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審計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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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審計報告范文1

一、項目概況

圣荷塞市水資源預防處理控制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水控辦)為市環境服務局下設機構,通過檢查、抽取樣本、指導監督活動,監督檢查461戶廠家,核實其執行預處理標準情況。其目的是限制工業污水排放總量,強制執行聯邦法規,幫助污染控制中心達到國家排污系統所規定的排污標準,從而有利于保護環境。水控辦由3個處組成:法制處,負責指導對廠家污水進行檢查和取樣;檢查處,負責收集污水樣本、監控污水排入污染控制中心狀況,指導監督檢查廠家;教育處,負責公布信息資料,組織教育活動。2000~2001財政年度,職工人數34人,經費預算為297萬美元。

審計目標是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對水控辦的功用。包括:水控辦資源充分利用的程度;設備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水控辦檢查活動是否存在違規情況。審計范圍包括大型廠家和一般廠家設備1998年至2000年上半年的信息數據資料,以及水控辦的檢查報告。審計方法主要是獲取了一份最新的控制跟蹤大型廠家及一般廠家的設備信息數據庫備份,并且對它完成了許多分析性測試,并將上述數據庫與其它來源的信息資料包括環境服務局實驗室的樣本資料、向地方水質委員會呈送的年度報告、執行日志、車輛油料耗用日志以及水控辦的檔案文件進行了對比核實。還檢查了數據庫中的工作量信息,主要是檢查和取樣的事件。還審閱了計劃檢查日志、溢出反應日志和聯邦法規,并且會見了地方水質委員會代表,以此闡明水控辦提出的調整要求。但沒有對數據入口的充分控制進行測試,包括密碼和數據訪問。

二、審計發現的問題

經過審計,發現水控辦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是水控辦人員過多、效率低下、內部資源沒有充分利用。綜合表現在以下5個方面:

1、水控辦相對于工作職責檢查員與技術員過多。水控辦對每戶廠家抽檢時沒有執行聯邦法規和年度報告中規定的抽檢頻率,他們執行的是一個內部規定,要求每年對每戶廠家進行1至12次的抽檢,是水控辦年度報告中規定的抽檢頻率的3倍。在1999~2000年,水控辦只需4個檢查員和4個技術員就可以完成地方水質委的抽檢頻率,但水控辦實際擁有21個檢查員和7個技術員。

2、水控辦超額檢查工業用戶設備和采集水樣。1999年,水控辦對工業用戶在排污沒有違規的情況下實行了400多次不必要的檢查和500多次不必要的取樣。比如,1999年,水控辦對1家大型廠家進行了25次檢查,實施了28次取樣合計抽取樣本39個。同時,水控辦超額實施監督工作且效率低下。1999年,水控辦收集了1 824個監督樣本,僅發現5個違規排放,發現違規率2.9%。而且,水控辦對五分之四認為有重大違規問題的工業用戶沒有進行任何監督活動。

3、水控辦目前干線取樣水平是低效的,檢查員是大量閑置的。水控辦基本上在干線上每周收集2次樣本,結果超過了700個干線樣本。同時,水控辦的干線取樣在發現污染源方面非常有限。而且,在1995年,干線取樣本應是技術員,但最終指派的是檢查員,而一個檢查員每年的花費比一個技術員每年的花費要高出3.5萬美元。另外,檢查員實際檢查和取樣工作時間僅為他們可用工作日的43%左右,他們完成一項檢查項目將耗去他們實際執行檢查工作日的一半左右。比如,一個檢查人員在9個小時工作日內僅有36%的時間進行檢查,并且在那些天內,花費了59%的工作時間才完成一個檢查。

4、水控辦檢查員所做的檢查工作,僅僅不過是讀表和采樣而已。審計人員審閱檢查記錄時,發現檢查員經常是在觀察點查看PH表和收集樣本,很少根據程序和指導去執行檢查。廠家通過例行公事的《自我監測報告》提供上述信息,或者一個技術員在取樣時能夠收集上述信息。另一方面,檢查員又執行了其它一些與檢查無關的工作。審計發現每個檢查員輪流執行日常電話值班、3個檢查員從事數據庫分配。而且,檢查員進行某些許可的應用軟件計劃檢查,要求顧客花不必要的行程到詹克路上的污染控制中心接受檢查。

5、環境服務局每年可以削減水控辦人員經費170萬美元及其他相關費用。水控辦實際發生的費用240萬美元減去根據有效地執行地方水質委規定而測算的費用64.4萬美元,總額超過170萬美元。因此,在2000~2001財政年度水控辦與達到國家排污系統規定比多花了170多萬美元。同時,水控辦的超員導致了不必要的車輛費。根據對1998年9月至1999年10月車輛使用的分析,發現15個法制處的檢查員平均每部車輛每年行駛僅5 069英里。盡管車輛總體利用不足,但在1999至2000年,水控辦還購置5部新車花費了9萬美元。審計認為,水控辦將28位檢查員和技術員裁減到8位,環境服務局可以轉出20部車給其他市屬部門,因此可以節省36萬美元新車購置費。最后,水控辦過度取樣導致環境服務局不必要的實驗費。

其二是水控辦在處理違法違規事件方面沒有一貫地執行合理的處理措施。主要表現在以下4個方面:

1、1998至2000年期間,有18%至25%的強制處理行為存在錯誤。通過分析1998年至2000年上半年強制處理行為數據,發現有18%至25%的強制處理行為沒有執行《強制處理反饋計劃》規定。如審查1999年的220項強制處理行為發現有39項(18%)沒有執行《強制處理反饋計劃》規定。而且,1998年、2000年上半年審查的樣本中分別有25%、24%違反項目程序。檢查員使用主觀判斷是造成許多強制處理錯誤的原因。

2、并沒有對所有認為違法行為按規定執行強制處理行為。1999年,水控辦對違規排放和PH值超標處理了341項。另有32起違規排放和PH值超標案件沒有處理,占上述確認案件的9%。另外,在1999年,水控辦對13起嚴重違規事件沒有根據規定召開整改會議,占要求開會總數的22%。由于沒有適當的處理,我們發現上述一些生產廠家后來仍有違規。

3、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水控辦主管審查過檢查員的報告和違規案件。水控辦缺乏監督管理,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有主管或者其他管理者審查過檢查報告、或者一貫地審查處理行為。其結果是,強制處理違規行為往往存在不一致或不適當。在他們的檢查報告中、實驗結果以及生產廠家自我監測報告中,存在一些沒有發現的不規范的問題。而且,難以確保水控辦檢查員遵循本單位的程序。

4、執收罰款不夠規范。一是沒有對圣特卡啦拉違反工業廢物規章收取罰款的設備進行準確規定。如水控辦通知圣特卡啦拉市對一些不應該收取罰款的生產廠家執行了罰款,并且當那些生產廠家已經整改糾正后,沒有通知圣特卡啦拉取消向這些設備收取罰款。從而,不必要地多收了用戶下水道罰款2.1萬美元。二是合計有2萬美元行政罰款沒有執收。三是將違規排放收取的民事罰款10.7萬美元存放到水污染控制中心基金中,而不是存放到圣何塞市下水道服務和利用基金中。

三、審計建議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圣荷塞市審計局具體提出了18條有建設性的、可操作性的且對被審計單位觸動較大的審計建議。包括:

1、為確定是否符合標準,對大型用戶和一般用戶設立一個檢查和取樣的最小合理頻率數;調整水控辦的工作程序,并確保水控辦的人員執行上述工作程序。

2、為監督取樣和干線取樣確定一個穩定和合理的取樣頻率,使得能夠滿足聯邦規定;設立相應的程序和方法,使水控辦人員執行規定的監督和干線取樣頻率;必須建立一個系統,能夠客觀公正地確定合理的設施監督內容。

3、認真安排水控辦檢查和取樣的行程,使水控辦職員的工作時間和資源最大化利用。

4、制定一個書面程序和管理報告,允許對監督活動和水控辦的工作進行充分地監督和審查,并確保始終堅持水控辦檢查的目標、程序和頻率。

5、評估解除或削減顧客到污控中心進行的關于油脂攔截機計劃檢查的提議事項;要求水控辦主管答復電話咨詢;重新讓3個從事數據跟蹤的檢查員回到檢查的崗位上。

6、規定水控辦的使命、目的、宗旨和工作活動。

7、規定水控辦實際的必需的工作量,編制一個能夠滿足國家污水系統許可要求又能高效使用檢查員和技術員的職員安排計劃。

8、根據建議1、6、7向市議會提交一個調整預算草案。

9、根據水控辦人員裁減的情況,對汽車總量進行合理地調整。

10、我們建議市議會執行委員會:將審查市五年汽車更換項目納入到市審計局2001~2002年的審計工作計劃中。

11、根據水控辦修正后的工作量,對水控辦的支持服務如實驗服務,進行合理地調整。

12、確保水控辦檢查員在處理違規時一貫性和執行水控項目程序。

13、建立和實行合理程序,確保所有確定的違規問題一貫地根據水控辦程序進行處理。

14、制定成文程序和管理報告,確保主管領導對檢查員的活動包括檢查報告和處理行為進行充分地監督。

15、與環境服務局共同努力,制定和實行成文程序,確保執行市議會批準的行政引用計劃。

16、建立和實行相關程序,確保圣特卡啦拉市正確地及時地得到通知:罰款項目的設備;罰款項目清單中應刪去的設備。

17、向市議會財政和基礎建設委員會提交一份關于圣何塞市違反工業廢物規章行為實行罰款的可行性報告。

18、確保今后任何通過圣何塞市政編碼15.14.720項下估定的民事罰款存放到541基金。

國資審計報告范文2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設置

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五章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六章罰則

第七章附則

現公布《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規范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保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求,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內部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本企業及子企業(單位)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建設項目或者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認真組織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規行為,檢查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設置

第六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七條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備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在董事會下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企業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熟悉企業財務、會計和審計等方面專業知識并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董事組成,其中主任委員應當由外部董事擔任。

第八條企業審計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議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監督企業內部審計質量與財務信息披露;

(三)監督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提出有關意見;

(四)監督企業社會中介審計等機構的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

(五)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關方面的投訴;

(六)其他重要審計事項。

第九條未建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加強財務監督和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強化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做好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監察(紀檢)、財務、人事等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直接對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負責;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企業所屬子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專職審計人員。

第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審計崗位所必備的會計、審計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出資人財務監督和企業管理工作的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定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按企業內部分工組織或參與組織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工作,并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三)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或者未規定須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的有關內容組織進行內部審計;

(四)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五)組織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子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子企業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七)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物資(勞務)采購、產品銷售、工程招標、對外投資及風險控制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和意見反饋,對企業有關業務的經營風險進行評估和意見反饋;

(十)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與評價;

(十一)對本企業年度工資總額來源、使用和結算情況進行檢查;

(十二)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監督應當根據企業的內部職責分工,依據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五條為保證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和完整,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國資委相關工作要求,對下列特殊情形的子企業組織進行定期內部審計工作: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不適宜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特殊子企業;

(二)依據所在國家及地區法律規定,在境外進行審計的境外子企業;

(三)國家法律、法規未規定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內部有關單位。

第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的評價工作,依據國家有關經營績效評價政策進行。

第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本企業及其子企業有關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及相關業務活動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并做好社會中介機構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的監督。

第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工作應當與外部審計相互協調,并按有關規定對外部審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工作資料。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完善內部審計管理規章制度,保障內部審計機構擁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

(一)參加企業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參與協助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和現場勘察相關資產,有權查閱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文件、會議記錄、計算機軟件等相關資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董事會(或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有關權力機構授權可暫予以封存;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應當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權或者處罰權。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企業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內部審計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報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和內部管理需要,制定具體項目審計計劃,做好審計準備。

第二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

第二十三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且無法協調時,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報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尚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協調處理。

第二十五條審計報告上報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審定后,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結論,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決定)。

對于報請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協調處理的審計報告,應當根據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決定)。

第二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審計檔案。

第二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每年向本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和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

第二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主要審計項目應當進行后續審計監督,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和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五章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需要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糾正違規行為,規避經營風險。

第三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對發現的企業內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對于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及時落實內部審計意見,給企業造成損失浪費的,企業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當按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機構及時反映情況。

第三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下列工作事項應當報國資委備案:

(一)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報告;

(二)重要子企業負責人及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重大資產損失情況、重大經濟案件及重大經營風險等,應向國資委報送專項報告。

第三十三條根據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國資委有關工作要求,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重大財務異常等情況組織進行的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向國資委提交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要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國資委、國家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三十五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恪盡職守、保持廉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時,應當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采用檢查、抽樣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九條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企業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十條企業對于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作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所必需的審計工作經費,并列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聘任和后續教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執行。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對于企業出現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企業內部控制程序出現嚴重缺陷,除按規定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企業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機構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于、、、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對于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企業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國資委報告相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企業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各中央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國資審計報告范文3

摘 要 隨著注冊會計師舞弊案件日益增多,注冊會計師的誠信受到質疑。政府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的監督責任日益突出。本文就政府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監管的必要性、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的方法進行了探討。提出了政府審計有必要對社會審計進行監管的觀點,并就監管中存在著法律法規不健全、審計人員素質不能完全適應社會審計報告質量核查工作要求等問題以及相應的改進措施等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政府審計 社會審計 監管

一、監管的必要性

(一)我國審計機關的本質和職責決定政府審計有必要對社會審計監管

審計機關的本質是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查、鑒定和評價的監督機構。政府審計的職責是指政府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受托管理公共資源的各級政府機關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提出報告的一項具有獨立性綜合性和專業性的經濟監督。

《審計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所以出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公共資源合理使用的目的,政府審計有必要對社會審計的質量進行監管。

(二)我國社會審計的性質和其承擔審計責任的情況決定政府審計有必要對社會審計監管

社會審計性質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獨立執業、有償為社會提供專業服務的活動。會計師事務所是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機構,是經國家批準成立的依法獨立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具有企業的某些特性。在現有委托關系下: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1],審計委托和付費者不是股東,而是企業經營者。所以委托業務需求本身缺乏強調審計真實性的內在動機。2005年10月26日,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布的《關于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證券違法違規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顯示:2002年以來,顧雛軍等人在科龍電器采取虛增收入、少計費用等多種手段,虛增利潤,導致該公司所披露的財務報告與事實嚴重不符。

(三)從當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環境來看,也有必要強調政府審計對社會審計的監督

我國現在面臨的經濟環境是:國有企業在工業及建筑業所占比例已降到40%左右或以下,這就意味著會有越來越多的國有控股的企業需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

某記者對股市投資者進行了一項調查。在北京的一個證券交易所的70位投資者接受了記者的問卷調查。在回收的50份問卷中,超過八成的投資者認為上市公司造假,注冊會計師難辭其咎;七成以上的投資者不太相信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出現了對社會審計的“離不開、信不過”的兩難局面[2]。

所以審計機關有必要對社會審計進行監管,逐步強化社會審計的業務質量?;謴推鋺械男抛u。

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社會審計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有的法規滯后,不能適應新時期監督社會審計的需要

目前我國的法律只賦予了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相關報告的核查權,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理處罰權,導致審計機關核查發現的大量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報告質量問題,無權進行處理,只能披露反映,使審計機關處于“監而不管”、“查而不處”的尷尬局面[3]。

(二)審計人員素質不能完全適應社會審計報告質量核查工作要求

目前在核查工作中,涉及到對資產評估報告的質量核查時,我們由于沒有熟悉工程、設備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感到力不從心,許多方面由于專業性太強,審計人員無法下手,影響核查工作的整體質量。

(三)存在審計空白和重復審計的現象

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公有制經濟占主導地位,國有企事業單位為眾多數,而這些國有企事業都屬于國家審計機關監督對象,國家審計機關依靠有限的審計資源,很難做到對眾多的審計對象的監督,以致出現了審計監督的空白,有些單位從未接受過審計。其次對部分企事業出現了重復審計,重復審計主要發生在企業,既有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的重復,也有不同類型審計的重復。

三、解決監管中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盡快制定完善社會審計相關法規制度,增強監管實效性

國家應盡快制定完善社會審計相關法規制度,進一步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財政和審計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調研,為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和完善提供依據。目前,社會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應重點解決對社會審計監管以及如何促進社會審計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問題,尤其是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報告質量問題的處理、處罰權問題,以更好地發揮審計機關監督作用。同時,通過完善監管制度,促使各監管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加大監管力度,增強監管實效性。

(二)提高核查人員素質,進一步提高核查工作質量和水平

針對目前我們現有人員素質和知識結構不能夠完全勝任核查工作目標要求的狀況,應積極搞好有針對性的培養鍛煉,以適應核查工作要求。同時應調整核查隊伍知識結構,引進工程、設備等方面專業技術人才,滿足核查工作需要,進一步促進審計核查工作質量和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抓大不放小,盡可能避免審計空白和重復審計

我們贊同在適當的情況下將國有控股企業交由社會審計去審查,國家審計機關保留對有關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結果抽查,但要注意抽查的科學和合理性。凡是國有參股控股的企業我們都應該考慮到,不能只注重國家控股比例大的企業而忽視控股比例小的企業,兼顧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和效益差的企業,制定出一套合理的抽樣方法。政府審計機關應當退出下列職責: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報表的審計或稱資產、負債、權益審計。國資委應當以出資人的身份負責聘請社會審計組織和注冊會計師對所屬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年度報表審計和改制、改組、融資等特殊目的的財務報表審計。這是國資委作為出資人所應有的職責,是完善國企公論政府審計與獨立審計關系的厘定[4]。

參考文獻:

[1]李曉明.強化國有資產受托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審計研究.2004(2).

[2]劉國常.論政府審計對社會審計監督的必要性.中國審計.2002(3).

國資審計報告范文4

“兩會”期間,原告哈爾濱市廣進汽車配件經銷中心(以下簡稱廣進中心)、哈爾濱廣豐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行政裁定,以被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違法確權、侵害企業合法財產權、原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為理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2005年1月17日,黑龍江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對哈爾濱市廣來汽車配件公司(以下簡稱廣來公司)與豐田中心、廣進中心、廣豐公司之間的財產權民事爭議案件作出民事判決。該民事判決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于2003年12月6日所作的國資產權廳(2003)388號關于哈爾濱市廣來汽車配件公司與哈爾濱市豐田純牌零件特約經銷中心產權界定意見的函(以下簡稱《產權界定意見函》)。《產權界定意見函》的主要證據是一家不存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虛假《審計報告》和一家律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基礎上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律師事務所是根據廣來公司的委托,依照虛假的審計報告而提出法律意見的。國資委的《產權界定意見函》根據這兩個證據認定豐田中心的財產為廣來公司所有。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根據《產權界定意見函》,判決豐田中心的財產歸屬廣來公司所有。與此同時,法院認定豐田中心對廣進中心、廣豐公司兩家被告有投資參股,故認定廣來公司對另外兩家公司享有股權。被告豐田中心、廣進中心、廣豐公司不服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

2005年6月10日,哈中院作出終審民事判決,維持原判。兩級法院的民事判決均認為,廣來公司與豐田中心的資產爭議已經有《產權界定意見函》所確定,對于國資委的《產權界定意見函》,被告應該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為此,豐田中心依據民事判決書的認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產權界定意見函》。豐田中心提出行政訴訟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進入審理程序即作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195號不予以受理的行政裁定,法院認為:豐田中心的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國資委不具備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且國資委的《產權界定意見函》只是一份答復意見,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豐田中心拿到這份行政裁定后,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再審,哈中院認為,《產權界定意見函》是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應該通過行政程序解決,故駁回了豐田中心的再審申請。

2005年12月,與前述案件相關聯系的另外兩家企業即前述提到的廣進中心、廣豐公司委托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的黃大旺、陳科律師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違法制作的《產權界定意見函》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前,兩位律師專程到黑龍江省的相關部門進行了調查取證。

2005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出具書面證據證明:黑龍江益龍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即出具虛假會計師審計報告的公司,也就是國資委作出《產權界定意見函》的主要依據,以下簡稱益龍公司)于1999年10月26日注冊登記,未參加2000年至2003年度企業年檢,2004年6月23日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呈現在眼前的證據,讓律師和其委托人怎么樣也沒有想到,益龍公司沒有主體資格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竟然會制造虛假證據。在無適格主體的情況下,益龍公司和注冊會計師在一年內連續出具兩份相同編號記載不同內容的《審計報告》,致使好端端的三家公司在一場財產權屬民事糾紛案件中接連敗北……

2006年新年伊始, 廣進中心、廣豐公司和其委托的律師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以行政侵權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推上了行政訴訟的被告席。然而,萬萬沒有想到,兩家完全獨立、合法生產經營的企業在無辜遭遇國資委行政侵權的情況下,竟然尋找不到任何救濟途徑。雖然廣進中心、廣豐公司日前在其律師的幫助下,已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但前景如何,尚不得而知。較有諷刺意味的是,原審法院下行政裁定時竟然未卜先知,告知兩家公司,上訴沒有用,北京高院肯定維持一審行政裁定。

國資審計報告范文5

一、清產核資工作目的

(一)全面摸清企業家底,真實、完整地反映國有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促進企業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二)全面清查核實各項資產損失情況,并根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規定進行處理,促進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三)規范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制度,真實反映企業經營實力。

(四)為做好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業績考核、績效評價奠定基礎,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二、清產核資范圍

清產核資企業的范圍為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三、清產核資工作步驟

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具體分為三個階段進行,第一批企業從20*年10月份開始。

(一)前期準備

1、市國資委成立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國資委制定清產核資工作內容和要求,設計報表、報告內容及規范格式。

2、市國資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培訓班,培訓各職能科室和監管企業參加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人員,具體講解清產核資政策、制度、辦法及清產核資報表等。

(二)組織實施

1、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中介機構由市國資委統一委托、企業聘請。

2、組織監管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全面完成帳務清理、資產清查、數據匯總、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監管企業初審和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上報等主要工作。

3、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逐個下發批復意見。

4、各企業根據市國資委批復文件調賬,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匯總整理和制度建設

完成清產核資后,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實際狀況進行匯總整理分析,并針對在國有資產監管和企業資產及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由市國資委、主管部門和企業制定相應措施,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管、資產管理、風險控制、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和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規章制度。

四、清產核資工作內容

(一)賬務清理。以清產核資資產清查時間點為基準日對各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的各個會計科目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做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

(二)資產清查。對企業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對和查實。重點做好應收款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核對。

(三)損益認定。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定。

(四)資金核實。市國資委根據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各企業實際占用國有資本金數額。

(五)價值重估。指對企業帳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辦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六)完善制度。指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工作后,認真分析在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鞏固清產核資成果,防止前清后亂。

五、清產核資工作組織領導

此次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由市國資委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分步實施,各監管企業具體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一)市國資委成立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國資委主任吳瑞祥同志任領導小組組長,總經濟師易曄同志任領導小組副組長;產權管理科、資本經營預算科、改革發展科、業績考核科、紀委監察室等科室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產權管理科、資本經營預算科參與配合),由易曄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負責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部署,制定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對企業及中介機構清產核資進行督促、指導、核查等日常工作。對中介機構的選定委托、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確認和批復等重大事項由市國資委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二)各監管企業應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成立清產核資工作組,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任工作組組長,并指定財務、資產、技術、設備等有關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作為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組成員,按照市國資委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制定本企業清產核資方案,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并對匯總的清產核資結果和清產核資報告進行初審。

(三)各中介機構要成立相應的清產核資組織協調機構,明確所長或主管副所長任主要負責人,抽調一批具有較高業務水平的骨干參加清產核資工作。

六、清產核資工作要求

為確保清產核資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開展清產核資的企業應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產核資工作應認真執行現行的有關規定,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切實摸清家底,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全面、真實、可靠。

(二)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按清產核資政策認真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取得合法證據,不得虛報、瞞報。

(三)監管企業對清查出來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帳,應認真清理、分類,查明原因,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四)監管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要及時將工作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工作組織和意見或建議,通過簡報、情況反映、專題報告或階段工作總結等形式報送市國資委。

(五)清產核資結果申報材料具體包括: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清產核資表、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及有關備查材料。其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基本情況簡介、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對清產核資工作暴露出來的企業資產、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等。

(六)監管企業對經批準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等資產損失,要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統一移交市弘湘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進行管理、追索和處置,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七)監管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保管清產核資工作檔案。清產核資各種工作底稿、各項證明材料等會計基礎材料應裝訂成冊,按規定存檔。

國資審計報告范文6

關鍵詞:審計;審計質量;實踐;提高

一、把好審前調查關,制定切實可行的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方案的合理性主要體現在目的和范圍是否明確、重點是否突出,保證審計工作達到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審計人員配置合理、分工明確具體、工作措施恰當,保證審計目標實現。俗話說,磨刀不誤砍柴功。在編制審計方案前,要做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了解被審單位的總體情況、業務流程,以風險為導向,掌握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等,以確定具體審計目標和內容,做到有的放矢;在編制審計方案時,項目負責人應對審計過程中可能遇到或已經掌握線索的問題反復進行討論,認真思考審計方法、審計對象、審計時間、審計重點、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等,明確參加審計的部門和人員、審計資源分配以及溝通方式等。實踐證明,凡是審計效果比較突出、審計質量比較高的審計項目,都進行了充分的審前調查,制定了詳實可行的審計實施方案。

二、審計過程中,要放開手腳,不拘泥于審計方案

審計過程雖然是按著審計方案來進行,這樣可以有據可依,但是如果單純的、完全依據于審計方案,必然會出現本本主義,往往會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忽略到審計中可能遇到的重大問題。因此,作為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當中,一定要放開手腳,不能被審計方案限制住,因為每個單位的具體情況不同,在制定審計方案時未必面面俱到,也不是很有針對性。而在審計過程當中一定要針對具體情況,及時調整審計內容與審計的重點內容,積極尋找適合審計程序與方法,而不能再一味地執行審計方案。

譬如筆者工作中在對下屬某單位做轎車件涂裝線改造項目竣工驗收專項審計時,發現該項目評標人員結構不合理且評標內容缺失,導致沒能及時發現投標書內工程量與招標文件中技術要求偏差較大。我們抓住這一內部控制缺陷,及時調整審計方案,嘗試新的審計程序,利用建安工程的作業量法對改造的6個不銹鋼槽體進行抽樣,確認該單位向供應商多支付設備款41.74萬元,占中標價428萬元的9.7%。

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撰寫審計報告

審計的結果,最終是以審計報告的形式體現的。作為被審計部分最終也是以審計報告來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因此,對于審計報告的撰寫一定要公平、公正、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撰寫審計報告,使其能夠對被審計單位起到重要指導作用。

很多審計人員在撰寫審計報告時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

1.審計內容避重就輕

對于審計過程發現的重大問題,采取回避的態度,或輕描淡寫,有意淡化、輕化客觀存在的問題。卻丟了西瓜撿芝麻,拿些細枝末節說事。

2.審計結論含糊不清

審計結論是一個審計的最終結果,但有些審計人員撰寫的審計報告結論長冗,即含糊不清,沒有實質性內容。

3.審計意見和建議無指導性

審計意見和建議是需要具有操作性的,如果是空洞的,或不可實現的,這樣的審計建議毫無意義。

那么,作為審計人員在撰寫審計報告時一定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注意以下問題:

1.抓本質問題

對于審計過程來說,抓住重大問題、關鍵問題,在撰寫審計報告時對于發現的問題不要回避,不可有意淡化,要實事求是的寫出客觀情況。

2.審計結論簡單明了

對于審計結論來說,不要寫得含糊不清,冗長拖沓,要簡單明了的給出最終結論。

3.給出有效審計意見與建議

對于審計意見來說,是審計后,被審計單位未來整改的重要依據,在撰寫時要深思熟慮,給出明確整改方向,并提出真實可行的意見。

以筆者完成的一個對下屬單位的非標設備改造審計項目為例。在與被審計單位溝通審計意見時,針對存在的審計問題如可研的內容不完整(遺漏近百萬工位器具投資)、未進行試生產拉練便做了項目的終驗收等,各相關部門紛紛推卸責任,甚至在會議上出現認可存在的問題,但無法追責的情形。因此撰寫審計報告時,經過深思熟慮,最后從內部控制入手,經過對審計問題地深入剖析,發現被審計單位部存在門職責不明確、相關流程缺位或內容不完整、項目實施過程沒有監控等內部缺陷,且一些內控缺陷還涉及公司層面,該審計報告得到被審計單位及公司層面的認可與重視,審計項目結束后公司層面及下屬的相關整改工作便積極開展起來,也為后來應國資委要求而開展的內控評價打下基礎。

需要補充的是,搞好審計結果的跟蹤落實也是加強審計質量控制的重要內容。審計意見建議和審計決定是否能夠得到全面落實和執行,是審計是否有效的體現。要強化措施,加大力度,不斷對健全關于審計結果的后期跟蹤檢查,并督促被審計部門落實整改方案。

四、加大人員培養力度,合理運用人力資源

人才是現代審計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現有知識體系、工作經驗等直接決定著審計工作的效率與質量。因此,作為現代審計部門,就需要加大對審計人員的培養力度,定期進行人員的內部培訓、外部培訓,給人員成長以不斷發展進步的機會。同時,作為審計部分,也要吸收多方面的人才,即要有審計人員,又有要精通財務管理的人員,也要有熟悉財務軟件的人員,這樣才能建設一支合理、高效的團隊。同時,也要加強對他們的培養,復合型人才永遠是財務審計需要培養的人才。同時,人力資源管理也需要科學合理,以合理的資源搭配,來實現審計工作的高效高質。例如以項目負責人制來實現審計工作的專業性、針對性,同時對于項目負責人的培養也會事半功倍。再由項目負責人組建審計團隊,同時還可聘請外部知名專家,以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五、與時俱進,不斷更新技術手段

當前,隨著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已經實現財務信息的多點并發,異地并發,跨國關發是時有發生的,從技術手段上說也不再是難點。因此,作為財務審計人員必須要提高基于信息技術的聯網審計等技術手段,以適應新形式下財務審計的需要。聯網審計在現代審計當中雖然起步較晚,但是發展迅速。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需要使用的一種技術手段。因此,作為新時期的財務審計人員必須要加強聯網審計的能力。加強自身在互聯網時代的審計能力。

總之,對于審計工作來說,審計質量永遠是需要不斷提高的內容。作為審計工作人員來說,需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專業知識,以適應新時期審計工作發展的需要。(作者單位:一汽解放汽車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加強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九個環節,中國內部審計,肖軍華;2009-02-15

[2]論加強企業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重點環節,企業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論版),肖軍華;200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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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強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意義,全國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理論研討暨經驗交流論文匯編,2004-09-01

[5]關于提高審計質量的幾點思考,丹東紡專學報,陳桂英,2004-09-25

[6]國家審計質量探究,廈門大學碩士論文,單新新(導師:蘇新龍),2006-06-30

[7]提高審計質量應抓好三個方面工作,陜西審計,呂臨,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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