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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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

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范文1

所謂法務會計,就是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運用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對在經濟管理和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種法定經濟標準和經濟界限規范過程和報告結果進行計算、檢驗、分析、認定的運用型學科。它是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等學科為一體的交叉學科,在西方稱之為“訴訟會計”。

一、法務會計的主要工作及服務領域

(一)主要工作

法務會計主要是對經濟案件所涉及的財務與經營狀況進行審查,是一種既不同于一般的會計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審計工作的特殊會計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根據業務程序審查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和預計費用的合理性。

2.幫助進行資產保護和回收。

3.與其他專家進行協調,包括與私人調查者和工程專家咨詢者的協調。

4.取得所需證據用于支持或駁回。

5.審查相關證據以形成對案件的最初評價并確認損失領域。

6.協助對新發現的事項進行審查,幫助有關方面對財務問題進行分析,以及確定其他需待查的問題。

7.參與對已發現證據的審查,幫助有關方面對財務問題的理解,以及確定其他需待查的問題。

8.審查持反對意見專家有關損失的報告以及他們對既定狀況強弱分析的報告。

9.協助進行談判和解決糾紛。

10.到庭聽取持反對意見專家的證詞,提供綜合審查服務。

(二)服務領域

1.企業、事業單位

該領域中法務會計的主要職能是使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行為符合國家現行法律,在遵守或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尋求本單位的最大財務利益,并能運用法律武器進行交涉以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企、事業單位的法務會計人員應該是既精通會計業務及會計法規,又熟知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稅法、公司法、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識的跨領域人才。

2.社會服務中介機構

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都是法務會計應用的重要部門。在這些機構中,活躍著一批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試、考核而具有資產評估、稅務、證券評估等資格的法務會計人員,他們依據各種法定經濟標準和規范,通過檢查、分析、認定之后所出具的報告自然具有法律效應。

3.司法機關及國家審計部門

司法機關的司法會計也是法務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會計在偵查、審理交易糾紛、貪污受賄等經濟案件時,都要涉及被審查單位的會計資料及會計人員。這就要求司法會計人員不僅要精通法律,還要有會計、審計知識才能勝任。國家審計機關和企業內部的審計人員,也應該是既熟知國家、企業內部有關審計的法律,又懂會計、審計的法務會計(審計) 人才。

二、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的現狀分析

我國對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在上世紀末就已經開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實際運用的較少,總體來說還處于起步階段。

(一)法務會計的理論體系和相關法制建設還待完善

目前,我國學者對法務會計的理論已進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們在法務會計的概念、依據、基本假設、范圍、目標、功能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分歧,還沒形成系統、規范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沒有系統完善的理論體系就談不上規范的法務會計準則與制度、程序與方法、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經濟損失確認和度量的標準。這遠遠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經濟司法實踐的要求。在我國,律師制度、合同公證和仲裁制度、注冊會計師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體系,但法務會計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們充分認識。對經濟案件的調查雖然也會吸引有關會計人員參加,或依賴注冊會計師提供的財務報表,但由于參與調查的會計人員通常缺乏法務會計的專門知識和經驗,所獲財務證據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受到較大限制,對經濟損失的估計也可能失當,從而影響到法庭對案件的公正裁決,所以我國法制建設的完善呼喚著法務會計的產生。

(二)現有業務范圍較窄

國際上法務會計的內容很廣,包括企業稅務理算會計、司法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保險賠償責任理算會計等方面,而我國目前只運用在司法會計方面,也就是經濟犯罪領域有關案件的審查,比如一些重大經濟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后,聘請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聯合審查,調查搜集犯罪嫌疑人有關經濟犯罪的事實,并聘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出具司法鑒定報告,為訴訟提供有關證據,而在其他方面還很少涉及。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在對內、對外大量的經濟交往和交易過程中,經濟糾紛的案例顯著增多且不斷復雜化。要妥善解決各種經濟糾紛,離不開對糾紛案件的性質和損失的科學度量。社會各界對法務會計的需求將大大增加,越來越多經濟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將仰賴于法務會計師提供的財務會計證據和會計信息分析。所以,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推動著法務會計的發展。

(三)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和素質參差不齊,后續力量不足

我國目前從事法務會計的人員主要是司法、檢察、律師、審計、財務等有關方面的人員,但大多數檢察官、律師、法官的會計審計知識達不到要求,沒有掌握通過法務會計檢查收集證據的基本技能,也不清楚通過法務會計鑒定應當和可能解決哪些財務會計問題,而相關會計和審計人員又在法律知識和調查技術上有所欠缺,使我國法務會計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取證難和不會應用法務會計技術查處案件所涉及的會計業務情況,難以弄清案件的事實,影響案件的公平判斷。

三、對加強和促進我國法務會計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借鑒國際經驗,推進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和相關制度建設

大力推進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對規范法務會計實務、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會計界和法學界應加強對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比如創辦法務會計期刊,設立法務會計學會,在高校會計專業和法學專業開設法務會計課程,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加強與相關學科的聯系和溝通,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包括法務會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工作程序和方法、執業和職業道德等內容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同時在廣泛征集各界意見的基礎上,著手進行法務會計制度建設,逐步建立起諸如法務會計資格認證制度、法務會計專家認證制度、法務會計訴訟支持制度、法務會計咨詢制度等一套法規制度,使法務會計的開展真正做到有規可循、有章可依。

(二)擴大法務會計的業務內容和服務范圍

有了法律和各項制度的保障,有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就可以逐步擴大法務會計的業務內容和服務范圍。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有選擇的推廣運用司法會計、企業稅務理算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保險賠償責任理算會計等法務會計,這些在我國有一定的應用基礎。服務范圍包括政府和司法機關在反腐敗和經濟案件調查取證時,可依法聘請專門的法務會計人員協助鑒定或出庭作證等等。

(三)加強法務會計的人才培養

法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復合型學科,需要更高層次的人才。一名高素質的法務會計必須精通會計和審計知識,熟悉法律、掌握調查取證技術、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掌握計算機技術,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獨立的敬業精神。同時要加強和規范國際注冊法務會計師的資格考試和認定工作,培養出大批合格的法務會計人員。

四、我國法務會計發展前景展望

(一)法務會計將構成重要的法律支持體系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個人和經濟主體的行為都必須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社會經濟關系的協調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市場經濟是一種經濟關系契約化的經濟,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個人之間的經濟聯系主要是以契約(合同)為紐帶的,合同的履行、契約關系的維系,單純依靠行政協調以及個人和經濟主體的信譽、良心和道德規范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有法律做保證。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個人相互之間的經濟聯系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廣泛,更為頻繁,由經濟聯系而帶來的經濟摩擦和經濟糾紛不可避免;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個人的過失給公司或他人帶來經濟損失也在所難免;在復雜的經濟環境面前,一些利益熏心的人以身試法、發生經濟犯罪行為也是不可能杜絕的。為妥善解決經濟糾紛、客觀度量經濟損失、有效打擊經濟犯罪,從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必須強化法制建設,完善經濟立法、經濟司法及其他支持體系。法務會計就是為適應這一客觀需要應運而生的。它是運用專門的知識,通過深入細致的經營調查和財務會計分析,為度量經濟糾紛、經濟過失和經濟犯罪等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系統、客觀、細致的會計證據,從而使法庭的裁決更為客觀公正,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使經濟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可見,法務會計和律師一樣,將構成重要的法律支持體系。

(二)法務會計師將成為一種受社會歡迎的熱門職業

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范文2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民間借貸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和其它融資方式特別是金融機構的融資相比,其存在著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方便快捷的優勢,較好的契合了中、小企業融資的要求。但不可否認的是,民間借貸如一把雙刃劍,在助推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也蘊藏著巨大風險。由于民間借貸一般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容易引發高利貸、非法集資、暴力催收等刑事犯罪,甚至引發,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為了充分發揮民間借貸融資優勢,更好防范其存在的風險與隱患,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努力規范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行為:

一、加強企業自身管理,增強信用觀念。

目前,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多是以家庭經營、合伙經營等方式發展起來的,許多中小企業沒有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產權單一,企業規模小,經營行為短期化,負債多,積累少,投資規模與市場競爭力不足,抗風險能力低,容易遭到市場淘汰。同時,其內部的財務管理和經營化管理不規范,調查顯示,有近80%的中小企業會計報表不真實或沒有會計報表,財務信息嚴重失實,因而其資信等級不高,銀行對其缺乏足夠的信心,導致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惜貸”。中小企業應進一步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盡可能的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企業管理,建立起高效的內部治理機制;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時調整企業的經營方向,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將企業的資金投向回報率、發展前景好的“朝陽”產業鏈;應規范自身的借貸行為,著力提高自身的信用意識,進一步加強自身的信用體系建設。

二、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改善中小企業的貸款環境。

1、以政府為主體,建立多元化信用擔保體系。由于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在經營透明度和抵押條件上的差別,加之中小企業存在規模小、財務管理透明度差等缺點,造成中小企業相對于大企業而言信用水平相對較低,商業金融機構通常更愿意為大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此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就顯得猶為重要?!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二、十三條明確指出,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各級政府應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的多元化信用擔保體系。由各級政府財政出資,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擔保機構,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同時建立互擔保機構,由中小企業自愿組成,聯合出資,發揮聯保互保的作用,通過互擔保組織內部的相互監督,提高監督的效能,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2、進一步改革國有銀行經營機制,幫助企業從正規渠道融資。對于廣大的中小企業來說,銀行信貸融資始終是中小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金融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努力提高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水平。在堅持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下,適時對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符合產業升級政策的企業加大信貸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資金需求。應進一步修改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建立一套針對成長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估體系。應把企業的行業發展、成長預期、管理團隊、科技優勢作為評估的主要因素,并以量化指標體現出來,再結合企業財務狀況,綜合評估企業的貸款條件,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

3、合理引導規范民間借貸,允許企業間進行金融互助。鑒于目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以規范、保護正常的企業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進一步放寬企業間的合法的金融互助。雖然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企業間的相互拆借是一種非法行為,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企業間資金的相互融通不但有利于發揮企業閑置資金的市場價值,而且能夠有效的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對其應宜“疏”不宜“堵”的原則,通過合法的金融創新,有效發揮其融資的優勢。如委托貸款和信托貸款等融資方式(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信托貸款是指信托機構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資金對自行審定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這樣,使得在較好的規避企業間非法拆借的同時,盡可能的充分發揮企業間融資方便、快捷、高效的優勢。

三、強化能動司法的理念,依法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機關應將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作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切入點,通過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糾紛健康有序發展。

1、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的案件,依法嚴厲打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時處理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切實維護金融秩序。注重防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社會影響大、涉及面廣的財產犯罪,在辦案中嚴格區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做到打擊犯罪與保護合法融資并重。對于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它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對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及時與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積極配合作好相關預案工作,切實防范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2、依法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同時注重把握國家經濟政策精神,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對于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但仍在正常經營的中、小企業借款人,在不損害出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靈活適用訴訟保全措施,盡量使其度過暫時的債務危機。在處理因民間借貸糾紛而引發的企業破產案件時,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經濟轉型要求的負債中、小企業,只要其具有挽救價值,就積極促使其適用重整、和解程序,盡快實現企業重生。

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范文3

一、深化認識,統一思想。組織干部認真學習市情、區情和上級有關工作部署及要求,要求全院干警結合本區實際,立足檢察職能,堅持服務大局、執法為民,為促進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和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二、加強法律宣傳,營造法治環境。深入項目建設現場,通過張貼宣傳標語、懸掛警示掛圖、播放法律宣傳錄音、設立法律咨詢服務站等形式,幫助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增強項目投資建設管理者和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廉潔自律意識,積極為項目建設單位依法經營、有效管理提供法律政策咨詢服務。

三、開展“工程優質、干部優秀”活動,做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針對項目招投標、材料采購、資金拔付、工程驗收等環節,強化預防措施,同步跟蹤監督,切實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發生。

四、依法查辦職務犯罪,營造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對查辦項目建設過程中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以及、等職務犯罪案件作出專門部署,提出對此類案件實行“四優先”,即:優先立案、優先捕訴、優先挽損、優先幫助整章建制。

五、切加強訴訟監督,維護合法權益。加大刑事訴訟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審判監督和刑罰執行監督力度,著力解決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司法腐敗問題,為項目建設創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環境。

六、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四劃清”。即:劃清違規違紀與違法犯罪的界限,工作失誤和瀆職犯罪的界限,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人情往來與行賄受賄的界限,切實做到懲治破壞項目建設的犯罪者、保護無辜者、支持投資創業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誤者。

七、改進執法方式,做到“兩個不輕易、兩不準”。不輕易對大項目經營者和技術骨干采取強制措施;不輕易凍結、查封項目建設方面的賬戶、賬冊和資金;不準發表有損項目建設投資者聲譽的報道;不準侵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八、規范執法行為,做到“六嚴禁”,即:嚴禁越權辦案;嚴禁隨意凍結、截留、挪用暫扣大項目建設款物;嚴禁亂拉贊助;嚴禁吃拿卡要;嚴禁要求企業以優惠條件同與自己有關系的人做生意,嚴禁在項目建設實體中兼職或掛名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九、提供全程服務,開通綠色通道。開通網上舉報和電話自動答錄系統,全天候受理大項目建設方面的舉報事宜;開通項目投資的綠色通道,隨時隨地受理項目投資方面的舉報投訴,隨時隨地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開通服務大項目建設快捷通道,選派干警積極與項目投資辦公室對接,提供法律援助,做到一般問題當天答復,需要查辦的優先受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范文4

[關鍵詞]非法集資;民間借貸;專業審查程序;刑民交叉;衡平

多年來,我國在行政與司法領域對非法集資一直予以嚴厲遏制,但民間集資活動卻仍呈增長態勢,近年來隨著民間金融的崛起更是日趨規?;?,個別地區甚至出現危機化傾向。民間借貸糾紛與非法集資案件的數量均呈現明顯上升趨勢。近年來個別地區涉眾型民間債務違約事件的集中爆發給司法處理帶來相當大的壓力。實務處理上的困境凸顯了理論準備的不足與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非法集資之所以難以控制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法規對正規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的界限沒有明確,需要在當前金融轉型的背景下重新加以審視,其核心可歸結為兩個界限性問題:(1)對一宗特定的涉眾型債務,非法集資或民間借貸的界分準則,我們稱之為性質邊界問題。這個性質邊界本應是行政違法認定與合法民間借貸之間的邊界,但由于現行相關刑事司法解釋規定人罪的數量化門檻相當低,多數進入刑事處理,也可近似視為刑民分野。(2)對于一宗總體上業已確定進入刑事程序的涉眾型債務,并不一定在其融資歷史上所涉的全部債務都是非法集資,需要在總體定性的基礎上從內部對所涉具體個別債務界分刑事處理的范圍。因為涉眾型債務危機的形成有一個自然的時序發展過程,往往前期可能是正常的借貸,逐漸出現局部違約,再進而演變成全面性清償危機,直至被定性為非法集資。在總體定性基礎上再從內部界分性質范圍并予以相關的刑民處置。我們稱之為內部邊界或內部處分問題。

這兩個界限在當前涉眾型民間債務違約事件處置上具有牽一發動全身的中樞效應,都牽涉到刑事處理的門檻問題。刑事處理的門檻過低,會客觀上壓抑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空間,加劇金融抑制。但刑事處理的門檻過高,也會造成對非法金融打擊不力,金融秩序紊亂。

一、實踐中非法集資的認定取向

考察當前我國非法集資的司法處理,實踐中存在著三個比較明顯的取向性特征,即追隨行政取向、表象化取向和結果取向。這三個取向直接投射出現行規范在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界分上巨大的制度張力。

(一)追隨行政取向

我國對非法集資行為的司法把握一直存在著鮮明的追隨行政取向印記。以前把握非法集資的一個重要前提是“未經有權機關批準”,2010年11月22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將之改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睆摹拔唇浥鷾省钡健斑`反金融法規”已經體現了金融多元化和金融深化實踐進程對司法的沖擊,卻沒有真正改變行政取向的本質。我國正處于深刻的金融轉型過程中,對民間金融、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模式的認識也將不斷深化,導致行政層面對非法集資的認識勢必會是一個快速變化的過程。未來金融的發展不僅審批標準無法約束,金融法規規制也可能常常滯后于實踐進程。追隨行政取向的刑事規制將不僅反映為司法實踐中諸多困擾,也將越來越背離實際的社會經濟進程。

(二)表象化取向

在我國,《刑法》并沒有直接使用“非法集資罪”作為一個規范的罪名,但“非法集資”這個詞卻一直被廣泛應用于行政機關與司法系統的文件中。實際上,“非法集資”應該是一類罪的總稱,司法實踐中經常用來處理非法集資活動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督忉尅吩诖嘶A上進行了擴展,將“承諾給付回報”納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要件中,再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基金份額的非法經營罪、明知非法集資虛假廣告納入非法集資犯罪體系?!督忉尅穼嶋H上就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為非法集資活動的基礎性罪名,其余罪名則為非法集資活動的特殊罪名。這樣,擴充后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入罪要件就具有相當重要的邊界意義。

《解釋》第一條定義《刑法》176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并以聯立的方式規定了四個核心構成要件,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同時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蹦壳霸谒痉▽嵺`中,對這些構成要件在具體比照認定上存在相當的爭議。

(三)結果取向

界分標準的模糊化和表象化投射到司法處理層面,出現了背離公認法律準則的結果先導的實用主義取向,盡管暫時會起作用,但長遠來看司法失范反而會更加劇民間金融領域的投機和道德風險。當前在辦理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存在一種現象,即司法措施以集資者的成敗為標準,而不是以非法集資犯罪的核心法律特征為標準進行嚴謹的甄別。一般而言,對于成功的集資者,只要其沒有產生嚴重后果,就不予刑事追訴;對失敗的集資者,造成了群體性借貸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的穩定,就予以刑事懲處。這是一種典型的“成者英雄敗者寇”的理念。如果執法上也迎合社會通行的“以結果論英雄”的思維,將會明顯助長投機和道德風險。

二、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實質界分

以實踐中的三個取向所引發的混淆與困惑為鑒,有必要深入到金融的實質層面去把握法律規制的真正目的,厘定實質邊界。前已述及,《解釋》實際上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為非法集資活動的基礎性罪名,該罪對于界分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具有邊界意義。我們就從探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實質內核人手。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性內核:實質地使用金融工具

存款的本質是一種以未來還本付息為內容的銀行信用工具。在西方經濟學中,“信用”被解釋為“一種交易媒介”。以信用為媒介進行的交易是基于對交易對方未來支付能力與意愿的信任,它有別于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易。存款既然屬于銀行信用范疇,其理應具有銀行的間接融資性質和信用創造性質。

從法律用語的高度嚴謹性出發,《刑法》第176條在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名下使用“存款”二字應是止于其公認的金融學原義。

一是存款本質內涵應止于“允諾還本付息”,即使“變相”也只是指吸收方式上的多樣化,“允諾”上仍然不應當脫離“還本付息”的特征。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頒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固守了這一理解,規定“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钡渌嚓P行政規范和司法解釋都把承諾的內容擴張到了“承諾給付回報”的內容,即不限于還本付息的固定收益。

二是存款本質內涵應止于“銀行信用”范疇。銀行是專業的融資中介,從事間接融資,即融入資金的目的并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與“借款”一詞不同,銀行業是嚴格區分“存款”(信用業務)與“其他借入款”(非信用業務)的。因此,將融人資金直接投入生產經營是不符合“存款”的間接融資內涵與信用創造內涵的。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相繼聯合會簽的《關于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四條規定“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因經營虧損或者資金周轉困難而未能及時兌付本息引發糾紛的,一般可不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處理。但對于其中后果嚴重,影響到社會穩定的,應當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處理?!钡督忉尅凡⒉徽J同這一理解,只要符合司法解釋第一條的四個條件的集資行為,均可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盡管該解釋第三條同時也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钡胱锱c不入罪的觀念在法律上顯然是一種實質性的差異。

《解釋》偏離“存款”的固有內涵,通過在“還本付息”后添加“承諾給付回報”并在第二條羅列行為形式的方式來擴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增加該罪的調適面,是超越其本來作為金融范疇的眾允邊際的擴張性解釋,漫無邊際地擴大解釋幾乎等于無邊界,易在實務中造成混淆。筆者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能充當非法集資一類罪的基礎罪名,其中的“存款”概念應當作為“金融工具”的典型代表來理解才具有相當的邏輯合理性。集資的具體形式表象可以是買賣,也可以是房地產銷售,甚或至于一切表象合法的交易形式,但只要內在實質地“運用金融工具”的,就可歸屬于金融行為。這樣看來,羅列的方法并不可取,因為難以窮盡。反之,如果脫離“使用金融工具”這一實質約束條件而只是停留在行為形式層面去把握,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作為“口袋罪”充當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邊界則在法律邏輯上是不嚴謹的,在實務中易造成混淆,不少學者都曾提出質疑與批評。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社會性內核:具有抽象的外部性

《解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社會性要件作了“公開宣傳”與“不特定對象”的具體化要求,但具體化反而帶來實務中的大量爭議,于是就引發司法系統的進一步指導意見試圖統一。筆者認為,實際上,社會性問題的理解和判斷應該抽象化而不是具體化,對此,結合經濟學上的外部性理論來理解則更為清晰明確。所謂外部性,按照蘭德爾的定義,是指“當一個行動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決策者的考慮范圍內的時候所產生的一些低效率現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給予,或某些成本被強加給沒有參加這一決策的人?!苯鹑诘母叨刃庞没匦詻Q定了系統化、網絡化和傳染性的風險,金融行為的“多米諾骨牌”效應是眾所周知的。外部性風險的原理說明了集資的社會性不僅僅取決于集資對象的特定還是不特定,也不取決于直接集資人數的多寡,而是取決于集資主體社會網絡的擴散延伸程度,判斷集資的社會性應著力于從一個集資系統的外部性伸張的社會網絡的規模,社會性的判斷應當是總體上的,抽象化的,而不是拘泥于表象。吳英案件雖然直接集資對象只有11人,但其聯系的社會網絡非常廣闊,其中的最大集資對象林衛平是經營規模較大的社會融資中介,聯系著龐大的資金供應下線,而且吳英在當地影響甚大,其崩潰的外部性和宣示效應無疑是巨大的,其具備法律要求的社會性應當是明顯的,具體化不特定對象反而容易產生爭議。

(三)建構“擾亂金融秩序”的專業審查替代數量化入罪

在明確非法集資行為金融性與社會性實質的基礎上,界分非法集資與合法民間借貸的關鍵就在于衡定如何入罪的刑事門檻問題。(1)由于長期的銀行業集中思維的支配,金融從業審批上的門檻之高是眾所周知,民間集資行為違法認定的門檻則很低,行政規范規定“凡未經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集資活動,均為亂集資?!保?)刑事處理則是采用追隨行政的導向,以“未經有權機關審批”或“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為前提,相應導致了低門檻;(3)刑事人罪標準目前采取數量化標準,且規定的數量標準較低。這樣非法集資犯罪與合法的民間借貸之間的敞口于是非常狹窄,一方面助長了金融業的集中與壟斷,另一方面也導致大量地動用刑法資源遏制“非法集資”。這樣,剛性規制的傾向十分明顯,可以說是我們多年來對非法集資治理存在“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現象的重要制度根源。

值得注意的是,自1997年《刑法》設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來,《刑法》第176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未規定以數額較大為要件,而是以“擾亂金融秩序’為要件。筆者認為,《刑法》此規定具有相當的科學性,把握了集資作為金融行為的入罪實質——行為產生金融風險并足以危及金融安全與秩序,實際上這也正是界分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實質基準?!督忉尅贰皵U充”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作為基礎罪名,納入了超越“存款”內涵的其他集資形式,卻對“擾亂金融秩序”這一法定要件如何認定不作規定,僅在第三條規定了從數額、人數、損失方面入罪的數量化基準。雖然我們在實際處理集資類案件時不能不考慮集資的數額等數量化基準,但是數量化也意味著簡單化和表面化,尤其是在將各種不同的非典型形式的集資納入該罪時,同樣數量的集資對金融秩序的沖擊和擾亂程度可能差別相當大。筆者建議,強化“擾亂金融秩序”這一法定要件,應當由金融監管部門出具專業審查意見,目前可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鑒定意見進入法庭審理(今后訴訟法可配置專業審查程序),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各方可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被告方也應當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法院則在各方意見充分交鋒的基礎上綜合各方意見作出最終決定。為“擾亂金融秩序”的實質認定設置程序保障,是確保各方申辯權的需要,也是刑事處理準確性的重要保證。

三、以衡平原則統合刑民處分

處理一宗總體上確定進入刑事處理的涉眾型債務事件,司法實務上核心難題在于要應對隨后面臨的程序處理上的刑民交叉。而總體定性方面一旦在刑事程序上強化了對“擾亂金融秩序”法定要件的論證,無實質金融風險的集資案件就排除了刑民交叉的形成,這就首先充分保證了刑民沖突只在風險越界的特殊情形下發生,我們就可以有針對地考慮特殊情形下特殊的利益結構尋求特別的處置原則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固有法律規范的擾動。

(一)刑民處分的統合一衡平原則

一旦確定進入刑事處理,立即給此宗債務的諸關聯人之間利益格局和法律地位帶來深刻的變化,從本來諸關聯人分別共同指向債務人的利益訴求變成了關聯人互相之間的利益糾葛。而眾多關聯人所處的程序進程不同,利益訴求也不同。一是形成各關聯人之間利益交錯勾連的平面利益格局;二是化生出全體關聯人的集體利益;三是由于非法集資的外部性又牽扯到社會利益的問題,這就發育成一個特殊的平面多層多維的利益構造。我們原有的法律規范通常是在考慮簡單利益沖突的基礎上建構,顯然難以適應多維的利益沖突格局。目前我國沒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對于刑民交叉問題法律處分上的零星規定又缺乏詳盡統一的規范,法律、司法解釋的很多規定互相矛盾,令人無所適從。如果拘泥于當前規定作為根據去尋求刑民處分問題的解決方案,結果可能是無解,甚至造成更大的混亂。為適應這一特殊的利益構造,我們必須另尋它途。

非法集資被立案后關聯人之間的利益格局是基于自身的處境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一個復雜的博弈過程,要在多元利益性質交叉混同的問題上找到破解之道,首先要找到多元多維問題的共同聯結點或均衡點,也就是相當于將眾多性質不同的約束條件聯立來尋求方程的均衡解。但遺憾的是不存在這樣的均衡解,原因在于經濟學上的“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B·Holmstrom,1982)。該理論證明了“納什平衡”(Nash Equilihrium)和“帕累托最優”(Pareto OotimaJlty)不可能同時實現的。因此,要解決刑民交叉問題,首先要在多元利益格局中尋求利益之間的價值排序。價值排序投射到法律上就是利益衡平的方法。什么是衡平?亨利·梅因在其不朽的著作《古代法》中給衡平下定義為“一套法律原則,以其固有的優越性取代舊的法律?!庇⒚婪▏业暮馄椒ㄓ衅溆凭玫臍v史,我們可以引用衡平法一些固有原則來應對刑民處分中出現的具體法律問題。衡平的精髓在于價值衡量基礎上的超越。筆者認為,在這個場合司法處理的功能應該著眼于全局、著力于衡平。從目前局部地區的民間金融危機的實踐看來,有助于遏止整個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是司法處分上的首要考量,這是此類問題處理上最大的衡平考量,因為風險外溢帶來的整體社會信用收縮是最大的威脅和最大的損失。因此,在刑民處分上首先要考慮安定的價值,就是司法要給社會民眾和關聯人整體提供一個穩定的預期,防止關聯人因為迷茫的等待而致恐慌蔓延。這方面宣示一個確定刑事保護期間是必要的。其次,要考慮公平的價值,司法在完成其對犯罪懲罰的基礎上,應當給關聯各方提供利益訴求充分表達的空間和利益在實體上的公平厘定。

(二)程序上的衡平——刑事保護期間

首先遇到的問題是程序問題,即當進入刑事程序后,債權人選擇民事途徑向法院,法院如何處理?目前多數法院參照1998年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若干規定》”)處理,但實踐中據此操作問題不少。該規定第1條從原則上規定了糾紛與犯罪應分開審理,且在第10條強調,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但第11條卻又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由于不同法律事實、同一法律關系難以界定,許多法院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都簡單適用《若干規定》第11條,裁定駁回,并全案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因此有學者建議將第11條“裁定駁回”的內容刪去,或者對其進行改造,強調由法院移交犯罪線索,實體部分視情況繼續審理或中止審理。但對于涉及金融債權案件,則多傾向于認為銀行是合法的針對不特定客戶開展金融業務,對抵押借款的流向只要盡到相應的審核責任即可,即使債務人被刑事立案,公安要求移送,法院也拒絕移送。如此不一的司法處理,甚至刑民處理職能部門也產生嚴重的分歧,證明試圖逐一界分具體的個別債務的刑民性質是困難而極端低效的,更關鍵的是難以為當事人提供一個穩定的預期。

對這個問題,筆者的看法是,一個合理的時間界限是必要的。如果一旦被定性為刑事,法院全部不受理,則從市場總體效應上看會引起恐慌蔓延,這是最危險的。非法集資犯罪雖然與破產有著性質上的區別,但非法集資被立案后關聯人之間的利益格局卻與被宣告破產后的利益格局非常近似,因此,我們是可援引破產保護上的一些制度作為借鑒的。破產法上一個重要制度是在破產程序開始前一段時間,破產人的財產轉移或交易受到限制,這在美國叫“破產前轉移”,在法國叫“懷疑期間”。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1條一34條也設置有類似制度。這些制度的本質在于防止危機中的債務人或者關聯人的突擊性財產讓渡或轉移等具有高度道德風險的行為,對于非法集資危機中的債務人也同樣具備這樣的危險行為。要確定一個合理的保護期作為,防止債務人惡意處分財產,也給這個期間的債權人提供刑事保護,否定這個期間法律行為的效力。

刑事保護期間的財產易,不論有無擔保,有無設置抵押,也不論對象(包括金融機構),都強制進入刑事處理領域,法院對發生在刑事保護期間的財產易和民間借貸糾紛一律不受理,已受理的駁回,移交刑事處理。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判斷是否屬于保護期內不是以借條落款的時間,而是以債權人將借款支付到債務人的實際到款日為準。交易發生在此期間時點以前的債權人則可以自主決定報案進入刑事處理或選擇進行民事訴訟。刑事保護期間的設置解決了很多實務中的難題,為我們的范圍界分提供了一個合理化的界分基準,為所有的利益相關人提供了一個合理預期。刑事保護期間的設置也符合“時間上在先的衡平法上的權利居上”與“衡平法就是平等”的核心格言,因為統一的時間基準體現了平等的精神。我們認為,涉眾型債務危機的形成有一個自然的時序發展過程,往往前期可能是正常的借貸,逐漸出現局部違約,再進而演變成全面性清償危機,直至被定性為非法集資。如果單以事后被認定為集資犯罪,就前面一切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顯然是不合理的,最終會壓抑民間融資;而我們也無法精確逐一調查每一筆債務是合法的民間借貸還是與非法集資相關,這可能造成增加司法資源的耗費;而對每一宗集資具體分析出范圍的界分點,實際上不準確也不必要。在經驗與統計分析的基礎上,由相關司法解釋或法規給出一個合適的期限分界點是比較有效率的辦法,即使不可能太精確,但總體的衡平比局部的精確更重要。確定保護期間,不僅使原來機械的所謂“先刑后民”原則更有靈活性,在民間融資領域也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使得人們警惕“接最后一棒”的防范意識大為加強。

(三)財物處分上的衡平——過失相抵

目前對涉眾型民間債務刑事判決后的財物處分上并無系統化的規范。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2條,(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度舾梢幎ā返?條則規定當事人可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當前實務處理中具體做法不一。一些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刑事判決通常會表述涉案被害人及相應的集資款本金數額,但不在判決上明確分配方案,操作中以被告人被扣押財產變現加上被告人及家屬退賠后按本金比例直接分配。也有法院在刑事判決后鼓勵受害人另行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法院刑事判決后,刑事受害人應基于因違法而無效的合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財產或損害賠償。之所以必須另行民事訴訟,是因為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下一些情形應當考慮過失相抵來衡平。(1)信息均衡者或共同利益者。主要是被告人的直系親屬,因為他們和被告人之間有著共同的利益,平時往來嚴密,甚至于還居住在一起,對被告人非法集資的信息幾乎完全對稱,而民法上知情者一般作惡意認定,衡平法則表述為“援引衡平法的人,自己必須清白?!边@些人應該后位受償或大幅度抵減其數額。(2)高利貸已得償者。因為高利貸者在前期利息獲取上已多于一般的債權人,應抵減其前期不法得利部分或視情形核減。(3)為非法集資提供便利或協助者(包括擔保追償者)。此類人對非法集資活動具有推波助瀾的作用,應具有明顯的過錯,雖然其也因為非法集資受到損失,但應考慮其過錯核減其受償數額。對于擔保追償者,一旦加入刑事程序,其即相當于承認前擔保行為無效,可參照《擔保法》第8條減少其受償額度。

然后,對刑事受害人的民事審理終結和與原非保護期選擇民事途徑的債權人已決判決一起作為執行依據交執行部門統一按照法定程序分配。受害人可以就刑事扣押的現存財產和被告人及家屬退賠額得到分配,但選擇民事訴訟的非保護期債權人原債務的基礎合同經法院判為有效,但因為非刑事受害人不能參與刑事程序中家屬退賠款的分配(對非保護期債權人的選擇權設置雖然在最后分配上造成一些差異,但保護期的設置避免了發案時的迷茫與恐慌蔓延)。在財物處理上堅持被害人仍應當通過民事訴訟認定以及交由執行部門依法定程序分配,同時保障了實體上受害人過失的公平抵減以及程序上對第三人和案外人主張及異議的程序空間,體現了衡平原則保護整體利益的精神內核。

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范文5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維護憲法和法律正確統一實施的重要職責。檢察機關能否踐行為民宗旨,能否堅持務實作風,能否保持清廉本色,關系到執法公信力的提高,關系到司法公正的維護,關系到社會和諧的實現,關系到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的鞏固。開展為民務實清廉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密切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既是人民群眾的呼聲,也是進一步做好檢察工作的需要。按照上級院要求,最近一段時間,我院班子成員分別深入有關鎮、村、社區及行政、事企業單位,走進群眾,采取座談、征求意見等方式,對檢察機關如何開展好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做了一些調查與思考。

一、近年來__院在貫徹黨群眾路線工作中的具體做法

如何堅持檢察機關的人民性,使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科學發展,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提高檢察干警群眾工作能力是檢察工作機制創新的重大課題。近年來,我院始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貫徹黨的群眾路線作為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一項基礎工程來抓,把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做好檢察工作的結合點和切入點,認真履行職能,堅持科學發展,服務人民群眾、化解社會矛盾,優化司法環境。

(一)公開承諾,關注民生。向社會公布__檢察院服務群眾的“六項承諾”,即: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活動,確保社會和諧穩定,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健全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緊緊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工作大局,加大查辦職務犯罪的工作力度,依法嚴懲各類職務犯罪,特別是危害民生的職務犯罪;強化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確保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有效地保障;開展“陽光檢務”活動,對檢察機關辦理的各類案件(法律規定的除外),保證做到程序公開、透明;堅持檢察長接待日制度,檢察長接待群眾來訪每月不少于1次,對接訪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反饋;加強檢務督察,對群眾舉報檢察干警的違法違紀線索,快速查辦,嚴肅處理。全體干警結合崗位責任分別寫了執法為民承諾書,采取印發宣傳材料、利用網站、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二)深入調研,掌握民情。建立了黨組成員聯鎮工作制度,7名黨組成員各聯系一個重點鎮,定期深入基層了解情況,對影響農村發展和穩定的因素進行調研,體察農情,掌握農村所需所求。開展涉農專項分析。對近年來本院受理控告、申訴情況,進行統計研究,針對反映的苗頭性、普遍性問題,分析形勢,找準癥結,為解決存在問題,提供信息資料和處理依據,不斷提高處理涉農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努力將各類涉農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組織相關科室和調研骨干對村官職務犯罪、農村婦女犯罪、留守學生犯罪以及民間糾紛日益增多等現象進行調研,有效地指導涉農檢察工作開展。黨組書記、檢察長孫自清撰寫的《服務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和諧》、《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美好__建設》,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長陳猛撰寫的《如何應對新刑訴法對反貪工作帶來的挑戰》等理論文章被中省有關報刊刊登交流。

(三)發揮職能,平息民怨。從治本入手,嚴查涉農職務犯罪。凡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不推不拖,件件受理,案案調查,做到犯罪線索優先查,大案要案集中力量查,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懲處。集中查處了一批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土地征用、扶貧開發等惠民工程領域發生的基層干部的職務犯罪案件。抽調專人深入到鎮村、社區,挖掘瀆職犯罪線索,依法查處基層干部犯罪,有效維護了農業資源 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先后查處了白柳鎮白柳社區黨支部書記李某某、社區主任梁某、__縣國土局土地儲蓄中心股長王某、白柳鎮主任科員張某某、__縣國土局土地儲蓄中心會計李某等6人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征地拆遷補償款的方式貪污公款11余萬元案等,嚴厲打擊了涉農職務犯罪,維護了農村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對于不構成犯罪的案件,經過初查,屬于違紀問題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發出檢察建議,督促整改。屬于檢舉失實的,向農民講清楚,解除懷疑,消除誤解。與此同時,結合辦案幫助村委會、社區建立村務公開制度,讓農民了解財政收支情況,便于群眾監督,改善干群關系。在嚴厲查辦農村職務犯罪案件的同時,對農村專項資金實施有效監督,確保國家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落到實處,增強村民對基層干部的信任感,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有序發展。

(四)服務基層,方便民眾。利用檢務公開宣傳日、舉報宣傳周、“走千家、訪萬戶、送法律、送服務”、“法律六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等活動,深入基層舉辦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與咨詢活動。在顯要地段設立檢民聯系箱,公布聯系電話,宣傳檢察職能,將受案范圍、舉報途徑、聯系方式等公布于民,方便群眾隨時咨詢。堅持檢察長巡回接待制度,開展每月一次的檢察長深入鎮村、社區接訪活動。接訪中現場受理群眾控告、申訴和舉報,為民排憂解難,對接待活動中群眾要求解決的問題,能當場解決的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給來訪群眾明確答復期限,促進矛盾及時、有效解決。去年接待群眾來信來訪113件次,其中檢察長接待來訪24件次。對涉檢上訪案件由控告申訴檢察科進行逐一排查,將群體訪和越級訪作為重中之重,摸清非正常訪案件情況,做到心中有數。落實領導包案,班子成員每月輪流接訪、親自處理、親自包案,落實具體責任人、限期辦結、督察到底,做到包接待、包處理、包息訴。對每一時期的重信重訪、重點信息及動態及時報告上級業務部門和縣政法委,并按規定定期報送有關材料。實行息訴回訪制度,對涉檢上訪息訴案件進行回訪,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解決他們的生產、生活。

(五)化解矛盾,理順民心。在依法快捕快訴,穩、準、快地打擊影響農村安全穩定犯罪的同時,摒棄就案辦案、就事論事的單純業務觀點和機械做法,慎重辦理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不枉不縱打擊犯罪。圍繞建設平安__目標,充分發揮批捕、職能作用,對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殺人、傷害、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和盜竊、搶奪等多發財犯罪,堅持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加班加點快捕快訴,從重從快嚴厲打擊了“6.02 ”搶劫黃金案案犯張某、楊某,盜竊系列摩托車案案犯姬某等一批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保持了對嚴重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結合新農村建設,嚴懲危害農村穩定、侵犯農民利益的多發性犯罪,以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共批準逮捕此類案件69件106人,47件84人。正確執行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從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的角度促進刑事和解,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對民間發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且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對未成年人案件,以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和交通肇事犯罪為主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鄰里糾紛引發的無預謀傷害案件及被害人存有過錯的部分重傷案件等,在審查逮捕、環節,依法不批捕、不,減少社會矛盾。對農村房屋拆遷、新建等引發的民間糾紛,注意政策策略,以雙方當事人意見自治為原則,通過釋法說理、調節疏導,積極促成雙方和解,促使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力爭實現案結事了,有效調和利益沖突與矛盾,最大限度維護農民訴訟當事人合法權利。對農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提審、訊問中做到“三個問清”“四個注意”,即問清家庭概況,有無需要撫養、照顧人員。問清生活情況,有無正常經濟生活來源。問清身體狀況,有無重大疾病,對適齡女性犯罪嫌疑人,問清是否懷孕及子女安排情況等,并根據具體情況,盡力解決其生活困難。對被害人,積極做好權利、義務告知工作,努力為其挽回經濟損失,幫助追回贓款,同時全面推行不公開聽證、對被害人抗訴申訴不支持的實行說理書面答復等,對被害人的心理進行疏導,化解其不滿情緒。

(六)保駕護航,貼近民意。對執法行為的關鍵部位、部門和薄弱環節制定了統一的工作標準,如《案件監督管理工作規定》、《案件質量考核辦法》、《案件監督管理工作細則》等多項制度,并成立案管中心定期督查,使每一個執法環節都處在嚴密的制度規范之下,樹立檢察干警為民執法、為民辦實事的良好形象。實行網上辦案和網上監督工作模式,實現辦案的信息化、透明化、公正化,使為民辦實事的工作與效果全方位地呈現在人民群眾面前。堅持案件回訪,掌握涉案單位、涉案被害人等對案件承辦人在辦案過程中遵章守紀、廉潔自律情況的反映,督促整改,保障檢察機關為民執法、為民辦實事的程序性、規范性、合法性。建立涉農案件快速辦理通道,對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坑農害農等案件,及時審查、優先辦理,確定專人督辦、催辦,杜絕超期限問題的發生。對涉農案件和糾紛,實行繁簡分流,分類處理,專人承辦,同時與公安、法院密切配合,推行簡易案件流程提速、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等工作,節省司法資源,加快辦案節奏,提高辦案效率。三是深入開展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解民憂、解民怨、解民困“三問三解”活動。從干警思想深處解決“權從何來”、“為誰執法”、“為誰服務”問題入手,促進干警思想上為民利民、工作上惠民富民、作風上親民愛民。石門鎮付家莊村是我院扶貧包幫聯系村,我們將57名干警分別確定35戶貧困戶實行二對一、一對一包幫,摸清底子,建立臺賬,制定扶貧計劃,落實包幫措施,限期脫貧致富。采取干警輪流蹲點方式,深入農戶同吃同住同 勞動。院領導帶領干警深入村組、農戶,詳細了解群眾的生產情況和生活狀況。針對付家莊村主導產業建設、通組公路建設、農電網改造、村委會活動室建設、危房戶安置、人畜飲水工程等問題,制定幫扶計劃,明確幫扶重點,細化具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立項決解。將該村一精神病患送往縣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協調3戶貧困戶申報大病救助,1名接受白內障免費治療術,1名貧困大學生接受省慈善機構的救助。

二、在貫徹群眾路線工作中存在的有關問題

在檢察工作實踐中,由于受體制、機制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貫徹黨的群眾路線還存在以下薄弱環節:

一是思想認識不足,部分檢察業務在服務民生上較為薄弱,缺乏主動性。有的干警思想上存在模糊認識,認為檢察機關不是包醫百病的救世主,導致對涉及民生問題案件監督意識不強,監督水平不高,監督手段不多,監督力度不夠,嚴重制約了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職務犯罪查辦工作與上級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待還有差距,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是宣傳力度不夠,社會對檢察工作性質、職能知曉率不高。群眾一般認為檢察機關只是一個依法代表國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公訴機關,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職能缺乏認識和了解。重打擊輕保護,使檢察機關的宣傳大多集中在刑事檢察業務上,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宣傳力度不夠。當前,各種經濟利益紛爭矛盾凸現,人民群眾對司法不公反映強烈,但部分群眾既不知道還有檢察院這條救濟途徑,申訴群眾不懂得通過檢察院這個途徑進行維權,造成案源少,不利于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三是法律不夠完善,制約了檢察機關對涉及民生案件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法律的規定過于簡單和原則,比如在民行檢察工作方面,民事訴訟法總則規定了廣泛的檢察監督權力,而分則僅規定了單一的抗訴監督手段,而且缺少必要、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規范,對監督范圍、抗訴期限等法律均未作出規定,檢察院從接受群眾申訴到立案審查,直至向法院提出抗訴,經歷時間過長,監督的效果沒有達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期望。對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案件法院必須依法再審,但對一些事實清楚的案件,檢察機關如果采取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進行監督,既可以提高辦案效率,也可以節省司法資源。然而,法律對于檢察建議卻缺乏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的規定。法律的不完善制約了檢察機關行使法定監督職責。

四是隊伍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主要表現為:一是在思想認識上淡化群眾路線。少數干警沒有擺正同人民群眾的關系,沒有解決好“我是誰”的問題,宗旨意識不強,群眾觀念淡薄;對脫離群眾的危險性沒有清醒的認識,警惕性不夠;不重視做群眾工作,群眾路線只是停留在口頭上,沒有在實際工作中加以貫徹。二是在工作指導上弱化群眾路線。不從群眾需要出發,不考慮群眾的感受,不注重調查研究。重業績,重效益,只看辦案數量、經濟效益,不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三是在作風上脫離群眾路線。少數干警作風不實,缺乏腳踏實地和埋頭苦干的精神;執法不規范、不文明,有特權思想、霸道作風。四是在感情上背離群眾路線。對群眾的感情淡漠,漠視群眾訴求;做群眾工作沒有激情,割裂了黨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

三、貫徹執行黨的群眾路線的建議及對策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永恒主題和執法辦案的最高價值追求,也是檢察機關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的基本價值取向。只有關注民生,走近群眾,充分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智慧和力量,才能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職能作用,完成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使命,使檢察工作永遠立于不敗之地,促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沿著法制的軌道健康發展。

(一)認真履行職能,關注人民群眾。

一是以打擊各類刑事犯罪為重點,努力維護社會穩定。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穩定意識,保增長、保穩定、保民生。緊緊圍繞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圍繞與民生息息相關的社會問題,進一步突出打擊重點,加大對涉及民生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嚴重暴力犯罪、多發財犯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犯罪,努力維護社會穩定。積極參與整頓與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確保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二是以查辦和預防涉及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為著力點,切實維護民生。深入開展查辦民生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開展查辦涉農職務犯罪專項行動,保障國家支農強農惠農政策的有效落實;特別要突出查辦涉案金額大、涉案范圍廣、涉案人員多的大案要案,深挖窩案串案。特別要注重查辦發生在基層或者案值不大但人民群眾高度關注、反映強烈、影響惡劣的職務犯罪,堅持大案要查,小案也要查,老虎、蒼蠅一起打,有效震懾和遏制危害民生的職務犯罪。結合辦案,加強對典型案例發案原因、特點和職務犯罪行業、領域犯罪態勢的分析,及時幫助有關行業和單位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預防犯罪。組織干警深入基層開展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真正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基層延伸。

三是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立案監督方面,要切實監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和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解決打擊不力和保障無辜者不受追訴的問題;在偵查監督方面,要切實監督糾正違法偵查、違法取證、刑訊逼供違法插手經濟糾紛等問題,最大限度的在追究犯罪的同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審判監督方面,要切實堅持執行實體法與執行程序法并重的原則,在監督審判機關依法審判的同時,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畸重等問題堅決行使法律監督權,力求保護公民在適用法律上的平等權;在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方面,要堅決對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提請抗訴,對法院正確判決要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息訴服判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要竭盡全力做好控告申訴工作,關注法律實施中的公平正義。從加強監督、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出發,積極做好控告申訴工作,對人民群眾的舉報、控告、申訴案件,要及時辦理,對所有舉報案件,要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聲,取信于民。

(二)暢通訴求渠道,走近人民群眾。

一是健全完善檢務接待機制。將控告申訴接待室作為業務接待中心,形成廣泛聯系群眾,統一對外聯系的窗口。健全完善下訪、巡訪、聯合接訪、大走訪、預約接訪、檢察長接待日等制度規定,積極引導人民群眾依法合理表達訴求,較好回應群眾司法訴求,做到對群眾提出的問題件件有答復,事事有著落。

二是創新受理民生案件的工作機制。健全舉報電話和網上舉報平臺的應用機制,加強舉報宣傳,對舉報案件的受理、流轉、辦理、回復等程序嚴格規范,落實舉報職務犯罪屬實的依法予以重獎和實名舉報的書面說理答復制度,確保群眾訴求渠道暢通。規范檢察機關內部民生案件信息的流轉和處理機制,明確責任,確保信息資源得到整合利用。建立聯系制度,延伸工作觸角,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旁聽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庭審活動制度,著力解決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軟”的問題。

三是妥善處理涉及民生問題案件。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做好群眾工作,要帶著感情、帶著政策、帶著法律、帶著責任,認真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用真情勸慰,用法律勸導,用情理勸止,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更好地幫助群眾解決他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有力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要作換位思考,以人性化的關懷感化他們,做到處置問題不產生震蕩。

四是提高民生案件的辦 理效果。嚴格把握民生案件辦理的法律政策界限,辦案中,把解決法律問題與解決群眾實際困難一起抓,特別注重加強對被害人權利的保障,努力為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積極探索對因犯罪行為導致生活困難的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

五是建立執法辦案預警評估機制,對執法辦案過程中可能引發的突發性、等涉檢風險進行評估論證,及時制定風險預警和處置方案,有效化解各類矛盾。努力暢通民意訴求渠道,使檢察機關真正成為群眾感情上的貼心人,呼聲上的代言人,權益上的維護人。

六是建立檢調對接工作機制,加強與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法院、縣局、監察局協調,共同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堅持科學發展,服務人民群眾

一是暢通群眾訴求渠道,在工作機制上求突破。通過建立檢察服務聯絡點、旁聽民事行政案件庭審、設立舉報箱等訴求渠道,建立完善以控申、民行檢察業務為支撐,檢察機關內部全員參與的接訪工作機制。落實并推行檢察長全天候接待的承諾,形成領導帶頭、全員參與、責任明確、高效便民的接待處理新模式。做到信息暢通、各負其責、處理迅速、群眾滿意。

二是創新宣傳載體,在提升檢察工作知名度上求突破。深化檢務公開,創新工作模式,組織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推行變被動接訪為專項服務、定期走訪的工作機制,大力宣傳檢察工作職能,定期下訪了解社情民意,以實際行動讓人民群眾認識、了解檢察工作性質,為人民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竭力解難題。

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范文6

(-)大量企業之間相互擔保引起的系列案件

2011年至2013年,廈門兩級法院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3063件,其中廈門中院受理333件。在廈門中院民二庭受理的242件案件中,涉及三家企業互?;騻€人與企業聯保的案件242件,占全部案件100%,涉案標的36.4億元,關聯企業聯保案件165件,涉案金額18.0億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情況統計表明,企業貸款聯?,F象嚴重,存在潛在的金融風險和社會不安定因素。企業聯保放大了貸款擔保能力和信用倍數,在市場上升期有助于集中規模優勢,更易獲得銀行貸款。但是,一旦市場下滑,一家或多家企業出現償付困難,資金鏈風險就會順著擔保鏈條危及全部聯保企業,風險系數放大,形成系統性風險。廈門中小企業貸款的互保、連環?,F象較為普遍,長期以來形成了錯綜復雜、牽涉面廣的擔保鏈。在經濟下行期,企業之間的擔保非但不能化解和緩釋風險,反而進一步傳遞和放大了風險,往往導致一損俱損,只要一家企業資金鏈斷裂,將迫使關聯互保企業資金鏈產生危機,導致聯保企業連鎖倒閉,進而引發大量債務糾紛等連鎖問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案件大都存在4個以上被告,涉及中小企業的案件則多達數十個被告。眾多被告之間存在相互擔保關系,在大量涉訴時,往往沒有清償能力,同時給后的銀行造成大量損失,進一步惡化了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較典型的有東方龍系列案件,截至目前,東方龍系列案件涉案金額4億多,信達公司系列案件涉案金額4億多,中瑛融資擔保公司與佰旺建材等系列案件,涉及案件超過20起。企業聯保或企業與個人互保極易引發大量的社會問題。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個人參與企業聯保,容易為個人利益而大肆向銀行借款舉債。部分企業發生危機容易導致企業聯保債務的產生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大股東攜款逃跑、惡意躲債等問題。這不僅為企業債務后續清償制造了障礙,而且會產生大量的社會問題。

(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企業借貸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相互交叉

2011年下半年以來,國際經濟環境日趨嚴峻,國內宏觀政策調整的累積效應顯現,經濟增速放緩,給企業經營帶來較多不利影響。同時,由于福建經濟結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方面使區域經濟發展面臨挑戰,銀行不良貸款出現較大反彈,各大銀行銀根緊縮,中小企業資金出現斷裂。自2008年起,廈門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逐年增多,民間借貸案件與企業借貸案件的標的額均大幅度增長,出現大量企業及企業主向民間資本進行融資的糾紛(詳見表2、表3)。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銀行的抽貸、壓貸行為加劇了企業資金鏈的緊張程度,進而造成其他債權銀行風險上升。另一方面,部分企業涉足高息民間借貸,財務成本巨大,使得經營虧損湘資金鏈斷裂。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得到足額的融資,轉向民間尋求短期融資渠道,又因資金鏈斷裂無法償還高額的民間借貸利息,引發一連串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且涉及案件均超過20起。

(三)鋼貿行業旳融資糾紛頻發

自2012年起,廈門鋼貿企業因金融資金鏈斷裂產生的連鎖經濟糾紛十分嚴重。其中,密集地出現當事人以鋼材貿易作為融資手段,向銀行、企業和個人等進行融資,后因鋼材的跌價及資金鏈斷裂產生糾紛,有些還夾雜著經濟犯罪現象,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安全。如=2012年以來,廈門中院受理鋼材貿易糾紛56件,涉案標的11.7億元,涉及聯保企業的約23件,由此導致上下游整個產業鏈發生危機。在鋼貿交易過程中,出現了同一批貨在同一鋼貿市場、同一時間、同一交易主體之間進行多次交易,交易商與倉儲方勾結進行一物二賣,或將已出賣貨物又向銀行質押的情況。同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發現了倉儲方或監管方對同一批貨物開出兩份倉單或倉儲清單、兩份不同的發票和貨物質量證明等情形。鋼材貿易的案件主要見于買賣合同糾紛、倉儲合同糾紛和委托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在于,涉訴中小企業多,涉案金額巨大,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比例較高。

二、我市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法律成因

(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

目前,我國適用于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僅有《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法律在中小企業權利、義務、責任以及融資方式、信用擔保、信息公開、金融監管、政府服務等方面保障乏力,因而出現企業經營不規范以致信用度低,融資擔保不合規以致騙貸賴賬橫行,監管服務不到位以致歪門邪道充斥市場,違法處罰效力不高以致企業規避責任逃避處罰的現象。

(二)現有的法律和制度還不盡完善

《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頒行多年,有些規定已不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現有的法律中,有些規定因過于原則而缺乏操作性。中小企業在經營中,有一些似是而非的操作,處于法律規定不明的“灰色地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常出現認定標準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統一的情形,影響了裁判的公平和公正。例如,盡管法律對擔保制度作了規定,但企業互保、聯保機制不夠健全,司法實務中對讓與擔保的效力爭議較大。而法規的操作性不足使得政府有時過多地介入中小企業之間的糾紛,進而發生管理不善的情況。

(三)中小企業經營者依法經營和依法管理意識淡薄

調研結果反映,大多數中小企業經營者不知道國家出臺的有關法律、政策和規定,一些金融機構也出現有法不依、有規不循的現象,在一些環節中,政府介人也可能違法。更糟糕的是,政府、法院與金融機構之間信息無法共享、透明度不足,主管金融的政府部門、法院、金融機構、銀監局、中小企業協會之間的信息不暢通,使法律應有的保障能力大大降低。例如,銀行一旦得知貸款企業涉訴,就紛紛要求企業提前還貸,企業因無法還貸陷入資金困境,而企業生產資料又遭法院保全,官司纏身,使企業無法正常經營。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依法管理意識淡薄,還反映在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服務方面的不足,這是致使中小企業發展不斷陷人困境的基本原因。大量案件表明,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單純地注重增加貨幣供給而忽視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制度完善,必將導致中小企業受到法律的各種限制和束縛,從而影響中小企業融資途徑的拓展和融資效率的提高,并將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中小企業的發展。

三、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法律思考

(一)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制度

許多發達國家都通過立法來確定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例如,美國政府1953年制定了《小企業法KSmaWBusinessAcf)并經國會通過,這是一項框架性的立法。該法規定,小企業是維持自由競爭的重要因素,扶持小企業可消除不完全競爭^2010年9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新的《2010年小企業法KSmaWBusinessJobsActof2010),旨在為小企業減稅和提供更多的貸款。日本于20世紀50年代,修改了《中小企業基本法》,以推動獨立的中小企業富有多樣性和充滿活力的成長與發展為宗旨,明確規定了中小企業的劃分原則和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原則。此后,日本陸續頒布了《商工組合中央金庫法》、《中小企業振興資金助成法》、《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等法律,形成了比較健全的中小企業法律體系,為以后的中小企業立法指明了方向。

1.適時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

《中小企業促進法》是我國中小企業立法發展的一個巨大突破,標志著我國中小企業發展事業開始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中小企業融資其他問題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公司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普遍適用于市場各類主體的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各地出臺的政策性文件。在法律制度層面,中小企業融資的“先天劣勢”來源于現行法律、法規對其關注不足,即使頒布了《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的政策性文件,也依然無法使中小企業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內獲得實質性的保護。且《中小企業促進法》在立法上也不夠完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缺陷。例如,不夠關注中小企業自身謀求發展的權利;沒有理順中小企業的管理機制;扶持中小企業的措施不能滿足需求;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差等。《中小企業促進法》對于什么樣的企業可以作為中小企業法律關系主體還沒有明確的定義和劃分標準,對中小企業法律關系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及中小企業的責任等法律問題的規定還不盡明確。在法律中明確中小企業的資格、權利和責任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基礎,也是法律對中小企業保護的依據。

2.制定《中小企業融資法》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有關中小企業融資的專門性法律,在與中小企業融資有關的融資方式、信用擔保模式、政府及有關機構的介人方式、融資監管、中小企業融資的權利和義務等方面,均缺乏法律統一規定。有關中小企業融資的相關規定散見于《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之中。這些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由于立法主體、立法角度、所屬領域和政策目的不同,難免會相互矛盾,影響中小企業融資法律的適用。因此,需要制定專門的《中小企業融資法》,以突破現有法律在融資方式、信用擔保制度、金融監管以及中小企業權利等方面保障乏力的困境,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更為具體的法律制度,保證中小企業融資有法可依、合法運作。比如,美國針對中小企業融資就專門制定了《社區再投資法》?來解決融資難題。

3.制定與《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法律法規

針對《中小企業促進法》關于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要求,2008年,國家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但由于該辦法頒布距今已有五年之久,國內外經濟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因而已無法適應新的發展要求,急需重新修訂。由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管理機構、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和監管等問題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我國應及時制定《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管理法》,詳細規定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中的主管機構及其權限、資金來源、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中小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的資格條件、專項資金的審批機關及監管機關等事項,保證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申請和審批、使用和監管有法可依。美國有一系列保障中小企業發展的配套法律制度,?我國可以借鑒該配套立法模式,根據中小企業融資普遍面臨的信用擔保、融資機構、融資服務等問題,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對現有法律資源加以整合,加快制定相關單行法律法規,以配合《中小企業促進法》,構建一個包括擔保制度、融資服務、技術創新、財稅支持、競爭地位、公司破產等一系列問題在內的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法律體系。

(二)完善中小企業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不透明被認為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效率的重要因素。由于中小企業多處于企業成長初期,其內部財務制度較不完善。加之大型銀行和投資者對中小企業的歧視性待遇,致使中小企業難以公開也不愿公開其財務信息。但是,要了解中小企業是否具有融資資格,就必須獲得這些公開的公司財務信息和有關企業真實經營狀況的其他信息,這其中包括來自于其他相關企業和行業內部的評價等。但就目前的制度設計來看,能為有關金融機構提供中小企業信息的機構較少,即使能提供,信息數量也十分有限。正因為如此,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息公開制度對于幫助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甚至通過非正規渠道融資都有重要的意義。

1.針對中小企業建立主辦銀行制度

主辦銀行制度是一種體現并調整銀企關系的現代金融制度,建立該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主辦銀行和企業之間的資本互動,解決由于企業財務信息不公開而影響銀行發放貸款的問題,從而實現銀企融資博弈中的雙贏。?主辦銀行制度除了幫助中小企業獲得銀行間接融資之外,最重要的意義在于解決了銀企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與中小企業直接和長期的合作,銀行能夠最大限度地獲取和積累企業的真實信息,并對企業實施必要的監控;二是通過向信貸經理積極表達融資愿望,中小企業能夠獲得主辦銀行提供的合理信貸計劃,節約融資信息轉換的成本。1996年7月頒布的《主辦銀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主辦銀行是指為企業提供“轉、貸、存”業務,以銀企雙方簽訂的《銀企合作協議》為紐帶,與企業建立穩定合作關系的中資銀行。但由于制度設計重理論探討和原則規定,缺乏對實際情況的考量,在實踐中暴露出許多問題,該《暫行辦法》最終因背離制度設計的初衷而沒有長期實施。但是,隨著我國經濟轉軌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重新建立中小企業“主辦銀行制度”,并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明確“主辦銀行”的法律地位、職責以及主辦銀行基本制度,顯得尤為必要。法律對“主辦銀行制度”的規范和保護,能夠打消中小企對企業信息公開的顧慮,消除中小企業融資中的“規模歧視”和“所有制歧視”,依法促使中小企業信息公開。

2.依法完善中小企業信息共享機制

各家融資機構都有建立中小企業信息共享機制的動機和意愿,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能夠幫助這些融資機構快速了解中小企業的信息并作出決策,從而有效控制融資進度,提高融資效率。但目前的信息共享機制尚有不盡完善之處,從法律角度來說,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一是規定中小企業信息的合法來源。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的基礎是信息來源的問題。一般來說,主辦銀行信息應當作為信息共享機制的主要組成部分,并以其他相關銀行、證券發行機構提供的信息作為補充。法律應當對非法定渠道獲取的信息作為信息共享的部分作出具體的規定,既要對“合法”與“非法”信息加以界定,也要對相關部門的職權作出規定。同時,法律還需要對金融機構因信息甄別有誤而給中小企業帶來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二是依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評級制度。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中小企業的專業信用評級機構。信息公開制度的重要內容就是信息中介機構對大型商業銀行提供的信息數據加以分析,并結合中小企業所屬行業、地區等因素對中小企業信用情況進行分級。此外,還有必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庫,以保證大量的中小企業信息能夠在全國范圍內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實現共享。因此,法律有必要對中小企業信用機構的機構設置、機構職能和權限、中小企業信用評級方法以及對中小企業信息共享系統的維護加以規定。三是加強對中小企業信息公開的監管。中小企業信息與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息息相關。一旦發生信息泄露,勢必給相關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既不利于維護信息共享機制的穩定,也易造成中小企業對信息共享制度的不信賴。因此,需要對現有相關法律加以修改,明確必須公開的數據及公開的方式。如《銀行信貸等級咨詢系統管理辦法》應當對此問題加以明確規定,并要加強對違法公開中小企業信息主體的懲處力度,保護中小企業的權益。

(三)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

1.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p>

擔保機構的風險與收益往往難成正比,因此大多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不愿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而根據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的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屬非金融機構,是政府為間接支持中小企業法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因而在法律中應明確規定政府幫助中小企業實現融資擔保的責任,依法賦予政府合法介人的權力,規范政府介入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過程中的行為,為政府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有效介人提供法律依據。此外,可借鑒國外的經驗,由政府籌集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并在法律中加以規定。

2.建立信用擔保風險分散體系

當今世界即使在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中小企業的發展同樣充滿荊棘和考驗,建立融資擔保的風險分散體系是擔保機構平穩運轉的重要環節。因此,應當分散信用擔保風險,依法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的健康運行。應將信用擔保機構的信用審查與融資中介機構的信貸審核結合起來,由融資中介機構負責融資風險的控制,擔保機構主要承擔事后的審查和追償責任。在建立信用擔?;鸬幕A上,由政府籌集信用風險擔保基金和再擔?;?在政府主導下將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降至最低。

3.建立中小企業互助融資機構

《中小企業促進法》對國家鼓勵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措施作出了規定。第20條規定:“國家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融資擔保?!钡壳皩Υ松腥狈刹僮餍缘募殑t。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成立中小企業間的互融資擔保機構,規定該機構的法律地位、產權結構、互保機制、風險承擔機制和內部監管機制,從而有效整合社會資源,幫助中小企業順利獲得資金支持。(四)構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很大程度源于中小企業在市場資源競爭過程中的先天劣勢地位。?目前,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管理主要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家及政府機構對中小企業的宏觀管理,二是以市場化中介服務機構為主的微觀服務。這種管理層次和服務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由此導致的中小企業與資金提供方、與政府和其他企業間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出現,影響了中小企業融資的效果。因此,需要在現有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

1.規范市場化中小企業服務市場

《中小企業促進法》第38條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笔袌龌闹行∑髽I服務組織是市場機制與政府宏觀調控的結合點,是解除中小企業融資服務資源瓶頸的重要手段,既可以幫助中小企業跨越產業壁壘,推進自身更好地發展,也可以集中搜集資金信息,節約信息搜集成本,有效克服中小企業與外部資金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但目前中小企業使用社會服務的比例還很低,據調查統計,我市約三分之二的中小企業不知道政府出臺的相關規定。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目前尚未有相關的法律對中小企業市場化服務機構進行監管,再加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客觀上也存在著很多問題,如成立時間短、服務資金小、服務資源不足、地區發展不均衡、服務機構間的不正當競爭和多頭監管等。對此,一是可以將市場化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機構的活動方式納人法律監管之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市場中介的組織性質、權利和義務;以法律方式界定市場化融資服務機構的活動范圍和方式,從而規范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機構的組織行為。二是依據《行政許可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律師法》等法律及相關政策性文件中的規定,建設市場化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服務平臺,明確中小企業融資法律服務平臺內各主體的法律地位、行為準則以及服務范圍、服務平臺運行機制、監管機構的設置等問題。通過服務平臺將中小企業和具有專業融資經驗的法律機構聯系起來,引導中小企業與有關融資法律服務機構間的合作,破解中小企業融資中的法律障礙,幫助中小企業從融資成本和法律風險等角度進行統籌安排,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決策的最優方案。

2.健全中小企業政府管理體系

按照《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中相關規定的要求,幾乎各級政府(縣級以上)都設有相應的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經貿、工商、財務以及科技等各部門都頒布有各類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并依職權對中小企業進行監管。但因部門分治、缺少政策組合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各部門有關職責的發揮。因此,要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基礎上形成完整的中小企業政府管理體系。完整的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體系是建設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的重要保障。要加強政府各有關部門間的協調合作,建立中小企業管理協調機制,并在法律統一規定的基礎上依法行政、協調配合,更好地從不同領域服務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五)制定法律規制“影子銀行"

法律對合法的非正規金融保護缺失,對不同類別的非正規金融融資的性質認定邊界不清和監管不足,是目前對非正規金融管理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虼?為適應非正規金融融資發展的現狀和中小企業的融資需要,保護中小企業融資雙方的利益,需要從以下方面引導非正規金融融資。一是要加快民間資本設立銀行。要加快制定民間借貸融資法律規范,通過立法承認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在必要的情況下制定細化的配套法律,引導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要適時修改相關法律,加快金融制度創新,重視和肯定“合法”非正規金融的存在及其地位,在金融制度改革中提供非正規金融轉變“體制外”身份的途徑。二是要加強對非正規金融融資的監管。非正規金融融資因其游離于金融體制之外而缺乏有效的監管,且合法的非正規金融與非法的非正規金融都具有資金融通、資金提供者獲得利益的特征,因而司法實踐中對這些不同性質的非正規融資的認定難度較大。因此,要加強對非正規金融融資資金來源和使用的監督,要理清多種非正規金融融資形式的法律界限。

(六)建立司法性中小企業失信懲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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