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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網絡保護法案例范文1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組織部署,夯實工作基礎
1、加強組織領導??h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六五”普法工作,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我縣“十二五”規劃,及時批轉下發“六五”普法規劃,對全縣“六五”普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縣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各級各部門都成立了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加強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全縣上下形成了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各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
2、完善制度體系。制定了機關單位、學校、企業、鎮(街)、村居5個不同類型的“六五”普法考評標準,為全縣“六五”普法驗收提供依據,形成了職責明確、規范管理、注重實效等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強的考評制度,促進“六五”普法工作規范化發展。
3、健全普法隊伍。成立了“六五”普法講師團,聘請一批法律專家型領導、律師等為講師,定期開展法律“六進”巡回講座;加強基層普法隊伍建設,以基層干部和農民工為主體,設立“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聯系點11個。
4、落實經費保障。各級政府把普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根據工作需要逐年增加??h本級經費從“六五”普法開始按人均0.1元的標準核撥,為普法工作提供扎實物質保證。
(二)創新普法形式,增強工作實效
面對快速發展的社會經濟形勢與瞬息萬變的社會環境,我局緊扣“六五”普法規劃,不斷創新形式,精心組織安排,穩步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豐富載體,探索新形勢下的普法方式。一是加強網絡媒體宣傳,擴大法制教育影響力。在縣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辟法制欄目、節目、專版。制作了司法行政工作專題電視宣傳片,重點介紹司法行政機關的便民利民新舉措、幫扶助困新亮點;開通了手機短信宣傳平臺,通過手機群發短信開展法制宣傳,編輯制作法制宣傳小冊子,通過以案說法、律師釋法、法律答疑等貼近實際的宣傳報道,弘揚法治精神,提高群眾的法律水平和道德素質。二是開展法律宣傳系列活動,豐富普法教育內容??h法宣辦在每年上半年和“12.4”法制宣傳日與縣直有關單位聯辦兩場法制宣傳活動,開展法制圖片展覽、法制文藝演出、法律咨詢等活動,成為我縣普法工作一大品牌??h國稅局結合每年4月全國稅收宣傳月活動開展專項普法宣傳工作,推出了“稅郵直通車”等特色稅收宣傳項目,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法制宣傳活動,增強普法實效,深受群眾歡迎。三是充分利用“三送”工作平臺,積極開展“送法下鄉、進社區”活動。組織法律服務工作人員開展送法下鄉,宣傳法律法規和惠農政策,發放宣傳資料,現場解答群眾涉法疑問,幫助群眾解決在生產生活上遇到的實際困難,鼓勵群眾通過法律渠道表達訴求,維護權益。同時專門印制了4萬只環保宣傳袋、2萬冊司法行政服務手冊,免費發放到農戶手中,不斷擴大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曉率。
2、突出重點,加強對特定人群的普法工作。一是加強對各級干部的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完善各級黨委(黨組)理論中心組學法、領導干部法制講座、法律知識考試考核等制度,依托黨校授課和干部在線學習城等方式加強對機關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提升相關人員的執法水平和服務能力。二是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法律進校園活動,通過配備法制副校長(輔導員)、組建“五老”干部宣講報告團、開展“小手牽大手、父母子女同學法”等形式,法律進校園工作已成為常態化。今年上半年,我們以市人大來我縣調研《未成年人保護法》貫徹實施情況為契機,協同相關部門大力宣傳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組織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所長深入到全縣中小學校,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活動,發放宣傳資料,上法制課。三是加強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抓好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生產積極性。縣工商局堅持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認定、“評選誠信個體戶”等活動,通過評選活動,增強經營者的誠信意識,鼓勵爭創先進氛圍??h環保局開展了“進企業大走訪”活動,定期帶法深入企業,督促、指導企業學法、用法。同時,還利用政府法律顧問團,與縣15家重點企業結成幫扶對子,為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咨詢幫助。四是加強特殊人群的法制宣傳教育。積極做好社區矯正與刑釋解教人員等特殊人群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最大程度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每月至少組織社區矯正人員參加一次法律知識學習,邀請專家為社區矯正與刑釋解教人員舉行勞動就業、法律知識等方面的培訓。
3、服務大局,開展專項整治法制宣傳工作。近幾年來,我局緊密結合全縣“十二五”發展規劃,圍繞“構建和諧平安”的總體目標,針對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適時開展依法治地、治水、治路、治污、治違等專項治理的法制宣傳工作,主動介入拆遷拆違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為黨委政府辦成大事、辦好實事、辦妥難事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2012年8月,縣法宣辦與縣電視合攝制了關田“2011.11.2”部分群眾堵塞公路事件警示教育片《悔恨的淚水》,在縣電視臺連續播放了一個星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宣傳教育效果。一批與經濟社會發展、群眾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重點項目建設等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廣泛宣傳。
(三)推進基層普法,夯實基層基礎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基層是關鍵。我們通過加強村(居)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提升農村基層的法治化水平。
1、扎實推進法律進村(居)活動。一是培育農村“法律明白人”,協助鎮街、村(居)調解本區域內的簡單民事糾紛,有針對性的開展法律服務活動;二是壯大了農村普法骨干力量。會同縣、鄉兩級組織對村(居)兩委干部進行法律等知識培訓1000多人次;三是完善村(居)普法宣傳資料,縣法宣辦向基層贈送《農民基本法律知識讀本》、《以案釋法案例匯編》、《務工人員法援指南》、《司法行政職能宣傳手冊》、《致全縣人民的一封信》等農村“六五”普法讀物數10余種、5萬余冊。依托全縣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129個終端站點,提供以案釋法案例,豐富了鄉村學法資料;四是積極推進社區“五個一”(即一個法制宣傳櫥窗、一個法律圖書角、一支專兼職人員相結合的法制宣傳隊伍、一套居民學法制度、每季度開展一次義務法制宣傳活動)建設,全縣律師所、司法所與社區簽訂法律服務協議,深入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
2、全面推進“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全縣各村(居)委會基本實行了村務決策聽證制度,村集體會計委托制度,村集體資產出讓、資源開發利用公開競價和招標投標制度,“四民主兩公開”制度普遍落實,村(居)民普遍開展自治活動,涌現了2個“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
二、存在問題
1、有的部門對法治文化建設不夠重視,認為法治文化建設是軟性任務,很多東西看不見、摸不著,見效慢,不如抓經濟發展、城市建設那么容易出政績。
2、法治文化建設的機制體制不夠完善,在管理和實際開展工作上缺少有效的規范。
3、各部門溝通協調還有待進一步加強。為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雖成立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有的具體工作往往由縣司法局或縣法宣辦孤軍作戰,工作開展起來存在很多困難,沒有形成應有的規模和效應。
三、有關建議
(一)強化法治文化的創新性。創新是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動力源泉。法治文化建設面臨新形勢新要求,需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不斷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第一,要加強法治文化理論研究。要通過舉辦“法制大講堂”、“法律沙龍”等形式,加強法治文化理論研究;鼓勵引導支持法治文藝創作,努力為廣大群眾提供豐富的法治文化產品。通過開展融知識性、趣味性、藝術性和娛樂性于一體的法律知識競賽、法制文藝演唱會、法制攝影和書法、美術展覽、動漫展覽等活動,讓廣大干部群眾受到潛移默化的法制教育。第二,要構筑法治文化人才高地。加強人才隊伍的建設,努力培育出一批在法治文化事業各方面有號召力的領頭人和一大批專家、學者、能工巧匠。要加強基層法治文化骨干的專業輔導,積極為人才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建立和完善優秀法治文化人才脫穎而出的激勵機制,將成果突出的優秀人才納入“六五”普法表彰獎勵范圍。第三,要創新法治文化的表現形式。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必須以人們可以接受的方式進行,要適應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多采用接近大眾、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表現形式。應更多地依托現代通信手段和網絡等各種媒介,通過公益廣告、手機短信、普法網站,運用圖片、文藝節目、法制短信、法制動漫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增強法治文化的滲透力。
未成年網絡保護法案例范文2
[關鍵詞]殘疾兒童;兒童虐待;易感性
[中圖分類號]D916.7 [文獻標識碼]A
兒童虐待,是一個古老的話題,但真正將其作為一個課題進行研究,也不過是上世紀60年代以來的事情。盡管如此,隨著世界各國對兒童福利及兒童權益保護的重視,兒童虐待問題日益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檢索美國心理學會的數據庫可以發現,與兒童虐待和忽視相關的論文,由60年代的不足百篇,急劇上升至如今的20000余篇,更有專門的《兒童虐待與忽視》雜志對該問題進行研究。
廣義的兒童虐待(Child Abuse),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是指“對兒童有義務撫養、監管及有操縱權的人做出的足以對兒童的健康、生存、生長發育及尊嚴造成實際的或潛在的傷害行為”,根據行為者的行為方式及主觀意志,又可將兒童傷害大致分為軀體虐待(Physical Abuse)、情感虐待(Emotional Abuse)、待(Sexual Abuse)和忽視(ChildNeglect)四類。
一、兒童虐待的發病率
盡管人類社會已經踏入21世紀,但對兒童的虐待與忽視并未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而減少。日本厚生勞動省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日本的虐待兒童事件近年來呈直線上升趨勢,由1999年的11000多起,迅速增長至2005年的34000多起。而根據美國的研究數據顯示,兒童保護中心每年收到300萬起兒童受虐報告,其中三分之一被確認。在這些被確認的案例中,兒童忽視的比例最高,占55%,其次是軀體虐待,為23%,待占10%,情感虐待占4%,其余為未分類。需要指出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兒童虐待的形式并不是單一的,而存在著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形式,如在軀體虐待與待中往往包含一定的情感虐待。盡管世界各國在兒童虐待的發病率上存在著較大差異,但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兒童虐待普遍存在于各國社會,成為影響兒童健康的一個重要威脅。
作為社會中的一個特殊群體,人們對殘疾兒童的關注常常集中在對其基本需求的滿足,而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即殘疾兒童也存在著遭受虐待與忽視的可能。實際上,由于殘疾兒童自身的特殊性,其更容易成為兒童虐待的對象。國外學者曾對兒童虐待在殘疾兒童中的發生率進行過統計,并與正常兒童進行對比,結果顯示,與正常兒童相比,殘疾兒童更容易成為虐待與忽視的受害者。Spencer等人2005年所發表的研究數據表明,英國殘疾兒童罹患兒童虐待的比例是正常兒童的7倍。2000年,Sullivan與Knutson對內布拉斯加州奧馬哈市公立學校及教會學校就讀的兒童進行調查,總共涉及超過50000名兒童。研究者發現,相較于正常兒童9%的受虐待率,殘疾兒童遠高于這一數字,達到31%,是前者的3.4倍。其中,殘疾兒童遭受忽視及軀體虐待的可能性均為正常兒童的3.8倍,遭受待的可能性略低,但也達到3.1倍。另外,兒童被施加虐待的可能性因其障礙類型而有所不同?;加熊|體殘疾的兒童經歷兒童虐待的比例是正常兒童的3倍,而對于患有發展(言語及語言障礙)和智力缺陷的兒童來說,這個數字為3至4倍,行為障礙的兒童更是高達7倍。
二、殘疾兒童的易感因素
現有的研究數據顯示,兒童虐待與忽視已成為當今社會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而殘疾兒童由于其生理上的缺陷,更是這一威脅的易感人群。盡管殘疾兒童由于所患障礙類別、程度不同,個體與個體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但依然存在著一些共有的因素,使他們成為兒童虐待的受害群體。
(一)社會原因
兒童虐待并不僅僅是一個家庭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社會態度在潛移默化中影響著人們對殘疾兒童的態度。自古以來,人們便傾向于采用一種悲觀的眼光看待特殊兒童,將其視作社會的負擔,并試圖通過各種手段來減少甚至消滅殘疾人。在人類漫長的歷史長河中,這種現象并不鮮見(遠的如古希臘斯巴達人對初生嬰兒的篩選,近的如納粹的安樂死計劃,美國的優生運動等),人們總是采用強制或暴力的手段來對待群體中的特殊個體。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對殘疾兒童的虐待與忽視也就不足為奇了。盡管在現今社會下,人權意識的增長,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教育宣傳工作的深入,使得人們的道德素質得到了空前提高,對殘疾人的態度也發生了相當大的改善,不再像以前般一味地否定。但是,這種改變畢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對殘疾人的歧視并未從根本上消除。對于社會上大部分人而言,提起殘疾兒童,他們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排斥,而非寬容、接納。他們將殘疾的個體視為“不完整的人”,認為他們與正常人相比,并不享有同等的權利,當他們面對殘疾兒童時,他們通常的做法是保持距離,甚至孤立。另外,有相當數量的人認為,殘疾兒童對痛覺的反應是遲鈍的無法像正常兒童那樣體驗“痛苦”的感受,因此,即使有虐待與忽視現象的存在,也往往全被人有意無意地忽略。正是因為這些偏見的存在,使殘疾兒童成為各類兒童虐待事件的受害者,一旦其撫養者遭遇情緒或經濟壓力,便會將殘疾兒童作為釋放壓力的對象。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兒童成長的重要環境,但同時也是兒童傷害的主要發生場所,有資料表明,絕大多數兒童虐待事件發生在家庭中。因此,家庭環境也是一個不得不考慮的因素。殘疾兒童的降生,對每一個家庭而言,都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應激事件,文化水平較高、情緒成熟的家長往往能理性樂觀地對待這一事實,將自己的愛傾注給孩子,而文化水平低、情緒不穩定的家長則常常抱怨老天的不公,將殘疾兒童看作家庭的負擔,對子女報以冷漠的態度,從而影響了家庭機能的正常發揮,為兒童虐待埋下了潛在的威脅。另外,家庭壓力,尤其是育兒壓力的存在也是產生兒童虐待的重要原因。父母照料兒童能力不足,處理與子女關系的方式不恰當,都會造成父母的不安情緒,而社會經濟地位低下,急性生活事件的發生,夫妻關系不和諧,單親家庭,則會進一步加劇父母面臨的壓力,一旦壓力超過父母承受能力的臨界值,便有可能以虐待或忽視的方式體現出來。除此以外,父母童年經歷也是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有學者因此提出“循環虐待”理論,認為有童年期虐待經歷的父母,其成年后對子女施加虐待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三)個人原因
盡管尚未有確鑿的證據表明,生理上的缺陷與兒童虐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但有關學者對正常兒童的研究顯示,受虐待的兒童往往具有一定的身體或心理特征,而殘疾兒童本身的
特點,無疑加重了其受到傷害的可能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兩方面原因:
1、對照料者的依賴。殘疾兒童遭受虐待與忽視的易感因素之一,便是其由于生活自理能力的缺失所導致的對照料者的依賴。而且,與其他幾個因素相比較,殘疾兒童對照料者的依賴是長期性的,甚至可能貫穿其終生,因此在其一生中一直都潛伏著遭受傷害的危險。殘疾對兒童最大的影響,莫過于生活自理能力的喪失或部分喪失,他們不能像正常兒童那樣掌控自己的生活,必須在在父母或其他照料者的幫助下才能完成簡單的日常生活,再加上與社會的疏離,使他們對撫育者的依賴性大大增強。這種對他人的依賴(不論是生活上的或是情感上的)常常為不法分子所利用,從而增加了其遭受傷害的概率。尤其是肢體殘疾、智力高度落后以及自閉癥兒童,其生活自理能力嚴重受損,如廁、洗浴、穿衣等日常行為,都需要在別人的照料才能完成。照料者因此有充分的理由接近殘疾兒童,在此期間即使發生身體上的接觸,也被視作合理的照料程序,長此以往,極易演變成待,危害兒童健康。尤為需要注意的是,單一、固定的照料者不僅意味著兒童對其具有較強的依賴性,也意味著一旦發生虐待事件,其被揭發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從而增加了兒童遭受虐待的危險系數。若要預防兒童傷害事件的發生,一個有效的手段便是拓寬其社交范圍(如醫生、志愿者、社區工作者等),增加照料者的人數,將每個照料者的行動都致于他人的監督之下,增加其犯罪的風險從而達到預防的目的,即便無法完全避免傷害事件的發生,也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發現,使兒童在第一時間接受治療,將傷害降到最低程度。
2、言語表達能力較差。溝通困難也是導致殘疾兒童虐待事件頻發的重要原因。因生理缺陷引起的功能障礙是導致殘疾兒童溝通障礙的首要原因,如身患言語障礙的兒童會由于語言功能的受損而無法報告虐待的存在;聾童往往會因聽覺功能的損傷而無法正確理解他人的詢問;智力落后兒童則在理解他人意思與口頭表達這兩方面都存在問題。sullivan等的研究認為,伴隨各種障礙所產生的交流困難經常會妨礙殘疾兒童對虐待事件的敘述。盡管有學者及社區工作人員嘗試采用符號化的語言系統來解決這一問題,但有一點始終無法克服,即這些符號化的語言系統缺乏精確的與性、身體或虐待有關的“單詞”,因而無法幫助殘疾兒童確切地表達其想法。情緒體驗是產生溝通困難的另一個重要方面,遭受傷害的殘疾兒童,往往會帶有恐懼情緒,擔心一旦報告,便會受到施虐者的報復;另外一種較普遍的情緒體驗是羞愧感,即羞于向他人啟齒受到傷害的經歷。由于兒童虐待的施虐者以照料者居多,出于對照料者的依賴及需要,兒童常常會陷入矛盾而不知所措。如果選擇沉默,則意味著還將受到傷害;而一旦說明事實,便有可能失去照料者,正是這種情感上的聯系,使得殘疾兒童在猶豫中一次次錯過了自我保護的機會。除了以上兩點,教育工作的不到位也是一個不容回避的事實。因此,教育者在進行文化知識的傳授時,也應注意對兒童虐待知識的普及,尤其是性知識的宣傳教育。
三、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如上文所述,兒童的虐待問題是一個方興未艾的熱門話題,近40年來涉及兒童虐待研究的論文多達兩萬多篇,但一個令人遺憾的事實卻是,其中明確以殘疾兒童為對象的研究尚不足千篇,這顯然與殘疾兒童在整個社會的比重是不相稱的。而在已發表的文章中,也存在或多或少不足,如以下幾個問題:
(一)定義問題
但凡各種學術研究,概念的清晰是必須具備的條件,因此在對殘疾兒童的兒童虐待進行研究時遇到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定義的確定。首先是對“殘疾”的定義,盡管世界各國法律對殘疾已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碰到的困難便是內容太過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實際工作中研究者常常會根據專業背景而選擇不同的定義,如醫學工作者往往會采用醫學上的標準,教育工作者則可能會將殘疾兒童與一切有特殊需要的兒童等同起來,而一般的社區工作者則因專業知識的缺乏大多根據個人的理解來進行判斷。標準的模糊不僅增加了操作的難度,也降低了研究結果的可信度,因此常成為批評者質疑的焦點。另一個重要的概念是“兒童虐待”,盡管目前對兒童傷害的類型已有了較為一致的認識,但除了待和嚴重的軀體虐待外,對于兒童虐待與忽視的其它類型尚缺乏一個明確的、統一的認識。尤其是兒童忽視,由于各國經濟、文化、傳統觀念、生活習俗上的差異,迄今未有一個確切的定義。
(二)抽樣及信息搜集問題
對殘疾兒童虐待事件研究的一大爭論,在于殘疾與傷害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系,是殘疾導致了虐待,還是虐待造成了殘疾。盡管多數研究均表明,殘疾兒童受虐待的概率遠高于正常兒童,但也有文獻指出兩者之間并無顯著性差異,殘疾與虐待并不存在實質性聯系,即便在持前一種觀點的研究中,對于流行率的分析也并不一致。有學者指出,結果的差異來源于被試群體的選擇以及信息搜集過程中的偏差。在不同的被試群體中,殘疾兒童所占的比例存在差別,并不具備充分的代表性,因此影響了結果的推論?;拘畔⒌娜笔б彩菍е陆Y果出現分歧的原因之一,這一方面是由于程序上的缺陷,如在對兒童傷害事件進行登記時并不要求記錄兒童的殘疾狀況等基本情況,從而遺失了大量寶貴的信息;另一方面,則是由于記錄人員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所致。因此,信息搜集程序的完善及相關人員的專業化培訓顯得必不可少。
(三)研究的片面性
所謂的片面性,指在研究過程中,僅僅考慮兒童虐待的一個或兩個方面,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影響。如兒童忽視現象,盡管在各種流行病研究中,忽略始終排在兒童傷害的首位,但遺憾的是鮮有文章專門討論殘疾兒童的忽視現象。另外,已有資料大多僅限于兒童虐待的流行病學研究,關注各類虐待與忽視的發病率,且忽略了各種虐待形式的共同作用,尤其對兒童的長遠影響未給予應有的重視。
四、殘疾兒童虐待的預防
當前,兒童虐待問題日益受到世界各國政府和民眾的關注。不少國家相繼采取措施,如制定法律、構建社會救助體系、加大輿論宣傳力度,來喚醒公眾的意識,預防兒童虐待??紤]到中國社會的情況以及國外的經驗,筆者建議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維護兒童,尤其是殘疾兒童的利益,使其免受兒童虐待的傷害。
(一)完善立法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兒童權益的根本保證,綜觀世界各國,紛紛把立法作為預防兒童虐待的重要舉措。例如,美國于1996年出臺了《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置法案》,并在1997年頒布了《收養與家庭安全法案》。日本自2000年5月公布并實施《防止兒童虐待法》后,經過4年的使用,于2004年4月對法案部分條款進行修。相比國外,我國在法律制度上依然存在較大的缺陷,尚未有專門針對兒童虐待的法律頒布實施,僅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婚姻法》中有個別條款提及,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是殘疾兒童保護的當務之急。
(二)建立專門的機構和組織
發揮機構的作用是兒童保護的一條有效途徑。上世紀60年代以來,各國相繼成立了專門預防和處理兒童虐待的機構與組織,其成員來自各學科領域,包括兒科醫生、司法人員、心理學家、社會工作者等。盡管我國在這方面與國外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但可喜的是,國內有關部門已注意到這一點。2006年3月,我國第一個由衛生工作者和社會工作者共同組成的專業機構――“陜西省防止虐待與忽視兒童協會”在西安正式成立,標志著我國在兒童保護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建立機構的同時,還應規范相關程序,對兒童虐待實踐詳細登記并及時上報,從而給予針對性的治療。
(三)加強執法
好的法規要發揮作用,離不開嚴格的執法,在加強立法工作的同時,還應注意做好執法工作。公安機關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先鋒力量,擔負著義不容辭的責任。其任務主要表現為:與社區等部門緊密協作,宣傳法律知識,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對于觸犯法律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嚴肅處理,以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維護法律的公正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四)社會宣傳與教育
要減少兒童虐待行為,最好的辦法是從思想上進行預防。新聞媒體由于其資源以及宣傳網絡上的優勢,在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媒體宣傳不僅可以提高公眾對兒童虐待的認識,也可提高政策制訂者的意識,從而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氛圍,促進兒童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社區的宣傳也是一個行之有效的途徑,社區可以利用自身貼近群眾生活的特點,通過黑板報、社區講座等形式,普及兒童虐待知識,教導家長正確的養育兒女的方法。另外,學校也可設立相關課程,幫助兒童識別虐待行為,并教授應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