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執法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環境執法制度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環境執法制度

環境執法制度范文1

30多年來,中國政府相繼提出走新型工業化發展之路,發展低碳型經濟、循環經濟,建立節約資源型、友好環境型社會,建設創新型國家等發展理念和戰略思想。我國淺表水資源量中有32%的水為基本生態用水,不能有效控制和利用的水資源量占40%,水資源可利用量僅占28%。我國超過500個城市存在用水短缺的現狀,月均用水短缺量4800萬立方米,相當于近540萬人的年均用水量。目前,我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經超過環境承載能力的極限,流經城市的水資源普遍受到污染。很多大中城市環境污染極為嚴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逐漸開始凸現,土壤污染面積逐步增大,沿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荒漠化嚴重,土地沙化速度加劇,草地資源退縮,物種多樣性驟減,森林生態功能衰退,生態系統功能持續退化。環境污染問題已經嚴重威脅到公眾的生產、生活、安全和健康,因此,我們需要一套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來改善和保護我們的環境及相關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現行環境保護法制定所取得的成績和主要缺陷

(一)現行環境保護法制定所取得的成績

首先,正確界定了環境的內涵,明確了環境法的調整范圍和對象,是環境法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重要標志;其次,確定了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環境與發展社會經濟之間的矛盾,把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有機全面地結合了起來;再次,奠定了完善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基礎推進了我國單行環境法律法規的創建,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事業已進入到有法可依的階段;最后,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體制。

(二)現行環境保護制定的主要缺陷

第一,《環境保護法》制定的時間較早,現行《環境保護法》是1989年在原《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基礎上制定的?,F行《環境保護法》不僅缺少可持續發展的內容,而且其中制度設計和原則也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第二,現行《環境保護法》對自然資源的保護重視不夠,偏重于防治污染,導致我國自然資源的濫用、破壞以及整個生態環境的持續惡化。第三,環境法律責任不夠明晰,法律救濟途徑不順暢,致使環境破壞與污染日益惡化。同其他法律責任一樣,環境法律責任雖然不同于其他的社會責任,但也必須由環境法律文件予明確規定,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并且由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的法律制裁。然而,在現實工作中往往會出現政出多門、職責不明的現象,導致環境事故發生后無法找到法律責任主體。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無從救濟。

三、完善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中國需要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法

第一,明確生態可持續發展的國家發展戰略,并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確。生態可持續發展是國家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所以,必須對生態可持續發展做出制度層面的安排,并且將這種制度安排升格為國家意志。第二,明確環境保護中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市場以及公權與私權的關系,明確國家環境管理權力與公民環境權利的定式。第三,建立新型國家環境管理體制,打破常規,按照生態規律劃分生態區域。第四,完善環境責任歸屬制度,明確責任的構成要件與責任主體,明確環境法律責任公益性和社會性的判定標準。第五,根據防范風險、全過程控制、代際公平、公眾參與等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完善環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完善我國生態環境刑事法律制度

建議根據當下現狀增設若干新罪名。因為,刑法是保障法,對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行為人,刑法是行政法的強化和輔助手段。建議增設:盜取水資源罪,超發采礦許可證罪,破壞生態采礦罪,虐待生物罪,植被破壞罪等。另外,適當加重部分環境犯罪的處罰力度,擴大自由刑的適用范圍。

(三)執法與司法需要改進

行政主導是我國環境保護的一大特點,環境保護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首先,污染防治要按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前進。其次,生態保育要逐步擴大民事保護的范圍,這要取決于物權法的完善。最后,建立非直接利害關系人為主體的公益訴訟制度,非直接利害關系人可以代表環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訟。環境公益訴訟法的立法是順應時代的。筆者認為,為體現法律的完整性和統一性作為出發點,筆者建議增設“社會組織與其所從事的公益訴訟活動沒有經濟利益關系”這一規定,并將其作為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與其他兩項一同作為環保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要件。同時,將“提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修改為“提訟的社會組織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的,法院應當中止該社會組織的訴訟活動。

(四)賦予社會組織與廣大公民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廣泛權利

新《環境保護法》增設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賦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享有知情、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廣泛權利,正體現了立法者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意愿,改變行政機關對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的壟斷現狀。允許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提訟,恰恰是社會組織參與、監督行政機關保護環境工作體現。

四、結論

環境執法制度范文2

關鍵詞 國際旅游島 生態環境保護 立法 完善建議

一、國際旅游島與環境保護

我國旅游綜合實力居世界第五,但是與世界公認的旅游強國相比有明顯的差距,這種差距的核心是旅游產業的國際化水平低和旅游業的開放水平低。此時,建設我國的國際旅游島成為發展我國經濟、提升國際地位和國際形象一個重要的途徑。海南省作為我國唯一一個熱帶省份,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獨特的熱帶海島風貌、海洋生態景觀以及豐富的油氣資源、海洋漁業資源,優越的地理位置使這里的空氣、水體等環境質量一直處于全國一流水平。海南省如此巨大的資本和優勢使其成為當仁不讓的國際旅游島建設目標。但建設國際旅游島只有這些先天性的優勢是遠遠不夠的。在近幾年的經濟發展中,由于忽略了環境的保護,海南島的生態環境受到了一些人為破壞,自然資源受到掠奪,出現如:森林面積銳減,生物多樣性慘遭破壞、西部土地荒漠化嚴峻、污染情況突出、生態服務功能不斷下降等等的環境問題,而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律不足以應對建設國際旅游島所面臨的問題,建設一個世界水平的國際旅游島需要更有針對性的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立法來保障。根據國際旅游島的含義和標準,海南省不僅需要擁有國際標準的服務體系,更需要加強自身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來保證國際旅游島成為拉動經濟增長、擴大我國在國際的影響力的關鍵。因此,完善建設國際旅游島過程中的旅游環境保護立法問題便成為最重要的一筆。

二、海南省旅游環境保護法制現狀分析

(一)旅游環境保護專門性立法缺失

從數量上來說,有關旅游生態保護的立法達到了一定標準,從海南建省至今,有關機關共制定的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8件,其中??谑械胤椒ㄒ?件,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規6件。海南省的生態保護立法具有與其他地方不相上下的普遍性,海南本身生態系統脆弱,加之國際旅游島是一個新起的建設項目,因此在專門針對海南省國際旅游島建設的有關旅游環境保護的立法稍顯不足,沒有專門性法律規范來針對國際旅游島發展中出現的破壞旅游生態環境的現象,總體來說達不到建設國際旅游島應有的標準。且有關環境保護立法僅著重正面的保護性立法,而忽略了禁止性立法和引導性規范,在防治以及懲治破壞生態環境方面的立法很少,行政管理的強制手段單純,對環境破壞的責任承擔方面略顯單薄,因此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防治和懲罰作用。

(二)缺少因地制宜

海南省要建設國際旅游島必須針對旅游生態環境來完善相關法律規范,但是現存的規范多是具有最普遍性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缺少對旅游環境現有狀況的針對性。首先,隨著海南工業的崛起,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工業發展中對環境的保護問題,使海南工業在自身發展的情況下對環境的破壞減小到最弱,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其次,海南是一個農業資源豐富的大省,應該利用起這個先天資源開發熱帶觀光休閑農業來為建設國際旅游島增加海南特色旅游項目,因此需要有關法律來規范;最后,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觀念的革新,旅游業發展興盛,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來到海南島旅游,但海南島旅游資源仍在開發中,導致旅客流量大與景區合理容量的矛盾,從而對旅游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破壞,對此并沒有相關環保法律來規范。

(三)可操作性弱

由于著重正面的保護性立法,而忽略了禁止性立法和引導性規范,通常對于輕微的違法行為運用罰款的方式,而罰款的數目不高,難以達到法律的威懾作用,加之部分民眾環保意識以及守法意識薄弱,對于此種情況權衡得失后,在利益的驅使下,更容易導致以身試法,同時居民低弱的生態意識反過來容易影響旅游者的生態意識而導致景區內不文明破壞環境的情況出現。因此,應該加強禁止性立法,保護性與禁止性立法雙管齊下。另一方面,有關破壞旅游環境的責任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重視,對各種環境違法問題查處不嚴格,對于《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第二部分所重點倡導的嚴格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問責制沒有貫徹落實。因此對于有關旅游環境保護的管理制度的執法不到位,立法體系可操作性弱,旅游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情況亟需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進行全面規范。

三、完善的具體建議

(一)因地制宜完善立法

總體來說,應繼續實施貫徹《海南省生態建設規劃綱要》,突出海南生態旅游,確立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理念,強調建設國際旅游島需以旅游資源的可持續性、循環開發利用為前提,使其發展必須遵循循環經濟的發展要求,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同時制定配套的政策、相關標準和評價體系,在科學有效的適用旅游資源的同時改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保持生態旅游的可持續性。具體上,其重點發展海南熱帶農業觀光休閑旅游、度假休閑游,同時發展海洋生態游、熱帶雨林游、動植物觀賞等生態型旅游,劃定特定的區域為環境保護區域,即“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并引進世界先進的環境治理技術和機制,治理各種污染,采用嚴格、科學、有效地環境保護標準進行工農業生產和從事經濟運行、城市環境的特定區域?!睘榇酥贫ㄏ鄳纳鷳B旅游法規來規范,如《海南生態旅游去保護條例》、《生態旅游景區服務條例》等等,另一方面,根據海南獨特的人文習慣,可以通過對生態環境有輔助作用的其他方面規范,如對海南本地居民住宅區的設計規劃應如何合乎生態型發展,形成生態示范區、對海南的學校教育開設生態教育輔助課程,使本地居民樹立保護生態環境的觀念等等。

(二)重點突出、全面規劃

環境保護規劃應完善且全面,做到多方位協調規劃,既考慮到環境效益,還要考慮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便獲得最佳的綜合效益。生態旅游的目的不僅是促進消費,還要提升民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從而更好的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因此,海南省應針對旅游環境完善生態保護立法。

首先,不僅要制定正面的鼓勵性質以及引導性的法律法規,例如鼓勵各地依據自身優勢發展特色旅游項目,吸引多層次的游客,鼓勵發展熱帶觀光休閑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工業產業、品質優良的服務業,鼓勵投資“三廢”治理等,以引導性經濟刺激的手段鼓勵環保產業等等;還要完善禁止性、懲罰性的法律法規,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明文禁止,做到事前防范,對于政府失職行為、旅游機構和游客破壞旅游環境的違法行為制定明確的權責制度,嚴格懲罰,責任明確,做到事后懲罰,雙管齊下,全面規范。

其次,注重政府對環境的監督管理行為,使政府起到監督和引導的作用,對各種破壞環境的行為作出規定、指正,具體規劃各種行為,如通過補償補貼鼓勵環保產業的發展、引導公民參與環境保護;擴充相關機構行政職能,落實旅游發展委員會統領地位,統一指導各個機構發揮環境保護作用等等。正確引導游客的旅游環境保護觀念,重視公眾參與,注意對旅游保護區當地居民的教育工作,加強財政支持,使人們成為保護區的主要信息來源和自然資源保護的主力軍。

(三)加強執法與監督

政府不僅要在立法規劃方面做到全面完善的制定符合海南省建設國際旅游島的各項規范,使海南省的生態旅游做到確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且要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障生態省的良好社會環境,建立一套全面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切實保證生態旅游環保立法的可行性。

首先,執法是旅游法律保障的關鍵,決定了旅游法規是否能切實發揮作用。執法不僅要依法,還要有針對性和準確性,即依據海南建設國際旅游島中的自身情況,形成一套結構合理的動作機制,健全執法機構,充實人員,清理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執法部門和執法隊伍,凈化執法環境;重新審定行業公安、企業公安執法權限;執法公開透明,將各單位執法的范圍、辦事程序、法律依據、收費標準和投訴報警途徑于網上、報紙等形式公開,曉之于民,以更好的促進公正公平。

除此之外,更要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力度,監督管理體系應該是由政府和民眾相結合的。從政府方面,首先要運用法律手段來規范調整建設國際旅游島過程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行為,建立健全旅游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其次要切實重視生態環境狀況的考核,將考核標準作為黨政領導政績的重要指標,使黨政人員從思想上真正重視起生態環境保護,充分調動其積極性;最后完善行政管理部分的處理方式,改善單一落后的處罰方式,除罰款外,可以實施各種行政處罰手段,如責令改正、吊銷營業執照、拘留、訴訟等等,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懲處力度,完善責任制度,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嚴格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以及更加嚴格的生態環保標準,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問責制,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在民眾方面,總體來說要建立健全全民參與制度,保證民眾充分參與建設國際旅游島中環境保護所帶來的切身的利益,以促進其積極持久且自覺地維護生態環境資源。首先要重視思想教育,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制宣傳,完善法律教育機制,樹立起民眾對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感,全民身體力行的投入到環境保護中去;其次,考慮建設推廣旅游股份合作制,并給予立法保障,使民眾成為旅游開發經營的股東,優勢旅游經營的勞動者,激發其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的自覺性,達到旅游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再次,注重政府與民眾監督的互動,例如建立全省性質的生態環境保護協會,包容結合社會上一些松散的力量,集眾人之力擴大影響,不僅成為保護生態環境的一個權威機構,更能成為溝通政府與民眾之間最有效的橋梁,自上而下對生態環境進行全面有效地監督與管理;最后,為保障群眾監督全面落實,應從各個方面為民眾實施監督權提供實際有效地途徑,如開通舉報電話、設立專門信箱、建立網上舉報,讓群眾的監督無處不在,同時為了提高群眾監督的積極性,應對有突出貢獻致人給予實際的物質獎勵。

參考文獻:

[1]林煌.論海南建設國際旅游島背景下生態旅游的發展[J].管理觀察,2009(13).

[2]雷樂艷,李亞瓊,繆沉.論海南生態省建設與法律體系的構架[J].天涯法律網,2006年 6月8日.

環境執法制度范文3

一、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特殊性 

就單一行政區域而言,對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相對容易界定。在單一行政區域內,由于監督主體范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行政執法監督主體范圍——相對確定;監督對象——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相對確定;以及監督內容——本行政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主體對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性、合理性的審查與評價——相對確定,這些因素使得單一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相對易于分辨與實施。而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則不同,更多地體現了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特殊性。 

首先,監督主體的范圍不易確定。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主體,應當是對邊界行政區域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有監督權的國家機關、組織和公民等。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往往涉及到相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區的環境保護監管部門,由于行政區劃對自然環境的人為分割,相鄰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區的環境行政執法機關的管轄權以及執法權很容易產生沖突,從而導致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主體范圍不易確定。 

其次,監督對象的差異性。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對象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在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主體作出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法律依據常常由于行政上的條塊分割而不同。而環境行政執法監督主體對這些有差異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很難按照統一的標準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與評價。 

最后,監督行為的復雜性。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復雜性是由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復雜性決定的。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較其他行政執法的法規體系龐雜,執法依據復雜多樣,而且常呈現區域性差異。 

二、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必要性和法律困境 

“錳三角”地帶位于湘渝黔三省市交界處,主要是指湖南湘西州花垣縣、貴州松桃苗族自治縣和重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的電解錳企業集中地區,是我國最大的電解錳生產基地[2]。近年來,由于當地錳業迅速擴張,“錳三角”環境污染日趨嚴重,同時也帶來了“錳三角”環境污染治理難題和“錳三角”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法律困境。 

(一)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必要性 

以“錳三角”地區為例,首先,“錳三角”地區雖然在行政區劃上對自然環境進行了人為分割,但是一衣帶水的環境整體性關系使得該地區的環境治理不再只是一個縣的環保監管部門的責任。其次,“錳三角”環境治理中存在著環境行政執法的簡單、粗暴做法,環保監管部門對于企業的排污行為作出收取高額排污費、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環境行政執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疑。最后,“錳三角”地區的環境行政執法由于缺乏綜合性的區域環境法律和統一的標準,行政執法的規范程度不高。可見,建立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法律困境 

我國雖然有不少關于跨行政區的區域環境法律規范,但均分散于法律法規之中,缺乏綜合性的區域環境法律[3]。各行政區地方立法主體都有權對本行政轄區內環境事務進行立法,這會產生相鄰行政區環境立法差異甚至沖突,如2007年實施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在全國首次明確規定了“倍罰制”和“日罰制”,可是,湖南省和貴州省卻并沒有類似規定,這樣,對同一性質和程度的違法排污行為的執法和司法,三省市邊界的“錳三角”區域會產生差異懸殊的結果[4]。類似的,由于湖南、貴州、重慶三省市對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權的規定各有所異,也為有關機關、個人和其他組織行使監督權設置了障礙。 

“錳三角”地區的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法律困境,從根本上來說是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特殊性在特定區域的具體表現。首先是監督主體的確定。對于“錳三角”地區某環境保護監管部門作出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哪些主體有監督權?其次是對監督對象的評價標準。如前所述,與重慶市不同,湖南省和貴州省并沒有制定“倍罰制”和“日罰制”等類似規定。假設依照重慶市的規定,對湖南省境內的企業作出“倍罰”或“日罰”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有監督權的機關、個人和其他組織對此應如何評價?最后是對監督行為的界定。對于“錳三角”地區某一具體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環境行政執法監督主體應作出怎樣的監督行為? 

三、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本質屬性 

《環境保護法》第20條雖然在法律上為行政邊界區域的環境行政執法和司法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也為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突破法律困境提供了思路。2011年,在環保部環境監察局的推動下,湖南、貴州、重慶三省市環保部門共同見證了“錳三角”地區三縣人民政府《“錳三角”區域環境聯合治理合作框架協議》的簽訂,共同應對區域性環境問題。?。ㄒ唬┬姓吔鐓^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程序性 

《“錳三角”區域環境聯合治理合作框架協議》的簽訂,是三縣人民政府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的舉措。其中,定期聯席會商機制要求,建立三縣人民政府區域環境聯合治理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輪流由三縣人民政府舉辦和主持至少一次。交流經驗,通報信息,共同對區域性生態環境問題進行研究解決。這不僅為三縣聯合治理“錳三角”環境問題提供了程序保障,同時,“交流經驗,通報信息”也可以作為環境行政執法信息獲取、區域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重要途徑。 

因而,在該《協議》下,可以通過程序上的設置以完善“錳三角”地區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程序性。比如,會議上應當列席三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要求對“錳三角”區域環境行政執法進行監督的相關監督主體。 

(二)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建議性 

2012年4月13日新華社“新華視點”發表新聞調查文章稱,當時花垣縣共有14家電解錳企業,其中6家尾礦庫存在無資質設計、施工的問題,占總數的43%;有11家尾礦庫無排洪泄滲設施,占總數的86%;尾礦庫壩體偏薄、外坡坡度比達不到要求占總數50%以上;3家尾礦庫壩址選擇不合理,尾礦庫建在村莊和居民區上游;半數以上的尾礦庫已滿庫,無調洪庫容,隱患突出。對于這種現狀,下游的松桃縣環保監管部門預見到汛期將至,立即向花垣縣環保監管部門發出了行政建議,督促其進行環境行政執法,切實保證電解錳企業在汛期來臨前排除安全隱患,避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對花垣縣及下游的松桃縣造成損失。 

聯防聯控長效機制旨在通過三縣環境保護監管部門的合作治理“錳三角”環境問題,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建議性表明,當行政邊界區域發生環境問題,而當地環境保護監管部門對此沒有管轄權時,通過行政建議的形式監督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監管部門進行環境行政執法,是合法而有效的。 

(三)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協商性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20條規定,在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上,主要表現為協商性。根據該《協議》建立跨界生態環境事故協商處置機制,“積極協調處理糾紛,跨界水污染糾紛發生后,應立即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商處理,并按照協商處理意見予以落實”。另外,根據湘渝黔三?。ㄊ校┬姓谭ūO督的一般性規定中均有關于行政執法監督協商性的規定。 

2012年5月,重慶秀山縣某電解錳企業發生尾礦泄露事故,造成嚴重水污染,直接影響到下游湖南花垣縣水質。事故發生后,三縣決定立即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商處理,會議決定由秀山縣環境行政執法部門處置此次事故,花垣縣和松桃縣的環境保護監管部門聯合監督秀山縣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最終此次事故在花垣縣和松桃縣的聯合監督指導以及秀山縣環境行政執法部門正確處置下得到妥善處理。 

四、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的構建 

綜上所述,“錳三角”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應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之下,以《“錳三角”區域環境聯合治理合作框架協議》為核心,遵循建議性、程序性、協商性的特點,從而發揮其監督作用。以“錳三角”為引例,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的構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推動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立法 

在我國,行政相對人對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立法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察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上級環境行政機關對其下級環境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監督以及社會團體和公眾對環境執法行為的監督[5]。如果不明確彼此的職責,眾多的監督主體便難以形成合力。為解決這一問題,從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大環境上看,應制定統一的《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法》,為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其別包括:監督機關及其職責權限;監督的內容和形式;監督程序;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建立健全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制度體系 

為適應環境保護任務不斷加重的形勢,加強規范環境行政行為,應健全系統內部監督機制[6]。首先,通過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其次,加強行政監察遏止環保違法。通過進一步加強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依紀辦事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加深行政監察權是法律賦予的公權力的認識,必須依法行使,放棄行使是失職行為,要承法律和行政責任。最后,要完善環境行政系統外部監督機制。深化政務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完善環境執法的司法監督機制,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探索構建我國非政府組織外部監督機制。 

(三)探索建立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聯合監督機制 

“錳三角”地區可以區域環境聯合治理聯席會議為契機,研究設立“錳三角”地區環境行政執法聯合監督小組,確定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專門機構和人員。環境行政執法聯合監督小組組長由三縣環保監察部門負責人輪流擔任,每屆任期一年,負責牽頭制定當年三縣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聯合監督計劃并組織、協調實施。在每年的區域環境聯合治理聯席會議期間,“錳三角”地區環境行政執法聯合監督小組應組織召開工作會議,通報、交流三縣環境行政執法監督信息,有關監督主體也可以在會議上提出監督意見。經共同研究決定,對“錳三角”地區具體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確有監督必要的,確定監督主體,明確監督方式,如下達行政命令,向環保監管部門提供行政建議,提起行政訴訟等,務求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聯合監督落到實處[7]。 

在保障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相對人合法權益方面,“錳三角”地區環境行政執法聯合監督小組可以根據相對人的實際需要,召開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聽證會;對于具體環境行政執法行為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建議其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建立和完善環境執法監督部門聯動機制和區域聯動機制,健全區域、流域環境執法監督協作機制,完善與其他相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的聯合執法,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密切配合與協作。 

建立廣泛的社會監督機制。構建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密切專業執法監督和社會監督之間的配合。加大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公開力度,健全環境投訴舉報制度。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環境聽證制度。建立重大環境違法案件新聞會制度,在輿論監督方面完善對政府及相關部門環保履職的監督檢查機制。新聞媒體可以全程參與區域環境行政執法過程,對環境行政執法進行全程實時報道,必要時這些報道內容可以作為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證據。最后,應加大行政執法監督法制宣傳力度,樹立環境行政相對人維權意識,營造良好的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社會氛圍,充分調動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力量的積極性,形成行政邊界區域環境行政執法社會監督的強大合力。 

參考文獻: 

〔1〕〔5〕李祝才.加強和改善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初探[N].閩西日報,2005-11-14(1). 

〔2〕蔣輝.民族地區跨域治理之道:基于湘渝黔邊區“錳三角”環境治理的實證研究[J].貴州社會科學,2012,(3):74-79. 

〔3〕肖愛.區域環境法治:困境與對策[J].求索,2011,(3):164-166. 

〔4〕肖愛.論區域環境法治中的權力結構[J].法學雜志,2011,(9):118-120. 

環境執法制度范文4

關鍵詞:環境監督 環境監督管理法律機制

一、環境監督管理的內涵及我國環境監管的體制分析

環境監督管理,又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是環境監督和環境管理的合稱。它是指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關國家機關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規劃、協調、督促檢查和指導等活動的總稱。其基本內容包括組織制訂環境保護規劃,對各行各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及其政策和立法進行協調,對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的活動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環境監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是獎勵和懲罰。對環境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環境保護法,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者給予懲罰。環境監督管理有一整套的制度和措施。我國的環境監督管理制度主要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組成。另外還有環境標準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獎勵綜合利用制度等[1]。

我國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實行的是統一監督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即;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分工負責的部門,如;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開展科學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污染損害的環保工作。另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市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部門、城建部門、核安全部門以及海關等部門,也分別承擔一定的環境監督管理職責。

二、完善我國環境監督法律機制的重要條件

首先,必須在國家的根本大法和《環境保護法》中,明確公民的環境權利。環境權是一種新的、正在發展的重要法律權利。有關環境權的經典定義來自《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從大陸法系國家整體狀況來看,對將環境權法定化以及如何去試行這個權利方面基本持排斥態度。但是如果這項權利不能夠具體化以獲得一種有效的救濟途徑,那么它在法律上就不能夠進入實際的領域。而推進循環經濟必須要解決產生與發展于社會經濟生活本身、廣泛而復雜的環境問題。因此僅有公法機制是不能完成對環境問題全面或全過程控制的,所以公民環境權利保護制度的確立,引入私法機制對于調動公民以及各種社會團體保護環境的主動性、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動力機制之一。因此,需要創新環境產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公民的具體環境權利、權利的確定方法和程序。同時,加快環境公益訴訟、失職責任追究等新型法律制度建設,調動公民維護自身及國家環境權益的積極性,以司法審判手段完善國家環境監督管理。

其次,整合和完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法律。目前我國有關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立法分散在各種法律、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中,由于不集中,各種立法之間難免出現重復和矛盾。為了完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立法,應當制定一部綜合性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法,確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地位、機構組成以及各部門間相互協調、配合和監督的程序等。這是保障環境監督管理依法行政的必要條件。

(二)鼓勵公眾參與,積極發展環境保護團體等非政府組織

環境監督管理盡管"從表面上看,似乎可以理解為管理環境的行為。然而它實際上是人類管理自己作用于環境的行為的一種行為"。現代意義的公眾參與意味著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讓受到影響的各種利益主體參加,從而有效監督和制約政府的權力,彌補傳統監督機制的不足。在公眾參與環境監督管理中,環境保護團體等非政府組織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關于我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完善的構想

現行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從1989年建立到現在,已經暴露出許多弊端。因而,建立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應是我國環境保護法解決的首要問題。對此,環境監管體制的改革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制定綜合性的環境管理體制立法

為了完善環境管理體制的立法,應當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環境管理體制立法,確立環境管理部門的地位、機構組成、各部門承擔的管理職能以及各部門間相互協調、配合和監督的程序等。

(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一個高規格、高權威且相對集中的專門性環境管理機構

根據2002年5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保行政管理體制考察團就環保機構及行政管理體制等對歐盟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進行的考察顯示:環境部是歐盟各國和OECD 絕大多數國家的內閣組成部門之一。在各國內閣不斷精簡的情況下,環保機構的地位卻不斷上升。因此,提高環境管理機構的規格和權威是我國環保工作的趨勢。如日本環境廳長官為國務大臣,該大臣兼任內閣有關環境問題的大臣會議主席,直接參與內閣決策;美國環保局長亦進入內閣,并對總統的決策產生直接的影響力。

(三)擴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建立一個真正的環境保護的統一管理和綜合管理部門

現行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雖然名義上是一個統管部門,而實際上重點是對環境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管,對于資源管理則是由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的。應擴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職權范圍,使其既對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又對資源的保護行使監督管理權。

(四)實行環保系統的垂直管理,破除地方保護主義

筆者認為,我們應該打破現在地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受到同級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雙重監督的管理體系。國家環??偩蛛m然已經更名為環境保護部,并且地位有所提升,但是仍然沒有實現環保系統的垂直管理。我們可以學習國外的經驗,除了國家環境保護部作為最高統管部門以為,各個省、直轄市分別設立省環保局和直轄市環保局統一管理各個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

(五)消除不合理的機構設置模式

目前仍保留著"城建環保一體化"模式的地區,應盡快在條件成熟時設置獨立的環保部門,以確保環境行政執法的獨立性、權威性。其二,健全環保部門的內設機構,尤其是強化自然保護機構。其三,尚為二級局建制的地方環保局,應力求在地方機構改革中升格為一級局,以強化環境保護工作。其四,強化鄉鎮環保工作,遏制住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惡化趨勢。一般認為,一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的現狀直接反映著該國對環境問題的認識水平和程度,而環境監管體制通過為國家環境監管事務確定相應的規范,建立必要的制度框架,從而明確各類環境監管機構的職責與權限,這些是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存在的前提條件和基礎,為環境監管機構依法辦事提供了相應的條件,也使得各項環境監管活動總體上有章可循。因此,這就為彌補環境保護政策、法制以及技術經濟相對落后所帶來的缺陷提供了較為充分的條件[2]。

參考文獻:

[1]呂忠梅《環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39,140頁

環境執法制度范文5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是指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各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享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對環境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罰款),給予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罰款),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活動。

第三條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行使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執法,公正執法的理念,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

(二)公開公正原則;

(三)過罰相當原則;

(四)集體審議原則;

(五)教育優先原則。

第五條對于相同或相近的環境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

應基本一致,根據“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對管理相對人的同一個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罰款的,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并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數量、濃度;

(二)對人身健康和公私財產造成的損害程度;

(三)是否造成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糾紛,以及造成污染

事故或污染糾紛的大?。?/p>

(四)造成社會影響的大??;

(五)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

(六)是否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

(七)是否配合環保部門查處其他單位環境違法行為,

是否有立功表現;

(八)是初犯還是再犯;

(九)其他法定應當考慮的情節。

第七條根據環境違法行為情節,將對環境違法行為的

罰款劃分為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5個檔次,對環境違法行為罰款的具體數額應在5檔范圍內確定。

(一)對輕微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25%以下(含25%)。

(二)對較輕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40%以下(含40%),25%以上。

(三)對一般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55%以下(含55%),40%以上。

(四)對較重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70%以下(含70%),55%以上。

(五)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85%以上。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不予罰款:

(一)環境違法行為顯著輕微并能及時改正,且管理相

對人是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先責令限期改正,再予以處罰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依法從輕或減

輕處罰:

(一)屬初次違法,無主觀惡意,且環境違法行為并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的;

(二)經調查核實,屬人為操作失誤或設備故障造成的環境污染,且行政管理相對人事后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致使污染物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偷排、漏排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拒絕或阻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四)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污染物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兩次以上實施同一環境違法行為的;

(六)因環境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和公私財產嚴重損失,或者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七)拒不執行環境保護建設項目“兩項制度”的;

(八)使用核與輻射裝置拒不申報、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

(九)暴力抗法,或者故意隱瞞事實,藏匿證據,阻礙執法的;

(十)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或者一個法律規范兩個以上法律條款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一條本規定所指環境違法行為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分別指以下情形:

(一)輕微:指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

(二)較輕:指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20000元的;

(三)一般:指環境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50000元的;

(四)較重:指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較大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會影響,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100000元的;

(五)嚴重:指環境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0元以上的。

第十二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新、擴、改建項目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罰款數額可視規模、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依據本規定第七條執行。

環境執法制度范文6

【關鍵詞】地方環境治理;法律制度;問題

目前,我國地方環境問題日益嚴峻,地方環境治理的法律制度體系不夠完善。在依法治國的條件下,用法律來保障地方環境治理工作是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地方人居環境治理缺少法律后盾

地方人居環境是指在一定地域內以居民居住地為核心的生活范圍。隨著現代化生活的來臨,地方人居環境的污染問題與過去有所不同,主要表現為工業化程度提高對空氣、水和土地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對空氣造成污染尤為嚴重,比如工廠有毒氣體排放,車輛尾氣等,近些年出現的霧霾天氣嚴重警告了人類生活對自然的破壞。地方人居環境的污染直接威脅了人們的健康和正常生活,而這些問題都缺少有效的法律體系加以約束和保障。一是大氣污染問題突出。近年來,霧霾天數逐年增多,空氣污染愈加明顯,北方11月開始迎來長期的霧霾天氣,空氣可見度低,大氣中污染顆粒增加,人們出行成為難題。主要原因是工廠污染物超標排放,我國在空氣治理方面的法律首先在立法層面存在漏洞,法律規章中對環境問題的重視不夠明顯,在法律執行方面也缺少依據,懲處力度不強,懲處金額不足以威懾企業的錯誤行為,導致一些企業鉆法律的空子,節能減排方面不合格的企業照常運營,嚴重損害了地方居民的利益。二是城市的水污染問題缺少相關的法律制度。水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城市工業廢水直接排放到居民區,嚴重污染生活水源,目前缺少對水污染問題治理的法律制度,環保部門只從污水處理方面加大整治不足以改變水污染的現狀,對水污染治理問題的立法成為當務之急。三是城市垃圾缺少治理法律法規。隨著城市垃圾的日益增多,垃圾分類處理和無害化等是垃圾治理首要解決的問題。垃圾增加的速度和目前的地方垃圾處理能力已經不成比例,形勢日益嚴峻。地方環境治理中,垃圾分類推廣的效果不佳已經成為環境治理不可繞開的主題。地方環境治理在法律方面缺少具體系統的規則制定,比如以內部環境事務的治理為地方環境問題治理的突破口和切入點。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做好設計才能確保居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有助于形成保護環境的社會合力。

二、傳統政府的管理模式不適應現代治理環境

傳統的地方環境管理理論已經不適應實際情況。依法治國就是要在環境污染問題上出臺相關的法律作為依據規范個人在社會中的行為習慣。環境保護說到底是出離市場外的不具有競爭性的公共范疇。公眾如果單純依靠政府的管制是難以形成環境保護行為的自覺。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在環境保護領域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針對企業違規行為做出強制性的制止,對個人從法的角度進行規范既可以增強地方居民的法律意識也可以維護環境保護的結果。公眾目前對環境保護的意識不強,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也是法律的缺位,法律只有介入環境保護領域才能對地方環境治理起到根本上的作用。地方環境治理法律體系構建的重要性在于傳統的政府管制模式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治理問題。近年來依靠政府管制暴露出政府管制的一些弱勢:一是政府的行政職責并不具有強制執行性。政府能解決的問題有限,資源有限,范圍有限。在環境治理法律沒有形成體系之前,政府需要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來做環保工作,結果收效甚微。在提倡政府精簡機構的前提下,發揮法律在政府行政中的作用可以環節政府壓力,不失為解決環境治理問題的最佳手段。政府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管理效率低下,速度慢,成本高,看重政績觀和GDP,這種前提下,政府無法擔當環境治理的全部責任。環境保護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政府沒有足夠的動力來解決地方環境治理問題,因此,需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來制約和保障。法律制度能夠給公眾心理更多的依賴感和信任感。與政府行政手段相比,法律是較為穩定和有約束性的長期手段,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必然是考慮到公眾利益和實際效果的,在依據法律辦事的過程中,每一個社會單元都會形成契約式的行為自覺,共同來完成地方環境治理任務。有利于調動公眾在環境治理方面的主觀性和積極性,改變以往過度依賴政府而置身事外的心理狀態。地方環境治理看似政府的職責,但政府不是萬能的,政府的效力和法律的作用應該區分對待,環境治理需要法律制度作為保障,法律的實施能夠進一步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信任。

三、當前的地方環境治理公眾參與程度不高

地方環境治理需要社會的廣泛參與,用法律制度的強制性約束來帶動個人行為自覺是地方環境治理的主要思維。目前,雖然有關環境治理的法律法規逐漸增多,但仍然存在地方居民環保意識差、環境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從社會整體上來看,我國的環境公眾參與程度與理想有較大差距。公眾參與較為被動,而且經常在環境問題出現之后。我國環境公眾參與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還不完善。現有制度并不能充分保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而一些已有的制度則缺乏細化的配套措施。公眾參與缺乏深度和廣度,公眾參與環?;顒尤狈V泛性,目前公眾參與實際是一種“準精英參與”,與公眾參與的真正本意背道而馳。

參考文獻:

[1]李連山.大氣污染治理技術[M].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2009

[2]李艷芳著.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