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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計劃范文1
關鍵詞 廣告規劃;DIS
中圖分類號 F71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671-(2012)082-0190-01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是城市整體空間環境設計的一部分,也是城市景觀的一個重要聚集點和視覺延伸,它能充分體現城市景觀特征和人文內涵,體現一個城市所特有的風格和定位?!堕L春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所謂DIS是指在戶外廣告規劃中有意識有計劃地利用或創造城市所規劃范圍內每一區域的形象系統(District Identity System),為所規劃的區域、路段和節點進行個性化形象的定位。
1 長春市戶外廣告規劃設置目前存在的問題
目前,長春市戶外廣告缺乏規范性規劃管理,戶外廣告呈現泛濫蔓延趨勢,戶外廣告布局數量過多,雜亂無章,與城市功能分區互不協調。同時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不當,喧賓奪主,破壞環境。戶外廣告設計的形態與尺度把握不準。另外長春市戶外廣告設置缺乏統籌規劃,管理粗放,監管乏力。盈利性廣告公司利用各類建筑物、場地、空間,見縫插針地設置戶外廣告,造成戶外廣告與城市文化不相符合,與建筑風格不相匹配,污染了市容環境。戶外廣告普遍缺乏創意,戶外公益廣告數量少,制作形式單一。
2 長春市戶外廣告規劃設置應遵循的原則
城市戶外廣告規劃設置是城市文化展示的重要載體,是城市景觀呈現的重要元素。城市戶外廣告規劃設置是展現商業活動的最佳形式,同時也體現了審美價值。因此,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遵循創造和諧美觀城市環境的原則,從公眾利益和城市景觀要求出發,綜合權衡戶外廣告作為城市景觀要素與廣告產業媒體的雙重屬性,對戶外廣告提出規范性設置要求,從而使戶外廣告逐步走向和諧、美觀和有序。
3 長春市戶外廣告規劃設置區域類型定位
城市戶外廣告的視覺注目率特征、區域特征以及環境人文因素等會影響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和密度。長春市戶外廣告的設置集中在三大區域特征類型上,每個類型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應有自己的明確定位:
一是城市交通要道。交通要道主要指城市交通主干道沿線和交通樞紐集散地。如車站、碼頭、機場等地,這類地區人員集中,具有較高的流動性,駐留時間短,但人員構成復雜空間移動距離較大,因此 比較適宜擺放內容簡練,能立刻引人注意的廣告牌,而且它有利于擴大廣告信息傳播的范圍。在這一區域的戶外廣告是城市形象宣傳的最好的窗口。應該塑造長春作為汽車城和電影城、文化城的典型形象。
二是城市商業中心區。商業中心區,包括購物中心地、餐飲中心地、休閑娛樂地、步行街等。長春市的主要商圈有重慶路、桂林路、紅旗街等地區。這類區域人流量大,以步行為主,且具有相對穩定性,駐留時間較長,或是周期性地經常出現。相對來說 ,戶外廣告設置的密度可以偏高。這個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中應體現出高端品牌集中展示和一般品牌區宣傳的特點。最忌諱所有的品牌一并毫無分類的出現。
三是城市各類職能中心。職能中心主要指各類居民社區中心、文化教育中心、醫療衛生中心、社會管理中心等。這是對戶外廣告設置密度控設要求最高的區域,也是最難處理的區域。在這些區域內,人員量多且穩定性好。對戶外廣告來說,非常有利于對受眾對象進行細分,但是,這些區域或是各級學校集中區,或是各類行政事務辦公區,或是居民住宅區,皆不適合設置大密度的戶外廣告重點區段的分類。這個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應突出公益性,傳播城市文明。
現在長春市政府確認了首批22條禁止設立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的街路,這些街路包括:人民大街、南湖大路、解放大路、自由大路、西安大路、新民大街、東民主大街、西民主大街、新發路、景陽大路、吉林大路、東盛大街、亞泰大街、衛星路、延安大街、普陽街、青年路、臺北大街、凈月大街、仙臺大街、東風大街、創業大街?!笔袇^嚴禁設立大型立柱廣告、樓頂廣告、跨街廣告、橋體廣告、車體廣告。這樣的規定可以使電子顯示屏的視覺污染程度大大降低。
因此,為了烘托城市經濟氛圍、展現城市文明,城市所有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經批準并頒布施行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具有法規效應,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應深化確定區內各類廣告的控制要素體系,對整體空間布局、重點建筑及地面空間的廣告設置以圖表形式提出控制要求,保證廣告設置效果與城市空間保持完整統一。在進行戶外廣告規劃設計中,不僅要制定一定的法規來約束其設置,而且要對戶外廣告尺度、色彩、材質等方面的設計進行調控,并通過行政管理控制來保證法規的執行,使城區戶外廣告、建筑、道路、城市節點等形成整體化設計與管理。在城市有限的空間內體現出更多的人文內涵,創造出高品質的城市景觀環境和城市形象,使城區戶外廣告、建筑、道路、城市節點等形成整體化設計與管理,創造出高品質的城市景觀環境和城市形象。同時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監督力度,具體實施時要嚴格管理和控制。這里的監督是雙方面的,一方面是指戶外廣告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戶外廣告行為進行監督,另一方面是指加強消費者對戶外廣告活動及戶外廣告管理的監督。
基金項目:吉林省教育廳“十二五”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長春市戶外廣告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1】第419號)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1]謝春林.戶外廣告對城市形象的影響及對策[J].重慶工學院學報,2006,4.
[2]邱曉紅.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初探[J].城市問題,2006,6.
戶外廣告計劃范文2
新型城鎮化催生以人為本的戶外廣告
新型城鎮化是以人為本的城鎮化,作為城鎮景觀重要構成的戶外媒體同樣也需要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在美化城鎮景觀的同時,獲得自身更大的發展空間。戶外媒體行業的以人為本理念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戶外媒體載具低碳、節能、環保。發展低碳城市、低碳經濟是國家城鎮化戰略的重要內涵,戶外媒體企業需要及時調整經營戰略,積極開發利用低碳戶外媒體,這不僅是服務國家經濟戰略的需要,更是戶外媒體企業有效規避政府治理風險,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二是戶外媒體與周邊環境的有機融合。戶外媒體企業需要把城市戶外廣告與城市其他景觀元素有機結合,綜合考慮城市戶外廣告景觀的社會效應,實現戶外廣告景觀設計布局藝術化、風格化,這就要求戶外廣告的尺寸、高度、色彩、風格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廣告內容與城市景觀及城市精神環境等內在統一。
三是戶外廣告內容符合城鎮消費心理。隨著城鎮現代化水平的提高,城鎮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觀念也在發生急劇的變化,一些國際國內知名品牌已經進入城鎮市場,消費者的品牌消費意識日益增強,戶外廣告從內容和形式上要滿足城鎮居民的品牌消費需求和藝術審美要求,但是對于一些小城鎮而言,消費者更看重商品的性價比,標明價格和性能等的信息性戶外廣告則更受青睞。
四是戶外公益廣告讓城鎮生活更美好。戶外公益廣告也是體現城市人文精神的重要形式。戶外公益廣告有兩種形式,一是商業廣告的公益性傳播,二是由政府部門或紅十字會、野生動物保護者協會、民間藝術協會等社會團體、公益組織投放的純公益性廣告。戶外公益廣告的傳播,對于提升城鎮居民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促進社會和諧起到積極作用。
新型城鎮化為戶外媒體行業發展創造了新的產業機遇,戶外媒體在城鎮化建設中所扮演的角色正在發生一些變化,主要表現為:
一是由輔傳播媒體向主導性傳播媒體轉變。隨著城鎮居民戶外活動的增加,戶外媒體正日益從傳統電視、報紙媒體的輔傳播媒介,發展為企業城鎮市場營銷的主導性傳播媒介。
二是由商業性信息傳播向多元化信息傳播轉變。在城鎮化建設背景下,戶外廣告不僅傳播著商業信息,而且也是政府信息的重要平臺,公益傳播的重要載體,功能更趨多元化。
三是由單純的廣告傳播向廣告銷售一體化轉變。戶外媒體不僅是廣告傳播的載體,同時也可以成為企業銷售的重要渠道,城鎮智能手機的普及為戶外媒體與智能手機的聯合營銷提供了市場機會。
戶外廣告需要加強科學規劃與設計
目前城鎮戶外廣告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缺少科學的戶外廣告規劃。城鎮戶外廣告目前尚未構成科學完整的運作系統,缺乏科學合理的統一規劃,特別是一些縣城和建制鎮的戶外廣告管理混亂, 存在著粗制濫造、 參差不齊、大小不一、 零亂破舊、 無序布置現象。
二是戶外媒體廣告資源交易機制不完善。對于城鎮公共空間的戶外媒體資源,政府大都采用拍賣的形式,實現廣告泊位的市場化運作,但是招投標信息還需要更加透明化和公開化,一方面保證資源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確保一些全國性或區域性大型戶外媒體企業能夠有公平機會獲得戶外媒體資源。
三是戶外廣告的隨意設置影響市容市貌。由于對戶外廣告設置缺乏相關法律方面的知識,一些商鋪經營者沒有經過審批擅自戶外廣告,影響市容市貌,這些戶外廣告也成為管理部門清理整頓的重點。
四是虛假戶外廣告加劇城鎮居民不信任。尤其是一些虛假的藥品廣告、醫療器械廣告、保健品廣告、家用電器等,對于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和身體健康造成極大損害,降低了戶外廣告的可信度,進而弱化了廣告傳播效果。
針對上述問題,戶外廣告需要加強科學規劃與設計,以服務城鎮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一是合理規劃戶外廣告的布局,完善戶外審批機制。根據城鎮不同區域的功能分區,科學合理的規劃戶外廣告布局,如明確制定城鎮的商業貿易區、行政文化區、工業廠礦區、公共游樂區戶外廣告設置辦法,可以對戶外廣告的位置、大小、數量等做出明確規定。
二是建立透明的戶外廣告交易機制,優化資源配置。政府需要明確哪些戶外媒體屬于政府所有,哪些戶外媒體屬于私有資源,用于拍賣的戶外廣告資源僅限于政府所有的那部分,政府部門應鼓勵一些全國性或區域性戶外媒體企業公平參與競標,這對于引進品牌廣告,提升戶外廣告品質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加強戶外廣告相關法規的宣傳,凈化城市環境。例如,一些工商管理部門印發戶外廣告申請、審批指南,免費發放,業主在辦理領取執照時,就能得到免費贈閱的《自設性戶外廣告設立程序告知書》、《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等材料,這樣的做法值得提倡。
四是戶外媒體企業強化自律,杜絕虛假廣告的現象。必須充分發揮戶外媒體行業協會的作用,堅決抵制虛假廣告,維護行業的整體聲譽。對于一些提供虛假信息的企業,要及時向協會成員和工商部門通報并采取相應措施。
愛爾蘭都柏林市戶外廣告規劃啟示
戶外廣告是城市景觀的重要構成,在城鎮化建設過程中,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戶外廣告規劃。以愛爾蘭都柏林市為例, 都柏林是一座獨特的城市,這里擁有各個時期的歷史建筑,現代的街道、廣場和空間創造了一個充滿活力的大都市。為了改進城市景觀,都柏林市議會制定了一項根據不同地理區域的戶外廣告管理方案,這些區域覆蓋城市及周邊地區。該管理辦法針對不同的區域實行分類管理,主要分為六大區:
第一區包括一些最脆弱和最敏感的地區以及主要涉及都柏林市中心格魯吉亞區域,這個區域禁止戶外廣告;
第二區是重要的城市品質區域,包括一些零售及商業中心等,在此區域允許符合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企業戶外廣告;
第三區是出城的一些交通路段,在符合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戶外廣告;
第四區是在靠近都柏林市的高美化水道和海岸沿線,所有戶外廣告是禁止的,這些區域包括利菲河走廊,運河干道和Campshires港區;
第五區是城市重要的發展區域,戶外廣告能夠形成城市街景的一部分,這個區域是戶外廣告核心發展區域,只要符合戶外廣告管理標準,不影響建筑物美觀,在這個區域申請設立戶外廣告將開放審議;
戶外廣告計劃范文3
限令非朝夕,影響非點滴
之前,為了保障世博會的召開,從2009年1月4日起,上海市政府一系列政府令,《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流動戶外廣告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整頓本市道路上指示牌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門制訂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暫行規定〉的通知》,對戶外廣告做了一系列的限制規定。
作為整治法制化的重要內容之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編制的《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也相繼出臺。規劃中將上海市域范圍劃分為戶外廣告設施禁設區、控制區和展示區三類。業內人士表示,從規劃圖上可以看到,展示區只是星星點點,控制區也只有一小部分,在上海640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能做戶外廣告的區域估計不到十分之一,且支離破碎,也就是說90%以上為“禁設區”。
限令之下,上海排名前列的戶外廣告公司東湖廣告80%至90%的業務都受到了影響,正在拆除廣告大牌,據估計世博會結束前工作不會恢復正常。但世博會后的政策走向則不好判斷。
分眾傳媒在黃浦江上的一條LED廣告船與戶外LED屏幕也在整治之列,從去年年初接到政策通知開始,目前基本停止。分眾傳媒相關人士表示,未執行完的廣告只能與客戶協商,看其是否愿意轉移到樓宇內視頻、賣場終端視頻等陣地執行。
環境得和諧,發展才迅速
雖然眾多戶外廣告媒體都多少受到了影響,但是整體戶外廣告環境的和諧還是走在了促進戶外廣告更好發展的方向上。
同屬戶外廣告媒體之列的白馬正就因實施新措施作出適當補償與相關部門緊密合作,白馬亦于上海就經營權合約修訂條款(包括延長合約年期)與相關部門磋商。
戶外廣告計劃范文4
第二條凡在本縣區域范圍內利用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含公益廣告、門店招牌、橫幅等)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根據仁府〔*〕48號文的有關規定,經縣建設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核準登記設置的戶外廣告,由縣城市建設監察隊(以下簡稱縣城監隊)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戶外廣告登記條件
戶外廣告設置前,其登記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外廣告的人(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二)戶外廣告內容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實際的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相符;
(三)戶外廣告人(單位)具有相應廣告媒介(載體)的使用權;
(四)戶外廣告的地點、形式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五)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六)戶外廣告的設置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當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戶外廣告的登記備案
戶外廣告前必須實行登記備案,人(單位)在按法律、法規規定向批準單位提交相關資料的前提下,還應提交下列登記備案資料:
(一)戶外廣告人(單位)和廣告業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二)戶外廣告的詳細地點、具置和期限;
(三)戶外廣告的內容、形式、數量、彩色效果圖及具體規格;
(四)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五)委托戶外廣告的,受委托人(單位)還應提交與委托方簽訂的戶外廣告的委托合同或證件;
(六)戶外廣告的設置通過招標程序確立權限的,還應提交中標通知書和合同協議書。
第六條戶外廣告的審批
(一)戶外廣告的審批單位是縣建設局,縣建設局委托縣城監隊核發《*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二)戶外廣告人(單位)在確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前提下,攜帶第五條規定需提交的備案登記資料向縣城監隊申請辦理《*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取得《*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后,再向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
(三)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動載體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人(單位)在取得《*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的同時,還應向交通工具等流動載體使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發證機關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
(四)戶外廣告涉及水上漂浮物、空中飛行物、公路規定范圍的,其人(單位)應事先取得相應的水利、氣象、公路、交通等相關部門的批準文書,然后向縣城監隊和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證件。
(五)戶外廣告人(單位)向縣建設、工商、水利、氣象、公路、交通等管理部門提出設置()戶外廣告時,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對人(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查,經審查提交資料不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天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單位)應需補齊的相關資料;對資料齊全經審查符合或不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可否廣告書面說明理由,并作出可與否的決定。對符合規定可的戶外廣告,由縣城監隊予以核準登記并按規定核發《*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再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規定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六)凡經縣有關部門批準的戶外廣告,原則上應在所設置廣告的右下角清晰地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登記證號;對確實不適宜標注登記證號的戶外廣告,經登記機關批準后可不作標注。
第七條戶外廣告資源有償經營權的取得
(一)縣建設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負責編制城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制定戶外廣告設置準則。同時根據城區戶外廣告規劃,制定年度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按法定程序出讓戶外廣告設置權。
(二)下列范圍內有償設置符合規定的經營性戶外廣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
1、城市道路;
2、汽車站、火車站等各公共交通站(場);
3、轄區范圍的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地方公路、鐵路兩側;
4、櫥窗、公示欄(牌)、閱報欄;
5、其他市政公共設施、公共場(院)地;
6、戶外廣告設置依附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縣建設管理部門會同縣公共資產管理中心負責對經營性戶外廣告的招標、拍賣的組織實施。對營業性戶外廣告有償設置進行招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
(四)需要在業主(單位)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設置符合規劃和市容要求的經營性戶外廣告,其經營設置權統一通過招標、拍賣取得。
(五)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經營戶外廣告設置的單位或個人,憑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在縣建設管理部門監督下,與縣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簽訂《戶外廣告經營權有償設置合同》,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置所有權的期限
(一)《*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期滿后需繼續設置戶外廣告的,應在期滿前1個月向原發證審批機關辦理續期手續(通過公開競投獲得的戶外廣告經營權按拍賣合同執行,不受此限制),戶外廣告若與城市建設相矛盾的,應服從于城市建設需要,發證機關有權終止相關證件的審批續期。
(二)T型廣告牌、公路兩旁(含橫跨)平面廣告牌、城區建筑物半壁或頂端平面廣告牌、燈柱或線桿廣告牌等四類廣告的設置所有權,原則上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其設置所有權期限由縣公共資產管理中心與戶外廣告人(單位)商定,但期限最長分別不得超過8年、5年、5年、5年。設置所有權期滿的,應當及時拆除設置的戶外廣告,如確需延長的,其廣告人(單位)應在期滿前3個月向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設置戶外廣告的申請人(單位),其需設置的戶外廣告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個月仍未設置的,再設置戶外廣告時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戶外廣告的變更
(一)戶外廣告人(單位)在取得《*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登記證》后,因戶外廣告變更不具備本條規定(二)款的,應當停止戶外廣告,《*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登記證》由發證機關撤銷并收回。
(二)戶外廣告的人(單位)、期限、地點及具置、形式、數量、規格或者內容需要變更的(固定地點廣告除外),其人(單位)須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提出變更登記申請:
1、戶外廣告變更登記書面申請;
2、原《*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登記證》;
3、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需提供的相關登記材料。
第十條戶外廣告的維護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登記證》。
(二)戶外廣告設置在建(構)筑物或其他載體上的,由廣告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換、拆除;獨立設置的,由設置者負責維護,若廣告經營破產、倒閉或外遷等原因不能履行原應承擔的責任或義務時,其所設置的戶外廣告,由提供載體或場地的業主負責拆除(通過公開競投獲得的戶外廣告經營權按拍賣合同執行,不受此限制)。
(三)戶外廣告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經常檢查所設置的戶外廣告的情況,確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潔。若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陳舊、損毀、變形、脫色、污漬明顯等情況,應立即予以修復、更換或拆除。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有償經營的收費范圍和標準
(一)收費范圍:落地及柱式廣告(含站牌、路名牌、候車亭等)、附著式廣告(含屋頂和樓頂廣告、墻體廣告、燈箱廣告等)、電子顯示牌(屏)廣告、實物模型廣告;沿街門店設置招牌,毎間門店(以營業執照為準)招牌平面面積超過3平方米的;各類軟體廣告(除國有產權的公交車、長途客運汽車外的各類車輛、飛行物、水上漂浮物廣告等);臨時促銷宣傳活動(以實際促銷活動占用的公共場地或物品占壓公共場地面積計算)等。
(二)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各種類型的戶外廣告收費標準如下:
1、沿街門店招牌廣告平面面積在3平方米以內(含3平方米)的,暫不征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其招牌廣告超過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收費標準為毎平方米毎年50元。“一店多牌”的,多出部分按該項標準收取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2、布幅50元/10天,拱門、氣模毎個毎次300元(時間不超過半個月)。
3、飛行廣告或水上漂浮廣告毎個毎次1000元。
4、落地及柱式、附著式、電子顯示屏、實物模型四種類型廣告收費標準為毎平方米每年100元。
(三)公益廣告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免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收入的管理
(一)戶外廣告資源有償經營的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納入城建配套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建設,經營性戶外廣告有償設置成本性開支和工作經費從該項收入中劃撥。
第十三條違反《*縣利用城市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仁府〔*〕48號)和本實施細則設置戶外廣告的,按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縣城監隊應加強對戶外廣告的日常巡查,對違反城區規劃設置的戶外廣告,依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若設置的戶外廣告發生質量等安全事故,其廣告人(單位)必須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人(單位)發放《*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登記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登記證》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因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的。
戶外廣告計劃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美化城市、集鎮和城鄉道路容貌,保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文字、繪畫、圖形及其他表達方式,利用建(構)筑物、廣告牌、指示牌、櫥窗、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交通工具、人工飛行物等媒介和形式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者,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委托他人設計、制作、戶外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本細則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廣告主委托為其提供戶外廣告設計、制作、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本細則所稱廣告者,是指為廣告主或其委托的廣告經營者戶外廣告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本市鼓勵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的規定,設計、制作、有利于改善經濟環境,美化城鄉容貌,促進公民身心健康的戶外廣告。本市鼓勵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照城市規劃的具體要求,投資興建公益設施,取得規定期限內的廣告設施經營權。
第五條本市及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本市及各縣市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規劃定點及設計方案的審查,交通、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法定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戶外廣告準則
第六條戶外廣告內容必須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戶外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迷信、恐怖、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合法、真實、健康、清晰、明白;
(二)結構堅固、外形美觀、容貌整潔;
(三)文字及書寫規范。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生活和風景名勝區景觀、市容市貌的;
(三)國家機關和文物、紀念性建筑的保護區域;
(四)縣、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戶外香煙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煙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勵、慫恿吸煙的內容;
(四)表示吸煙有利于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的內容。戶外香煙廣告中必須清晰地標明“吸煙有害健康”的忠告語,忠告語所占面積不得少于全部廣告面積的10%。
第三章戶外廣告審批
第十一條本市及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組織規劃、工商、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編制設置戶外廣告的具體規劃、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專項規劃及年度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規劃、工商部門組織實施。
本市及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益廣告規劃;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每年應設計、制作、一定數量的公益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本市實行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公開拍賣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申請經營戶外廣告業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負責市場調查的機構和專業人員;
(二)有熟悉廣告管理法規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廣告設計、制作、編審人員;
(三)有與廣告設計、制作、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經營場所;
(四)設立經營廣告業務的法人,還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法人設立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戶外廣告業務。
第十四條廣告者競買取得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并按規定程序辦理戶外廣告設施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戶外廣告登記手續后,有權設置戶外廣告。未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建設戶外廣告設施。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戶外廣告。
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舉辦商品交易會及其他活動需要臨時性戶外廣告的,主辦單位或其委托的廣告經營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廣告合同;
(三)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合同或證明;
(四)符合法定條件的廣告設計、制作方案;
(五)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道路控制地帶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在辦理戶外廣告登記前報當地路政管理部門審批。利用機動車車身戶外廣告的,應當在辦理戶外廣告登記前報當地公安機
關審批。
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必須經審查的其他戶外廣告,應當在辦理戶外廣告登記前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廣告內容。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張貼、懸掛布告、標語等宣傳品免予登記,但應在工商、規劃部門指定處所張貼、懸掛。
第十九條工商、規劃、交通、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必須簡化審批程序,在法定期限內辦畢審批手續或作出答復,并嚴格執行省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
除前款所列部門及其他法定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戶外廣告審批程序,不得對戶外廣告活動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
第四章戶外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其經營范圍。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廣告經營者、廣告者設計、制作、戶外廣告,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依法查驗廣告主的有關證明文件,核實戶外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證明不全的,不得為其設計、制作、、戶外廣告。
第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之間在戶外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所訂立的廣告合同,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的廣告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要求,并在廣告的右下角標明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的名稱和戶外廣告登記證號。
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利用自有場地宣傳自己的臨時性廣告,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活動廣告牌式樣。
第二十四條修建戶外廣告設施占用場地或建(構)筑物的,由戶外廣告位經營機構與場地或建(構)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經營管理人訂立占用合同,并按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成交價的一定比例支付占用補償費。
第二十五條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為30天,半永久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屏(牌)一般不超過6年。在設置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遮蓋、損壞。確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拆除,必須事先通知戶外廣告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并按照《**市城市規劃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者應當及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未及時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所需費用由者承擔。
第二十六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合同的約定,適時對戶外廣告進行維護和整修,保持戶外廣告的整齊、安全、美觀。
第二十七條印刷品廣告必須標明廣告標記和及承印單位名稱、地址、印制時間、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號,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第二十八條印刷廣告品,應當委托具有設計、制作廣告經營范圍的印刷企業印制。印刷品廣告必須在工商、規劃部門統一設置的《公共廣告欄》上張貼或者在指定的公共場所散發。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對散發印刷品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其出示《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對未經登記散發印刷品廣告的有權予以制止。
未經居民同意,不得向其住宅發送印刷品廣告。
第二十九條禁止在本市城區街道上利用過街布幅戶外廣告。
禁止在道路路面和建筑物、電桿、樹木上張貼、涂畫戶外廣告。禁止在各類等侯室、影劇院、會議廳室、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場所設置香煙廣告。
第五章監督和處罰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計、制作、、設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規劃、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對戶外廣告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對戶外廣告行政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舉報。
第六章附則
戶外廣告計劃范文6
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本著統一規劃、布局合理、視覺通暢、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重點對城區、道路等戶外廣告進行集中整治,進一步強化日常管理,徹底改變戶外廣告設置“臟、亂、差”的面貌,形成“設置有序、科學布局、設計精美、形式新穎、品味高尚、規范”的戶外廣告新格局,不斷提升我縣城市品位,樹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二、整治的主要范圍和重點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凡違反《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與城市規劃不符,影響市容市貌,侵占綠地或遮擋綠化景觀,影響建筑物形象和風格,妨礙交通安全的;國道、省道公路沿線或再建國道、省道公路沿線未經審批非法設置的、以及雖經審批但不符合《省交通廳關于印發省高等級公路廣告設置規劃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要求的非公路標志標牌的;未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審批或未經審批擅自設置的,以及其它設置不合理的戶外廣告等,均為此次整治的范圍。這次整治的重點:
㈠經營性戶外廣告。
1、設置新的大型戶外廣告必須嚴格審批手續;對影響視野、遮擋建筑物和破壞旅游線路,影響市容市貌的,經規劃、城管、工商、交通、水利、林業、旅游、廣電、公安部門組織論證,對不符合設置規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2、同一道路上的牌匾及其規格、形狀應保持相對統一。
3、嚴格控制除建筑工地之外的遮擋廣告。建筑工地圍擋廣告,同一區域要相對統一,不符合規劃和設置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或拆除。
4、建筑物表面突出墻面、尺寸過大、遮擋和破壞建筑物整體性和設計風格,與建筑物不協調的要進行整改或拆除。
5、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對不符合設置規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6、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限期整改或拆除。
7、同一路段的燈桿燈箱廣告形狀、高度、朝向要一致。
8、在鐵道設施,城市交通設施,通道,以及車站、候車樓內外設置的廣告,對不符合設置規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9、在高速、國道、省道沿線,山體、河道設置的各類戶外廣告,對不符合設置規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10、對未經批準,擅自在公路沿線設置的非公路標志標牌,通知設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11、雖經批準,但不符合《省交通廳關于印發省高等級公路廣告設置規劃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要求的非公路標志標牌;通知設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12、對經批準設置,且符合《省交通廳關于印發省高等級公路廣告設置規劃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但構件污損、陳舊、生銹,影響公路形象及行車安全的,通知設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13、標志標牌雖設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區以外,但其設置影響環境景觀,誤導司機視線,夜晚燈光影響行車,對公路的行車安全造成隱患的,予以。
14、清除未經批準、長期空白閑置、不及時維護的陳舊、破損和設置期滿的無主廣告。
㈡門頭牌匾及各類公益宣傳廣告。
1、嚴格規范門牌字匾。門牌字匾在一定區域或范圍內要“統一規劃,上下高度一致,前后平齊”,一個門店只能設置一個牌匾。二層以上門牌字匾的設置,要采用占用空間較小、與建筑物色彩相協調的貼墻鏤空字體或霓虹燈,單體建筑物或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字體規格、色調”要相對一致。對于高低不齊、長短不一的,要限期整改。
2、合理設置公益宣傳,公益廣告,需報宣傳和工商部門審查,未經審批,不得。交通隔離柵欄、街道兩側透景墻不得設置宣傳條幅、廣告,已經設置的要拆除。
3、規劃、城管等部門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置的宣傳欄、閱報欄、標志指示牌等,不符合設置要求以及隨意更換為商業宣傳畫面的,要進行整改或拆除。
㈢臨時性戶外廣告及亂貼亂畫。
1、嚴格控制臨時性戶外廣告審批。嚴格控制在繁華區進行商業性慶典宣傳活動,占道(占用人行道)廣告設置和活動行為,須報城市管理部門審批;且不得超過規定時限,未經審批不得。
2、由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管理影響市容市貌的建(構)筑物、臨街及小區墻體、電線桿、路燈桿、報刊亭、電話亭、候車亭、樹木、各類燈箱、大型廣告牌、橋體等部位涂寫、懸掛、粘貼的小廣告。
三、整治原則及處理意見
視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四項處理措施:
㈠予以保留。具備合法批準手續且設置期未滿,在設置地點、規格、形式、數量、制作工藝及內容等方面符合規定及整治要求的。
㈡限期整改。與整治要求部分不符,在設置地點、規格、形式、數量、制作工藝及內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的戶外廣告,經限期整改后可以達到要求且符合有關規定的。
㈢限期拆除。未經批準、擅自設置的戶外廣告,擅自變更設置地點、規格、形式、數量、制作工藝及內容的戶外廣告,不愿自行整改或整改無法達標的戶外廣告,經合法批準設置、但期限屆滿未經設置審批的戶外廣告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雖經主管部門批準、且按批準要求設置、設置期未滿,但嚴重妨礙生產或市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影響市政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影響公共安全的戶外廣告限期拆除。
㈣依法登記。對各類戶外廣告要做到依法登記,并按照《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規范標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戶外廣告登記字號。
四、專項整治的方法步驟
此次全縣戶外廣告專項整治活動由縣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按照樹立典型、重點突破、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戶外廣告整治工作按以下步驟實施:
㈠普查宣傳動員階段。規劃、交通、城管、水利、林業、旅游、工商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對重點整治區域、重點部位的戶外廣告設置情況進行全面徹底的普查,按職責對存在問題制定出具體的整治方案、措施和意見,要落實具體拆除或限期整改名單報縣戶外廣告專項整頓辦公室。與此同時,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整治氛圍,爭得各部門、單位以及廣大市民的理解與支持。制定具體的整治方案,需要明確下列內容:
1、對普查的戶外廣告情況列出明細表,就每處戶外廣告逐一提出具體的整頓意見(即本實施方案提出的四項處理措施);
2、制訂出整頓工作的時間進度計劃;
3、明確主管領導及具體的工作部門。
㈡整治實施階段。按照縣整頓和規范戶外廣告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的工作方案,以及按職責審定的處理意見,逐條路段、分門別類落實整治措施,以自查自糾、自清自改為主,對戶外廣告組織實施集中整治工作。
對限期拆除的戶外廣告,責成設置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應注意預留出執行程序的時間),否則予以。
對完善手續的戶外廣告,責成設置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根據《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到相應的部門辦理完善手續。
㈢檢查驗收階段。由縣整頓和規范戶外廣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檢查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仍不達標和拒不整改的。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1、加強領導,健全機構。成立領導小組,組建專項整頓工作專門機構??h政府成立整頓和規范戶外廣告工作領導小組,縣政府副縣長馬彥東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邢世成、縣工商局副局長盧建平、縣規劃局局長緱忠發、縣城管局長楊正剛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縣工商局、縣規劃局、縣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林業局、水利局、廣播電視局等單位主要領導任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工商局,縣工商局副局長盧建平任辦公室主任,縣規劃局、縣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林業局、水利局、廣播電視局主管領導為副主任;辦公室主要負責整頓工作的協調、宣傳、督導、匯總、驗收等工作??h戶外廣告專項整頓工作領導辦公室要從工商、規劃、城管、公安、交通、林業、水利、旅游、監察等部門抽調專人,督促落實和檢查各鄉鎮治理整頓工作的進展情況,并組織檢查驗收工作。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高度重視此次治理整頓工作,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的關系,顧全大局,明確職責,通力配合,認真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2、規范審批,強化管理。依據《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市戶外廣告的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h城鄉建設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縣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設置審批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環境管理條例》和《市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負責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制度和程序,在此次整治活動期間,除特殊情況需異地安置的戶外廣告外,其他戶外廣告原則上停止審批。此前經相關部門批準、但尚未設置的戶外廣告暫時不得設置。要依據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大管理和監察力度,對下達的清理任務和日常檢查出的問題,要從嚴從速處理,確保全市戶外廣告集中整治取得實效。
3、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戶外廣告的治理整頓工作。負責依法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4、縣規劃局負責擬訂和依法審核戶外廣告和牌匾廣告分類設置的規劃方案和監督管理,對與城市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符的,要會同工商局、城管部門依法予以拆除和處罰。
5、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負責治理整頓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以及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戶外廣告及亂設的指路標志,依照有關規定會同工商、規劃、城管等部門予以拆除和處罰。
6、縣城市管理局依據職責權限,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對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依法責令整改;同時對城市綠地內設置的戶外廣告,經審定確需拆除的,會同工商、規劃等部門依法予以拆除;對在電力桿、電訊桿、路燈桿等市政公共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對未經合法批準占用人行步道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以及已經合法批準設置但管理不善、影響市政公共設施正常使用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或對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予以拆除。
7、縣交通局、高管所分別對在高速公路(含護網外50米以內)和國、省道兩側(國道20米,省道15米)設置戶外廣告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如在以上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對非法設置的戶外廣告進行拆除;對擅自改變公益性質的廣告進行整改。
8、縣旅游局具體負責,由工商、城管配合對旅游景區周邊亂設、亂畫(墻體廣告)等進行治理,尤其是要對影響景區整體形象的墻體廣告進行徹底清理,回復原始景觀特色。景區周邊墻體今后不允許在涂抹任何廣告。
9、規范河道、河堤墻體廣告審批程序。凡需在河道、河堤墻體設置的任何廣告,需經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規劃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內容方可。廣告的時間、地點必須在河道管理部門備案。
10、對現有的較為規范的河道、河堤墻體廣告,廣告者須完善水利、規劃、工商等行政審批手續,并做好日常維護手續;不能提供合法審批文件者限期拆除。
11、縣水利局要做好主要河道、河道墻體亂涂亂畫的各類廣告清理工作,尤其是采取措施做好沿線河堤原始景觀特色恢復工作。
12、縣廣播電視局做好整治工作的宣傳報道工作。
13、縣公安局負責做好這次整治工作的安全執法工作。
14、縣監察局要加強對各單位的行政監察,對不執行本方案規定和未按職責完成規定任務的單位,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15、從治理整頓工作開始,縣城市規劃范圍內設置的各類(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戶外廣告,依據《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工商、城管部門參與及時制訂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報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工商、城管、監察等部門參與,分期分批實行招投標公開拍賣,確保戶外廣告設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進一步提升我縣戶外廣告的設置水平,營造良好、平等競爭的廣告市場氛圍。戶外廣告招投標的收益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繳縣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六、措施要求
㈠要提高認識,密切配合。戶外廣告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內容。美觀、安全、規范的戶外廣告具有美化市容、服務市民、繁榮經濟、促進城市發展的作用。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從促進我縣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切實維護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的大局出發,切實提高對此次專項整治活動的認識,積極支持、互相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㈡要耐心宣傳教育,督促自行整改。此項工作情況復雜,政策性強,與市民生活和設置者利益密切相關。要搞好耐心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廣泛宣傳戶外廣告管理有關規定,使之認識到加強戶外廣告管理對提升城市環境、維護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以及違章設置戶外廣告的危害及后果,盡最大努力勸導設置者對不規范的戶外廣告自行拆除或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