是犯罪原因的歸納,所以并不對定罪產生任何影響,主要作用是在刑罰個別化原則下對量刑和未來幫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訴法268條對社會調查的啟動并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條件。綜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證據”與我國少年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不可相提并論。

(二)鑒定意見說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一種特殊的鑒定意見,是近來不少學者的主張。“無論從形式、內容還是形成的過程來看,社會調查報告的類型視為鑒定意見都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定。國外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條規定:進行前款規定的調查,務必調查少年、監護人或者相關人員的人格、經歷、素質、環境,特別要有效運用少年鑒別所提供的關于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以及其他專門知識的鑒定結論。美國也是采用類似的做法,由鑒別中心或鑒別所負責社會調查工作?!痹诓糠值貐^的司法實踐中,也將社會調查員的地位等同于鑒定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

筆者不贊同上述說法,社會調查報告不能等同為一種特殊的鑒定意見。雖然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區社會調查工作由專業的社會工作者來承擔,其運用自身所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素養,對調查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和判斷形成一份高質量的社會調查報告,從某些方面看和傳統的司法鑒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下規定的鑒定意見并不具有包含社會調查報告的可能性。第一,因為根據《司法鑒定管理決定》的要求,我國對于鑒定機構的資格和條件有著原則性的要求。鑒定機構的設立和鑒定業務的開展必須要經過相關機構的登記和公告,鑒定人的資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規定。而且從現有規定看,我國鑒定工作根據鑒定對象可分為“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和“聲像資料類鑒定”。將社會調查強行納入鑒定意見,與現有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國的規定在我國使用。第二,鑒定意見為“鑒定人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斷”??梢钥闯?,案件事實也包含了定罪事實,即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鑒定等同于事實調查,也就是對與定罪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但是社會調查不涉及對被告人定罪情況的考慮,并不調查與犯罪構成有關的行為和結果事實。第三,從法律責任的角度考慮,如果鑒定人故意作出虛假鑒定或不實鑒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第268條也沒有規定虛假調查報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貿然認為其屬于鑒定意見,也不能將國外的制度不加辨別地適用于我國的司法實踐。將社會調查報告等同于鑒定意見,其在形式上是想將社會調查報告納入法定的證據種類,但實質上是將由專業性工作人員作出的調查報告等同于“專家意見書”,這樣也是不妥的,同證據能力法定化和證據形式法定化原則相悖。雖然其中會包含專家事實意見,但對案件事實卻不是親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三)量刑參考說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我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不涉及案件事實本身的調查,因為“調查報告的內容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責輕重等均無關聯,不能稱之為刑事證據,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痹摲N觀點立論的主要依據便是證據的基本特征。根據通說,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社會調查報告之所以不是證據,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關聯性。因為證據的關聯性是同案件事實存在的某種聯系,因為證據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產生的,它同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和客觀的聯系,對證明案情十分重要。而這里的案件事實正如上所述,主要是關于行為和結果的事實,是定罪事實。而社會調查所反映的內容卻同案件事實沒有必然和客觀的聯系,例如社會調查中關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實的發生雖然有某種聯系,但卻不是必然聯系,只是偶然或間接聯系。而且社會調查中必然會涉及到第三人對未成年人的評價,這些都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案件事實并沒有客觀的聯系。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同量刑參考的觀點避免了前兩種觀點的“違法”嫌疑,從現有的法律規范上來說,確實沒有突破證據的法定種類的限制。但這并不表明將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是沒有問題的。筆者認為,從社會調查報告本應具有的“應然法律效果”和“應然社會效果”來看,還是有很大問題存在的。如果將其視為一般的量刑參考意見,則難以發揮社會調查報告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最終使社會調查的適用效果“大幅縮水”。因為量刑參考意見只是在量刑階段作為一種特殊的訴訟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內容只能依據法官的自由心證予以采納。但是依據刑事訴訟的證明原則,一項訴訟材料在取得證據能力之后才可以對它的證明力運用自由心證進行綜合評判。而證據能力的獲得要經過法定的調查程序。那么量刑參考能否獲得證據能力?另外,控辯雙方如果對其真實性產生異議,能否適用質證程序?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問。因此筆者認為,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意見仍然不妥,因為不能對其內容的真實性經過法定程序的檢驗。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單純的量刑建議,勢必會使社會調查的內容形式化和單一化,使其無法真實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項情況,以至于法官無法把握刑罰的裁量和后期的幫教矯治,削弱社會調查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重新認識

上述幾種觀點都不能準確地界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這就需要以另一種視角來解析其法律屬性??梢哉f上述對社會調查報告屬性的認識都是在我國刑事訴訟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進行的。能否以另一種視角重新審視社會調查報告的屬性?筆者認為這是可行的。在這里首先要重新認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之重新認識――定罪與量刑的分離

之所以要重新認識社會調查制度,是從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發的。一般來說我國刑事訴訟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實的認定并不需要經過獨立的訴訟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量刑前社會調查的發展和成熟已經使少年刑事訴訟體現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離。之所以得出上述結論,一是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規范化和科學化,進而推進量刑程序相對獨立化。從社會調查的內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實,而是圍繞未成年人的個人家庭情況、社會環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來展開,這些因素都是量刑過程中法官所應考慮的酌定情節??紤]到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過程中或大或小的影響,加之對其未來人生發展的考量,法官必須在量刑時慎之又慎。繼續延續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無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節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將量刑從定罪程序中分離。二是因為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訴訟模式有法可依。根據《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院在審理活動中應當保證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或者辯護人委托有關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宣讀,并接受質證。從上述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對影響量刑的社會調查報告可以經過質證程序,說明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便是在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之重新認識

上述已經闡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報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生成的。社會調查報告適用于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屬性便是量刑證據材料,即用來證明量刑事實的載體。

有的學者認為,“社會調查不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實的調查,與案件本身沒有必然聯系。因而,顯而易見,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不是證據的屬性”。許多學者也認為社會調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實,所以其缺少證據所應該具有的關聯性。但筆者認為,上述結論都是在定罪量刑一體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區分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的基礎上作出的論斷。誠然,證據的關聯性必須要求證據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離模式下,在量刑過程中也存在相應的影響量刑的客觀事實,即量刑事實?!鞍讣聦崱蓖耆梢赃M行擴大解釋,可以分為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這兩個因素合起來就影響了一個案件的定罪量刑。這里所作出的擴大解釋是有法可依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的規定,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即包括了“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又包括“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這也就是說,影響量刑的事實完全屬于案件事實,而社會調查所記載的事實同定罪無關,但卻影響量刑事實的認定。

既然社會調查報告同量刑息息相關,那么接下來又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即社會調查報告是否就是量刑證據?筆者將其認定為量刑階段的證據材料,而不是量刑證據。此處關于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一方面會涉及到二者屬性的認定,另一方面也同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有關。

對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關鍵是要明晰證據的定義。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證據定義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這里的“材料”不是指證據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實有關聯性的材料,并且經過各種證據規則查證屬實。那些同案件事實無關聯,或者未經證據規則查證的材料,則是證據材料,它只是案件證據的“來源”,并不是證據本身。證據材料只有經過各種證明規則查證屬實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才能具有證明能力。因此,證據資料和證據之間應該有證明規則的鏈接。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接受質證,表明報告所記載的事項需要經過法定的證明規則來查證屬實,進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證據材料,并不是證據本身。因為證據材料只有經過法定的證據調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證明能力,接下來才能對有關事實進行認定,才能納入法官自由心證的范圍并成為裁決的依據,而那些未查證屬實的事項則被排除在證據之外。所以說,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只有經過法庭的質證程序后,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法官才會根據自己的自由心證對調查內容進行采納,那些被采納的內容才會對量刑事實的認定產生影響。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離,定罪程序在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下必須要對定罪事實堅持嚴格證明原則,對證據種類和取證方法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證據資料必須為法定證據種類,獲取這些證據資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規定。而量刑程序是一個獨立的階段,是在認定行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啟動的,所以其證據材料的認定不必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以自由證明即可,證據種類和取證方式不受法定證據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認定為量刑證據也要遵循一定的證明規則。

另一方面,從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內容來看,其也只是證據材料。因為社會調查報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況的多方面內容,包括成長經歷、監護教育、犯罪原因等許多情況,而這些內容又多具有社會屬性,其是通過調查員多方走訪而來的,其中必然摻雜著主觀的成分,加之調查報告一般都附有調查員的事實分析和法律建議,這其中也都包含眾多主觀因素。而證明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則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客觀性要求排除個人的主觀判斷,而且其來源必須保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則要求其同案件事實必須要有某種聯系;合法性則要求證據必須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現階段來說,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其并沒有規定詳細的調查程序,且其調查內容并不都具有客觀性,其中必然摻雜著被調查對象或調查員的主觀判斷。因此,現在就貿然承認其為“證據”則操之過急,其只是由眾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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