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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監測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水資源;保護方案;遼寧營口
中圖分類號TV21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7-5739(2011)22-0269-01
水資源主要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使水體水質達到擬定的水質目標,滿足水體功能要求,對污、廢水采取控制、削減、處理等工程。
1監督管理措施
1.1建立和完善水資源保護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長期以來,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傳統水管理體制,使防洪減災、城鄉供水、防治水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等工作存在許多矛盾,形成了“多龍”管水的局面。這種分割管理體制,嚴重違背水的自然規律,不利于各種水問題的有效解決,已成為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障礙。
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是改革水管理體制的關鍵。將原來的那種水量與水質分開、農村和城市水事分開管理的體制,改為城市和農村的防洪、除澇、需水、供水、節水、排水、水資源保護、污水處理及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實行一體化管理??梢越鉀Q政府部門職能交叉、政出多門、執法難等方面的問題,實現了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統一實施取水許可、統一征收水資源費和統一管理水量水質,有利于促進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治理、配置、節約和保護。
為適應傳統水利向現代化水利轉變,農村水利向城鄉水利轉變,工程水利向資源環境水利轉變,就必須遵循市場經濟對水資源優化配置的要求,水資源所有權由政府統一行使,在統一管理的基礎上適當分離使用權和經營權,逐步理順水價,形成良性循環的水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是促使有效保護水資源的重要方面。
1.2明確水體功能和水質保護目標,強化水功能區的管理
水功能區是水資源保護的基礎,是實施水資源保護管理的重要前提。按照所劃定的水體功能,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向水體排污等活動中始終遵循水功能的要求。各級行政部門應協調一致,加強管理,逐步實現水功能區目標[1]。
1.3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取水許可和排污許可制度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是水資源管理的核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和規范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制度,包括健全計劃和節約用水、取水許可年審制度等,通過對取水戶下達年度計劃取水指標,科學合理地配置有限的水資源,保持其在良性循環的條件下合理開發利用,實現水資源與國民經濟發展最優配置。加強對取水戶退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取水許可水質管理規定和污水排放標準,健全排污許可證制度,實行總量控制和排污收費,控制污水排放總量,確保飲用水質。
1.4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
營口市是一個缺水城市,節約用水非常重要。應通過政府宏觀調控,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結合,充分利用經濟杠桿的作用,推進水價改革,適時適當調整水資源費用標準,進一步優化調度和保護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調動全省節水的積極性,將開源節流和防治污水結合起來,減少污水排放[2]。
1.5完善水質監控
營口市目前的水質監測體系還不完善,一方面監測設備能力較低,監測手段落后,另一方面站網控制程度差,監測頻次和監測項目不足,對水資源的質和量在時空上的動態變化掌握不夠,不能完全滿足水資源保護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水質監測站網,大力提高水質監測系統的機動能力、快速反映能力和自動測報能力。在現有水質監測基礎上,依據水質時空變化,入河排污口及支流口分布情況,功能區主控斷面位置、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設置水質、水文監測點位、監測頻次和監測項目。監測應做到水質和水量統一,與水功能區劃、污水排放指標、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相聯系,應該和動態的水量狀況相聯系,抓好行政區劃的斷面監測和實時監測,為水資源保護提供及時科學的管理和決策依據[3]。
1.6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水資源保護意識
加大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開放性,廣泛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使全社會自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提高全民的資源價值觀念,使人們形成水是一種有價值的有限資源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共識。
2法律法規措施
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采用強制性的管理手段,才能使保護規劃得以實施。依法治水是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對保護水資源意義重大。應完善和制訂《營口市飲用水源地保護條例》《營口市地表水水功能區管理辦法》《營口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營口市地下水開發利用與保護管理條例》等。
3 水土保持監督措施
在預防監督工作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執行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建立健全管護制度,在水土保持區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礎上,對無明顯水土流失的區域,以防為主,宣傳和貫徹水土保持法律法規,保護好現有的水土保持措施,加強對開發建設項目的管理,加大高效農業開發,發展經濟林等建設,促進區域經濟快速增長。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應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為主,退耕還林,并調整農、林、牧比例關系,加強監督管理,鞏固治理成果,使生態環境建設走向良性循環軌道[4]。
根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督站網,明確監測機構的職責,完善監測手段。重點監測水土流失主要因子、不同類型區的坡面和溝道等各種工程攔蓄措施及植物措施的減沙效益、建設項目開發前后及建設過程中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狀況、棄渣的堆放位置及破壞地表植被的情況等,并定期依法公告。
4參考文獻
[1] 付學功.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的問題及建議[J].水利發展研究,2010(5):47-50.
[2] 呂明.清原縣水資源管理與保護[J].現代農業科技,2011(13):243-244.
水質監測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從事城市供水活動,對城市供水水質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水質,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凈化處理水)的水質。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規定所稱深度凈化處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術對城市自來水或者其他原水作進一步處理后,通過管道形式直接供給城市居民飲用的水。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深度凈化處理供水)的企業和單位。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主管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的規定分工負責。
第五條對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城市供水水質監測體系由國家和地方兩級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絡組成。
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由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和直轄市、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等經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國家站)組成,業務上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為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中心站,承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以下簡稱地方網),由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的國家站和其他城市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地方站)組成,業務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指導。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點、水質檢測機構的能力和水質監測任務的需要,確定地方網中心站。
第七條城市供水單位對其供應的水的質量負責,其中,經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的水質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負責。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城市供水原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環境保護和衛生主管部門。
第九條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選用獲證企業的產品。
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在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城市供水設備、管網應當符合保障水質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編制供水安全計劃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巡查和維修保養;
(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四)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
(五)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存檔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供水水質檢測數據;
(七)按照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的要求公布有關水質信息;
(八)接受公眾關于城市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單位上報的水質檢測數據,應當是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的數據。水質檢測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水質檢測數據按以下程序報送:
(一)城市供水單位將水質檢測數據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地方網中心站匯總;
(二)地方網中心站將匯總、分析后的報表和報告送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
(三)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匯總、分析地方網中心站上報的報表和報告,形成水質報告,報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單位從事生產和水質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但是,僅向本單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除外。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常規檢測并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第十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檢查和督察制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
(二)對供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
(三)查閱、復制相關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并在取得抽檢水樣檢測報告十五日內,向被檢查單位出具檢查意見書。
發現供水水質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委托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監測站或者其他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
第二十一條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監督檢查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檢查的機關申請復查。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報上一級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依據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機制;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理措施;
(七)應急供水設施、設備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八)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后,應當立即向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知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擴大,并保障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用水;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組織搶險搶修。
城市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不能達到標準,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發生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后,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調查期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阻撓、妨礙事故原因的調查和取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三)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選用未獲證企業產品的;
(四)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八)違反本規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
水質監測管理辦法范文3
(1)實習時間:2011年08月16日至2011年11月29日
(2)實習地點:廣州市城市排水監測站
(3)實習性質:生產實習
二、實習單位簡介
廣州市城市排水監測站技術實力雄厚,監測設備、分析儀器配置齊全?,F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占全員的50%以上。單位總面積3000余平方米,實驗室面積達到1800余平方米,擁有lc-ms、icp-ms、aas、afs、uv-vis、gc、hplc、兩蟲等現代分析儀器和其他常規分析設備,擁有管道內窺監測特種作業車輛兩部、便攜式檢測設備等現場監測設備。能對水體、固體廢物、氣體、排水管道等進行監測分析。單位通過了國家計量認證和國家實驗室認可,檢驗能力包括:城市污水、生活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污泥、流量等12大類產品共464項。
廣州市城市排水監測站成立于1996年,XX增掛廣州市水質監測中心牌子,2011年增掛廣州市水土保持監測站牌子;是廣州市水務局管理下的正處級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負責廣州市江、河、湖、庫水質水量監測和城鄉供水、排水水質監測以及水土保持監測等工作。單位內設行政部、排水監測部、供水監測部、水保監測部、檢驗部、質控部、信息部七個部門。
廣州市城市排水監測站建站十年,多次獲得廣州市政府、行業各項榮譽:被市委市政府評為“青山綠地、藍天碧水”工程先進單位;黨支部多次被主管局評選為“先進黨支部”;測檢科巾幗文明崗被評為省級巾幗文明崗;監測科榮獲市級青年文明號稱號;綜合檔案管理達省一級標準等等。
建站以來,廣州市城市排水監測站完成了對廣州市近百條河涌及近千家排污單位的水質、水量的普查監測工作,摸清了廣州市的排水水質、水量狀況,已掌握廣州市各種水體的監測數據30多萬個;開展了多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水質、水量在線監測項目,并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進行了監測分析和多種處置途徑的探討試驗;開展了城市下水道可燃有害氣體監測,參與了《廣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的修編等工作,多次成功進行了排水事故污染源調查和監測,為有關部門及時指揮搶險提供了科學依據。多年來,廣州市城市排水監測站為維護市政排水設施、廣州的城市污水處理、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和市領導對截污、治污工程的決策、保證公共財政資金的投入效益和人民群眾利益,做了應有的貢獻。
當前,廣州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十一五”新的關鍵時期。新的形勢和任務對排水監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標和要求。廣州市城市排水監測站將進一步樹立“以人為本、科技為先,在發展中構建和諧排水監測站”的理念,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健康安全為目的,以服務廣州實施科學發展戰略為目標,繼續做好監測事權工作,抓好污水廠在線監測等重點項目的實施,抓好重大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和快速反應,抓好技術創新,抓好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力爭在新的發展起點上,實事求是,真抓實干,以更新的技術、更多的成果、更高的品質、更好的服務回報社會各界,發展排水監測事業,為構建和諧廣州作出應有的貢獻。
三、實習環境
實習期間,我在水質監測中心的供水監測部工作,監測部主要擬訂和組織實施城市供水水質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而我被安排為供水間的水質監測員,主要負責居民二次供水亞運管網水的現場檢測與采樣!二次供水的采樣面對的是不同的生活小區居民,亞運管網水主要是在各個固定的亞運場館。供水間有四名采樣員,歸供水監測部所管,采樣員外出采樣配備司機。
四、實習過程
關于我在監測中心的工作期間,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時間段:
1、了解時期
8月16號,第一次踏進單位的時候,單位里的一切對我都是陌生的。具體的工作流程是怎樣的都不知道,呈現在眼前的一切不免牽起我心中的一片茫然,這就是我即將實習的單位,我必須盡快的融入它。第一天,我被安排跟著車隊隊長蘇騰蘇大哥到花都那些水廠采樣,在停車場侯車時,小范對我說:“自己小心點,不要出差錯,蘇隊做事很嚴格?!睅еo張的心情我上了車。也許是被小范嚇著吧,在車上我只是有一句沒一句地跟他瞎聊!
采樣并不復雜,檢測水的濁度就用哈希的2100q便攜式濁度儀,測總氯余氯就用美國哈希的pcii余氯/總氯測定儀,測儀器的操作也很簡單,一個上午下來我也學會了操作。采樣流程:排水——測濁度,總氯余氯——采樣瓶采集水樣——標記填單——送水樣到水樣間。除了儀器的操作,蘇隊還跟我講解了很多細節,如消毒藥灼燒到什么程度,甚至是最簡單的細菌瓶包扎等等。
2獨立時期
對采樣的工作有所了解熟悉后,剛開始時的那些緊張心情也慢慢的平靜下來,工作期間每天按時上班,然后收拾儀器工具發車采樣。開始工作的一個星期,,單位都安排我跟被人一同采樣。經過一個星期的熟悉與了解,終于到了自己要單干的時候了!感謝單位信任我,一個星期的培訓,現在自己一個人也游刃有余。當然,工作期間也并不是完全沒有問題出現,尤其是在采居民二次供水時,遇上不能進的小區,那就要看你怎樣和保安、用戶溝通,或者趁別人進出時隨同而入!再者,一些居民會反映一些用水問題,如水質有異味,水中有很多紅蟲等等的問題。如果這點方面的知識一點也不了解,真的不知道怎么解答他們的問題,當然,我是一個熱心的人,為此,我自己回到學校是也上網找了相關的文檔學習了解希望可以解答到他們。
3亞運時期
水質監測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嘉陵江中游 城市供水 水質安全 監測系統 監測模式
中圖分類號:TU99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5(c)-0003-03
城市供水安全主要是針對居民的生活用水、工業用水、生態用水以及消防用水等方面的安全性,能夠滿足居民健康標準、工業用水質量標準、用水量和水壓的各方面的要求,保持用水的充足、凈水設施完備、輸配水合理,保證水質檢測和供水系統的正常運行。對于嘉陵江中游城市南充市而言,雖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城市用水水質安全監測系統,能夠為城市供水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這些城市仍然面臨著巨大的環境問題和水資源問題,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水質的惡化和環境污染,人們對水質要求越來越高,政府和相關供水企業在水質安全監測中還存著一些問題,這也給城市用水帶來一些安全隱患。同時,飲用水安全問題一直是中國面臨的重要問題,它不僅影響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還制約著經濟的發展,做好城市供水安全監測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1 城市供水安全的概念
安全飲水對人們身體健康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安全飲水也是一項基本的人權,而供水的安全性直接影響著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供水安全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供水水質應該保持自然屬性上的安全性,在使用中不應該給人體帶來短期或長期的健康危害;另一方面,供水系統對遭受突發事故的威脅,包括事故型供水水質危機有自然災害、突發性水質污染事故、內源性水質惡化、自來水廠運行事故、破壞性水質危機和有人為蓄意破壞或恐怖襲擊時,具有良好的預防、保護、應急和恢復功能,即供水在社會意義上的安全性[1]。
影響水質安全問題有許多因素,尤其是在我國水資源短缺,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情況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需要更大的用水量,而近年來自然災害頻頻發生,洪水、干旱,以及一些突發衛生事件等自然與非自然因素等都造成了水資源的污染和破壞。一直以來,水質安全監測都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中國從1993年開始對城市供水水質安全進行政府監管后,城市水質安全一直備受政府關注,嘉陵江中游地區主要流經四川盆地,對于四川經濟飛速發展后,水質安全監測系統也逐步完善。目前,中國水質安全監測模式正在向“多層次”、“全過程”的目標邁進,同時引進了新的水質安全監控技術、監測技術等,全方位的保證供水安全。
2 嘉陵江中游城市供水水質監管機制及監測系統分析
2.1 城市供水水質監管機制
目前,嘉陵江中游大部分城市的供水水質安全都實行的多層面監管制度,從水質層面講,由于各監管主體對水質實行不同的監管職能,因而,城市供水水質監管機制也是多層面的。監管主體主要有城建公用事業部門、衛生監管管理部門、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部門、環保、國土、地質、礦產資源部門、工商行政消費者協會及社會監督部門等。
例如:城建公用事業部門主要是通過《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等法規,對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進行監管,并負責規劃區水基礎建設,其監管方式主要實行水質監測網絡水質預警和應急管理等;衛生監管管理部門主要通過《生活引用水衛生標準》、《食品衛生法》等法規,從食品衛生安全出發,監管水廠、管網、用水戶、涉水產品、自備井、二次供水等,控制不具備衛生條件的企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權,防止水質不過關帶來的疾病和疫情蔓延;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產品質量法》、《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等法規,以實驗室計量認可認證、抽查方式等方式,監管涉水產品質量、原輔材料使用水的食品水質等;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以《水法》、《水文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規,實現水源水量和水質的統一管理,以及引用水功能區劃和水質監測管理,水體污染事件管理等;環保國土地質礦產資源部門以《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飲水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法規,對污染排放源、飲水水源進行檢測,以及對一些突發性水體污染事件進行及時處理,實現供水安全監測的職能;而工商行政消費者協會以及社會也集中參與對水質的監督和檢查,接受消費者投訴,實行調查、調解、監督等職能。不同部門對水質進行不同方面的監管和控制,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城市供水監管機制。
2.2 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系統分析
隨著水污染的嚴重化,以地表水為主要水源的城市供水存在著許多安全隱患,一方面地表水容易受到生物、化學等因素的影響,另一方面會隨著季節的變化容易發生水質突變,給自來水廠的處理帶來了極大的不穩定性,當水質突變程度超出水廠承受的范圍,則會對城市供水水質產生極大影響。因此,需要定期對水源地水質進行預警監控。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現在水質安全檢測系統已經逐步實現了自動監測,出現了以GPS、GPRS/GSM、微波等技術,以及多功能水質傳感器與計算機緊密相連的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已經有效地運用在水質安全監測工作中,但水質自監測系統側重于水質的監測,對水質危害的預警還不夠,且監測系統所選定的多為常規指標,還不能夠全方位的反映出水質的變化狀況。
水質在線自動監測系統是一個以在線分析儀表和實驗室研究需求為服務目標,以提供具有代表性、及時性和可靠性的樣品信息為核心任務,運用自動控制技術、計算機技術、WEBGIS(網絡地理信息系統)并配以專業軟件,組成一個從取樣、預處理、分析到數據處理及存貯的完整系統,從而實現對水樣品的在線自動監測[8]。
該自動監測系統可包含多個子系統,如取樣、預處理、數據采集與控制、數據處理與傳輸系統等,這些系統相互協作卻又獨立運作,以保證成整個在線自動監測系統有效地運行。這中間的取水系統它主要包含取水頭、取水泵、水樣輸送管道和流速流量調節幾個環節,對水進行取樣檢測,具有代表性、可靠性和連續性。取水系統主要分為直取式和浮筒式兩種量取水方式,直取式主要用于水位變化較小的環境,如自來水涵管取水、污水源取水等;浮筒式則用于如地表水這樣的水位變化較大的環境。預處理系統是對水樣進行純度鑒定后進行預處理,從而決定對所選樣水區域進行何種等級的水預處理。預處理環節主要通過自然沉降、物理過濾等方式,對水樣純度進行鑒別,從而盡可能地排除干擾,影響儀表分析。數據采集控制系統主要有采集數據、存儲數據、傳輸數據的功能,并保證在線監測系統的自動運行,主要由PLC、中心站計算機、變送器、執行機構等多個部分組成。集成輔助系統主要任務在于保障水質在線監測系統的穩定運行,需要根據不同水質情況、環境因素等作現場調整,不僅要注意管路殘留的污垢、孳生的藻類的定時清洗,還需要保證電力的穩定性、并預防雷擊、注意調節溫濕度,以保證儀表的正常運行和接收數據的準確性和連續性。
3 城市供水水質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3.1 缺乏信息溝通機制,無法及時反映水質情況
嘉陵江流域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一直都存在著“信息孤島”的現象,由于水源水質監測、出場水和管網水檢測所涉及的部門眾多且分管不同項目,例如水源水質檢測包括環保、水利水文、城建等部門,涉水出廠水、管網水檢測包含衛生防疫、技術監督等部門。如果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和傳輸渠道,以及完整的檢測項目編碼、評價體制,則會導致各部門行事之間出現脫節的現象,甚至會因為信息傳遞不及時,導致城市供水出現安全隱患,威脅道人民的生命健康。
3.2 主管、監管職責權限界定模糊
流域內城市飲用水源水水質監管機構較多,如水利部門、環境保護機構、城建公用等等,但是由于每個部門的社會功能不同,所以對水源水質監管的職責和范圍也不相同,但并沒有明顯的監管責權分界面,監管主體責任不清,客體模糊。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中對污水監測管理都有部門規劃,《水法》規定水行政部門監測水質、對設置排污口進行許可管理,《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水利和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管理,這就使得部門之間存在職能交叉,當水質出現惡化或污染情況時,監管責任不清,導致無法及時對水污染進行處理,而引起水質安全問題。同時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不一,各個部門之間對水質標準體系、指標、評價等的界定不一致,且與生活飲用水不協調統一,很難準確的界定水質的安全標準。尤其在水源發現病原體污染時,由于權責不清,水質標準不一,供水企業對日常水質檢測并沒有“傳染病病原體污染”這一項,而衛生部門的水質衛生與合格指標籠統,因而無法及時制止病原體對水的污染,導致產生嚴重后果。
3.3 水質監測系統基礎設施維護問題分析
流域內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系統有精密的儀器和基礎設施,都需要進行定期的維護和設備檢查,以保證整個監測系統的運行和準確性。同時,一方面由于科學技術的不斷更新,基于信息化技術的水質監測系統也在不斷更新,另一方面水質污染種類不斷增加和變化要求更精密、準確的系統對水質安全進行監測和預警,因而,城市供水水質安全檢測系統需要定期更新系統,引進新的技術,才能做到更大范圍的防范。然而由于資金、技術人員等各種原因,水質監測系統和設備往往會經久不換,無法發現新的水質污染問題,還有可能由于維護不到位的原因導致數據不精確,引起水質安全問題卻在短時間內沒有被發現,從而嚴重威脅到嘉陵江流域人民群眾的健康。
4 城市供水水質安全檢測系統模式的改進
4.1 建立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監測應急體系
城市供水安全是隨著社會進步、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而加快的,且城市供水系統涉及范圍廣、影響大,且整個城市社會群體皆參與其中,因而,城市供水安全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近年來中國發生的水質安全雖然得到有效控制,但水質安全威脅依舊存在,我們必須從環境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角度出發,常備不懈的做好城市供水安全監測管理工作。供水企業是保障供水安全的主體,因而,應該建立覆蓋面廣、實時監測的供水監測系統,以提供準確無誤的水源信息、指數、數據資料等,做出相關分析和評價。另外,政府監督部門在水源出現安全問題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指揮各部門進行急救措施,做到處置有序、措施得當、保障有力,在問題解決后,總結并制定為應急預案文檔,以備模擬演練和可視化培訓。
4.2 建立信息溝通機制,明確監管人職責
為建立有效、快速的水質監測、預警、處理系統,首先應該建立橫向信息溝通機制,在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所負責的行政區域建立一體化的信息溝通系統,保證水利水文、環保局、衛生防疫機構等各個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及時反饋,并實現“水污染源-原水水質-出廠水質-二次供水水質-管網-用戶水質”的一體化信息管理模式。同時,明確監管人職責,協同處理水質安全問題,共享水源水質檢測數據和污染防治信息,并實現水質監測與水量監測結合。
另外,建立統一的水質指標評價體系和標準,方便各部門之間對水質進行統一的分析和數據反饋,建立容易被大眾接受的水質指標和評價參數,一方面有助于確定測評水質的缺陷等級,另一方面進行相互監督和測評。同時政府應該加大對二次供水和自備井供水的監管機制,加強水質監管能力,并實現供水“部門-公眾-監管部門”為一體的水質監督體系。
5 結語
嘉陵江中游地區多為丘陵地帶,該區域的嘉陵江水質相對較為穩定,椐南充市環境保護局2010年環境質量報告書的數據顯示,南充市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斷面清泉寺(二水廠)按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水質評價,年均值超標項目為總氮,單項指數1.19,嘉陵江其余支流都出現了總氮、氨氮等過多超標現象,這些情況都是由于城市化進程太快造成水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后果,因此,對于城市供水水質安全還需要加倍重視。從水源到用水龍頭,則代表一個完整的供水系統。筆者認為,城市供水一定要符合水質標準,相關部門應該從水源頭到水龍頭進行全方位的質量監測和管理,選擇符合要求的水源地,對水源地進行水質勘測和監測措施,保證遠水輸水系統的安全標準,在凈水和水生產設備的維護上要做到定期、定時的檢查和維護,保證儀器數據的精確性。同時,為了更好做到水質安全監測和管理,還應該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安全檢測系統,改進系統監測運行模式,從每一個環節做好水質安全工作,加強預警系統、應急系統和信息系統的建設,保證水質信息的及時接收和傳遞,從而保證水質安全監測系統的有效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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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監測管理辦法范文5
2005~2011年,烏蘭察布市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下達計劃總投資52328萬元。其中:中央投資32763萬元,自治區投資7978萬元,市級投資6288萬元,旗縣及群眾自籌1801萬元。工程資金在使用過程中,嚴格資金管理,設立專帳專戶,專人管理,??顚S茫忾]運行。在具備開工條件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先按合同價的10%預付工程款,然后根據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預留工程款的5%作為質保金,保修期滿后,退還保證金。每次撥款施工單位先報工程量,監理和建設單位核定后再撥付。工程竣工決算完畢后,委托審計部門對工程決算進行審計,并到現場檢查核實,保證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資金不被擠占挪用,充分發揮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
工程實施嚴格按照基建程序進行,做到質量、進度、資金三控制。堅決杜絕不合格的產品、材料進場,不符合施工工序的不予開工,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堅決返工。特別是對關鍵重要部位和隱蔽工程實行跟班監理或旁站式監理,實行全程質量監控,并制定監理實施細則,明確責任人。建設單位在工程施工中,認真執行國家制定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農村牧區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科學組織施工,嚴把工程驗收關,確保工程質量和效益的長期發揮。特別是“十一五”以來,飲水安全工程質量可靠,統一配料,材料符合設計要求,管網設施配套齊全、布局合理、工程外觀美觀、可靠,達到設計要求。在工程自驗中,沒有發現因質量問題造成斷水、停水、無法正常運行等現象。水源水質基本符合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沒有發現因環境污染造成水質變化的情況,不存在飲用水重特大事件。按照烏政辦[2011]95號和烏飲水[2012]03號文件的要求,水利局會同各有關部門正在劃定水源地保護范圍,明確水源地保護界限,防御突發事件的發生。農村飲水安全監測體系沒有建立,每年各旗縣防疫站對已建集中供水工程水質檢測1次。存在水質檢測頻次少,缺乏專業檢測人員和必要的水質檢測設備、監測費用的問題。
針對飲水安全工程點多、面廣、分散、管理難度大的特點,為了確保工程良性運行,持久發揮效益,大力推行用水戶參與管理的模式。工程竣工投入運行后,各旗、縣、市、區水利局將工程固定資產及時移交給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產權歸屬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用水管理采取集體管理,管理人員由村委會或用水合作組織表決選派,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辦法》制定的各項制度。水費收取采取按噸計費和按人計費2種方法,按噸計費水價在1.5~3.0元/t,按人計費的水價每月1.8~2.5元/人。供水電價執行居民用電價格,受益群眾對供水服務滿意。
工程存在的問題
1單村供水工程規模小,制水成本偏高。供水工程實施時所有的在冊人口全部上水,運行時由于勞務輸出因素,青壯年人外出打工,實際供水量達不到設計供水量,造成供水成本偏高。
2工程單位性質界定不明晰,運行經費沒保障。工程竣工后,雖然建設單位將產權移交給村委會,但管理單位定性不清,導致工程運行管理及維修養護缺乏穩定經費來源。大部分工程所收水費只能維持工程的基本運行,當工程、設備需要維修時,無資金保障,從而造成工程帶病運行或停止運行。
3水源保護,水質檢驗和監測工程薄弱。各級政府雖然出臺了水源地劃定的有關通知,規模較大工程正在建立水源保護區,量大面廣的小型工程保護措施一下難以落實。另外,水源地保護涉及地方政府多個部門,誰出費用沒有明確。水質檢驗頻次少,水質監測部門沒有開展水質監測工作。
4單位工程造價偏高。烏蘭察布市冬季嚴寒漫長,最大凍結深度2.7m以上,管溝開挖深度大,工程量大,致使單位工程造價增加。
5水量不足或季節性缺水問題嚴重。由于近年來氣候變化大,連續干旱,致使地下水位下降,泉水枯竭,使個別工程季節性缺水或水量不足問題日趨突出,甚至不能供水。
建議
(1)加快劃定飲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護區,加強水質監測力度,水質檢查次數,確定負責部門主體,落實經費來源。
(2)亟需研究建立健全鄉鎮、村級基層技術服務體系,為基層提供供水技術培訓,及時解決工程運行中出現的機、電、管路、設備等故障。
(3)完善工程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運行維護,水費計收管理制度,積累維修經費。
水質監測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供水調度、水質、貿易計量管理,確保安全供水和優質服務,根據《**市供水管理條例》、《**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供水調度、水質是指在自來水的原水取水、制水、供水過程中的調度、水質;貿易計量是指供水企業之間、供水企業與用戶之間的原水、自來水的貿易計量。
本規定所稱供水企業是指自來水供水企業、原水供水企業。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縣)所屬供水企業的供水調度、水質、貿易計量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供水調度、水質、貿易計量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給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給水處)負責實施日常的監督和管理。
區縣(區)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區)所屬代水企業供水范圍內的供水調度、水質、貿易計量管理,業務上受市水務局領導。
第五條(供水設施、設備保護)
供水企業負有保護供水調度設施、水質監測在線儀表和貿易計量結算儀表完好的責任,確保通訊設備完好率、在線儀表完好率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二章調度管理
第六條(調度原則)
運用科學手段,優化調度措施,確保調度指令貫徹落實,實現統一調度;擴展調度監控網的開發利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在確保供水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引入競爭機制,實行競價上網。
第七條(調度機構及其職能)
**市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以下簡稱監測中心)負責調度臨近系統的統一規劃和管理,負責信息管理系統(GIS)和決策支持系統(管網建模)管理;負責本市中心城區供水管網運行的監控和組織實施應急調度,編制指導性月調度計劃,協調≥DN1000自來水管網閥門的啟、閉操作。
原水公司調度室負責原水供應調度,根據自來水供水企業的要求,編制并組織原水調度計劃,滿足自來水供水企業對原水的需求。
區(縣)(區)自來水公司的調度機構負責本地區自來水供水生產和日常調度。
第八條(協調調度)
監測中心應當組織市屬供水企業召開月供水調度例會,統計分析上月供水調度情況、調度監控網運行狀況以及管網服務壓力合格率、調度指令保證率、通訊設備完好率和在線儀表完好率情況,根據各供水企業提出的調度計劃,制定下月供水調度的全市指導性調度計劃。
監測中心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組織區(縣)供水企業召開供水調度例會。
市屬供水企業之間在日常調度中發生爭議,可能影響正常供水的,由市給水處協調處理,并由監測中心下達調度指令,市屬供水企業應當執行。
第九條(應急調度)
市和區(縣)供水企業應當制定突發性事故等緊急情況發生時的應急供水預案。
中心城區內因發生重大突發性事故等緊急情況,日常調度無法正常實施時,市屬供水企業應當根據應急供水預案進行處置,同時報市給水處,并由市給水處報經市水務局同意后下達應急調度指令,監測中心組織供水企業實施,供水企業必須服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
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供水企業供水范圍內重大突發性事故等緊急情況的應急處理。
第十條(供水壓力)
原水供水企業供應原水的進廠水壓力企業、自來水供水企業管網水的壓力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自來水供水企業的測壓點應當按照供水面積每10(Km)2不少于一個、10(Km)2以內設二個的原則設置,并應當確保城鎮供水管網干管末梢壓力≥0.16Mpa,管網壓力合格率≥97.0%。
第十一條(就地取水限制)
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根據與原水供水企業簽定的產銷合同用足原水供水企業供應的原水,嚴禁擅自就地取水。因電機設備防潮運行需就地取水時,每泵每周運行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市屬自來水供水企業遇到咸潮入侵、建設工程等特殊原因需就地取水時,由市給水處協調并報市水務局批準。
第十二條(供水量編報)
在高峰供水期間,市屬供水企業應當每日一次將供水量和有關低壓(準低壓區)情況報市水務局,同時抄送市給水處,區(縣)自來水公司應當每周一次報市給水處。
第三章水質管理
第十三條(水質監測)
市給水處應當定期組織監測中心對市和區(縣)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凈水原材料以及涉水產品的監測。
監測中心負責指導本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水質管理;編制**供水水質監測報告;受供水企業的委托進行水質檢測。
第十四條(水質檢測)
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從原水、出廠水到管網水全過程的檢測和控制體系,確保供水水質。
原水公司對提供給自來水供水企業的原水水質應當每4小時一次檢測4項指標,并及時將檢測情況傳遞給相關自來水供水企業;對原水取水口的原水水質每日一次檢測18項指標、每月一次檢測30項指標,并定期編寫原水水質綜合評價報告報市給水處和監測中心。
市屬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對原水每日一次檢測18項指標、每季度一次檢測30項指標。
浦東新區、嘉定區、寶山區(以下稱近郊)自來水公司對取水口原水水質每日一次檢測6項指標、每季度一次檢測30項指標。松江區、金山區、青浦區、南匯縣、奉賢縣、崇明縣(以下稱遠郊)自來水公司對取水口原水水質每日一次檢測4項指標、每半年一次檢測30項指標。
(二)出廠水與管網水檢測
市屬自來水供水企業對出廠水水質應當每小時一次檢測2項指標,每4小時一次檢測5項指標,每日一次檢測不少于18項指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定,每2萬人設一管網水質采樣點,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當不少于二次,每樣品檢測7項指標,每月一次檢測35項指標,每半年一次檢測89項指標,水質合格率應當達到規定的標準。
區(縣)(區)自來水公司應當對出廠水水質每日一次檢測7項指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定,每2萬人設一管網水質采樣點,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當不少于二次,每樣品檢測7項指標。近郊自來水公司每月一次檢測35項指標,每年一次檢測51項指標,**年起每年一次檢測89項指標;遠郊自來水公司每季一次、**年起每月一次檢測35項指標,**年起每年一次檢測51項指標,**年起每年一次檢測89項指標,水質合格率應當達到規定的標準。
水質檢測項目及頻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水質檢測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
第十五條(制水材料和涉水產品)
自來水供水企業使用的制水原材料和涉水產品必須持應有產品合格證和**市衛生管理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外省市產品還必須持有該地省級衛生管理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市給水處應當組織監測中心定期抽查制水原材料和涉水產品使用情況,抽查結果由監測中心定期公布。SPANlang=EN-US>
第十六條(水質信息)
監測中心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定期召開供水水質例會,公布并分析供水水質監測情況。在原水受到污染或者咸潮季節,及時互通信息,協助做好水源調度。
第十七條(水質報表)
市和區(縣)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原水、出廠水、管網水水質報表按時報市給水處。
監測中心應當根據建設部要求,匯總城市供水水質檢驗報表,經市給水處審核,市水務局批準后報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
第四章貿易計量管理
第十八條(水表強檢機構及其職能)
監測中心根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授權負責本市水表的強制檢定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水表強制檢定)
水表的強制檢定按照“首次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的原則實施。
水表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監測中心或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水表強檢機構(以下簡稱水表強檢機構)申請水表的強制檢定。
水表的強制檢定應當按照規定的檢定程序進行。水表使用單位必須在使用前將水表送至監測中心或者水表強檢機構進行首次檢定;已經安裝使用的水表應當限期使用,到期輪換。不能到期輪換的,可以采用現場檢定的方法過渡。監測中心應當定期抽查水表檢定、輪換和現場檢定工作。
采用現場檢定方法過渡的,水表使用單位應當向監測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
供水企業應當將在裝水表統計報表、水表檢定計劃報表每月一次報監測中心。
第二十條(計量結算)
原水供水企業與自來水供水企業之間的原水貿易和自來水供水企業之間的饋水貿易應當實行計量結算。原水貿易以原水供水企業流量計為計量結算儀表,原水供水企業無流量計的,以自來水供水企業進水端流量計為計量結算儀表;自來水供水企業之間的饋水貿易以供水邊界處的流量計為計量結算儀表。
原水供水企業的流量計應當設置在自來水供水企業廠區外100米的范圍內。
自來水供水企業與用戶之間的貿易以用水水表為計量結算儀表。
區(縣)原水供水企業與自來水供水企業的原水貿易和區(縣)自來水供水企業之間的饋水貿易計量結算參照上述規定。
第二十一條(流量計的校準與修復)
流量計應當每年校驗一次。
流量計發生故障應當由可能性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修復。
第二十二條(計量規定)
原水貿易計量結算儀表故障檢修期間,原水水量以自來水供水企業分路原水計流量量數總和計算;無分路原水計量儀的,第一個月按照自來水供水企業供水量總和的103%計算,超過一個月仍未修復的,按照自來水供水企業供水量計算。
原水流量計設置在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范圍之外的,可以原水流量計讀數的95%計算。
饋水計量儀表故障檢修期間饋水量的計算,以前一個月的平均日饋水量乘以停役檢修的天數計算;前一個月無饋水的,則以修復后一個月的平均日饋水量乘以停役檢修的天數計算。
第二十三條(協議和認定)
供水貿易計量結算時,有協議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協議約定的,按前條規定計算;發生糾紛的,由監測中心提出處理方案,經市給水處審核,市水務局批準后,認定最終貿易結算值。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供水水質規定的處罰)
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供水管理條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水質檢測規定的處罰)
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水壓規定的處罰)
供水管網干管末梢的供水水壓<0.12Mpa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PANlang=EN-US>)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供水管理條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未設水質采樣點的處罰)
未按規定設置水質采樣點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停水規定的處罰)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規定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供水管理條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計量規定的處罰)
未按照規定安裝計量儀表或者未按表計量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供水管理條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報表規定的處罰)
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由市水務局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未按規定申請水表強制檢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