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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范文1
一、切實加強消防工作組織領導
(一)落實政府部門消防工作責任。各區縣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應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各職能部門應依法履行消防監管職責,將消防安全與本行業、系統工作一并部署、考評,完善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形成橫向互通、上下聯動的消防工作協作機制和責任體系。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機制,整合社會各方資源,積極規范和發展公益消防組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
(二)加強消防規劃編制和實施。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同步編制、同步審批、同步實施??傮w規劃中沒有消防規劃專篇的,規劃、住建部門不予審批??傮w規劃中確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規劃部門應嚴格予以控制。主城區超過本區消防隊保護半徑的大型商業街區、高層建筑密集區規劃建設時要同步考慮規劃建設“微型消防站”。供水部門應根據城市建設進度,建設消防給水管道和供水設施,并加強各類供水設施的維護保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
(三)筑牢基層火災防控基礎。各區縣要推進“消防之友”俱樂部建設,對社區消防監管工作站提檔升級。深入開展農村、社區消防安全達標創建活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明確1—3名消防專兼職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消防工作專門機構,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搭建消防工作溝通交流平臺。全市鄉鎮、街道及行政村、社區全部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鄉村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四)加強建設工程消防源頭管理。本市行政審批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公安消防部門嚴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標準進行審核驗收,并建立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黑名單”制度;規劃、住建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監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照;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文廣新、人防等部門不得批準開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旅游園林部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在限期改正、消除隱患之前,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A級景區。
(五)加強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區縣政府每年針對轄區火災易發、高發和頻發的區域、場所和行業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持續加大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高層和地下建筑整治力度,解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對存在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城中村”等區域性火災隱患要納入城鄉改造、綜合治理范疇,實行掛牌督辦,及時督促消除火災隱患。要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專家論證、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各區縣政府在接到報請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后,要在7日內作出決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及時查處受理的火災隱患。
(六)完善地方消防經費保障機制。貫徹落實財政部《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各級財政應將同級武警消防部隊作為預算單位,并將地方消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經費、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員、文職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所需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納入相應的經費渠道予以保障,對因公傷亡的非現役消防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各項撫恤待遇。提高經費保障標準,保證消防經費投入與地方財政收入同步增長。
(七)健全消防工作量化考評機制。各區縣政府、各職能部門要研究建立與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相適應的消防安全指標體系,對消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將消防工作任務具體量化,納入任期責任目標考評、年度責任目標考評、政績考評、政務督查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嚴格督查考評,將督查考評結果作為評先評優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各區縣政府要加大街道、鄉鎮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力度,每年11月底前將本地區消防工作落實情況向市政府專題報告。市政府每年組織對各區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八)健全消防工作表彰獎勵機制。設立政府消防安全專項基金,對熱心消防公益事業、舉報投訴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主動報告火警和撲救火災的單位及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鼓勵社會各方力量參與消防慈善捐贈,有關部門對捐贈的社會單位和個人支持落實相應的稅收減免政策。
二、落實單位場所消防監管責任
(九)加強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管。公安、商務、教育、衛生、文廣新、民政、旅游園林等部門應加強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烈士紀念設施、旅游景區景點等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安監、工商、質監、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部門應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十)加強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管。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門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合理劃分臨時辦公、生活、生產、儲存、作業等功能區,設置符合規定的臨時消防設施、消防車道,嚴格動火管理,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確保消防安全。
(十一)加強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監管。安監、住建、人防、公安等部門對易燃易爆單位、高層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員密集場所等火災高危單位應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其采用先進適用的消防技術,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二)加強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監管。質監部門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應依法取消其相關產品市場準入資格;工商部門應依照《消防法》和《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公安消防部門對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應依法從嚴查處;公安經偵部門對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或者未銷售貨值金額達15萬元的,應依法從嚴查處。
三、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十三)加強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建立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動態考核機制,按照公安消防部門部署,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達標創建活動。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逐步建立專兼職消防隊伍。易燃易爆、高層、地下公共建筑、人員密集場所等火災高危單位應按要求配備急救和防護用品,按照《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投?;馂墓娯熑伪kU。商業步行街、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應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的單位應建立終身負責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執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標準。
(十四)加強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認真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各項規定,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與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聯網。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損壞公共消防設施。
(十五)嚴格建設工程施工行為自律。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單位外保溫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并符合新修訂的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實施建筑室內裝修單位所用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屬于公共建筑的單位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負責居住建筑節能改造的單位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嚴禁在施工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
四、加強滅火應急救援基礎建設
(十六)加強消防站和救援中心建設。各區縣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市“十二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每年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多渠道推進消防站建設。六合區、高淳縣、溧水縣完成消防應急救援中心建設任務。新建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要求,一次性配齊所需的消防裝備,并按照每站30人配備合同制消防員。
(十七)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的意見》,2015年前,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標準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年均接(處)警超過300次的消防隊轄區;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達5萬人以上的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鎮;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風景名勝區全部建成政府專職消防隊。
(十八)加強消防水源設施建設。2015年前,全市增補市政消火栓4616個;各行政村消防水源建有率,目標值達到90%。新建開發區、工業園區的消防水源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共同規劃,統一實施。在玄武湖、內秦淮河流域、長江流域等處設置一定數量的消防取水平臺(碼頭)。
五、深化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十九)深化消防宣傳教育。貫徹國家八部委聯合下發的《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各區縣應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進行專題部署,將消防宣傳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依托消防隊(站)、博物館、文化館、公園、學校,建成1個以上功能設施齊全、同時容納50人以上參觀的消防科普教育場館,并積極申報“全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積極推進消防志愿者俱樂部、高校消防志愿者聯盟等民間社團建設,吸收經濟、科教、黨政等社會各界熱心消防事業的代表人士參與,搭建交流互動平臺。
(二十)加強部門分工協作。公安部門應根據消防安全形勢需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重點。教育部門應分級實施消防安全教育,指導各區縣培育2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學校”,指導中小學每年開展不少于1次的全員應急疏散演練。民政部門應指導居(村)委會協調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居民開展1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衛生部門應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傷員救治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文廣新部門應指導新聞媒體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安排專門時段、版塊刊播消防公益廣告,利用互動電視等媒介,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安監部門應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和特種作業人員考試內容。
(二十一)開展消防安全培訓。貫徹落實《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領導干部、公務員在職培訓和社會再就業培訓內容。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培訓,積極培養社會消防專業人才。公安消防部門應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監理人員及保安、電(氣)焊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
六、創新社會消防安全管理機制
(二十二)建立符合地方實際的消防規章體系。市政府法制部門要牽頭組織調研建設工程防火設計、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和市場準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滅火救援等方面的先進經驗,制定《市消防監督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規定》、《市消防公益基金管理辦法》、《市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市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等符合地方實際的消防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十三)建立消防安全評估申報制度。公安消防部門要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半年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建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將評估結果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實行單位消防責任人管理人變更、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價“三項申報”制度。
(二十四)建立消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消防部門要探索建立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職業經理人等制度,推進社會消防從業人員職業化建設。加強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試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等取得職業資格持證上崗制度。
(二十五)建立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用體系。金融系統、有關行業要將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將火災隱患、火災事故、消防違法行為等不良記錄納入單位和個人信用重要內容,增強社會各方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覺性。
(二十六)推動消防科學技術創新研發。鼓勵企業、科研機構以消防工作實際需求為導向,重點開展新型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關鍵技術及新型防火材料、新型滅火劑、新型消防裝備的技術研發。推廣應用消防安全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以科技手段為降低火災風險提供有力支撐。
七、嚴格實行消防工作責任追究
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范文2
一、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和“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導思想,認真貫徹國務院及省政府關于開展安全生產工作“打非治違”的總體部署,突出重點,標本兼治,依法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的發生,為黨的十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具體要求
一是強化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確定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網絡,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逐級、逐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二是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特點,建立健全包括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防火巡查檢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器設備檢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在內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重點項目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建立消防安全和安全生產評估、評價制度,評估情況要定期報消防部門備案。各單位應嚴格火源管理,確需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按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單位在內部實施新、改、擴建工程及內裝修過程中,要按照規定,及時辦理消防審批手續,確保程序合法,從源頭上杜絕新的安全隱患的產生。
三是加強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各單位要認真落實《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要求,深化員工消防安全能力建設,至少每半年組織全體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每名員工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轉崗。要充分利用公告欄、櫥窗、板報、電子顯示屏等現有資源,廣泛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自防自救知識。要通過組織開展消防知識競賽、消防運動會等活動,提升員工參與消防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著力提高單位員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確保每名員工熟悉消防法律法規,了解本單位、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使用消防設施、器材,能處置突況。
四是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組織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各部門負責人應每周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值班人員每日進行防火巡查。進行防火檢查和防火巡查時,檢查巡查人員應根據單位工藝特點穿帶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檢查結束,要及時填寫檢查記錄。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防火檢查、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并妥善處理,對無法當場處理的,應及時上報,并立即督促責任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抓緊整改到位,確保安全。
五是加強消防設施建設、維護、保養。要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易燃易爆企業要儲備適應本單位特點的專業滅火器材、滅火藥劑和必要防護裝備。要認真貫徹執行《省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定》,所有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在年底前要與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維保合同,委托其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進行全面檢測,著力提高在用建筑工程消防設施的完好率。所有檢驗、檢測、維修、保養應留有檔案記錄,存檔備查。
六是完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加強演練。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可能發生火災的環節、部位,認真分析原因,制定包括組織機構、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及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程序措施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每季度應按照預案組織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要通過組織演練加強消防安全“兩個力量”建設,確保起火部位現場員工在1分鐘內形成第一滅火應急力量,能立即報警、就近使用現場器材并遵循滅火原則進行滅火,迅速引導人員疏散;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在3分鐘內形成第二滅火應急力量,能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時、有效的撲滅初起火災。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都應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加強員熟悉和演練,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任務。
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范文3
一、全面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大力推進社會化消防工作
(一)強化政府責任制落實。各級要按照《市“十二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十二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要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城鄉基礎公共服務體系,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創建文明城市等內容。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政府消防安全領導組織工作機制,逐級簽訂《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部署、檢查、考核、獎懲制度,加大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督導檢查力度;有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工作進行檢查考評。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對依法報請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各級政府要在7日內作出決定,并組織相關部門督促整改。
(二)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機制。全面推進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網格化”消防管理模式,實行“網格定位、領導定點、全員定責”,全面構建“機構健全、責任明確、力量整合、條塊結合、管理到位”的基層消防工作格局。各縣(市、區)政府要細化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監管職責和監管任務。2012年底前,全市重點鎮、中心鎮和經濟強鎮要設立專門消防管理機構,其他鄉鎮要明確消防管理部門和專管人員,并落實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三)強化部門聯動機制建設。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落實消防監管責任。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會商、執法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建設、文化、衛生、安全監管、人防等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旅游部門要將消防安全納入賓館、景區星級評定內容。公安部門要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深入開展建筑外保溫材料專項治理,嚴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使用易燃外保溫材料;適時會同質監、工商等部門聯合開展消防產品專項整治,切實加大對生產、流通和使用流域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各級要充分發揮消防安全委員會作用,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四)強化單位主體責任落實。繼續推動社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定期開展疏散演練,切實提高員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四個能力”。2012年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九小場所”中人員密集場所“四個能力”建設全部達標。完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系統,督促“四個能力”達標的單位全面建立“三項申報備案”制度(消防安全自評申報備案、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變更申報備案、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申報備案),鞏固單位“四個能力”建設成果,推動社會單位自覺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推廣消防安全管理系統,推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分級分類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價制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
(五)全面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各級公安部門要充分發揮主力軍的作用,按照分級分類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監管范圍,嚴格監管責任,實現消防部門和公安派出所監管單位無縫對接。在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要堅持“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重點區域重點監控、“防消聯勤”、“多警聯勤”、“全警全力”以及檢查“實名制”等各項制度,全面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火災事故的發生,降低火災損失。
二、加強社會化消防宣傳教育,切實提升公眾消防安全防范意識
(一)加強宣傳陣地建設。進一步完善和鞏固廣播、電視、報刊等傳統宣傳陣地,積極拓展互聯網、戶外傳媒等消防宣傳新陣地。強化固定公共宣傳陣地建設工作,在高速公路沿途、城市主干道兩側、公眾活動場所設立大型消防公益廣告牌,營造濃厚的社會消防宣傳氛圍。各級教育、共青團、少工委等單位要繼續開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學校和中小學生消防安全教育課外實踐基地評選活動,完善實踐基地內部設置,爭取2012年底前投入正常運行并申請等級評定。
(二)規范發展消防志愿者隊伍。繼續與共青團組織緊密配合,規范消防志愿者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消防志愿者的特長,加強對消防志愿者的專業培訓,提高其宣傳、服務和應急救援能力。健全消防志愿者管理體系和工作制度,積極開展“圓夢大學”助學活動等社會公益性活動,主動吸納、爭取有志消防事業的社會青年踴躍加入消防志愿者隊伍。發動社會群眾積極參與消防宣傳、巡查等活動,充分發揮其社會消防監督作用,推動火災隱患整改工作深入開展。
(三)擴大消防宣傳范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鄉村、社區、辦公區等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識。宣傳、司法、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等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進一步整合宣傳資源。宣傳、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要督促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宣傳消防知識。電視臺、報社要定期播放、刊發消防安全知識,其他新聞媒體要積極開辟消防專欄,全方位地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擴大社會消防宣傳覆蓋面。
(四)全面推進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教育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要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科技、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科普、普法、就業教育工作內容。有關行業、單位要加強對消防管理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檢查維護、操作人員以及電工、電氣焊等特種作業人員、易燃易爆崗位作業人員、人員密集營業性場所工作人員和導游、保安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上崗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探索推行鄉鎮長、村“兩委”負責人以及農民工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三、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基層基礎強化年活動,進一步提升社會火災防控水平
(一)夯實農村社區消防工作基礎。進一步依托綜治、安監等機構加強農村、社區消防組織和制度建設,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等協調配合機制,積極開展群防群治,確保社區、農村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2年底前,所有村莊達到“六個一”標準、城市社區和一定規模的居住小區全部達到“五個一”標準,形成“機構健全、責任明確、力量整合、條塊結合、管理到位”的基層消防工作格局。
(二)強化綜合性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健全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機制、應急聯動機制和應急救援響應機制,大力發展企事業單位、鄉鎮專職消防隊伍,強化聯訓聯勤機制建設。2012年底前,重點鎮、中心鎮和經濟發達鎮要建成專(兼)職消防隊,并達到“一鎮一隊一車”的標準。逐步依托鄉鎮專(兼)職消防隊發展消防應急志愿者隊伍,逐步建立社會化消防應急救援機制。同時,建立跨縣和縣級區域內的社會化消防應急救援響應機制,打造一支著裝統一、服務專業、經驗豐富、反應迅速、覆蓋城鄉的消防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
(三)加強車輛裝備等消防業務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的消防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增加車輛裝備維護、更新經費,確保消防工作順利開展。要按照與市政府簽訂的《2012年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完成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車輛、消防裝備等各項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任務。有關部門要落實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對消火栓未設置或數量不足的道路要及時增建補建;舊城拆遷改造或城市新區開發,要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并保證能正常使用;鄉鎮消防規劃要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鄉鎮駐地市政消火栓建設要達到規劃要求。根據消防執勤力量與安全保衛勤務現實情況,適當增加合同制消防員、消防文職雇員數量,并加大經費保障力度,最大程度發揮消防部隊保衛地方經濟建設的職能作用。
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范文4
昆明市消防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消防公益事業,參與消防公益活動,參加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與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及有關部門簽訂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并對完成情況定期進行考核;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裝備經費和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對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進行督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的審核、備案,工程施工中的消防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訓練和有關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四)對消防產品的使用、維修進行監督管理;
(五)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六)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對轄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消防工作建議,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解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重點加強建筑工地、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幼兒園、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公共交通設施、農資倉庫、易燃易爆場所、宗教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地下建筑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明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員,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突出問題;
(二)落實鄉(鎮)和村莊消防規劃,加強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三)指導、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做好消防工作,督促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多產權建筑產權人和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四)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消防工作;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建立消防隊伍;
(七)組織消防安全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責令改正消防違法行為,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督促、指導轄區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建立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三)組織撲救轄區初起火災,維護火災現場秩序;
(四)按照規定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宣傳防火、滅火和疏散逃生知識,提高群眾消防自防自救能力;
(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建立消防隊伍,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
(五)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一)制定落實防火檢查、巡查、培訓、演練等消防安全制度;
(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非重點單位每半年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評估;
(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或變更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審查城鄉規劃時,應當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與。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變更城鄉消防規劃。
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對依法批準的城鄉消防規劃中確定的消防站等消防設施用地,應當予以控制預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用途或者占用。
村莊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統一規劃建設的村莊各類建筑應當符合防火間距要求。村莊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應當設置室外消火栓;給水管網或者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時,應當設置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
第十四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不得降低建設工程消防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應當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監控中心聯網,聯網設施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
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個班次的值班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馂母呶挝幌腊踩u估應當由具有資質的機構開展,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列車、客運機動車、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校車、單位自備班車應當配備滅火、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發生火災等突發事件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迅速引導、協助乘客疏散、逃生。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不燃、難燃材料。軌道交通的站臺層、站廳付費區和站廳非付費區、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區內,嚴禁設置商鋪或者臨時攤點。
城市軌道交通、隧道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通風、排煙等消防設施,保持完好有效。應急通道、安全出口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第十九條 已投入使用的多產權建筑物,共用消防設施在保修期內由施工單位、產品提供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按照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管理規定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多產權建筑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產權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整改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單位對占用、堵塞、封閉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物業服務單位變更時,變更雙方應當就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是否完好進行查驗、交接,并做好記錄。
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文件備案和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和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已經依法備案,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審核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消防車通道,并確保暢通;
(二)設置臨時消防水源,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三)高層建筑施工應當根據施工進度,同步安裝臨時消防供水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四)施工作業、電氣工程和裝置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位置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和安全疏散示意圖;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三)因檢修、維護保養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設備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四)不得設置影響登高消防車撲救作業的障礙物;
(五)不得在高層建筑內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配備緩降器、救生繩、救生袋、軟梯、防毒面具、手電筒等救生設備和自救工具。
第二十五條 地下公共建筑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低于六十攝氏度的液體作燃料,禁止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二)明確疏散引導員,確保發生火災時能夠及時組織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三)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油漆等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四)對廚房排油煙設施、集煙罩、灶具等設備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
第二十七條 在下列場所內禁止吸煙、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
(一)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
(二)存放可燃物品的倉庫區、堆場;
(三)銷售可燃物品的商場;
(四)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其他場所。
第二十八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的,應當按照國家消防安全技術標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疏散、滅火和報警等消防設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使用民宅從事生產加工和餐飲、住宿服務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做好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證明,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實施見證取樣檢驗,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使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現場抽樣判定;不能現場判定的,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三十條 從事消防設施檢測、安全監測、技術咨詢、安全培訓、安全評估、火災損失核定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質、資格,對所提供的消防技術服務質量負責,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下列信息:
(一)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二)存在火災隱患的;
(三)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
(四)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人員不具備資質、資格,擅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或者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五)火災事故及調查處理情況;
(六)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情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情況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并按規定納入建筑市場誠信平臺。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二條 下列地方應當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主城區和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二)國家和省級重點鎮;
(三)建成區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萬人以上的鄉(鎮)、街道。
其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建立消防隊伍。
第三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組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站建設標準,落實固定用房、消防經費、車輛和器材裝備。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當地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的消防隊伍,由公安派出所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參照公安消防隊的有關規定建立執勤、訓練、工作、生活制度,保證執勤訓練、滅火救援和其他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六條 因執勤訓練、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等工作受傷、致殘、死亡人員的醫療、撫恤等待遇,專職消防人員按照工傷保險等規定執行,其他消防人員參照專職消防人員的規定執行;符合追認烈士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滅火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儲備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根據國家標準和滅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備和改善滅火救援裝備。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災害事故特點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救援演練,提高綜合應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滅火行動、通訊聯絡、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組織分工;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發生火災時,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自救。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發生火災,事故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疏散危險區域內的人員,并采取措施,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第四十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或者其他災害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撲救火災,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
公安派出所接到火災或者其他災害事故報警,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并先行組織群眾撲救初起火災或者實施救援。
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過程中,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調動消防隊伍。
第四十一條 根據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有關數據、資料。
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等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十二條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大危險源滅火救援預案,熟悉其交通、道路、水源、重點部位等情況,定期開展演練,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三條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要求保護現場,如實申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清理和移動火災現場物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事故,應當及時、客觀、公正、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干預火災事故調查。
第四十四條 單位的消防隊伍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六章 宣傳教育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每年11月為本市消防安全月,11月9日為消防日。
第四十六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和職業培訓內容,督促學校和各類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納入科學普及和普法教育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傳播媒體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宣傳教育欄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
第四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特點,開展火災預防、用火用電知識和火場自救、逃生常識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師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第四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職工消防安全教育。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宣傳相關消防安全知識。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每年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對新上崗的人員要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物業服務單位、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廣播、電視、戶外廣告、電子顯示屏、宣傳手冊等形式,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村(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指導村(居)民家庭配備必要的滅火、逃生自救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備案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個人有前款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在工程建設中擅自變更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正,對責任人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變更已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正,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設置影響登高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或者在高層、地下建筑內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行為的,處以500元罰款。
高層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維修消防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培訓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或者超范圍執業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人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 則
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范文5
一、 提高意識、明確目標
1. 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領導責任制。
校長為學校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明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細化各項具體工作,;實現消防工作長效化。
2. 加強消防宣傳工作,全面提高師生消防安全意識。
3. 進一步加強學校消防設施建設,保障消防安全經費投入,
提升防火抗災能力。
4. 切實做好學校消防設施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5. 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加強學校消防應急演練,提高師
生快速反應能力和自救自護能力。
二、 健全機構、各司其職
為強化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本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學校安全工作的主任擔任;成員由學校各功能室負責人、各班主任組成。領導小組下設應急疏散組、安全保衛組、消防滅火組。
三、 落實任務、加強防范
1. 布置學校消防安全工作任務,有校長與各功能室負責人簽訂
安全消防工作責任書,層層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
2. 年內召開2次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3. 以開展春季“防火宣傳周”、“3.29”消防安全宣傳日、“11.9”
消防宣傳日為契機,搞好消防安全宣傳活動,提高師生消防安全意識。
4. 聯系街道消防中隊開展“消防安全一課堂”活動,拓展消防
安全宣傳渠道,使學生進一步認識火災的危害,了解消防器材、設施的使用方法,提高對火災的防范意識和自救能力。
5. 年內至少開展1——2次防火、滅火應急演練活動,使學生了
解逃生自救常識和技能。
6. 開展一次火災隱患專項整治活動。
7. 進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評估方案,若發生消防安全事故,協助
調查災害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 措施到位、齊抓共管
1. 提高認識,切實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做好消防安全檢
查、督促工作,強化責任意識。
2. 各責任人要明確對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責,建立落實消防安全
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治機制。
3. 要進行一次校內消防安全工作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項目要
求限期整改。
4. 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要廣泛利用課堂、校園廣播、
板報、櫥窗、手抄報、宣傳標語、班會等形式,廣泛開展防火、滅火、安全疏散、自救逃生知識的宣傳,切實提供師生防火意識、防范能力。
5. 加強實驗室管理,對易燃易爆實驗用品要有專人負責,隨用
隨領。
6. 禁止教職工在辦公室、教室私接電線,禁止使用電爐燒水,
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范文6
關鍵詞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 防火監督 ,關系 , 作用 , 瓶頸
Abstract: the paper to the grass-roots supervisor working experience for many years, combining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hereby "(2009 edi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new hereby ") and the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the opinions of the fire control work "(46 date file) spirit, analyzes the functions of the organization fire protection technology service and in the fir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he functions and fire protectio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services to the necessity, and discusses crack development, management, fire control technology service agencies bottleneck problems.
Keywords: fire control technology service agencies, fire protection supervision, relationship, the function, the bottleneck
中圖分類號:D035.36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近十幾年來,國際上消防注冊工程師、消防設備士、注冊消防檢查員等新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人員不斷涌現,大量的承擔著具體的消防技術業務。我國隨著經濟轉制、政府轉型腳步的加快,消防監督工作模式也將逐步從過去"保姆式"、“包攬式”的直接管理轉到以宏觀調控、依法行政和維持社會公平競爭秩序的間接管理上來,大量事務性消防工作也從公安消防機構職能中剝離出來,巨大市場必將催生大量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其對傳統的消防監督業務必將帶來巨大的便利和有效的補充。因此探討研究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與現代消防監督的關系、如何破解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發展的瓶頸、怎樣嚴格管控使之更好的為消防監督業務服務意義重大。
一、發展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新消防法》和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必然要求,是加強消防監督管理的必然需求。
《新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必須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意見》第六條規定:“要建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第十五條規定:“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06號令)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消防設施、電氣技術防火檢測合格證明文件。由此可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正越來越多的承擔著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的具體業務性職責,越來越顯著的成為消防監督機構的得力助手。
1、建立健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為消防監督機構減負的需要。由于消防工作涉及到社會方方面面、千家萬戶,有人戲稱 "消防工作上管天、下管地,中間還要管空氣"。當前各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已是嚴重超負荷運轉,整天忙于應付。下表是公安部消防局對世界國家和地區消防力量的統計:
可見我國公安消防力量占總人口比例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地區的水平,近期內大規模的增加消防監督人員的編制是不可能實現的,這就需要充分發揮消防安全中介組織的作用,辦理具體事務性工作,以減輕公安消防機構的負擔。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中介組織是消防監督體制轉換的需要。新消防法規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自負、隱患自除、風險自擔,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公安消防機構必將由計劃經濟時期形成"保姆"監督模式向監督、指導、服務型轉變,通過抽樣性監督(備案制度及抽查制度就是轉變的具體體現)、指導實現對全社會消防安全的宏觀控制。這樣原來由公安消防機構承擔的大部分監督檢查工作都落到了單位自己身上,例如上文所列舉的《意見》第六條、第十五條《新消防法》第十六條及《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06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具體技術服務性事務。這就急需大量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織為單位提供諸如消防評估、咨詢、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等方面的服務。
3、建立健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消防行政審批改革的需要。消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消防行政審批職能必須要通過規范、公正的中介組織來承擔。新《消防法》、《建設工程監督規定》及《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消防工程驗收、建設工程消防竣工備案必須取得合格的消防技術檢測報告,此類具有法律效應的消防技術檢測報告,只能通過具備資質、規范、公正的中介組織來承擔,可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行政審批職能轉變的有效補充。
4、發展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適應消防管理對象日益復雜化的需要?,F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大量新材料、新工藝的投入使用,消防管理對象日益復雜化,對一些復雜的消防管理對象消防監督人員難免力不從心。如現代建筑的防火設計日趨復雜,需要由專業的部門、專業的消防工程師進行整體的設計,從火災的發展趨勢、消防設施的綜合效應、建筑和設備的安全度等方面的性能指標中選擇最佳方案,提供完整的、令人信服的、達到防火目的的設計報告(性能化設計評估報告就是例子),最后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裁決判定,使消防監督部門從事務的直接參與者變為名副其實的審核者,從而提高了消防監督的透明度、公正性,也可杜絕一些獨斷專行、以權管理等非科學的甚至是腐敗現象的發生。
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