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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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責任保險 醫療糾紛 醫療責任保險

近年來國內醫療糾紛呈不斷上升之勢,醫療糾紛投訴已成為全國10大投訴熱點之一。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的資料統計,消費者對醫療糾紛的投訴2015年是2731件, 2016年上升到7879件。醫療服務領域特有的專業性較強、風險性較高,行外人士對醫學知識知之甚少,對醫療行業的高風險性也缺乏應有的理解。因此,在一些醫療糾紛處理中,受害人往往心力交瘁,深感權益難保;而醫療方則鳴冤叫屈,憤憤不平;就連司法機關亦覺無所適從,相似案件的判決卻大相徑庭。上述情況表明,醫療糾紛處理步入困境在所難免。

醫療糾紛的上升趨勢及其處理困境已引起醫學界和法學界的共同關注,與之相關的學術探討與司法實踐也成為新聞媒介的焦點。其中既有依據市場經濟條件的法治需求,對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法律制度的困難與非議,也不乏借助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模式,對我國醫療糾紛法律框架的有益設計。本文擬從醫療責任保險的適法性、醫療責任保險的公正性、醫療責任保險的預防性三個層次予以闡述,以期拋磚引玉。

一、醫療責任保險的適法性

醫療服務行業是高風險性的行業,這就決定了醫療糾紛的不可避免。醫療服務行業的高風險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醫療服務的對象是患者,醫療行為直接面對的是患者的生命或身體,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就很有可能造成醫療差錯甚至醫療事故,從而給患者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二是由于人類對疾病的認知能力不足和對醫學科學技術的掌握局限,醫療意外和醫療并發癥時有發生,而患者及其家屬對此并不充分理解,過高的期望值與現實醫療效果的差距更加劇了醫療糾紛的頻發。

危險的發生通常給人類社會帶來災害,人類在長期同危險作斗爭的過程中力圖把握危險發生的規律,并由此創設出了諸如避免危險、預防危險、自留危險、集合危險、中和危險及轉移危險等多種危險處理方式。保險作為一種間接轉移危險的方式,作為一項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制度,在近代社會得到長足發展并越來越受到現代社會的青睞。

二、醫療責任保險的公正性

醫療糾紛處理的困境,關鍵在于現行的醫療事故鑒定機制有礙公正。醫療糾紛是一類技術性很強的案件,由于涉及到專門的醫學知識,而處理者(法院、仲裁機構等)往往不具備這方面的素質,因此專家鑒定就顯得極為重要,甚至是案件勝負的決定性因素。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三級鑒定體制,鑒定委員會成員所在醫院必定與被鑒定醫院同在一個地區,鑒定委員會成員必定與涉事醫務人員屬于相同或相近專業。鑒定方與被鑒定方這種同行加近鄰關系,將不可避免地影響鑒定的客觀公正。涉事醫務人員可以通過各種關系請求鑒定者網開一面,而鑒定者出于和事故責任者直接熟識或間接認識,同時也擔心自己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很可能有求于對方,往往手下留情。

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使醫院相對超脫于以往與患者直接對立的地位,轉而由患者與保險人直接發生保險賠償金的請求與給付關系。因責任保險的目的在于分散和轉移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承擔的責任,有學者指出責任保險具有第三人性的特征。即責任保險性質上為第三人保險,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是責任保險合同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礎。沒有第三人,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無從發生。為了避免鑒定不公的困境,投保人與保險人可以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由第三人或者保險人與第三人共同選擇鑒定方式和鑒定機構,這樣被鑒定方在無需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和無法選擇鑒定機構的前提下,對鑒定結論施加影響的動力和可能性大為減少。

保險中的先予給付制度也有利于對醫療糾紛的公正處理?!侗kU法》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特別規定了保險人的先予給付義務。綜觀醫療糾紛的處理,失信的鑒定結論、偏向的行政調處、繁鎖的司法裁判、艱難的執行氛圍,使受害人要討個說法,不僅要承受長期的精神痛苦,更要負擔巨大的債務壓力,不少受害人只得忍氣吞聲,知難而退。保險人的先予給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解受害人的不利處境,為其獲得公正賠償抗爭到底提供便利。

三、醫療責任保險的預防性

醫療糾紛重在預防,完善的醫療責任保險機制有助于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從源頭上解決醫療糾紛的上升走向和處理困境。大多數醫療糾紛的出現與醫務人員的責任性不強和醫療技術水平不高有關。

醫療責任保險的建立,使醫療糾紛的解決步入法制化軌道,杜絕醫療糾紛的“私了”陋習。醫療糾紛的“私了”現象比較普遍,原因在于醫院方顧及名聲,寧愿花錢買平安;患者方處于弱者地位,希望通過“私了”實際多得到點經濟賠償。醫療糾紛的“私了”主要弊端在于:一是不宜分清責任,掩蓋了醫院方可能存在的醫療過失行為。醫院方不會從醫療過失中吸取教訓,涉事醫務人員也往往逃避承擔責任。二是個別患者的私利一旦得不到滿足,往往會采取非法手段,擾亂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甚至圍毆醫務人員。醫療糾紛向“私了”告別,能夠促使醫院樹立法制觀念,自覺查找自身不足,有針對性地加強醫院的管理,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

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還有利于醫院開展技術創新,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由于醫療行業的高風險性,在現行體制下,醫院和醫生都怕卷入醫療糾紛,不愿冒醫療風險,對危重患者和疑難雜癥能推就推,能轉則轉,許多醫療創新的機會白白丟失了。醫療責任保險的法制化醫療糾紛處理模式,為醫務人員開展醫療創新撐腰壯膽,有利于促進醫學事業的進步,最終既造?;颊哂纸档歪t療事故。

醫療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中一種相對較為年輕的險種,由于主客觀的因素尚不為人們所熟知,但它作為一種醫療糾紛解決的新路徑,其所具有的適法性、公正性和預防性,目前已引起保險業界的廣泛重視。筆者有理由相信,醫療責任保險的市場前景將是廣闊的。

參考文獻:

[1]孫慕義.醫學大法學[M].成都: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2012.

[2]覃有土.保險法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2

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解決糾紛方式的缺陷

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對醫療糾紛處理設計了3種模式:“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訴訟”?!稐l例》實施已有7年,這3種解決方式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1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2006―2008年,浦東新區涉及賠償的醫患糾紛共1 525起,其中1 283起(84.13%)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但存在問題較多。① 患者及其家屬往往醫學、法律專業知識欠缺,或無法第一時間掌握病歷資料,因此無法獲得對等的協商地位。與醫院進行協商時,院方往往不積極承認錯誤,甚至以居高臨下的姿態與家屬達成和解,常以撫慰金、補償金的方式代替賠償金。② 自行協商簽署的協議法律效力不強,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由于醫患雙方協商的基礎和動機不一致、不對稱、不協調,造成毀約或重新向法院現象屢有發生。③ 協商的辦法難以避免部分患方漫天要價。由于醫療機構和患者方的信息不對稱,加上醫療機構在糾紛處理的某些環節上處置不當,導致矛盾激化,甚至發生“暴力維權”現象。醫療機構為避免醫療秩序被嚴重打亂,往往采取息事寧人的做法,這就易產生“大鬧多給錢、小鬧少給錢、不鬧不給錢”實際效果,也造成類似糾紛不同醫院賠償額度相差數倍的弊病。④ 沒有法定鑒定結論及有關部門的參與,即使與患者達成賠償或補償協議,醫療機構也擔心國有資產流失。

1.2 行政調解

以專業化、高效率為特征的行政調解卻日漸式微,未能達到制度設計者預期的目的。浦東新區1 525起涉及賠償的醫療糾紛中,行政調解僅為11起,占0.72%。究其原因:①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法律定位不明確,行政調解的范圍過窄。依據《條例》規定只能調解已經定性為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同時《條例》對調解機構的組成、性質、調解人員的選任、調解的具體規則和時限等重要程序均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關于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職責的規定,更沒有當調解機構不履行調解職能時當事人救濟如何解決的規定[1];加之行政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積極性不高。②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主體缺乏中立性,社會認同度較低[2]。根據國務院1994年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采取全方位的監督管理。這樣衛生行政部門既是整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機構,又是醫療機構的主辦機構。這種“管辦不分”的體制使得很多患者在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時不愿意申請行政調解,其原因就在于認為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上級,難以公正調解。在部門保護主義及行業本位主義的影響下,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糾紛裁決的公正性也確實令人質疑。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的主要精力應當放在加強對醫療行業的監管,加強事前預防,而不是著重事后解決醫患糾紛。③ 醫療機構對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醫療糾紛心存疑慮。一是發生醫療事故要接受處罰;二是根據2007年實施的《上海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即使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執業行為中存在違規行為也有可能予以扣分處理,這樣不僅影響擴大而且扣滿一定分值將面臨暫緩校驗甚至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風險。所以一些醫療機構寧可通過訴訟和私了也不愿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1.3 訴訟途徑

浦東新區1 525起涉及賠償的醫療糾紛中,經訴訟途徑解決的有109起,占7.14%。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也面臨諸多問題:① 訴訟成本高、周期長和剛性化,訴訟中醫患關系往往進一步破壞,影響社會和諧。② 醫患雙方的隱私權得不到保障。③ 當訴訟不是被作為糾紛解決的最終途徑,而是被普遍作為第一甚至唯一的選擇時,糾紛解決的成本和效益凸現出來。國際上公認,裁判是一種很奢侈的糾紛解決方式。當基層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當事人又不能接受司法處理結果時,就不可避免地出現申訴、上訪。近幾年涉法涉訴的醫患糾紛中部分無理纏訴者獲得了額外利益;另一方面,在司法終局裁決之后,再增設行政性救濟手段,不符國際公認的司法是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原則,有損法律的權威性。

2 醫療責任保險化解醫患糾紛的局限性

2002年,上海率先實行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制度,引入保險機制介入醫患糾紛與醫療事故的處理工作。2007年8月,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監會發出通知,為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在化解醫療風險、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和促進醫學科學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要求各級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本著“積極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在全國推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充分依靠第三方化解醫療風險,減少醫患糾紛,改善醫療執業環境。雖然醫責險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從幾年實踐來看,存在諸多問題。

2.1 醫院沒有真正從醫療糾紛中解脫

投保醫療責任險后,許多醫院希望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方只找保險公司理賠,不要找醫院。事實上,大部分患者認為醫院是發生醫療損害的責任人,即使醫院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患者還是要到醫院來討說法,醫院仍然無法擺脫面對患者質疑的局面。同時,繁瑣的保險和理賠手續,使醫院感到投保后的工作甚至多于醫院自己單獨處理醫療糾紛的工作。保險公司基于商業利益考慮,設置的網點和配備的專業人員數遠不能滿足醫療機構的需要;雖然保險條款規定,必要時保險人可以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者處理索賠事宜,但保險公司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處理,醫院仍需花大量精力來協調,致使醫院仍然未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

2.2 缺乏中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3]

通過中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確定三方認可的賠償金額,是醫療責任保險發揮作用的前提。發生醫療糾紛后,及時認定損害賠償并使受害人從保險人處得到償付,直接關系到醫療責任保險的實際運行效果。但從目前看,尚缺乏適合醫療責任保險運行需要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

2.3 保險公司并不是真正意義的第三方

在糾紛調解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趨利性決定了它得不到患方的認可。醫療損害事件發生后,患者家屬不愿與保險公司打交道,認為醫院是最終解決問題的單位。

3 第三方調解的困境

由于醫療糾紛的復雜性以及現有醫療糾紛處理途徑的種種缺陷,人們紛紛探索第三方處理醫療糾紛的新途徑。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全國各地相繼成立了“醫療或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處理醫患糾紛,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浦東新區于2006年8月起成立了“浦東新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調委)。3年來,醫調委共接待來電、來訪860人次,成功化解新區范圍內棘手、復雜的醫患糾紛240余起,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書173份,賠償金額達800余萬元,至今無一例反悔。人民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補充途徑,減輕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及醫院的壓力;同時,醫調委在處理醫患糾紛中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有效地維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3年來的工作實踐證實,醫調委為浦東新區的醫患糾紛雙方當事人,構筑了一個便捷的醫患和諧綠色通道。當然,作為新生事物,在運作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3.1 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調解隊伍

在醫患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中,人民調解員應是懂法律、醫學知識的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一定的調解經驗和調解技巧。從體制和機制上確保建立一支長期穩定的高素質的調解員隊伍,是推進人民調解方式、化解醫患糾紛的關鍵。

3.2 辦公經費的保障是基礎

浦東新區醫調委辦公經費在政府財政中單獨立項,辦公經費充裕。但從全國各地的醫調委運作情況來看,普遍辦公經費不足。如全國影響較大的“山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嚴重受制于辦公經費不足。有些醫調委的辦公經費由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提供,這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第三方了,其調解的公正性難免受影響。

3.3 缺乏統一的調解標準

由于人民調解采取“模糊”的處理方式,雙方只是對于賠償數額達成和解,沒有對醫療事件進行鑒定和定性。在實際處理糾紛過程中主要依據糾紛具體訴求、醫患雙方情緒、社會背景以及維穩工作要求等進行調解,這客觀上造成了調解工作彈性過大,只要醫院認可,類似糾紛不同醫療機構賠償額可相差數倍。調解結果與保險相關規定難以協調,增大了理賠的難度。

3.4 整合醫療責任保險處理工作

醫調委的建立是對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一種積極有效的探索,它的存在是對醫療責任保險有益的補充。醫調委化解糾紛所需資金主要由醫療機構提供,缺乏理賠資金的保障,有些糾紛錯過了糾紛化解的最佳時機,在一定程度制約了化解效果和后期發展。醫療責任保險處理中心掌控理賠資金,但由于體制上的原因,理賠滯后,周期較長,其中立地位不被患方認可,這直接制約了醫療責任險的發展。醫調委與醫療責任險處理中心兩者需加強協調,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勢,以常態的工作體制予以合作的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4 成立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

浦東新區的醫患調處中心,是民辦非企業性質的金融保險介入第三方調處醫患矛盾的社團組織。2007年10月10日,衛生部召開例行新聞會指出:“各地通過建立第三方機構來調處醫療糾紛的辦法是值得肯定的,衛生部也希望各地積極探索,化解目前在醫療過程中出現的醫療糾紛,以及一些造成醫患雙方都為難的問題?!?/p>

今年初,上海市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將全部醫患糾紛納入醫患糾紛調解中心”的議案。2009年5月,由上海市處理突出矛盾與會議辦公室會同市衛生局、市政法委和市金融辦,聯合開展“上海市醫患矛盾第三方調解機制研究”,組成聯合調研組,積極穩步推進第三方調解工作。

2009年6月4日,由上海市聯席辦公室領導帶隊到浦東新區進行“金融和保險介入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調研,對于第三方調解機制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浦東新區按照上級要求,經過前期調研論證,在浦東新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利用上海已實施多年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化解醫患糾紛工作綜合配套長效機制, 向新區發改委提出成立“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的設想。

4.1 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醫患糾紛調處中心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預防、有效化解、妥善處置我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維護我區正常的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浦東平安建設。

堅持思想教育與法治教育相結合,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對法律負責與對人民群眾負責相結合,調解疏導與依法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同時,按照“法要維護,事要解決”的總體指導思想,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妥善處理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

4.2 組織形式和服務范圍

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為民辦非企業性質、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由司法局和衛生局批準,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中心”所有事務的管理與監督由衛生局和司法局批準成立的理事會負責。業務范圍:① 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負責受理浦東新區范圍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的調解處理和保險理賠。② 在浦東新區成立醫療行業聯盟(一級、二級、三級醫院均參加),負責向各醫療機構收取年度保費,并向保險公司集中投保。③ 承擔醫患糾紛的調查分析、調解及醫患糾紛的預防宣教培訓工作。④ 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例,由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符合理賠條件的進行理賠。⑤ 所提供的服務一律不收費。

4.3 工作目標和特色優勢

① 該組織是獨立于政府、醫院、自然人及司法組織外的第三方組織,浦東新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患糾紛與事故的理賠均由該組織統一運作。這樣既能將醫患糾紛引出醫療機構,又將理賠標準相對統一,避免類似糾紛不同醫療機構賠償額度差額過大的弊病。② 該組織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客觀、全面、真實地了解新區范圍內發生的醫患糾紛及醫療事故,做到早期干預、及時處理,避免矛盾升級。③ 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由具有醫學專業、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和保險業人員組成,保證了調處糾紛的專業性。由于該組織權事一致,調查、理賠周期短,同時也有效解決理賠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等問題,是對現有醫責險運行模式的完善和補充。調解成功后簽署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

5 建議

以人民調解協會為設置單位,建立由保險公司托管的醫療糾紛專項基金。由浦東新區政府發文,制訂《浦東新區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規定》,規范新區醫患糾紛處理程序。2002年《條例》頒布以來,各級醫療機構均成立了病人服務中心或醫療糾紛接待處理辦公室,對于賠償金額較小的糾紛由醫院處理,使中心能重點處理復雜疑難糾紛。但中心對醫院處理的賠償糾紛應加強指導和監管。

遵循社會互助共濟、醫患共同參與、醫療損害全覆蓋、風險全解決的方針,建立醫療執業責任保險制度,設立醫療風險保險準備金。資金組成:① 各醫療機構根據業務總收入按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② 醫務人員自己繳納的保險費(根據各單位醫療執業責任風險確定)。③ 新區政府為醫務人員提供一定數量的補充醫療保險,新區政府從保穩基金撥出部分??钛a充醫療風險準備金。各醫療機構繳納保費在保險制度運行1年后,根據賠付情況調整繳納保費的費率。

對于醫療意外等醫療風險可采取病人、政府、社會團體多渠道籌資,鼓勵并推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機制。醫療意外的發生率遠高于航空、交通等其他行業,可仿效這些行業的做法分散和轉移風險。

對于醫療事故,可以通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轉移,而純粹的醫療意外可以通過患者購買意外保險的方式轉移。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醫療意外保險現階段適合采用低保費、低補償、廣覆蓋的辦法,讓更多的投保者得到補償[4]。建議用立法的形式制訂《醫療意外基本保險條例》,根據門診、住院、手術或按病種制訂相應的保險金額、繳費標準和繳費方式,并實行強制保險。 患方因投保醫療意外傷害保險而獲得了一定的經濟補償,但他們仍可以通過調處中心或向法院提訟請求判定醫方依照公平責任原則分擔一定的風險和責任。

在醫療事故及糾紛中往往存在著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當事人利用協商有可能規避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逃避法律制裁。有必要完善監管的環節,堵塞監管的漏洞。

政府的指導和扶持是調處中心成功運作的重要保障。① 通過立法保障第三方醫療援助機構的法律地位。② 完善我國醫療立法,解決醫療糾紛處理中的司法二元化的問題。③ 政府有關部門應規范第三方調處機構的工作程序。④ 政府為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提供經費保障。⑤ 政府為醫療機構執業和醫療糾紛調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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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舒廣偉.現行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的實證分析[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32(6):41-44.

[3]史麗波,楊愛榮,趙聰.醫療責任險對化解醫患糾紛的作用分析[J].中國醫學倫理學,2009,22(2):19.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軍隊醫院;投訴;對策

1主要問題

1.1為部隊服務觀念淡漠

少數醫務人員為軍隊服務認識模糊,存在有軍隊服務“吃虧”的思想。對軍隊傷病員“惜用”現象還比較普遍,尤其是該用的藥沒有用上的情況比較多,“優先不優質,同病不同治”的問題比較明顯。有的單位把總部規定的用藥范圍當作“高限”,一旦超出,審批手續極為繁瑣。

1.2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

臨床查體不全面、輔助檢查不到位,對急癥、危重病人的救治不及時,尤其對某些必要的陽性體征不予描述而導致漏診發生。

1.3基礎醫療質量存在薄弱環節

部分醫務人員制度意識淡漠,三級檢診、會診、死亡病例討論等規章制度不落實,工作中敷衍了事,復制病例,醫囑不詳,體格檢查記錄中出現不規范用語,病程記錄不能反映病情變化,錯寫日期,多處漏寫等。

1.4醫療技術水平不高

隨著高精尖設備的廣泛應用,少數醫務人員對自身業務素質要求有所下降,特別是部分外科醫生,對常見內科疾病缺乏應有的認識,延誤了病程救治。

1.5對外有償服務不規范

部分醫院對合作項目等新事物、新問題缺乏正確的認識,在管理上放任自流,個別醫院屢次在地方媒體進行醫療廣告宣傳,且廣告中存在不實內容。

1.6醫療糾紛處理力度不大

個別醫院對醫療糾紛遷就放任,獎罰不明,甚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了事情也不上報,花點錢“私了”。有的醫療糾紛遷延時間長達5年,至今未得到圓滿解決,導致個別患者反復上訪,造成不良影響。

1.7醫德醫風還存在問題

少數醫務人員對自身要求不嚴,有收受“紅包”“回扣”的現象。醫療作風簡單粗暴,服務態度冷淡等問題依然存在。

2主要原因

2.1醫源性醫療糾紛

2.1.1部分醫務人員服務態度生硬、缺乏服務意識、解釋不全面、不耐心,造成惡性刺激,當就診病人對診療效果不滿意時,即轉化為醫療糾紛。

2.1.2術前談話交待不詳,對危重病人或特殊體質病人服務不周;診治過程中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發生誤診誤治造成不良后果。

2.1.3醫療技術水平不高和臨床經驗不足,技術操作不熟練,違反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延誤搶救。

2.1.4不遵守保護性醫療制度,醫療文書涂改或不完整,隨便議論病情及預后,對病人家屬提出的問題答復不一致釀成醫療糾紛。

2.2非醫源性醫療糾紛

2.2.1亂開診斷證明書或病休假證明。

2.2.2少數病人道德品質低下,不尊重醫務人員,故意挑剔、刁難而引發醫療糾紛。

2.2.3相關法律法規滯后,使無理取鬧案例增多。

2.2.4患者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受經濟利益驅動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患方單純以醫療為借口,謀求經濟賠償者增多。

2.2.5不廉潔行醫,收受病人錢物,一旦發生不良后果,病人及家屬萌發對醫務人員的不滿情緒,造成醫療糾紛。

2.2.6對糾紛一味推拖,只求息事寧人,缺乏有效手段,對事故責任人獎罰不明,造成事故反復發生。

3防范策略

3.1各級領導高度重視

醫療缺陷的投訴居高不下,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醫院在醫療管理、服務質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一些投訴和糾紛久拖不決,或患者家屬反復越級上訪,不僅耗費了醫患雙方大量的精力,而且干擾了各級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有的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醫院要把醫療糾紛的防范和處理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點工作,常抓常議。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正確地處理好以醫療糾紛為重點的來信來訪。針對當前醫療糾紛明顯上升的特點,要結合醫療事故、糾紛實例,及時進行有關醫療法律法規教育,重點學習《條例》的內涵及其在醫院抓好醫療安全質量中的意義,增強醫務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和醫療糾紛的觀念。

3.2樹立科學發展觀

轉變觀念,科學定位規模,不能貪大求全,要建立適應市場的快速應變機制,發揮學科優勢,以質取勝,走“高效、低耗、優質”的建設發展道路。

3.3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

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思想觀念,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與病人的溝通,及時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征得患者的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的醫患關系。要把提高醫療技術水平作為重點來抓,大力加強技術建設,鼓勵業務創新,發展特色醫療。

3.4提高醫務人員業務素質

重視人才培養,將全面培養與重點培養相結合,專業培訓與基礎培訓相結合,提高整體素質。根據本地區不同層次、不同規格、不同類型的衛生需求,確立培養目標,制定培養方案。堅持醫學繼續教育,搞好在職培訓,特別是加強對青年醫務人員的帶教和繼續教育工作,抓好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三基”訓練,提高醫療護理質量。健全激勵機制,重用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重獎貢獻突出的拔尖人才,調動廣大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3.5嚴格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管理控制網絡,制定詳細的質控計劃,簽訂《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責任書》,明確分工,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各級人員職責、值班、檢診等規章制度,應該作為醫療管理經常性強調的內容,不斷加強醫務人員執行的自覺性,養成良好的執行規章制度的習慣。

3.6強化醫療安全意識

充分發揮醫院科、處、院三級管理網絡作用,始終繃緊醫療安全這根弦,自覺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把醫療護理各個環節,防止事故和差錯的發生,從“源頭”上減少糾紛。在管理中要增強環節意識,尤其是圍手’術期醫療安全工作,切實抓好術前關、術中關、術后關的管理。醫院要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布置、檢查、總結了作時經常分析醫療安全形勢,總結醫療糾紛的發生處理情況,舉一反三,研究對策。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 檢驗科室 常見糾紛;措施辦法

【中圖分類號】R197.1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4-4949(2014)08-0568-02

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以及患者對醫療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其維權意識也顯著增強,醫療糾紛的發生率也日益增高。就檢驗科而言,其經常碰到的糾紛一般有兩種,一是與患者間的直接糾紛,二是與臨床科室間的糾紛,而后一種糾紛實際上是間接與患者的糾紛。由于檢驗科工作的特殊性,其所提供的數據是臨床分析和診斷疾病的基礎,必須真實、準確、可靠。否則糾紛一旦發生不僅影響患者的就醫檢查權利,而且影響檢驗科和臨床科室之間的配合和溝通,甚至引發不必要的醫療糾紛和經濟損失,因此要引起我們檢驗工作者的高度重視?,F將引起檢驗科醫療糾紛的常見原因和防范措施探討如下。

一醫學檢驗科室常見醫療糾紛的原因分析

1檢驗科原因 。(1) 對標本采集知識欠缺,回答臨床詢問有誤,造成標本采集不合格,引發糾紛。例如采集后一定要保溫,并立即送檢,否則極易影響結果的準確性,誤導醫生,引發患者不滿。 (2)標本驗收不仔細,不合格標本沒有及時發現并及時反饋給臨床,影響報告單的及時發送,造成臨床護士和檢驗人員的責任難以界定,雙方各執一詞,引發糾紛。(3)標本預處理不到位,如纖維蛋白漂浮于血清中,影響加樣量,導致結果的不準確,影響臨床醫生的診斷。在離心時打碎試管,造成二次抽血,引發患者的不滿,發生糾紛。 (4)試劑靈敏度差,檢驗方法的準確度不夠等易漏檢陽性標本或導致完全錯誤的結果,我們在工作中曾發現血清傳染性相關指標的檢測由于方法的不同,結果有差異,給醫療糾紛留下隱患。 (5)患者信息錄入錯誤,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科室、疾病診斷等。比如打印報告單時由于粗心把“汪芳”錯寫為“王芳”,會引發患者對檢驗結果真實性的質疑,不承認是其本人的,醫方要花費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去證明只是報告的書寫錯誤而不是結果的錯誤。一旦發生糾紛,將導致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證據資料使用。 (6)其他原因,比如沒有及時發報告,患者等待時間過長,不能耐心解釋檢驗結果,態度不好等都可能引發糾紛。

2、臨床科室原因 (1)臨床醫師原因 。 ①字跡不清楚導致患者找不到自己的檢驗報告單,同時可間接導致檢驗人員錄入時的錯誤,使患者對檢驗結果持懷疑態度。②患者信息不全,如不寫年齡或性別,當遇到同名同姓患者時易引發糾紛。③臨床診斷未寫或填寫不完整,當結果出現較大的波動需要復檢時若沒有臨床診斷作參考,易造成結果和臨床不符,而臨床又沒有及時反饋,等標本處理掉才提出問題,只有再采集標本,不但增加費用,患者也非常不滿。④保管不當丟失原始報告單,和檢驗科互相推托責任。

(2)護士方面原因 。 臨床護士負責大部分標本采集,由此引發的糾紛有:①抽血時沒做到三查三對抽錯標本,或者把標本張冠李戴直接導致結果錯誤。②在輸液的同肢體抽血化驗,易造成結果較大誤差,如輸含糖或含鉀液體時測血糖和血鉀。③采集標本前對患者的情況了解不夠,比如飲食、藥物、運動等都對檢驗結果有影響,而這些患者是不知情的,一旦出現糾紛,責任是免不了的。

3、患者方面原因 。 ①患者狀態不穩定,如激動、恐懼、疲勞等都可影響檢驗結果。②飲食不當如高蛋白、高脂肪、高糖、飲酒等在12 小時內檢測相關項目,多項指標是漂浮不定的。③患者用藥造成檢驗結果的不穩定性也常引起患者、醫生和檢驗人員的爭執和糾紛。

二 預防糾紛發生的措施辦法

1、標本驗收制度。 包括標本的質量、患者的信息、標簽的完備、抽血的時間等都要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需要雙方簽字,使標本采集、運送、接收三個環節共同協作,做到責任明確,發現問題可及時糾正,把差錯消滅在工作初始階段。

2、 檢驗與臨床溝通制度 。 設立臨床危急值,當檢驗結果在排除實驗室原因還是無法解釋和特別異常的時候,要及時和臨床醫生和護士溝通,詢問患者和標本采集、保管情況,把差錯杜絕在雙方的了解和溝通當中。做好復檢工作,消除糾紛隱患。

3、質量管理制度。 建立以科主任為組長的質量管理小組,為做好醫療安全工作,預防醫療糾紛提供組織形式的保證。規定每專業組每天室內質控的項目、次數、允許誤差范圍和失控糾正措施。并強調對檢驗全過程(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采取嚴密質量管理措施,以確保檢驗質量,從而為臨床、為病人提供有價值的實驗資料。

4、報告核對制度。 報告單要做到完整、準確、及時,切忌涂改、偽造結果。強調結果僅對所檢標本負責,避免因置換標本而使檢驗的結果不正確[2]。報告發出前檢驗者和審核者要雙查雙簽。同時作好檢驗原始記錄的登記和保管工作,因為它是對檢驗過程的如實再現,是反映檢驗質量的直接證據。

5、 建立安全協作的醫療行為體系 。檢驗人員不定期深入臨床,聽取臨床對檢驗結果可靠性的評價。解釋醫生疑問,將臨床對實驗的建議及時反饋各實驗室以便及時改進工作,同時將檢驗的相關知識和要求當面告知醫護人員,做到相互溝通,共同討論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結合實際科學客觀的分析發生糾紛的原因,尋找問題的癥結,而不是推卸責任互相埋怨,在問題和糾紛中長經驗,長知識。這對改善檢驗和臨床的關系,提高工作人員責任心,提高檢驗質量,杜絕糾紛的發生都非常有效。

6、投訴登記制度 。 不斷反省工作中的缺陷,總結成功和失敗的經驗。同時不斷學習,提高和患者溝通的能力,盡量為患者著想。做到有問必答,有錯必糾。

通過采取上述的各項措施和管理對策,我們的醫療糾紛在不斷減少,而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在不斷提高,與臨床科室和患者都形成了良性循環的相互溝通和協作關系,實現了優質高效的服務。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5

隨著醫療美容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醫療美容術不斷地被世人認可、接受,由醫療美容導致的糾紛也呈上升趨勢。作者概括介紹美容醫療糾紛的現狀及原因,提出可行性的防范措施。對預防醫療美容糾紛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1醫療美容糾紛概述

1.1美容醫療糾紛現狀近年來隨著物質文化生活質量大幅提高,人們對美的追求日益強烈,我國的醫學美容也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階段。雖然,醫學美容的主觀性是積極的,但是由于社會背景不同,接受的教育層次不一,個體和心理因素差異較大,對美的認知標準也相差甚遠。故在對美容就醫者個體差異及社會環境不了解的情況下盲目開展美容治療,會導致醫患之間的糾紛。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的美容機構已逾百萬,從業人員也已達數百萬,然而10年來,我國已發生各類美容毀容案件20多萬起。2003年全國一、二、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美容糾紛在內)與2000年初比普遍上升。其中三級醫院上升17.9%,二級醫院上升34.7%,一級醫院上升12.9%,其他未評定等級醫院上升4%。醫療糾紛成為國民投訴最多的項目[1]。因醫學美容行業是面臨著巨大的風險行業,故也是美容醫療糾紛逐年呈上升趨勢的一個原因。

1.2美容醫療糾紛原因醫療美容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復雜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因素。(1)醫源性因素:首先是醫療美容機構方面的原因,表現為管理不力、技術薄弱、設備簡陋、虛假宣傳等;其次是美容醫務工作者方面的原因,表現為服務態度差、缺乏與美容就醫者溝通意識、美容技術低下、經驗缺乏、醫德缺失等因素。(2)非醫源性因素:首先是美容就醫者方面的原因,由于美容就醫者及家屬過失導致的糾紛,表現為有意或無意隱瞞病情或病史,美容受術者因缺乏醫療美容知識,術后護理不當,造成毀容等不良后果,更有甚者,有的美容就醫者有意嫁禍栽贓醫方而引起糾紛,以達到拖欠或拒付醫藥費甚至索賠的目的。其次,是由社會環境引發的原因,如醫療美容主管部門監管乏術給醫療美容糾紛的發生留下隱患;不客觀的新聞媒體的報道導致社會對醫療美容行業不滿情緒增加、規范醫療美容行業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因素,均是引發美容醫療糾紛的原因。當務之急針對美容醫療糾紛的原因提出可行性的防范措施,對預防、減少美容醫療糾紛的發生具有深遠意義。

2美容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2.1針對醫方的預防措施(1)加強醫療美容機構的管理,重視醫德醫風建設:病人在醫院所得到的服務過程的優劣,管理起主導作用。新加坡國立大學楊威容教授曾說“在美國,90%的糾紛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服務,流程管理得好,大部分糾紛是可避免的。”國內調查也發現,病人對醫院的抱怨,七成是與醫療品質無關,而與服務品質相關[1]。這就要求在醫療工作中要貫徹“以病人為中心”。領導要高度重視醫療美容安全工作,將防范醫療美容糾紛納入醫院目標管理,作為醫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2]。①嚴格美容醫療查對制度:要求醫務人員把查對意識和醫療責任結合在一起,貫徹于醫療活動中,成為醫護人員的基本素質;②執行美容醫療檢診制度:漏診是由于診療經驗、技術和責任心等綜合因素造成的。美容醫療管理有接診、三級檢診、大查房、會診及病歷討論等制度,嚴格執行這些制度將會使誤診率、漏診率降低;③健全美容臨床病歷管理制度:從病歷的書寫到病歷的歸檔,美容醫院應有一整套病歷管理制度,可減少美容醫療糾紛。因病歷在司法程序和行政調解中充當不可或缺的證據作用,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及時解決醫患糾紛,減少醫患糾紛發生,維護醫患權益;有利于提高美容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美容醫學科學的發展。④完善美容醫療儀器設備檢修制度:預防美容醫療糾紛的發生,要嚴格執行醫療美容器械保養檢修制度,購進合格醫療美容器械,維持儀器的良好狀態。同時重視醫德醫風建設,加強美容醫務人員醫德教育,提高醫療美容服務質量。對美容醫務人員進行敬業的思想教育和醫學倫理教育,不斷提高美容醫學醫師的醫技和道德水平,培養他們審美及良好的溝通能力。(2)提高美容執業者的職業素質:醫療美容行業對醫師有非常高的要求。不僅應具有扎實的醫學美容手術知識,而且要掌握醫學和美學學科知識,熟悉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醫學法學等相關知識,對哲學、數學等一般科學知識亦應有所了解,同時還應學習素描、雕刻、攝影等方面的知識。此外,創造力和想象力是美容醫師應具備的[3]。而我國現階段的狀況是經過嚴格正規訓練的從業人員甚少,因此美容從業者素質和修養亟待提高。伴隨專業技術的細化,要求美容執業者不僅應具備美容外科的全面技術和原則,同時還要求具備優良的學術作風和心理學、美學、外科學的理論與實踐技能,特別是能將各種倫理原則自覺的滲透于每一例診療的全程。比如在施術對象適應范圍與時機的選擇時要嚴格遵循有益與最小傷害、與病人溝通中的尊重與知情同意、效果評估時公正與客觀真實等[4]。隨著法制社會建設的逐步完善,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也要隨之加強,在履行責任的同時,也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樹立維權意識。只有在細節上提高修養,就會減少、預防美容醫療事故和糾紛的發生。(3)美容執業者要加強與美容就醫者溝通并給予正確的引導:目前,醫療行政部門和法律界的許多人士普遍認為,有效地溝通是減少醫療糾紛,化解醫患矛盾,構筑醫患和諧關系的重要手段。希波克拉底說過“了解病人是什么樣的人,比了解病人患什么樣的病更重要”[5]。一方面美容醫生對每一位想通過美容手術重建信心或追求美的就醫者,要充分了解、掌握其精神世界,應用醫學、心理學、美學等綜合知識,幫助他們理解手術,正確對待手術效果,建立自己的審美標準;判斷、總結并靈活運用溝通技巧,讓就醫者在輕松的環境下接受治療意見或手術。對于那些存在心理障礙而要求進行美容手術的就醫者,對其心理狀態一定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在接受醫學美容手術的同時,也是對其心理障礙的一種治療,能否達到最終的滿意程度取決于自我認識的過程。在術前耐心做好降低過高期望值的心理疏導工作,使其正確認識到美容醫學的風險性,做到科學與真實的告知。另外,對于不客觀的新聞媒體的報道,要正確看待與引導,在現實情況下,一些對醫方不正確的報道是因為醫方自身欲蓋彌彰的做法造成的,醫療美容機構應加強行業自律,采取自覺自愿的辦法,聯合工商行政部門開展評選“放心美容醫療單位”活動,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爭取樹立幾個美容行業的品牌,以推動美容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2針對就醫者的預防措施對于美容就醫者進行美容醫療保險宣傳、進行美容醫學知識的宣傳,使其了解醫療美容手術的風險;美容術前履行告知義務,使美容就醫者明確隱瞞病史所應承擔的責任;進行全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全社會公民素質。

2.3針對行業主管部門方面的措施(1)完善醫療美容法律法規:近年來為了規范醫療美容市場,國家衛生部于2002年頒布了《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其配套文件《醫療美容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試行)》、《醫療美容項目(試行)》、《臨床技術操作規范·美容醫學》分冊等相繼出臺。配套文件中規定了醫療美容主診醫師、醫療美容技師和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6]。這些從法律法規上將生活美容與醫療美容做出了嚴格界定,杜絕無資質人員從事醫學美容,從法律層上對遏制醫療美容糾紛發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醫療美容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有關醫療美容服務的法規需進一步完善。政府要加快醫療美容立法的步伐,提高美容立法的層次,制定一部操作性強的醫療美容法。重點要明確美容執業者執業活動、醫患雙方的權益、醫療糾紛處理范圍,并對醫療美容事故鑒定、申訴和民事補償計算方法作出新的規定和調整。同時呼吁建立美容醫療事故保險制度,使美容醫療機構、美容醫務人員、美容就醫者三位一體參與醫療保險。(2)規范美容醫療行業行為,加強美容市場的監管:在加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衛生、公安、工商等部門協作配合、協同管理,通過行政監管不斷規范美容市場,使合法經營、正規運作的美容醫療機構得以健康發展。同時對違法經營的機構及時通過行政手段依法堅決予以取締。對美容執業者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嚴格執行準入制度,采取長效機制,加強對違法者的打擊力度,加大違法機構及個人的違法成本。教育美容從業者加強行業自律,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恪守醫學職業倫理道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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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永耀,何倫.美容醫學倫理學.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103.

3牛進寶,蘇聯珍,楊偉卓.美容外科的醫學倫理學原則.中國醫學倫理學,2000,13(4):56~57.

4牛進寶,于曉原,張艷紅,等.美容外科的道德規范與醫療美容糾紛防范.中國醫學倫理學,2007,20(3):80.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6

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依法有效處置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檢查、診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所產生的爭議。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處置,是指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化解、應對和調解醫療糾紛的全過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糾紛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醫療糾紛處置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醫療糾紛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防范處置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場所的治安管理,有效預防和打擊侵害醫務人員、患者人身安全和擾亂醫療場所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加強安全防范系統和警務室建設。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促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保險機構開展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險業務的監督管理。

人力社保、財政、民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醫療糾紛處置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患方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處置工作。

第八條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醫療糾紛的群眾性組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

(二)通過調解工作向醫患雙方當事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公平解決糾紛;

(三)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

(四)向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

(五)向醫療機構提出防范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人民調解員,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費用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倡導文明、和諧、互信的醫患關系,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糾紛,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章 醫療責任保險

第十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組織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其他醫療機構可以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第十一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定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應當與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的范圍內,承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因醫療糾紛發生的賠償。

第十二條 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的保險費用從業務費中列支,按照規定計入醫療機構成本。

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者負擔。

第十三條 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應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厘定保險費率,根據不同醫療機構上一年度醫療糾紛賠付情況,實施差異費率浮動制度。

第三章 醫療糾紛的處置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并按照規定報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和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及時組織醫院專家會診,將會診意見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屬,并按照規定報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二)在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及病歷或者病歷復制件;

(三)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復患者或者其家屬的咨詢和疑問;

(四)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者家屬,尸體應當在二小時內移送殯儀館或者太平間;

(五)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按照規定進行尸檢;

(六)索賠金額一萬元以下的,由醫療機構與患者或者其家屬在醫療機構設立的專門接待場所協商解決。患者家屬來院人數在五人以上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名;

(七)處置完畢后,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醫療糾紛處置報告,如實反映醫療糾紛的發生經過及處置情況。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的報告后,應當指導、協調醫療糾紛處置工作,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法妥善解決醫療糾紛。必要時,派人現場指導,穩妥化解矛盾。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接到醫療糾紛的治安警情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

(二)開展教育疏導,制止過激行為,維護醫療秩序;

(三)依法有效處置現場發生的各類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四)對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其家屬拒絕將尸體移放殯儀館或者太平間,經勸說無效的,公安機關有權責令其家屬將尸體移送殯儀館或者太平間,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 調解與理賠

第十八條 發生醫療糾紛后,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一)索賠金額一萬元以下的,醫療機構可以與患者或者其家屬協商解決;

(二)索賠金額超過一萬元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者或者其家屬自行協商解決。

醫患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醫療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對醫患雙方當事人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申請,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接到調解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受理。醫患雙方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再受理其調解申請。

第二十條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受理后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醫患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分別向醫患雙方當事人詢問醫療糾紛的事實,了解醫患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并根據需要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一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且有正當理由的,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予以調換;

(二)召集醫患雙方當事人到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三)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參加調解。

第二十二條 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相關鑒定以明確醫療責任的,經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委托有法定資質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鑒定費用由醫患雙方當事人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第二十三條 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可以委派理賠人員參加醫療糾紛調解。

第二十四條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調解結束。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個工作日。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醫患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并履行調解協議。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應當依據調解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予以理賠。

第二十六條 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向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提供醫療糾紛的有關情況,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調查核實。

第二十七條 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員和保險理賠人員需要查閱病歷資料,或者向有關單位和人員咨詢、核實有關資料和情況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八條 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應當依據醫患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協議書、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并及時支付賠償金。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或者其家屬有權復印或者復制該患者的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文明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

第三十條 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和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三十一條 醫務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技術操作規范,保護患者隱私,按照規定書寫病歷資料,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醫務人員的管理,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醫療安全,保護患者合法權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或者違法干預協商、調解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未制定醫療糾紛處置預案的,由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技術操作規范規定的;

(二)因不負責任,給患者造成損害的;

(三)隱匿、擅自銷毀或者拒絕提供與醫療糾紛有關病歷及有關資料的;

(四)偽造、涂改與醫療糾紛有關病歷及有關資料的;

(五)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條 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場所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二)在醫療場所設置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的;

(三)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癥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尸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

(四)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五)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

(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

(七)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拖延賠付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在醫療糾紛協商、調解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醫療糾紛處置工作規則的,由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駐津部隊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處置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xx年1月1日公布的《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20xx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同時廢止。

醫療糾紛造成的原因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 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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