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經營情況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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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經營情況報告

單位經營情況報告范文1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第三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單位經營情況報告范文2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單位經營情況報告范文3

【關鍵詞】投資類集團;財務分析;準備工作;報告要點

集團公司,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F在的集團公司,特別是投資類集團企業,經營規模比較龐大,通??绲貐^、跨行業,呈現多元化和綜合化特點,子、孫公司眾多,管理鏈條較長。如何才能使企業管理層及時掌握經營狀況,做出有效的決策和戰略選擇,一份高質量的集團財務分析報告顯得尤為重要。它能夠及時準確完整的將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對過去、現在的經營成果有充足的認知和反思,從而更好的提高企業決策水平。

一、投資類集團財務分析報告的特點

財務分析報告是企業依據會計報表、財務分析表及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所提供的豐富、重要的信息及其內在聯系,運用一定的科學分析方法,將公司的經營情況、資本運作情況做出客觀、全面、系統的分析和評價,并進行必要的科學預測而形成的書面報告。而投資類集團財務分析報告與一般企業的差別較大,主要有如下特點:一是投資類集團公司由集團總部、產業子集團和成員單位組成。集團總部是最高的決策機構,核心職能是資本投資,產業子集團是二級決策機構,核心職能是資產配置,成員單位是經濟實體,核心職能是業務運營。投資類集團公司核心在于對各種生產要素進行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以實現集團整體利益最大化。針對這一的特征,財務分析報告應更加關注集團的戰略目標達成、企業價值創造、資源配置等方面的情況。二是由于投資類集團公司下面的產業呈現多元化發展,管理鏈條較長,以至財務分析報告的內容很大一部分需要由下而上的進行報送,各企業報告側重點不同,且上報的流程復雜,周期較長。三是投資類集團公司重點關注股東財務是否保值增值,股東財富最大化,因此在財務分析報告中應避免陷入經營管理細節的分析中去。

二、財務分析報告的準備工作

(一)注重財務分析體系的建立

一是需要將財務分析的重要性進行普及,讓每一個所屬單位都能夠重視,注意財務分析和實際業務進行緊密聯系;二是需要設計分析的格式,分析格式要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統一,方便歸納匯總,各公司也可根據自身行業和業務的特點在分析報告中進行一些變動;三是明確各級企業上報財務報表及分析報告的時間節點,以便有的放矢的開展工作,集團本部規定股權二級企業的報送時間,股權二級企業可以自行安排下屬企業報送時間;四是各單位需要有側重點的進行分析,因為所屬公司所處的行業不同,業務重點也不同;五是需要有后臺保障,創建穩定的信息支持系統,加強財務信息的互通;六是建立財務分析報告的評價體系,集團本部應該對各公司分析報告報送時間、質量等情況進行評分,有獎有罰。

(二)財務分析崗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提前建立行業對標企業庫,在信息支持系統的基礎上編制財務分析所需的表格,例如:公司結構明細表、收入利潤趨勢分析表、三率一值測算表、投資收益分紅明細表、股權及固定資產投資明細表、分板塊統計表等,以便在獲取合并數據及所屬公司報告以后能夠及時準確的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三、財務分析報告要點

鑒于投資類集團層面的經營者大部分都是財務外的背景,因此在財務分析報告草擬過程中應盡量不使用專業術語,有必要使用在日常交流中能夠通用的可理解的語言來陳述事實,表達觀點。在分析報告的格式方面建議選取總—分—提示的大框架進行闡述,有利于集團的經營者們能夠看頭看尾及能基本掌握公司經營的主要情況,具體要點說明如下:

(一)總括部分

財務分析報告的第一個部分應簡明扼要的對集團整體的經濟運營情況進行描述,主要應包括收入利潤指標、資產規模指標、利稅經濟增加值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融資投資情況、經營凈現金流量,可以對相應指標的同比環比情況進行分析,這些指標能夠在開篇就給決策者們一個公司經營的直觀印象。其次可以對公司的合并范圍情況以及報告期間新增減少的公司進行描述說明,年度或者季度末還應將納入合并報表的單位名稱、集團持股比例、注冊資金、股權級次及主營業務內容編制成表,讓經營層們了解整個集團控股公司組織構架的概況。

(二)分項部分

1.主要財務指標的行業對標分析。指標可選取國資委上年出具的企業績效評價標準指標,其中就設有投資類企業的指標。投資類公司主要從盈利能力狀況、資產質量狀況、債務風險狀況以及經營增長狀況進行對比,可以從各個指標處于行業的優、良、平均、較低、較差的情況看出集團公司四個層面的情況,同比指標也應同樣測算出來以便進行對比。以上可用表格的方式呈現,同時需要用文字描述來表達。文字描述應分別對集團的盈利能力狀況、資產質量狀況、債務風險狀況以及經營增長狀況進行描述,處于行業某種水平主要原因是什么,表明公司承擔著某種風險或不確定性,應該加強那些方面才能解決或者保持某項操作。2.同行業企業對比分析。選取同行業上市的公司,在其季度報表披露的下月財務分析報告中可增加同行業對比分析。主要是對資產、利潤、銷售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經營凈現金流進行對比分析,讓經營者們了解本集團在業績所處的地位。同時應該關注國內外經濟大勢、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利率、匯率和稅率,判斷這些因素對集團整體或局部未來經營業績的影響。3.投融資情況分析。融資情況主要從當年完成融資金額、歸還金額、新增融資年化利率,存量融資金額、結構、年化利率,以及環比同比情況進行分析比較。還需要將權益類融資還原為債務對資產負債率進行測算,并提示風險。擔保情況主要從新增擔保金額,擔保余額,占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擔保的結構,即集團內部和外部分部進行分析。投資情況主要從四方面進行描述,一是股權投資,即對參控股公司的注資情況;二是項目及固定資產投資;三是對外發放委托貸款情況;四是內部借款情況,即內部單位發放的統借統貸和調劑資金情況。4.集團控股公司分板塊進行分析。投資類集團內部由于行業涉及面廣,首先需要跟戰略部門或是經營部門把集團的各所屬控股公司分為幾大類,該板塊的劃分主要以戰略部門的意見為主。其次應該分別對每類板塊進行資產總額、凈資產、總收入、利潤總額的絕對數和相對數進行提取整理。在板塊劃分時,可能會出現股權二級企業所屬的子公司不在其同一個板塊內的情況,這時應該采用以末級企業的報表數為基數,上級企業的數據以合并數減去單戶數填列出資產和收入利潤指標。再次,對整理好的數據匯總在一起,制作圖表,例如餅圖,讓經營者能夠直觀的看出每一個板塊占用資源以及利潤貢獻產出的情況,同時再對每個板塊內標桿企業、虧損企業、重要虧損原因進行逐一分析。5.集團參股企業情況分析。參股企業作為投資類集團公司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應該單獨劃定一個部分來描述。主要從其當年確認的投資收益及分紅方面來描述,結合各行業的情況、宏觀形勢,對效益主要貢獻單位進行描述,同時對虧損企業也進行問題查找,并重點描述相關原因。

(三)提示與建議

該部分是整個財務分析報告的結論部分,對于投資類集團財務分析報告來講更是整個思想的精華的部分。該部分可將以上分項中五個部分的內容進行總結提煉,從詳細的分析中拔高,結合集團戰略、企業價值、資本流動等重要問題和風險進行提示。不只停留于問題的表面,更重要的是逐項有針對性的提出對策建議,必要時提出綜合治理建議。在整個財務分析報告的最后進行提示與建議,有利于經營者們能夠一目了然的關注到企業重要的信息。

四、注意事項

一份高質量的投資類集團財務分析報告除了編制前應該做好準備工作,編制時要點突出,思路清晰,有理有據,還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一)緊密結合公司戰略,重點突出

財務分析人員應該對宏觀經濟環境有所了解,對集團所涉及的主要行業的信息和相關企業情況保持高度敏感。應該抓住集團在可預見時間內的大致方針政策,領悟集團發展戰略,熟悉集團業務,以便財務分析報告能夠更貼近公司發展要求,同時能夠更準確的貼合經營者最想了解的信息,做到重點突出。因此做財務分析不能僅僅只是財務分析崗位人員自己的事情,還是應該在一定范圍內集思廣益,獲得部門其他人員以及部門外人員的幫助。

(二)簡明扼要進行論述

在分析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復雜問題,感覺用一兩句話很難講清楚。但是使用冗余的語言來解釋的后果可能適得其反,會讓經營者們不知所云。因此面對這樣的問題,應該要理清脈絡、抓大放小、摒除無關信息、簡單描述、對事不對人、不妄下結論。

(三)突出問題及矛盾可持續反映

對于企業價值創造的重大風險和突出問題,應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重點分析,篇幅可以長一點,語言可以用重一些,必要時可形成專題報告上報經營層。針對這些問題如果長時間還未得到改善,可以持續進行反映,以便經營層下決心去解決它。雖然同屬于投資類集團,但每一個集團處于不同的環境,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的發展方向,因此財務分析報告的要點和內容不盡相同。本文只是從一個視角對投資類集團財務分析要點進行了探究,不能一概而論。

作者:許誠秋 單位:云南能投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蘇愛莉.如何建立有效的企業財務分析體系[D].中國鋼研科技集團,2015.

[2]余珊琪.如何編制高質量的集團財務分析報告[D].茂名港集團有限公司,2015.

單位經營情況報告范文4

一、工作目標

在2007年旅游行業內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繼續組織旅游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行動;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督促旅游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促進旅游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大隱患治理力度和事故懲處力度,對事故隱患做到“五落實”;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整治長效機制,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到落實法律、法規,保障旅游企業生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高度,切實貫穿到安全管理之中,常抓不懈。

二、范圍、內容

(一)排查治理范圍:全市各旅游經營單位。

主要包括:旅游景(區)點、賓館、公園客運索道

(二)排查治理內容:

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旅游飯店對外租賃經營的娛樂休閑場所的經營者是否單獨領取營業執照,產權方與經營者簽訂安全責任書情況。(主要查考臺帳:單位各級崗位職責制度、各級安全責任書簽訂情況、租賃經營者營業執照及安全責任書)。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安全生產基本制度、消防安全專門制度、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崗位安全作業規程的建立、執行情況;

2.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3.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主要考核內容:看旅游經營單位6類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記錄)。

4.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三、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1日至4月20日)。各旅游經營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方案。

(二)全面推進階段(4月20日至10月30日)。要按照規定的排查治理范圍、內容和本方案要求,全面組織開展事故隱患年活動的各項工作,做到“四個結合”。

(三)總結提高階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

各旅游經營單位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細致的總結分析,對好的經驗和做法要樹立典型積極推廣應用,并上升為管理制度,更好地鞏固“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認真組織

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是有效防范事故發生的重要舉措,是今年安全生產的中心工作任務。為加強領導,我局成立隱患治理領導小組,局長張和生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馬云瀾具體負責日常聯系工作。

(二)加強督查

企業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旅游局將加強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重點時段、重點場所和重點崗位的針對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三)整治到位

各旅游經營單位結合實際進行排查整治,對一般隱患,即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隱患,既危害難度大,應全部或局部停業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要落實整改責任、資金、方案以及監控和應急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單位經營情況報告范文5

水管單位財務分析報告的閱讀者是單位領導和上級財務部門。在撰寫財務分析報告時,要準確把握好報告的框架結構和分析層次,以滿足不同閱讀者的需要,要針對不同的需求確定不同的報告內容。如果報告分析的內容牽涉到單位的的二級結構,分析的內容要盡可能詳實;若分析的對象只是一級水管單位,則分析力求簡潔,無需面面俱到。只需抓住幾個重點問題進行分析和闡述,使閱讀者感到簡練、易懂、有力度。

2確定財務報告分析的重點

確定財務報告分析的重點要依據閱讀者對信息的需求來確定。要及時與報表使用的部門和人員進行深層次的溝通,捕獲決策者真正需要了解的信息。

3財務分析報告撰寫的內容

財務分析報告主要包括以下五個部分的內容:

第一,第一部分簡單說明做好報表編制工作的重要意義。

第二,概括說明本單位綜合情況,讓閱讀者對單位情況有一個總括的認識。比如說單位的注冊地,組織形式和隸屬關系;企業的業務性質和主要經營活動;單位執行的會計制度;單位主要收入情況、費用支出情況和盈虧狀況。單位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人數;財務報告的批準報出者和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期等。

第三,對單位各項財務指標完成情況的說明,即對運營及財務現狀的介紹。該部分要求文字表述恰當,數據引用準確。對經濟指標進行說明時可適當運用絕對數、比較數及復合指標數。

第四,對單位的經營情況進行重點分析。在說明問題的同時還要分析問題,尋找問題的原因和癥結,為決策層提供參考。

財務分析主要包括:償債能力分析:償債能力分析是財務分析的重要內容,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水管單位的財務狀況。對單位經營和管理者十分重要。償債能力分析主要有短期償債能力分析和長期償債能力分析,對于短期償債能力的分析主要側重于研究流動資產、資產變現能力與流動負債的關系;對于長期償債能力的分析則涉及單位長期財務狀況、資本結構、獲利能力和變現能力等。營運能力分析:營運能力是水管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駕馭資產,實現資本增值的能力。營運狀況如何,直接關系到資本增值的程度,關系到單位生產經營的水平。成本費用分析:水管單位的成本費用,從財務會計的概念講,主要反映供排水成本、公益成本以及三項期間費用,即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營業費用。此時的財務分析主要是通過分析財務報表,包括利潤表、利潤分配表、成本表、管理費用表和其他附表中體現的數字,進行橫向或縱向比較,以及對企業相關比率進行衡量,得出與其他財務評價指標相配套的系列評價結論。財務分析的主要方法有:比率分析法、比較分析法、趨勢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只有了解上述分析方法的優劣以及各個因素對指標的影響,才能把握指標變動的原因,以便采取針對性的措施。要盡可能將各種分析方法結合起來,使分析結論更可靠、更有說服力。財務分析一定要有理有據,要細化分解各項指標,因為有些報表的數據是比較含糊和籠統的,要善于運用表格和文字,突出表達分析的內容。分析問題一定要善于抓住要點,多反映單位易于忽視的問題。

第五,作出財務說明和分析后,對于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盈利業績,應該從財務角度給予公正、客觀的評價和預測。財務評價不能運用似是而非,可進可退,左右搖擺等不負責任的語言,評價要從正面和負面兩方面進行,評價既可以單獨分段進行,也可以將評價內容穿插在說明部分和分析部分。第六,財務分析報告中提出的建議不能太抽象,而要具體化,真正起到參謀和助手的作用。

4財務分析報告寫作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是財務分析報告一定要與水管單位經營業務緊密結合,深刻領會財務數據背后的業務背景,切實揭示業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各種財務數據并不僅僅是通常意義上數字的簡單拼湊和加總。每一個財務數據背后都寓示著非常生動的資金的增減、費用的發生、負債的償還等。財務分析人員通過對業務的了解和明察,了解各個項目各個工程環節對財務數據的影響,并依據對財務數據敏感性的職業判斷,即可判斷經濟業務發生的合理性、合規性,由此寫出來的報告也就能真正為業務部門提供有用的決策信息。

二是對各項法律法規就和行業政策要有一個準確的把握,以使分析報告發揮“導航器”作用。

單位經營情況報告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信網絡運行監督管理,保障電信網絡運行穩定可靠,預防電信網絡運行事故發生,促進電信行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監管部門)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運行維護(包括局數據和軟件版本管理等),網絡運行安全,安全生產,網絡運行事故的預防、報告、處理等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而采取的應急通信保障措施,應對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病毒、非法遠程控制等網絡安全防護措施,為滿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網絡運行安全措施,為防止和減少涉及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產措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網絡運行事故是指由于突發公共事件、人為破壞、施工損壞或網絡自身故障造成的電信基礎設施損壞、電信網絡中斷、電信業務中斷等情況。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網絡運行事故劃分見附件一)。

第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是網絡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網絡運行維護的行業標準,加強網絡運行維護管理,建立健全網絡運行維護監督制度,完善網絡運行安全條件,確保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網絡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電信監管部門是網絡運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全國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區內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網絡運行維護責任

第六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網絡運行維護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網絡運行維護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網絡運行維護制度,不斷完善網絡運行維護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網絡運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網絡運行維護工作,對本單位網絡運行安全狀況進行考核與評估,及時消除網絡運行事故隱患;

(五)加強本單位網絡規劃、建設施工與網絡運行維護的協調,防止對網絡運行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七)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

(八)及時、如實報告網絡運行事故。

第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網絡運行維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網絡運行管理能力,負責指揮、協調網絡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各級網絡運行維護管理人員應當確保每天24小時溝通渠道的暢通。

各級網絡運行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網絡運行維護知識,熟悉并嚴格執行有關網絡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網絡運行維護技能,增強網絡運行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八條在重大活動及重要節假日期間,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配合電信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網絡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必要時,應當按照電信監管部門的要求,停止相關通信干線和通信樞紐的施工、系統割接、版本升級等工作。

遇有重大活動、突發公共事件時,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電信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本企業的網絡拓撲圖、網絡運行基礎數據等信息,并接受電信監管部門的指揮、調度以及對網絡資源的調配,保障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第九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電信基礎設施的日常巡護和重要部位的重點保護,加大宣傳力度,增強防護力量,推廣技防應用,不斷提高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能力,防止和減少盜竊、破壞電信設施事件的發生。

第十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本單位網絡建設與運行維護的日常溝通機制,對網絡運行穩定可靠可能造成影響的施工,建設部門應當提前與運行維護部門協商一致,避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網絡運行事故的發生。

第十一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和安全防護行業標準的要求,嚴格機房出入制度,利用人防、技防等手段,加強機房的封閉式管理。對機房劃分區域管理,區域之間設置物理隔離裝置,在重要區域前設置交付或安裝等過渡區域,重要區域應當配置門禁設施,控制進入人員。

第十二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掌握電信網絡的技術特性,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維護手冊操作,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做好機房等電信設施的防火、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蟲、防塵、防盜、防靜電和防電磁干擾等工作。

第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網絡運行維護崗位責任制,強化值班與交接班制度,加強備品備件和技術檔案管理,定期對電信設備的多重節點、多重路由、負荷分擔、自動倒換、冗余配置等網絡架構保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測試與演練,定期對供電、空調、消防、安防等配套設施進行檢查與保養。

第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電信設備進行測試、清潔、維修,合理調整電信設備配置,做好全程全網的協作配合,定期分析網絡運行質量情況,保證電信設備的各項維護技術指標達到相關行業標準,確保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第十五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將電信設備、傳輸線路的運行維護工作外包的,應當嚴格考查代維企業的資質,簽署保密協議,留存操作記錄,定期檢查和評估代維企業的網絡運行維護管理水平,并對代維企業在網絡運行維護工作中造成的網絡運行事故負責。

第十六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電話網局數據(如交換網中的路由、局向、電路、信令、計費、控制方式等數據)進行分級管理,并定期備份相關系統文件和局數據文件。

局數據的創建、修改應當設置相應的權限和密碼。修改重要局數據或大量局數據時應當制定相關預案并在話務閑時進行,相關局數據修改前應當制作系統備份文件。

第十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交換、傳輸、信令等設備的軟件版本進行分級管理,并做好系統文件的備份。軟件版本升級前應當制定相關預案,在軟件版本升級失敗時,能及時倒換恢復。

國際出入口局、長途交換局、TMSC(匯接移動交換中心,下同)、網間關口局、省際傳輸設備、省際信令設備等的軟件版本應當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報送;匯接局、端局、MSC(移動交換中心,下同)、省內傳輸設備、省內信令設備等的軟件版本應當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

第十八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網絡運行基礎數據,報送內容應當真實有效?;A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事故隱患的分析與檢查,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三章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網絡架構保護措施是指對交換設備、傳輸設備、傳輸線路、供電系統等通信設施以及信令網、同步網等支撐網設備所采取的多重節點、多重路由、負荷分擔、自動倒換、冗余配置等保護措施。通過采取上述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事故隱患,確保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第二十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國內長途電話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省會城市和具備條件的非省會城市的長途交換局應當采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配置,并通過負荷分擔方式來保證業務暢通,避免單一長途交換局癱瘓時導致業務全阻。

省際長途交換局間應當具備兩個以上長途路由,省際長途交換局應當與兩個以上的國際出入口局相連。

(二)長途電路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一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固定本地電話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匯接局應當采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配置,并通過負荷分擔方式來保證業務暢通,避免單一匯接局癱瘓時導致業務全阻。

匯接局與長途交換局間應當具備兩個以上路由。

(二)在條件具備時,端局至長途交換局、匯接局、端局間應當具備雙路由或多路由。

(三)局間中繼電路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二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陸地蜂窩移動通信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TMSC應當采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配置,并通過負荷分擔方式來保證業務暢通,避免單一TMSC癱瘓時導致業務全阻。

TMSC間及其與國際出入口局間應當具備兩個以上路由。

(二)在條件具備時,MSC至TMSC、MSC間應當具備雙路由或多路由。

(三)在條件具備時,HLR(歸屬位置寄存器)應當采用1+1或N+1備份。

(四)局間中繼電路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五)在條件具備時,基站傳輸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衛星通信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在條件具備時,重要衛星地球站的發射機等配置應當采用N+1備份。在條件具備時,不同衛星地球站之間應當采用衛星鏈路備份,避免單一衛星鏈路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二)在條件具備時,衛星地球站至其他電信網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三)在條件具備時,衛星通信網在組網時應當有備份衛星轉發器,避免單一衛星轉發器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互聯網骨干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網絡路由設備均須采用雙路由或多路由、雙歸屬或多歸屬方式互為備份,在條件具備時,采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互為冗余。

(二)應當在域名解析服務器等重要服務器使用防火墻和防病毒等軟件,具備一定的容錯、防病毒傳播、防惡意軟件、防網絡攻擊、防黑客攻擊及防范其他來自內部和外部各種常見攻擊的能力。

(三)域名解析服務器應當冗余配置,在條件具備時,其他應用服務器應當冗余配置,并有相應的數據備份機制,在單一服務器發生故障或進行系統升級時,避免引起互聯網業務的中斷或系統癱瘓。

(四)應當對重要服務器的各種操作進行權限控制,并保留相應的操作記錄。相關服務器應當設置必要的控制策略,盡可能減少相關服務器的共享和開放端口。

第二十五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網間互聯互通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網間關口局應當成對設置。暫不具備成對設置關口局的,應當通過其他具備關口局功能的交換機疏通網間業務。

(二)網間中繼電路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網間業務全阻。

網間中繼電路除配備直達中繼電路以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互配合,制作相關局數據,預置經由第三方網絡轉接的迂回電路,避免直達中繼電路都中斷時導致網間業務全阻。

(三)網間關口局至本網絡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六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機房供電系統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機房供電線路應當配置過電壓防護設備,并根據需要配置穩壓器。

(二)交流電力供應應當采用來自不同主變壓器的雙路供電,在條件具備時,應當采用來自不同電網的雙路供電。

(三)在交流電停電或斷電的情況下,應當由蓄電池提供備用電力供應,并立即啟動油機發電。

(四)應當定期對蓄電池及油機供電的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二十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信令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信令路由組中應當設置多個信令路由,包括直達信令路由、準直聯信令路由以及采用負荷分擔方式的信令路由,保證兩個具有信令關系的信令點之間傳送信令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同步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同步網應當采用主從同步法,網絡拓撲結構應當采用三級等級結構。每個同步網節點都賦予一個等級,只容許高等級節點向較低等級或同等級的節點傳送定時基準信號。

(二)應當選擇穩定可靠、傳輸性能好的物理路由作為同步網的定時鏈路。二級和三級節點時鐘應當能接收到至少兩路來自一級基準時鐘的主備用定時信號,其對應的主用和備用定時鏈路應當選擇不同的物理路由。

(三)同步網定時源頭的配置應當保證每個同步區均有兩個定時基準源。定時基準源可以是以銫鐘作為主用的全國基準時鐘PRC,也可以是以衛星定位系統作為主用的區域基準時鐘LPR。LPR應當至少有兩路地面信號作為備用定時信號,其中至少一路能夠溯源至PRC。

第二十九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國際出入口局、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采取的網絡架構保護措施另行規定。

第四章網絡運行事故處理

第三十條發生網絡運行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防止事故擴大,減少社會影響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其省級機構應當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

發生較大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

發生一般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

發生網絡運行事故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三十二條網絡運行事故報告分為口頭報告、簡要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二)和專題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三)三種。

發生網絡運行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電信監管部門報告(具體報告時限見附件四)。

第三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上報的簡要書面報告應當經本企業主管領導或主管部門領導認定,專題書面報告須經本企業主管領導認定。

第三十四條事故的口頭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預計影響范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已經或即將采取的措施。簡要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影響范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初步處理措施等。專題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影響范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五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排除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將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報相關電信監管部門。

第五章網絡運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運行維護責任制、網絡運行維護制度、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的執行情況、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網絡架構保護措施的有效性測試和演練、對從業人員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根據實際需要,電信監管部門按照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和安全防護行業標準,對網絡架構保護措施進行抽測。經抽測,不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由電信監管部門督促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整改。

第三十八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電信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檢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九條電信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保守企業秘密,在監督、檢查或檢測過程中,不得干擾電信網絡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組織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信設施的行為,督促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電信設施的防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責成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網絡運行事故調查處理,按照相關時限提交簡要書面報告和專題書面報告。必要時,電信監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等情況;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二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運行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向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通報網絡運行情況。

第四十三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結合電信行業實際情況,組織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從業人員進行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電信監管部門應當予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在行業內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建立網絡運行維護責任制,或者未制定網絡運行維護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證網絡運行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網絡運行安全條件的;

(三)未制定和演練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未同時考慮網絡運行安全設施建設的;

(六)未執行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的;

(七)對電信設備、傳輸線路的代維企業管理不力,引發網絡運行事故的;

(八)發生網絡運行事故,未及時、如實上報或者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九)未按時向電信監管部門報送網絡運行基礎數據的;

(十)不配合電信監管部門對網絡運行維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網絡運行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十一)在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以及公共突發事件時,不執行網絡運行安全管理措施或不聽從電信監管部門指揮、調度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用電信網與專用電信網之間的網絡運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電信運營業重大事故報告規定(試行)》(信部電[2002]114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

(一)3條以上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中斷,或通達某一國家的國際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1小時;

(二)5個以上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1小時;

(三)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5小時;

(四)省際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持續超過2小時;

(五)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5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六)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5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七)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臺中斷服務持續超過5小時;

(八)省級以上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二、重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于特別重大事故的情況:

(一)1條以上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中斷;

(二)1個以上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1小時;

(三)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2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5萬(用戶×小時)以上;

(四)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超過1小時;

(五)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六)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七)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臺中斷服務持續超過1小時;

(八)地市級以上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九)具有重大影響的會議、活動期間等相關通信中斷。

三、較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于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的情況:

(一)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20分鐘;

(二)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20分鐘或者直接影響范圍1萬(用戶×小時)以上;

(三)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持續超過20分鐘;

(四)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3萬戶,且持續超過20分鐘;

(五)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3萬戶,且持續超過20分鐘;

(六)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臺中斷服務持續超過20分鐘;

(七)地市級以下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四、一般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于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的情況:

(一)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

(二)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

(三)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

(四)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萬戶;

(五)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萬戶;

(六)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臺中斷服務;

注:“網絡運行事故劃分”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附件2: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簡要報告

報告單位(蓋章):

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主送單位: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基本情況(含事故影響范圍):

聯系人:

職務:

電話:

事故原因初步判斷:

事故處理措施:

附件3: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專題報告

報告單位(蓋章):

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主送單位: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狀況:

聯系人:

職務:

電話:

事故影響范圍:

事故原因:

事故處理過程:

責任認定:

處理意見:

防范措施:

其他:

附件4: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報告時限

一、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立即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4小時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的2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的口頭報告后,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并于次日10:00前在“突發事件通信恢復及保障情況每日報告”中書面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或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口頭報告后,立即上報主管部領導。

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重大事故發生后,在4小時內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24小時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的5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的口頭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并于次日10:00前在“突發事件通信恢復及保障情況每日報告”中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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