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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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數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數范文1

為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全面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年底以前在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照歷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補繳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由27%調整為33%,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由22%調整為25%,個人繳費費率由5%調整為8%。最低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檔案工資,本人實際工資低于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為準。

(三)調整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應全部納入保障范圍。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征地參保人員范圍內,對同期參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員養老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所需資金在征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所需資金在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征地參保人員和征地養老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已領取的養老金未超過本人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四)調整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凡與城鎮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享受相應待遇。

(五)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根據《*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將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1.建立農村企業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企業及其農籍職工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照6%、職工本人按照2%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建立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根據預期的待遇水平確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領取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導線,繳費標準隨待遇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對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補貼。

3.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年底前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滿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規定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籌集,確保發放。在《*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超過該辦法規定補助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按規定領取就業證、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以下簡稱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時應按照1%的費率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參加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當按規定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6.3%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調整完善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年,將在職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將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以后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調整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政策。按照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不同的個人賬戶注資標準。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480元,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60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資720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標準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從*年7月開始,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管理改為全市統一管理,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區縣分別籌集。籌資標準為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繳費基數的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統一經辦。公務員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助標準,公務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補助標準和起付標準均執行《*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

(三)調整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3.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從*年1月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學生兒童、無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和無養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納入保障范圍。城鎮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對于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五)建立農村企業及農籍職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推進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農村居民患病就醫按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三、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

將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分別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等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失業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參加失業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工傷保險制度

將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根據《*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按0.5%、1%、2%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調整確定基準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發生工傷后,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

將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享受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生育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六、建立目標考核制度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數范文2

第二條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醫療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共同繳納。

第三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以下簡稱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為主,住院醫療保險為輔的多層次醫療保險。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對醫療保險定點單位實行協議管理。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雇工)、自謀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和沒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都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用人單位新建、分立、合并,職工錄用、退休、解聘、調動的,均應在每月25日前攜帶相關資料到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不在用人單位生產工作崗位的人員,不得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身份掛靠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參加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雇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下同)為繳費基數,按8%的繳費率繳納;職工(雇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勞動報酬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為繳費基數,按2%的繳費率繳納。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5.8%的繳費率繳納。

第九條參保單位應于每年11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參保人員的當年度工資總額,由經辦機構審核后確定下年度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總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或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公布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確定。

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每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確定。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自謀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和沒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根據本人所參加險種,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公布的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合并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市地方稅務部門征繳或由經辦機構代征、財政部門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于每月10日前按照核定的繳費標準按月繳納,年終結算。職工(雇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代扣代繳。自謀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和沒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一次性繳納下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雇工)辦理參保手續后,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由征繳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按實補交欠繳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自謀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和沒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中斷的,應按辦理補繳手續之年繳費基數和相應險種的單位繳費率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辦理補繳手續后,繳費年限連續計算。補繳年限期間不計個人賬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其職工(雇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的,應由征繳部門按實際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之年的繳費基數和相應險種的單位繳費率補繳應參保而未參保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辦理補繳手續后,計算繳費年限。補繳年限期間不計個人賬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自參保之日起必須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退休,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連續繳費年限暫定為20年。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退休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或退休金的參保人員,在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時,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不足20年的,按規定繳費基數及繳費率一次性躉繳不足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參加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的人員,按躉繳當年繳費基數的8%一次性躉繳不足年限的醫療保險費,也可按每年繳費基數的8%逐年繳納。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按躉繳當年繳費基數的5.8%一次性躉繳不足年限的醫療保險費,也可按每年繳費基數的5.8%逐年繳納。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或退休金,但繼續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繼續逐年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在職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退休時,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變更登記手續,從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原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可轉辦統賬結合醫療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統賬結合醫療保險費,從辦理變更手續次月起享受統賬結合醫療保險待遇。轉辦時,應根據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實際參保年限一次性補足兩險種間差額,補繳后,原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補繳金額按補繳當年繳費基數的2.2%計算,一次性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全部并入統籌基金。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關系變更時,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應在當月25日前到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內工作調動的,應及時辦理醫療保險關系續接手續。參保人員因工作變動調離本市的,應憑有關調動(流動)證明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其個人賬戶結余資金隨同轉移或一次性發給本人。

外地參保人員調入本市的,憑外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提供的個人賬戶結存轉移單、繳費證明等有關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續接手續。原統籌地區的繳費基數和繳費率低于本市對應年度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率的差額部分,由本人在辦理續接手續時一次性補繳(不補計個人賬戶),補繳后,參保人員在外地的實際繳費年限方可和在我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合并計算。辦理醫療保險續接手續后,須連續繳費至退休。最低連續繳費年限滿20年,且轉入本市后的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可以享受我市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法定繼承人應及時到經辦機構結清欠繳的醫療保險費,辦理醫療保險注銷手續,并提取個人賬戶實際余額。已辦理注銷手續的人員,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再連續計算。

第十五條參保單位發生分立、兼并、租賃、承包等情形的,接收者或繼續經營者應當承擔其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及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單位破產時應當按規定優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在各單位預算資金中列支,企業在稅前列支。

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為參加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根據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和不同的年齡段按比例計入:

35周歲(含)以下按繳費基數的3%計入;36周歲至45周歲(含)按繳費基數的3.5%計入;46周歲至退休按繳費基數的4.5%計入;退休后按繳費基數的5%計入。

個人賬戶由經辦機構于每年年初一次性計入。首次參保的人員,當年度個人賬戶按實際參保時間計入。退休人員以實際到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轉退休變更登記手續的次月起計入。中斷繳費后續保補繳往年醫療保險費、轉險種補繳及因繳費單位未足額申報繳費基數和人數經稽核后補繳的,不補計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個人賬戶資金分為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余資金。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結轉使用或依法繼承。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個人自付費用、乙類藥品與診療項目個人自付費用和起付標準以上應由個人按比例自付的費用。

長期居住外地且未享受特殊病、慢性病專項門診醫療費補助或門診統籌待遇的退休人員,其歷年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現金方式支取。

第十九條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計入個人賬戶外,其余部分全部納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由經辦機構集中管理。

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及部分門診醫療費用。

第二十條建立風險調節基金,每年從統籌基金中提取3%作為風險調節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因重大流行性疾病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醫療費用及調劑統籌基金收不抵支。風險調節基金的使用,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確定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定點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置:二級及二級以上醫療機構600元,一級醫療機構500元,社區醫療服務站(所)和家庭病床300元。同一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從第二次起,按當次入住醫療機構起付標準依次遞減30%,最低不低于200元。長期連續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每90天計算一次。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40000元。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住院醫療費用,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內,由統籌基金分段按比例結付:超過起付標準10000元(含)以內,統籌基金分別按在職職工85%、退休人員90%的比例結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分別按在職職工90%、退休人員95%的比例結付。

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住院醫療費用累加計算。

因病情需要轉市外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或二級??贫c醫療機構就診,應由本市二級或??贫c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經辦機構核準后辦理轉院登記手續(危急病人可先轉院,并在轉院后15日內補辦登記手續)。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和支付標準的,參保人員個人先自付8%,再按規定報支。經批準轉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參保人員個人先自付15%后,再按轉外就診規定報支。未經經辦機構核準登記,擅自到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長期居住市外、探親或因公出差急癥患病不計外轉折率。

第二十二條建立門診醫療統籌制度

一、參加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當年計入資金用完后,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付600元后,再在規定的限額內,由統籌基金按比例結付。

(一)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普門診醫療費用,在2000元限額內分別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60%的比例結付;在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門診醫療費用,在2000元限額內分別按在職職工35%、退休人員45%的比例結付。本辦法實施后,不再辦理糖尿病、高血壓(II、Ⅲ期)、乙型活動性肝炎等慢性病的專項門診登記手續。

(二)已辦理慢性病專項門診登記手續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與申報疾病相對應的檢查、治療等專項門診醫療費用,在2000元限額內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60%的比例結付。上述兩項門診醫療待遇不重復享受,已辦理慢性病專項門診登記手續的人員,可根據自愿原則選擇上述兩項門診醫療待遇的其中一項。

(三)惡性腫瘤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門診復查及口服抗腫瘤藥物專項門診醫療費用,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70%的比例結付,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元。

二、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付1600元后,再在2000元限額內,由統籌基金按比例結付。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普門診醫療費用,分別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60%的比例結付;在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門診醫療費用,分別按在職職工35%、退休人員45%的比例結付。

第二十三條建立特殊病專項門診醫療補助制度

參加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的人員,部分特殊病種的專項門診醫療費用參照住院費用管理辦法結算。

參照住院費用管理辦法結算的特殊病種專項門診費用包括:重癥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藥物治療、惡性腫瘤放療及靜脈給藥化療、白內障超聲乳化手術等費用。其中:重癥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藥物治療費用,在一個年度內設一個起付段,起付標準為600元;白內障超聲乳化手術治療費用不設起付段。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部分特殊病種的專項門診費用由統籌基金限額補助。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重癥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物治療和惡性腫瘤放(化)療等專項門診費用,在一個結算年度內設一個起付段,起付標準為6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重癥尿毒癥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物專項門診治療費用年累計在30000元限額內、惡性腫瘤放(化)療專項門診治療費用年累計在4000元限額內,統籌基金補助50%。

上述特殊病患者應憑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的病歷、出院小結及相關資料及時向經辦機構申報,由經辦機構確認后享受專項門診醫療費補助待遇。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同一結算年度內,既發生住院醫療費用,又發生門診醫療統籌費用及特殊病專項門診醫療補助費用的,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醫療費用合并計算,超過4萬元以上的費用,統籌基金不再支付。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工傷事故(含職業?。┌l生的醫療費用;

二、交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醫療事故費用;

四、各類鑒定費用;

五、自殺、自傷、自殘、酗酒、打架、斗毆、吸毒及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已列入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生育和計劃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參保人員在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參加本統籌地區以外的社會醫療保險已報支部分的醫療費用;

九、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支范圍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于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次月起,6個月后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自謀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原市屬國有、集體改制破產企業失業人員除外),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過渡期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過渡期為二年。參保對象于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次月起,6個月后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的50%;滿二年后,全額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經辦機構從中斷繳費的次月起凍結中斷繳費人員的醫保IC卡,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不滿12個月(含)的,于辦理續保、補繳手續的次月起繼續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超過12個月的,于辦理續保、補繳手續的次月起六個月后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門診醫療統籌支付標準及特殊病專項門診醫療補助的范圍和標準,可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及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定點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就醫、兼顧需要、公平競爭的原則,制定醫療保險定點單位設置規劃。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實行協議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和服務權限,并根據各定點單位的醫療保險管理水平和定點服務信譽等級等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同時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經辦機構共同做好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應憑本人身份證和基本醫療保險IC卡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診或購藥。長期工作或居住市外的參保人員,應在其工作或居住地選擇1~3所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報經辦機構審核、登記后作為本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探親或因公出差患病急診時,可在探親或出差當地一級及一級以上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辦理家庭病床手續的,應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報經辦機構審核批準。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結算支付。

一、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醫療費用,過基本醫療保險IC卡刷卡結算,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應由個人賬戶支付的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其余部分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二、參保人員轉外就診及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后,憑有效票據、病歷資料、費用清單及相關證明等在規定時間內到經辦機構按規定結報。

三、基本醫療費用按年度結算,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算年度。

第三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訂。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對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定額結算、按月預結、年終考核”的結算辦法,對定點零售藥店實行“按月預結、年終考核”,具體結算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利息收入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十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經辦機構的人員工資和醫療保險的事業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第四十一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定期對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二條建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藥監、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定期檢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加強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繳納,包括征繳管理、監督檢查和罰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定點服務協議,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及服務協議約定,按情節輕重責令改正,追回經濟損失和違約金,暫停醫保服務,終止醫保服務協議;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致使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或者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流失和被截留、擠占、挪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參保人員騙取、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違規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訴訟。

第四十八條建立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所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均須參加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并及時足額繳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繳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年60元。應由個人繳納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統一由單位于每年初代扣代繳,退休(托管)人員于每年初由養老金(生活費)發放單位代扣代繳,其他人員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所繳納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同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劃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累計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在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內,由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10萬元部分按85%比例支付,10萬元至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20萬元)部分按90%比例支付。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標準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標準,可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四十九條分別建立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及離休干部、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專項基金。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市、鎮(鄉)財政安排。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企業職工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享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從企業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離休干部、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費用實行社會統籌,離休干部、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專項基金按規定支付。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離休干部、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管理等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五十條職工因工傷和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的,由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的,仍由所在單位從原資金列支渠道按規定支付。

第五十一條原在市屬國有、集體企業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實施基準日前或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關閉之日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退休和按省政府139號令規定領取生活費并在改制破產時領取一次性醫藥費的人員及企業改制破產時符合托管條件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資金由市財政逐年劃撥。、兩鎮的鎮屬企業改制(破產)前退休的人員參照執行,所需資金由兩鎮財政承擔。

第五十二條建立社會醫療救助機制。民政部門和各級工會組織要過社會捐贈、職工互助、財政扶助,多渠道籌集醫療救助資金,對因醫療費用開支過多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保和特困職工等群體,給予適當救助。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數范文3

為進一步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切實解決鎮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發[200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鎮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提出如下意見,望遵照執行。

一、醫療保險參保范圍。鎮街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包括教育、衛生等)、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按照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范圍全員參保。駐鎮街各部門已隨其市級主管部門參保的,不再重新辦理參保手續。

二、醫療保險繳費和待遇。各鎮街可以根據經濟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選擇不同的繳費標準參保,繳費標準與醫療保險待遇相對應。

1、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繳費標準參保。即以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單位繳納6%,個人繳納2%。醫療保險設置個人帳戶,職工享受住院統籌等待遇。

2、按《*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繳費標準參保。即職工個人不繳費,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的4%繳費。醫療保險不設個人帳戶,職工享受住院統籌等待遇。繳費工資基數按養老保險繳納基數確定。

3、不論選擇哪種繳費標準參保,都要同時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統籌。由職工個人(不分在職退休)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費,享受大病醫療救助待遇。

4、鎮街機關、教育系統職工參保,單位繳費部分由鎮、街財政負擔。衛生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單位繳費部分由誰負擔,由鎮街確定。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單位統一代扣代繳。

5、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于每月十日前統一繳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三、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的辦理。各鎮街在摸清單位及人員情況的基礎上,將應參保單位及其職工與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人員相核對,按核對無誤后的人員范圍由鎮街政府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參保手續。

四、實施的時間。從2005年3月份起,各鎮街年底前全部參保。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數范文4

為做好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促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現將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繳費比例。機關事業單位(包括社會團體,下同)以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費總額之和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繳納。所征收基金按規定劃入職工個人賬戶后,剩余部分劃入統籌基金。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2%的比例繳納,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個人帳戶的建帳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企業以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5%的比例繳納,城鎮個體勞動者按照企業繳費比例執行,所征收基金全部劃入統籌基金。

退休(包括退職和按月領取養老金,下同)人員個人不繳費。

二、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中斷繳費不滿6個月的,從重新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的,須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前的繳費年限可視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

三、12月31日前已經退休的參保人員(含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其醫保連續繳費年限不足25年、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在今年6月底前由其單位或本人按補繳時的標準(含高額補充醫療保險費)一次性補足相應繳費年限費用,逾期未按規定補繳的暫停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參保人員門診就醫須持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卡,未持卡就醫或在非門診統籌定點單位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門診統籌定點單位暫定為:已定點的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縣婦幼保健所、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參保人員患病住院期間不同時享受門診醫療待遇。

五、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及派駐外地人員,可在安置地或派駐地選擇1-3家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特約醫療機構。在本人選擇的特約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可按規定報銷。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數范文5

《**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舟政發〔2000〕161號)實施6年來,總體運行平穩,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得到了保證。隨著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構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的工作仍須加強。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根據《浙江省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浙政〔2000〕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范圍和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參加本市城鎮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范圍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城鎮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養)人員;

(二)破產、拍賣等主體不再存在的企業退休人員;

(三)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

(四)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五)由本人繳費參加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其他人員。

二、適當調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繳費年限

(一)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數目前仍按舟政〔2000〕161號文件有關規定確定;到2010年時統一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二)繳費比例。

1.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比例從4%調整到5.5%。

2.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及由本人繳費參加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原破產、拍賣等主體不再存在的企業退休(養)等人員,到2010年時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5.5%。目前實行定額繳費逐年提高的辦法,每年的定額繳費額度由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三)繳費年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其實際繳費年限由15年調整到20年。

1.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期間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按舟政〔2000〕161號文件有關規定處理。

2.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中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重新參保繳費的,在按月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滿6個月后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建立繳費年限與享受待遇相結合的長效機制

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

(二)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達到20年。

參保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應以辦理預繳時上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5%一次性預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繼續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20年,在繳費期間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又未辦理養老保險延繳手續和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次月起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四、降低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住院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三級醫療機構由2000元下降到1600元;二級(含二級)醫療機構由1800元下降到1400元;二級以下醫療機構由原來的1600元下降至1000元。

參保人員年度內2次或2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從第2次住院起減半計算,即: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含二級)醫療機構700元;二級以下醫療機構500元。

因患各類惡性腫瘤需進行多次住院放、化療治療的,每90天為一次結算期,其實際發生的醫療費,按住院時的定點醫療機構最高等級計算一次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住院時間跨年度的,以出院之日作為計算年度。

五、實行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統籌管理

符合規定的退休人員當年度門診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負,累計自負額度暫定為1200元。超過1200元至1.5萬元(含)的部分:不足70周歲的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50%,70周歲(含)以上的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55%;1.5萬元以上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70%。

六、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

參保人員因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由統籌基金支付70%,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75%;年度內醫療費累計超過4萬元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支付90%。

七、異地就醫管理

在職職工駐外地工作和退休人員異地居住達到6個月以上,可按規定申請1-2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另外再申請兩家作為治療相應疾病的定點醫療機構。在外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再按規定報銷。

八、其他

(一)參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強化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穩步推進征繳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時收繳;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進行監督,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二)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執行醫保政策,認真履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降低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質量。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數范文6

    一、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在職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和市醫療保險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以下統稱在職職工),均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并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在職職工應當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醫療保險費。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 %的, 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60 %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 %計繳。

    私營企業在職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繳費基數,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稅務部門上一年度規定的私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計稅工資標準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并每年予以公布。

    三、在職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為扣繳,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征收其他社會保險費時統一征收。

    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職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應當單獨核算。具體使用辦法由市醫療保險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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