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內部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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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內部管理制度范文1

【關鍵詞】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事業單位參保;研究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3-051-01

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相應的提升,但隨著老齡化的突出,許多職工對于自身醫療保險也越來越關注,并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社會醫療保險即國家根據相關法律與法規,針對收益勞動者患病時所提供的基本醫療保障,是社會保險中非常重要的組成要素。

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現狀與涉及的幾種原則

直至上世紀末期,我國的城鎮職工仍然在實行勞保醫療與公費醫療,即企業職工到醫院治病時只需繳納掛號費,由企業承擔其他的所有費用。而政府機關與其下屬機構,以及社會團體內部的職工則為免費醫療,由各級政府承擔其醫療費用。但是這樣的醫療保險政策存在著明顯的弊端,不僅對單位及其職員都沒有較強約束力,醫療資源浪費的情況十分突出,而且在職工的就醫情況方面,也沒有進行嚴格的監查,企業在醫療費用方面承擔了過重的經濟負擔,這與我國市場經濟這一體制出現了矛盾。

為減少醫療費用支出,使企業經濟負擔有所減輕,上世紀八十年代起,我國開始逐漸改革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并先后選擇了幾個省市作為試點,使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朝著逐漸完善的方向前行。實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需要遵循以下四個原則:其一,基本的醫療保險水平必須適應我國國情;其二,所有城鎮職工都必須參保,采取屬地管理模式;其三,醫療保險的費用由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其四,醫?;鹨詡€人賬戶結合社會統籌的方式實行。

三、事業單位參保優缺點分析

(一)事業單位參保的優點

事業單位參保的優點主要覆蓋單位及個人。首先,事業單位參保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職工負擔,解決其后顧之憂。在此保險制度之下,職工能夠安心的工作,提升其生產效率的同時,還能提高其工作的積極性。其次,事業單位參保使職工享受到醫療保障。醫療保障具有相對穩定的特征,并不受企業經濟狀況影響。再次,事業單位參保能控制和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參保之后,制定了相對完善的管理制度,使職工就診趨于規范化。此外,事業單位參保也能穩定醫療費用的支出。通過明確繳費比例與繳費基數,使費用繳納額能夠提前預知。加之醫療結算由相關管理部門直接負責,還能消除審核矛盾,使單位處于穩定狀態。

(二)事業單位參保的缺點

盡管事業單位參保具有其十分明顯的優點,但對于職工個人而言,仍然存在著許多弊端和影響。首先,事業單位參保之后,其職工看病時就無法擁有自應用其所需藥物,而是會受制度限制。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已經明確規定了職工用藥、看病以及報銷等程序,要求用藥范圍必須同醫保保持高度一致。然而,這樣的規定卻很難得以有效執行,因而普遍出現人為的放寬規定等情況。

其次,事業單位參保使重大疾病的整體保障水平相對下降。假使職工只參加大額的醫療救助與基本的醫療保險,那么針對某些重病職工,其每年都必須支出高于三十萬元的醫療使用費,參保對其影響相對較大。而假如該員工能夠重復加入公務員的醫療保險,則該職工所獲得的醫保水平就會相對提升,然而治根不治本,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其壓力,就整體而言,比單位參保之前能獲的保障額度都有明顯的下降。

再次,事業單位參保使許多退休職工感到巨大阻力。通常情況下,事業單位內部醫保水平取決于其實際經濟狀況,因而存在著明顯的不穩定性特征。許多臨退休職工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形成過度依靠單位的依賴感,因此無法正確評估單位所處境地、所遇困難以及改革總趨勢。再加之參保之后個人看病已經不是由單位全額報銷,其余的家庭福利也不復存在,進而感到巨大阻力。

最后,事業單位參保會使各自醫療管理出現區別,各個事業單位之間就會出現攀比心理。當前,除了我國極少數發達省市之外,絕大部分事業單位、行政機關都很少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還有部分事業單位采取自行制定醫療制度的方式進行內部管理。有的單位實行定額使用的方式,即每一年均給予職工定額的使用權,針對超出的部分,須按比例進行報銷。同時也有部分單位沒有設置報銷的限額,根據比例給予職工全額報銷。而在不同制度的影響之下,許多事業單位內部職工就會以其他的單位作為衡量標準和參照物,形成攀比心理,這種現象在退休職工群體中更為突出。

四、事業單位參保方案

結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及事業單位參?,F狀,結合職工實際所需,筆者提出了下面幾種事業單位參保方案。

第一種:基本的醫療保險聯合大額的醫療救助共同參保。這一種參保方案具有投入和產出都相對較高的特點,但其保障水平卻十分有限,可以適用于每年的醫療支出費用多余三十萬的職工,或者是門診費用偏多的職工同樣適宜。

第二種:基本的醫療保險聯合大額的醫療救助共同參保之外,再結合單位補助。這一種參保方案主要是在第一種參保方案的基礎上進行設想,并在第一種參保方案的實踐過程中再由單位支出部分資金,用以補助身患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較高的職工,幫助其解決醫療開支方面的問題。

第三種:基本的醫療保險聯合大額的醫療救助共同參保之外,再結合公務員的醫療補助。這一種保險方案在保障水平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投入產出相對偏低。假如參保經費能夠獲得財政支持,或是已經有明確的經費渠道,則可根據單位情況選擇使用第三種參保方案。

社會團體內部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省省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制定《*省省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省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在穗單位、銀行系統在穗單位、省屬在穗單位(包括在穗的省直主管部門,省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屬集團公司、國有企業及其在穗下屬單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無主管部門的單位以及*省工商業聯合會會員單位和掛靠省人才服務中心的人員等。

第三條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符合《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按申請人學歷、所學專業、畢業年限等條件的不同,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直接申領。

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包括會計學或各類會計專業,另外還包括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和審計專業,下同)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可以直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必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

(二)培訓和考試后申領。

1、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超過2年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必須通過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不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合格后申領。

3、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必須按照規定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合格后申領。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分為會計專業知識考試和會計技能考試兩大類:第一類是會計專業知識考試,包括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和會計實務三個內容。第二類是會計技能考試,是指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考試。

第二章會計專業知識培訓管理

第四條為加強對在穗省單位會計專業知識培訓工作的管理,規范培訓市場,維護廣大會計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省財政廳對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培訓機構實行備案和量化測評管理。

第五條備案管理。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培訓機構,可填報《*省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機構申請表》,向省財政廳申請成為省屬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省財政廳將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發放備案通知,并對其進行備案管理。

(一)必須是省屬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辦學機構或省財政廳授權或委托的培訓機構;

(二)要有固定的教學場所和必備的教學設施(自有或有5年以上租約),用于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專業知識培訓場地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三)教學管理機構健全,有3人以上的專職教務工作人員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四)會計專業知識教學人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任課老師應有3人以上具有講師或會計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其余應有會計專業助理講師(助教)或會計初級專業技術資格。任課老師應有不低于2年的教學經驗。

(五)有固的培訓生源,每期培訓人數不得少于100人(含100人)。

第六條量化測評管理。每年1月份,定點培訓機構必須填報《*省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機構量化測評表》,以下簡稱《測評表》)。省財政廳會計處將對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機構進行量化測評。

(一)量化測評對象: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機構。

(二)量化測評主要內容:

1、定點培訓機構是否有健全的會計專業知識培訓的教學管理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2、是否認真聽取學員的意見,并積極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

3、教學人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具有專業資格和不低于2年的教學經驗;

4、是否使用指定教材,在培訓中是否搭售非指定輔導資料;

5、各科面授培訓課時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6、教學秩序、考試秩序是否良好;

7、是否違反有關收費標準亂收費;

8、是否存在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三)量化測評方法:

1、測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1月,省財政廳會計處將當年的《測評表》下發給各定點培訓機構。

2、各定點培訓機構先根據《測評表》的項目采取逐項逐條計分方法進行自評打分,并將自評得分填寫在《測評表》的“自測得分”欄內,同時附“測評依據”欄要求的相關材料及書面總結于當年2月15日前報省財政廳會計處。

3、省財政廳會計處根據各定點培訓機構上報的《測評表》,結合各定點培訓機構的實際表現,填寫“實際得分”欄,然后計算測評得分,確定測評結果。

4、測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測評實際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為優秀,80分以上的(含80分)為合格。

5、凡是該年度未招生未開展培訓工作的培訓機構,該年度不參加測評。

6、對測評結果為優秀的培訓機構頒發“*省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培訓優秀培訓機構”證書;對測評分數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的培訓機構,暫停招生辦班一年,進行內部整改;對測評分數在70分以下的,取消其定培訓資格,取消資格后兩年內不允許舉辦會計專業知識培訓班,兩年后經過重新申請,并備案后,才可繼續舉辦會計專業知識培訓班。每年測評情況將向社會公布。

7、凡是被暫停招生辦班或取消定點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仍然繼續招生辦班的,將給予以下處罰:

(1)由省財政廳發文對違規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并通知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建議給予有關責任人處分;

(2)違規辦班的3年內不準許開展培訓工作;

(3)全額退還參加培訓的學員的學費。

8、定點培訓機構印制、刊登培訓招生簡單或廣告前,必須將招生簡章及廣告的有關內容報送省財政廳會計處備案。

第七條定點培訓機構應統一采用省財政廳組織編寫的*省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培訓教材(《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和《人計實務》)進行教學培訓。

第八條定點培訓機構必須在規定的培訓地點對規定的培訓對象進行教學培訓工作,不得向外擴展分點,不得擴大培訓范圍,也不得將培訓工作轉托其他單位。

第九條定點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章會計專業知識考試管理

第十條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考試工作由省財政廳會計處授權的考試機構負責。各定點培訓機構應根據省財政廳會計處及其授權的考試機構的要求,按照考務管理辦法,認真做好有關工作??荚嚈C構的主要職責:

(一)對省財政廳會計處負責,接受省財政會計處的監督和指導。

(二)負責每期考試的組織工作。

1、接受各定點培訓機構的考試報名。

2、監督各定點培訓機構做好各項考前考務的準備工作,并發放準考證。

3、考試當天安排巡考人員到各定點培訓機構巡考,負責監督各考場的考試紀律及試卷的運送和保管工作。

4、負責全體考生的試卷的評卷及登分工作。

(三)向省財政廳會計處提供附有考生成績的合格考生花名冊備查。

(四)向合格考生收取有關資料并按有關規定代辦申請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五)填寫合格考生的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成績合格證,統一報送省財政廳會計處復核蓋章。

(六)每年2月10日前將上年考試工作情況(兩次考試)以書面形式報告省財政廳會計處。

第十一條省屬會計專業知識考試一年組織兩次,分別在6月份和12月份的第3個星期六和星期天舉行。

第十二條考場設在各定點培訓機構。

第十三條考試試題由定點培訓機構派出的具有講師或會計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教學人員組成的命題小組命題,試題于考前半個月內報省財政廳會計處審核備案,并由省財政廳會計處負責印刷、封裝。

第十四條參加會計專業知識考試的考生必須三科考試同時通過方為有效,考試成績合格者由省財政廳頒發統一印制的《*省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2年,全省通用。

持《*省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書》者可在該證有效期內連同持有的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會計技能(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管理

第十五條會計技能考試是指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考試。

第十六條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時對會計技能的要求:

(一)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可以直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必參加技能培訓和考試。

(二)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超過2年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必須通過參加會計技能培訓和考試后,才可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即必須提供會計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證書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三)不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必須通過參加會計技能培訓和考試后,才可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即必須提供會計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證書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一次年檢時,原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持有珠算(五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且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證人員,以及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之日起2年內(含2年)直接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且未參加過會計電算化學習的持證人員,必須再參加會計電算化初級知識培訓和考試,同時提供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方可通過年檢。

第十八條根據《關于開展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的通知》(粵財會[*]40號)文件規定,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也將作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一個專項內容。根據該文件精神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具體要求,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和考試將與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結合進行。即,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二次年檢時,已持有初絨有會計電算化考試成績合格證書且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證人員,應再參加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和考試。

第十九條省屬會計電算化培訓機構的認定、對會計電算化培訓的教學要求以及辦證管理辦法等詳見即將印發的《*省省屬單位會計電算化培訓管理辦法》。

第五章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

第二十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包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一)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人員必須具備《實施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條件。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管理。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被聘用從事會計工作后,必須在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年檢制度,年檢工作原則上每2年進行一次。凡年檢年份新領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可不參加當年的年檢,該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第一次年檢時間為下一個年檢年份。

會計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培訓,取得培訓證書后才能參加年檢。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按《*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粵財會[*]42號)和省財政廳當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已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因工作單位發生變更時,應當持有有效證明,按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省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實行發證機關、省屬辦證機構、初審機構三級管理制度,各級機構名稱及其管轄范圍。

第一級,省財政廳為省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發證機關,負責審核頒發省屬辦證機構報送的證書。

第二級,省財政廳授權有關部門設立省屬辦證機構,負責受理省屬初審機構提交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第三級,各中央在穗單位,省級銀行,省直主管部門,省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屬集團公司、國有企業為省屬初審機構,負責本系統內在穗人員辦證資料的收集、初審,然后向省屬辦證機構統一代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事項。省屬初審機構應按要求填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省屬初審機構申請表》向省屬辦證機構申請備案。

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統一向省屬辦證機構申請辦理本單位在穗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省會計函授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省財政廳外經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營企業協會、*省人才服務中心和*省工商業聯合會等為省財政廳授權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省屬辦證機構。

(一)*省會計函授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負責辦理中央在穗單位、銀行系統在穗單位、省屬在穗單位(包括在穗在省直主管部門,省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屬集團公司、國有企業及其在穗下屬單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股份制企業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二)*省財政廳外經處,負責辦理在*省工商管理局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營企業協會,負責辦理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且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四)*省人才服務中心,負責辦理其受托管理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五)*省工商業聯合會,負責辦理其會員單位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六)其他經驗特別授權的機構負責辦理其授權范圍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各省屬辦證機構必須接受省財政廳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每年年度終于后15日內,各省屬辦證機構應將上年度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省財政廳。

第二十三條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事項需提交的資料。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1、填寫一式二份《*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

2、交本人近期小一寸正面彩色照片三張(兩張貼申請表,一張用于辦證);

3、本人身份證或者暫住證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

4、規定的學歷證書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知識(《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考試合格證書和會計技能(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合格證書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

5、發證機關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會計人員的注冊,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1、填寫一式三份《*省會計人員注冊登記表》;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辦后退還)及復印件;

3、發證機關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年檢,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1、填寫一式二份《*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表》;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辦后退還)及復印件;

3、《*省會計電算化初級知識培訓合格證》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證人員第一次年檢時提交);

4、《*省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合格證》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證人員第二次年檢時提交);

5、接受年檢年度繼續教育學習證書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

6、接受年檢年度獎勵或處分情況的證明材料(審后退還)及復印件;

7、接受年檢年度申請人其他需說明的證明材料(審后退還)及復印件(包括學歷、會計職稱及專業技術資格變更等事項);

8、發證機關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單位變更登記,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1、填寫一式四份《*省會計人員單位變更登記表》;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辦后退還)及復印件;

3、發證機關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辦理的程序:

(一)申請人員將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有關資料遞交省屬初審機構;

(二)省屬初審機構收集整理統一遞交省屬辦證機構;

(三)省屬辦證機構進行審查、錄入、打印后報送發證機關;

社會團體內部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服務,根據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動者求職與就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職與就業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五條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第六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可憑本人身份證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或直接聯系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

第七條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用人單位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并出示相關證明。

第八條勞動者應當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國家鼓勵勞動者在就業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鼓勵城鎮初高中畢業生在就業前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

國家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和相應服務。

第三章招用人員

第九條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第十條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一)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

(二)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

(三)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徑。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或者參加招聘洽談會時,應當提供招用人員簡章,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受用人單位委托的證明。

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公開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信息和使用勞動者的技術、智力成果,須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虛假招聘廣告;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臺港澳人員后,應當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為其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在外國人入境前,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申請就業許可,經批準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方可招用。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崗位必須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國內暫無適當人選的崗位,并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根據政府制定的發展計劃,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就業服務計劃,推動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服務項目,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服務,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并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經辦促進就業的相關事務。

第二十五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拓展服務功能,根據用人單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務:

(一)招聘用人指導服務;

(二)招聘服務;

(三)跨地區人員招聘服務;

(四)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專業;

(五)勞動保障事務服務;

(六)為滿足用人單位需求開發的其他就業服務項目。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勞動保障事務業務,須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職業指導工作,配備專(兼)職職業指導工作人員,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指導服務。

職業指導工作人員經過專業資格培訓并考核合格,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職業指導工作提供相應的設施和條件,推動職業指導工作的開展,加強對職業指導工作的宣傳。

第二十八條職業指導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國家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人力資源市場狀況咨詢;

(二)幫助勞動者了解職業狀況,掌握求職方法,確定擇業方向,增強擇業能力;

(三)向勞動者提出培訓建議,為其提供職業培訓相關信息;

(四)開展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素質和特點的測試,并對其職業能力進行評價;

(五)對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及退出現役的軍人等就業群體提供專門的職業指導服務;

(六)對大中專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學生的職業指導工作提供咨詢和服務;

(七)對準備從事個體勞動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勞動者提供創業咨詢服務;

(八)為用人單位提供選擇招聘方法、確定用人條件和標準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導;

(九)為職業培訓機構確立培訓方向和專業設置等提供咨詢參考。

第二十九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和就業、失業狀況統計工作。

第三十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針對特定就業群體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組織實施專項計劃。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在一定時期內為不同類型的勞動者、就業困難對象或用人單位集中組織活動,開展專項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以組織開展促進就業的專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綜合場所,集中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并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基層服務窗口,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并承擔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就業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使用全國統一標識。

第三十二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服務功能,統一服務流程,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范和標準,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和服務技能培訓,組織職業指導人員、職業信息分析人員、勞動保障協理員等專業人員參加相應職業資格培訓。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標準和規范,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在城市內實現就業服務、失業保險、就業培訓信息共享和公共就業服務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實現與勞動工資信息、社會保險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培訓信息、人力資源市場分析信息的制度,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以及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化建設統一要求,逐步實現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聯網。其中,城市應當按照勞動保障數據中心建設的要求,實現網絡和數據資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省級監測中心,對轄區內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勞動保障部設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全國監測中心,對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和分析。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定期對其完成各項任務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第三十七條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預算編制的規定,依法編制公共就業服務年度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申請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扶持經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社會各界提供的捐贈和資助,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服務,應當規范管理,嚴格控制服務收費。確需收費的,具體項目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負責為殘疾勞動者提供相關就業服務,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殘疾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工作。

第五章就業援助

第四十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劃,對就業援助對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本規定所稱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對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

對援助對象的認定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就業援助對象范圍制定。

第四十一條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第四十二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制度,通過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技能培訓等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在公益性崗位上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第四十三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零就業家庭即時崗位援助制度,通過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各類就業崗位等措施,及時向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四條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就業援助對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就業援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援助責任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

第六章職業中介服務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本規定所稱職業中介機構,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性組織。

政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

第四十六條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

經批準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職業中介許可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并免費發放。

第四十八條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注冊資本(金)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的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經批準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實行年度審驗。

職業中介機構的具體設立條件、審批和年度審驗程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設立許可程序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后,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勞動者;

(三)開展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服務;

(四)收集和職業供求信息;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職業信息服務;

(六)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七)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五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職業中介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第五十六條職業中介機構租用場地舉辦大規模職業招聘洽談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向批準其設立的機關報告。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對入場招聘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真實性和招用人員簡章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五十七條職業中介機構為特定對象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梢越o予補貼的公益性就業服務的范圍、對象、服務效果和補貼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五)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經審批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定期組織對其服務信用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職業中介機構開展工作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在誠信服務、優質服務和公益等方面表現突出的職業中介機構和個人,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以及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就業與失業管理

第六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工作,建立專門臺帳,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并做好相應統計工作。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

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就業登記的具體內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及相關手續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程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

第六十三條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第六十四條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培訓。

第六十五條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七)各地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第六十六條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十)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各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罰則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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