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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公司財務制度范文1
1、順利的完成了xxx年年度審計工作,為公司以后的招投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成功的通過了2013年全國稅務重點抽查工作
3、辦理了安都數控地址變更工作
4、安都成立發展辦公室————自己的公司自己當家做主
5、配合公司進行iso9001管理體系認證工作
二、日常工作
1、堅持學習,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定期請老師來公司指導講解疑難問題
2、明確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制。(李丹、錢佳佳負責安都機電,王亞男負責安都數控,陳杰負責外勤)
三、管理工作
1、人員結構:由于某些原因,錢佳佳和陳杰辭職,財務工作進入緊張工作階段(在此特別表揚李丹,積極工作,發揚了不怕苦的精神),6月初李琳琳加入財務部,為財務工作的展開提供了馬力。
2、招聘:陸續在網上招聘信息,面試一些應聘者(發現問題:網上的簡歷水分太大,說的那些工作經歷,還不如李丹會的多,張嘴就要5000元。。。。。。),下一步將繼續招聘,暫時計劃招聘會計一名,出納五名。
3、財務管理工作:所有,帳實相符,支出要考慮合理性,做到出有憑,入有據。
其他:
1、往來款日常審核辦理工作
2、各種憑證及時錄入工作
3、辦理網上銀行對賬工作
4、統計申報工作
5、每月稅務申報授權工作
6、財務公司及售后公司核名工作
7、學習駕照(個人)
回顧上半年雖然為公司營運做出積極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表現在財務人員的工作能力需要進一步提高,財務人員結構還要進一步調整,財務部分工作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下半年我們將一如既往的做好日常財務核算工作,加強財務管理,推動規范管理和加強財務知識學習教育。使財務工作在規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環境中更好的發揮作用,特擬定20xx年公司財務計劃:
一、日常核算
1、根據制度與準則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業務核算,做好財務工作。
2、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處理好同其他部門的協調關系。
3、做好正常出納核算工作。按照財務制度,辦理現金的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努力開源結流,使有限的經費發揮真正的作用,為公司提供財力上的保證。加強各種費用開支的核算。及時進行記帳,編制各種會計財務報表,嚴格支票領用手續,按規定簽發現金支票和轉帳支票。
4、財務人員必須按崗位責任制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做出表率。
5、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管理工作
1、更換用友軟件
2、辦理記賬許可證
3、辦理會計公司和售后公司的注冊工作
4、各部門、模擬分公司的單獨核算工作
5、部門內部考核工作
會計公司財務制度范文2
[關鍵詞] 一人公司制度 缺失 完善
在公司法理論日漸完善,多數國家立法承認一人公司的背景下,我國現行《公司法》確立了一人公司制度。一人公司制度的確立,反映了我國公司立法理念的變化,從過去注重社會交易安全到目前鼓勵投資與防控風險并重,結束了長期以來學術界關于一人公司存廢的爭論。如果既要防止一人公司形同虛設,又要防止一人公司制度被濫用,那么,就需要法律的精妙設計。
一、各國及我國對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定
現代社會豐富多彩的一人公司實踐早就摧枯拉朽地突破了公司的社團性限制。自從列支敦士登1925年《關于自然人與公司的法律》第637條公開承認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制度便如同星星之火,逐漸燎原。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自1981年起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法》自1994年起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前一人公司早已暗渡陳倉,數量不菲。據估計,1980年前德國每4家有限責任公司中就至少有1家公司由實質一人股東組成。法國亦自1985年起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EURL),并自1994年開始允許股東一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鑒于歐盟許多成員國已經開始承認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為推動各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歐盟理事會于1989年12月21日通過了《關于一人公司的第12號公司法指令》,并要求各成員國在1992年1月1日之前按照該指令的要求,修改本國公司立法。
日本1990年修改《商法典》,允許投資者設立一人股份公司(第165條),刪除了股份公司之設立應由7人以上發起人的法律限制。同年,日本修改《有限責任公司法》,刪除了該法第8條有關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股東人數的要求。
我國臺灣地區曾常見“人頭股東”(名義股東)擁有一股的情形。為符合企業經營實務的需要,我國臺灣地區2001年11月修改《公司法》,公開承認一人公司。只不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包括所有民事主體,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包括政府和法人。有學者主張從立法上根本廢除公司的社團性,使公司概念同時囊括傳統社團法人公司和一人公司,以符合公司法承認一人公司的制度。
我國1993年《公司法》從公司社團性出發,要求有限公司股東為2人以上、50人以下(第20條),股份公司股東為5人以上(第75條)。對設立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采取了“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態度:原則禁止法人、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破例允許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因其唯一股東是國家,國有獨資公司當然是一人公司,而其設立主體又嚴格限制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外國投資者也可依《外資企業法》在中國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現實生活中,常有投資者為規避禁止設立一人公司之規定而尋找名義股東。此即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我國2005年10月27 日重新修訂并于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 五十八條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是指只 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梢娢覈颜搅⒎ú⒊姓J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我國《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立法的缺失
1.我國《公司法》缺少關于一人公司審計操作性的法律規定
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是各國普遍采取的措施。如在美國,無論一人公司的規模大小,都必須設置備忘錄,年度財務報告和稅務交納須提交供檢查。在澳大利亞,專門設立了私人會計公司,負責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睂Ρ鹊诹龡l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钡诹龡l中沒有“依法”二字,這是否就意味著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必須在年末均應進行強制審計?如果要求所有的一人公司都須強制審計,首先,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能力能否滿足這一要求,這是一個十分現實的問題。我國會計師行業能否壓低審計成本,為中小型企業提供經濟實惠的審計服務?抑或只是在會計師信用不彰、審計報告質量不高的情況下,為中小型公司的經營制造不必要的負擔呢?這種不區分經營內容而要求一人公司都須強制審計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必然會加重一人公司的負擔,與新公司法所倡導的鼓勵投資創業的初衷也相去甚遠,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一人公司正常有序發展。 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考察,筆者認為,即使對一人公司強制審計的規定應予保留,新法在進一步修訂時也應當補充“中小企業豁免”的制度。
2.我國《公司法》缺少關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
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德國、法國、美國等國家在修改公司法時,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也承認一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也規定了股份的轉讓問題,但缺少股份轉讓只剩一個股東,以及一個投資者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隨著我國民營資本規?;瘒H化的發展、證券市場的發展、理論的完善,我國應考慮在適當的時候確立一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3.我國《公司法》缺少一人公司內部機構設置及制衡機制的設計
一人公司的風險主要表現在股東的單一性容易造成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財產混同,股東對公司的不當操作等問題。這些風險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內部制衡機制的缺失。我國現行《公司法》只規定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缺少一人公司內部機構設置及其制衡機制的法律規范。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應適用的規定。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由此看來,一人公司內部除了不設股東會外,應當設置董事會、監事會。但我國《公司法》并沒有像對國有獨資公司那樣明確規定一人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人員如何產生、出資人可否擔任董事、是否需要有職工代表;監事會或執行監事如何產生,其如何獨立行使監督功能。這些問題正是防范一人公司風險的關鍵所在,也是一人公司立法中的難點。法律的責任就是從風險產生的源頭通過制度設計以防范風險的發生。一人公司股東單一性的特點決定了公司制衡機制的設計應側重加強監事會或執行監事的作用,從一人公司的外部著手??梢钥紤]規定監事會或執行監事由職工或專業人員擔任,為保證其不受制于惟一股東并能獨立、公正行使監督權,建立董事、監事的責任追究制度。筆者認為還可以考慮借鑒法國的外部監督機構――會計監察人制度,規定規模較大的一人公司,必須聘任一名會計監察人,負責公司財務監督,并與股東負共同連帶責任。
4.我國《公司法》缺少與一人公司某些強制性規定相適應的法律責任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各國的公司法一般都禁止一個自然人設立多個一人公司,并禁止一個自然人一人公司再設立一人子公司。同時還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的,所有的利害關系人均可請求解散違法設立的公司。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钡捎趯`反此規定應承擔何種責任并無具體規定,因而該強制性規定缺乏相應的法律保證。
5.我國《公司法》缺少一人公司信用體系建立制度
目前在立法上所確立的一人公司制度,從一定層面上講所面對的風險比較大。沒有完善的信用體系, 一人公司將面對極大的困難,甚至會給企業的發展、交易安全的維護與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帶來相當嚴重的負面影響。而我國的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至今無信用立法,信用度還不高,公司丑惡不斷見之報端,財會報表作假更是司空見慣。股東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失信問題,建立一人公司對信用體系的挑戰性更是可想而知。為了保證一人公司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保護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國外一般都建立一人公司股東個人財產及信用危機、自我交易、關聯交易等重要信息披露制度。這些制度對我國設立一人公司制度也有借鑒意義。設立一人公司股東個人財產公示制度,使一人公司信用危機、自我交易、關聯交易等信息公之于眾,能從法律制度上確保一人公司與其股東相互獨立,從而促進一人公司規范運作。為配合公司信用體系的建設,筆者建議還應鼓勵民間征信機構建立一人公司的信用檔案,促使社會公眾對一人公司的財產狀況、信用狀況了然于胸。這樣既可保障一人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又可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形成多贏格局。
三、完善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建議
一人公司弊端確實有很多,但是即使是各國法律不承認其合法地位時,它同樣以其他的形式存在,也無法對其進行有 效的制約。就我國來說,即使不承認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同樣大量存在,這已是不可以否定的事實。因此,應該在允許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一人投資設立 的一人公司時,也應該允許設立企業法人和自然人一人公司。 我國可以采取單獨立法和修改公司法等法律相結合的方式,對一人公司進行規制。下面就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建議:
1.堅持嚴格的登記、公示及必要的書面記載制度
為了能夠使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在同公司交易時充分了解公司的狀況,完全可以規定一人公司在設立時必須予以登記,并記載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可供公眾查閱。并要“嚴格 規定一人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禁止濫設一人公司”。當然要做到防止一人公司的濫設, 就必須強化登記機關的權力,實行實質審查主義,公示主義。像日本和德國公司法均規定了一人公司惟一股東的登記和公示制度。而且有的國家的 規定更為嚴格,不僅要求設立時要登記,還要求一人公司公開登記時起的運營狀態。
2.實行最低資本金制度, 強化資本充實和維持義務
對于一人公司來說,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制度是非常重 要的。因為公司作為一個獨立法人,其對外的責任能力取決于 公司財產的多少。公司的注冊資本也就成為了對公司對方當 事人的最低擔保。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現資本不實或資本 混同的問題,為了使最低注冊資本具有實際意義,還應重視公司注冊資本金的充實。資本充實義務的履行,無疑可使最低資 本金制度具有實際意義。強化資本充實義務主要使之股東要完全和適當履行出資義務,防止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在一人公司的場合中公司的資本極易流失使得成立后的公司成為 “空殼公司”或“皮包公司”,所以自公司成立后和解散前皆應力求保有相當公司資本的現實資產,這就需要從加強對公司的監督。但是這種監督不能干涉公司的經營活動,侵犯公司的 經營管理權。
3.確保一人公司財產的獨立, 加強財務監督
針對一人公司存在的一人股東容易將公司財產轉化為自 己的個人,應該建立嚴格的一人公司財務制度,加強對一人公 司的財務監督,嚴格禁止各種自我交易,杜絕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發生不清楚的狀況。一人公司屬于法人的一種,就必須保證其財產的獨立,且嚴格和個人財產分離。在一人股東主觀上存在惡意濫用了公司人格來規避稅賦、債權或其他責任的時候應當適用法人人格否認,讓一人股東承擔無限責任,而判斷一人股東主觀上是否惡意濫用了公司人格的依據就是對 其財務的監督,而這就必須建立嚴格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公司財務制度,將公司每一筆業務登錄在冊,形成備忘錄和年度財務報告,以便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查,減少公司財產被轉移、隱匿的機會。
4.建立一人公司的債務擔保制度
這是我國一些學者提出來的。這種制度主要是強化了股東個人的責任, 一人公司的股東除了以其出資額為現對一人公司承擔責任外,在公司破產或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承擔有限的擔保責任。
5.對一人公司的權利能力進行適當的限制
由于一人公司中不存在傳統公司內部的三大機構,造成一人公司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制約,對交易安全和經濟秩 序的穩定不利,故對不同的一人公司應限定其從事一定范圍的行業:國有獨資公司應被限定在有關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壟斷性、公益性行業或其他重大行業為宜;非國有的一人公司不得從事這些行業的生產經營;對于股東為外國人的一人公司的能力范圍可根據維護國家經濟獨 立原則做出特別限制,防止其對我國經濟安全和經濟獨立的危害。
6.實行公司法人資格否定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定”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 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 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這也就是英美國家所謂的“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如果沒有公司人格否認,公司必會成為某些人規避法律的工具。一人公司的有限責任使得股東在利益的驅動之下以公司為幌子,借自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的控制為手段,利用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混同,侵犯公司債權人、職工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美國公司法中公司法人資格否定適用的常見理由有:“制止‘欺詐行為’;制止‘非法行為’;制止‘虛偽陳述’;及達到‘公平’的目的?!边@些對我們是很有借鑒意義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彌補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控制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逃避承擔法定或預定的義務,維護了債權人和國家社會利益。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成為消除一人公司弊端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的法律措施。
參考文獻:
[1]丁婷:《對我國一人公司的法律思考》.《固原師專學報( 社會科學版)》[J],2006. 7
[2]劉俊海:《一人公司制度難點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J],2005. 6
[3]化煒:《一人公司的利弊分析與對策》.《黑龍江對外貿易》[J],2006.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