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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管理辦法范文1
鑒于我國農村生產力水平的有限性及自身具備的良好環境條件,農村環境容量相比生產力.f,’J速發展的城市存在一定富余,農村以此為發展契機卻在扮演著城市環境污染的消納方,追求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對由此帶來的農村環境問題甚至環境危機沒有相適的法律規制及執法監督程序,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凸顯。突出表現為農業面源污染日益加重,生活污染治理基礎薄弱,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有加速趨勢。①
1.農業面源污染依托農業的迅速發展,傳統的農業生產方式已經滿足不了人們對于農產品的產量需求。化肥、農藥的使用以及大棚農業的普及逐漸成為提高土地產生率和農業生產率的重要手段嚴我國農村平均每一年的農藥消耗量累計達50萬至60萬噸,使用農藥的面積總和在2.8億h時以上,總量中約有80%的農藥直接進人農村環境循環系統。國而地膜污染也在加劇,近20年來我國的地膜用量和覆蓋面積已經居世界首位。由此可見,化肥、農藥和地膜農業已成為農村環境的重要污染源?!?/p>
2.規模化畜牧業養殖業的污染
近10年來,畜牧養殖業成為農村新的污染源,對環境影響比較大的規模化的畜牧養殖業主要集中在城市郊區和廣大農村地區。大部分農村的畜牧、家禽養殖業排放出的糞便、污水都在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的情況下直接排人河內。助日速了我國水體的富營養化,大氣的惡臭污染等等。20(洲)年我國畜牧糞便產生量達到19億噸,是當年我國工業廢棄物產生的2.4倍。目前,規?;B殖業還在不斷發展,而隨之而來的是對于農村和城鎮居民生活環境的破壞在加劇。
3.農村生活垃圾的污染
多年來,農村生活垃圾應如何處理一直是困擾農村環境的常見問題,其具體表現如下:首先,數量龐大,隨著農村經濟水平的提高,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發生變化,每人每天平均產生生活垃圾量為0.86千克,而全國農村累計一年的生活垃圾量近3億噸。其次,垃圾處理不集中,極大部分的農村都未建立垃圾集中理系統,仍舊是簡單的露天堆放擴壓第三,城市生活垃圾下鄉,決策者過于考慮市發展的需要,將大部分城市垃圾直接運往農村進行簡單填埋。農村生活垃的不科學處理不僅占用農村土地資,還超負使用農村環境容量加劇了農環境污染。
4.城市向農村轉嫁的環境污染
目前,我國鄉鎮企業廢水化學需氧和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50%以上。鄉鎮業所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廢渣占全國三廢”排放總量的比重分別為21%、%和89%,已經成為環境保護的突出題和影響人體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⑥工業“三廢”污染的農田己達0.1億公,比1983年增加了2.5倍,約有巧%的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產隨著我國城市建設中推行產業結構調整,取締耗能高、污染重的企業或對其進行大刀闊斧的整改,而農村則相對忽視,農村環境執法的薄弱也為生產者獲取高額利潤提供了廣闊空間,大批高污染企業向農村轉移將更加嚴重。對于復雜的農村環境問題,涉及許多方面的因素,有體制方面、有經濟發展方面、也有歷史方面等等,從實踐中看,農村環境執法的不足是導致農村環境問題的關鍵因素。
二、導致農村環境問題的成因—
從執法依據和執法能力角度剖析環境是人類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人是自然的一員,人享受、使用自然環境是一種本能的需要。勺‘大農村的自然環境在未過度開發前側重體現的是環境的生態價值,欠發達的生產力在一定時間內維續著農村良好的環境,但是生產力與環境保護之間不成應然的反比關系,生產力的發展并不必然引起環境的破壞和污染。而維系農村環境與農村發展的農村環境執法的缺失,必然會導致以上農村環境問題接踵而來。卜)執法依據的不完善:以何執法從我國已經實施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來看,農村環境執法陷人了執法依據尋找無門的困境護哺的法律法規在對農村環境進行規定時多以城市發展水平作為參照標準,沒有考慮農村自身的狀況和承擔治理環境污染的能力。政府將工作重心轉移到如何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步伐,立法上忽視了環境對發展所產生的負作用,立法中的環境治理體現的仍然是一種末端控制管理的思想,執法依據的不完善增加了農村環境執法的難度,使得農村環境執法步履維艱。
1.基本法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擁有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地位,其立法原則及立法指導思想影響著環境保護制度在實踐中實施的效力。該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進行城市規劃時,政府應當確保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而對于農村規劃和農村環境保護問題卻未有具體規定,顯然,城市環境保護在基本法中是一項應實現的目標和任務,而農村環境問題不在基本法關注焦點之內。在落實農村環境執法時只能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農村環境執法在基本法中無明文執法依據,不利于具體執法工作的實施和展開,導致農村環境執法陷人執法無力的窘境。
2.單行法在海洋、森林、草原、水及污染防治方面,我國相應制定了各種單行法進行管理控制和保護,這些單行法中少有涉及農村在相關方面的具體規定,而森林和水多分布在廣大農村地區,農村環境直接影響著森林的覆蓋與水質?!端廴痉乐畏ā返?。村污水的無序排放、禽畜養殖、化肥農藥的使用等僅僅是原則上的規定,在農村環境執法中不具有操作性。在發展規劃問題上,國家專f,刁定了《城市規劃法》并對城幣規劃中的環境問題給予具體規定;而農村建設中則是空白,我國正在如火如茶進行的新農村建設更需要相應的規劃法為農村環境執法提供執法保障。而單行法中在農村環境問題規定上的缺失導致農村環境執法的不全面。
3.條例、管理辦法上文第一部分列舉了農村環境問題的具體表現,每個環境問題在與之相關的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中雖有相應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因內容的遺漏或不全面致使管理條例和辦法在農村環境執法上不能作為環境執法依據的支撐點。如我國的《農藥管理條例》和《化肥管理條例》針對的是生產環節中農藥、化肥的質量問題,未將作為消費者的農業生產者對農藥、化肥的使用納人管理規范之列。為了實現經濟上的利益,農戶只求產量的增加而不將農村環境作為制約因素一味擴大使用化肥、農藥,管理條例對此沒有相關的約束條款,導致農村環境執法無法可依。再如我國現行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因沒有考慮農戶的承擔能力在農村缺乏可行性,農村環境執法部門鑒于民生的背景之下對農村畜禽養殖業肆意排放行為執法不能。
4.相關環境保護制度在借鑒國外環保制度成功經驗的前提下我國設計并已實施了環評、“三同時”與公眾參與等環保制度。但是在農村實踐中,我國的環境保護制度卻存在先天的不足或者相配套的細化措施的不足。如現階段我國農村的發展大多是以中小規模的企業或者家庭企業為主,而我國現行的影響評價幾乎未對區域或者流域的環境影響評價作出規定。環評在制度設計上對農村發展規劃與農村環境問題間的關系未或極少納人規范范圍,導致農村的發展是建立在對環境容量超負荷使用基礎之上而無法將一系列農村環境問題規制到環境執法之中。直言農村的實際情況,如果對某一農村地區需建設的項目進行單獨環評,結果可能是批準建設,但倘若將某一農村地區的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評價迭加起來,其結果或許是不被批準。
農村環境問題的凸顯:農村環境執法的拷問農村環境執法是環保執法體系的基礎,是落實各項環境法律、法規、政策的重要手段。在依法治國的今天,環境執法保護農村環境問題是最有效的途徑,然而,但隨著環境保護的逐步深入,環境執法工作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1.農村執法機構設置缺乏在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體制中,農村環保工作發揮主要作用的是縣級環境管理部門,在縣級以下的鄉鎮一般不設立專門的環境管理機構,由派出人員負責當地的環境保護監管工作,或者由有關政府部門兼管,或者處于無人管理之境地。?!在M州市為例,環境保護機構也僅僅設置在縣級,鄉鎮根本不存在環境保護機構,也沒有專職的執法人員。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將環保職能歸入到鄉鎮一級政府的職能。。對面源廣、分布散、隱蔽性強的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農村環境執法機構的常常是無能為力。
2.農村環境執法人素質不高在基層的環境執法人員隊伍主要還是以縣一級的事業編制人員為主,他們基本都是從排污收費的隊伍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以收費為主要職責。組建環境執法隊伍的相當大的一部分人缺乏環境法律專業知識或者不懂環境保護的知識、環境執法的實踐。因此,在環境執法時往往不能履行法定的職責。而執法不當、執法有誤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為了避免糾紛,基層環境執法更過的是不作為。
3.農村環境執法的監督體制不健全首先,除了省、市一級環保部門設置法制管理機構或者專職人員外,絕大多數縣級環保部門沒有設置專門的法制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這就難以正常開展對日常環境執法活動的指導和監督,造成了基層環境執法監督工作的一大漏洞。。其次,廣大農民普遍缺乏環保意識,對環境污染的危害認識不清。環境污染具有公共性和潛伏性等特點,農民不能及時發現自己的利益被損害,使農村環境執法失去了群眾基礎,農民對環境保護的參與力度不夠,削弱了環境執法的效果。
三、加強農村環境執法的措施
(一)完善執法依據要從根本上治理農村環境污染,必須以完善我國農村環境執法依據為基礎。需要構建一個體系比較完善的、相對獨立的農村環保法律體系,結合農村環保本身所具有的特點,針對農村實際問題,解決農村具體問題。。主要則應該從環境保護基本法入手,依次清理和完善農村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農村環境條例、管理辦法等,形成整個農村環境執法依據協調統一化,使得農村環境執法可以有法可依,提高執法能力。
1.單獨明確農村環境保護對《環境保護法》進行完善,增加農村環境保護的內容,使其成為實際意義上的“城市、農村區域一體化”的環境資源保護基本法,從而對農村環境保護發揮統領作用。同時明確農村環境保護的組織結構、管理職責、組織人員、執法手段等等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
2.加快農村環境保護立法進程,完善涉及農村單行法對于完善我國農村環境保護的單項法,首先要有明確的定位,要立足于農村環境的需求,考慮建立針對農村環境保護的獨立的單行法,其中所涵蓋的內容應包括:防治農藥化肥等面源污染;防治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農村土壤污染;保護農村飲用水源;防治工業企業污染特別是鄉鎮企業污染等等。。其次,實現環境保護單行法的前向一體化,企業在面對生產成本、質量安全問題時,可以通過對生產者的收購、建設新的生產鏈來實現企業的前向一體化。而對于農村環境保護,我們的單行法也可以借鑒,如我國已經樹立了農村安全用水規劃,應該在《水污染防治法》等單項法中需要將相關飲水安全政策上升為法律。對農村生活污水的無序排放、禽畜養殖、化肥農藥的使用等影響到飲水安全的具體處罰標準、處罰手段、處罰程序,環境執法部門可以依據具體是實施標準規范執法,做到執法有依。
3.結合農村問題實際情況,補充農村條例、管理辦法有關農村的條例、管理辦法要切實和有關法律緊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體系。對于農村環境執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動作用。如針對農村畜牧養殖的執法,由于農戶養殖對環境污染分散廣、數量多,農村的畜牧養殖的污染是農村環境立法的一個盲點,從而制約了農村環境執法。而農村的條例、管理辦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應該在相關的規章中在明確界定“養殖專業戶”、“養殖小區”、“散養戶”等概念。其次,應該明確農村畜牧養殖排放分類標準的制度,需要在宏觀上考慮農村地區環境容量,使得農村畜牧執法可以從宏觀總體去人手,通過控制總量來控制畜牧養殖污染。
4.深化環境保護制度首先,延伸環境保護制度的范圍,將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到環境保護制度中。如在環境影響評價立法上確定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地能夠解決宏觀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壞,總體上把握環境質量,結合具有專業性強、針對性強的單項影響評價,兩種方式相輔相成,共同對于農村環境把好進入關。其次,切實深化環境保護制度的農村實踐反饋,如將“三同時”制度在實踐中引人農村環境保護,切實考慮農村環境的對污染物的承載力和承載強度。同時與環境影響評價相互協調,對克服污染企業的轉移農村將起到一定扭轉作用。
(二)強化農村環境執法能力建設的措施
在強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農村環境執法能力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筆者根據在農村環境工作的實際經情況,在上文中對環境執法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對策建議,以推進縣級環保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
1.轉變農村環境執法體制首先,環境執法向農村地區延伸,要建立輻射到鄉一級或者村一級的環境保護執法體制。其次,考慮執法人員編制增設和農村環境監測設備配置的問題,可以在村民小組設立環境保護聯絡員。落實省以下環保部門實行垂直管理,借鑒國土資源部門的管理模式,適當將環保管理權限上收,可以強化環保管理的統一性和協調性。⑩再者,針對縣級環保行政部門加大設立專項農村環境保護資金,用于加強對農村環境保護機構的建設、農村環境保護設備資金的投人,確保農村環境保護機構的正常運轉。
2.改革農村環境執法人員結構在農村環境執法中推行彈性的人事管理,以合同制為基礎的人事聘用制度來打破公務員的終身制,推動按需要的人才和技術為導向來簽訂人事,可以利用一些優惠的政策來吸引有知識和技術的大學生來農村輔助農村環境執法。通過外部的競爭來為農村環境執法帶來需要的先進的環境知識和技術、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激活組織內部的競爭力等等,培養農村環境執法組織的組織文化,鼓勵能夠積極創新、秉公執法。
3.健全農村環境執法監督體制首先建立環境執法檢查的工作的制度化、經?;瘷C制,將執法的信息可以以公告欄的形式公布。借鑒新農村建設的經驗,可以在村一級中設立環境執法協調員,他們直接由縣一級環境部門直接領導。其次,建立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考核制度,將相關環境執法狀況作為考核村長、鎮長和環保機關政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最后,廣泛普及和宣傳農村環境保護知識和法律知識,在農村環境執法監督體制中明確公眾參與監督環境執法的方式、程序和維護權利的救濟措施。3.結合農村問題實際情況,補充農村條例、管理辦法有關農村的條例、管理辦法要切實和有關法律緊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體系。對于農村環境執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動作用。如針對農村畜牧養殖的執法,由于農戶養殖對環境污染分散廣、數量多,農村的畜牧養殖的污染是農村環境立法的一個盲點,從而制約了農村環境執法。而農村的條例、管理辦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應該在相關的規章中在明確界定“養殖專業戶”、“養殖小區”、“散養戶”等概念。其次,應該明確農村畜牧養殖排放分類標準的制度,需要在宏觀上考慮農村地區環境容量,使得農村畜牧執法可以從宏觀總體去人手,通過控制總量來控制畜牧養殖污染。
4.深化環境保護制度
首先,延伸環境保護制度的范圍,將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到環境保護制度中。如在環境影響評價立法上確定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地能夠解決宏觀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壞,總體上把握環境質量,結合具有專業性強、針對性強的單項影響評價,兩種方式相輔相成,共同對于農村環境把好進入關。其次,切實深化環境保護制度的農村實踐反饋,如將“三同時”制度在實踐中引人農村環境保護,切實考慮農村環境的對污染物的承載力和承載強度。同時與環境影響評價相互協調,對克服污染企業的轉移農村將起到一定扭轉作用。
強化農村環境執法能力建設的措施在強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農村環境執法能力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筆者根據在農村環境工作的實際經情況,在上文中對環境執法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對策建議,以推進縣級環保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
1.轉變農村環境執法體制首先,環境執法向農村地區延伸,要建立輻射到鄉一級或者村一級的環境保護執法體制。其次,考慮執法人員編制增設和農村環境監測設備配置的問題,可以在村民小組設立環境保護聯絡員。落實省以下環保部門實行垂直管理,借鑒國土資源部門的管理模式,適當將環保管理權限上收,可以強化環保管理的統一性和協調性。⑩再者,針對縣級環保行政部門加大設立專項農村環境保護資金,用于加強對農村環境保護機構的建設、農村環境保護設備資金的投人,確保農村環境保護機構的正常運轉。
環境污染管理辦法范文2
1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社會管理的現狀
據調查,目前我國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較好的地區多為一線城市,一些經濟欠發達區域在建設上還存在很多不足,環境污染嚴重、社會管理能力薄弱,制約著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具體而言如下:
1.1存在“兩種模式”的弊端所謂的兩種模式。一是在資金投入上存在困難,費用花費較大。二是,相關治理技術和管理能力有限,很多工作人員的技術水平不過關,地區之間的治理和管理也具有雙重標準,無法保證城市污染建設的正常運轉。
1.2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能力有限城市環境治理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僅僅依靠單一的治理手段,無法保證環境治理的科學性,也不能發揮管理的效力。例如,我國南京在2012年治理水污染中,雖然運用了生物、物理、化學等多種治理對策,但是卻沒有形成制度規范,在實際管理中缺乏效用。
1.3中國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亟待提高中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化起步較晚,在眾多排污企業中,只有少數企業把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交給專業公司運營的企業。但是從中國大環境上著眼,很多城市的認識還相對薄弱,環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治理,管理能力和技術手段都有待提升。
2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應該采取的有效方式
從上述內容中,我們已經清晰直觀的看到了我國環境污染治理在設施建設與社會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問題。針對這些不足,我國相關單位一定要做好建設工作,根據污染設備建設的實際,完善相關管理對策,從多方面入手解決問題,實現城市的快速發展。
2.1加強社會城市環境污染管理的法制化建設法律是規范行為的基準,是解決城市環境污染治理建設問題的核心,也是引導工作積極開展的重點,有助于規范運營單位的工作流程。因此,我國相關管理機構要制定完善的制度體系,鼓勵城市開展環境污染治理,通過法律的制定明確治理的方式和手段,為城市環境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2.2環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勵政策在現行的政策體系中,扶持和鼓勵環保與社會管理發展的政策還不完善,必須在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上為企業提供優惠政策,加大企業的治污能力,使城市環境污染與社會管理服務盡快實現市場化。例如,國家要積極參與市場競爭,根據城市環境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運營服務方法,形成良性競爭的機制,充分發揮治理功效,為相關機構提供一定政策上的優惠。
2.3強化監督職能有效地監督監管是保證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良好運轉的保障,也是做好管理的有效環節,對此,環保管理部門必須要加強運營隊伍監督水平的提高,定期檢查設備使用情況,保證管理運營朝著專業化與現代化的方向發展。
2.4環境污染治理要采取雙贏機制環境污染治理要注重雙贏,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和科學技術的創新投入,使城市環境治污的市場空間得到擴展。在城市環境污染治理中需要平衡雙方的利益,使城市環境治污企業在優化管理、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礎上得到較大的空間。另外,治理機構還要確定合理的、科學的運營經費,這項經費的開支必須要低于排污企業自身的運營成本,從而取得運營市場的最終認可,實現運營公司與排污企業的雙贏。
3結語
環境污染管理辦法范文3
一、評價目的
XXX公司在QES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對法律法規遵循情況的評價。二、評價范圍
XXX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環境因素。
三、評價準則
1、GBT24001-20__;
2、建設公司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及相關制度;
3、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四、評價時間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五、評價過程綜述:
(一)污水排放:
存在施工現場廢水、生活廢水、車輛清潔廢水、食堂清潔廢水排放、消毒劑水的泄漏5項環境因素,適用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環保管理制度》《青島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規定》、《山東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各單位都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生活廢水都排入當地排水管道,在定點清洗車輛、施工現場沖刷攪拌機管道廢水沉淀重復利用。各子公司、分公司通過環保部門的檢測,判定排放達標。同時在清洗處設立沉淀池,在食堂設置隔油池。
(二)固體廢棄物排放:
存在辦公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加工現場廢棄物、廢棄線纜、廢焊條、焊渣、廢鋼、木屑、鋼板、型鋼、焊絲盤、焊劑、木板、氧化鎂板、石膏板、巖棉板色帶、膠水瓶、涂改液等的25項環境因素。
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各單位定點存放,執行萊鋼集團公司垃圾存放、運輸管理定;淘汰落后的工藝設備、回填、及時外運;部分廢棄物甲方回收,設立垃圾站,進行分類存放,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可回收廢棄物進行定期回收、不能回收的委托環衛單位分類處理。25項環境因素基本符合要求。
(三)危險廢棄物
存在微機消耗器材、舊日光燈管廢棄、廢電池產生、含油棉紗廢棄、廢棄油漆桶、廢棄剎車片、廢棄含油機械零部件、油漆桶、碳粉盒、墨盒、廢電池、廢日光燈管等12項環境因素
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化學危險品管理條理》。各單位建立了危險廢棄物管理辦法,對危險廢棄物分類定點存放,公司統一回收處理;部分甲方回收;禁止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儲存、利用、處置。
(四)噪聲排放
存在運輸、吊裝機械噪聲排放、鋼材加工設備噪聲排放、鋼結構件制作安裝噪聲排放、手動工具運轉噪聲排放、混凝土澆筑振動棒噪聲排放、施工現場模板噪聲排放、各崗位噪聲、廠界噪聲等7項環境因素。
適用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青島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規定、東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等法律法規。
建設公司廠界噪聲、崗位噪聲由集團公司安環部檢測科進行測定,檢測結果滿足法規要求。項目部在強噪聲施工過程中避開夜間施工,因工藝要求必須在夜間施工的請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開工,未發生噪聲擾民事件。7項環境因素因素符合要求。
(五)能源資源的適用和消耗
存在施工用水消耗、施工用電消耗、鋼材消耗水泥消耗、辦公生活用水消耗等4項環境因素。
適用法律法規要求《節約能源法》、《建筑法》、《山東省節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山東省資源綜合利用條例》。
各單位施工過程中使用施工定額進行控制,在構件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強成本控制,嚴格控制資源浪費,對余料進行重復利用。各單位建立辦公用品領用的管理辦法,教育員工節水節電。
4項環境因素均滿足要求。
(六)粉塵排放
存在電焊煙塵排放、拋丸灰泄漏、土建施工現場粉塵、揚塵排放、地材運輸粉塵排放、鋼結構打砂除銹粉塵排放6項環境因素,使用法律法規有《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環境污染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動物散養戶;養殖廢棄物;環境污染
中圖分類號:X71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273X(2016)08-0056-02
1 案件來源
2016年3月18日,湖北省A市庫區綜合執法辦公室電話稱,庫區某觀景點建有養豬場進行生豬養殖,嚴重影響庫區水質,希望A市動物衛生監督所配合綜合執法辦進行處置。A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經請示領導后,同綜合執法辦一同前往現場調查。
2 案件處理
2.1 調查取證
經查,當事人李某的生豬飼養場位于庫區某觀景點附近一個山梁上,距離庫區水域約200 m,環庫路約150 m。2014年5月開始養豬,豬欄面積約300 m2左右, 年出欄生豬150頭左右,現存欄生豬11頭。無養殖廢棄物處理設施,污水污物直接排放于庫區水域內。執法人員查驗了李某的防疫檔案及生豬耳標的加施情況,確認生豬已按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并佩戴了耳標。同時對李某使用的獸藥、飼料進行了檢查,沒有發現禁用獸藥、“四無”飼料和其他違禁物質。在生產記錄本上發現2016年 2月6日李某出售了9頭生豬,3月11日病死了2頭生豬,執法人員立即聯系了動物檢疫人員,確認李某在出售生豬時進行了檢疫申報,2頭病死豬已收集到某辦事處畜牧生產廢棄物收集冷柜里。
2.2 調查結論
當事人李某沒有違反《動物防疫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無法進行行政處罰。
3 分析
3.1 關于動物飼養場防疫條件審查許可
《動物防疫法》規定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要經獸醫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同時還規定了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興辦動物飼養場等場所的法律責任?!秳游锓酪邨l件審查辦法》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的防疫條件要求、審查發證程序以及監督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1]。第四十條規定了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的范疇,指《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缎竽练ā返谌艞l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狀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逗笔⌒笄菀幠pB殖場備案管理辦法》(鄂農規[2015]2號)文件規定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蛋禽存欄5 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欄10 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肉羊年出欄100以上規模的畜禽養殖場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明確了規模養殖的統計標準。從以上法律法規規定來看,對動物散養戶沒有提出防疫條件的要求。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日常監管中,無法就是否達到動物防疫條件來監管動物散養戶。
3.2 關于動物飼養場環境污染監管問題
《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畜牧條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涉及的養殖污染防治,適用于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而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標準同樣參照《湖北省畜禽規模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里的統計標準。在湖北省環境保護廳、湖北省農業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的通知》(鄂環發[2016]5號)文件規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的養殖場(小區)規模是:生豬≥500頭(年出欄)、奶?!?00頭(存欄)、肉?!?0頭(年出欄)、蛋禽≥5 000只(年存欄)、肉禽≥10 000只(年出欄)。這使動物散養戶的養殖污染游離于環保部門的監管之外。
3.3 關于養殖污染與動物疫病關系
大環境與養殖污染日趨惡化;動物及其產品流通頻繁,區域擴大;動物散養戶由于沒有設定動物防疫條件,養殖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隔離消毒與自繁自養未形成常態化,技術支撐體系薄弱,綜合導致近些年來養殖環境內病原微生物品種數量多,散養戶動物疫病多發與復雜化。動物疫病是散養戶最大的風險,罪魁禍首是污染,無序養殖是根源。
4 幾點思考
4.1 適當降低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的養殖場劃分標準,明確養殖規模門檻
A市是湖北省一個貧困縣級市,肩負著保一庫清水續北送的重任,而動物散養戶占80%左右,養殖戶對經濟效益的追求遠遠大于對生態的保護,沒有治污設施。由于部分散養戶是庭院式養殖或因陋就簡無序養殖,傳統環境衛生觀念差,隨意堆放使用糞便、排放糞污習以為常;還有部分散養戶選址定點隨意性大,選址位于環境敏感區域,緊靠水源功能區、人口密集區,致使經常因養殖廢水、惡臭、噪聲污染等引起投訴,影響社會穩定和庫區水質。建議各地區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地方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技術規范,降低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場的劃分標準,將部分動物散養戶劃入禁養區、限養區內。
4.2 政府主導,各部門各司其職,限制養殖污染排放
降低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場的劃分標準之后,各部門各司其職。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推行養殖戶通過干濕分離清理動物糞便,糞污水通過雨污分流管道到污水收集池、沉淀池、沼氣池、沼液池等,最后達標排放。通過一系列的厭氧發酵、生化處理、好氧消化后,糞污中病原微生物、蟲卵完全殺死,不再通過糞污擴散傳播,從而有利控制疫病區域性暴發;市環保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執法監管,從嚴限制養殖污染排放,對現有規模養殖場、散養戶實行環境污染評估,對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或關閉,對關停轉遷的養殖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合理補償;市國土部門從嚴辦理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土地使用手續。
4.3 強化正面指導
在強化執法的同時,有關畜禽養殖的各類扶持補助政策與養殖污染治理、疫病控制、畜產品安全相結合,堵疏結合,正面引導,確保散養戶糞污處理設施正常運轉和養殖生產健康發展。
4.4 宣傳引導強化生態意識
實現畜禽養殖污染標本兼治,就要讓環保理念深入到基層干部和群眾意識之中,引導畜禽養殖戶以生態理念實現畜禽健康養殖。一是落實長效管理責任。進一步加大對基層干群《環境保護法》、《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及《關于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控養區的劃分范圍及標準》的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二是引導養殖戶轉型發展。向群眾、養殖戶宣傳非規模養殖的治理難度和畜禽糞便直接排放入河污染危害,逐步淘汰技術落后、治污能力差的畜禽養殖和依河而建的畜禽養殖。三是加強群眾監督。探索建立村民自治監督體系,制定環境保護村規民約,進一步規范管理,鼓勵和獎勵群眾向監管部門舉報畜禽養殖污染情況,確保畜禽養殖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環境污染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煤礦 環境污染 評價 "三廢"資源化問題
[中圖分類號] X5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5)-9-300-1
0前言
在實際的工作中可以了解到,我國持續進行煤礦礦山資源的開發往往會導致環境污染問題的進一步惡化,尤其是在礦區管理不完善的情況下,諸多利益紛爭,更會加劇煤礦資源開采所處的環境污染。
基于此,需要針對煤礦環境污染評價工作進行重新梳理,對我國所提出的“三廢”資源化問題進行更深入地探討。
1剖析當前我國煤礦環境污染的實際問題
1.1淺析煤礦開發對地表水及地下水資源的污染情況
礦區的地表水污染主要涵蓋煤礦建筑初期的污染以及運營期間的水質污染兩種,通常情況下,生活廢水和建筑廢水當中的污染物質都會在風力或降水的作用下,深入到地表水系,進而引發地表水質的污染。
同樣,在地下水的流動過程中,往往會觸及到礦區中的礦物質,在物質間化學反應的作用下,帶入水質中部分化學物質或離子,進而影響到地下水資源的潔凈度[1]。
此外,在礦區資源開發的整個期間內,會影響到整個生態環境中的地下水排放或是徑流,這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干擾正常的自然界物質循環。
由此可見,煤礦資源的開發對水質資源的污染較為嚴重。
1.2煤礦開發對大氣污染的情況分析
煤礦的瓦斯物質含量巨大,這是在實際工作中所了解到的實情。不僅如此,在進行煤礦井下作業的過程中,還會產生部分有害氣體物質。
在工作中,為了保證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則采取適當的通風方式,將井下的有害氣體排放到大氣環境中,這不僅會造成局部的大氣污染,而且還對全球生態環境造成影響。
實際上,這些氣體化學物質的存在,往往也是井下工作環境中的安全隱患,因為諸多有害氣體物質的活性較強,如若將其引爆,則后果不堪設想[2]。
除此以外,煤礦開發過程中所產生的固體顆粒物也是污染環境的罪魁禍首。
2煤礦環境污染評價
在煤炭資源的開發過程中,會導致環境污染,特別是在礦區開發管理松懈的情況下,可能還會誘發地質災害等等風險。因此,需要從當前我國煤礦產業運作的基本狀況來剖析其中的煤礦環境污染問題,并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從系統化管理的流程來看,需要重點推進煤礦環境污染評價管理工作的執行。
具體來看,水環境評價指標、大氣環境評價指標、固體廢物污染評價指標以及聲環境評價指標等,都是作為煤礦環境污染評價的核心指標。就以水環境評價指標來分析,將礦區水污染中的懸浮物、有機物等物質的含量進行科學化的測定,挖掘出影響水中生物生存的核心評價指標。經分析,對于水環境評價指標來說,選用pH值、DO、COD等作為主要的評價指標[3]。相對而言,煤礦區的大氣污染物較為繁雜,主要有瓦斯、粉塵、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等物質,這些物質的產生及其排放,都會污染大氣環境,經科學化的測定,選取TSP、SO2、CO等物質的濃度,作為評價大氣環境污染的指標[4]。此外,對于煤礦生產過程中的固體物質顆粒的污染分析,通常考量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水土流失量等評價指標來進行污染測定。
3現階段我國“三廢”資源化問題及其解決策略分析
3.1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所涌現的“三廢”資源化問題
為了推進國家所提出的節約資源以及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穩定發展,則提出了“三廢”資源化的理念,即將產業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棄物等進行循環利用,避免其對環境造成污染。對于我國礦產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來說,能源礦產開發中的主要資源――煤炭資源的開發是核心,從實際情況來看,只有推進煤層氣、礦井瓦斯、殘礦以及煤系油母頁巖的開發和利用,才能實現“三廢”資源化的構想。
3.2解決礦產資源“三廢”資源化問題的核心策略
從實際工作過程中獲悉,控制礦區環境污染問題的惡化是一項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需要煤礦企業加強環境治理的力度,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及監督條例,更需要全社會共同來關注煤礦資源開發的現狀,加強全民的環境保護意識,推進社會輿論監督的力度,進而令我國煤礦產業鏈條當中的“三廢”資源化問題得到真正的解決?,F階段,隨著我國工業領域的快速發展,經濟環境日益向好。在產業技術轉型的驅動下,各項管理評價方法的提出都要順應低碳、節能型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將煤礦環境污染評價的標準與環境治理問題掛鉤,進而推進我國礦區產業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4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作為原煤產量大國,在保證必要的資源供給的前提下,要極力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在發展工業生產的過程中,避免過度損耗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煤炭資源對于現代人生存以及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絕不能以犧牲更長遠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為代價。實際上,我國相關部門也已經意識到環境污染治理問題的嚴重性,并從水土保持以及建筑分流等方面來改善現有的境況。
參考文獻
[1]康亞明,劉長武.煤炭綠色開采技術及其在西北礦區的應用前景研究[J].中國礦業,2011,10(10):78-80.
[2]吳淑麗,昌先宇,譚竿榮.中國環保投資廢氣治理效率差異及其影響因素研究--基于29省市面板數據的分析[J].統計教育,2010,02(02):59-62.
環境污染管理辦法范文6
隨著城市垃圾向農村轉移、化肥農藥過量施用、農村生產和生活垃圾治理不力等問題日益突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作為農業大省的吉林省,優良的農村生態環境是提高廣大農民生活的有力保障,也是吉林省的寶貴財富。但當前,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大因素,研究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現狀
當前,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影響農民身體健康、制約現代農業發展、障礙鄉村旅游產業提質升級的主要因素之一。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水污染。主要分為地表徑流污染和地下水污染。污染物的主要來源是鄉鎮企業排放的未經處理的污水、廢水;畜禽養殖所產生的糞便、污水,其中,以畜禽養殖場產生的廢物污染為主;農業生產中使用的化肥、農藥等隨降水進入農村水體所產生的污染;農村居民隨意排放的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所產生的污染等。這些污染導致農村水體富營養化或有毒物質含量高,不僅污染環境,也對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二是大氣污染。大氣污染有:農村居民獲取生活能源和取暖燃燒秸稈、木柴或燃煤而產生的煙塵;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廢水等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進而產生的惡臭氣體;生活垃圾長期堆放所產生的腐化氣體等,都會污染大氣環境。
三是土壤污染。對土壤產生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是農業生產中長期、過量使用化肥和農藥,未被吸收的部分殘留在土壤中,導致土壤理化性狀發生改變,土壤有機質含量減少,板結、變硬等問題。此外,在長期采用覆膜種植技術的地區,由于無法降解的地膜大量殘留在土壤中,也對土壤造成了嚴重的污染。
四是農村固體生活垃圾污染。農村居民的固體生活垃圾對環境的污染十分嚴重。由于缺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完善的垃圾處理程序,加之農村生活生產缺少規劃,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率極低,絕大部分都是露天堆放,或遺棄于河道、池塘里。而且生活垃圾是不斷產生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在堆放中不斷產生有毒氣體和病菌、釋放有毒物質,對農村環境造成了極大影響。
2農村環境保護政策分析
2.1政策體系
當前,我國還沒有從國家層面制定專門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因此,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開展主要依據是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國家層面上,主要有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強調了對農業資源和農業環境的保護,是直接的法律依據;2010年環境保護部的《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作為環境保護部的政策性指導文件,適用于指導農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糞便和廢氣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規劃和設施建設。其他方面,《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等均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農村環境保護提出了指導意見。
吉林省層面上,《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對生活環境及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污染治理作出了詳細規定,但缺少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專門關注。2014年《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實施意見》,提出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主要實施“六大工程”,重點完成30項整治建設任務。《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吉政發〔2011〕26號)提出到2015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具體任務。2015年的《吉林省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指出要加快改善全省水環境質量,切實維護水生態系統健康,保障人民群眾用水安全。
從政策體系上分析,不論是國家還是吉林省,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環保法律的缺位也造成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處理難、污染主體責任落實難的現狀。
2.2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政策體系的建議
一是國家立法機構應著眼于農村環境保護的緊迫性、重要性,及時出臺專門適用于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二是國家發改委、農業部、環保部等部委針對全國農村環境污染普遍存在的問題,制定具有廣泛指導作用的法規、規章。 三是吉林省有關部門應針對農村污染物減排,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農村生態保護與治理,農村環境風險防范、環境應急體系建設等關鍵環節,加快農村環境污染控制相關法規體系構建,明確農村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加大農村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同時,應采取引導、激勵型政策手段為主,抓好農村環境污染的源頭防治,推廣生態農業和環境友好型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