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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教育制度范文1
內容提要: 社區矯正是矯正機構將罪犯放在社區里進行矯正教育,在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有效地利用社會資源矯正教育罪犯的新型矯正方式。從目前我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實踐來看,現行刑罰制度還難以適應社區矯正工作快速發展的需要。改革與社區矯正相關的刑罰制度,是保證我國社區矯正工作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
一、“社區矯正”的概念
第一種觀點認為,社區矯正是一種非監禁刑的刑罰執行活動。根據“兩院兩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對我國社區矯正所下的定義,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在這個概念之下,該《通知》明確規定社區矯正適用于如下罪犯: (1)被判處管制的; (2)被宣告緩刑的;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 (4)被裁定假釋的; (5)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锻ㄖ窂娬{,對于這些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犯罪人中,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應當作為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第二種觀點認為,社區矯正僅是刑罰執行方式,并不是非監禁刑的執行方式,社區矯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監禁刑。非監禁刑是與監禁刑相對應的刑種概念,社區矯正不是刑種概念,而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非監禁刑需要采取社區矯正的方式來執行,我國非監禁刑包括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監禁刑的罪犯經過法定程序裁定,也可以采取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方式,例如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認罪態度好、刑罰執行滿一定年限等等,通過假釋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等,也可以對其采用社區矯正的執行方式[1] (第67頁) 。
第三種觀點認為, 應當將社區矯正的范圍放寬一些,不能僅僅將社區矯正定位在刑罰執行方面,還應當考慮將出獄人的社會保護、受刑人的安置幫教工作、監獄行刑社會化等內容納入這個系統,以發揮統一作戰的協調功能,盡量從各個方面實現犯罪人再社會化的目的。因此,社區矯正就是指在國家專門機關的領導和指導下,發動社區群眾、整合社區資源,對在社區中服刑和處遇的犯罪人給予教育、改造、保護的刑事執法活動以及對出獄人進行幫助、保護的社區社會工作[2] (第30頁) 。
上述各種觀點對我國社區矯正的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有的認為是非監禁刑的刑罰執行活動,有的認為是刑罰執行方式,還有的認為是刑罰執行活動和社區社會工作。但總的看來,上述觀點對社區矯正概念的表述均有一定的不足,均不能全面準確地表達社區矯正的含義,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種觀點將社區矯正定義為非監禁刑之行刑方式,顯然是對非監禁刑的刑罰概念的誤解。在我國的自由刑種類中,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這些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都是要將罪犯放在監獄和拘役所里,以監禁的方式執行刑罰的,因而屬于監禁刑。只有管制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不需要將罪犯放在監獄,而是放在社會上執行,因此,管制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惟一的一種非監禁刑。如果將非監禁刑的概念作廣義的解釋,可以把它理解為監禁刑以外的刑罰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但無論如何,非監禁刑的概念也不可能將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刑罰裁量制度、刑罰執行制度、刑罰執行方式都包括進去。我們不能為了把社區矯正的概念簡單化,而刻意對非監禁刑作擴大范圍的解釋,因為這樣的理解非監禁刑是與刑法理論中的非監禁刑的概念相悖的。所以,將社區矯正的概念定義為非監禁刑的行刑方式是不準確的。
第二種觀點雖然發現了第一種觀點以非監禁刑的刑罰執行活動來定義社區矯正的不足,指出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監禁刑的罪犯,通過適用緩刑、假釋,也可以成為社區矯正的對象。但對社區矯正的概念簡單地定義為刑罰執行方式,也是存在著明顯的缺陷的。從目前進行社區矯正的幾種對象來看,緩刑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的刑罰,假釋是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對緩刑犯和假釋犯而言,只是監督考察他們在考驗期內能否遵守有關監督考察的規定,如果能夠遵守有關規定,對他們所判的刑罰(假釋犯是假釋時所剩余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從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對緩刑和假釋確實存在一個監督考察制度進一步完善的問題,但對緩刑犯和假釋犯的監督考察活動無論如何也不能混同于刑罰執行方式。從邏輯上講,如果將附條件的不執行刑罰還稱為執行刑罰的方式,那就必然會得出“不執行還是執行”的悖論。從目前被列入社區矯正對象的幾種情況看,只有監外執行是惟一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并且它還僅僅是監禁刑的一種變通性行刑方式,還不能將其稱之為非監禁刑的行刑方式。
第三種觀點將出獄人的社會保護、受刑人的安置幫教工作、監獄行刑社會化等內容統統都納入社區矯正的概念,使社區矯正成為一個無所不包的龐大的社會工程。這一概念的缺陷一方面在于它將監獄行刑的社會化也納入社區矯正,人為地把社區矯正擴大到監獄矯正的領域。另一方面,它又將出獄人的社會保護、安置幫教等都納入社區矯正,將社區矯正的范圍又擴大到對犯罪人提供社會福利保障的領域,超越了矯正教育的內容。如果這樣界定社區矯正的概念,必然造成社區矯正工作的嚴重變形,使得社區矯正成為向犯罪人提供社會福利保障的一項社會工作,并且犯罪人在社區矯正中所享受的這些社會福利保障,是社會上遵紀守法的下崗待業公民都無法享受到的,而對犯罪人來說只是因為他們犯過罪,服過刑就能夠輕易享受到,這樣的社區矯正無異于鼓勵善良的人們去實施犯罪。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對社區矯正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社區矯正是矯正機構將罪犯放在社區里進行矯正教育,在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有效地利用社會資源開展對罪犯矯正教育工作的新型矯正方式。
二、社區矯正與刑罰制度的關系
(一)刑事法律所規定的刑罰方法和刑罰制度是社區矯正的法律依據
盡管社區矯正并不等同于刑罰執行活動,但社區矯正的各項具體工作和措施都是在相應的刑罰制度的基礎上進行的,所以,社區矯正必須要在刑事法律框架內進行,撇開現行的刑罰制度對罪犯采取的任何所謂有利于回歸社會的矯正措施,都很容易突破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制,造成侵犯罪犯的人權的結果。
在“兩院兩部”聯合發出的《關于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社區矯正的首要任務便是“按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刑罰的順利實施?!逼浯尾攀菍ψ锓傅膸椭徒逃o論是確保刑罰順利實施的矯正措施,還是對罪犯進行教育幫助的矯正措施,都不能隨便突破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社區矯正措施的內容來看,很多矯正措施都涉及到對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問題,如管制措施本身就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為內容的刑罰的執行,對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的社區矯正,就是執行法院對其所判處的刑罰,必須按照刑法第39條規定的五項管制內容來制定具體的管制措施。對緩刑犯、假釋犯的監督考察措施中也包含了與管制內容基本相同的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的內容。這些矯正措施的采取,也同樣要以刑法第75條、第84條對緩刑犯、假釋犯所規定的考察內容來為依據。只有以現行刑法為依據的矯正措施,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才能確保刑罰的順利實施。
(二)社區矯正工作的實踐經驗將對刑罰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產生強大的推動作用
我國目前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是在現有法律體系的框架內,靠國家刑事政策的推動而進行的,隨著試點工作的逐步深入,現行法律制度滯后的問題將表現得越來越突出,社區矯正的實踐對刑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隨時將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社區矯正代表了刑罰制度改革和發展的方向。隨著人類社會刑罰觀念的進化,刑罰方法更趨人道,刑罰由重到輕的發展趨勢將極大地推動以監禁矯正為主體的現行矯正模式逐步向以社區矯正為主的矯正模式的變革。上個世紀50年代以來,聯合國的一些刑事司法規則,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955) ,《監禁替代措施》(1980) , 《減少監獄人口、監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會整合》( 1985) ,《聯合國非監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即“東京規則”(1990)等,都明確倡導盡可能避免監禁,將監禁作為最后一種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大大促進了國際社會刑罰制度中對社區矯正的適用[3] (第5頁) 。社區矯正推動刑罰制度發展的這種國際化趨勢決定了我國刑罰制度必須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推進而作相應的改革。另一方面,社區矯正是以刑罰制度為法律根據的罪犯矯正模式,它不可能長期游離于刑罰制度之外單純靠刑事政策的支撐而存在,社區矯正的法律化是必由之路,而社區矯正法律化的過程就是社區矯正工作推動刑罰制度改革和發展的過程。從目前的社區矯正實踐看,我國現行刑罰制度還難以適應社區矯正工作快速發展的需要,改革與社區矯正相關的刑罰制度是歷史的必然。
三、改革和完善刑罰制度,保證社區矯正在法制軌道上健康發展
(一)增加非監禁刑的刑種,完善管制刑,確立非監禁刑在刑罰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1. 增設社區服務刑。所謂社區服務刑,是依法判處犯罪人無償地在一定時間內從事社區內的公益勞動,或者為社區成員提供特殊服務的一種刑罰方法。社區服務在西方一些國家經過幾十年的實踐,其做法日漸完善,受到了很好的矯正效果。在我國社區矯正實踐中,這種刑罰方法很快便得到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廣泛的關注。從的觀點來看,勞動不僅創造了人,而且也能夠改造人。人在勞動中不僅能夠學會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而且能夠學會尊重他人,珍愛生活,使他們的犯罪人格得到重塑。社區服務刑,是在社區矯正機關監督指導下,將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犯罪分子放在社區,讓其進行一定時間的公益性勞動。這種在不影響罪犯正常的生活、工作、學習的條件下實施的矯正教育措施,與監禁矯正中的強制性勞動相比,其相對寬松的勞動環境及這種刑罰方法本身所體現的人文主義關懷,將更能夠使罪犯的人格得到重塑。也正因為如此,社區服務刑在國外刑罰制度中才得到了普遍的重視。
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有的地方借鑒國外的社區服務刑的做法,組織矯正對象參加社區公益勞動,這盡管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矯正措施,但從法律上講,這種做法目前還沒有刑事法律上的依據,因此也得不到刑事司法上的支持,因此組織矯正對象參加社區公益勞動只能作為一種矯正措施使用,并且要以矯正對象的自愿為原則,沒有強制性。組織矯正對象進行社區服務的問題急需要用法律加以規范。
2. 管制刑的完善問題。管制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惟一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為內容的自由刑,但在過去以監禁刑為主體的犯罪矯正體系中,管制的地位微不足道,其矯正罪犯的功能一直沒能得到很好的發揮。于是,在刑法理論上便出現了管制刑廢止說,認為管制賴以存在的歷史條件已經不復存在;管制刑插在拘役和行政拘留之間,使國家刑法措施體系不協調;在管制刑的執行方面,由于人口流動頻繁,基層組織能力下降,使管制的執行失去組織保障;此外管制缺乏足夠的嚴肅性和懲罰性,難以起到威懾作用[4] (第181 頁) 。這種對管制刑完全持悲觀失望態度的觀點,是不足為取的。廢除管制刑不僅與社區矯正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而且也與現代刑罰向輕緩化、人道化、經濟化發展的方向大趨勢背道而馳。管制刑不是我國刑法中一個可有可無的刑種,而是一個非常有潛力的刑種,對管制刑自身存在的問題,只能夠從立法上去完善,而不應該輕易談廢止。
筆者認為,管制刑是我國獨創的一個非監禁刑刑種,它是對罪行較輕,且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犯罪人放在社會上,由專門機關在有關社會組織的協助下,對犯罪人進行必要的管束控制的一種刑罰。管制的本身含義便是對犯罪人的管束和控制,限制人身自由是管制刑的本質特征。如果在管制的基礎上再附加強制無償勞動的內容,必將使這種刑罰失去本來的意義。再者,無償公益勞動屬于社區服務刑的執行方式,如果我國刑法能夠借鑒國外立法例,把社區服務刑作為主刑來規定下來,那么對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再實行強制無償勞動,便成了兩種主刑的附加使用,與主刑不能夠附加適用的原則相違背。另外,筆者認為,在管制已被明確列入社區矯正范圍,并建立起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管制刑的執行之后,完善管制刑的根本仍在于建立與管制刑的適用相配套監督管理制度。從刑法第三十二條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所規定的監督管理的內容看,所規定的五個方面的管制內容都是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這些規定基本上反映了管制刑的特征。缺少了這些方面的監督管理制度,管制將不能稱其為管制了。但管制只規定了“管”的內容,卻缺少了“教”的內容,無法與社區矯正以矯正教育為宗旨的理念相銜接。實踐中將管制納入社區矯正的對象范圍因此也缺乏法律依據。為彌補這一不足,建議在刑法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接受社區矯正,必須參加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的集中教育、定期談話、社會幫教、職業培訓、心理輔導等矯正教育活動。社區矯正機構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矯正措施,必須以本條規定為依據。”這樣規定不僅給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參加社區矯正提供了依據,而且為社區矯正機構制定具體的矯正措施。
(二)放寬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的條件,擴大社區矯正的對象范圍
針對現行刑法在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刑罰制度的適用對象及條件上規定過于苛刻,從而限制了社區矯正的存在空間的問題,有一種觀點建議放寬這些刑罰制度的使用條件,將適用緩刑的條件,放寬到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將適用假釋的條件放寬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后經改判為有期徒刑的) ,實際執行8年以上,便可以假釋。并且建議取消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的規定。關于監外執行的對象,建議對符合條件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無期徒刑罪犯也可以適用監外執行[5] (第6頁)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總體上看具有相當的價值,但對假釋條件過分放寬的立法建議,不利于刑罰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
(三)完善刑罰制度的內容,為社區矯正提供足夠的法律保障
1. 建立緩刑犯、假釋犯審前人格調查制度,準確把握緩刑、假釋的實質性條件。社區矯正的根據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刑法在緩刑、假釋的適用條件中均規定了犯罪人“有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才可以適用緩刑假釋,但這些條件過于抽象,實踐中難以把握,把這些條件具體化的行之有效的辦法,便是建立緩刑犯合假釋犯的審前人格調查制度。
判決前的人格調查制度,是源于美國的緩刑資格調查制度,指在法院判刑前,由專門機構對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貫表現等進行專門調查,并對其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進行系統的評估,然后將調查與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刑時參考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于1950 年在海牙召開的第12 屆國際刑法及監獄會議上被積極倡導,目前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采用了此制度。我國理論界已有學者已開始對社區矯正的罪犯進行重新犯罪的風險預測問題進行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他們將能夠反映矯正對象人身危險性的主客觀因素歸納為三十項量化指標,每個指標根據其反映人身危險性的程度的不同分別確定不同的分值,測得的分值越高,說明罪犯重新犯罪的風險越大[3] (第29頁) 。這種預測的準確性或科學性如何姑且不論,但這種考慮問題的方法,即基于罪犯的人身危險性而采取相應的監督、考察、管理和教育等矯正措施,對強化社區矯正的效果具有相當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2. 對考驗期內的緩刑犯、假釋犯除了規定考察監督之外,還應增加矯正教育方面的內容?,F行刑罰制度對社區矯正措施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監督、管理”上,而在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等真正能夠在社區矯正中發揮良好矯正作用的措施,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故此,建議在刑法第75條緩刑考驗期內應遵守的四項規定之后,增加“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區矯正,必須參加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的集中教育、定期談話、社會幫教、職業培訓、心理輔導等矯正教育活動。”
在刑法第85條對假釋犯的監督規定后面,增加“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區矯正,必須參加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的集中教育、定期談話、社會幫教、職業培訓、心理輔導等矯正教育活動?!?/p>
有一種觀點認為,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的執行制度,所有非監禁刑都應增加公益勞動的內容。公益勞動在國外稱為社區服務,它是監禁刑的一種替代措施。是非監禁刑中是不可或缺的,在教育矯正的過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應通過刑事立法明確規定,適用非監禁刑罰的犯罪人應無償的在一定時間內從事社區內的公益勞動,或者為社區成員提供特殊服務[6] (第188頁)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很值得商榷。首先,社區服務在國外刑法中一般都是作為獨立的刑種規定的,強令犯罪人在多長時間內,完成多少小時的社區服務,必須依據法院的社區服務令。如果由社區矯正機關來決定社區服務刑的適用與刑期,顯然有悖于刑罰權由法院統一行使的刑事司法原則。其次,無論將來刑法修改時將社區服務作為主刑,還是作為附加刑規定,都不能將其適用于所有的社區矯正對象。如果將其規定為主刑,根本不可能與管制這樣的另一種主刑附加適用,即使規定為附加刑,也不可能與緩刑、假釋等刑罰制度附加適用。再次,如果不將社區服務作為一種刑罰,而是作為一種適用于一切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正措施來規定,那將使社區矯正失去應有的意義,無非是將監獄內勞改變為監獄外勞改,過度夸大勞動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也是不實際的。從國外的情況來看,不少國家無論是監獄內矯正,還是社區矯正,都沒有強制罪犯勞動的規定,如在加拿大,即使關在監獄里的罪犯,也不必參加勞動,如果要勞動也是自愿的[7] (第14頁) 。他們并沒有把勞動作為罪犯改造的必要條件,但他們的罪犯矯正工作也同樣居于世界領先水平。故此,筆者認為,強制所有的社區矯正對象都參加社區公益勞動的立法建議欠科學性。
3. 增加延長緩刑、假釋考驗期的規定。我國《刑法》第77 條規定了三種導致緩刑撤銷的法定事由,即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發現漏罪、實施了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在刑法規定的撤消緩刑的此三種情形中,對緩刑犯實施違法行為尚未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便直接撤消緩刑,執行原判,與社區矯正給罪犯以機會的價值追求不相符。為了有效地避免了短期監禁的弊端,刑法在撤銷緩刑、恢復__監禁刑執行的問題上更應當持慎重的立場,只要還有其它手段足以對矯正對象起作用,就不應當動用監禁刑這一最后手段。有鑒于此,建議在我國緩刑、假釋制度中增加“延長考驗期”的規定。具體而言:如果被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人員,在緩刑考驗期間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破壞社會秩序并因此受到行政處罰的,法院可根據社區矯正機關的報告延長緩刑、假釋的考驗期一次。在延長考驗期里再次實施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撤消緩刑、假釋,執行原判或收監執行。
綜上所述,社區矯正工作在我國還剛剛起步,目前還處在試點階段。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開展急需相應的法律制度作保證,社區矯正相關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但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我們還必須警惕以下兩種傾向:一種是刑罰制度無用論的傾向。認為現行的刑罰制度妨礙了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試圖以社區矯正措施來取代相關刑罰制度,不管現行的刑罰制度怎樣規定,只要認為是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辦法,都要拿來在社區矯正試點中試一試,這樣必然會使有關的刑罰制度形同虛設,造成社區矯正工作無法可依的混亂局面。另一種是機械地照搬外國的社區矯正的做法,要求對我國現行刑罰制度進行削足適履式改革的傾向,認為社區矯正是西方完善的刑罰制度基礎上的產物,要使社區矯正工作獲得大的發展,必須建立西方式的刑罰制度和司法體制,否則社區矯正在我國現行的刑罰制度的土壤里便難以存活和發展。筆者認為,現行的刑罰制度固然存在與社區矯正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對這些問題的最終解決,必須在現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內,靠社區矯正理論和實踐的積極推動,通過對有關的刑罰制度的不斷完善才能實現。只要我們大膽地探索,不斷豐富社區矯正的理論和實踐,深入研究與社區矯正相關的刑罰制度問題,建立與社區矯正相配套的刑罰制度的設想很快將會變為現實。
注釋:
[1] 王 瓊,等. 行刑的社會化(社區矯正)問題之探討[ J ]. 中國司法, 2004, (5).
[2] 何顯兵. 論社區矯正的根據[ J ]. 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5, (2).
[3] 郭建安,鄭 霞. 略論改革和完善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 J ]. 法治論叢, 2003, (3).
[4] 馬克昌. 刑法通論[M ].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9.
[5] 劉 強,等. 對社區矯正中的服刑人員進行風險測評方法介紹[ J ]. 犯罪與改造研究, 2005, (8).
社區教育制度范文2
關鍵詞:社區矯正;刑罰制度;改革
一、“社區矯正”的概念
第一種觀點認為,社區矯正是一種非監禁刑的刑罰執行活動。根據“兩院兩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對我國社區矯正所下的定義,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在這個概念之下,該《通知》明確規定社區矯正適用于如下罪犯:(1)被判處管制的;(2)被宣告緩刑的;(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4)被裁定假釋的;(5)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锻ㄖ窂娬{,對于這些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犯罪人中,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應當作為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第二種觀點認為,社區矯正僅是刑罰執行方式,并不是非監禁刑的執行方式,社區矯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監禁刑。非監禁刑是與監禁刑相對應的刑種概念,社區矯正不是刑種概念,而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非監禁刑需要采取社區矯正的方式來執行,我國非監禁刑包括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監禁刑的罪犯經過法定程序裁定,也可以采取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方式,例如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認罪態度好、刑罰執行滿一定年限等等,通過假釋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等,也可以對其采用社區矯正的執行方式[1](第67頁)。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將社區矯正的范圍放寬一些,不能僅僅將社區矯正定位在刑罰執行方面,還應當考慮將出獄人的社會保護、受刑人的安置幫教工作、監獄行刑社會化等內容納入這個系統,以發揮統一作戰的協調功能,盡量從各個方面實現犯罪人再社會化的目的。因此,社區矯正就是指在國家專門機關的領導和指導下,發動社區群眾、整合社區資源,對在社區中服刑和處遇的犯罪人給予教育、改造、保護的刑事執法活動以及對出獄人進行幫助、保護的社區社會工作[2](第30頁)。
上述各種觀點對我國社區矯正的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有的認為是非監禁刑的刑罰執行活動,有的認為是刑罰執行方式,還有的認為是刑罰執行活動和社區社會工作。但總的看來,上述觀點對社區矯正概念的表述均有一定的不足,均不能全面準確地表達社區矯正的含義,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種觀點將社區矯正定義為非監禁刑之行刑方式,顯然是對非監禁刑的刑罰概念的誤解。在我國的自由刑種類中,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這些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都是要將罪犯放在監獄和拘役所里,以監禁的方式執行刑罰的,因而屬于監禁刑。只有管制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不需要將罪犯放在監獄,而是放在社會上執行,因此,管制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惟一的一種非監禁刑。如果將非監禁刑的概念作廣義的解釋,可以把它理解為監禁刑以外的刑罰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但無論如何,非監禁刑的概念也不可能將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刑罰裁量制度、刑罰執行制度、刑罰執行方式都包括進去。我們不能為了把社區矯正的概念簡單化,而刻意對非監禁刑作擴大范圍的解釋,因為這樣的理解非監禁刑是與刑法理論中的非監禁刑的概念相悖的。所以,將社區矯正的概念定義為非監禁刑的行刑方式是不準確的。
第二種觀點雖然發現了第一種觀點以非監禁刑的刑罰執行活動來定義社區矯正的不足,指出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監禁刑的罪犯,通過適用緩刑、假釋,也可以成為社區矯正的對象。但對社區矯正的概念簡單地定義為刑罰執行方式,也是存在著明顯的缺陷的。從目前進行社區矯正的幾種對象來看,緩刑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的刑罰,假釋是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對緩刑犯和假釋犯而言,只是監督考察他們在考驗期內能否遵守有關監督考察的規定,如果能夠遵守有關規定,對他們所判的刑罰(假釋犯是假釋時所剩余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從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對緩刑和假釋確實存在一個監督考察制度進一步完善的問題,但對緩刑犯和假釋犯的監督考察活動無論如何也不能混同于刑罰執行方式。從邏輯上講,如果將附條件的不執行刑罰還稱為執行刑罰的方式,那就必然會得出“不執行還是執行”的悖論。從目前被列入社區矯正對象的幾種情況看,只有監外執行是惟一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并且它還僅僅是監禁刑的一種變通性行刑方式,還不能將其稱之為非監禁刑的行刑方式。
第三種觀點將出獄人的社會保護、受刑人的安置幫教工作、監獄行刑社會化等內容統統都納入社區矯正的概念,使社區矯正成為一個無所不包的龐大的社會工程。這一概念的缺陷一方面在于它將監獄行刑的社會化也納入社區矯正,人為地把社區矯正擴大到監獄矯正的領域。另一方面,它又將出獄人的社會保護、安置幫教等都納入社區矯正,將社區矯正的范圍又擴大到對犯罪人提供社會福利保障的領域,超越了矯正教育的內容。如果這樣界定社區矯正的概念,必然造成社區矯正工作的嚴重變形,使得社區矯正成為向犯罪人提供社會福利保障的一項社會工作,并且犯罪人在社區矯正中所享受的這些社會福利保障,是社會上遵紀守法的下崗待業公民都無法享受到的,而對犯罪人來說只是因為他們犯過罪,服過刑就能夠輕易享受到,這樣的社區矯正無異于鼓勵善良的人們去實施犯罪?;谝陨戏治?筆者認為,對社區矯正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社區矯正是矯正機構將罪犯放在社區里進行矯正教育,在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有效地利用社會資源開展對罪犯矯正教育工作的新型矯正方式。
二、社區矯正與刑罰制度的關系
(一)刑事法律所規定的刑罰方法和刑罰制度是社區矯正的法律依據
盡管社區矯正并不等同于刑罰執行活動,但社區矯正的各項具體工作和措施都是在相應的刑罰制度的基礎上進行的,所以,社區矯正必須要在刑事法律框架內進行,撇開現行的刑罰制度對罪犯采取的任何所謂有利于回歸社會的矯正措施,都很容易突破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制,造成侵犯罪犯的人權的結果。
在“兩院兩部”聯合發出的《關于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社區矯正的首要任務便是“按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和監
督,確保刑罰的順利實施?!逼浯尾攀菍ψ锓傅膸椭徒逃o論是確保刑罰順利實施的矯正措施,還是對罪犯進行教育幫助的矯正措施,都不能隨便突破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社區矯正措施的內容來看,很多矯正措施都涉及到對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問題,如管制措施本身就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為內容的刑罰的執行,對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的社區矯正,就是執行法院對其所判處的刑罰,必須按照刑法第39條規定的五項管制內容來制定具體的管制措施。對緩刑犯、假釋犯的監督考察措施中也包含了與管制內容基本相同的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的內容。這些矯正措施的采取,也同樣要以刑法第75條、第84條對緩刑犯、假釋犯所規定的考察內容來為依據。只有以現行刑法為依據的矯正措施,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才能確保刑罰的順利實施。
(二)社區矯正工作的實踐經驗將對刑罰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產生強大的推動作用
我國目前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是在現有法律體系的框架內,靠國家刑事政策的推動而進行的,隨著試點工作的逐步深入,現行法律制度滯后的問題將表現得越來越突出,社區矯正的實踐對刑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隨時將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社區矯正代表了刑罰制度改革和發展的方向。隨著人類社會刑罰觀念的進化,刑罰方法更趨人道,刑罰由重到輕的發展趨勢將極大地推動以監禁矯正為主體的現行矯正模式逐步向以社區矯正為主的矯正模式的變革。上個世紀50年代以來,聯合國的一些刑事司法規則,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955),《監禁替代措施》(1980),《減少監獄人口、監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會整合》(1985),《聯合國非監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即“東京規則”(1990)等,都明確倡導盡可能避免監禁,將監禁作為最后一種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大大促進了國際社會刑罰制度中對社區矯正的適用[3](第5頁)。社區矯正推動刑罰制度發展的這種國際化趨勢決定了我國刑罰制度必須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推進而作相應的改革。另一方面,社區矯正是以刑罰制度為法律根據的罪犯矯正模式,它不可能長期游離于刑罰制度之外單純靠刑事政策的支撐而存在,社區矯正的法律化是必由之路,而社區矯正法律化的過程就是社區矯正工作推動刑罰制度改革和發展的過程。從目前的社區矯正實踐看,我國現行刑罰制度還難以適應社區矯正工作快速發展的需要,改革與社區矯正相關的刑罰制度是歷史的必然。
三、改革和完善刑罰制度,保證社區矯正在法制軌道上健康發展
(一)增加非監禁刑的刑種,完善管制刑,確立非監禁刑在刑罰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1.增設社區服務刑。所謂社區服務刑,是依法判處犯罪人無償地在一定時間內從事社區內的公益勞動,或者為社區成員提供特殊服務的一種刑罰方法。社區服務在西方一些國家經過幾十年的實踐,其做法日漸完善,受到了很好的矯正效果。在我國社區矯正實踐中,這種刑罰方法很快便得到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廣泛的關注。從的觀點來看,勞動不僅創造了人,而且也能夠改造人。人在勞動中不僅能夠學會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而且能夠學會尊重他人,珍愛生活,使他們的犯罪人格得到重塑。社區服務刑,是在社區矯正機關監督指導下,將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犯罪分子放在社區,讓其進行一定時間的公益性勞動。這種在不影響罪犯正常的生活、工作、學習的條件下實施的矯正教育措施,與監禁矯正中的強制性勞動相比,其相對寬松的勞動環境及這種刑罰方法本身所體現的人文主義關懷,將更能夠使罪犯的人格得到重塑。也正因為如此,社區服務刑在國外刑罰制度中才得到了普遍的重視。
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有的地方借鑒國外的社區服務刑的做法,組織矯正對象參加社區公益勞動,這盡管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矯正措施,但從法律上講,這種做法目前還沒有刑事法律上的依據,因此也得不到刑事司法上的支持,因此組織矯正對象參加社區公益勞動只能作為一種矯正措施使用,并且要以矯正對象的自愿為原則,沒有強制性。組織矯正對象進行社區服務的問題急需要用法律加以規范。
2.管制刑的完善問題。管制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惟一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為內容的自由刑,但在過去以監禁刑為主體的犯罪矯正體系中,管制的地位微不足道,其矯正罪犯的功能一直沒能得到很好的發揮。于是,在刑法理論上便出現了管制刑廢止說,認為管制賴以存在的歷史條件已經不復存在;管制刑插在拘役和行政拘留之間,使國家刑法措施體系不協調;在管制刑的執行方面,由于人口流動頻繁,基層組織能力下降,使管制的執行失去組織保障;此外管制缺乏足夠的嚴肅性和懲罰性,難以起到威懾作用[4](第181頁)。這種對管制刑完全持悲觀失望態度的觀點,是不足為取的。廢除管制刑不僅與社區矯正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而且也與現代刑罰向輕緩化、人道化、經濟化發展的方向大趨勢背道而馳。管制刑不是我國刑法中一個可有可無的刑種,而是一個非常有潛力的刑種,對管制刑自身存在的問題,只能夠從立法上去完善,而不應該輕易談廢止。
筆者認為,管制刑是我國獨創的一個非監禁刑刑種,它是對罪行較輕,且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犯罪人放在社會上,由專門機關在有關社會組織的協助下,對犯罪人進行必要的管束控制的一種刑罰。管制的本身含義便是對犯罪人的管束和控制,限制人身自由是管制刑的本質特征。如果在管制的基礎上再附加強制無償勞動的內容,必將使這種刑罰失去本來的意義。再者,無償公益勞動屬于社區服務刑的執行方式,如果我國刑法能夠借鑒國外立法例,把社區服務刑作為主刑來規定下來,那么對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再實行強制無償勞動,便成了兩種主刑的附加使用,與主刑不能夠附加適用的原則相違背。另外,筆者認為,在管制已被明確列入社區矯正范圍,并建立起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管制刑的執行之后,完善管制刑的根本仍在于建立與管制刑的適用相配套監督管理制度。從刑法第三十二條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所規定的監督管理的內容看,所規定的五個方面的管制內容都是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這些規定基本上反映了管制刑的特征。缺少了這些方面的監督管理制度,管制將不能稱其為管制了。但管制只規定了“管”的內容,卻缺少了“教”的內容,無法與社區矯正以矯正教育為宗旨的理念相銜接。實踐中將管制納入社區矯正的對象范圍因此也缺乏法律依據。為彌補這一不足,建議在刑法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接受社區矯正,必須參加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的集中教育、定期談話、社會幫教、職業培訓、心理輔導等矯正教育活動。社區矯正機構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矯正措施,必須以本條規定為依據?!边@樣規定不僅給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參加社區矯正提供了依據,而且為社區矯正機構制定具體的矯正措施。
(二)放寬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的條件,擴大社區矯正的對象范圍
針對現行刑法在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刑罰制度的適用對象及條件上規定過于苛刻,從而限制了社區矯正的存在空間的問題,有一種觀點建議放寬這些刑罰制度的使用條件,將適用緩刑的條件,放寬到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將適用假釋的條件放寬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后經改判為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8年以上,便可以假釋。并且建議取消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的規定。關于監外執行的對象,建議對符合條件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無期徒刑罪犯也可以適用監外執行[5](第6頁)。筆者認為,這種觀點總體上看具有相當的價值,但對假釋條件過分放寬的立法建議,不利于刑罰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
(三)完善刑罰制度的內容,為社區矯正提供足夠的法律保障
1.建立緩刑犯、假釋犯審前人格調查制度,準確把握緩刑、假釋的實質性條件。社區矯正的根據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刑法在緩刑、假釋的適用條件中均規定了犯罪人“有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才可以適用緩刑假釋,但這些條件過于抽象,實踐中難以把握,把這些條件具體化的行之有效的辦法,便是建立緩刑犯合假釋犯的審前人格調查制度。新晨:
判決前的人格調查制度,是源于美國的緩刑資格調查制度,指在法院判刑前,由專門機構對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貫表現等進行專門調查,并對其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進行系統的評估,然后將調查與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刑時參考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于1950年在海牙召開的第12屆國際刑法及監獄會議上被積極倡導,目前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采用了此制度。我國理論界已有學者已開始對社區矯正的罪犯進行重新犯罪的風險預測問題進行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他們將能夠反映矯正對象人身危險性的主客觀因素歸納為三十項量化指標,每個指標根據其反映人身危險性的程度的不同分別確定不同的分值,測得的分值越高,說明罪犯重新犯罪的風險越大[3](第29頁)。這種預測的準確性或科學性如何姑且不論,但這種考慮問題的方法,即基于罪犯的人身危險性而采取相應的監督、考察、管理和教育等矯正措施,對強化社區矯正的效果具有相當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2.對考驗期內的緩刑犯、假釋犯除了規定考察監督之外,還應增加矯正教育方面的內容?,F行刑罰制度對社區矯正措施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監督、管理”上,而在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等真正能夠在社區矯正中發揮良好矯正作用的措施,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故此,建議在刑法第75條緩刑考驗期內應遵守的四項規定之后,增加“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區矯正,必須參加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的集中教育、定期談話、社會幫教、職業培訓、心理輔導等矯正教育活動?!?/p>
在刑法第85條對假釋犯的監督規定后面,增加“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區矯正,必須參加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的集中教育、定期談話、社會幫教、職業培訓、心理輔導等矯正教育活動。”
有一種觀點認為,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的執行制度,所有非監禁刑都應增加公益勞動的內容。公益勞動在國外稱為社區服務,它是監禁刑的一種替代措施。是非監禁刑中是不可或缺的,在教育矯正的過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應通過刑事立法明確規定,適用非監禁刑罰的犯罪人應無償的在一定時間內從事社區內的公益勞動,或者為社區成員提供特殊服務[6](第188頁)。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很值得商榷。首先,社區服務在國外刑法中一般都是作為獨立的刑種規定的,強令犯罪人在多長時間內,完成多少小時的社區服務,必須依據法院的社區服務令。如果由社區矯正機關來決定社區服務刑的適用與刑期,顯然有悖于刑罰權由法院統一行使的刑事司法原則。其次,無論將來刑法修改時將社區服務作為主刑,還是作為附加刑規定,都不能將其適用于所有的社區矯正對象。如果將其規定為主刑,根本不可能與管制這樣的另一種主刑附加適用,即使規定為附加刑,也不可能與緩刑、假釋等刑罰制度附加適用。再次,如果不將社區服務作為一種刑罰,而是作為一種適用于一切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正措施來規定,那將使社區矯正失去應有的意義,無非是將監獄內勞改變為監獄外勞改,過度夸大勞動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也是不實際的。從國外的情況來看,不少國家無論是監獄內矯正,還是社區矯正,都沒有強制罪犯勞動的規定,如在加拿大,即使關在監獄里的罪犯,也不必參加勞動,如果要勞動也是自愿的[7](第14頁)。他們并沒有把勞動作為罪犯改造的必要條件,但他們的罪犯矯正工作也同樣居于世界領先水平。故此,筆者認為,強制所有的社區矯正對象都參加社區公益勞動的立法建議欠科學性。
3.增加延長緩刑、假釋考驗期的規定。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了三種導致緩刑撤銷的法定事由,即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發現漏罪、實施了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在刑法規定的撤消緩刑的此三種情形中,對緩刑犯實施違法行為尚未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便直接撤消緩刑,執行原判,與社區矯正給罪犯以機會的價值追求不相符。為了有效地避免了短期監禁的弊端,刑法在撤銷緩刑、恢復__監禁刑執行的問題上更應當持慎重的立場,只要還有其它手段足以對矯正對象起作用,就不應當動用監禁刑這一最后手段。有鑒于此,建議在我國緩刑、假釋制度中增加“延長考驗期”的規定。具體而言:如果被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人員,在緩刑考驗期間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破壞社會秩序并因此受到行政處罰的,法院可根據社區矯正機關的報告延長緩刑、假釋的考驗期一次。在延長考驗期里再次實施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撤消緩刑、假釋,執行原判或收監執行。
綜上所述,社區矯正工作在我國還剛剛起步,目前還處在試點階段。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開展急需相應的法律制度作保證,社區矯正相關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但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我們還必須警惕以下兩種傾向:一種是刑罰制度無用論的傾向。認為現行的刑罰制度妨礙了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試圖以社區矯正措施來取代相關刑罰制度,不管現行的刑罰制度怎樣規定,只要認為是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辦法,都要拿來在社區矯正試點中試一試,這樣必然會使有關的刑罰制度形同虛設,造成社區矯正工作無法可依的混亂局面。另一種是機械地照搬外國的社區矯正的做法,要求對我國現行刑罰制度進行削足適履式改革的傾向,認為社區矯正是西方完善的刑罰制度基礎上的產物,要使社區矯正工作獲得大的發展,必須建立西方式的刑罰制度和司法體制,否則社區矯正在我國現行的刑罰制度的土壤里便難以存活和發展。筆者認為,現行的刑罰制度固然存在與社區矯正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對這些問題的最終解決,必須在現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內,靠社區矯正理論和實踐的積極推動,通過對有關的刑罰制度的不斷完善才能實現。只要我們大膽地探索,不斷豐富社區矯正的理論和實踐,深入研究與社區矯正相關的刑罰制度問題,建立與社區矯正相配套的刑罰制度的設想很快將會變為現實。
注釋
[1]王瓊,等.行刑的社會化(社區矯正)問題之探討[J].中國司法,2004,(5).
[2]何顯兵.論社區矯正的根據[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2).
[3]郭建安,鄭霞.略論改革和完善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J].法治論叢,2003,(3).
[4]馬克昌.刑法通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5]劉強,等.對社區矯正中的服刑人員進行風險測評方法介紹[J].犯罪與改造研究,2005,(8).
社區教育制度范文3
一、新時期社區矯正和監所檢察監督各自存在的問題
(一)從社區矯正自身來分析其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或不健全?!渡鐓^矯正實施辦法》第3條第一款規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但論者調查發現,大多數司法所編制和經費都沒有到位,無法從人力、財力上保障社區矯正從基層層面抓落實。
2.社會協作機制尚未形成。《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3條第二、三款規定,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但是,對社區矯正機構如何來組織上述各種社會力量參與到社區矯正,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沒有可操作性。各種社會力量能否真正愿意加入到社區矯正活動中,不得而知。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35條第三款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區矯正人員的信息交換平臺,實現社區矯正工作動態數據共享。論者隨機調查過幾個縣區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本沒有建立社區矯正人員信息交換平臺,更談不上公、檢、法、司之間實現資源共享。
3.社區矯正隊伍嚴重匱乏,現在工作人員素質不能適應新時期社區矯正要求。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專業性、知識性、政策性、紀律性都很強的工作。目前,社區矯正工作雖然有法可依,但是,各地并沒有建立健全強有力的司法行政隊伍,很難達到《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預想效果。根據遼寧省綜治辦、高級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和司法廳聯合下發的《關于深入貫徹落實進一步做好全省社區矯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司法局社區矯正處(科)要達到4人以上,基層司法所要保證有2名以上社區矯正專職人員。就大連地區而言,大連市司法局社區矯正處現有8名工作人員;各縣(市、區)司法局社區矯正科少的僅1人,多的也不過2人;159個基層司法所大多由1名正式人員兼職,已經無法適應社區矯正對象有增無減的形勢,工作任務將十分繁重。
4.社區矯正經費不明確或專項經費不足,勢必影響其工作效果和成績。據測算,按目前大連地區物價總體水平和上漲指數,每個矯正對象每年的矯正成本至少為5000元,編制預算經費每人只有2000元,各區(縣)預算經費根本達不到此標準。同時,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所必需的場所、裝(設)備、教育器材等也未能真正落實到議事日程。絕大多數基層司法所配套建設還沒有起步。
(二)從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看,也存在一定問題
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是新時期監所檢察監督職能的延伸,是監所檢察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監所檢察工作中出現的新生事物。上文所指出的社區矯正面臨的新情況、新特點,也是監所檢察監督(本文特指的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以下同)存在問題的主要根源。從《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監所檢察監督的要求看,目前監所檢察監督存在以下問題:
1.監所檢察監督職權有限性,影響監督力度。雖然《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第37條還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執法活動違反法律和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交付執行機關和執行機關應當及時糾正、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第38條規定,在實施社區矯正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有、、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在實踐中往往不足以發揮對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力度,在不構成本辦法第38條違法亂紀的情形下,無法實現對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應有效果。
2.檢察監督時間相對滯后,影響檢察監督工作的時效性。監所檢察部門何時對社區矯正進行檢察監督,《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未做規定。實踐中檢察機關一般參考2008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的《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但是,該規定是建立在法院或監管部門作出法律文書并送達基礎上才能開展工作,在時間上具有滯后性。因為送達法律文書需要時間,而該時間段正是監管的良好時機,罪犯是否及時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社區矯正機構是否存在脫管、漏管現象等,都往往發生在此時間段內。另外,生效法律文書如果不能按時寄到或者出現其它情況,那么,更無法全面掌握對社區矯正工作的執行情況。
3.檢察手段單一,影響檢察監督工作的效果。監所檢察部門如何對社區矯正進行檢察監督,《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也未做規定。實踐中檢察機關一般也是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的《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但是,該規定的檢察手段無非是書面檢察、實地考察、與有關人員談話等形式。而書面檢察、實地考察、與有關人員談話都是建立在人員報到和法律文書送達基礎之上的,前文已經分析過,這種檢察監督方式不僅在時間上具有滯后性,而且在實踐中也缺乏針對性和真實性。
二、實現監所檢察監督與社區矯正之無縫對接的對策
(一)充分認識監所檢察與社區矯正對接的重要作用
法律監督的目的就是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貫徹和落實。因此,落實《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同樣需要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對社區矯正的檢察監督,也是其職責,做好這項工作,對促進刑罰的依法執行,保障刑罰目的的最終實現,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都具有重要作用。新時期,隨著全面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探索完善中國特色刑罰執行制度,降低刑罰執行成本,提高刑罰執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的減少不和諧因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納入社區矯正監管的對象會相應增多,因而發揮監所檢察監督職能,對社區矯正工作進行法律監督尤其重要,是做好社區矯正工作的的重要保證。
(二)建立健全對接機制、不斷強化監督力度
1.機制對接,保證工作規范有序。建立檢察機關內部“一體化監督”機制。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活動中應對以下工作實施同步監督:(1)在審查過程中,積極開展量刑建議,促使審判機關合理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2)及時審查刑事判決,把好對裁判的監督關,保證審判機關裁決非監禁刑的正當性與合法性;(3)提前介入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活動的監督,認真審查刑罰執行機關提請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材料,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防止違法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的發生。建立大格局的無縫對接機制。建立縱向到底的組織聯絡機制。按社區格局逐漸設置派駐檢察室,指派2名以上檢察官專門負責社區矯正工作,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與社區(村民委、居民委)警務室建立聯絡制度,建立由社區民警、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社區(村民委、居民委)負責人、監護人、鄰居等人員參與的幫教小組,落實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和幫教。建立橫向到邊的流程監督機制。以社區矯正工作流程為監督依據,及時掌握判決裁定交付執行、監管、矯治撤銷與解除五個流程的基本情況,全面推行《社區矯正對象流程卡》制度,解決社區矯正交付、接收、矯正、管理、撤銷和解除等不透明的問題,使整個執法過程透明、有序,責任明確。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對象臺帳》,將社區矯正對象基本信息計算機化,及時掌握動態情況,對社區矯正工作做到基數清、情況明,確保法律監督及時到位。建立無縫鏈接的聯合執法機制??h(區)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加強與同級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協作配合,構建聯席制度,進一步完善戶籍地司法所與居住地司法所聯系制度,加強法院、公安機關與司法所之間的聯系制度,細化程序,明確責任,使實際工作不推諉,確保被矯正對象不脫管,不漏管。有條件的地方應以公安信息平臺為依托,增強執法的力度和嚴肅性,明確規定上網列管、核查等工作期限。應定期召開社區矯正聯席會議,交流意見,互通情況,共同研究社區矯正工作新情況、制定新措施。落實面對面檢察制度,實行與社區(村民委、居民委)、幫教人員、社區矯正對象“面對面溝通”,及時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思想、學習、生活和現實表現,將專門監督與社會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聯合檢查制度,組織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門,吸收社區(村民委、居民委)人員、幫教人員等有關人員參加的聯合執法檢查,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及時掌握情況并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檢察建議。
2.信息對接,全方位監督檢察。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對社區矯正實行法律監督的主體是縣(區)級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為此,在各(縣)區級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內設立社區矯正信息網絡中心,與該(縣)區級公安機關和社區矯正機構的相關信息網絡資源共享,對社區矯正實施動態化監督。該信息中心可以便捷地瀏覽所在區域社區矯正對象的的基本情況、犯罪性質、所判刑罰種類、刑期或罰金數額、審判機關、前科劣跡和主要社會關系以及社區矯正部門對其開展社區矯正過程中形成的工作信息。同時,督促該(縣)區級公安機關和社區矯正機構建立相應的責任制,明確責任,促使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及時錄入社區矯正信息和有關變更執行信息,監所檢察部門可以采用實地檢察與上網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實現社區矯正監督,進一步增強檢察監督實效。
(三)認真抓好對社區矯正重點環節的監督
1.切實做好社區矯正人員交接工作。首先,要確保法律文書或矯正檔案及時傳遞。有關司法機關要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檔案及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各區縣司法局,保證刑罰執行活動的時效性?!渡鐓^矯正實施辦法》第五條對社區矯正人員交接交付時間、手續和程序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有權決定機關作出決定前,核實其居住地是前置程序;書面告知矯正對象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逾期報到的后果、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在判決、裁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其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必經程序??h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其次,要實行被矯正對象見面接送的銜接制度。由矯正機構去接矯正對象或原判或關押機構將矯正對象送交到社區矯正機構由實施社區矯正機構到相關的地方見面接人?!渡鐓^矯正實施辦法》第六條對社區矯正對象報到的時間、不同主體決定社區矯正時不同的接收程序以及違規不報到的后果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公、檢、法、司必須按要求的程序做好交接交付工作,對矯正對象防止出現脫、漏管現象。
2.切實做好社區矯正執法規范程序。《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7條到第36條對矯正對象監督管理、處罰、解除矯正等社區矯正執法環節進行了統一規范,執法主體為基層司法所??h(區)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執法情況時間檢查和檢察,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執法主體規定執法。
3.切實做好政法機關相互協調配合工作?!渡鐓^矯正實施辦法》第2、3條和第39條,原則上提出了社區矯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因此,司法行政機關是執行社區矯正的執法主體。人民法院是做出社區矯正的裁判主體。公安機關是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治安處罰和對被撤銷社區矯正收監執行的主體。人民檢察院是對社區矯正裁判、交付、執行進行同步法律監督的主體,保證適用社區矯正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防止和糾正因不依法、不及時交付執行等原因造成社區矯正對象“脫管和漏管”,人民檢察院應當重點抓好四個重點環節的監督,即對交付執行環節的監督,對執行變更環節的監督,對執行終止環節的監督,對監管措施的監督。上述各機關只有相互協作、密切配合,才能不斷提高社區矯正執法能力和水平。
社區教育制度范文4
關鍵詞 會計核算;教育成本核算;信息披露;信息質量;高等職業院校;社區學院;美國
中圖分類號 G719.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3219(2012)20—0088—04
會計核算信息是制定學費標準、設置專業、政府對教育資源再分配、按生均撥款,以及評判教育公平的重要依據。在探索開放辦學、多元融資、國際化合作的過程中,面對社會大眾對教育公平的日益關注,以及不同的合作主體對會計信息的需求,高職院校必須意識到向關聯者及時、準確、客觀披露會計有用信息的責任,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提升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相關性、清晰性、可比性、及時性和有用性。
一、美國社區學院與我國高職院校會計核算的比較
(一)法規依據及會計核算基礎
美國現有1200多家社區學院,其中95%以上為公立社區學院,主要由州和地方政府資助,主要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the Governmental Accounting Stand— ards Board,GASB)的公告。1999年11月,GASB第35號準則《大專院校的基本財務報表——治理層討論和分析》,實質上接納了FASB的117號準則,多年來歷經數次調整兩條核算軌道趨于統一,均已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核算基礎,在核算要求上已基本接近企業會計準則。
我國高職院校會計核算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為依據?,F行的1998年頒發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定,“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的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2009年財政部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規定,在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適當引入權責發生制。改革的方向是趨向企業會計準則。
(二)會計年度
美國的會計年度由各州政府財務官員委員會規定,如印第安納州的會計年度為公歷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德克薩斯州的會計年度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我國的會計年度統一為公歷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會計年度的統一性便于全國范圍的會計比較,但整齊劃一的要求必然與一些核算單位業務的發生周期存在矛盾,如高職院校的學年度一般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業務年度和會計年度的矛盾在收付實現制的核算基礎上更加突出。
(三)報表體系及信息披露
美國社區學院一直沿用“基金會計”,將收到的各類資源按照提供者限定的用途分為幾類基金,獨立設置各基金賬戶,分別登記收進、支出、劃轉、資產和負債,并在會計期末結出余額,編制各基金會計報表。期末以學院為單位對外報合并會計報表,體現全院財務總體狀況。各社區學院的報表體系遵循《大專院校的基本財務報表——治理層討論和分析》規范。以印第安納州常青藤技術社區學院的年終報表為例,其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合并基金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合并活動營運基金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合并基金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注”,附表包括“本年需償還債務明細表”、“經營租賃明細表”、“學生財務資助支出明細表”、“學生注冊情況表”,另外,還有向董事會匯報的年度財務報告、中介機構獨立審計報告、管理者的討論和分析報告。所有資料均通過學院網站向校內及全社會公開。
目前,我國高等學校編制“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細表”和其他地方政府決算要求報備的附表,《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規定高等院校的會計報表體系為“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預算收支表”、“基建投資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沒有對非財務信息的統計要求,沒有接受中介審計的要求,報表僅向指定的政府部門提報。
(四)資產負債核算差異
美國社區學院的資產負債核算充分體現權責發生制,按應實現收入確認收入和記錄應收賬款;按合同、協議規定對已獲取的勞務和商品核算應付款項;根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按比例對應收賬款提取壞賬準備;通過設置遞延收入科目核算學院尚待確認的勞務收入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等;長期應付款中還包括按協議規定的員工退休待遇。
目前我國高等院校執行的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主,應收款項主要包括核算各類預付款、備用金、預支差旅費、借出款等;應付款中不包括預提費用和應付工資、福利等?!陡叩葘W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增加了應付職工薪酬,并將基建貸款也納入資產負債表核算(基建報表與行政報表合并為統一的核算報表),同時增加了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核算要求。會計核算信息日漸完整和客觀。
(五)收入核算差異
美國社區學院收入以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收入包括學雜費收入、政府撥款、政府補助和專項款、私人捐贈和專項款、利息收入、商品和勞務收入、資產租賃收入、投資收入等。減免學費和獎助學金作為學雜費收入的沖減項目列示。
我國高等院校現行的會計制度規定,收入分為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上級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陡叩葘W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將三項撥款歸集在一級科目財政撥款下面,在上級補助收入下增設上級教育補助、上級科研補助、上級其他補助三項二級科目,同時增設基建撥款、財政調劑收入、財政返還教育收入、科研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后勤收入,取消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颇康恼{整突出了一些高校的收入特點,但仍以服務預算、反映預算資金來源和支出情況為主,對學雜費及培訓費的應收和實收情況反映不直觀。
社區教育制度范文5
(吉林師范大學教務處,吉林四平136000)
摘要:我國社區教育起步較晚,社區教育工作者的專業化發展在角色定位、行業規范、隊伍質量、管理運行等方面均不成熟。普通教師與社區教育工作者具有相似的職業屬性和內部需求,并且前者的專業化發展在各方面都具有較高的成熟度,因此,對于后者來說具有較好的借鑒價值,可以作為社區教育工作者職業化、專業化建設的參考范本。
關鍵詞 :社區教育工作者;職業化;專業化發展;教師資格制度
中圖分類號:G64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580(2014)12—0023—02
基金項目:2012年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吉林省社區教育工作者職業化專業化發展問題研究”,課題編號:2012B114。
收稿日期:2014—06—15
作者簡介:磊(1983— ),男,黑龍江哈爾濱人。吉林師范大學教務處,助教,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成人教育。
王鵬(1982— ),男,山西太原人。吉林師范大學教務處,講師,研究方向:成人教育。
隨著物質文明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的快速推進,社區教育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推廣。國務院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提出要“開發社區教育資源”,將社區教育提升為構建學習型社會與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從目前的發展狀況來看,我國的社區教育尚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和困難。其中,社區教育工作者專業化發展方面的問題尤為突出。本文將立足于教師資格制度的視角,將社區教育工作者與普通教師進行類比,借鑒教師資格制度中相對完善的經驗和措施,為社區教育工作者的專業化發展提供理論依據和建設性意見。
一、社區教育工作者的專業化發展:教師資格制度的借鑒依據和價值
(一)普通教師與社區教育工作者的外部特征類比
普通教師與社區教育工作者具有相似的外部特征,兩者的外部特征主要體現在工作性質方面,即工作方式和服務對象方面。首先,從工作方式來看,普通教師與社區教育工作者都是從事教學工作,具有相近的工作目標、工作方法、工作環境,兩者都是出于教育或培訓的目的,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對特定人群傳遞某些知識或技能。其次,從服務對象來看,兩者都是服務于受教育群體,即某些具有教育需求的人群。這些人群的學歷層次、社會身份與具體需求雖然并不一致,但本質上都是出于學習的目的而集合在一起的。
(二)普通教師與社區教育工作者的內部需求類比
首先,兩者具有相同的職業化需求。職業化指的是從其他社會領域內分化成為一項獨立的工種,具有專門的素養、規范和技能等核心要素。職業化需要社會的認可,這是一種出于自尊心與自我認同感的需要,也是自我角色定位的重要關聯因素。其次,兩者具有同樣的專業化需求。專業化是指為得到某一職業而學習某種專門的知識與技術,并掌握符合一定標準的專業能力的過程。專業化是職業化的前提,也是職業化之后的持續需求。專業化與職業化相輔相成,相互支持,相互促進。這兩項要求都是出于以自身建設為目的的內部需求。
教師職業化在國外已經歷了上千年的發展歷程,而在國內卻只有不到百年的短暫歷史。盡管如此,在吸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經過近幾十年的重建,我國的教師職業化建設發展迅速,成績斐然,已經具備了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和運行管理系統,并且正在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上快步前行。然而,社區教育剛剛起步,基礎薄弱,百廢待興。在這樣的狀況下,現有的教師管理制度與體系完全可以作為社區教育工作者專業化與職業化建設的首選借鑒范本。
二、社區教育工作者專業化發展的策略:基于教師資格制度的視角
(一)資格界定
當前,我國的教師資格分為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中等專業技術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等七個層次。這些層次依據不同的授課對象與水平要求逐層遞進。國家統一頒發的教師資格證書還明確地約束了持有人能夠從事的專業領域或學科范圍,如物理學、化學、語言文學、音樂學等。社區教育同樣涉及非常廣泛的范圍,同時也具有一定的針對性。明確的資格界定是規范行業標準與管理運行的基本前提。因此,在社區教育工作者專業化的建設工作中,有必要根據不同的服務領域、層次水平來確定不同的任教資格。
(二)準入制度
我國的教師資格條例規定,公民若要在某種學校從事教師職業,必須首先獲得相應的教師資格。不同層次的教師資格對應著不同的條件與要求,其中主要包括身體條件、學歷程度、專項技術水平等方面的要素。每項要求都包含多條具體的考核指標,這些條件要求與考核指標也隨著教師資格層次的提升而相應地提高。因此,我國現行的教師資格制度是向下兼容的,即在獲得某個層次的教師資格后,即可在該層次及該層次以下的學校從事規定領域內的教學工作。鑒于此種情況,社區教育行業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區教育工作者資格制度,其中包括《社區教育工作者資格條例》及詳細的實施辦法。該資格制度應明確社區教育工作者的資格類別與等級劃分,并根據各個資格類別與等級制訂相應的準入標準,如身體條件、學歷程度、專項技術水平等,其中各項標準應由多項細致的考核指標組成。
(三)職前培養
要取得教師資格,需要經過專門的職前培養。這種專業化的培養主要包括培養方式、培養層次、培養機構、培養內容等四個要素。由于以上要素的特性,教師的職前培養屬于學歷教育。不同層次的教師資格對應著不同層次的職前培養要求,這些要求建立在專業知識、實踐技能、學歷層次、培養機構的層次、培養過程的方式方法等多個標準的基礎上。對于社區教育工作者的專業化建設而言,也是同樣的道理。方式得當、層次合理、機構合格、過程規范的職前培養是社區教育工作者隊伍建設的關鍵所在。
這方面的建設可以從多個方面進行完善。在理論教學人才培養方面,可以直接利用師范院校的資源,以與培養普通教師相同的方式進行培養;在實踐技能類教學人才培養方面,可以通過普通高等學?;蚵殬I技術學院與師范院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即利用一般院校培養具有技術專長的人員,再對其進行師范院校教師教育類知識與技能的專門培訓,使之成為具有教學能力的技術人員,或者說,具有專業技術的教學人員。從某種程度上講,社區教育工作者的培養模式與教師教育大學化的構建模式非常相似,都是根據不同專項的需求,將學科或技術的專業教育與師范類專門能力培養相結合,由此獲得不同層次、具有不同專項特長的教學人才。
(四)職后發展
職后培訓和職業發展是教師教育專業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師專業化發展持續進行的方式。職后培訓的要素包括培訓目標、培訓方式、培訓內容、培訓機構等方面;職業發展包括發展空間、發展路線、保障機制、激勵機制等元素。社區教育工作者的職后培訓工作可以參考職前培養的經驗和模式進行。在專業理論及技能提升方面,可以與普通高校、職業技術學校或者具有一定實力的企事業單位合作,通過定期輪訓、專題講座、技術交流、體驗實習等方式進行;在教學技能提升方面,可以與師范院?;蚱胀ǜ咝:献鳎ㄟ^與專業理論及技能提升相似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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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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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教育制度范文6
(一)民族文化性
社區民族文化的傳承是少數民族社區教育開展的基礎,其面對的對象是社區的全體民眾。社區民族文化是組成中華傳統文化的中藥組成部分,同時它們具有自己的獨特的特征,與漢文化和現代文化的文化體系和內涵存在很大的區別。通常情況下,這些民族傳統文化會傳承民間的習俗、禮儀、節日、宗教活動等內容。在相關的民間文化活動中,代代相傳了本民族文化的精華,重要的少數民族社區教育形式得以形成。根據現階段民族地區的生產方式、經濟水平以及教育的發展現狀來看,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已形成的這種社區教育形式和內容還將在長期存在與發展。
(二)非政府性
我國的東北、西北和西南地區是我國少數民族的主要集中區域。這些地區受限于歷史、地域、交通、經濟等因素,社會經濟發展、城市化、工業化程度、教育發展都比較落后。特別是廣大的民族地區,至今傳統的農業使其主要的經濟來源,浙西區域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國家的貧困縣,有的甚至是國家的特困縣。有些村寨距離縣城比較近,可以借助條件較好的縣城條件發展自己的村寨,如村委會或婦女組織開展一些掃盲、計劃生育、婦女健康知識的普及教育活動。但是沒有關于政府性的社區教育的開展計劃,大部分民族地區的社區教育及民間文化活動是屬于自發性的。
(三)集體性
民族性、宗教性、集體性和寓教于樂的民間形式是少數民族社區教育具有的特點。少數民族的社區教育屬于潛移默化的教育形式,盡管是將禮儀、節日、娛樂、音樂、舞蹈、喪葬等多樣化的形式融入到教育過程中,但是其系統性仍然較差,保證社區內每個成員的身心發展的需要得到滿足使其發展的目標。此種教育的潛移默化特點,使社區的共同民族文化心理與其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有利于增強民族認同感和民族的團結凝聚力。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如果少數民族的社區文化教育與集體脫離,那么教育工作將無法開展;如果少數民族文化的形式、活動以及表演活動只是局限在私人空間內,那么其獨特的審美價值就得不到有效的體現,長此以往該價值就會流失。
二、民族地區社區教育的發展現狀
社區教育產生于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改革過程,它使教育的外部關系被理順,學校與社區的關系更加貼緊,學校教育更加受到社區內干部、家長愛護與支持,學校與經濟、學校與社會的聯系被進一步加強;學校的內部關系也被理順,辦學的指導思想被端正,為當地經濟的發展培養許多新型的人才,可以對改革教育內容、教育方法深入了解并推進,教育質量被全面提高,少數民族地區的開發可以享受更多良好的服務。但是社區教育在我國少數民族地區被推行的時間較短,甚至有些地區僅僅是在部分村社中進行初步探索?,F如今最大的困難是經濟發展水平低,教育條件欠缺,教育自身的輻射功能得不到發揮;改革的一些做法被傳統教育思想和辦學模式羈絆,辦學的方法是閉門造車,不具有開放性,還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應試教育。此后我們必須要做的工作是堅持排除各種類型的干擾,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社區教育工作進行深入探討,使少數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的發展得到很大的促進和推動。
三、民族地區社區教育的發展趨勢
(一)社區支撐體系的完善是民族地區社區教育發展的必然趨勢
現階段隨著我國民族地區社區教育的發展可以看出,其存在許多方面的弊端,如發展的單方面性,沒有激活社會多方的力量,民族地區社區教育的協調發展受到了嚴重的阻礙。所以發展民族地區社區教育的必然要求是“多元共進”的社區支撐體系的構建。第一,社區教育制度建設的深化。民族地區社區教育發展的主要保障是制度建設,在制度上得到了充分的支持,社區教育的發展可以得到正確的指引方向。除此之外,由于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存在差異,因此社區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在大方向上保持對教育發展的指引,同時落實的著力點要確定,制度建設的支點設置為領導管理制度,政策運行制度以及督導評估制度,整個社區教育的制度建設得到進一步的深化。第二,社區教育法制建設的強化。民族地區社區教育發展的有力保證與發展的基石是法制的建設,這也是社區教育的立學之本。所以伴隨著社會各界的努力與作用,民族地區社區教育的法律法規建設得到了加強,或者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社區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確定,法律的權威性深刻的展現在社區教育中,是依法辦學,依法助學真正體現在社區教育工作中,社會各界必須注意社區教育作為一種有效的教育形式的問題不能被忽視,社區成員對社區教育的認同感被大大提高,他們積極參與社區學習和構建學習型社區的積極性得到提高,社區成員的切身需要不斷得到滿足,社區成員的素質與生活質量的目標得以實現。
(二)政府職能體系的構建是民族地區社區教育發展的必然要求
現階段,隨著我國不斷推進和諧社會與法治社會的建設,政府的職能被最大程度的優化,民族地區的社區教育的宏偉長遠藍圖被很好地設計出來,民族地區社區教育發展的意義是國家、地方政府、所在社區“三位一體”的政府職能得到很大程度的突出。第一,社區教育受到國家的全面關照,政府將制度建設工作轉化為自身的職能行為。站在國家的角度,國家統籌規劃、設計推行社區的教育制度建設,保證社區教育制度建設極高的權威性,尤其是由中央政府發起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制度體系必須要建立。第二,地方政府被引導使其與中央政府積極主動配合。地方政府的工作是將社區教育改革與發展工作與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聯系在一起,保證該操作與中央政府規定的社區教育的基本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制度體系保持一致,出臺的配套制度和政策必須要與當地實際保持一致,以保證政府的職能與社區教育改革發展的潮流保持一致。第三,政府的職能范疇要被調整,相關各部門間的職責分工必須明確。如果職能存在相同或相近性,可以由同一部門承擔該職責,保證過去制度建設過程中的角色混淆現象得到根本改變,以保證社區教育制度建設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科學規范行為。
(三)現代化文化教育的開展是民族地區社區教育發展的內在推動器
隨著文化的不斷發展,教育作為文化的一個子系統,因此需要將教育作為一種培養人的活動,文化發展過程中有一部分人存在這種觀點,社區教育的抓手可以選擇文化,社區教育本土資源的挖掘工作必須要重視,將本地的特色發揮到最大程度,將特色品牌打造出來形成自己的品牌文化。發展社會文化的重要載體是社區教育,民族地區社區教育的發展必須將社區文化關懷,文化主題,文化內涵之路作為重中之重的工作?,F階段,各級政府從農業、文化、教育、科技、經濟、鄉鎮企業等不同的行政系統投入大量資金,以支持民族地區各種形式教育的開展,以基礎教育體系為基礎,在民族地區開展成人、老人以及婦女的掃盲教育、法制教育和衛生教育;科技扶貧教育、農村技能培訓要得到科技部門的大力支持;以農村文化站為基礎,使多種形式的文化體育活動、農村文化教育等活動得以開展。開展上述多樣化的教育工作是建立在基礎教育基礎之上的,開展的核心地區是村、鎮、鄉,政府各級機構的主導作用得到了充分的發揮,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被投入其中。隨著民族社區教育發展到自覺發展規劃階段,自發的、非自覺的行為已經不存在。所以現代意義上的社區教育主要由少數民族地區的傳統文化教育與現代多樣化教育組成,中國社區教育的完整體系主要由其與大中城市的社區教育組成。
四、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