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產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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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產管理辦法范文1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做好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組織產權登記,取得所有權憑證和確認占有、使用單位國有資產經營權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凡是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單位),都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它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尚未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地方,由財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企業單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六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表式附后)。產權登記表一式兩份,其正本作為國家對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其副本作為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

第七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單位在填報產權登記表時,應附送資金平衡表等有關報表。

第八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應結合企業單位財務決算中國家基金增減變動的情況,每年填報一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發現填報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登記的企業單位予以更正或重新進行登記。

第九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經濟性質;

(五)主管單位;

(六)資產總額;

(七)注冊資金總額,國有資金所占比重;

(八)實有資金總額,國有資金占實有資金的比重。

第十條 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經濟性質發生變更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時,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企業單位分立、合并、遷移、被撤銷,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變動登記,并按國家規定對其國有資產進行清查,做出價值評估,登記造冊,辦好交接手續,妥善處理,防止國有資產被侵占、哄搶或變相瓜分。

第十二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并建立產權登記檔案和國有資產登記統計制度,了解并掌握國有資產的存量和變動狀況。

第十三條 企業單位不按本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認定的財務管理部門不予開具資金信用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企業登記;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建議主管部門對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黨派社團中的國有資產,以及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礦藏等自然資源的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對境外國有資產,應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結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令,辦理確定所有權歸屬的法律手續,并進行產權登記。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軍隊和武警系統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由中國總后勤部和武警部隊后勤部門自行制定,并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國資產管理辦法范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 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 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 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國資產管理辦法范文3

《意見》指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保障政權運轉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基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是財政管理的重要基礎和有機組成部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理順和鞏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和內控機制,深入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相結合,建立既相互銜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著力構建更加符合行政事業單位運行特點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律、從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意見》從總體要求、管理職責、制度建設、管理環節、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時期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任務和主要舉措。《意見》重申了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強化財政部門綜合管理職能和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能,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責任;提出了完善制度體系的要求;《意見》從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和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等方面,明確了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要求;《意見》提出了加強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自然資源資產等由部門、單位、機構經手管理的資產和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的相關要求,還從收益管理、資產清查核實、產權登記、信息系統建設和資產報告等基礎性工作、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隊伍建設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配套措施。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規范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年度報告體系,提高國有資產信息質量和應用水平,夯實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數據基礎,為編制政府資產報告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行行政或者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以下簡稱資產報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控制的,納入本單位核算,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年度終了,根據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礎上編制報送的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年度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的文件,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資產管理和有關財務、會計的相關制度規定,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完善資產管理內部控制體系,做好各項資產的日常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做到賬表、賬賬、賬證、賬實相符,保證資產報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應當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組織實施。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做好資產報告的編制、匯總、分析、報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對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財政部是負責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制定全國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格式、內容以及相關編報要求;

(三)建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基礎數據庫,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四)負責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向有關方面提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情況;

(五)負責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并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編報質量的核查;

(六)組織開展中央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規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建立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基礎數據庫,完善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三)負責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向上級財政部門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四)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編報質量的核查;

(五)負責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

第十條 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相關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財政部和同級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規定和工作要求,結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門資產基礎數據庫,完善本部門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三)負責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四)組織開展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編報質量的核查;

(五)負責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具體實施本單位資產報告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規定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相關財務會計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單位資產盤點工作,確保資產信息質量;

(三)按照本辦法要求,認真編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如實反映本單位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

(四)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工作部署,在規定時間內編制和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各中央部門應于每年3月20日前將本部門資產報告相關材料報送財政部審核;各地區財政部門應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資產報告審核匯總工作。

第三章 報告內容

第十三條 資產報告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三部分構成。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分為單戶報表和匯總報表兩類。

(一)單戶報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會計核算、資產盤點基礎上對賬簿記錄進行加工編制而成的資產報表,反映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總體情況以及房屋、土地、車輛、大型設備等重要資產信息。

(二)匯總報表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匯總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數據形成的資產報表,主要反映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總量、分布、構成、變動等總體情況。

涉密單位按照國家保密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資產報告工作,由主管部門報送匯總報表和匯總數據。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填報說明是對資產報表編報相關情況的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數據填報口徑等情況的說明;

(二)對數據審核情況的說明;

(三)對賬面數與實有數、賬面數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差異情況的說明;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分析報告應當以資產和財務狀況為主要依據,對資產占有、使用、變動情況,以及資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分析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一)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資產情況分析,包括資產總量、分布、構成、變動情況及原因分析,與部門(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相關的主要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情況,國有資產收益規模及其管理情況;

(三)資產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經驗;

(四)資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七條 財政部將根據相關制度辦法的規定,視情況對資產報告格式、內容及相關編報要求進行修訂。

第四章 報告編報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做好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全面盤點資產情況,完善資產卡片數據,編制資產報告,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逐級上報。

第十九條 資產報表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表內數據、表間數據、本期與上期數據、資產與財務數據應當相互銜接。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內容應當全面詳實。

第二十條 資產報告編制完畢后,須經編制人員、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審查、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規定時間內上報。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編制的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如實編制資產報告,不得故意瞞報、漏報、編造虛假資產信息。

第五章 報告審核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資產報告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資產報告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范圍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漏報和重復編報現象;

(二)編制方法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規定,是否符合資產報告的編制要求;

(三)編制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表內、表間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正確,單戶數據與匯總數據、報表數據與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紙介質數據與電子介質數據是否一致;

(四)本期資產報告期初數與上期資產報告期末數、本期資產報告與同期財務報告同口徑數據是否一致,數據差異是否合理合規,是否作出合理說明;

(五)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是否符合資產報告管理辦法規定。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資產報告審核方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自行審核、集中會審、委托審核等多種形式。

(一)自行審核:主管部門在報送資產報告前自行將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按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逐項審核。

(二)集中會審: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資產報告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按照財政部門的標準及要求集中進行審核。

(三)委托審核: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資產報告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做好資產報告審核工作。凡發現資產報告編制不符合規定,存在漏報、重報、虛報、瞞報、錯報以及相關數據不銜接等錯誤和問題,應當要求有關單位立即糾正,并限期重報。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業人員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報告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六章 數據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充分有效利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報告數據資料,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形成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庫。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同時將資產報告數據作為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資產報告反映的情況,結合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資產配置需求,嚴格控制資產增量。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資產報告反映的情況作為預算安排和績效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資產報告數據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以及處置國有資產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有效利用資產報告數據,加強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的建設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資產數據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對外提供資產報告數據資料。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時報送資產報告或報告質量不合格的單位,責令其限期完成或糾正重報;對拒不完成資產報告工作的單位,除按統一要求推進的改革外,不予辦理當年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二級及以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中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加強監管,對資產報告數據與單位年度部門預、決算批復數據不能銜接一致的,應當督促行政事業單位查明原因,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本地區、本部門資產報告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考核,對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造成拖延報送或嚴重數據差錯的單位進行通報。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報告編報審核過程中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造成資產報告差錯嚴重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其資產報告工作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國資產管理辦法范文4

為了加強對企業工資總量的宏觀調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屬國有企業實行成本列支工資總額包干辦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工資基數核定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則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資總額包干辦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凡新建企業具備條件的可實行工資總額同效益掛鉤辦法,暫不具備掛鉤條件的企業,應按市財政局、稅務局的有關規定,實行計稅工資辦法。

二、1997年前已實行上述辦法的企業,自1998年起,除復轉軍人和經市政府批準占地農轉工按規定核增包干工資外,原則上不再核增其它項目的包干工資總額基數。

三、凡1997年實發人均工資在7920元以下(不含動用工資結余)的工資總額包干和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從1998年開始原則上不再實行上述辦法。應按市財政局、稅務局的有關規定,實行計稅工資辦法。

四、根據京勞資發〔1997〕58號文件精神,1997年經市勞動局、市財政局批準在包干工資總額外據實列支的工資在1998年核定時,可核入包干工資總額基數。

對成建制劃出(含新辦企業劃出、托管試點企業托管人員)和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或發展多種經營安置富余人員而減少職工的企業,要主動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認真審核,報經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后按減少的人數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數分別核減100%和50%的包干工資總額基數。

五、實行工資總額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要嚴格按職工所在崗位正確進行工資核算,提取、列支工資費用。市勞動局、財政局將對企業工資核算進行抽查,凡不屬于本企業成本費用中應負擔的職工工資費用,以及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超提、超發工資的企業,按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嚴肅處理。

六、工作程序和時間安排

(一)實行工資總額包干和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表式和要求填報清算表,在規定時間內報主管局、總公司。

國資產管理辦法范文5

    「實施日期1993.08.24「正文     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國資辦發〔1993〕12號)文件的精神,加強對證券業資產評估的規范管理,保證資產評估質量,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公開發行上市股票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資產評估立項、確認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經批準進行股份制試點公開發行上市股票的企業,資產評估立項工作,中央企業須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地方企業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

    上述地方企業在本通知前已經在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評估立項的,可不再補辦,但須抄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國資產管理辦法范文6

(一)強化資產配置管理。各單位要按照科學、適用、節儉的原則編制資產購置預算,按規定的程序報批,按規定的方式購置,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嚴禁超標準配置和重復配置資產。

(二)嚴格資產清查制度。各單位應當每年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好不動產產權確認和登記工作,清理和追索應收、暫付等款項,及時處理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按規定調整賬卡,做到賬、卡、物相符。

(三)推進資產管理信息化。根據資產變動狀況,及時錄入、更新和維護資產信息,全面反映資產總量、分布和變動情況,有效實現對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等全過程的動態監管。

二、規范資產有償使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一)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單位將所屬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事業單位利用本單位資產對外投資的,應報請主管部門同意,由同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核批準。

(二)規范有償使用流程。對外出租(出借)資產,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選擇資產使用對象,并按規定簽訂統一規范的合同。

(三)全面實行備案管理。各單位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資產應于協議或合同簽訂后填寫“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有償使用登記表”,送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部門備案。本通知印發前單位已經出租(出借)的資產,也應履行備案登記手續。對合同價格明顯偏低、內容不規范的出租(出借)行為,由財政、國資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督促單位做好整改工作。

(四)切實加強收入管理。單位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要嚴格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隱瞞、截留、挪用、坐支收入款項。

三、強化資產處置管理,防止資產損失流失。

(一)規范資產轉讓行為。經批準以轉讓方式處置國有資產,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并由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轉讓信息,采取拍賣、招投標等市場競價的方式進行。

(二)公開處置報廢資產。經批準處置的廢舊資產,應面向社會公布明細信息,優先公開競價出讓。

(三)創新資產處置方式。積極推廣實施公物倉管理,逐步實現單位資產的集中處置。

四、健全資產監管體系,落實資產管理責任。

(一)落實資產監管職責。各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承擔任期經濟責任;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單位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按規定權限做好審核和審批工作;財政、國資部門要盡快研究制定、落實適合本地特點的管理辦法和相關配套制度,使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在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監管等各個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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