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關于經濟糾紛的案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關于經濟糾紛的案例范文1
引言
經濟糾紛是企業在參與市場運營的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的一個現象。如何在經濟糾紛中更好地保護好自身的經濟利益,就需要提供必要的、合法的相關財務數據。在這一訴求的推動下,法務會計開始成為會計領域的一個重要的分支,被廣泛地應用在各種經濟糾紛之中。但是,從當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現狀來看,我國的法務會計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因此,本文從法務會計的應用現狀出發,探究其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對于法務會計應用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及應用現狀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
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與法學知識以及審計方法與調查技術,旨在通過調查獲取有關財務證據資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陳述,以解決有關的法律問題的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偵察學和犯罪學等學科的有關內容為一體的邊緣科學。
(二)法務會計的應用現狀
當前,我國在經濟領域已經取得了非常大的進步,作為企業日常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務會計的角色正在發揮出更大的價值。但是其在具體的應用中還存在著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法務會計具體細則執行的不到位。在企業日常的法務會計工作中,尤其是對于一些生產及市場規模相對比較小的企業來講,法務會計準則是其平時會計工作的一個主要的引導原則與方向。但是,從具體的實施來看,部分小企業并沒有將法務會計準則中的相關細則進行完全的落實與執行,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打折扣的現象。在這個過程當中,由于相關流程的不到位,為企業今后的財務工作的順利實現與發展埋下了隱患。這種在觀念上的制約和不足,已經極大地影響和制約了企業法務會計職能的穩健發揮。
其次,法務會計理念理解不到位。當前的法務會計工作標準正在與國際相關要求進行了對接與匹配。這種對接對企業的法務會計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些新的計算與統計公式的應用在客觀上加大了企業在法務會計工作中的難度。部分企業在一些關鍵的步驟方面出現了一定的折扣現象,這些都從側面反映出了企業自身對法務會計理念理解的不到位。法務會計中的一個主要工作方向,抑或是一個主要的問題就是從制度層面進行不斷地設計優化與發展。舉例來講,當前在企業日常的管理中,出現的諸多制度層面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制度的缺陷與不足。其中就包括法務會計從業人員的自律,會計行業的監管,會計領域的自查與自我糾正。
最后,企業法務會計工作者的專業水平面臨新的挑戰。當前,在很多方面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從執行法務會計條款的標準上都對企業的法務會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這種高標準要求與企業法務會計工作人員現有的水平與素質之間的差距是當前影響企業法務會計實施的主要不利因素。同樣,在會計改革的層面,相關的人才更是推動改革向前推進與發展的重要助燃劑。缺乏人才,尤其是專業的法務會計人才的企業是很難從根本意義上推動企業的發展向一個更高的水平。由于我國在法務會計人才的培訓機制及企業單位的人才選拔及培訓機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會計改革和實施遭遇了重要的人才危機。每年,有大量的法務會計專業人才踏入社會,并且走進企業,但是在一線實施中面臨著諸多的挑戰。
總之,由于主客觀等方面的原因,法務會計在實施過程當中,還面臨著比較大的挑戰。如何從制度體系及員工培訓等角度來進一步促進法務會計更好地實施是今后企業管理與發展層面面臨的主要問題。
二、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人才缺乏
由于法務會計在基礎理論方面,既具有會計學的相關特點,也具有法學及審計學的相關特點。正是這種在基礎理論層面的不足,導致法務會計人才在具體的培養過程當中,包括培養模式的選擇,教學方法的設計及教學評價的實施等方面處于一個相對比較被動的發展局面。在加上當前,在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圍繞企業或者個人的相關財務的糾紛不斷增多。很多企業或個人需要法務會計來為其財務糾紛的解決尋求出路。因此,造成了法務會計人才的缺乏。具體來講,這種法務會計人才的缺乏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法務會計人才在數量上的不足。另一個是,當前培養的法務會計人才的整體水平和質量與社會需求之間還存在著比較大的差距。
(二)法務會計案例缺乏
從國內發展的情況來看,圍繞法務會計相關的案例還是比較少的。從法務會計自身的學科特點來看,法務會計是植根于會計學科發展需要而不斷地從實踐中進行的理論總結的結果。但是,由于我國在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時間比較短,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包括法務會計在內的諸多實踐的案例還不是很多。我國在整體的學科構建層面,與西方會計學科比較發達的國家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因此,當前,法務會計在案例研究及發展層面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同時,由于在日常的法務會計具體實施的一線中,一些新的管理問題與現象得不到及時的理論支持,這些都影響了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與擴充。同時,法務會計的理論工作者,在很長一段時間的理論研究中,將研究的重心放在了對歐美相關國家的理論的綜述研究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務會計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也就導致了法務會計的具體實踐案例還相對比較少。
(三)法務會計在企業的應用較少
需要指出的是,在當前涉及法務會計的業務領域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這在客觀上影響了法務會計應用水平的提升。一直以來,法務會計在發揮自身應有的職能的進程中,就是基于一些傳統的固有觀念而影響其正常職能與作用的發揮。例如,在一些發展相對比較落后的地區,法務會計為企業的發展服務,這一點無可厚非。但是,當企業在日常的運營中,出現了一些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時,會計行使自身職能的獨立性就會由于企業的管理制度的約束和制約而難以發揮。同時基于主客觀等方面的原因,一些企業缺乏對法務會計存在意義與價值的認識,這些都是法務會計在企業中應用比較少的主要原因。由于在應用數量上的不足,導致法務會計在企業一線應用的過程當中缺乏必要的保障,也就在客觀上影響了企業在面臨經濟糾紛的時候,借助法務會計來更好地維護自身發展利益的效果。
(四)社會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存在誤區
法務會計從發展的時間上來看還比較短。因此,社會上關于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還存在著一定的誤區。例如,關于法務會計獨立性的誤區。一些企業在機構設置中會安排專門的法務會計人員來處理企業在發展過程當中,所面臨的經濟糾紛。企業會出于自身的經濟發展需要,利用在管理權層面的優勢來對法務會計職責的行使進行施壓,使其在相關的會計統計數據和結果上朝向有利于自身經濟利益的方向來發展。這種行為是當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一個比較大的誤區。因為,按照法務會計相關準則的要求,法務會計所提供相關數據與材料務必要客觀真實。如果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提供的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不僅僅會導致企業在經濟糾紛中處于一個很大的被動地位,情節嚴重的,還需要擔負一定的法律責任。
三、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對策
(一)注重培養法務會計人才
為了更好地提升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水平,要注重培養法務會計人才。要從當前經濟糾紛中對法務會計人才的基本訴求出發,來確定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目標。因為,對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確立,不但取決于社會對于法務會計人才的需求環境,并且還取決于其所屬主體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這些也是其在未來的市場競爭與發展環境中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基本條件。沒有一個相對完善的發展與法務會計人才的評價機制,法務會計人才在其所發揮的市場價值也是大打折扣的。所以,在今后的法務會計人才的不斷培養與發展的過程中,只有從源頭制度上,確保其培養目標的可行性與科學性,才會在具體的操作中擁有更大的把控。具體來講,高校在法務會計專業教師的招聘和選擇過程中,除了考察其必要的教育和學歷背景之外,還應該強調其在具體的法務會計市場中的實踐經驗,通過這種教師可以更好地提高法務會計教學的實用性。同時,在進行法務會計的教學過程當中,要安排一定的學時,讓學生在市場的一線進行實習和實踐,從而提升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和水平。經過這種系統的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方案的確立和實施來更好地助力于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豐富法務會計案例
當前,由于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的案例還比較少,這就導致在具體的應用階段,由于缺乏必要的參考案例而導致法務會計參與和應用在經濟糾紛中的水平很難得到一個質的提升和飛越。因此,在今后的法務會計的應用中,不斷地豐富法務會計的應用案例,是其在今后的應用發展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關于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途徑,筆者建議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實現。一方面,在理論層面,可以嘗試在高等院校及科研學術機構中,建立定期的學術交流機制,通過定期的學術探討當前在經濟糾紛領域出現的法務會計案例。同時,在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基礎上,建立國際學術互動組織,更好地將法務會計領域的相關案例問題實現國際層面的接軌。另一方面,在實踐層面,法務會計工作者要積極進行法務會計理論的實踐,通過在市場一線的實踐,不斷的獲得一手的法務會計的應用案例,從而更好的為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提供更多的素材。
(三)加大法務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力度
從上文可以看出,當前法務會計在具體的市場中的應用案例還比較少。這種現狀一方面,不利于法務會計自身理論體系的豐富與完善。另一方面,企業由于缺乏對法務會計的實際應用,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對法務會計的認知與信任程度。因此,在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的應用與發展中,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強法務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力度。一方面,從組織建設上,將法務會計職責的履行作為一個常態化的組織機構來進行實施。這就包括法務會計人才的招聘與培養。另一方面,在企業的文化建設及戰略的制定與調整中,都要積極發揮法務會計自身的價值與作用。只有在這種應用力度與水平不斷提升的條件下,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與提升才會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四)加大對法務會計的宣傳
當前,法務會計在具體的應用領域還存在著認知程度不高的問題。其中包括企業及個人的認知度。在新媒體不斷發展的今天,相關職能部門可以通過利用各種各樣的信息傳播媒介,通過科學、易懂的表達方式,來將法務會計具體內涵與與要求更大范圍的進行講解。例如,在一些地方通過開展法務會計進企業的方式,讓更多的企業及社會群體,更好地認知法務會計,對其基本的職業內涵及相關的職責進行宣傳,進而提高大眾對法務會計的認知度。在加大對法務會計宣傳的過程當中,要避免過于理論化的宣傳方式,在宣傳的內容及宣傳媒介的選擇等方面都要進行精心的選擇,從而達到一個比較好的宣傳效果。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要從具體的規章制度層面,對相關企業的法務會計的宣傳效果進行落實。通過這種宣傳,一方面,可以減少企業及個人在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中存在的誤區。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引導企業利用法務來更好的保護自己在經濟糾紛中的合法權益,進而促進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應用價值的提升。
關于經濟糾紛的案例范文2
[關鍵詞]民間借貸;民刑交叉;先刑后民;民商先行
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2011)沈河民四初字第214號某銀行與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值得關注。在本案中,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張某某簽訂了一份《個人消費擔保借款合同》,同時,張某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文件辦理了抵押借款手續,向該銀行借得人民幣8萬元。張某某的行為違法,被人民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而該銀行因索款無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本息合計10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并已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法院指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是以合同形式表現出的犯罪行為,而非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一般民事侵權,故而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本案被告在刑事審判時,人民法院沒有對本案被告進行追繳或者退賠,故本案不屬于上述第五條規定可以另行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等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某銀行的。這個案子矛盾的焦點反映了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時的法律程序和規范如何適用如何選擇的問題。近年來,類似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的數量日益增多而且日漸復雜。雖然業內已有部分專家學者開始關注這一問題,但從總體上看,依舊存在理論落后、立法缺失等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中是否應當一律選擇“先刑后民”的處理原則?這一原則的理論基礎為何?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缺陷?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糾紛出發對我國司法實踐中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適用和規范選擇展開研究,以期能夠找到較好調處此類問題的方法模式。
二、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概念
(一)民間借貸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內涵
民刑交叉,有學者將此定義為: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既觸犯民事法律又觸犯刑事法律且二者都競相要求適用之,從而產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交叉競合的案件[1]。筆者認為,民刑交叉的實質是民、刑法所調整的法律事實及社會關系的競合。法規競合雖然僅是一種立法上的現象,但當法律事實出現并違反競合的法規時,就會產生規范競合的法律適用問題。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貨幣及國庫券的行為,這是一種借款合同行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民間借貸市場逐漸活躍,隨之而來的民間借貸糾紛也日漸增多。不容忽視的是,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背后還經?;\罩著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的影子,這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特別是金融秩序帶來了很多不穩定因素。
(二)各國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在處理民刑交叉案件上,各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著兩種調處模式:其一,以英國、美國和日本等國為代表的民刑并行模式;其二,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經歸納,筆者認為,上述兩種司法調處模式的運行方式完全不同,其背后所反映的司法理念也大相徑庭。1.英美法系:“民刑并行”模式民刑并行,亦稱為平行式,即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完全剝離,對刑事犯罪行為的規范和懲處由刑事訴訟程序解決,相應的,對于民事賠償問題則依靠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二者互相獨立并存,并不存在任何先后順序依附關系。實際上,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采用這種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完全分離的平行模式,不允許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反映了一種純正的平行關系。也就是說,一旦遇到民刑交叉的問題,民事問題由民事程序解決,刑事問題由刑事程序解決,由犯罪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作出處理。2.大陸法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與上述英美法系的做法不同,大陸法系面對此類民刑交叉案件,選擇采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即在懲處刑事犯罪行為的同時附帶地調處民事賠償糾紛。特別的,在解決該類問題時,加設被害人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被害人既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亦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以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從上述基本概念可以看出,民刑并行式與附帶式的立法理念存在差異,價值追求各不相同,各國針對這一問題所構建的權利模式和訴訟程序也各有特色。從司法實踐效果來看,可以說兩者各有側重、各有優勢,民刑并行式可以較好地在同一訴訟過程中具有強勢地位的公權對處于相對弱勢的私權的侵占;而附帶式在節約當事人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更具優勢。所以說,上述兩種模式本質上并沒有明顯的優劣之分,需要重點探討的是在制度架構時對各自優劣的揚棄或保留。
三、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則?!跋刃毯竺瘛钡膬群牵诿袷略V訟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審理。換言之,在中國,民刑交叉的案件,在刑事部分審理以前不得對民事部分予以審理。
(一)我國“先刑后民”處理方式法律規定
從歷史角度追溯,對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法律規定,最早起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該通知正文明確規定對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應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違法犯罪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又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再次強調了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應及時移送的規定。接著,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1日了《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存單糾紛案件中如何處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作出了規定。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進一步闡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機制。從我國上述立法沿革來看,立法者對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是一個不斷摸索的過程。最終,上述規定要求,對民刑交叉這類糾紛的調處,須根據所涉及的經濟糾紛或涉嫌經濟犯罪是否是基于相同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這一標準,分別采用不同處理流程。其中,基于相同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時,需要適用刑事訴訟程序,即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司法機關;反之,則將該糾紛獨立分割開來,分別適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說,本文所討論的“先刑后民”程序只有在符合前者標準時,才應當選擇適用。除上述規定外,實際上“先刑后民”的原則也間接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睆囊陨弦幎?,我們可以發現,我國關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規定,大多是存在于司法解釋中,甚至存在于被稱為“通知”的司法文件中,其實并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2],這實屬立法上的漏洞。
(二)“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價值立場
縱觀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法制觀念,民刑不分、諸法合體是一直以來都占據著絕對主導地位?!懊裥谭至ⅰ笔窃谖覈饨ㄉ鐣哪┢陔S著清朝和政治改良等社會變革中參照西方司法制度的產物。自古以來,我國就有著國家本位、義務本位的文化傳統??梢哉f,我國現行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也是我國法的本土化的成果之一[3],其背后的法律文化基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在私權面前,強調公權優先在對刑事犯罪案件處理中,我國歷來偏重采取刑罰手段予以調處即所謂“殺人償命”,即使該刑事案件涉及侵害被害人民事權利,立法者往往會有意無意地忽視。因為打擊刑事犯罪是對已經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有效維護,是刑法作為一種強有力的禁止性規范的最好詮釋,是實現“殺一儆百”的必要手段。只有在處理完刑事訴訟程序后,才允許被害人就其民事權利的受損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被害人首先要服從國家追究犯罪的需要[4]。2.在公平面前,強調效率優先受各種客觀條件或因素的限制,要想真正達到公平所需付出的代價和努力遠高于看似就在眼前的效率。于是,將民事訴訟程序放置于刑事訴訟程序之后,依靠刑事訴訟程序的“便利”或“余威”一并予以解決,不僅可以節約司法成本,也可以有效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費用,也就成為了制度設計者理所當然的一種選擇。一方面,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并解決的,這就極大地避免了公安司法機關的重復勞動,節省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對于當事人來說,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減少他們重復出庭、重復舉證等活動,減輕他們的訟累。殊不知,這樣的效率、這樣的雙贏,付出的是損害當事人民事權利、違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則這個更大的代價。上述法律邏輯的背后,實際上映射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封建家天下觀念和以少數統治者意志為轉移的國家本位主義。這已經極度背離現代法治對自由平等、尊重人權、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需要從根本理念上加以轉變。
(三)“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1.理論上:“先刑后民”模式缺乏正當性及合理性第一,該模式背離了現代司法理念?!跋刃毯竺瘛蹦J椒从车氖枪珯嘣谒綑嗝媲暗膹妱莸匚缓蛢炏鹊燃?,是國家本位主義思想的具體表現。筆者認為,這樣的思想并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理念要求,因為公權和私權之間并沒有高低貴賤的區別,也沒有孰輕孰重的差異。如果一味地強調公權的重要,則必然會忽視私權的自由與平等。第二,該模式背離了刑法的謙抑性和最后性[5]。刑法的謙抑性決定了刑法調控的范圍和強度應具有有限性和適當性。刑法是社會防衛的最后一道防線,在調處一種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時,應當首先考慮采用其他法律進行規范的可能,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調整或雖能調整仍達不到預期目標時,刑法才能謹慎地介入。因此有學者得出結論:在調處民刑交叉案件時,必須考量適用刑法程序的必要性,即假使能夠通過民法矯正相應的社會關系時,就不再使用刑法,只有當民法已經不能有效發揮其調整作用時,才可以考量適用刑法程序。而“先刑后民”模式完全顛倒了這個順序。2.實踐中:“先刑后民”模式導致司法不公其一,該模式容易架空民事訴訟程序。雖然“先刑后民”模式的本意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立意良好,但在同一個案件中,民事訴訟程序對其前置的刑事訴訟程序的依附性仍是司法實踐中無法回避的現狀。雖然降低羈押率目前已經是司法實務中正在努力解決的問題,但我國目前的刑事公訴仍然“幾乎是在有罪必捕的慣性軌道上進行”[6]。故此,被羈押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調查權很有可能會因為人身自由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履行,而這必然會導致民事訴訟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或虛置。其二,該模式可能導致當事人濫用程序。如果一味倡導“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極有可能使得部分當事人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制造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假象,拖延民事案件的審理,逃避民事責任,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7]。除此之外,不可否認,該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地方保護主義和個別政法部門與人員等濫用公權力干預經濟糾紛開設了空間。其三,該模式可能給被害人維權制造障礙。若采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受害人的利益將難以維護。其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由于缺席審判制度建設存在缺失,那么在部分犯罪嫌疑人遲遲不能歸案時,受害人應得的賠償只能先行落空;其二,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那么,該民事訴訟程序必須讓位于刑事訴訟程序,此時被害人的民事權利將長時間受到侵害而無法得到補償。而很多時候,被不法侵害后最開始的那段時間是被害人最需要得到經濟上幫助的階段,法律的權威也在這一次次的無能為力中不斷消減。
四、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革新
立足我國現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機制,參照大陸和英美法系各國對于此類案件的制度設計理念,筆者擬以民刑交叉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屬性為出發點,從思路設計、改革路徑兩個角度為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提出拙見。1.思路維新:從“先刑后民”到“民商先行”民間借貸為契約自由的產物。民間借貸的最初原因僅僅是為了方便快捷地獲取資金,從法律意義來講,這是普通民眾通過平等自由的個人權利擴大生產經營的權利。同時,民間借貸也能進一步助推我國經濟的發展,這在當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下發揮著積極的現實意義。此時,在司法體系的構建、完善中,若能在符合刑法規范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讓渡出一部分自由的私權,這必將有益于真正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此外,當今時代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大變革,我國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環境也處在改革的關鍵時期,可謂風起云涌、日新月異??v觀金融業相對發達的美國、西歐等國,大多都已經建立起一整套相對完備的金融刑法,來有效規范金融領域的違法行為,其在金融司法實務中,也盡可能只采用金融刑法中所設置的民事行政手段來實現維護金融秩序和當事人權利這一本質目標。各國立法實踐表明,弱化金融領域的刑事責任,強化金融領域的民事責任,是當代金融行業和金融立法發展的形勢所迫[8]。與國際金融立法的重民輕刑傾向不同,我國對金融違法行為一貫采取重刑事責任的態度,使得金融民商的實體法被忽視。事實上,作為一種典型的民事活動,自然人間的借貸行為完全符合法律上的平等自由原則,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很多時候依靠民事訴訟規則程序就可以得到有效調處。筆者認為,只有在極個別影響范圍特別廣、涉及金額特別巨大、對社會秩序破壞特別嚴重的司法個案中才需要刑事訴訟程序出手規制。如果動輒以刑罰之力干涉正在形成中的金融關系,既違背了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規則,也沒有尊重金融市場的特殊規律。由此不難看出,如果能夠將“民商先行”原則在金融領域民刑交叉案件中得到有效適用,實現公權救濟和私權保護的有機結合,不僅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民商實體法的適用范圍和頻率,更為難得的是可以有效消減我國目前在金融領域所采取的重刑主義原則,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2.路徑改革: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我國現行相關制度剝奪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對于民刑交叉案件完全要依先刑事后民事的順序進行,如果刑事審判無法進行,民事賠償也就化為烏有。故此,絕對的“先刑后民”顯然違背了“國家一切權力來自人民”這一根本立法理念??紤]司法實務的現狀及私權保護的現實需要,賦予權利人訴訟選擇權,是解決民刑沖突的有效途徑。訴訟選擇權的創設,是秉著私權保護的理念,同時增加先履行或和解的機會。實際上,刑事訴訟案件無論是立案、偵查、,還是審判或裁決,每一個環節都需要較長時間,而民間借貸融資的周期并不會很長,如此長時間的訴訟耗費的是民間資本的經濟利益。選擇民事訴訟,可以針對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較快地得出裁判,并可以積極達成民事和解或者是現實的履行給付,這些舉措都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9]。當然,這樣的選擇權也不應該是完全自由、毫無限制的。首先,選擇權應該規定明確的適用情形。如果刑事判決的結果是民事判決中所涉及證據的必需要件,應該“先刑后民”;反之,如果刑事方面的審理裁判必須依賴民事審判結果,則應該“民商先行”;如果在民刑判決互不依賴,而且案件比較簡單,刑事和民事誰先誰后對訴訟效益等方面的影響也不是太大的情況下,當事人則應該享有完全的程序選擇權。其次,選擇權應該規定具體的適用程序。由于民刑交叉案件自身性質的特殊,為在制度層面防止可能出現的民刑交叉案件定性不準或相互扯皮現象,需要有一個部門對案件性質的確認擁有最終決定權。分析我國目前公檢法三個部門各自職責設定上的差異,不難發現,該種最終確認權的歸屬只能是法院,同時考慮權力的制衡性,需要賦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一定的異議權。
五、結論
民間借貸更多時候體現的是私法屬性,法律因注重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確定私有財產權優先原則。這是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實現法律意義上平等保護的重要要求,也是促進經濟發展、平衡社會權利紛爭的重要步驟,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注重私有財產權保護和尊重的歷史發展趨勢。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結構轉型升級階段,政府鼓勵廣大民眾更加充分地利用剩余資金創新創業,民間借貸融資活動也就是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時代背景下發展壯大起來的。基于這樣一個特定時期和特定條件,面對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我們期望能尋求一種更好的制度構建,從而實現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優,即在“民商先行”的模式下,民刑交叉的矛盾能夠得到最有效的解決,從而實現民間借貸作為國民經濟發展催化劑的有益作用。
[參考文獻]
[1]劉建國.刑事訴訟中的刑民交錯現象及其法律規制[A].游偉.華東刑事司法評論(第7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3.
[2]陳虹.對“先刑后民”原則的幾點質疑[J].學術探索,2006,(5).
[3]伍躍華.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研究[J].法制與經濟,2009,(1).
[4]楊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司法理念[J].法律適用,2003,(3).
[5]胡啟忠,胡業勛.金融刑法的控制要強調謙抑原則[J].人民論壇,2010,(29).
[6]趙秉志.當代刑事科學探索(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122.
[7]陳燦平.刑民實體法關系初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54.
[8]胡啟忠.金融刑法立罪邏輯論——以金融刑法修正為例[J].中國法學,2009,(6).
關于經濟糾紛的案例范文3
關鍵詞:金融詐騙;刑法;非法占有
一、金融詐騙案件并不一定只是經濟糾紛
在現實中,金融詐騙案件大多數作為經濟糾紛來處理。一般而言,受害人或受害單位向法院的經濟庭實施金融詐騙的人,法院最后雖然判決被告人敗訴,但此時被告人早已揮霍或轉移走了詐騙的財物。結果不僅使受害人無法追回經濟損失,反而耗費了漫長的訴訟時間以及昂貴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實際上,很多金融詐騙的案件,并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經濟糾紛,而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關于金融詐騙罪的規定。將金融詐騙的犯罪行為按照經濟糾紛來處理,不僅使犯罪分子輕易地逍遙法外,有損刑法的權威,而且還讓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經濟制裁手段的滯后性和緩和性的弱點,從容地游離于刑法與經濟法的空隙之間,保留住了詐騙的果實。相反,如果用刑法來處理金融詐騙案件,不僅使犯罪行為“罪有應得”,而且會減少受害人或受害單位的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部門之所以將現實中發生的大量的金融詐騙案件簡單地界定為經濟糾紛,畢業論文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受傳統刑法理論的影響,認為“對于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時,才能運用刑法的方法”。所以,對于金融詐騙首先應該考慮運用經濟法的手段來處理。第二,沒有從法益侵害和具體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對金融詐騙的性質進行具體的分析,其結果不僅模糊了刑法作為公法的意義,而且也使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流于口頭。
金融詐騙是否只應該以經濟的手段來防范和調控呢?筆者認為這是一個觀念上的誤區。民法經濟法等私法維護的是私法的秩序,而刑法維護的是公法秩序。私法與公法共同組成和維護著整個法律秩序。刑法的性質決定了刑法有自身調控的范圍和根據,刑罰有著與經濟制裁不同的目的與任務,兩者在功能上常常具有不可替換性。如果認為只有當經濟制裁等手段不足以抗制某種行為時才運用刑罰手段,實際上是否定了刑法在法律體系中的獨立地位。事實上,當某種行為對法秩序和法益的危害程度接近社會一般的犯罪與刑罰觀念的時候,該行為就有了成為犯罪以及受刑罰處罰的理由。至于如何恢復被侵害的法益與法秩序,民事制裁手段并不排斥刑罰。用刑罰來處理經濟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基于對刑罰的恐懼,受害人或受害單位往往也容易挽回經濟損失。
刑法總是將對法秩序和法益的危害程度接近社會一般的犯罪與刑罰觀念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以構成要件來描述這種不法的類型。換句話說,當某種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的構成要件的時候,我們就可以說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了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應該根據刑法來調整。因此,對于金融詐騙行為的處理,應該看金融詐騙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
二、金融詐騙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其主觀要件
強調加強對金融詐騙行為的刑法防范和調控,并不是說凡是金融糾紛都應該一律以刑法來處理。刑罰手段關系到人的自由、權利甚至生命,所以要嚴格控制刑法的適用。只有當金融詐騙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金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時,才可以動用刑法這一社會調控手段,否則,就有可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和侵犯人的基本權利。根據刑法對金融詐騙罪的規定,金融詐騙罪的成立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其主觀要件,這也是司法實踐在認定金融詐騙罪時最感棘手的一個問題。
由于對金融詐騙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存在著理解上的根本分歧,碩士論文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對金融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內涵的看法也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筆者認為,金融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排除財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實上的支配權的意思;而且金融詐騙罪中所有的作為主觀要素的“非法占有為目的”,其內涵都是相同的。理由是:第一,金融詐騙犯罪歸根到底是對財產法益的侵害。其本質的特征就是永久性地非法剝奪他人對財物的權利,自己以財物所有人的身份取而代之。只有將“意圖排除財物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實上的支配權的意思”作為“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中心意思,才符合取得型財產犯罪(相對于毀壞型的財產犯罪而言)的本來面目。第二,筆者之所以不認為行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排除“權利人”行使權利,也沒有將金融詐騙罪的法益表述為財物的所有權,是因為在金融詐騙罪中,可能存在基于不法原因或者非法債務而仍然構成犯罪的情形。例如,甲受賄了人民幣100萬元,乙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集資為名將甲受賄來的100萬元騙走。假如乙同時以相同的手段從不特定的多數人處非法集資,乙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在該案例中,雖然甲并不是這100萬元的權利人,相應地乙的行為也沒有侵犯甲對這100萬元的所有權。但是即使受害人并不是財物的權利人,并不擁有對財物的所有權,但這并不妨礙行為人非法取得意圖的形成和實現,其行為仍然對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他人財產造成侵害。因此,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永久性地排除財物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對財物占有、處分、收益的事實。第三,排他性只是非法占有意圖的一個特性,并非是非法占有意圖的本質或全部內容。因為占有的實質是對財物的支配或控制,行為人剝奪或排除他人對財物的占有乃至所有權,并不意味著他支配、控制了財物。例如,將所有人的財物直接砸毀,以及將別人魚塘中的魚放走的行為,雖然排除了所有者對財物的所有權,卻不能說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
如果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理論上尚且存在模糊之處,在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就顯得尤為復雜,在金融詐騙罪中更是如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畢竟形成和存在于行為人的內心世界,不可能像“事實”一樣容易被人們掌握或者客觀化;而且,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些重罪與輕罪(如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與非罪(如盜竊罪與盜用行為)的分水嶺。犯罪嫌疑人為了盡可能地逃避法律的制裁,總是會避重就輕不承認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時,應該十分謹慎和嚴肅。要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須以事實主義為基本立場,對客觀情況作實質性、綜合性的考量,通過推理回溯至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當判斷的目光往返流轉于事實與行為人主觀心理之間時,刑法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描述的核心內涵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媒介。
在將案件歸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一不法類型的時候,判斷者需要對表現出來的與案件有關的各種客觀情狀作各種不同種類的判斷。醫學論文從方法論上而言,包括判斷者個人的感知、正常的程序或邏輯推理、對目的的考量、一般的經驗法則的藉助等等。判斷者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核心內涵為基礎,透過各種膚淺的表象以抓住事實的本質。
針對司法實踐部門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認定上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12月16日《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通過列舉幾種典型的欺詐行為以塑造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法類型:1.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2.肆意揮霍資金的;3.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資金或者致使資金無法返還的。應該指出的是,上述列舉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全部現實。司法解釋的運行是帶有規范屬性而非純粹描述屬性的。這種司法解釋更為重要的意義在于該解釋為紛繁復雜的案件事實提供了可供比較的不法類型。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還是應該立足于事實主義的基本立場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核心內涵,根據其實質對現實發生的案件進行類型化的思維,逐步形成案件事實,然后才可能將其歸攝于法條之下。在這個應然與實然相對應的過程中,法官善良的感知和一般的社會經驗法則在規范與事實的不斷往返流轉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陳興良.刑法哲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儲槐植,梁根林.貪污罪論要[J]中國法學.1998,(4).
[3]薛瑞麟.金融犯罪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關于經濟糾紛的案例范文4
一、商品房預售制度的概念及意義
在探討商品房預售資金凍結、扣劃的問題之前,有必要了解下商品房預售制度。該制度是1994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確立的法定制度,即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將其開發建設中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備案前預先出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商品房預售制度的設立,主要是考慮到當時我國城鎮住房總量不足,增加供應是房地產市場的主要任務;而當時房地產市場剛剛起步,企業數量、規模和自有資金都不能滿足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為此,通過設立預售制度,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預售并收取預售資金,能夠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和開發成本,從而盡可能地增加市場供應能力。從20多年的實踐看,商品房預售制度,對于加快房地產市場發展,改善人民群眾居住條件確實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關于商品房預售資金處置上的幾種觀點
無論是《房地產管理法》還是各地出臺的法規規章,都明確提出了商品房預售款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但在商品房預售資金能否被凍結、扣劃的問題上卻莫衷一是,觀點各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是肯定型,即為了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和其他利益人,商品房預售款與開發商的其他資產一樣,應當作為債務履行的一部分。如之前案例中出現的情況,法院認為,只要能挽回債權人的損失、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開發商任何性質的賬戶都可以作為凍結和扣劃的對象。最終出現的重大糾紛雖然屬于比較極端的例子,但也反映出一旦法院作出了對商品房預售資金進行凍結、扣劃的決定,就容易出現騎虎難下的局面,一方面基于對債權人或其他權利人既有利益的保護,隨意改變決定容易引起新的糾紛,另一方面,購房者的利益損害無法挽回,也容易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所以,這種具有明顯傾向性的決定非常值得商榷。
第二種是默認型,即對商品房預售資金能否被凍結、扣劃沒有嚴格界定。比如武漢、青島等多地市在監管辦法中規定“有關部門對監管賬戶資金進行凍結或者扣劃的,合作銀行有義務證明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并及時書面告知監管機構”。有義務證明預售資金和監管賬戶的特殊性是否就意味著與法院、公安等單位的凍結、扣劃有對抗性?從條款上來說是不具備的,一是沒有明確這種對抗權力,合作銀行不敢為,二是在公權力與商事權力的博弈中,合作銀行也會更傾向于執行公權力。所以說,這樣的條款對于確保商品預售資金??顚S檬呛軣o力的。
第三種是聯動型,即明確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出現凍結、扣劃情況的,法院、房管等相關單位要溝通協商后再進行合理處置。如天津、連云港等地的房管部門都與法院聯合了《關于建立人民法院凍結、扣劃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資金溝通協調機制的意見》,對法院凍結、扣劃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資金實行“雙促原則”,即堅持促進人民法院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案件執行與促進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雙落實的工作原則。各級人民法院在案件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或執行階段,涉及凍結、扣劃涉案開發企業預售監管資金的,及時啟動與房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采取一案一議的方式,按照“雙促原則”協調處理意見。應該說,這種溝通協調機制較好地解決了法院凍結、扣劃預售資金和監管部門對預售資金監管之間的矛盾,在優先保障開發項目建設資金外,給予法院凍結、扣劃工作提供積極配合,實現資金監管和法院保全、執行工作雙促、雙贏。但該模式也存在一個很大的短板,即只是以兩個地方性單位的“意見”形式出現,在各自出臺的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中也未加以明確,不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和強制性,會出現部門間的相互推諉、效率低下,所以還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三、商品房預售資金有限凍結、扣劃理論的提出及依據
正因為前三種模式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所以我們根據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性質、特定用途以及相應的權利關系比較,提出了有限凍結、扣劃的觀點,即以法定形式明確,在商品房尚未完全交付前,除了用于項目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凍結或者扣劃,也不能用于抵償開發商的其他債務,確保預售資金使用的限定性和排他性,能夠凍結、扣劃的預售資金僅限于完全交付后的盈余部分。主要基于以下三個原因:
從資金性質上來講,預售資金具有很強的公共屬性,面廣量大,基于不動產交易金額的巨大,自然牽扯到很多老百姓的重大財產利益,一旦商品房預售資金因為被挪用、凍結、扣劃等原因無法保障在建工程順利交付,自然會引起很強烈的社會震動,甚至出現案例中的極端情況。因而,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確保預售資金專戶專存、??顚S貌粌H僅是本經濟賬,更是本社會賬,民生賬。所以,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針對部分具有公共屬性的資金也提出不得凍結、扣劃或劃撥。比如,《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中規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關于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中規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采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從資金使用上來講,需要厘清兩個債權關系“孰輕孰重”的問題。一種是投資人、借款人與開發商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一種是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兩種債權都需要保護,但如果發生沖突,我們認為后者的債權優于前者,應該優先保障購房者的權益。因為前者債權的實現依賴于開發商的經營行為,既然是經營行為,就會存在風險,一旦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相關的債權就很有可能縮水甚至滅失。所以,對于投資人還是借款人而言,這種風險具有合理性和可預期性;而購房者通過支付預售款,最根本的目的在于獲取房產的所有權,并非是介入到開發商的經營活動,而且預售資金一般都會大于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能夠確保項目竣工交付。在專款專用的原則之下,監管部門和銀行完全能做到預售款與開發商其他資產的分離清算,購房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能夠最終拿到商品房,也不需要、不應該承擔開發商其他經濟活動的風險。所以從這點上來說,后者的債權就具有很明顯的排他性。按照“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原則,在預售資金的使用上,就應該優先保障在建項目,有盈余的再用于償還債務。
從資金管理上來講,開發商是預售資金的所有權人,但因為預售資金是有特定用途的,是以實現購房意圖為目的的,所以才以法定形式明確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這點類似于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人,或者需要征得法定人的同意。在聯動型的模式中,法院、房管部門充當了預售資金“法定人”的身份,出現凍結、扣劃等特殊情況的,必須相互溝通、互相協調,積極履行了作為監護人的義務,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四、商品房預售資金有限凍結、扣劃的實施建議
關于經濟糾紛的案例范文5
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和當時的國家經貿委又聯合發文禁止各種以討債為名義的企業進行工商注冊。
5年后,國務院三部門又一次明令取締各類追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2002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注冊范圍,“偵探公司”“私人保鏢”等新興服務行業紛紛出現在新頒布的“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區分表”中,但討債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開紅旗拉著笛 討債是門“藝術”
目前在報紙上刊登公開廣告的這些討債公司,實際上都是在違法經營討債業務,這些打著專業討債旗號的公司,往往都是在工商部門正式注冊的商務調查公司或咨詢中心。
“很多討債公司其實就是痞子開的,你看一個個的都是不務正業的混混,那些欠錢的人,就怕這個?!蹦秤憘矩撠熑死罡缛绱嗽u價自己從事的行業。在這些專門從事要債的人看來,債務清償其實是件很簡單的事情。幾個光頭青面、滿胸又身的肌肉大漢就可以撐起一個討債公司。
開紅旗轎車,拉起警笛,這些聽起來似乎天方夜譚的情形,卻的確是某些專業討債者所喜歡的。他們不喜歡太差的車,一般都比較中意像紅旗、奧迪這樣的公務用車,氣派有型很多時候還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討債有時候真的很簡單,他們已經漸漸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套路。比如說什么話、干什么事、擺什么架勢,都經過若干次的實戰測試,總結出了經驗和方法。
“我們從來不直接說我們是討債公司的,我們都說是債權人的幾個東北表哥?!痹谝患疑虅照{查公司從事討債工作的陳哥說,“但其實對方也很明白地知道,我們是干什么的?!?/p>
幾句話一個回臺,如果碰到還比較“硬”的欠債人,那么第二套臺詞就會搬出來:“也不跟你多廢話了,我們是干什么的,不說你也知道。有錢沒有,有就趕緊還了得了?!?/p>
只要對方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事情就好辦多了。很多人一下子領悟到,所謂的討債公司,大多數就是涉黑的社會團體。
威脅和輕微的恐嚇,是他們經常采用的逼債方式。所以對于棘手的或債務人蹤跡不明的糾紛,討債公司也都會經過事先縝密的調查,一般不把對方的生活習慣和出行路線摸熟了不會輕易上門要債。只要上了門,也就是對債務人的底細摸透了,對于他和他的家人的居住地點以及生活習慣,都有所掌握。
一句“你家住哪里,我們也都知道了。你的命不值錢但你孩子的命可就值錢了”這樣的話,往往就能收到很好的效果。而這些基于人身的恐嚇和威脅,卻總能迅速起到法律無法實現的作用。
連騙帶搶 收費不止50%
很多債權人,在迫于無奈找到討債公司的時候,一般已經做好了心理準備,面對討債公司提出的分成一半的要求,也大多表示接受。畢竟,對于流失在外的無法收回的呆賬或死賬,能要回一分是一分,也就不計較太多了。
但實際上,根據記者的調查了解,按照委托人委托收債的合同標的額真正最后落到委托人手上的,往往只是在30%~40%左右,也就是說,討債公司從中收取的費用遠遠不止50%這個本已高昂的抽成,有時候甚至達到70%的比例。這意味著即使你找了討債公司,錢要回來了,也不一定就會回到你自己手里,很大一部分都被債務公司所篡取。
“找黑社會,成本低,速度快。”是很多人在通過正常法律途徑追債到精疲力竭時所一廂情愿的愿望,卻往往忽略了為此付出的代價。
一般來講,討債公司對委托討債者的收費標準是這樣的:有真實有效債務憑證的經濟欠款糾紛,10萬元以下的收費50%,10萬元以上的收費40%或45%不等:數額在上百萬、幾百萬的欠款糾紛,具體收費比例可以雙方互相協商確定但其數額也大多在幾十萬之多,并且需要前期就提供“兄弟們”活動費用。
而對于10萬元以下的小數額欠款糾紛,討債公司往往還設立了一定門檻的起步價,比如兩三萬元,少于這個數字的欠款糾紛,要么不接,要么就是提出較高的費用分成。
即使和討債公司簽訂了正式的委托討債合同(這種合同在法律上往往是無效的),確定了費用分成,但接下來卻是無窮無盡的各項花費。
在出門討債之前,每個討債人員般都會開口提出要香煙兩條,打點費用若干,異地討債有的甚至要求事先安排供其休息的賓館房司。
對于討債公司駕駛的汽車等交通工具,還需要按照高出市場租賃幾倍的價格支付租賃費用,這部分原本應當屬于討債公司運營成本的支出,也是由委托人來額外支付的。
只要開動汽車,哪怕距離只是短短的幾公里,他們也會把汽車開到加油站里,給油箱加滿。這些汽車的油箱,往往已經事先被人放空,所以需要幾百元才能把油加滿。同樣的,在回程的時候,他們也會要求你把汽車的油箱再一次全部加滿。
除此之外,按照“道上的規矩”,在動身討債之前,需要喝一頓酒,在把錢要回來之后,還要喝一頓酒。按照消費水平的等級,這兩頓酒席的花費,也大概能達到數千元以上。
所有的費用和開支,以及用于招待、打點的各項消費,實際上都是排除在50%分成比例之外的,均由委托人另外支付。按討債公司一次出動輛轎車,4、5個人來計算,討債一趟的各項費用就高達幾千元。
得不償失 請佛容易送佛難
當錢攥在別人手里的時候,它就當然還不屬于你。
在討債行業,有個隱而不傳的行規,那就是客戶的錢永遠只能先控制在自己手里。即使討債公司和委托人簽訂了所謂的“授權委托書”,即使在對方還錢的時候委托人也在場,但當鈔票經手的那一刻,專業討債者們會兩三個人用身體把委托人和對方隔離開來。錢,永遠都是直接交到他們的手上。不到最后一秒鐘,錢絕對不會全還給債權委托人。
經常有這樣的一幕上演:在成功要回欠款之后,債權人熱切地想拿回屬于自己的那50%,但專業討債者們卻不慌不忙地吃飯、喝酒、聊天。直到最后殘杯冷肴之后,他們掏出幾疊整數的鈔票,扔到你的面前,你可以數,但卻很難要回剩余的零頭部分。
如果一筆債務的數額為65000元按照50%的分成比例計算應當交還債權人的數額應當是32500元但很多時候,那最后的2500元也會被吞了,僅僅只交還30000元。如果債權人多說幾句,換來的就是對方冒著酒氣的幾句威脅:“這錢算給兄弟幾個的辛苦費還不行嗎?你信不信,把我逼急了,我一分錢也不給你?!?/p>
綜合算下來,對于一般數額在數萬到十幾萬之間的民間債務糾紛來說,通過討債公司追要欠款,自己往往只能獲得30%~40%的分成,但卻因此永遠失去了維護自我全部權益的機會。
而更多的則是出于對詐騙的擔憂。在討債業,魚龍混雜很多債權人往往輕信討債公司,將一些關鍵的債權憑證交給他們,而留下很大的隱患。曾有過討債公司拿著客戶的債權憑證,向債務人收取了50%的現金,并攜款逃跑的案例。
風險不大 但碰上就玩完
與人們所想象的不同,討債公司這一行業雖然存在一定的風險,但也不是很大。一般討債公司在接單的時候,也都非常慎重,對于數額巨大、可能牽涉較多環節的債務糾紛,沒有一定的社會背景和活動能力的討債公司是輕易不敢接的。
很多時候,討債公司所干的工作,的確是商務調查,類似于偵探的活。尋找、追蹤債務人調查財產狀況,進行證據的取證和保全等等。很多民間經濟糾紛,其數額往往在幾萬、十幾萬左右,幾十萬的已經相對較少,在和債務人面對面的直接較量中,也大多采取心理上的震懾和生理上的威脅就能取得效果。而一些上百萬的經濟糾紛,要么只能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要么就是解決起來比較棘手。
討債公司員工大龍曾經碰到過個這樣的案子外地有一家酒店欠了施工承包方200萬工程款項,找到大龍的公司要求幫忙追債,雙方商議的報酬是30%。大龍帶著十幾個兄弟一起去了,酒店老板扔下一句“你們現在來,我哪有那么多現金’明天中午來拿錢吧”,就輕飄飄轉身走了。
關于經濟糾紛的案例范文6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民間借貸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和其它融資方式特別是金融機構的融資相比,其存在著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方便快捷的優勢,較好的契合了中、小企業融資的要求。但不可否認的是,民間借貸如一把雙刃劍,在助推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也蘊藏著巨大風險。由于民間借貸一般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容易引發高利貸、非法集資、暴力催收等刑事犯罪,甚至引發,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為了充分發揮民間借貸融資優勢,更好防范其存在的風險與隱患,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努力規范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行為:
一、加強企業自身管理,增強信用觀念。
目前,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多是以家庭經營、合伙經營等方式發展起來的,許多中小企業沒有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產權單一,企業規模小,經營行為短期化,負債多,積累少,投資規模與市場競爭力不足,抗風險能力低,容易遭到市場淘汰。同時,其內部的財務管理和經營化管理不規范,調查顯示,有近80%的中小企業會計報表不真實或沒有會計報表,財務信息嚴重失實,因而其資信等級不高,銀行對其缺乏足夠的信心,導致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惜貸”。中小企業應進一步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盡可能的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企業管理,建立起高效的內部治理機制;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時調整企業的經營方向,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將企業的資金投向回報率、發展前景好的“朝陽”產業鏈;應規范自身的借貸行為,著力提高自身的信用意識,進一步加強自身的信用體系建設。
二、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改善中小企業的貸款環境。
1、以政府為主體,建立多元化信用擔保體系。由于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在經營透明度和抵押條件上的差別,加之中小企業存在規模小、財務管理透明度差等缺點,造成中小企業相對于大企業而言信用水平相對較低,商業金融機構通常更愿意為大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此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就顯得猶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二、十三條明確指出,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各級政府應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的多元化信用擔保體系。由各級政府財政出資,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擔保機構,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同時建立互擔保機構,由中小企業自愿組成,聯合出資,發揮聯?;ケ5淖饔茫ㄟ^互擔保組織內部的相互監督,提高監督的效能,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2、進一步改革國有銀行經營機制,幫助企業從正規渠道融資。對于廣大的中小企業來說,銀行信貸融資始終是中小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金融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努力提高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水平。在堅持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下,適時對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符合產業升級政策的企業加大信貸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資金需求。應進一步修改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建立一套針對成長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估體系。應把企業的行業發展、成長預期、管理團隊、科技優勢作為評估的主要因素,并以量化指標體現出來,再結合企業財務狀況,綜合評估企業的貸款條件,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
3、合理引導規范民間借貸,允許企業間進行金融互助。鑒于目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以規范、保護正常的企業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進一步放寬企業間的合法的金融互助。雖然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企業間的相互拆借是一種非法行為,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企業間資金的相互融通不但有利于發揮企業閑置資金的市場價值,而且能夠有效的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對其應宜“疏”不宜“堵”的原則,通過合法的金融創新,有效發揮其融資的優勢。如委托貸款和信托貸款等融資方式(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信托貸款是指信托機構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資金對自行審定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這樣,使得在較好的規避企業間非法拆借的同時,盡可能的充分發揮企業間融資方便、快捷、高效的優勢。
三、強化能動司法的理念,依法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機關應將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作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切入點,通過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糾紛健康有序發展。
1、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的案件,依法嚴厲打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時處理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切實維護金融秩序。注重防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社會影響大、涉及面廣的財產犯罪,在辦案中嚴格區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做到打擊犯罪與保護合法融資并重。對于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它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對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及時與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積極配合作好相關預案工作,切實防范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2、依法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同時注重把握國家經濟政策精神,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對于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但仍在正常經營的中、小企業借款人,在不損害出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靈活適用訴訟保全措施,盡量使其度過暫時的債務危機。在處理因民間借貸糾紛而引發的企業破產案件時,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經濟轉型要求的負債中、小企業,只要其具有挽救價值,就積極促使其適用重整、和解程序,盡快實現企業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