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驗收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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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擅自使用;認定;法律后果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2

工程的竣工驗收作為施工工程的必經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因此,國家通過規定嚴格的工程竣工驗收程序來約束發包方和承建方。如果工程未經驗收就投入使用,尤其對于發包方而言將產生極大的風險,一旦發生工程質量、工程款支付等爭議,就會產生較多糾紛,本文正是通過分析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工程的行為,以求一個認定的標準,并依據法律法規對此行為的法律后果作全面解析,希翼引起廣泛關注,以求共同探討。

一、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工程的認定

工程竣工驗收主要是對工程質量的檢驗,是由發包方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的具體規定,對整個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等進行的一系列檢查工作。而對于承建方來說,已經竣工的工程項目只有在經過驗收程序,且驗收合格后,才意味著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對于建設工程必須經過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為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9條進一步確立了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的備案制度,目的就是用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來規范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并以此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應該說竣工驗收工作無論對發包方還是承建方都十分重要。但是在現實中,發包方往往由于實際情況需要,如企業生產需要或者承辦重要活動等,在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程序就急于使用已經竣工的工程,結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質量等諸多問題,此時再向承建方提出異議,往往因責任無法分清而發生許多法律糾紛。

那么,在具體分析責任承擔前,我們首先要認定:何謂“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即認定“擅自使用”的標準問題。

目前,對什么是“擅自使用”,沒有一個統一的司法解釋,導致對如何認定“擅自使用”行為存在諸多分歧。很多情況是:在發生糾紛時,承建方從自身利益考慮,常常把“擅自使用”理解為:發包方未經承建方同意而使用工程。反之,如果發包方使用工程獲得了承建方的同意,就不認為是“擅自使用”。其實這是對司法解釋中“擅自使用”的誤解。司法解釋中的“擅自使用”是針對《建筑法》第61條的規定,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發包方對工程進行使用的行為。

認定“擅自使用”行為的關鍵就在于:如何理解“使用”,哪類行為可以認定發包方在“使用”?對此,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建筑物被實際占有或控制即為使用;也有人認為:如果建設單位(發包方)按照建設工程的用途使用而又未經驗收的,應當認定為擅自使用;還有人認為:只要發包方對建設工程一經有占有等行為而又未驗收的就可認定為擅自使用。而個人認為,上述觀點都有失偏頗。如果說建筑物被實際占有或控制即為使用的話,那么假設發包方未占用建筑物,而僅僅是利用建筑物外部,比如利用屋面或者外墻懸掛橫幅,該行為是否就是擅自使用呢?是否就應由發包方承擔因擅自使用而導致的不利后果呢?還有,是否認為發包方按照建設工程的用途使用而未驗收就是擅自使用呢?假設:企業(發包方)建造職工宿舍,工程用途是住人,但在未驗收前企業將其中部分房間暫作堆放設備的倉庫,此時,發包方的這種并非按照建設工程用途的使用,是否就不能認定為擅自使用呢?此外,如果說發包方對工程一旦有占有等行為而又未驗收的就認定為擅自使用的話,那么,發包方在短時間內、偶爾的占用建筑物,是否就是擅自使用,而由其承擔不利的后果呢?顯然,上述觀點都存在不夠準確、全面和合理的地方。

我們說,“使用”一詞的文義解釋是指:使人或器物等為某種目的服務。可見,所謂“使用”的一般理解是為某種目的來利用物或人的使用價值。針對工程而言,它的“使用”,首先針對的就是建設工程的使用功能或者說是用途,但這里說的使用功能或者用途,個人認為不能理解為工程建造的實際、直接的用途,而應該按照建設工程(建筑物)的通常、一般用途來理解,比如建筑物通常用途之一是可以用來避風擋雨、可用來堆放物品等,因此發包方利用宿舍或者生產車間等堆放產品、利用辦公樓住人等,這就是使用。其當然包含直接利用建設工程的使用功能,如:發包方在車間內進行設備安裝活動就是對廠房的使用。其次是要在一定時間、空間內的實際占用或控制。這就排除了發包方短時間或偶爾進入建筑物內的行為,以及對建筑物本身不具有實際意義的使用行為,如上文提到的利用外墻懸掛橫幅的行為等。最后,還要注意“使用”的范圍(數量),并不是說對其中部分建筑物的使用就認定是對整個工程的使用,只能對使用部分作使用認定,而不能一概而論。

只有當正確認定“擅自使用”的行為才能進一步討論因該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

二、因發包方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工程而導致的法律后果

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可能存在質量瑕疵,影響工程使用功能并可能存在社會安全危險,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因此,承建方應對其承建的工程負有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安全注意義務,我國相關法律也明確規定了承建方的保修和維修義務,但是如果發包方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它的這一行為從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權利的民法角度講,可視為對承建方享有權利的放棄,隨之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推定發包方對使用部分的工程質量予以認可,且自使用時始,風險責任隨之轉移。而發包方此后就不能再要求承包方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發包方已接受工程并放棄了要求承建方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又因發包方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違反了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安全注意義務,故由其承擔工程修復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我國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明確了上述情況質量責任具體處理原則,但是這僅僅是一個原則性規定,實踐中情況比較復雜,下面對法律后果作一詳細分析。

最為簡單的法律后果就是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73條的規定,發包方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對單位(發包方)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最為嚴重的法律后果就是刑事責任。如果因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導致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為復雜的法律后果就是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4條規定,首先,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轉移占有工程的日期就成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⒐と掌诘淖兓瘜⒅苯訉е掳l包方與承建方簽訂的合同中以竣工為支付條件的工程款給付時間的變化,進而可能涉及如逾期付款的問題、違約金的問題和其他賠償方面的問題。其次,在建設工程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發包方擅自使用,可視為其對建筑工程質量應當預見可能存在問題而因使用表示認可,或者雖然工程質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擔違約責任,直接的說,就是對工程存在的一般性質量問題,如滲水、裂縫等功能性質量問題和影響美感的觀感性質量問題等,發包方只能自己承擔責任。

在此需要特別強調三點:

1.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部分,由于《建筑法》第60條第1款規定承建方應保證其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不出現質量問題,故該部位的質量缺陷并不因發包方的擅自使用而免除責任。因為主體工程不合格,其原因只可能是承建方施工不當造成,應由承建方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內承擔責任。這里說的“合理的使用期限”一般應與工程主體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相符。

2.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因發包方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建方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則應按過錯責任原則由承建方承擔相應責任,而不能一律認為由發包方自行承擔。我國《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6條、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對此都可見一斑。

3.如果發包方僅僅使用了工程項目中部分,那么對于其他未使用部分不能以發包方擅自使用而一概免除承建方應該承擔的責任。

三、結束語

面對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作為建筑之鄉的我市,因建設工程而引發的糾紛不可避免,其中對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就擅自使用導致的糾紛是其中較普遍的一類,無論是對發包方還是承建方都影響重大。正因如此,本人希望能引起相關單位、行業的進一步關注,以求對此問題作進一步探討。

工程竣工驗收法律法規范文2

杜勝利 薛小芳

山東興唐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山東濟寧272000

摘要 :建設工程檔案管理、

關鍵詞 :工程檔案 編制 管理 驗收

中圖分類號:K206文獻標識碼: A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工程建設規模也在不斷擴大,而建設工程技術檔案也隨之日益顯現出在經濟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對于一個城市的建設而言,科學的管理利用好建設工程技術檔案,不僅能完整的反應出特定的歷史時期建設工程發展的狀況,而且能為一個城市建設事業的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完整的資料。

目前國家已經頒布實施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程,使建設技術檔案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軌道。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關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建設檔案。

一、工程檔案現狀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只重于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而對于工程技術資料的收集、編制、整理很不重視,缺少專職資料員,工程資料記錄不規范,資料管理工作手段落后,使資料不能真正反映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給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移交和評優時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在我國許多小城市甚至一些中等城市中對于建設工程技術檔案還沒有專門的收藏機構,檔案往往被遺忘丟失或損壞,檔案管理的不完善就對以后城市規劃、改造、建設提供不出依據資料,造成許多失誤和損失。就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工程期限較長,從資料收集、編制、整理到立卷歸檔的過程較長;二是建設工地點多面廣,較為分散,基建投資規模不大、資料收集整理較為困難;三是涉及的工序多變更修改多,難以保證資料形成的完整全面性。另外,地方有些檔案管理人員資料收集不及時、審核不嚴格、立卷歸檔不規范、保存不當等,致使檔案管里工作形成缺陷,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這就要求檔案管理人員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管理水平,適應新時期檔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各項檔案管理制度,通過嚴格的制度化管理使之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使檔案管理工作從開工到竣工,從最初的資料收集、編制、分類整理到最后的立卷歸檔都有章可循。同時,作為建設工程主體各方均應依法做好建檔工作。

二、建設工程三方的職責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檔案主要包括在以下工程中發生的資料信息規整、收集: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而作為建設工程主體各方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履行相關的職責。

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檔案的匯總和報送。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時,明確編制、移交竣工圖等工程檔案材料的責任、要求等內容,建設項目有建設單位分包給幾個施工單位承擔的,各施工單位應負責編制其所承包的工程竣工圖,再由建設單位負責匯總整理。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要先到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簽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報送責任書,領取報送文件材料表,并交納竣工檔案整理綜合服務費。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應通知檔案管派員對其竣工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全套文件材料報送城建檔案館,報送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城建檔案館收到在15日之內經審核合格后,簽發《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合格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預驗收意見書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而國家和省級的重點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同時通知省級城建檔案館參加。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內容不完整的,應限期補充、完善,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也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凡是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再次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也應辦理竣工檔案。

施工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及時編制、移交竣工圖及其他工程檔案材料,并對其準確性負責。

監理單位應著手監理健全監理檔案制度,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收集、整理工程文件資料,并對其完整、準確、系統情況和案卷質量進行審查,協助建設單位做好工程檔案材料的匯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對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預驗收意見書進行審查。

三、竣工檔案的編制與報送

凡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均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并向城建檔案館及時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歸檔文件內容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竣工驗收文件等五部分。作為工程建設的主題各方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將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積累納入工程建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其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應滿足一下基本條件:原始的建筑工程資料;與工程實體相符的建設工程竣工圖,并要加蓋竣工圖章;建設工程的照片、錄音、錄像等聲像資料以及市級以上重點工程采用的計算機管理的光盤、磁盤等電子資料。

四、建設工程檔案的必要性

當前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工作于人們的生活緊密相關?,F實生活中人們的生活緊密相連。現實生活中的人們離不開水、電、氣、通風、交通、住房、綠化、環境、商業、服務、旅游等設施,而所有這些設施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檔案完整準備與否,會直接影響著人們的正常生活。同時建筑工程檔案對防范自然災害的破壞,及破壞后的回復建設都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減少損失的重要手段之一,可見,做好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工作非常必要.

五、參考文獻

1.濟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濟寧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法律法規選編》

工程竣工驗收法律法規范文3

為了規范建筑市場行為,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實現建筑工程法定建設程序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針對當前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及解決工程歷史遺留問題中出現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加強新建工程的施工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城鄉統一標準,嚴格實施法定建設程序。

自2012年1月10日起,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新開工的工程,必須依法辦理規劃許可、質監(安監)登記、施工許可、定點放樣、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手續。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組織定點放樣;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市質(安)監應加強跟蹤監督,對施工時發生施工單位更換、合同終止及工程長期停工等改變施工許可條件的,應及時督促建設單位變更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后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的,市房管處不予受理房產登記手續。

二、加強建設法規及法定建設程序的宣傳,建立建設工程信息網絡公示制度。

局屬各科室、單位及365建設窗口應加強建設法規、基本建設程序的宣傳,在辦理建設工程許可手續時,預先告知業主下一程序的辦理要求、依據及違法行為的后果。及時將工程建設相關許可手續辦理情況在《建設(規劃)局網站》公示,便于各科室、單位之間齊抓共管,跟蹤監督。

三、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建設工程報建程序。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或者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更、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情形當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等規定嚴肅查處,并將違法行為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四、規范施工企業市場行為管理。

施工企業參與違法建筑施工,對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擅自開工的,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并與企業資質升級、增項相掛鉤,列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并公示。

五、強化監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監理企業在建設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前,不得簽發開工令;對建設、施工單位擅自開工的,或者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施工合同主體變更、中止施工等施工許可條件變更的,應及時發出停工令,對拒不停工的,必須及時書面向市質(安)監站、市建設局報告。監理企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督促工程停工,不及時報告,繼續對工程實施監理的,列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并公示。

六、加強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管。

經審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紙,其外立面、層高、使用功能等不得隨意更改,涉及房屋結構、強制性條文、節能標準等內容修改的,建設單位必須將修改后施工圖紙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辈煸O計單位應確保設計圖紙的質量和深度,不得違反強制性條文隨意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內容,否則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予以行政處罰。

七、規范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工程竣工驗收法律法規范文4

(一)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相關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并依法辦理建設手續。本意見所稱住宅配套設施是指小區內的道路、路燈、橋梁、給排水、供電、供熱、燃氣、消防、郵電通信、有線電視、環衛、園林綠化、居民活動場地、停車場、停車庫等基礎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社區管理用房。

(二)住宅配套設施建設,應當統籌安排,與主體工程同步組織規劃、設計、報批和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三)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住宅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配套項目,在核發新建住宅項目規劃許可時,同步審批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及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外部環境工程。

(四)建設單位報審住宅工程施工圖,應同時報審各單項配套工程的施工圖。施工圖審查機構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新建住宅項目詳細規劃和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進行審查。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應同時將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等配套設施作為許可內容。凡配套設施工程未進行施工圖紙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及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開發立項手續、未委托工程監理、未落實建設資金的項目,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未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建設。

二、加強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和質量管理

(一)加強規劃監管。經規劃許可的配套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從開工到竣工前的各個階段必須接受規劃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每個階段經規劃管理部門初驗合格后方可轉入下一階段施工。

(二)加強建設監管。開發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配套設施的建設投資、建設內容、工程進度等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與開發行業主管部門和其委托的銀行簽訂配套設施建設資金投入協議,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向開發行業主管部門申報配套設施施工計劃,由委托銀行按照協議和批準的配套設施施工計劃向建設單位支付儲存的資金。建設單位要切實保證承擔的配套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并接受開發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

(三)加強質量監管。

1、實行監理制。配套設施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必須配備合格的監理人員。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特別是隱蔽工程上使用或安裝,否則,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進行竣工驗收。監理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做好旁站監理和見證取樣工作,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并有權責令返工,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加強施工合同管理。配套設施項目的施工必須簽訂合同,并報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擔配套設施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資質等級,必須配備足夠的工程技術人員。建筑施工管理部門要加大對配套設施施工合同的監管力度,嚴禁簽訂虛假合同、冒用資質簽訂合同。

3、建設工程監督機構要加強對配套設施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關機構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以及有關質量文件的監督檢查,對工程建設各方違法違規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要對進入住宅配套設施工程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加強監督抽查,嚴禁無出廠合格證、無實驗報告、無見證取樣送檢資料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中使用。

4、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具體工作人員,按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5、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配套設施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質量保修期滿后,在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產權人有權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

(四)建設單位是住宅配套設施工程建設的第一責任者,對配套設施工程建設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設立質量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加強對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在工程建設中,要保證合理工期、造價和設計標準,不得擅自變更已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配套設施建設不完善,出現漏項、自行降低標準、建設滯后等問題,由各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加強配套設施驗收和備案管理

(一)住宅配套設施建設應達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規劃驗收。

1、配套設施建設齊全,符合規劃許可要求。

2、對違法建設的配套設施,經規劃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并履行完畢,達到要求。

3、配套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須委托規劃管理部門認可的勘察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并完成竣工圖編制。

4、配套設施竣工檔案材料已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并取得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工程施工檔案預驗收認可文件。

對配套設施項目不健全、不符合規劃設計要求的住宅工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該工程不得組織進行竣工驗收,并由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規,組織招標,完成不健全的配套設施項目建設,同時監管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資金。

(二)住宅配套設施建設應達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竣工驗收。

1、生活用水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使用地下水的,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2、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

3、供熱納入熱電管網或區域供熱系統,并實現并網。

4、民用燃氣納入城市供氣網絡,并實現戶外管線對接;

5、雨、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統;

6、所在區域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公共建筑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社區管理用房;

7、完成區內道路和軟硬鋪裝。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無法及時完成的,建設單位應提供按時完成綠化配套的書面承諾。分期分批建設的住宅區最后一批住宅交付使用時,綠化配套和小區圍墻應全部建成;

8、完成區內環衛設施建設,生活垃圾納入城市清運排放系統;

9、住宅小區應經招標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有前期物業管理合同。

(三)住宅配套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與主體工程的竣工驗收同時進行,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申請,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四)竣工驗收執行建設部規定的基本程序。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有關部門作為驗收組成員,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并形成經驗收組成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含配套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六)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七)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的住宅工程,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確認手續。

工程竣工驗收法律法規范文5

第二條凡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綜合驗收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管理工作??h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對全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和備案實施監督和指導,并具體負責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工作。

縣國土、公安、環保、水利、規劃、房管、園林、環衛、消防等部門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電信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第四條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進行項目綜合驗收。分期開發的項目可分期進行綜合驗收。

第五條綜合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

(二)是否按審批規劃建設完畢;

(三)公用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是否按規定和要求建設完成,并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四)單項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五)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施工機具、臨時設施、建筑殘渣、剩余構件是否全部拆除、清運完畢;

(六)建設項目綠地率是否達到相關規定,是否按照已審批的綠化設計方案完成施工;

(七)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是否落實;

(八)前期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九)中水設施驗收是否合格;

(十)建設項目安全技防設施是否齊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開發項目實行分期建設的,可采取分期驗收。具體實施按以下規定執行:

(1)凡有條件進行整體綜合驗收的,不實施分期驗收;

(2)建設規模不足20000平方米的開發項目,不實行分期驗收;

(3)分期驗收的項目,其分期驗收須提交并滿足實行分期驗收所需要的材料及條件;

(4)申請分期驗收的項目,其分期驗收房屋相關的水、電、通訊設施及地下污水管網配套及公共設備設施如未建設或不符合驗收標準的,不得進行分期驗收;

(5)分期驗收項目,其最末期驗收部分房屋,在項目未取得小區整體綜合驗收合格之前,不得交付使用,亦不辦理相關產權證書。

第七條開發企業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和備案的第一責任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及開發合同約定事項承擔相關責任。參加綜合驗收的單位和個人,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意見和竣工驗收結論負責。具體分工是:

(一)國土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批文、土地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小區地籍圖和宗地圖;

(二)規劃部門負責項目審批規劃說明書及總平面圖、項目審批綠化景觀規劃說明書及平面圖、《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及規劃驗收平面圖;

(三)園林部門負責項目審批綠化設計方案,《建設工程綠化方案審批書》、《城市綠化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及加蓋“綠色圖章”的綠化設計方案;

(四)環衛部門負責環衛等公用基礎設施交付使用證明;

(五)環保部門負責環評文件、環評批復文件主要內容及其在設計、施工、運營等階段落實情況調查;污染物排放達標調查、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和效果調查;污染物排放總量調查;環境質量現狀調查;

(六)房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中標通知書、《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

(七)房屋征收與補償部門負責落實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證明材料;

(八)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落實住宅產業化技術要求的證明材料、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施工機具、臨時設施、建筑殘渣、剩余構件是否全部拆除、清運完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道路、路燈、有線電視、安全技防、通訊、郵政信報箱等公用基礎設施交付使用證明;《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合同書》、《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落實情況。

第八條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條開發企業應當自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報告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審批規劃說明書及總平面圖;

(二)項目審批綠化景觀規劃說明書及平面圖;

(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及規劃驗收平面圖;

(四)土地出讓批文、土地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小區地籍圖和宗地圖;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六)《建設工程綠化方案審批書》、《城市綠化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及加蓋“綠色圖章”的綠化設計方案;

(七)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道路、環衛、有線電視、通訊、路燈、安全技防、郵政信報箱等公用基礎設施交付使用證明;

(八)《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合同書》、《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九)落實住宅產業化技術要求的證明材料;

(十)落實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證明材料;

(十一)物業服務企業中標通知書、《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綜合驗收備案辦理程序:

(一)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前,開發企業到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和《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標準文本,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項目進行綜合驗收;

(二)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后,開發企業持《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報告》、《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表》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提報材料到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備案申請;

(三)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對審驗合格的開發項目準予備案,核發《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存檔,一份交開發企業備查。對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驗收單位和開發企業,待整改補正后重新審查。

第十一條實行物業質量保修金制度,保修金為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的3%-5%,由開發企業向房管部門交納,到工程保修期滿后按規定退還開發企業。

第十二條在開發合同和商品房屋銷(預)售合同中應當將綜合驗收合格予以注明。交付商品房時,應向買受人提供《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和《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

第十三條房管部門在進行房屋登記時,應查驗開發項目《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表》,凡未經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的項目,房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和房屋銷售機構在新聞媒體的商品房屋銷(預)售廣告,應當標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忠告購房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必須通過竣工驗收備案,方可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字樣。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在綜合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城市規劃、住宅產業化技術規定和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配套建設要求及開發合同約定行為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組織綜合驗收。

第十六條開發項目未經綜合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企業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根據《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處以開發項目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綜合驗收備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關。在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中,對、、的工作人員,按管理權限由所在部門或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竣工驗收法律法規范文6

近年來,我市住宅工程質量盡管有了明顯提高,但仍存在屋面滲漏、墻體潮濕霉變、塑窗閉封不嚴等諸多群眾反映強烈的質量缺陷。為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解決目前住宅工程中存在的影響使用功能和居住環境質量等問題,確保全市住宅工程質量穩步提高,現就加強我市住宅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突出抓好住宅工程質量管理重點環節,把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到位

住宅工程質量,不僅事關我市國民經濟和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且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質量管理部門和工程建設質量責任主體,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當前做好住宅工程質量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搞好住宅工程質量的緊迫感和使命感。根據我市住宅工程質量現狀,確定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階段目標和任務,制定科學可行的創建“無質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動計劃,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不斷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總體水平。

(一)建設單位(含開發企業,下同)是住宅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者,對住宅工程的建設質量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設立質量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加強對施工質量的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在工程發包和材料采購上,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在工程建設中,要保證合理工期、造價,不得擅自降低設計標準,變更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應在住宅工程的顯著部位鑲嵌銘牌,將工程建設的有關單位名稱、主要參建人員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會公示。

(二)建設單位應設立工程質量投訴接待處理和回訪部門,并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注明聯系人、電話和地址。對發生的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由建設單位負責并組織有關責任方解決質量問題。對暫時無法落實責任的問題,建設單位應予先行解決,待質量問題查明后由責任方承擔相關費用。

(三)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施工圖需經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后方可組織施工。

(四)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強化施工質量過程控制,保證各道工序的施工質量達到規范要求和施工圖設計要求。要結合我市處于高寒地區的特點,制定本企業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藝技術標準,對容易產生空鼓、開裂、滲漏的屋面、墻體,塑鋼門窗安裝、衛生間防水等施工環節,要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進行專項治理,并采取相應有效的技術保障措施。

施工單位應根據國家和省、市住宅工程保修規定,積極履行保修義務。

(五)監理單位應針對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制定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按照國家規范和技術標準,嚴格把好質量驗收關,前道工序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要將住宅工程結構質量、使用功能、防滲漏、防結露及室內環境質量作為監理工作的控制重點,切實履行好現場監理責任。

(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單位,按照省建設廳《關于印發<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進行分戶驗收。

1.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根據國家和*省關于《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相關規范標準組織實施。

2.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檢驗批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觀感質量應全數檢查驗收,需要實測實量的項目要使用專業檢查工具。在公共部位檢驗批驗收完后,要及時填寫分戶質量驗收記錄表。

3.建設單位在申報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要在《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上簽字并加蓋驗收專用章。

4.工程質量監督站將《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記錄》作為申報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所需要件之一,并監督分戶驗收的落實情況。

(七)建設單位在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7天,應攜帶工程竣工驗收所需要件到質量監督機構申報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到市(縣、市)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民用建筑節能法規、標準及相關文件精神,確保我市節能住宅工程質量

按照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關于新建居住建筑嚴格執行節能設計標準的通知》和《民用建筑工程節能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單位,必須依照國家有關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并依法對民用建筑工程節能質量負責。特別要做好“三?!惫澞芡獯暗穆鋵崳菝娣浪?、外墻保溫節點的處理及節能保溫材料驗收把關等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住宅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一)住宅工程完成質量監督注冊后,質量監督機構應針對工程特點制定并送達監督計劃,同時依據建設、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水平實行差別化監督。

(二)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大對影響住宅工程質量的重要結構工程及使用功能的抽查力度,尤其要對防水工程、外墻保溫工程、填充墻面層處理、塑鋼門窗制作與安裝工程等實行專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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