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制度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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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制度規定

財務制度規定范文1

規定下發之前已經取得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應于2000年換發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之前,達到本規定所要求的條件。逾期達不到規定條件的,不予換發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

經查實尚未達到脫鉤改制政策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申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已經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不予換發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

附件: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證券、期貨市場中的執業行為,維護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實行許可證管理。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必須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證券許可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是指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實收資本(股本)的審驗及盈利預測審核等業務。

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是指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有權自主選擇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但是,證券、期貨相關機構一旦確定了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更換。

第二章 證券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證券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已取得證券許可證或者符合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條件并已提出申請;

(二)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1年以上;

(四)不超過60周歲;

(五)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執業活動中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注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執業活動中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規定第五條或者第十四條或者第十五條第二、三款相關條件的注冊會計師;

(三)60周歲以內注冊會計師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業務收入不低于800萬元;

(五)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實收資本不低于200萬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低于100萬元。

第三章 證券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程序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許可證,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向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每年9月受理申請。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許可證,應當根據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有關材料。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證券許可證,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同意注冊會計師申請證券許可證的文件;

(二)注冊會計師申請證券許可證申請表;

(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

(四)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五)身份證復印件;

(六)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機構出具的有效人事證明或者退休證明復印件;

(七)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許可證,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同意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許可證的文件;

(二)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許可證申請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

(四)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許可證注冊會計師匯總表;

(五)注冊會計師申請(變更、恢復)證券許可證申請表等有關材料;

(六)會計師事務所其他注冊會計師及助理人員匯總表;

(七)經過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八)會計師事務所最近3年執業情況總結;

(九)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十)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許可證的有關材料,應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根據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的要求審查并出具有關文件后,一同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一式兩份。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核后,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批準。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認為申請材料不足時,應當及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補充。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證監會對申請證券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和其他資格條件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通知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三條 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批準授予證券許可證,并對取得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公告。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頒發證券許可證的有關事宜。

第四章 證券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四條 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離開原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轉入其他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及時辦理證券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注冊會計師變更證券許可證,應當由個人提出申請,現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意見,經現所在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查,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核,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證券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離開原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其他行業工作,或者轉入未取得證券許可證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其原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其證券許可證收回,送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轉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注冊會計師,在證券許可證上交后3年內重新進入具有證券許可證或者符合證券許可證申報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并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四)、(五)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恢復證券許可證;超過3年的,經過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認可的培訓,并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四)、(五)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恢復證券許可證。

注冊會計師恢復證券許可證,應當由個人提出申請,現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意見,經現所在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查,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核,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證券許可證恢復手續。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變更、恢復證券許可證,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同意注冊會計師變更、恢復證券許可證的文件;

(二)注冊會計師變更證券許可證申請表或者注冊會計師恢復證券許可證申請表;

(三)原證券許可證或者證券資格批準文件復印件;

(四)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五)轉所批準文件或轉所登記表復印件;

(六)身份證復印件;

(七)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機構出具的有效人事證明或者退休證明復印件;

(八)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取得、變更、恢復證券許可證后,12個月之內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 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涉及證券許可證變更的,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查,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核,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證券許可證變更手續。

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合并、分立等行為,涉及證券許可證變更的,應當由合并后或分立后符合證券許可證申請條件的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經其所在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查,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核后,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批準,決定保留、收回或者變更其證券許可證。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

證券許可證年檢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證監會對取得證券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未取得證券許可證或者在暫停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期間,擅自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有前款行為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永久不得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證券許可證的,收回其證券許可證,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有前款行為的,收回其證券許可證,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永久不得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或者吊銷證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中有前款行為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或者吊銷證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決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國證監會作出,其中,屬于吊銷證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由財政部會同中國證監會作出。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國證監會、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證券許可證管理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財務制度規定范文2

[關鍵詞]財務制度;改革方向;宏觀財務管理

一、引言

我國以《企業財務通則》為統帥、分行業財務制度為主體、企業內部財務制度為補充的現行企業財務制度體系已走過了十多年的歷程。

十多年來,國家宏觀經濟體制和企業微觀經濟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企業會計制度、稅收制度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陸續出臺并日趨完善。在這樣的背景下,現行的企業財務制度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陷入了尷尬的兩難境地?!柏攧罩贫鹊倪\行要經過制度制定、傳導到實施的過程,它包括制度的有效修改補充、更新替代和失效的運動變化。財務制度的老化現象是制度運行的一般規律。這一規律要求在選擇財務制度時,要自覺地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對制度廢除取消、修改補充或更新替代?!笨傊攧罩贫炔皇且怀刹蛔兊?,改革勢在必行。

至于財務制度究竟何去何從,十多年來,這樣的探討一直沒有停止,眾說紛紜,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廢除企業財務制度;調整企業財務制度,建立面向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財務制度;徹底革新企業財務制度。

二、對企業財務制度改革持有的幾種觀點剖析

(一)企業財務制度應當廢除

持該觀點的人認為,既然企業財務制度的基本功能已經喪失,經濟領域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日益完善,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可以取消財政部統一制定的企業財務制度,并且這一行為不會給政府管理及企業自身的營運帶來問題。企業財務制度在經歷輝煌之后,已經完成其歷史使命,可以徹底取消。

1企業會計制度的改革取代財務制度確認計量會計要素的功能

隨著會計制度的不斷發展,會計制度所覆蓋的領域不斷擴大,陸續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2000年財政部統一制訂的《企業會計制度》,已經基本包含了原由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確認和計量的內容?!皟蓜t兩制”①并行的局面被打破,企業財務制度作為會計要素確認和計量的功能基本被取代了。

2稅收制度取代財務制度納稅扣除的職能

在1994年稅制改革之前,企業財務制度對企業成本費用等進行確認,實際上行使了納稅扣除的職能。但是稅制改革之后這種現狀發生了改變。19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這使得稅收制度從企業財務制度中得以分離出來。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企業納稅扣除事項做出了全面規定。企業財務制度納稅扣除的功能被徹底取代了。

3企業財務制度是企業的內部事務

當前,持“企業財務制度是企業的內部事務”觀點的人不在少數。他們認為“在任何一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企業財務所涉及的日常經營管理、投資、籌資決策等都是經營者自己的事,國家不應干預企業的財務活動;國家可通過調整稅收政策來保證財政收入,通過制定利率政策來引導企業的投資和籌資活動。”因此,“企業財務就變成了企業的內部事務,由包括出資人、經營者在內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依法、照章自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財政部門廢除企業財務制度既是對企業財務制度滯后于改革的客觀追認,又不會對企業財務管理構成行政干預,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和完善企業產權理論的客觀要求。”

4現行企業財務制度無法適應WTO新要求

在我國加入WTO后,新的經濟環境要求政府作為宏觀財務的主體,在規范企業財務行為,保證經濟目標實現上擺脫傳統的國有企業財務管理角色,從機制上實現微觀財務行為的合理化,為企業微觀財務活動創造有利環境。而傳統的企業財務制度側重于對企業實行直接的微觀管理,對企業的經濟責任和財務責任強調較多,沒有認識到強化宏觀財務約束的重要性,無法應對加入WTO帶來的新變化,適應新要求。

(二)企業財務制度應當調整,建立面向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財務制度

在充分研究傳統企業財務制度弊端的情況下,對其制訂主體、性質和內容進行重大調整,建立面向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財務制度。新的企業財務制度主要針對國有企業發揮作用,是所有者財務的重要體現,是市場經濟環境中兩權分離的產物,是國有企業的財務行為規范,應該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國有企業所有者的身份來制定,而不是由財政部來制定。

1對“大會計觀”②的否定———企業財務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由于會計準則的頒發實行,強調了會計國際化和地位突出化,“大會計觀”的呼聲日益高漲,“認為‘會計準則’基本上可以包攬代替財務制度了,代替不了的則可以由稅法、公司法等法規來規定,并由此進一步認為,財務管理完全是企業內部自主理財行為,政府應該完全退出,完全交給企業?!背钟羞@種觀點的人沒有將企業財務置于市場經濟體制這個大背景下進行深刻的思考。

(1)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國有經濟仍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主體。國家作為所有者,應當對任何影響所有者利益變動的任何行為做出規范。因而,財務制度也將長期存在。

(2)由于我國經濟的多元化,行業差距仍很大,并且這種差距不可能在短時期內消失,因而國家需要通過財務制度,以所有者的身份對其進行有效調節,發揮一種其他經濟杠桿所沒有的特殊調節作用,尤其是在加入WTO后及平等國民待遇的壓力下。

(3)國家作為所有者,還需要從宏觀經濟范圍,對國有資產的變動及收益分配進行調節,從而增強調控能力,并達到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增長的目的。

顯然上述各方面是會計準則、財政、稅收政策能力所不及的,只有財務制度才能發揮這種靈活性,同時可見,企業財務制度不是企業的內部事務,而是國家對國有企業進行有效管理的手段。

2國有資產管理體制③改革凸顯企業財務制度的內在缺陷———企業財務制度調整的必要性傳統的企業財務制度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初期制訂的,并沒有區分政府職能和所有者職能,這種制度設計顯然無法滿足“政企分開”的要求。隨著國有企業出資人制度的確立,在企業財務管理領域,迫切需要在制度上對國家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和出資人職能予以明確劃分。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有國有資本金投入的企業進行管理,無權參與沒有國有資本金投入的企業經營管理。

3國家必須對國有企業進行財務管理———建立面向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財務制度

國家是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或者通過法人行使所有者職能。國家必須對國有企業進行財務管理。理由是:

(1)所有者對其資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場經濟賴以正常運行的保證。而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國家,對于國有資本的投放和國有資產的分配以及對經營者的考核,必須由國家來執行。

(2)國有企業是實現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目的的重要途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是一個重要而特殊的經濟成分。國有企業固然要以盈利為目的,但同時其所肩負的經濟社會目標也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形成合理的產業結構、平抑物價、解決就業等。這些都需要通過國家對國有企業進行財務管理來實現。

(3)相對于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弱得多,承受的經營失敗風險也比非國有企業大得多。非國有企業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經營,有的是由私人投資的股份公司,其責任心和風險意識都很強。而在國有企業,授權層次大大增加,有時甚至不能確指是誰授的權。這就導致授權風險增加,注重眼前利潤而忽視長期利潤,剝奪性經營而不注意資本維護和技術開發,冒險而不顧后果??梢哉f,國有企業的道德風險比非國有企業大得多。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強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管理和監督,規定和監控負債比率、流動性比率等。

綜上所述,國家應當也必須對國有企業進行財務管理,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作出規定,并賦予其足夠的權威性和強制性。

三、企業財務制度應當與時俱進

目前不僅不能廢除企業財務制度,而且應當把企業財務制度作為國家有關企業的基本制度有效組成部分進行徹底改革。新的企業財務制度既不能翻版《企業財務通則》及分行業財務制度,也不能重復稅收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財政部應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按照WTO規則的要求,重新對全社會不同所有制的企業進行制度規范,保障企業在同一財務行為中,公平、合理地對待不同利益主體的權益,指導企業協調好企業內外財務關系。而且,新的企業財務制度要尊重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自身的作用,剛柔并濟,在某些方面應當具有強制性,彌補我國經濟法律法規的不足,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又要具有指導性,充分發揮企業自身的創造性和靈活性。

1國有企業出資人財務制度不能代替國家宏觀財務管理

④從理論上講,社會主義國家具有雙重身份,其作為社會公共管理者和出資人所管理的對象和管理目標是不同的。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對所有企業進行統一的社會公共管理,為所有企業的生存、發展和平等競爭創造基本條件;而國家作為出資人僅對有國有資本金投入的企業進行管理,管理的目標是資本的保值和增值,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不直接干預企業經營的前提下,實現對經營者的有效控制,切實保障國家作為出資人的權益不受侵犯。從實踐上看,我國正處在經濟轉型期,市場經濟體制剛剛建立,經濟法律尚未健全,缺乏共同的財務行為規范,缺乏協調出資人與經營者關系的行為準則,因此需要通過國家宏觀財務管理來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總之,在建立面向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財務制度的同時依然要加強國家宏觀財務管理,二者不可互相替代。

2認識現代企業財務的真正意義,并以此為切入點改革企業財務制度

“財務戰略、財務治理與財務運作構成了現代財務的概念框架,三者構成了連貫的體系。財務戰略既是企業戰略的組成部分也是企業戰略的價值管理形式,企業其他戰略都是財務戰略的載體,是資本渴望增值的內在動力驅使財務戰略不失時機地借助各種載體朝著既定目標前進。財務治理要求企業通過合理設計組織結構促使財務人員自發地將財務戰略落實到實際,是財務戰略與財務合作的有機紐帶。它要求組織具有可塑性,能夠適應財務戰略變化的需要,也要求組織具有驅動力,促使財務人員去實現財務戰略。而財務運作是財務人員的具體實施行為,是將財務戰略轉化為現實的操作系統,要求組織具有執行力,能夠將財務戰略付諸實踐,并要求組織具有糾偏能力,能夠對偏離財務戰略的行為予以修正?!庇纱丝梢?,對于財務的理解與運用應當跳出會計框架的窠臼,將更高層次的財務寫入財務制度。

3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構建新的企業財務制度

“現代企業財務制度的建立,使企業與政府、所有權與經營權等關系發生了根本變化。構建新型企業財務制度體系就是要求國家對企業的管理由微觀管理轉向宏觀管理、由行政管理轉向產權管理、由統一管理轉向自主管理。從宏觀上看,國家是企業財務活動的社會管理者,需要對企業的財務行為進行宏觀調控;從微觀上看,企業是國民經濟的細胞,企業財務行為離不開宏觀財務政策的指導;同時,國家作為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行使出資人職責或授權的投資主體行使職責,也需要從出資人的角度來規范企業的財務行為。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從國家、出資人、企業三個不同的角度構建企業宏觀財務、出資人財務、經營者財務三個層次的財務制度,形成能夠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財務制度體系。”

4新型企業財務制度———制度規范與強制約束的平衡點

筆者認為在企業財務制度改革過程中,政府不能一味強調給予企業經營理財自,而忽視了建立有效的財務約束制度,導致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財務監督弱化。沒有向企業及時提供合理的制度,必將產生社會經濟秩序混亂的后果。相應地,若政府過分注重強制約束,則不僅不能起到為各類企業公平競爭創造良好財務環境的作用,而且削弱了企業自身的管理能力、營運能力,增加了企業執行制度的成本。惟有建立一個具有廣泛適應性和一定彈性空間的新型企業財務制度,才能真正做到有利于企業創新、有利于企業自立、有利于企業自擔風險、有利于企業可持續發展。

[注釋]

①指1992年以后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與《企業會計準則》、分行業財務制度與分行業會計制度。

②持有該觀點的人認為會計職能包含財務管理,即認為會計有獨立的、最終的決策權和控制權。

③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指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各種制度安排的總和。1998年以來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突出的特點是在總體指導思想上明確了以公共財政構架為改革的基本方向。

④國家宏觀財務管理是相對于微觀財務管理而言的,是從國家財政角度對企業活動進行的調控行為,并不直接參與企業財務活動,也不構成企業管理行為,主要是通過市場作為調控傳遞媒介對企業管理行為的規范和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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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制度規定范文3

從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國內保險業務至2002年,我國非壽險業務的主要問題不是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而是如何對長期保持良好盈利狀態的非壽險業務進行正確的財務核算,并在此基礎上征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也即,政府監管部門擔心的不是保險公司少提非壽險責任準備金,而是擔心公司多提準備金,從而達到延遲付稅甚至達到避稅的目的。正因為如此,我國保險非壽險在這一時期所急需的是保險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制度,而不是制定服務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目的的精算評估和精算制度。1999年我國財政部頒布了《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2002年又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在執行2003年版《保險法》及開始試行非壽險精算制度前,我國保險業對非壽險業務的責任準備金評估標準一直是按照上述財務制度標準計提包括IBNR準備金在內的各項責任準備金,并且三種目的下的評估值在2005年以前完全相同。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1999)規定,對非壽險IBNR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2)則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并在會計核算期按期末估計保險賠款入賬,其中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告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準備金。從以上兩個相關財務制度中可以看出,關于非壽險IBNR準備金評估的財務規定有以下特點:一是沒有對評估責任準備金人員資格的具體規定,盡管要求考慮IBNR準備金的計提但沒有明確要求單獨列示IBNR準備金的評估結果。從《中國保險年鑒》披露的各財險公司財務報表來看,就沒有列示IBNR準備金的評估結果。二是提出了謹慎評估IBNR準備金的概念,但無具體要求。如,《保險公司財務制度》(1999)規定保險公司的IBNR準備金應按實際發生額計價。《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2)要求保險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得少計負債或費用,即IBNR準備金的評估必須能夠反映實際索賠情況。三是《保險公司財務制度》(1999)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2)的規定有所差別。前者規定了明確的計算基礎和上限比例,后者則要求對IBNR準備金按期末估計賠款額核算。然而,如果根據實際索賠估計得到的IBNR準備金計提比例超過4%時,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2)的規定,應該全額計提所估計的IBNR準備金,而按《保險公司財務制度》(1999)的規定卻不得超過4%,這就導致保險公司在核算利潤時面臨選擇執行標準的難題。

從2004年開始,IASB和FASB陸續了一系列關于保險負債會計準則的討論稿。為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財政部于2006年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2007年開始執行),該準則要求保險公司按照精算評估結果計提責任準備金。與《保險公司財務制度》(1999)相比,該制度采用了較科學的方法(精算方法)評估IBNR準備金。然而,由于沒有規定在通用會計目的下的相關具體評估標準,與國際保險負債會計準則(2007)仍存在較大差異,導致2007年至2008年我國上市保險公司在境內與境外披露的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值差異較大。為此,財政部于2008年和2009年又相繼了兩個文件,即《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和《保險合同會計處理相關規定》。這兩個文件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在境內外披露的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評估方法和評估值應一致,并要求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精算評估應符合三要素標準。至此,在通用會計目的下,我國非壽險業務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評估與國際保險負債會計準則(2010,2013)已基本趨同。

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2006)相比,我國目前的財務制度不但要求保險公司采用精算方法評估未決賠款準備金,還規定了具體的評估標準。與IASB(2010、2013)相比,我國目前的財務制度在三要素標準基礎上還具體規定了未決賠款現金流和IBNR索賠期望值的評估方法,即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以及B-F方法(見《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此外,就未決賠款準備金風險邊際的核算方法也提出了更具體的規定,而IASB在2013年討論稿中則放棄了對風險邊際評估方法具體限定的做法。由此可見,我國目前關于未決賠款準備金和IBNR準備金的財務規定既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的成果又體現了我國相關制度的特殊性。

二、監管會計目的下IBNR準備金制度演變

進入20世紀后,我國非壽險業務迅速發展,責任準備金風險增大,為了加強償付能力監管,保監會于2003年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該文件指出:對于IBNR準備金,保險公司可按照《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提取,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計算的準備金大于按照《保險公司財務制度》提取的準備金,則取大者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的報表數。該文件的標志著監管目的下的IBNR準備金評估制度與通用會計目的下的制度存在差異,由此首次體現了監管目的下IBNR準備金評估謹慎性的更高要求。此后在2004年出臺了我國第一個關于非壽險業務責任準備金的精算制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2005年又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細則》(2005年開始執行)。這兩個文件明確推薦了四種評估IBNR準備金的精算方法并且規定了實施細則。但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如果按財務制度計提的IBNR準備金本身就不合理,如計提基礎易縱,實際應該計提(或按精算方法評估)的IBNR準備金比例超過4%,兩者取大就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可言。

與IASB的會計改革計劃類似,2004年至2005年期間,歐盟委員會了三個征求意見書,并于2007年7月正式接受了Solvency Ⅱ項目改革計劃,該計劃將于2014年開始實施。為了加強與國際監管改革的銜接并協調不同會計目的下的會計核算,保監會于2008年了最新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1號)。在新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下,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值不再按照兩者取大的方式確定,而是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細則》的相關規定直接采用精算方法評估未決賠款準備金和IBNR準備金(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9號: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與的銜接》)。與歐盟Solvency Ⅱ項目的改革計劃相比,盡管我國保險公司在監管目的下評估未決賠款準備金時也采用精算方法評估,但并未采用三要素標準,也沒有具體的評估標準(特別是關于謹慎程度的要求)。鑒于我國保險市場的新興市場特點以及國際監管規則的改革進展,為了滿足我國保險業科學發展的需要,保監會于2013年5月了《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整體框架》,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具體評估標準在該項目完成后才能確定。

三、稅務會計目的下IBNR準備金制度演變

鑒于我國財務制度和監管制度的改革,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4月出臺了《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對非壽險IBNR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灰寻l生已報告準備金的提取與1999年《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規定相同。從IBNR準備金的評估方法來看,現行稅務會計目的下的IBNR準備金仍采用比例法計提,但計提比例已升至8%。與財務制度相比,現行稅務會計目的下的IBNR準備金評估與1999年《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以及現行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都有所不同,這表明現行稅務會計目的下的IBNR準備金計提制度已成為獨立的制度,但該制度的合理性還有待檢驗。

四、結論

總體來看,我國IBNR準備金計提制度的演變過程體現出以下特點:國際會計和監管制度的變革是我國相關制度變革的主要動因之一;與國外相比,我國各種目的下的制度都是在缺乏深入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改革和實施;財務制度的改革推動了監管會計和稅務會計的改革,并促使監管會計和稅務會計的改革建立在財務制度及其變革基礎上;從財務制度改革的執行時間點來看,制度變遷可分為三個時間段:1999-2006年、2007-2008年、2009-2013年。由此可見,財務制度改革具有階段性特征。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屬于新興保險市場。與成熟保險市場相比,新興市場發展歷史短,發展速度快,風險變化快,數據基礎和技術力量薄弱。迫于新興保險市場迅速發展的需要,我國在較短時間內引進和借鑒了國際相關制度,然而這些國際監管和會計改革成果主要體現了國外成熟保險市場的特征,使我國相關制度改革的合理性成為必須關注的重要問題。因此,鑒于國際監管和會計改革、我國保險市場以及IBNR準備金計提制度演變過程的特點,針對IBNR準備金財務規定的合理性,需要回答兩個問題,我國執行的IBNR準備金財務規定是否合理?針對2007年之前IBNR準備金的財務規定,以實際賠款支出作為計提基礎是否合適?若計提比例超過4%,將導致IBNR準備金不足,不足的原因何在?會造成什么后果?針對2007年以后的IBNR準備金財務規定,變遷是否影響財險公司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充足性水平?其影響的動機和后果又是什么?對此,有待進一步的探討。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編號:07CJY065)階段性研究成果]

財務制度規定范文4

一、影響醫療衛生單位財務制度執行有效性的因素

(一)制度設計因素

1.財務制度設計未能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各直屬醫療衛生單位都建立了《財務收支管理制度》、《資金審批制度》等必要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但已建立的制度過于條文化,沒能結合單位實際情況進行修正,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較差。如《資金審批制度》中規定“各項費用開支,經辦人簽字,所屬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報院長審核后交財務科長核準支付”,沒有針對單位各項具體經濟業務規定審批程序、權限和額度等,不便于日常執行。

2.財務制度未能結合當前財政政策進行補充完善。近年來,隨著中央“八項規定”的開展深入,財政部門對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等公務支出公款消費類費用把控較嚴,分別針對各項費用制定了比較細化的管理辦法。而有的單位沒有將這些辦法寫入《經費管理使用辦法》中,使財務人員及具體業務經辦人員沒有對這些規定有個系統的了解和掌握,導致公務支出公款消費活動中出現由于對政策不了解而違規的事項。

(二)制度執行因素

1.單位內部缺乏有效溝通。人都是感情動物,沒有交流就談不上合作。很多時候,財務部門已經設計了好的制度與流程,但實施起來磕磕碰碰,其實就是部門間協調的問題,導致財務制度執行不力。如未能嚴格執行大額資金集體討論制度,購置大型設備、支付工程款,財務部門缺乏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在會計檔案中亦未能體現集體討論的相關資料。

2.對財務人員的獎懲制度、考核機制不完善。很多單位會計人員認為財務工作要求嚴格、責任重,即使會計工作全年無差錯,也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基本工作要求。而目前很多醫療衛生單位對財務人員的考核形式比較單一,比如通過德能勤儉四項內容打分,沒有考慮財務工作的特點,干多干少都一樣。這些因素會致使會計人員對提高財務工作質量、業務能力缺少動力和激情,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各項制度的有效執行。

二、提高醫療衛生單位財務制度執行有效性的建議

(一)堅持以人為本,加大培訓力度

努力把每一位財務人員都鍛造成具備嫻熟業務技能和豐富業務知識的“多面手”。單位全體職工也要在財務制度執行中明確角色定位,領導層人員應該以身作則,中層干部應該做好協調溝通工作,基層人員應該做好本職工作,高素質的職工始終是財務制度被有效貫徹執行的根本保證。

(二)財務制度在設計時應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盡量細化、明確化

告訴單位職工在面對各類經濟業務時如何按正確的程序進行。如衛計局本級經費開支審批基本流程:第一,科室事先提出經費申請,填報機關經費使用審批表(列出具體開支事由、內容及金額,項目經費要做到??顚S茫荒艹鲱A算指標);第二,報規財科審核(重點審核該項經費是否為預算安排,開支是否符合有?P制度);第三,財務分管領導審批(重點是對項目開支作出決定,審核該項目是否應該開展,經費開支是否合理)。具體流程如下:第一,行政開支審批程序:各科室申請辦公室審核規財科審核財務分管領導審批;第二,業務開支審批程序:各科室申請科室負責人審核規財科審核業務分管領導審批(金額在5000元以上)財務分管領導批準。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來干預有關財務制度的執行

如預算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等都可以借助軟件完成復雜的執行流程,實現大量的數據演算和監控,幫助財務人員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解放財務人員的勞動力,將其更多的精力轉移到數據管理上來,提高財務制度的執行效果。

(四)財務人員應在財務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中充分做好溝通與協調工作

一是財務負責人,要做好財務管理工作,首先要取得單位領導的支持,如果連這一點都做不到,財務制度基本上就很難實行了。個別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對財務工作的認識僅僅停留在做賬上,財務負責人應適當向領導闡述好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就財務工作在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重要地位與工作規劃做好充分的溝通,參與管理改革,為領導出謀劃策。使領導在觀念上對財務工作產生重視,才是各項財務制度得以落實的重要保障。

二是處理好與其他相關單位的外部關系。其實不光是財務工作,很多工作都是和人打交道的過程。韓非子說“汝果欲學詩,功夫在詩外”,就是這么一個道理。財務部門需要重點處理的外部關系,主要包括財政、物價、銀行等部門以及兄弟單位之間的關系?,F在是信息社會,沒有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經常指導,很多政策是沒法完全、及時掌握的。而兄弟單位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也能及時發現并修正各項制度在執行中的欠缺,使單位經濟活動更加規范。

三是處理好單位內部各科室之間的關系。財務制度的實施除了領導支持外,還需要單位各科室的配合,很多時候出現的所謂工作上的矛盾,其實是出于制度執行程序方面的糾紛。有了這個認識,處理起來比較有的放矢了。合情合理、有根有據地與各科室探討完善好各項制度流程,能夠保障財務制度得以正常施行,當然前提是要有一套成型的財務制度。

(五)要有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和相應的考核獎勵機制

制度執行中出了問題,就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這里的相關人員既包括直接經辦人,也包括各級管理人員的管理責任。高度的責任意識和嚴格的責任追究是確保各類制度有效執行的關鍵。而對于財務人員考核方面可以從業務水平維度、團隊協作維度、服務對象維度、學習成長維度等方面設計多元化的考核指標,對優秀的會計人員“論功行賞”,從而使會計人員在工作中體驗到公平感和幸福感,助推財務制度執行力的提升。

財務制度規定范文5

答:由財政部、教育部最新頒布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梢詤⒄赵撝贫葓绦?。

問: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提出了哪些硬性規定?

答:在管理體制方面,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在專用基金管理方面,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在資產管理方面,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在負債管理方面,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規定“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

問:中小學校的收入包括哪些?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對中小學校的收入提出怎樣的規定?

答: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1)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2)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3)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4)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5)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6)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問:中小學校的支出包括哪些?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對中小學校的支出有哪些規定?

財務制度規定范文6

(一)缺乏規范的預算管理基礎

我國監獄企業現階段的預算管理制度還不是很完善,過去的預算管理體制不能適應現在財政基本框架的要求,也不能配合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所以還存在一些不足。這種不相適應直接導致了監獄經費得不到準確估量,出現資金的過多或過少現象,增加了財務執行難度,預算管理也無法發揮其控制支出的作用。

(二)特殊人員的費用開支渠道不明

監獄是執行刑罰的主要機構,罪犯完成改造,離不開武警部隊的駐守,檢察院人員的駐監。這些相關人員的費用支出占不少比例,但在目前的監獄財務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這些長期駐守人員的水電等經費的開支渠道,經常發生常駐人員的補助經費不足的現象,財務制度的執行難度升高。

(三)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脫離實際

我國目前執行的監獄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按照目前執行的規定,在監獄企業的實際操作中,很多資產即使在使用年限上超過了一年,在會計處理時也是很難正確進行的。

(四)會計信息不完整

會計核算原則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在這種原則下,監獄單位在會計報告各項報表中所列報的項目和內容是不完整的,而且不科學,披露的會計信息不完整,不能充分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例如服刑罪犯的餐飲費的收支核算等。

(五)會計報告顯示的內容不完整

目前監獄企業的會計報告沒有固定資產明細表以及資金結余明細表,資產總額不能被完全反映,會計報告顯示的內容不完整,缺乏相關數據,增加了監獄企業財務制度的執行難度。

(六)經費支出界限難以確定

監獄在執行刑罰時承擔社會責任,在發展過程中也承擔經濟責任,所以造成經費支出名目繁多,涉及方面很廣泛的現象,因為有大量的政策性強制支出,使專項經費與經常性經費之間的界限難以確定,給財務制度的執行增加了難度。

二、完善監獄企業財務制度缺陷的措施

(一)強化預算管理

監獄企業雖然有特殊性,但也是企業,根據企業職責和年度工作的任務需要編制財務收支計劃,使監獄企業一年的工作目標及計劃通過這種方式全面反映出來,從而對監獄的財務活動進行有效地指導。真正地強化監獄的預算管理才能提升監獄的財務制度執行能力。只有加強了預算管理,才能合理編制監獄預算,節約各項經費的使用,以及參與財務決算。監獄預算的執行情況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報告來如實反映,對財務活動進行分析并以此為依據對經費支出界限進行劃分。

(二)加強對財務經費的分類管理

監獄企業在日?;顒又袝a生很多花銷,但是目前實行的財務制度不能明確劃分各項經費,經常出現混用資金和錯用資金的現象,導致財務制度不能順利執行。現行的財務制度也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日常活動中,日積月累的不規范管理導致資產流失。所以,監獄企業需要將各類資金資產進行劃分,對經費支出的界限進行合理合法、科學、適當地劃分。尤其要區分專項經費和經常性經費,專項經費主要區分技術性裝備費、器材設施維修費以及各項明細類科目;經常性的經費主要區分罪犯完成改造需要的經費和監獄日常執法需要的經費。

(三)加強財務內部管理控制監督

監獄財務制度具有目標化、具體化的特點,這些特點影響財務制度的執行力度,所以監獄系統離不開完善的內控監督體系,監獄企業要適應時展,建立內部稽核制度。明確崗位責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各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互相協作,避免因監督缺失帶來的違紀腐敗。除此之外,做好內部控制監督的另一項基礎性工作就是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性,這是加強會計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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