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處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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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處理制度

工傷處理制度范文1

關鍵詞:工商管理 監督 改進

當前,我國經濟高速發展,要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營者的健康發展,就要強化和改進工商管理。工商管理除了要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還要運用市場發展規律和企業經營理論來引導經營者。因而新形勢下,工商管理在執行其監督職能的同時也要起到一定的管理、鼓勵和服務作用。

1.工商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沒有處理好“治亂”與“搞活”的關系

工商管理的職能,簡言之就是控制市場經濟中的“亂”,促進市場經濟的“活”,而工商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就是“治亂”?!皝y”指的是那些為了個人或少數人的利益違背國家政策和法規,制造、倒賣偽劣商品等破壞市場秩序的情況,“活”指的是商品生產者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政策允許下從事經營和交易,從而活躍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了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爸蝸y”與“搞活”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如果只強調其中一點,而忽略了另一點,那么工商管理的監管成效將大打折扣。以往,在從事監督工作時,往往出現“治亂”滯后于“搞活”,或者只強調“治亂”而忽略“搞活”的現象,使兩者得不到充分的協調統一。

1.2缺乏鼓勵性措施

以往,我國工商監督管理工作中,沒有認識到鼓勵競爭的重要性,沒有做好監督與鼓勵之間的協調和互補,這使得市場競爭中出現一些消極甚至違法的行為,如走私商品、倒賣生產資料、制假販假等。為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以及提升市場競爭的有效性,應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合法企業的權益,鼓勵和促進有序的市場競爭,使那些奉公守法、合理經營的企業得到健康發展,為社會帶來更多財富。

1.3重監督,輕服務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工商管理部門不但要做好對經營者市場行為的監督和管理,還要通過合理的服務來正確引導經營者,因此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以往,工商行政管理大多采用行政干預的方法,強調了工商管理部門的監督職能,卻忽略了其服務職能,這種管理方法雖然在過去對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維護作用,卻無法適應如今日益復雜的市場環境對工商管理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

2.工商管理監督工作改進措施

2.1做好監督與管理的協調

工商管理一方面要監督經營者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另一方面也要服務于經營者,促進其健康發展。由于工商管理既要起到監督作用又要起到引導作用,既要平衡市場和企業的經濟效益又要兼顧其社會效益,因而做好監督與管理的協調及其重要。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門應在市場導向作用下對市場進行有方向、有目的的調查、分析和預測,以實現對經營者更科學、更合理的引導。強化工商部門監督與管理的協調性,有助于促進工商管理部門與企業間的有效交流、溝通,促進市場經濟有序運轉,和促進企業正確發展;另一方面,工商監督中應堅持社會主義經營的原則和方向,不斷完善和改進工商部門監督管理系統,完善的工商監督管理系統能夠更好地為企業發展和商品交易提供支持和服務,使監督管理工作更為科學、高效。

2.2提升服務質量

在當今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不但要強調為客戶的服務,強調行業為行業的服務,更要強調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的服務。工商管理部門與經營者屬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同時也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兩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工商管理能指引經營者的正確發展,監督管理則保證了工商管理服務的有效實施和完成。要協調好工商管理與監督管理的關系,提升工商管工作的有效性,就要樹立服務意識、堅持服務原則。

2.3重視監督引導

表面上看,經營者受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各種行業準則和條例的約束,在工商管理的監督下生產和經營,其利益行為有很強的限制性和范圍性,而工商管理部門又有必要、有義務去執行政府、法律部門所指定的各種條條框框,對經營者的行為加以限制,如果無法處理好這一矛盾,則無法真正發揮工商管理的作用和意義。為了更有效地服務于市場,服務于經營者,就要重新定位工商管理的角色,既要作為監督著也要作為引導者,引導的作用在于協調關系和預防問題,監督的作用在于管理市場和治理問題,只有處理好監督與引導的關系,才能同時達到預防、管理、治理的目的。

3.總結

總而言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的背景下,工商管理部門更應充分發揮其監督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作用。經濟的發展要求工商管理部門轉變觀念和角色,在開展監督管理工作時,既要“治亂”又要“搞活”,既要監管又要鼓勵和服務,這要求工商管理部門處理好監督與管理的協調性,強化服務意識和重視自身的引導作用,解決好工商管理與經營者之間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矛盾,促進企業和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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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戰虹.現代工商管理職能分析.[J].科海故事博覽:科技探索.2011(6):62

工傷處理制度范文2

一、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按《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已納入可出售范圍而尚未出售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可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落實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買受人(簡稱買受人)后,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和上市出售同步進行的交易行為。

二、凡經批準參加職工所購公房上市出售試點區、縣范圍內除學校校園、部隊營房區域及戶籍凍結地區外的可售公有住房,均可按本辦法試行上市出售。

三、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須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同步進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難;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該戶職工不得再向單位申請住房或購買成本價房或平價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四、可售公有住房購房上市的程序:

1.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住人協商一致并落實買受人后,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托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簡稱《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后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后,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托人辦理購房手續,并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后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戶名變更手續。原承租人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由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受讓人向原承租人支付。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辦法執行。

五、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稅費:

1.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雙方當事人,應按《上海市擴大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分別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和財稅部門交納土地收益金、綜合稅款或保證金、契稅、印花稅和交易手續費。

工傷處理制度范文3

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的認識程度是否有所提升?工傷給他們帶來的影響有多大?他們的維權現狀如何?……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此次的調查,深度觸及到了工傷、農民工這兩個熱點領域的焦點問題。

此次問卷調查主要在北京及周邊省市開展。受訪者籍貫涉及全國18個省區市,排名前五位的依次為河北、河南、北京、四川、天津,基本上還是來自傳統的勞務輸出大省和本地農村。從受訪農民工的行業分布來看,服務業占30.9%,建筑業占29.0%,制造業占22.7%,其他行業占17.4%。年齡集中在20歲到60歲之間,男性比例近九成。

調查顯示,工傷農民工群體大多文化程度有限,主要從事重體力勞動或者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工種。農民工依然以男性居多,他們往往是一個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一旦發生工傷,由于他們很少懂得如何處理工傷、落實自己的工傷待遇,所以身體上的傷害和收入上的銳減是他們所要面對的最大問題。另外,如果再遇上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者最基本的社會責任,那么對于他們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對工傷和工傷保險的認識水平

關鍵詞:工傷≠工作中受傷/《社會保險法(草案)》

72%的受訪者知道在什么情況下受傷是工傷,但只有43.5%的受訪者回答知道工傷保險。作為社會概念的“工傷”是被勞動者知曉和關注的,而“工傷”的法律概念卻并未廣泛普及。在義聯提供個案法律服務的過程中,也經常遇到類似情況,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就認為自己受了工傷。但從法律的角度還要從兩個層面進一步分析:首先,勞動者受傷的情況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能夠認定工傷的情形;其次,“工傷”需要通過法定的行政程序進行確認。

在“您的單位有沒有給您上工傷保險”這一問題上,僅有17.4%的受訪者回答“有”,回答“沒有”和“不清楚”的分別為58.5%和24.2%。在農民工集中從事的行業領域中,工傷保險的繳費情況仍然不容樂觀。進行第三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一審稿中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者未補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在其賬戶中劃扣社會保險費?!丁垂kU條例〉修改征求意見稿》里也提出,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工傷保險費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的,處上年度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繳欠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上述條文能夠通過審議并在實施中得以順利執行的話,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規制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而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工傷處理方式

關鍵詞:私了/走法律程序/法律援助

對于工作過程中受傷的處理方式,“找單位老板私了”的為38.4%,“打官司”的為37.2%,“直接回家”的為13.3%,選擇其他途徑如“無家可回、求助親人”等,為10.3%。受訪者首選的還是通過非法律途徑協商解決,也就是俗稱的“私了”。“私了”在實踐中是有積極的一面:可以使得工傷農民工盡快拿錢看病,避開工傷處理冗長的程序。然而負面因素更多:用人單位的絕對強勢地位使得協商只是勞動者形式上的權利,私了獲得的賠償遠遠低于法定數額;很多勞動者會因為選擇私了而主動或者被動放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認定時效后就無法再追究單位的責任;如果勞動者想撤銷私了協議,仍然要把所有的程序都走一遍,等等。但盡管如此,工傷農民工依然會普遍選擇私了,尤其是沒有勞動合同、又亟需看病治療的情況。與此同時,選擇走法律程序的工傷農民工比率與選擇私了的十分接近,說明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都在提高。當勞動者開始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權益時,如何讓法律更加合理化和科學化就成為相關部門必須考慮的問題。

關于“與用人單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回答,一方面,有70.4%的受訪者會選擇找法律援助機構幫助自己打官司,找律師的為32%,找熟人、工會、找關系的分別為12.1%、10.2%、2.9%。還有8.4%的受訪者稱會去找勞動局、法院門口那些自稱能打贏官司的人。另一方面,75.4%的受訪者認為自己敢和用人單位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工傷問題;而不敢和老板打官司的人中,認為“老板有關系,打也打不贏”和“怕老板報復”的高居前兩位。

工傷對現在和未來的影響

關鍵詞:收入銳減/心理壓力/工傷預防與康復

84.7%的受訪者認為工傷對自己和家里造成的收入影響是很大的,沒有一位受訪者選擇“影響很小”。通過問卷統計,受訪者個人月收入在工傷前平均為1480.44元,工傷后平均為288.75元,減幅達80.5%;受訪者家庭月收入在工傷前平均為1787.85元,工傷后平均為586.48元,減幅達67.2%。而一旦農民工出了工傷,整個家庭也極易陷入赤貧狀態。59.1%的農民工受傷后個人收入為零,59.3%的工傷農民工個人收入為零后造成家庭收入為零,他們是家庭收入的唯一經濟來源,發生工傷對于其家庭來說無疑是致命的。

工傷也對勞動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直接損害。有72.9%的工傷農民工認為受傷留下的后遺癥對身體和生活的影響很大,20.2%的人認為“影響大”,只有6.4%和0.5%認為“影響一般”和“很小”。因為工傷給生活、工作造成的不便,很難通過自身努力去徹底改變,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社會救濟制度的完善才是更有效的途徑,應當得到足夠的重視和關注。

談及受傷是否影響了自己對社會的看法,18.2%的工傷農民工認為影響很小,34.8%的人認為一般,19.7%的人認為影響大,27.3%的人認為影響很大。如果受傷后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再得不到社會的關注和支持的話,就可能扭曲他們對整個社會的看法。

盡管發生了工傷,仍然有59.4%的受訪者愿意外出打工干活,“必須養活自己/家庭經濟需要”、“后續治療還需要用錢”的理由高居前兩位,緊隨其后的是“外面機會多”、“受傷對自己身體影響不大”以及“其他”。按照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的設計,工傷保險的作用在于補償而不是賠償,而這樣的補償前提是勞動者被納入工傷保險體系,基于保障工傷勞動者在工傷治療期間及工傷痊愈后一段時間內的基本生活。但43.3%的受訪者的理由是后續治療需要用錢,說明還有不少勞動者連最基本的工傷治療,也就是吃藥看病都無法得到保障,更不要談工傷康復和維持生活了。根源還是用人單位的不參保行為。

但是,舊的工傷傷情對新工作的影響是很大的,62.2%的受訪者贊同這一點。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是無法繼續從事勞動的,需要退出工作崗位,而且絕大多數的人需要有人護理生活;五到十級的工傷職工視受傷部位和受傷情況的不同,能夠或多或少地重返工作崗位,當然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工傷職工需要面對的是身體傷殘帶來的工作不便、心理上對于危險工作的恐懼、工作崗位本身的不甚理想等問題,可能還會遇到外界并不善意的眼神,承擔家庭經濟的更大心理壓力等。因此,如何支持和幫助工傷職工重返工作崗位,是一個必須關注的問題。

在回答“受傷對自己改變最大是什么”這一問題時,57.9%的受訪者是“要學習法律為自己維權”,54.5%的受訪者認為要“加強安全生產意識”,也有37.1%的受訪者選擇了“外出打工沒有安全感,害怕受傷”,12.4%的受訪者選擇了“不想再打工”。這里也涉及到了工傷保險制度體系中的另外兩個方面: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如在工傷發生前對安全生產及工傷法律進行宣傳和培訓;在工傷發生后,從生理和心理兩方面幫助勞動者康復,最終幫助其重返工作崗位,讓工傷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在我國,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還處于試點開展階段。

對工傷及工傷維權的關注度

關鍵詞:用工不規范/程序冗長/信息渠道狹窄

關于工傷維權難的原因,64.7%的受訪者認為是打官司拖的時間太長,55%的人認為是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52.5%的人認為是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此外還有受訪者表示法律援助的律師太少、不知道找哪個政府部門、沒有錢打官司等等。義聯曾經做過統計,在一般的工傷情形下,勞動者把所有的程序走一遍,最長需要1149天,如果當事人是被第三人侵權需要訴訟前置程序或者是走職業病診斷鑒定前置程序,時間將進一步拖長。而對于工傷農民工來說,很大的一個問題是沒有勞動合同需要先通過法律程序確認勞動關系,這樣一來,理論上工傷處理時間可以延長至1701天;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肯定也不會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樣需要通過復雜的程序來落實工傷待遇。事實上,上述工傷維權難的三個主要問題可歸納成一種情況――單位不繳保險費,工傷待遇難落實。因此,破解工傷維權難題,還是要從源頭――用人單位的規范合法用工抓起。

關于政府對農民工工傷處理是否重視的問題,87.3%的受訪者予以了正面評價。在相關部門和機構的統籌、參與下,在社會團體和民間機構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社會的共同關注下,相信工傷農民工問題的解決會向著越來越好的趨勢發展。

此次也調查了工傷農民工對工傷和社會上有影響的工傷事件的關注程度。對于“您是否知道什么是職業病”,35.9%的人回答“知道”,64.1%的人回答“不知道”。這進一步證明工傷農民工對于工傷和工傷立法的認識仍然停留在有限的、片面的甚至是錯誤的層面上,這與他們受教育程度低、對社會信息關注較少的特征是一致的。另外,也多少能夠反映出社會關注農民工權益的一個盲點:比較關注顯性的工傷危害,而忽略隱性的職業病有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

而在去年發生的兩起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工傷維權個案――劉漢黃因落實工傷待遇不成持刀捅死捅傷單位老板獲刑和張海超開胸驗肺上,有83.9%的受訪者不知道劉漢黃事件,有63.6%的受訪者不知道張海超事件。這說明受訪者接觸工傷問題的廣度以及吸收輿論資訊的能力仍然有限。

調查中唯一一道開放式題目為“對于那些還沒有受傷的農民工,您有什么建議?”歸納受訪者的回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加強安全意識,安全操作、安全生產;二是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上工傷保險;三是學習法律;四是受傷后注意收集證據,走法律程序;五是尋求法律援助的幫助。受訪者的回答很具有代表性,也反映出了現實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上還存在漏洞,用人單位違法成本過低、惡意規避法律、實施去勞動關系化行為等等,都需要在法律體系下加以完善和解決。與此同時,如果勞動者都能按照受訪者以工傷為代價的發自肺腑的建議去做,那么一定能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工傷的發生,發生工傷后也能及時獲得相應的補償。

解題關鍵

關鍵詞:加重懲罰/簡化程序/醫藥費墊付

此次調查顯示,在工傷處理過程中的問題仍然集中在工傷認定難、拖欠工傷醫療費、工傷待遇落實程序冗長等方面,反映出的現實問題依舊是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拖欠支付工傷勞動者法定待遇等方面。2009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大力推進工傷立法工作:《社會保險法(草案)》中關于工傷保險部分提出建立工傷墊付制度;生效實施5年有余的《工傷保險條例》啟動了大規模的修改工作;北京市推出了《北京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工傷職工康復費用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兩個地方性工傷康復規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社會保險法(草案)》和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有希望于今年出臺。調查中涉及到的問題應當如何解決,有些在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中已經有所體現,有些應當在新法實施之后觀察評估實際的效果,有些還需要進一步通過完善立法予以解決。

工傷處理制度范文4

1.對工傷保險勞動能力的鑒定以及爭議的處理不夠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中關于勞動鑒定以及爭議的處理機構還不健全,同時由于處理機構之間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對工傷問題進行處理時缺乏相應的法制程序,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具體的問題進行確定,因此導致各種工傷處理糾紛問題出現。

2.工傷保險監督機制還不健全

工傷保險基金監督機制不夠健全,是影響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重要原因。在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過程中常常出現擅自挪用保險基金的現象,導致一些保險基金受損,而且勞動保險監督機構不完善,導致一些用人單位出現瞞報或者漏報企業傷亡人數的情況。

二、加強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策略探討

1.擴大工傷保險的范圍

當前工傷保險的應用范圍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三資企業的參與程度較低,為了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應該要將工傷保險的范圍進行拓展,將各種性質和類型的企業員工都納入到工傷保險的范圍之內,促進各種類型的企業都積極參與工傷保險。根據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工傷停工期間的工傷津貼一般是按照員工受傷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發放的,如果在工傷保險制度完善的過程中將工傷津貼納入到工傷保險統籌中,同時統籌的標準比一般的標準低,則有利于工傷的職工在傷勢好轉痊愈之后能夠盡快出院,從而有助于降低工傷津貼,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浪費。

2.加強工傷保險的費率的合理設置

在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應該要嚴格執行差別費率制、浮動費率制,并且對相關的制度進行調整,按照風險高、費率高,風險低、費率低的原則,對各個企業的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分析之后設置相應的工傷保險費率。風險較低的行業應該要對風險較高的行業的工傷保險費率進行適當的分擔。對于傳統的工傷保險重視補償、輕視預防的問題應該要及時解決,可以運用工傷保險費率經濟杠桿的作用以及相關的獎懲機制,對現有的制度進行調整,以調高工傷保險的費率,擴大工傷保險的統籌面以及服務范圍。

3.加快立法,對工傷保險的各項制度進行規范,促使勞動爭議問題的解決

由于我國的立法規范比較滯后,導致工傷保險制度不夠完善,是工傷保險制度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問題。法定的工傷保險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后盾,為此應該要積極加強工傷保險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完善,按照整體統一、局部分化的原則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規范。在各個地區應該要加強對地區實際情況的了解,根據相關規定對工傷與職業病進行科學的勞動能力鑒定,在勞動能力的鑒定以及爭議處理過程中比較常用的標準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加強對各種法律法規的完善,促進工傷保險制度的執行做到科學、合理。

4.不斷健全工傷保險監督機制

在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中需要加強對相應的監督機制的完善,不僅要提高工傷保險工作人員以及監督人員的專業水平,還應該要對工傷保險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的處理,比如擅自挪用保險基金的現象,一經發現應該要嚴懲,做到工傷保險制度的實踐過程公開、透明、高效。與此同時,要建立功能齊全、覆蓋面較廣的工傷保險信息網絡,使得工傷保險的各項資金的繳納、記錄、核算以及支付等功能都可以實現現代化管理,并且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工傷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監督,使得工傷保險的待遇支付水平能夠與經濟發展水平實現一致。

三、結語

工傷處理制度范文5

1.1工傷保險制度中工傷預防與職業康復功能發揮不夠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制度仍是以工傷補償為主,主要通過對工傷人員的經濟補償來保障他們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對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上投入很少。

1.2工傷保險覆蓋面仍過于狹窄,覆蓋率較低當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的保障群體范圍過小,同時,農民工參保率不高是突出問題。

1.3工傷保險運行機制不健全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的運行機制不健全主要體現為費率機制不合理、及基金管理不善。

1.3.1費率機制不合理的問題我國工傷保險費率機制的不合理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我國工傷保險費率水平偏低。二是差別費率制定不夠科學,我國行業本身分類繁多,而行業費率檔次少。

1.3.2基金缺乏合理科學的管理模式從我國工傷保險的現狀來看,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不夠科學合理。每年工傷保險基金都有大量結余,而同時,基金支出也不夠合理。

1.4工傷認定爭議較多

1.4.1勞動關系界定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用工形式很復雜,非法用工、無勞動合同用工的現象很普遍,而且,越是在一些工傷頻發的高危行業就越不規范。

1.4.2工傷的認定范圍不全的問題我國目前對于工傷性質的認定,立法主要采用列舉10項及排除3項的方法。但由于列舉的內容不全面,可能使應當按照工傷處理的傷亡被排斥在工傷范圍之外。

2解決工傷保險制度中現存的問題的一些對策

2.1加強工傷保險法規建設,建立工傷預防、工傷補償與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制度體系

2.1.1加強工傷保險法規建設要加強工傷保險法規建設,我國可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在立法上明確“三位一體”工傷保險體系建設,強調工傷預防;另一方面,在法律內容上,對工傷預防予以明確化,具體化。

2.1.2建立“三位一體”的制度體系當前,應進一步推動建立與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補償與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制度體系。在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的指導下,我們應當逐步明確工傷預防費用在工傷保險基金中的法定支出比例,保障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的經費來源。在此基礎上,還需要制定一系列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和實施細則,對工傷預防和康復費用的使用范圍、提取比例和任務目標等做出明確規定。

2.2擴大工傷保險覆蓋率

擴大特殊主體的工傷保險覆蓋面要擴大對機關工作人員的保險覆蓋面,就要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都統一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對于財政部分撥款的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撥款比例分擔工傷保險費;對于自收自支型的事業單位,可以由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

2.3完善工傷保險運行機制

2.3.1建立合理的費率機制完善工傷保險運行機制,應建立合理的費率機制。建立科學有效的費率機制應在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充分體現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差異。

2.3.2建立合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模式完善工傷保險運行機制,建立合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是不可或缺的。首先,應建立多元化的資金籌集渠道。同時,要建立嚴格的工傷保險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序,加強對專項保障基金的管理。

工傷處理制度范文6

關鍵詞:農民工 工傷保險 職業病

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的出現是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的必然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2011年人力社保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的顯示,截至2011年,我國農民工數量達2.5億人,其中外出農民工約1.6億人。農民工不僅人數多,而且他們干的是最重、最累、最苦、最危險的工作。①農民工工傷保險是指農民工在工作中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因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者其遺屬能夠通過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等一系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長期以來,農民工大量從事高風險、高強度的社會職業,例如建筑業,煤炭行業,但卻被排除在城鎮工傷保險范圍以外,這不利于農民工權利的實現,也不利于社會穩定,因此,完善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逐漸被提上日程。

一、目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現狀

(一)農民工雖然參保意愿迫切,但我國農民工密集的高風險行業的企業參保率較低,無法適應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需要

農村勞動力對城鎮經濟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經濟轉型期,,切實保障農民工的權益是城鎮建設穩定推進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人權發展的重要內容。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進步,也利于保障農民工勞動能力。然而根據調查資料顯示,76.6%的農民工沒有工傷保險。

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而言,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企業單位通常會拒絕或者拖延支付工傷賠償,理由是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若發生死亡事故,則給家屬一點補償"私了"。通過正常的法律賠償途徑解決問題的寥寥無幾。在全國每年所發生的數萬起工傷事故中,農民工工傷的比例高達40%以上,而農民工真正得到補償和救助的比例還不到5%。②

(二)農民工工傷事故數量增多,職業病危害日益嚴重

雖然2011年《社會保險法》順利實施,《煤炭法》與《建筑法》及時修訂以及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配套規章陸續頒布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農民工的切身利益,但這些規章制度與農民工的需求還有巨大的差距,近年來農民工的勞動安全狀況每況愈下,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頻發。

(三)工傷保險制度在適用上對農民工而言困難更大

2004年開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把農民工納入其中,使得工傷保險的范圍進一步擴大,也對農民工有了更全面的保障。2011年新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從表面上看,法律有強制性的規定,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利益,但是從農民工的角度看,許多規定不符合農民工的現實需求。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計算某些工傷保險待遇應以"本人工資"為基數,其條例第64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是通過包工頭雇傭農民工,農民工并沒有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對于季節性農民工要計算出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也十分困難。

二、目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相關問題

(一)目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起步晚,發展比較緩慢,因此目前還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可以將其歸納為以下幾點:

1.沒有建立一個相對完善的預防-補償-康復的網絡體系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在設計上非常注重工傷的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和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的細化,而對工傷預防、康復治療,補償很少提及。這一點在農民工身上體現得尤其明顯。長久以來,我們在工傷預防、職業康復上投入很少,同時,通過經濟、法制、技術等手段對企業安全生產進行有效制約促使企業采取措施及時消除隱患的工傷預防機制也尚未形成。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沒有對職業病康復問題做出較為完善的規定?;谶@些原因,我國工傷保險的預防-補償-康復的網絡體系尚未建成。同時,由于農村的醫療水平與城市的醫療水平還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復治療有可能無法滿足治療后期的農民工的需求。2004年1- 4月份,全國煤礦企業發生傷亡事故1093起,死亡1589人,事故死亡占比的80%是農民工,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工傷預防機制的缺乏③。

現實中,一些農民工工傷致殘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并不積極推動工傷員工進行工傷康復治療,更多是推脫自己在工傷員工康復治療中的責任,不進行后續治療,而是與工傷受害者私下協商給些錢打發。

2.工傷爭議的處理程序復雜,不利于工傷保險制度對農民工權益的維護

由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不健全,工傷的認定時間長,鑒定程序復雜,裁決和訴訟耗時較長,對農民工的工傷案件的處理容易進入了"馬拉松"式的狀態。這就給他們增加了經濟風險和生活成本。未參保的農民工遭遇工傷后如果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工傷待遇,他們將在工傷認定和鑒定后,由政府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若農民工不服仲裁結果,還會進行上訴,進入司法程序。這一系列的工傷處理程序一般要花一年左右的時間,甚至有些要耗3年到5年,更可怕的是有的工傷案件還成為了"無尾案"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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