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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用地管理是指國家建設和鄉(鎮)村集體建設征用、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或者劃撥國有土地的土地管理。
第三條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土地局)是本市建設用地管理的主管機關。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建設用地單位,應當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加強對建設用地的管理。
各項建設用地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城市建設規劃、鄉(鎮)村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本市的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由市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會同市土地局統一下達。
第五條 依法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依法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
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劃撥國有土地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原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服從國家或鄉(鎮)村建設的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上擅自取土、挖沙、采石、采礦、建墳等。
第二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可以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劃撥國有土地。
第八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凡可以按建設項目集中安排的,由市土地局根據批準的城市規劃,組織成片預征或統一征用。
第九條 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經市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本辦法規定的批準權限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中央各部門和外省市在滬單位、軍隊的建設項目,應在市計委納入計劃后,方可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第十條 市土地局或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接到建設用地申請后,需要征詢意見的,在七日內發出征詢意見單。被征詢單位應在接到征詢意見單后二十日內提出意見;逾期作無意見處理。
市土地局或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建設用地申請后或征詢意見后三十日內,完成勘測定界,并按本辦法規定的批準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下列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下列國有土地的,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請,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中央各部門和外省市在滬單位、市屬單位、軍隊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的;
(二)區屬單位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使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地區和路段范圍以內的國有土地的;
(三)縣屬單位在市區、浦東新區規劃城市化地區、市工業區和風景區規劃范圍以內用地的;
(四)區、縣屬單位進行舊區、舊鎮改造,搬遷中央各部門和外省市在滬單位、市屬單位、軍隊,需要易地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安置的;
(五)區、縣屬單位跨區、縣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的;
(六)市屬國營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和軍隊所屬農場的非農業建設用地和將耕地改為非耕地的農業建設用地;
(七)劃撥使用中央各部門和外省市在滬單位、市屬單位、軍隊帶征土地的;
(八)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權限以外的土地。
國家建設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征用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下和其他土地一千畝以上合計為二千畝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二條 在市區、浦東新區規劃城市化地區、市工業區和風景區規劃范圍以外,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下列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下列國有土地的,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含寶山區,下同)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一)縣屬單位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和劃撥國有土地合計三畝以下的;
(二)舊鎮改造項目劃撥國有土地十畝以下,或劃撥國有土地和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其中征用土地在三畝以下)合計十畝以下的;
(三)縣屬單位建設項目或舊鎮改造項目,搬遷中央部門和外省(市)在滬單位,市、區屬單位,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范圍內安置用地的。
第十三條 劃撥使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地區和路段范圍以外的下列國有土地的,向土地所在的區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人民政府批準:
(一)區屬單位進行舊區改造項目需劃撥使用本區范圍內國有土地的;
(二)以區屬單位投資為主與中央各部門和外?。ㄊ校┰跍麊挝?、軍隊、市屬單位聯合進行舊區改造項目,劃撥本區范圍內國有土地十畝以下的。
第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國家建設用地,應分別向市土地局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國家建設用地,由市土地局或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用地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用地范圍、數量、用途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后,應在一個月內申報,經檢驗符合用地規定的,發給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一個建設項目所需使用的土地,應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根據設計任務書確定的進度分期申請用地。
第十七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依法通過買賣或其他方式轉讓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雙方當事人憑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產權證明,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協議書,按批準權限向市土地局或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用地手續。
依法通過買賣或其他方式轉讓集體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雙方當事人應在征得規劃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后,辦理房屋交易手續和土地征用手續。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在原址土地上改變土地用途或擴大用地面積的,在征得市或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核許可后,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用地批準手續;其中,改變公有房屋使用性質的,還需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并經市或區、縣房管部門批準。
前款所稱的土地用途,分為工業、農業、住宅、商業、金融、文化教育、道路交通、公益事業、市政設施、公用設施、倉儲、綠地、軍事、宗教等種類。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向工程項目用地批準機關同時提出臨時用地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臨時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還應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臨時使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按實際使用期限增加一年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
(二)臨時使用非耕地的,用地單位應按實際使用期限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為耕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
(三)造成原使用單位其他損失的,用地單位應按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經批準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用地單位應同原使用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協議。造成原使用單位損失的,用地單位應按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終止使用或使用期滿,用地單位應當恢復土地原狀并及時歸還。
第二十一條 因緊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自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內,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臨時用地或征用劃撥土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按《上海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費包干使用辦法》實行征地費用包干。對征地費用包干協議發生爭議時,由市土地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征用耕地的,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耕地補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計算。因搬遷安置使用耕地的,按征用耕地標準支付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土地局會同市農業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對征用土地范圍內屬于集體所有的地上地下建筑物、附著物,應按實際情況和補償標準給予補償;搬遷的給予遷移費。
第二十五條 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需搬遷農民住宅或鄉(鎮)企業的,應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時,按規定的用地標準同時審批建房用地。需要給予拆遷補償的,由市或縣土地管理部門參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劃撥國有土地需搬遷原使用單位的,其拆遷安置和補償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和劃撥其他農業用地,由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菜地建設基金、土地墾復基金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
在撤銷被征地單位建制的土地范圍內,屬規劃保留使用的宅基地的,免繳土地墾復基金。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置因土地征用而造成的多余農業人口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本辦法所稱的需安置的多余農業人口系指:男性十六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女性十六周歲以上、四十五周歲以下能夠就業的勞動力和男性超過五十五周歲、女性超過四十五周歲不能就業的養老人員。
需安置的多余農業人口數,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積(包括自留地、果園、精養魚塘等,下同)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實際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每人平均占有的實有耕地數計算。
第二十九條 需要安置的勞動力,按照誰用地誰負責安置的原則,由市或縣人民政府組織勞動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被征地單位、征地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凡已被國營、城鎮集體企業錄用的合同(制)工和臨時工,經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就地轉為該企業職工。工齡自進入該單位之日起連續計算。由征地單位支付安置補助費。
(二)對個別有生產技能和專長的征地農民,經本人申請,鄉人民政府審核,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后,可自謀出路,由征地單位一次性發給安置補助費。征地單位以后不再重新安置。
(三)通過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途徑安置后剩余的勞動力,可以由征地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自行安置;也可以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發展農、工、副業生產或第三產業;也可以委托勞動部門組織培訓并推薦安置。
(四)屬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建設項目,可由市勞動局在全市招工計劃中優先安排。其中,凡已在規劃保留的鄉(鎮)村辦企業、城鄉聯營企業中工作的,繼續留在原企業,征地單位不再另行安置,但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對暫時難以安置的勞動力,可由縣或鄉人民政府安排臨時工作或發給生活費進行過渡,直至安置為止。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的,在十二個月內由征地單位發給基本生活費;超過十二個月的按待業處理。
第三十條 符合養老條件不能就業的人員,應給予養老安置。養老金由用地單位一次支付給所在地的勞動服務機構。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經勞動部門批準可以自行負責養老。養老金標準由市勞動局制訂。
第三十一條 戶口不在被征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口不予安置。
第三十二條 征地中安置的勞動力和養老人員的農業戶口,均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三十三條 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者征地后剩余的實際耕地面積,按實際農業人口比例計算,人均不足二分的,可以撤銷被征地單位建制,但經市人民政府另行批準的除外。撤銷被征地單位建制,應由縣人民政府提出撤銷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在批準土地征用時同時審批。經批準撤銷的被征地單位,除勞動力和養老人員按規定進行安置外,其余農業人口的戶口均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剩余的土地由征地單位一并帶征。
被征地單位在撤銷建制時,不得隱瞞土地面積。對查獲的隱瞞土地,由國家收回。
第三十四條 撤銷被征地單位建制的集體所有財產(含公積金、土地補償費等),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村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成立財產清理小組,進行財產清理。其中,原鄉、村經濟組織對發展生產的投資,應退還給鄉、村經濟組織。如投資部分的帳目難以清理的,可按公積金的百分之五十返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余部分隨戶口轉交街道或城鎮,用于組織生產和生活補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礦場、公路、碼頭、鐵路、機場、水利以及市政工程設施等經主管部門核準報廢的;
(三)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四)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第三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六條 鄉(鎮)村集體建設應當統一規劃,嚴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三十七條 鄉(鎮)村集體建設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應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文件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 因鄉(鎮)村建設,需要使用下列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一)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包括將耕地改為非耕地)五畝以下的;
(二)在經批準的詳細規劃范圍內進行綜合開發的鄉、鎮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十畝以下的。
超過前款各項批準權限和使用市區、浦東新區規劃城市化地區、市工業區和風景區規劃范圍以內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九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農村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聯營企業,使用市區或浦東新區規劃城市化地區范圍以內集體所有土地的,均依照征用土地的規定實行征用;使用市區或浦東新區規劃城市化地區范圍以外集體所有土地,可以實行征用,也可以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辦理使用土地手續。
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應實行征用。
第四十條 村辦或者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企業經批準轉為鄉(鎮)、村辦企業時,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重新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一條 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鄉(鎮)、村企業,應向被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承擔勞動力安置,繳納耕地占用稅、菜地建設基金、土地墾復基金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繳納的其他費用。土地補償費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計算。
凡已繳納菜地建設基金的,不再繳納土地墾復基金。
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鄉(鎮)、村企業安置的勞動力,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將被安置人的情況載入用地檔案,并分別報送市土地局、縣勞動局備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不再另行安置,但其戶口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因征地被撤銷時,其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四十二條 居民個人建造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含私營企業,下同)從事非農業生產確需在宅基地以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應持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關于從事非農業生產的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由村民代表會或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的批準權限審批。
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從事非農業生產,使用零星空閑的國有土地的,應持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關于從事非農業生產的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的批準權限審批。
經批準使用土地,須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對國家建設用地的規定,同時適用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十五元的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鄉(鎮)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十五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不按批準用地范圍擅自移位占用土地,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四十八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該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以對當事人雙方各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無權批準征用、劃撥、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或超越批準權限批準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或超越批準權限批準占用土地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對被征地單位在撤銷建制時,隱瞞土地面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可以并處非法占用款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非法占用或私分的,以貪污論處。
第五十二條 經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土地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每平方米土地二元至五元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擅自取土、挖沙、采石、采礦、建墳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可并處以每平方米土地一元至三元的罰款。其中,非法牟利的,沒收非法所得。
第五十四條 用地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用地許可證的,責令限期辦理,已經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可處以每平方米土地一元至五元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經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用、劃撥、使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故意拖延或拒不交出土地的,責令限期交出土地,并可以處每平方米土地一元至五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罰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罰款數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罰款和滯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一般由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作出處罰決定。市土地局發現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并責令糾正。
市土地局對認為應當由市土地局處理的案件,有權直接處理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范文2
二、規劃區內的土地由縣國土部門依法統一管理。村、組申報,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土地、亂占濫建。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因災和移民搬遷需要建房的須經本人申請。鄉鎮政府審核,縣國土、住建部門復核,由縣政府審批后統一規劃建設。嚴禁規劃區內各村社區組未經縣政府批準擅自利用集體土地為本村社區本組村民居民劃宅基地,對違反規定的由縣國土部門依法處理。
三、全縣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規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原有的國有土地用途,未經縣政府批準。不得在空閑地上新建經營性房屋或住宅樓。
四、所有經營性土地的使用權必須經縣政府批準后。由縣國土部門嚴格按照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取得。
五、全縣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規劃區內。嚴禁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否則,任何集體土地承包人采取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土地的必須報所在鄉鎮政府、縣農業部門備案。嚴禁超過法定承包期限流轉土地。由縣國土、農業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六、全縣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規劃區內。必須符合城鄉建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需新建、搭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或構筑物。并按照法律規定在縣住建、發改、國土、公路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新建、搭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由縣住建、國土、公路等部門依法處理。
七、全縣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規劃區內實行“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必須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由縣住建局嚴格按照規劃審核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縣城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嚴格按照程序依法取得“一書兩證”后方可開工建設。凡相關手續不齊全開工的由縣住建、國土部門依法予以。
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范文3
通知
為了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國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發展,搞好建設用地計劃管理,綜合協調、統籌安排各種用地需求,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制止亂占濫用土地,我們制定了《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編制建設用地計劃,建立土地計劃管理制度,是我國計劃管理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請將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們,以便改進。
附: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國策,對各項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用地計劃(以下簡稱用地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是加強土地資源宏觀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審批建設用地的依據之一。
第三條 編制用地計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納入用地計劃的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二、根據“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對各項建設用地實行統籌規劃、綜合平衡、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三、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四條 用地計劃分為國家、?。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省轄市,下同)、省轄市(分區、自治州,下同)縣(縣級市、區,下同)四級??h為基層計劃單位。
用地計劃的編制時間和計劃期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系指年度計劃和五年計劃,下同)相同。
第五條 省及省以下用地計劃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聯合報送上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計劃單列省轄市的用地計劃指標納入所在省的計劃總指標,并單獨列出。
國務院各部門(含計劃單列的大型工業聯合企業和企業集團,下同)及軍隊的建設項目的用地計劃,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并抄報項目所在地的省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由該省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并經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該省用地計劃總指標,其中屬于國家重點項目的用地指標和用地2000畝(耕地1000畝)以上的項目的用地指標應逐項列出。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資興辦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編制并申報用地計劃。
第六條 編制城鎮用地計劃指標時,應征求同級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各級用地計劃均應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規定的計劃表格編報。
第八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在各省用地計劃草案的基礎上編制全國用地計劃草案,經國家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用地計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總指標及其中的占用耕地指標,列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總表。
第九條 凡納入用地計劃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國家建設項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項目)的用地,必須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申報五年用地計劃;必須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初步設計或其他批準文件,才能納入年度用地計劃。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的計劃指標,應根據當地土地利用規劃、用地定額并采用因素分析等方法確定。
第十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批準后,用地計劃指標逐級分解下達到縣。國務院各部門建設項目的用地指標,下達到項目所在的省,納入該省的用地總指標,不得挪用。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的計劃指標,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掌握??h土地管理部門可根據用地定額,將農村個人建房用地指標換算為農村個人建房的戶數指標,分解下達到鄉、村。
建設用地的批準權應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加強對用地計劃指標的管理,在編制、下達、執行計劃過程中,各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分級審查、逐級把關、分類管理、嚴格掌握。
用地計劃確定的占用耕地數,屬于指令性指標,只能節約,不得突破;占用非耕地數,屬于指導性指標。各地根據具體情況,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也可將占用非耕地數定為指令性指標。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不得擠占國家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計劃指標是否調劑使用,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各級用地計劃節余指標要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準年終突擊分配指標。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確需修改用地計劃時,應按照計劃編制程序逐級報批。
需要增加用地計劃指標時,應當在本級用地計劃總指標內進行調整,并抄報上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確實無法調整,需要追加用地指標的,應報上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執行用地計劃,并接受同級計劃部門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計劃部門應做好用地計劃執行過程中綜合協調和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每季度應將用地計劃的執行情況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作出報告,并同時抄報同級和上級計劃部門。
報告送達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截止日期為當年4月、7月、10月和下年1月底。省級以下報告的送達時間,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五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要符合《土地管理法》關于審批權限的規定,并依據用地計劃嚴格審查。
凡不執行用地計劃擅自突破指令性用地計劃指標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包括國家建設、鄉(鎮)村集體建設和農村個人建房的新建、擴建、技改項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業的生產用地。
國家建設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上述單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合企業,需要的各項建設用地。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建設項目等不實行國家征用的建設用地。
農村個人建房用地,是指農村居民個人(含回鄉落戶的干部、職工、軍人、歸僑等)在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住宅及附屬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范文4
1.預審的技術原則
這里所說的“原則”不是指《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原則,該原則是指建設項目用地在預審環節應該達到的目標,是宏觀層面上的原則;這里所說的原則是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環節中,工作人員應該遵循的規范,是技術層面上的原則。
適度性原則。自《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后,各級政府逐步形成了一套以項目投資主管部門為核心的投資管理體系。在這套體系中,國土資源部門只是項目投資核準過程中涉及的一個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接到項目投資主管部門發來的征求意見函后,就可以認定該項目的建設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規劃與地區發展規劃,符合相關政策法規。在此基礎上,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管理辦法》出具預審意見文件。
在整個體系的運作中,城市規劃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不是國土部門預審的要件,而是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的要件。因此,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內容要適度。當項目申報單位持核準文件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時,應視為該項目通過了其他相關部門的審查,無須重復審查。
整體性原則?!豆芾磙k法》第二條規定,預審是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因此,預審是以建設項目整體用地為單位進行的,并不是說建設項目占用的存量土地就可以不預審。在一些地方的實際操作中,原用地為存量土地的,被認定為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而不再預審,但是預審并不只是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還包括是否做到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等豐富的內容。所以,原用地為存量土地的,也應納入項目整體進行預審。否則,“化整為零”、破壞項目整體性,將使預審工作失去意義。
2. 引導機制
預審不是“行”或“不行”的簡單回答,而是通過與項目申報單位互動,引導項目依法用地、科學用地的復雜過程。按照國土資源“十一五”規劃綱要,國土資源部門不但要完成耕地保護方面的約束性指標,在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的前提下還要保障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在我國大量存量土地閑置浪費和低效利用的情況下,通過節約集約用地可以保證對建設用地的需求。從這個角度說,預審是引導項目申報單位依法、科學使用土地的有效政策工具――新增建設用地不行,就找存量土地;這個地方不行,就到另一個地方去。
3.規范化
規范化是提高預審工作效率和保證工作質量的基礎。根據《管理辦法》,對照實踐,預審中兩方面的規范化需要加強。
專家論證會和聽證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確需召開專家論證會時,與會專家的選擇要以土地管理專業為限,要注重其專業屬性而不是部門屬性,一般情況下應盡量選擇項目所在地國土部門內部相關方向的專家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的土地管理專家。
在實際操作中,建設項目預審聽證會的參加人員一般僅限于被占地農民。由于聽證會上不涉及補償、安置等方面的事宜,老百姓并不關心,聽證會常常流于形式。事實上,一個項目的落地,不僅涉及被占地農民,而且影響周邊諸多事物。因此,舉辦聽證會應在項目所在地向社會公告,符合條件的公民和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
預審意見書?!豆芾磙k法》第十二條規定,預審意見書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結論性的意見只能回答“是”或“不是”,不能模棱兩可。只有結論性意見全部都是肯定的回答,預審意見的總結論才能是“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在實際操作中,結論性意見常常采用建議的形式提出,而沒有總結論的預審意見書,沒有明確該項目是否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范文5
拆村并居,無數村莊正從中國廣袤的土地上消失,無數農民正在“被上樓”。
各地目標相同:將農民的宅基地復墾,用增加的耕地,換取城鎮建設用地指標。他們共同的政策依據是,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然而,這項政策被有的地方政府利用、“曲解”,成為以地生財的新途徑。有的地方突破指標范圍,甚至無指標而“掛鉤”,違背農民意愿,強拆民居拿走宅基地,演變為一場新的“圈地運動”。專家指出,這是一次對農村的掠奪,強迫農民上樓并大規模取消自然村,不僅與法治精神相違背,對農村社會也將帶來巨大負面影響
10月,走在山東、河北、安徽等地,會發現一些高層小區在農村拔地而起。
山東諸城市取消了行政村編制,1249個村,合并為208個農村社區。諸城70萬農民都將告別自己的村莊,搬遷到“社區小區”。
如今,像諸城這樣的“拆村并居”,正在全國二十多省市進行。
今年8月份在??谂e行的“城鄉一體化:趨勢與挑戰”國際論壇上,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陳錫文指出,大規模的村莊撤并運動“古今中外,史無前例”。
此前,在今年“兩會”期間,陳錫文就曾指出,在這場讓農民上樓運動的背后,實質是把農村建設用地倒過來給城鎮用,弄得村莊稀里嘩啦,如不有效遏制,“恐怕要出大事”。
拆村并居風潮
各地規模浩大的拆村運動,打著各種旗號,例如城鄉統籌、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小城鎮化等。
也有對應政策推出,諸如“村改社”、“宅基地換房”、“土地換社保”等等。
各地都在規劃著,要在一個很短的期限內,將域內農村“大變樣”,民居改樓房。
這樣的運動熱情,與各省市對國土資源部(下稱國土部)一項政策的“歡迎”密切相關: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2006年4月,山東、天津、江蘇、湖北、四川五省市被國土部列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第一批試點。
國土部2008年6月頒布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增減掛鉤辦法),2008、2009年國土部又分別批準了19省加入增減掛鉤試點。
按照國土部文件,“增減掛鉤”是指,“將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也就是,將農村建設用地與城鎮建設用地直接掛鉤,若農村整理復墾建設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鎮可對應增加相應面積建設用地。
該政策得到地方政府盛情歡迎,各個省市、各級政府均成立了以主要領導牽頭的土地整理小組。對應的地方政策、措施也紛紛出臺,目的明確:讓農民上樓,節約出的宅基地復墾,換取城市建設用地指標。
去年,河北提出在全省開展農村“新民居”工程。據介紹,“新民居”與山東“村改社”一樣,都是在增減掛鉤框架內,增加建設用地指標。
據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透露,到2012年,保守估算,新民居工程將為該省增加建設用地50多萬畝。
土地財政的“稻草”
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之前,嘗到土地財政甜頭的地方政府,都在辛苦“尋找”土地中。
近年來,我國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用地的矛盾發展到很尖銳的程度。如何“找地”,也成為各地國土部門的首要任務。
以河北為例,2009年需要新增用地約為21萬畝,但國家指標17萬畝。如何填補4萬畝的缺口,成為河北投資項目落地的難題。
“增減掛鉤”一經出臺,立即成為各地破解土地瓶頸的“金鑰匙”。
河北申請到1.2萬畝指標,成為解決土地缺口的一個有效途徑。
山東肥城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翟廣西說,肥城每年用地需求3000至4000畝,每年的用地指標僅400至500畝。他說:“如果不是增減掛鉤試點,我這個國土資源系統的‘生產隊長’真就為難了?!?/p>
山東諸城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安文豐稱,將農民全部集中居住后,保守估計,諸城將騰出8萬畝舊宅基地。通過土地級差,政府每年土地收益有兩三億元。
被奪宅基地的農民
根據國土部的試點管理辦法,增減掛鉤嚴禁違背農民意愿、大拆大建。但在一些地方,強拆民房,強迫農民“上樓”的事例,已有發生。
管理辦法要求,要在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較大的地區試點,但在現實中,不顧實際情況,“一刀切”拆并村莊的做法,非常普遍。
管理辦法還要求,妥善補償和安置農民,所得收益要返還農村,“要用于農村和基礎設施建設”。但在有些地方,政府拿走宅基地利益的同時,甚至還要求農民交錢住樓房。
在江蘇省邳州市壩頭村,村莊被整體拆遷,當地建設了數十棟密集的農民公寓,要村民補差價購買。
因補償款購買不起足額面積樓房,壩頭村35歲女子徐傳玲去年10月自殺。今年1月,當地強制農民上樓,十多人被打傷住院。
就在近期,山東也發生了毆打農民的暴力事件。
除被要求交出宅基地之外,今后,農民要獲得宅基地,將成為難題。在全國多個地方,宅基地上建筑不再批準動“一磚一瓦”,也不另批宅基地。村民如有住房需求,需要拿宅基地住房換樓房。
失去宅基地的農民,還將面臨生活、生產方式轉變。對于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來說,生活成本增加和耕種不便,成為最現實問題。
增減掛鉤是“無奈選擇”
中國農業大學教授郝晉珉參與了“增減掛鉤辦法”的制訂工作。他認為,國土部開展此試點也是無奈的選擇。
“經濟發展用地要保證,耕地和糧食安全也要保證,空間就這么大、土地就這么多,該怎么解決?”郝晉珉稱,經過多方比較選擇,增減掛鉤是比較有效的解決辦法。
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提出“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
2006年,國土部確定了首批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省份。2008年底,國家4萬億經濟刺激方案出臺之后,國土部也推出了一系列制度,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加大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
國土部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鄖文聚說,大規?!敖璩觥敝苻D指標,是國土部的策略,是為應對近兩年用地壓力和許多不可測因素。
今年7月,在大連召開的國土資源廳局長會議上,國土部部長徐紹史稱,解決地方經濟發展對土地需要的迫切問題,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增減掛鉤試點。
國土部官員在該座談會上通報稱,增減掛鉤從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地方對經濟發展帶來的用地需求。
“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眹敛糠芍行氖紫檰枟钪毓庠鴮γ襟w說,要保持住宏觀經濟發展,就一定會造成土地需求的緊張。
今年6月26日,國土部總規劃師胡存智在“中國房地產2010年夏季峰會”上透露,通過增減掛鉤,大約有2700萬畝的農村建設用地,將納入城市建設用地當中。
“漏洞必須堵住”
2010年5月底,國土部的9個調研組,對現有24個增減掛鉤試點省份進行了快速調研,發現了不少問題。
試點要求指標“三年歸還”,那么,到2009年底,第一批試點周轉指標應已全部歸還。但第一批試點僅拆舊復墾5.58萬畝,約占下達周轉指標的80%。
在6月份的一次部長工作會議上,國土部部長徐紹史說,當前的掛鉤試點中,還存在地方在批準試點之外擅自開展掛鉤,以及違反規定跨縣域調劑使用周轉指標等問題。
徐紹史再次強調,增減掛鉤后的土地級差收益,要返還,用于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國土部土地勘察院副總工程師鄒曉云曾對媒體表示,在增減掛鉤指標的使用上,存在一定漏洞,本末倒置,導致地方政府以獲得建設用地指標為唯一目的,“這樣的漏洞必須堵住”。
2008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就下發通知,要求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其中國辦關注到,一些地方利用增減掛鉤試點,擅自擴大建設用地。
記者在各地調查也發現,有的地方利用“掛鉤”政策,再次占用耕地,并擴大建設用地范圍。
在6月份的會議上,徐紹史強調,下一步周轉指標將被作為各省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的一種,納入各地用地計劃統一管理。各地再也不能將周轉指標作為“天上掉的餡餅”。
總理曾說,“在土地問題上,我們絕不能犯不可改正的歷史性錯誤,遺禍子孫后代?!边@是2007年為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所說的一句話。
對于各地圈走農民宅基地、大拆民居的做法,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陳錫文在今年兩會時就疾呼要“急剎車”。
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地下空間;開發管理;長沙市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前進,長沙市資源和環境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城市交通的發展、各類建筑和管線的布設使得城市表層空間已呈飽和狀態。為了促進土地資源的進一步節約集約利用,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立低碳、高效、便捷的城市可持續發展空間體系,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成為城市發展的必然。
根據國內外城市發展經驗,當人均GDP達到3000美元、人均收入達到500美元時,就初步具備了開發地下空間的條件。目前,長沙市區人均GDP達到4400美元,居民人均收入超過2000美元,已經具備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經濟實力。
1 現狀分析
我國各大城市發展水平不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存在較大差異。城市發展越成熟,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系統越完善。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目前尚處于發展階段,雖然需求大,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缺位,地下空間多頭管理,開發利用水平較低。
1.1 相關法律法規缺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沒有對地下空間權進行規定。《物權法》第13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贝_立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制度。
目前,國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專門法律法規少,且起步較晚,內容體系不夠完善。2001年,國家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標[1997]58號)進行了修訂,主要對主管部門、地下空間規劃、工程建設作出規定。上海、杭州分別于2006年和2009年,針對地下空間的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記了規定;深圳、廣州、東莞于2009年,起草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針對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設管理、確權登記和租售管理、使用管理等做了較為完善的規定。
長沙市目前沒有相關法規政策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行指導。
1.2 缺乏相關規劃指導
《中國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導則》尚在征求意見階段,暫未;發展相對成熟的大城市陸續制定了地下空間規劃編制導則,并編制了相關規劃。上海市2008年制定了《上海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導則》,并完成了《上海市地下空間近期建設規劃(2007-2012年)》等總體規劃,針對重點地區編制了控制性詳細規劃。天津市2008年了《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
2007年,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立長沙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總體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長政辦函2007[9]號),啟動地下空間開發總體規劃編制工作。但是,目前尚無相關規劃出臺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行指導。
1.3 地下空間開發多頭管理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沒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國土規劃、城市規劃、建設、電信、電力、公用、人防、公安、消防、抗震、綠化、環保、水電、文物保護等各行政主管部門各司其職,分別行使管理職權。長沙市同樣沒有明確規定地下空間的主管部門,造成日益增多的地下管線、建筑物沒有統一登記,缺乏完整的信息數據,對以后地下空間的統一開發利用造成不利影響。
1.4 開發利用不成熟
目前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主要是以下幾種形式:1、各類市政管線的埋設;2、地下過街通道;3、對現有建筑物地下空間進行開發,主要是地下停車場;4、地下商業區;5;地下軌道交通,長沙市地下軌道交通正處于建設初期,預計全面完成地鐵線路的建設需要到2020年。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分布零散,規模小,發展不夠成熟,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尚未規?;?。
2 內涵分析
要對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利用,首先必須對地下空間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做出鑒定。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及地下空間開發走在前列的幾個大城市出臺的管理辦法,筆者提出如下定義。
2.1 地下空間
地下空間是指由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以下簡稱結建地下空間),以及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以下簡稱單建地下空間)。主要包括地下停車位、公共停車場、商業服務設施、倉儲設施、民防設施、地下交通場站等等。
2.2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目前地下空間開發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地下空間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相對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而言,筆者認為應定義應為:是指經依法批準建設,凈高度大于2.2米(含,地下停車庫凈高度可適當放寬)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閉空間及其水平投影占地范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起止深度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文件為準。
3 管理對策
在明確了地下空間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內涵的基礎上,結合上述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的現狀,對大城市的地下空間開發管理進行了大量研究。筆者認為應從開發原則、開發利用主管部門、用地管理及規劃許可等方面來規范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的管理,為以后開發形成完善成熟的地下空間系統打好基礎。
3.1 開發原則
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應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戰備效益相結合,優先發展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鼓勵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相關空間連通開發。
3.2 主管部門
長沙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用地管理,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施工的監督管理。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相應工作。
3.3 用地管理
用地管理是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前提和重點。只有在明確了權屬和開發權限的情況下,才能進一步做好地下空間的規劃和利用。
(1)使用權的取得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物權法》規定,新設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以不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為前提。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過程中,對已經依法設立的用益物權造成實際損害的,應當依法作出賠償。地下空間的出入口、通風口、排水口等的設置須取得所需利用地表的土地使用權,或取得地表土地使用權人的書面同意意見。
作為一個開發整體,結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隨同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取得。單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經長沙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①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依法采用劃撥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②屬于經營性用途的,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③地下交通建設項目及附著地下交通建設項目開發的經營性地下空間項目,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協議方式一并出讓給地下交通建設項目的使用權人。
(2)出讓金和使用年限
地下空間用于商業、旅游、娛樂、倉儲等經營性用途的,參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應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目前長沙市尚處于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階段,地下一層土地出讓金按地面基準地價相對應用途樓面地價的50%收?。昏b于開發利用價值逐層遞減的規律,地下二層土地出讓金可按地下一層的標準減半收??;地下三層土地出讓金按地下二層的標準減半收取,并依此類推。由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開發的地下停車位,用于轉讓、銷售或長期租賃有經營性收入的,應當參照上述規定收取土地出讓金。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年限應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保持一致。單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用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相應的使用年限,例如住宅用地使用權為70年,商業用地使用權為40年。
(3)歷史地下空間補辦手續
在長沙市的相關管理辦法出臺之前,經批準建成的地下空間項目,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提供權屬來源證明后,可以協議方式補辦有償使用手續。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間項目,發生用途變更或轉讓的,參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方式,其經營性用途部分或轉讓部分應補辦出讓手續,按相關規定收取土地出讓金。
3.4 規劃許可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當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性質、水平投影范圍、垂直空間范圍、建設規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的設置要求等內容。尤其是對于結建地下空間的用地權屬范圍,應當做出較為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結建地下空間地下建(構)筑物外墻不得超出地表建設用地權屬界線,且建(構)筑物邊線退讓用地界線和規劃控制線等距離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如確需超出地表建設用地界線的,超出部分應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結建地下空間的垂直用地范圍最深處一般不得超過-20米。
對于地下空間的規劃許可審批應分情況處理:結建地下空間應隨地面建筑一并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并與地面建筑一并辦理規劃審批和許可手續;而單建地下空間應單獨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和許可手續。
4 結論
總之,長沙市在逐步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過程中,同樣應當重視對地下空間開發的管理,避免開發先行、管理滯后的狀況出現。本文對地下空間開發管理的研究,主要是以地表建設用地管理為參考,結合地下空間的特殊性質,從用地管理和規劃許可兩個最重要的方面提出建議,以期對長沙市地下空間的長遠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 丁瑾.城市地下空間的管理——基于蘇州等城市調查基礎上的研究 [J].福建建筑.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