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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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不斷美化、優化、凈化城市市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縣城市規劃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間利用文字、圖像、標語、招貼畫、墻壁吊畫、吊幅、實物模型、氣球、燈箱、霓虹燈、路牌、電子顯示屏(牌)等為載體,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所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而設置的商業性廣告及各種公益性廣告。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車站、碼頭、水域等公共場所和建(構)筑物上,利用文字、繪畫、圖像、實物造形、氣體填充物等表達方式進行戶外宣傳的行為。包括:看板、燈箱、柱式廣告塔、霓虹燈、透空立體字、電子顯示、光纖顯示、激光投影、布幅、氣體填充物以及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為媒介體的流動廣告等形式。

本辦法所稱門店招牌(以下統稱店招)設置,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設置用于表達名稱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的行為。

大型戶外廣告是指廣告面積在2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

第四條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h城規劃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實行政府特許經營,通過拍賣等方式出讓,具體由城市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所得收入全額上交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市容整治及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

第五條戶外廣告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

**縣城市管理辦公室是本縣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對本縣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綜合協調以及戶外廣告設施選址和方案審批,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監督實施。

(二)受理戶外廣告設置申請,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對戶外廣告設置時間、位置、標準進行審批,并督促、協調有關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對設置在各類公共場地和設施上的戶外廣告,通過公開拍賣、招標或協議方式確定廣告設置者,實行有償使用。

**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本縣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監督機關,負責本縣戶外廣告的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建設、公安、交通、環保、安監、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六條戶外廣告設置者對戶外廣告設施負有安全管理責任,應對戶外廣告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光亮設施功能完好。

第七條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二章戶外廣告規劃和設置

第八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管理的要求,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不得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礙交通或者影響消防通道,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和張貼、懸掛戶外廣告,必須經**縣城市管理辦公室批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登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公安執勤亭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未經綠化管理部門批準,擅自侵占綠地,損毀城市綠化設施的。

(五)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構)筑控制地帶。

(六)利用違法建(構)筑、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的。

(七)在高壓供電線路兩側50米范圍內設置空飄廣告的。

(八)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要求

對戶外廣告設置按照不同地區的功能要求分為嚴格控制區、一般控制區、展示區。

嚴格控制區:城市主要景觀道路、重要景點、城市出入口、標志性建筑、公共活動場所。

一般控制區:城市次要景觀道路及小街小巷。

展示區:商業中心街。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和要求

(一)城市戶外廣告應由有資質的專業廣告公司統一設計、制作和安裝。

(二)戶外廣告的形狀、規格、色彩、圖案等應與周邊環境協調;設置戶外廣告應對廣告設施周邊進行包裝美化,包裝材料和色彩應與所依附的建(構)筑物外墻一致;安裝支架不外露,圖案清晰,文字燈光顯示完整,形體完好整潔。

(三)設置戶外固定廣告,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設置,不得擅自改變;必須在廣告版面右下角標明批準編號、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有效起止時間;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必須準確、規范,禁止使用繁體字。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其中空飄氣體廣告不超過5日,招貼欄內張貼的廣告不超過7日,一般戶外廣告不超過2年,大型立柱廣告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板(屏)不超過5年。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10日內,廣告經營者應及時拆除,并恢復原貌,確需延長設置期限的,廣告經營者必須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戶外廣告固定設施空置時間不得超過7日,否則,其所有者或經營者須代之以公益廣告。

(四)主城區內原則上不得設置大型立柱式廣告;3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頂部、外墻面、裙樓屋頂和建筑物消防登高面嚴禁設置戶外廣告;市區內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寬4米以內嚴禁設置戶外廣告;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筑物頂部嚴禁設置戶外廣告;嚴禁在建(構)筑物外墻(頂部)使用鐵皮字、塑料泡沫字等低檔次材料制作廣告;嚴禁設置橫跨道路的各類廣告(含橫幅)。

(五)城區道路上設置的落地式燈箱廣告間距不得小于30米;商業繁華區單幅廣告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其他區域單幅廣告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在同一地段相連的戶外廣告,必須統一規格、整齊美觀。

(六)僅允許霓虹燈、吸塑燈箱等可變光源廣告可垂直與建筑物外墻設置,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底層最突出部分不得超過1.8米,且不超過臨路路面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墻面上端;平行建筑物設置戶外廣告,其高度不得超過屋頂高度,左右寬度不得突出墻面輪廓線,不得在建筑物主體層與層之間的窗間墻上設置戶外廣告;設置樓頂廣告,高度不超過6米,寬度不超過建筑物兩側墻面;不得影響相臨單位或住戶的通風、采光。

(七)嚴格控制在玻璃幕墻和建筑物外墻、窗戶上張貼或噴涂廣告;商場、酒店、賓館、影劇院、大型娛樂場所經批準可設置櫥窗廣告;不得擅自遮擋建筑物外立面(輪廓)設置廣告。

(八)城市戶外廣告按規定配備夜景光源,但其燈飾設施不得與道路交通標志信號相近似,不得造成光污染。板式戶外廣告牌、大型立柱廣告牌必須設置外打燈,壽命應大于10000小時。

(九)各類張貼廣告,須在經批準的固定場所內張貼,嚴禁在其他任何地方張貼;嚴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懸掛條幅、橫幅廣告。

第十三條店招設置技術標準

店招除遵循戶外廣告設置標準和要求外,還應遵循下列標準:

(一)沿街店面實行一店一招(設置在其經營場所范圍內),一個段面店招規格相對統一,一門多店的應使用一塊牌匾多個名稱的門頭招牌;店招設置與主體建筑風格和周邊市容景觀相協調,達到白天美化環境與夜晚燈光夜景相結合的整體效果;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牢固安全、顯亮設施功能完好;字體應當規范完整,字序應當遵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排列順序;商業老字號的牌匾應當按照傳統習慣規范書寫。

(二)底層門面招牌設置,其寬度應為門面寬度,高度不高于二層窗口下沿,底面與門梁高度相平,厚度不得突出建筑物立面,同一建筑物招牌應力求整齊統一協調。招牌原則上不得在建(構)筑物頂部設置,確需在建(構)筑物頂部設置的,按樓頂廣告的要求進行審批和管理。

(三)中高層裙房的招牌設置,除遵照上述底層店招設置外,也可設置于裙房樓頂但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高度不得超過3米,寬度不得超過裙房兩側墻面。

(四)文物保護單位、城市標志性建筑、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辦公樓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設置招牌,可在其入口位置掛置相應規格的匾額。

(五)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場所的,可在建筑紅線內至入口處設置招牌欄,集中設置招牌。

(六)店招設置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維護,對店招牌匾標識出現畫面污損、字跡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應及時清理、維護或者更換;店招設置單位出現搬遷、退租、變更、停業等情況,應及時自行拆除原設置的店招牌匾標識。

(七)店招應當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志,不得含有其他商業宣傳內容;附帶商業宣傳內容的,按戶外廣告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經批準設置的各類戶外廣告及固定宣傳設施系臨時建設工程,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或者損壞;因國家建設等需要拆除,設置者須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因其他原因需要拆除戶外廣告的,須經**縣城市管理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三章戶外廣告審批與出讓

第十五條凡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向**縣城市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場地租用協議、合同或自有場地的權屬證明文件(戶外廣告設置的地點涉及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建(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等時,應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權屬單位簽署的意見)。

(二)戶外廣告設置的具置圖、外觀效果圖、構架結構圖、燈飾夜景工程方案圖等。

(三)設置大型立柱戶外廣告,或在房屋屋頂設置較大荷載戶外廣告的,應提交相關部門的審批手續。

(四)利用氫氣球等空中飛行物懸掛廣告的,應提交氣象管理部門的審批手續。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

**縣城市管理辦公室在接到經營者或者者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和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批,對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明確批復并說明原因。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臨時設置、懸掛戶外廣告的,必須報**縣城市管理辦公室批準,并于活動結束之日拆除。

第十七條設置與工商注冊名稱一致的店招且符合“一店一招”設置原則的,不需審批。

第十八條重要節日、重大政治、經濟活動的慶典宣傳、政策法規宣傳、專業部門的紀念宣傳、商業宣傳等利用戶外場地進行宣傳活動的,由縣城市管理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統一審批,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出讓

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公共交通工具的戶外廣告設置權,由縣城市管理辦公室通過競標、拍賣等方式出讓;取得廣告設置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廣告設置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辦公室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規定進行

查處:

(一)未經廣告管理部門批準,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或經過批準,設置期限屆滿后未及時清除的。

(二)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

(三)戶外廣告污損、陳舊影響市容的。

(四)其他違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未經登記,擅自戶外廣告及內容違法的,或者不標明戶外廣告制作單位、名稱和時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廣告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設置戶外廣告,或者設置戶外廣告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以及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由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交通管理的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占用城市道路紅線,違反城市規劃相關規定的,由縣規劃和建設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對責令限期改造或拆除的戶外廣告,當事人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縣城市管理辦公室組織,其費用由廣告設置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因戶外廣告坍塌、墜落、倒掛等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廣告設置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范文2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戶外廣告資源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行為,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省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見》、《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和《縣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戶外廣告資源是公共空間資源,其所有權屬于政府。在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均應按照本辦法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條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是政府通過出讓公共資源經營權而取得的收入,是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屬政府非稅收收入,應全額納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于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及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條縣財政局是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征收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委托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縣城管執法局)征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h城管執法局和財政局應密切配合,切實加強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征收和管理,確保依法征收、應收盡收。

物價部門會同財政、城管執法等部門核定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

第二章運作方式

第五條戶外廣告資源應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經營、規范管理”的原則,實行市場化運作。主要通過以下形式確定經營權:

(一)招標;

(二)拍賣;

(三)產權人委托轉讓;

(四)產權人協議轉讓;

(五)產權人自用。

第六條利用公共場所、公用設施、行政事業單位建筑物等公共產權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所取得的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本《辦法》下發前已取得經營權的,須到縣城管執法局登記備案,合同到期后,納入招標、拍賣范圍。

第七條在非公共產權建筑物、設施、場地或其他載體上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應逐步采取招標、拍賣方式進行。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所取得的收入全額上繳財政;經業主申請,縣城管執法局審核,財政局核準,可按收入總額的50%給予業主經濟補償。以協議方式出讓的,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同類廣告標準計算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八條產權人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等設置戶外廣告,為本單位做商業性宣傳的,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和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后,方可設置。

第九條固定性戶外廣告,包括落地式及立柱式(含站牌、燈桿、候車亭等),附著式廣告(含樓頂廣告、墻體廣告、工地圍擋、燈箱等),沿街門店招牌廣告等按設置區域不同,征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設置區域劃分由縣城管執法局會同財政、物價等相關部門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利用車輛、船只等交通運輸工具設置、繪制、張貼廣告的,按類型不同,根據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一條設置臨時性的彩旗、條幅、氣球、拱門等廣告的,須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后,方可設置。

第十二條促銷、咨詢、開業、店慶等宣傳活動,按活動場地面積征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三條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要求的沿街門店招牌廣告,面積在3平方米以內(含3平方米)的,暫不征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超過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四條政府重大活動或社會公益事業需要營造宣傳氣氛設置公用指示牌、公益廣告的,免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資源經營權期滿后重新招標的,同等條件下,原經營者可優先獲得經營權。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資源經營權期滿后,經相關部門檢測,戶外廣告設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經營者在取得經營權后,可繼續使用;未取得經營權的,可與取得經營權者協商殘值轉讓,未達成殘值轉讓時,應自行拆除。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七條征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應按照下列程序征收:

(一)縣城管執法局向繳款人開具《省非稅收入繳款書》;

(二)繳款人持《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到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三)縣城管執法局根據代收銀行加蓋收訖章的《省非稅收入繳款書》,辦理戶外廣告資源經營權有償使用審批手續。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不予審批。

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范文3

它是城市環境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戶外廣告設置得好,有助于美化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設置不當,則會損害城市形象。如何規范管理好城市戶外廣告已成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一大難題。近年來,xx城市管理部門通過不斷的改革創新,大膽實踐,走出了具有xx特色的戶外廣告管理新路子,使戶外廣告管理逐步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軌道。戶外廣告正成為xx市區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一是確立規劃先行理念,注重源頭管理控制。xx市區主要道路、重點區域和標志建筑曾一度被雜亂無序的各類戶外廣告牌匾占領,嚴重損害了城市的形象。這種混亂狀態癥結的核心是當時在戶外廣告日常管理中缺乏適應城市發展規劃的要求,具有前瞻性和指導性的管理依據和體制。為適應城市發展要求,提高設置管理水平,我們在日常管理中探索引入規劃管理的理念,根據城市規劃中對區域的劃分,立足于區域性的整體構想,邀請專家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理順日常管理體制,從源頭進行規劃控制和統一管理,使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是編制總體設置規劃。早在20**年初,我們聘請專家、教授在全省率先編制了《xx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并通過了由國內業內知名專家、教授組成的專家組的評審,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意實施。規劃從城市功能定位、城市空間布局、景觀特點要求,確定城市各區域、重要道路、重要節點戶外廣告的整體定位,確定了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總體要求,對廣告密度、色彩、形態、造型、亮度進行規劃要求。后又陸續出臺市區12條主要道路戶外廣告設置詳規,明確道路、綠化帶、沿街建筑物、街道設施等戶外廣告、店招店牌的具體布局、色調、數量、體量、形式和高度。凡不符合總體規劃的,一律分期分批拆除,不再新建或改造。二是嚴格控制新建設施。市政府明確,城管部門是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綜合部門,并將城管部門列為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時參加沿街新規劃建設項目方案評審,提出市容管理方面尤其是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的具體要求,包括建筑物空間廣告標識的安排和限定,從而實現了建筑設施戶外廣告設置的源頭規劃控制。三是出臺專項管理辦法。

結合市區戶外廣告設置與管理的實際情況,20**年6月,提請市政府出臺了《xx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調整理順了戶外廣告管理體制,在明確城管部門綜合管理戶外廣告的同時,明確了規劃、建設、工商等部門的相關職責,有效解決戶外廣告多頭管理、職責交叉等管理體制機制矛盾。

二是規范許可操作流程,健全完善技術標準。戶外廣告設置的地點、規格、材質、圖案、形式,直接影響戶外廣告牌匾設置水準,也是城管部門在日常市容管理和行政許可中難以把握的重要因素。如果僅憑主觀認識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具體指導實踐又顯得蒼白無力,迫切需要健全完善具體針對廣告媒體設置、造型、畫面材質、燈光照度等方面的技術標準和日常管理要求,為日常各種類型戶外廣告的設置行為提供指導性依據。一是修訂完善設置技術規定。早在20**年6月,我局聯合規劃局首次出臺了《xx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定》,2009年2月,我們結合幾年工作的實踐總結,對該規定又進行了修改完善補充出臺了《市區店招門牌設置技術標準》。技術規定對戶外廣告的位置、規格、材質、畫面、色調、亮化等技術參數進行嚴格規定,強調材質上要采用不銹鋼、彩鋼、亞克力板,燈光大多采用射燈、泛光燈、led光源等,使廣大業主和戶外廣告從業人員對具體的設置行為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參照性。同時鼓勵和扶持廣告公司使用新工藝、新技術,促使我市戶外廣告設置與城市文化特色和市容環境相協調,確保戶外廣告成為城市環境的靚麗風景線。二是優化許可服務機制。加強行政服務處室人員教育培訓,強化對市區戶外廣告及標牌、標識設置審批業務知識的學習、調研,制作樣板模本,提升設計指導能力。優化審批服務流程,明確戶外廣告及標牌、標識設置項目中屬全國統一標識的店招門牌和符合設置標準要求的店招門牌為即辦件,其他的許可辦理時限也能快則快,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同時,積極推廣項目網上預審,不斷提高項目審批服務效率,對一些新設廣告的業主,轄區執法隊員積極做好審批辦理手續宣傳工作,幫助準確把握廣告設置的技術要領和注意事項,從而進一步擴展服務功能,提升服務水平。城管行政許可窗口連續5年被評為紅旗窗口,20**年,獲省級

“青年文明號”稱號。三是建立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戶外廣告是設置在戶外公共空間的臨時構筑物,其設置應不影響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市政公用設施使用和市民日常生活,其安全性也顯得更為重要。作為綜合管理部門,我們探索出臺了《xx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試行辦法》,在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上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用材、施工、安檢、日常維護及安全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在行政許可工作中實行“戶外廣告設置安全承諾”制度,要求戶外廣告業主必須對其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在安檢合格期內廣告,從而在源頭上有效地消除了市區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隱患。

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活動,美化城市環境,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及其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和《*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樂陵市城市規劃區內設置戶外廣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戶外廣告設置分為戶外商業廣告設置和戶外招牌廣告設置。

本辦法所稱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戶外場所的城市空間,利用路牌、霓虹燈、燈箱、電子屏幕、櫥窗、布幅、繪畫和實物造型設施等形式設置、張貼、書寫、噴繪、懸掛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行為。

本辦法所稱戶外招牌廣告設置,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或辦公場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圍內,設置與其企業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稱的屬于招牌,其他設于樓體的非建筑物名稱的標志物屬于商業廣告范疇,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

第四條樂陵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市政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工商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設置制作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設置技術標準,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后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第七條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戶外商業廣告設置與管理

第八條單位或個人設置戶外商業廣告,應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審批同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九條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申請設置戶外商業廣告,須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件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三)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位置圖片和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

(四)制作說明;

(五)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六)其他證件材料。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區域內或載體上設置的。

第十一條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項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二條戶外商業廣告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由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備案。備案后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申請,工商管理部門對廣告內容審查、登記后,給予辦理廣告手續。

第十三條戶外商業廣告在設置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后予以審批。

設置臨時性戶外商業廣告須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

第十五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許可證明、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十六條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后6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逾期未設置的,視為自動放棄設置權。

投資5萬元以上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施,其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的施工技術資質的單位承建。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60日的,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確定。戶外公益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不得少于廣告面積的4/5。

第十八條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后不再繼續設置廣告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拆除廣告設施,并按城市容貌標準要求對設置場地進行修飾;期滿后需繼續設置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在期滿前1個月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是否續期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決定。

第十九條在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書面通知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清理。對有償設置的,補償費用由設置申請人和建(構)筑物產權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人應當保持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牢固、安全、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并定期對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惡劣天氣情況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戶外招牌廣告設置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設置招牌廣告,應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媒體形式、規格、設置地點、朝向等;

(二)《營業執照》及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三)戶外招牌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設置戶外招牌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后發給核準證明,申請人憑核準證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招牌的設置應按《樂陵市戶外廣告設置標準》(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制定)制作,做到安全、規范、整齊、美觀,符合地區功能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招牌應成為建筑立面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得破壞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質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條城市主要道路、重要繁華地段和廣場、車站等重要地段招牌的設置,應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統一規劃設計。招牌設置者應按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設置。

第二十五條招牌內容只限于宣傳本單位的名稱、標識。

第二十六條每個單位只能設置1處招牌。

多個單位共用1個場所或1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應先整體規劃,按統一規劃設計制作。

第二十七條招牌設置者應當按照批準設置位置、朝向、媒體形式、規格、內容等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申報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招牌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招牌的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應及時維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九條單位遷移或歇業時,應在辦理變更住所或注銷登記的同時,安排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廣告,并向登記機關繳回《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三十條招牌廣告屬臨時性構筑物,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招牌廣告的,設置招牌廣告的單位應無條件服從并自行拆除。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戶外商業廣告,依據國家工商總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七條規定處罰。

(二)不辦理變更登記,擅自變更戶外廣告內容的,或者公益廣告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超過戶外廣告面積1/5的,依據國家工商總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廣告內容虛假違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利用壟斷或不正當競爭手段經營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業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未經審批,在城市規劃區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據《*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未經綜合驗收投入使用或擅自更改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拆除、維修、翻新的,或戶外廣告設置權期滿后不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據《*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依法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戶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范文5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提升城市形象和廣告品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省戶外廣告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區政府研究,決定開展規劃建成區戶外廣告設置專項整治活動?,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時間

從年5月1日至9月30日,為期五個月。整治期間停止一切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含招牌、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二、整治范圍

規劃建成區范圍內(含經濟開發區、淮城鎮、城東鄉、季橋鎮、席橋鎮、建淮鄉、馬甸鎮)主次干道(含國道、省道)兩側、廣場、游園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等。

三、整治內容

(一)凡未經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行政許可,擅自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含店招店牌),或設置期滿未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戶外廣告設施。

(二)雖經行政許可,但未按行政許可內容和要求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

(三)在建成區設置區域以及到期設置的大型臺地立柱、高炮、平面、跨街廣告設施(含大型占地指示牌)。

(四)定著于樓體、樓頂、墻體(不含房地產開發地塊設置的臨時圍墻廣告)等建(構)筑物外部或道路設置的戶外廣告、店招店牌、電子屏、霓虹燈、電子翻板裝置和燈箱等形式的廣告設置期滿不符合規劃要求的。

(五)在建成區范圍利用公共設施、市政設施設置期滿的戶外廣告。

1、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環衛設施、路燈桿設置、繪制、張貼的戶外廣告;

2、利用公交站亭、電話亭、郵政報刊亭和便民服務臺設置的戶外廣告;

3、在人行道、公共綠化地內設置的燈箱廣告、信息欄、宣傳欄;

4、利用路名牌、交通標識牌、指示牌和交通護欄設置的戶外廣告;

5、各類破損、陳舊的路牌、指示牌、標識牌。

6、居民小區商業街及小區內公共設施、綠化池內設置的戶外廣告。

四、方法步驟

(一)宣傳發動、調查摸底階段(5月1日至5月15日)

區戶外廣告整治辦牽頭,各廣告設置審批部門各司其職,向建成區各單位、廣告業主和商家發放《告知書》,爭取他們的理解、支持、配合,限期自行整改;并安排專人對建成區職責范圍內的各類戶外廣告、落地廣告、跨街廣告、燈桿廣告、護欄廣告、信息欄、候車亭、郵報亭,以及利用其它公共設施設置的廣告進行全面的調查摸底,報整治辦公室匯總,制定整治方案,確保安全、有序地開展整治活動。

(二)科學規劃布局(5月16日至6月15日)

規劃部門對主次干道、廣場、游園、景點、城市主要出入口等區域廣告設置進行規劃設計。

(三)集中整治階段(6月16日至8月31日)

各廣告設置審批部門,按照時間節點開展戶外廣告清理整治工作。區城管局、水利局、交通局、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旅游局、文廣新局各司其職,經濟開發區和有關鄉鎮要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四)檢查驗收階段(9月1日至9月15日)

由戶外廣告整治辦牽頭,組織規劃局、城管局、工商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旅游局、文廣新局、住建局、民政局、郵政局、電信局、監察局、法院、經濟開發區和建成區有關鄉鎮進行驗收。對未按整治要求拆除的戶外廣告,依法組織強行拆除。

(五)建章立制階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由區城管辦起草擬定《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規范戶外廣告的設置行為。實行區戶外廣告設置聯席會議制度,并成立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日常具體工作。聯席會議由區分管領導主持或受區領導委托的同志主持,區城管辦、城市資產經營公司、規劃局、工商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旅游局、文廣新局、招標辦、監察局等部門參加,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負責定期會審戶外廣告設置的申請,召集論證會,核定戶外廣告招投標等相關事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城管局。從6月1日開始,凡在建成區范圍設置戶外廣告(含電子屏)的,必須依據《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程序辦理。凡需要在建成區設置戶外廣告的,由設置單位或個人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城管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后,報聯席會議或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對城區燈桿、廣場等公共設施權屬收回歸口管理,由區城市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區戶外廣告經營,統一組織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的招投標,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對大型戶外廣告(含落地立柱、高炮、墻體、道路燈箱、燈桿廣告、電子屏)必須由聯席會議召開論證會,履行有關程序后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為保證這次戶外廣告設置整治取得實效,成立區戶外廣告整治工作辦公室,由分管副區長擔任主任,區城管辦、城管局、工商局主要領導為副主任,規劃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廣新局、旅游局、住建局、法院、監察局、民政局、郵政局、電信局、經濟開發區、廣播電視臺、報社、建成區鄉鎮分管領導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區城管局,具體負責整治工作的指導、督促和協調,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進行,取得實效。

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戶外廣告 城市更新 冬季策略

中圖分類號:F713.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069(2016)01-0146-02

沈陽市是東北地區的經濟中心,由于物質需求多元化而促使沈陽市的戶外廣告形式種類多樣化,大量戶外廣告覆蓋著沈陽的大街小巷。如果戶外廣告規劃缺乏總體控制,就會使城市街道景觀日益混亂,各區域廣告難以形成特色,不能形成沈陽市應有的空間文化特性。

2004年,《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即開始頒布施行,但受當時的認識局限,此管理辦法部分規定界定不是十分清晰,可操作性不強。近幾年,隨著沈陽市的進一步發展,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城市戶外廣告規劃要做有跡可循,到有法可依,來保證城市有條不紊地發展。2013年11月19日,沈陽市頒布了《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對樓頂戶外廣告、墻面戶外廣告、落地燈箱廣告做出相關規定來統一規范戶外廣告設施。由此可以看出,城市規劃者日益重視城市戶外廣告對城市發展帶來的影響,但是《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在戶外廣告規劃管理中仍然存在諸多理論與實際問題。

1 沈陽市現階段戶外廣告規劃存在的問題

l.1 戶外廣告布局分區較為模糊

每個城市都會存在功能不同的分區。城市功能分區主要包括居住區、商業區、行政區、休閑娛樂區等。通常來講,不同的功能分區都有自己的特征。沈陽中街作為一條地道的商業街,商家為吸引顧客購買商品而臨街做招牌、打廣告、設置大型LED電子顯示屏營造熱鬧繁華的景象來吸引大眾消費。而對于居住區來講,其環境則要相對優雅寧靜、綠化程度較高、交通便利、遠離生產工廠。不同的功能分區則要求不同的戶外廣告規劃保證功能分區的正常運行。商業區要求數量較多、種類齊全的戶外廣告來吸引受眾的眼球,盡可能展現商業街的熱鬧繁華,而居住區則要盡量求禁止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來保持相對安靜的居住環境。但目前沈陽城區的戶外廣告由于早期管理規范界定的模糊不清,在操作時缺乏統一的尺度規范,導致部分戶外廣告陳設隨意、較為混亂,與城市功能分區互不協調。在應該嚴格控制戶外廣告的公園綠地、居住區、歷史文化保護區等也被各種各樣的戶外廣告覆蓋,造成了城市環境視覺污染。

1.2 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不當

由于設置管理規范存在漏洞,導致對規范標準的理解不統一,在管理過程中執行的標準就難以統一,部分戶外廣告設置不規范。比如,在城市主干道橫跨馬路的交通指示支架上設置商業廣告(圖1),而且道旗廣告設置位置較低,已經影響了行人的安全通行;在一些公共活動場所,甚至在高層建筑的樓頂上也設置了各種各樣的戶外廣告,遮擋建筑物表面形象,破壞了建筑的整體風貌,與周邊環境難以協調,影響了城市輪廓天際線的完整。同時有些戶外廣告牌設計的安全系數較低,穩固性較差,常常帶有安全隱患,威脅到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

1.3 戶外廣告信息過載

在缺少整體控制的情況下,很多小型廣告主和廣告商會一味地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在投放廣告時,不顧及建筑和街道的整體形象和大眾的心理接受度,只是站在自身的角度將大量的信息以更醒目的方式呈現在建筑物表面上,導致建筑物表面幾乎完全被戶外廣告覆蓋(圖2)。而受眾所能接受、處理和有效利用的信息是有限的,海量的廣告信息已遠遠超過了受眾的所能承受的信息閾值,造成信息過載污染。這樣的戶外廣告只能淪為環境信息背景,嚴重影響建筑和街道的美觀,給城市形象帶來極其惡劣的影響。

1.4 戶外廣告設計缺乏創意,科技感不強

戶外廣告設計水準也影響著城市環境質量。由于一些戶外廣告缺乏創意、毫無美感、內容漏洞百出甚至過于諂媚,而一些煽情低俗的戶外廣告與城市精神文明建設格格不入;還有一些戶外廣告缺乏科技感,與建筑外觀極其不協調。在沈陽太原街的臨街商店的促銷廣告中(圖3),只是簡單地將文字排列,突出數字,用色對比強烈,毫無創意可言,嚴重影響整個街道的美觀。

1.5 戶外廣告缺乏長期的規范管理

戶外廣告具有長效性與更新性的特點,缺乏長期有效的規范管理是戶外廣告的突出問題。一些戶外廣告在經歷風吹日曬之后便會褪色、陳舊,妨礙觀瞻,影響城市環境質量,這就需要對戶外廣告做經常性的維護,以保持清潔、良好的效果。

另外,相對城市建筑和街道風貌來說,戶外廣告的陳設是短暫的,頻繁的更替則要求必須對戶外廣告進行持續的長期的規范管理,不然街道的視覺秩序則時時可能陷入混亂。對戶外廣告的管理需要在房地產售賣之初就介入管理,若等到業態已經成熟之后再行介入,則戶外廣告的混亂狀態已經形成,管理難度變大,若必須改造則會產生較大的拆改成本。

2 沈陽市戶外廣告規劃發展途徑

2.1 根據城市功能分區劃分戶外廣告控制分區

沈陽是一座多元化的城市,在戶外廣告的規劃過程中,我們要側重對城市單一功能分區的反思。并且,隨著現階段混居與多元功能分區的融合趨勢越來越明顯,所以,戶外廣告規劃要根據沈陽市地域文化特征,將沈陽市按照廣告禁止區、廣告控制區、廣告展示區來劃分控制分區,并根據各分區提出具體的控制要求、規劃管理要求以及使用區域。

2.2 戶外廣告與城市更新

戶外廣告技術與戶外廣告媒介也隨著科技的發展逐漸更新,展現出一個現代城市的無盡魅力。戶外廣告行業發展到今天,從最初的單一性載體宣傳到現在的多種渠道并行傳播。近些年來戶外廣告朝著LED電子顯示屏(圖4)的方向發展。這種電子戶外廣告具有循環播放的特點,以LED電子顯示屏為載體,采取動靜結合的播放方式達到宣傳效果,與往常戶外廣告局限于平面宣傳和白天宣傳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夜間LED電子顯示屏亮度過高,導致行車司機、路人眩暈,觀察不清交通信號燈以及周圍情況,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因此,電子顯示屏應具備亮度調節的功能。

2.3 戶外廣告和公共設施之間的跨界

公共設施遍布在城市的各個角落,而戶外廣告以其豐富多彩的表現形式和視覺形態呈現在公共設施上,例如,公共汽車、公交站牌(圖11)、垃圾箱、售報亭、天橋、護欄(圖12)等。公共空間人流量大,戶外廣告恰當地利用了公共空間里的公共設施,達到了精妙的宣傳作用。同時,在公共空間應該盡量多投放公益類性質的廣告,醒目自然,很容易與受眾產生互動,吸引行人的注意力,凈化社會風氣,提高城市形象。

2.4 注重冬季戶外廣告策略

由于沈陽處于中國東北地區,冬季持續時間長且氣溫較低,人口流動速度快。通常情況下,行人不會在戶外停留過長時間,所以,在戶外廣告的配色上,要考慮到行人的心理特點,避免使用強烈的對比色,顏色跳躍,給行人造成視覺負擔,而應該選擇較為親切的明亮的間色和原色,配以調和的中明度色彩。在特定環境下,要適當改變戶外廣告的純度來適應環境。在廣告創意上,切忌復雜繁瑣,要簡潔明了地表現廣告內容來吸引大眾眼球,促使大眾產生消費欲望。另外,霓虹燈廣告也是城市戶外廣告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夜晚(圖13),霓虹燈廣告不僅起到照明作用,并且能搞清楚地展示出自己的宣傳功能,作為宣傳產品的主要媒介,具有很強的引人注意的刺激性效果。同時,霓虹燈廣告主要以燈光、色彩為主要表現手段,在寒冷的冬季,將霓虹燈燈光調控成暖色調,使行人產生溫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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