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行政執法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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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行政執法改革

勞動監察行政執法改革范文1

一、圍繞中央和省、市、縣重大決策部署開展專項執法監察,確保政令暢通

圍繞中央和省、市、縣重大決策部署開展監督檢查,督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突出對全縣“五大戰略”、“五大建設”的實施和產業轉型升級、沿海開發、城鄉統籌等重點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的督查,強化對職能部門履職情況的督查,認真查糾工作不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確保縣委、縣政府各項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一)開展全縣重點項目紀檢監察巡查工作。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分別對本級政府投資重點工程項目、城市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社會事業項目、為民辦實事項目等重大公共投資項目實施動態跟蹤巡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廉政風險防控,建立健全巡查工作例會、情況反饋、督查整改等制度,加強對項目的前期申報審批、資金管理使用、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等環節監督檢查,確保重點項目規范、廉潔、高效實施。

(二)開展制度執行力提升行動。對近年來縣委、縣政府出臺的招標投標、標后監管、信息公開、風險防控、不良行為、征地拆遷、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等一系列文件執行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和動態評估,重點查看臺賬資料、操作流程、公開公示等,進一步規范制度執行落實,確保貫徹執行到位。同時強化責任追究,增強制度威懾力。

(三)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全程監督管控。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監管,大力推行事前備案、事中監督、事后回訪等機制,全程參與征地拆遷,著力構建征地拆遷工作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堅決查處征地拆遷工作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切實保障被征地拆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加強對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水資源保護和水利改革發展、安全生產等政策法律法規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上述政策法律法規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認真查處并糾正落實過程中的違法違紀等行為,督促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制度,推進資源集約高效使用、水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不斷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生態文明建設。

二、集中治理基層行政執法中的突出問題,促進依法行政

(一)突出重點領域治理。把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商管理、質量管理、治安管理、勞動監察、城市管理作為重點領域,集中治理基層行政執法中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監察機關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專項檢查,督促行業主管部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繼續開展行政訴訟敗訴和行政復議糾錯案件責任追究工作,堅決查處行政執法中、辦事不公、失職瀆職、等行為。

(二)規范基層行政執法權的運行。督促鎮區和部門繼續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等工作。建立健全執法信息公開、時限承諾、結果查詢等制度,積極推行行政處罰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推進行政處罰結果公示、罰繳分離,開展行政執法電子監察,加強社會監督,提高基層行政執法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三)建立規范基層行政執法工作聯系點。選取部分鎮區和部門,建立一批規范基層行政執法工作聯系點,加強工作指導,開展專題調研,了解掌握基層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規范基層行政執法工作試點,努力探索從機制上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

三、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健全長效機制

(一)強化重點工程動態監管。以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為重點,加強對項目規劃審批、招標投標、質量安全、物資設備采購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重點工程項目規范實施、安全運行、優質高效。進一步完善聯合監督機制,會同發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城管、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建設項目專項檢查,實行全過程有效監管。

(二)繼續加強招標投標等關鍵環節治理。積極推進建設工程電子招標投標和網上遠程評標工作,年內實現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電子招投標全覆蓋。同時向其他招投標領域拓展。加強評標專家庫建設與管理,實現資源共享和動態管控。創新招標投標監管方式,加強招標投標全過程監管,堅決整治圍標串標、轉包和非法分包、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積極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建立全縣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動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項目、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藥品及醫療器械采購等統一進場交易,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管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提高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運行監管水平。

勞動監察行政執法改革范文2

民工,作為流動性較大的社會弱勢群體,其權益的保障尤其是工資的保障時常面臨著諸多困難。中央、省、市歷來高度重視解決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本文從基層人社部門勞動監察角度出發,淺析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的解決路徑。

一、201×年×市勞動監察欠薪工作開展情況

×年,在建設領域全面實行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共收取近×家單位繳納保證金×余萬元。共處理欠薪投訴舉報案件×余件,涉及×余人、涉案金額×余萬元;其中,移送涉嫌惡意欠薪案件×件,公安機關立案×件,涉及人數×余人,涉及金額×余萬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起(某科技有限公司欠薪案,涉及人數×人,涉及金額×萬元)。春節期間,集中協調處置重大欠薪案件×起,其中×起涉及民工×余人,協調處理一般欠薪案件×余起,涉及民工×多人,集中發放民工工資×余萬元。

二、×市欠薪案件主要表現

1.建筑領域仍是拖欠民工工資案件重災區。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資金量大,涉及民工多,群體性拖欠工資嚴重,×人以上拖欠工資投訴×件,拖欠金額×萬元,占拖欠工資總額的×。如某公司涉及農民工×人、拖欠×萬元等,造成了很不好的社會影響。

2.農業投資項目欠薪案件快速上升。近年來,受農林旅融合發展熱潮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動的影響,一些民營企業根本無經濟實力就上馬農業種植、農業旅游項目。甚至部分項目無正規報批手續,未進行報備就私自開展,并以虛假價格對外發包項目、收取保證金、惡意終止合同,導致欠薪案件發生,如某農業開發項目。

3.工礦企業和餐飲服務業欠薪案件時有發生。隨著供給側改革的深入,碳酸鈣等高能耗工礦企業多數處于關停或半停產狀態,員工工資無法得到保障;同時,由于經濟的不景氣,一些制造業、服務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也因經營不善或資金鏈斷裂出現關門停業、老板逃匿等現象,欠薪案件涉及面不斷擴大。如某大酒店、某實業有限公司。

4.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欠薪問題不容忽視。為改善百姓生活條件,近幾年市委、市政府著手推進了一批棚戶區改造和新居工程,但因開發商和施工方無資金實力,資金斷鏈,造成拖欠民工工資問題時有發生,如某工程、某新居等項目。

三、欠薪案件主要原因

1.建筑施工市場管理不規范。一是資金鏈斷裂造成拖欠工資。受國家經濟形勢的影響,房地產行業開始走下坡路,大部分建設單位融資渠道受阻,資金緊張,直接導致建設單位拖欠總承包單位工程款,進而導致拖欠民工工資的情況發生。部分開發商資金不足,盲目立項、開工,造成項目建設資金先天不足,從而把拖欠工程款作為變相籌措資金的渠道。二是發包方和承建商存在工程量結算經濟糾紛,導致下游的民工工資受到影響。三是普遍存在的層層轉包、非法分包的現狀容易滋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使得用工行為難以證實,增加了欠薪案件調查取證的難度,延遲了解決欠薪問題的時間。四是違法違規現象嚴重。因農民工流動性大,企業不遵守《勞動法》的問題非常普遍,施工企業大多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出現糾紛找不到依據;不按月支付工資,平時只發給農民工基本的生活費,年底一次性結清,極易產生年底的拖欠問題,容易引發大案、要案。

2.個別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未嚴格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是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一項重要機制。一旦雙方發生付款糾紛或撥付款項被挪用于支付工程款、材料費,工資保證金機制可有效發揮托底作用,確保拖欠民工工資問題及時控制在可控范圍。

3.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暢。盡管“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已納入刑法并出臺了司法解釋,但由于需要從行政領域過渡到刑事領域,勞動保障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再加上部分規定不明確,導致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處理,無法有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刑法打擊犯罪的效果。例如在調查取證上,公安、法院要求對每位民工進行詢問筆錄,有的案件涉及民工上千人,造成收集證據困難。

4.行政處理程序的時間過長。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欠薪投訴舉報,立案后發出限期整改責令書,責令企業支付工資。到期如果企業不履行,再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按規定,行政處理決定有×個月的復議期,×個月的訴訟期限,即使企業到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農民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個行政處理程序完結,至少也需×個月時間。

四、解決路徑

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事關廣大民工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和諧穩定。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重點在“各盡其責”,有以下五個方面的建議:

(一)落實“兩個原則”,壓實責任。按照〔×〕1號文件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履行本行業項目主管責任;各鄉鎮(辦事處)負責履行轄區范圍內案件的屬地管理責任。

(二)加強部門聯動。建立民工工資案件協調指揮中心,每半年開展一次對全市范圍內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治理檢查。加強“兩法銜接”和部門日常聯合巡查。對承建企業實行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建立和健全“黑名單”制度,對拖欠工資行為較嚴重的企業列入“黑名單”,采取聯合制裁措施,使之處處受到節制。

(三)績效管理,逗硬考核。將保障民工資支付工作納入政府部門工作目標績效考核,定期進行督查通報,逗硬考核。

勞動監察行政執法改革范文3

關鍵詞:工資拖欠 法律保障 農民工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富余勞動力大量涌入城市務工,在建筑、餐飲、制衣、制鞋等勞動密集型企業辛勤勞作,成為城市新的建設者和工作者。農民工在為城市建設和服務做出突出貢獻的同時,卻一直面臨工資被拖欠的嚴重問題。欠薪問題得不到徹底解決,一方面直接影響農民工家庭的經濟收入造成生活上的困難;另一方面勢必影響社會的穩定成為社會動蕩的重要因素。

一、造成欠薪現象的主要原因

(一)工程招投標不規范,農民工成為受損者

長期以來,工程建設領域缺乏公開、公正,導致的結果一方面某些個人在工程承包中大獲其利,另一方面是用于工程建設上的資金大大縮水。承包商為了既按時完成工程,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工程質量,就會想方設法減少資金支出。減少資金支出的最好最安全的辦法就是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樣,農民工被欠薪幾乎成為一種必然。

(二)勞動力總體供過于求,農民工擇業盲目被動

農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務工求職的路徑各不相同,許多人或者采取盲目投親靠友的方式,或者依賴同鄉的介紹方式,或者通過非法勞務市場以及黑中介等渠道進入勞動力市場。為了滿足基本的生存需要,盡快找到謀生的渠道,他們無從選擇也不敢向雇主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加之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現狀,迫使這些農民工放棄了和用人單位談判的機會,為工資拖欠埋下了隱患。

三、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法律對策

(一)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為解決欠薪提供充足法律依據

一是盡快對建筑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很久以來,大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不斷涌入建筑行業,使得建筑業成為吸納農民工的最大行業。然而由于該領域大量不規范行為的存在,使得業內農民工欠薪的現象比較突出。因此,應該把建筑業作為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的重點進行整治,修改以建筑法為主的一系列相關法律。重新修訂建筑法應特別規定實施用人單位繳納用工保證金制度,對施工方的墊資行為予以明確禁止。

二是修改刑法并增設惡意欠薪罪。大量的事實證明,不良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損人利己的故意行為?,F實生活中欠薪現象屢打不絕長期存在,根本原因是現行的刑法一直沒有把惡意拖欠界定為故意犯罪,這樣,依據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即便有人故意欠薪,現行法律也不能對此行為定罪和量刑,其結果就是對惡意欠薪者無法進行有效地制裁。反過來講,目前的法律由于存在這種缺陷自然無法對被被拖欠的農民工進行有力的法律保護。為了杜絕惡意欠薪行為,嚴厲懲罰不法之徒,建議盡快在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

三是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完善勞動立法。勞動法是調整勞動者和雇主或企業之間勞動關系,解決二者之間勞動矛盾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調整勞資雙方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在當前農民工工資被拖欠事件頻頻發生,惡意欠薪事件不斷出現的背景下應該盡快修訂勞動法。修訂勞動法的要點,是必須盡快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勞動者工薪保護制度。如圍繞農民工權益保護按照要求建立和實施規范的用工登記制度,嚴格實施以施工方為主的用工保證金繳納制度,盡快建立反映企業勞資關系狀況的企業勞資信用等級制度等。

(二)強化執法力度,切實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

一是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勞動仲裁與法律訴訟二者之間的關系。按照我國勞動法的一般規定,在處理有關勞動爭議的案件時,其處理程序首先是是進行勞動仲裁,如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可進入法律訴訟程序。在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在此前已經承認并向農民工出具了欠款的證據,那么按照法律規定,欠薪企業和農民工雙方之間的爭議性質已經不屬于一般的勞動爭議,而是已經轉化為普通的債權債務糾紛,這是農民工已經不需要申請勞動部門的仲裁而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二是嚴格執法,切實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長期以來,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社會評估,加之受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個別行政執法部門在處理農民工欠薪問題時存在有法不依、查處不嚴的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和助長了不良企業的惡意欠薪行為。為了從根本上遏制和杜絕這種現象,建議勞動監察、工程建設和工商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應該定期不定期的開展專項整治活動,要及時糾正和查處各種拖欠工資的行為。對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包庇縱容的行為必須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徹底遏制執法部門不作為的現象。為了不留死角避免扯皮,切實提高執法效率,有關部門之間應盡快建立協調機制,及時解決跨部門的交叉性欠薪事件。

三是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使工會成為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重要主體。作為當事的一方,農民工個體在討薪維權過程中受制于多種條件的制約往往處于孤立和弱勢地位,完全憑借自身的個體力量依法維權獲勝的概率很低。因此,各級工會應該積極組織和宣傳勞動法和工會法的知識和規定,引導、督促農民工在企業中成立工會組織,讓工會成為農民工利益的代表,依法與企業簽訂比較規范的勞動合同,積極參與各類勞動爭議的處理。據調查,目前大部分農民工所在企業尚未成立工會組織,基于此,必須立即著手督促企業盡快成立可以代表農民工利益的工會組織,由他們代表農民工參與各類關乎農民工利益的涉訴事宜。

四是切實保證工資得到兌現。在實際的司法過程中,存在著一個突出的現象就是農民工雖然打贏了官司卻難以拿到錢。針對這一現象,人民法院盡全力加大對這類案件的執行力度,努力把生效的裁判結果落到實處。每逢年終往往是拖欠工程款案件相對集中的時期,法院應采取專項整治的辦法主動介入,督促建設單位按時、全額撥付工程建設款,并全程監督工程款的收取單位按照合同規定為農民工支付欠資。如果預期會出現糾紛導致農民工利益受損,建議法院提前介入主動提留應付給農民工的工程款,從源頭上保障農民工工資切實得以支付。

參考文獻:

[1]佟麗華.中國農民工維權成本調查報告[EB/OL].中國農村研究網,2006―11―08

勞動監察行政執法改革范文4

關鍵詞:就業權益;勞動關系;權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02-0196-02

嘉興南洋職業技術學院是一所職業技術學院,2015屆共有畢業生1 425名,筆者通過向其中的1100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發現,有近400名畢業生遭遇過不同程度的權益傷害,比例達36%。而這400學生中,只有不到15%學生通過各種途徑來維權,絕大多數學生選擇忍氣吞聲。大學畢業生在勞動關系中的平等地位被大大削弱,嚴重影響了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本文試從保護大學畢業生特別是高職院校畢業生就業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探討如何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一、大學生就業合法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后金融危機的影響日益明顯。就業市場存在“用工荒”與“就業難”并存的格局,大學生就業形式也呈多樣化趨勢,其受侵害的表現也具有多樣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用人單位就業歧視現象比較普遍

性別歧視是較為常見的現象,部分用人單位、企業在招聘條件中明確提出“要求男性”、“不適合女性”等,或提高女性的招聘條件,變相對女性畢業生設置就業障礙,在受訪的女生中,有40%的女生在就業過程中遭遇過性別歧視。此外,身高、學歷、戶籍甚至外形都受到過歧視。一些用人單位設定的就業門檻越來越高。有的用人單位現在越來越瞧不上高職院校的畢業生,它們在招聘中明確要求“只限985、211院校畢業生”、“非重點名牌院校畢業生不予錄取”等。高職院校畢業生,特別是一些民辦或地方院校的學生,喪失了很多就業機會,就業歧視最為嚴重。

(二)試用期待遇不合理

部分用人單位將試用期變成“盤剝期”,惡意降低工資待遇,并在試用期內不與大學生簽訂相關勞動合同,不辦理各種社會保險,有的甚至在試用期結束時以各種理由將畢業生辭退,或者故意延長試用期,致使學生自己辭職。這些單位不斷從人才市場招聘新的大學生來試用,如此循環,以實現人力資源投資最小,獲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三)招聘陷阱防不勝防

學生在就業過程中遭遇各式各樣的招聘陷阱,主要有:少數“用人單位”以夸張、離譜的高薪為誘餌,以虛假廣告、群發郵件短信的方式,騙收應聘者交“建檔費”、“服裝費”、“風險壓金”等,有的學生甚至誤入傳銷團伙,遭受財產和身心的雙重侵害。還有的企業借招聘做形象宣傳?,F在越來越多的企業甚至是大型知名企業到各大高校進行各式宣講,甚至打著招賢納士的旗號,實為替自己的企業做宣傳,借招聘宣傳自己的品牌;有的企業實際只需要招聘個別工作人員,在人才市場卻掛出招聘“若干名”;也有一些用人單位在人才市場“掛羊頭、賣狗肉”,比如,招聘時說招編輯、記者、行政人員,實則是招廣告業務員,打出招聘區域經理、市場經理等廣告,其實招聘的就是一般的業務員,產品推銷員;招聘廣告上注明的薪水往往都比較吸引人,許多求職者很容易被吸引,而用人單位最后往往挑出求者的種種“不足”,然后以此為理由來壓低薪水。

(四)勞動合同中存在違法條款

近年來,高校畢業生人數劇增,2015年全國高校畢業生人數達749萬,畢業生面臨巨大的就業壓力。在如此情況下,不少企業在勞動合同條款中設置許多“霸王條款”,如“不得與本企業內部員工談戀愛、女生三年內不得生孩子”,甚至有“接受無條件加班”、“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隨時變更勞動合同”等條款。

(五)《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及存廢問題值得商榷

就業協議,通常是以畢業生、學校、企業為主方主體簽訂,協議同時對三方產生約束力。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后向簽訂協議的企業報到就業,學校在畢業離校環節向畢業生開具報到證,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報到時與之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從法律意義上看,應屆畢業生在尚未離校時仍為學生身份,并不具備勞動法上的主體資格,該種就業協議盡管從形式上看對勞動關系的建立有著約束作用,但其本身并不是勞動合同。實務中,一般將就業協議認為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并不直接受勞動法的調整。

二、大學生就業合法權益受侵害現象產生的原因

(一)畢業生自身對勞動法律法規了解甚少,不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特別是非法律專業畢業的學生對法律知識了解甚少,而學校開展的一些就業指導課對此方面內容關注不夠,從而導致學生法律常識的缺失。比如,《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很多畢業生可能對諸如此類的法律條文不了解,導致自身權益受到傷害時不能自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力市場供求失衡導致勞動關系中大學畢業生處于弱勢

近些年我國高校每年700萬左右畢業生給大學生就業帶來的不利局面,導致用人方的權利擴張、地位上升,而勞動者一方的地位卻明顯下降,隨著國家相關休假制度的調整,女性勞動者的地位更是每況日下。面對激烈的就業壓力,勞動者往往會在勞動條件、報酬、福利等方面降低要求,削弱甚至損害自己某些勞動權利,以換取就業的機會。

(三)勞動監察執法不力

當前,規范勞動關系,加強勞動力市場秩序建設是大勢所趨。然后,在勞動力市場運行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現象時有發生。一方面,勞動行政執法不力。我國現有2.3萬名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3 000多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人員不足,嚴重影響政府執法的深度和廣度。另一方面,勞動行政執法不公。有些勞動行政執法人員為了謀取個人私利,與用人單位相互勾結,不處理或不公正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違法行為。此外,在勞動司法中還存在不依法受理和依法裁決的現象。

(四)工會制度落實不到位,不能發揮應有職能

我國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工會不是部門,是一級組織,獨立于黨、政。工會是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生的,維權是工會的法定職責。然而大部分基層工會的領導班子不是選舉產生的,而是由企業老板內定的,或者由上級工會協商指定的。擔任工會主席的,大都是企業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員。因此,在實際勞資糾紛中,工會維護職工利益的能力自然弱化。

三、切實保護大學生就業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加強立法保護

目前我國針對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還不完善,大學生就業權益無法從根本上得到保障。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所包含的主體不夠全面,解釋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夠具體;《就業促進法》對大學生就業權益方面的保護缺乏可操作性。結合我國就業領域就業歧視現象普遍存在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制定《反就業歧視法》來實現就業權益保護。進一步加強就業過程中的反就業歧視立法,維護公平就業,明確反對就業歧視。此外,在立法中要針對有就業歧視行為的用人單位和個人進行嚴厲懲罰,從而維護高校院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二)政府部門和相關職能單位要通過宏觀調控,制定各種措施來保護大學生就業合法權益

有效規范市場秩序,創造良好的就業環境。通過完善保險保障體系和救濟體系,著力解決就業問題,使高校畢業生能夠自由而合理的流動,能夠在全國任何地方進行公平的競爭。通過這些措施,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保護力度,維護他們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完善工會制度,發揮工會應有的作用

近年來,雖然工會組建工作實現了歷史性的突破,我國工會會員已達到約2.12億人,中華全國總工會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工會組織。但是,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受多種因素影響,我國工會尚未充分發揮其在協調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權益以及增強企業凝聚力等方面的功能?;鶎咏M織缺乏活力、維權機制建設不完善、自身建設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等問題依然存在。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政策,進一步完善工會制度,發揮工會在勞動力市場中的作用。

(四)針對畢業生維權意識差等問題,高校在就業指導中要進一步加強法制教育工作

通過加大 教育力度,使畢業生在畢業之前就能掌握與其就業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培養和提高他們在就業過程中的法律維權意識。此外,高校在開設就業指導課時,應加強就業權益指導,引導大學生正確規避就業風險。就業前期,高校應培養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素B的專業就業指導隊伍,對畢業生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幫助和指導,使日常的系統教育與有針對性的指導相結合。

(五)從畢業生的角度出發

一方面,在就業心理上,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要摒棄那些自卑和壓抑,不要有心理負擔和精神壓力。特別是高職院校的畢業生不要認為自身條件差,看到競爭者手中的高學歷或者豐富的工作經驗就顯得驚慌失措、信心不足,沒有勇氣同別人競爭,白白浪費了很多就業機會。另一方面,要增強法制觀念,樹立維權意識。在就業過程中,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里的相關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就業權益。在與用人單位簽就業合同的時候,要切實了解協議和合同中規定的內容,自覺抵制用人單位制訂的格式合同和霸王合同。

結語

總之,高等教育作為我國社會改革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學生依法就業,是我國社會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它的圓滿解決應依托政府、學校、社會的共同努力,形成“三級保護”的合力,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改革、協調與配合,最終現實保護畢業生就業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參考文獻:

[1] 韓桂君,劉金.《就業促進法》的立法意義及原則探析――在和諧社會視野下[J].財經政法資訊,2008,(2).

[2] 劉麗梅,宋景華.國外大學生就業對我們的啟示[J].繼續教育研究,2011,(2):155-156.

勞動監察行政執法改革范文5

一、加快步伐,在引進和培養人才工作上實現新突破

(一)剛柔并濟引進人才。加快健全我區人才工作聯動推進機制,全面實施助企聚才三年行動計劃,為經濟轉型升級和創新驅動提供優質的人才支撐。深入實施“龍城英才計劃”3.0版,做好人才引進政策推介和項目申報工作,搭建高位嫁接平臺,實現領軍人才項目正式落戶數達8戶以上。依托區五星級人力資源市場,在全區范圍內廣泛開展專場招聘活動。繼續實施“名校優才引進計劃”,搭建人才交流平臺,組織50家區重點骨干企業赴國內重點院校招才攬才,引進高校畢業生等各類人才3300名,其中高層次人才180名,滿足企業對緊缺人才的需求。完善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建設,加強與高端人才的聯系溝通,引進外國智力項目8項。

(二)內外并重留住人才。全面落實已出臺的各項人才政策,認真組織“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和“省博士集聚計劃”推薦申報,實現成功入選各2人的目標。利用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大會平臺,積極參與全市企業與外國專家組織人才和技術合作專場活動。鼓勵和幫助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不斷壯大我區博士后研究人員隊伍,確保博士后工作站中現有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達一定數量。充分發揮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黑牡丹科技園、恒生科技園、新動力創業中心等孵化園的人才儲備和孵化器作用,以良好的創業環境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育人才。

(三)賽訓結合培養人才。貫徹落實《市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3-2015)》及各項配套實施辦法。大力實施“金藍領”人才培訓工程,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政校企合作培養模式,廣泛開展青年高技能人才和企業職工崗位技能的提升培訓,認定一批符合轄區產業發展需求的合作項目,新增高技能人才350人,每萬名勞動力中高技能人才數達600人。以第二屆“技能狀元”大賽為契機,引導各行各業勞動者踴躍參與崗位練兵,鼓勵人人爭當技能標兵。積極探索技能人才供需對接載體活動,努力創建工作品牌。

二、突出重點,在促進和穩定就業工作上實現新成效

(四)把握方向穩定就業。堅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首位,全年實現城鎮新增就業12400人,促進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8300人,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1500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以內。深入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舉辦公益性畢業生招聘會3場以上,提供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6000個,實現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登記率、就業服務率均達100%。全面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認真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各類補貼的申報和審核工作,努力發揮政策促進就業創業的最大效應。依托區位優勢,爭創現代服務業人力資源市場,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搭建高效供需平臺。高度重視階段性“招工難”問題,加快建立重點缺工企業動態監控機制,大力開展援企穩崗行動,就地就近組織用工需求對接,有效緩解招工難與就業難并存的結構性矛盾。切實做好農民工服務工作,組織企業參加第三屆省家庭服務業大賽,加強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示范點功能建設。

(五)切準檔位帶動就業。全面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制定實施創業帶動就業的專項計劃,完善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的“三位一體”工作機制。大力落實大學生免費創業培訓管理辦法,舉辦創業培訓進校園活動,廣泛開展大學生創業意識培訓。認真貫徹我市大學生創業扶持資金申領辦法,加強大學生創業園與高校的對接,切實提高大學生創業成功率。充分發揮龍城大學生創業園的孵化作用,有針對性地組織IYB、EYB培訓,提升在孵企業的創業能力。全年開展各類創業培訓650人,扶持創業500人,創業帶動就業2700人。

(六)加足馬力促進就業。切實加強與定點培訓機構聯系,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市、區兩級聯動,完善職業培訓補貼實名制管理,開通培訓“網辦”快速通道,提高培訓管理和服務效能。積極開展失業人員與企業崗位培訓需求調查,及時掌握勞動者職業技能需求信息,有的放矢地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認真組織技能培訓進街道、社區、企業、軍營、校園活動,方便城鄉勞動者就地就近參加技能培訓,努力提升全區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水平,切實提高培訓后的就業成功率和穩定性。全年開展城鄉勞動者就業技能培訓3500人,城鄉新成長勞動力技能培訓300人。

三、攻艱克難,在健全和完善社保體系上實現新提高

(七)緊盯目標擴面征繳。完善社會保障擴面征繳目標責任考核機制,重點推進新增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持續擴大社保覆蓋面,全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新增參保4800人,其中凈增參保繳費達2200人,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三大保險綜合覆蓋率保持在98%。繼續加大惠民政策宣傳力度,增強政策的吸引力,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合作,進一步完善非正常結算單位社保費結算機制和社保虛增欠費處理機制,切實保障職工權益。

(八)城鄉統籌提升待遇。堅持“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方針,認真落實居民醫保、居民養老和年老居民養老補貼等政策,繼續提高城鄉居民養老待遇,城鄉老年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提高到每月170元,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提高到每月310元,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均提高10%以上。結合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做好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工作,鞏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率,確保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達98%以上。穩步推進被征地農民保障工作,逐步提高被征地農民保養金水平。

(九)以人為本優化服務。全面開展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企業退休人員三級社會化管理網絡,健全退休人員的走訪慰問、上門看望和接待制度,按要求組織退休人員參加免費體檢和多種形式的娛樂健身活動,努力創造條件為他們提供生活服務。不斷優化社保操作業務流程,完善社保服務功能,開通社保經辦綠色通道,對重點企業、VIP企業提供上門服務、預約服務,提高企業經辦的滿意度。

四、規范管理,在深化和推進制度改革上實現新發展

(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認真做好公務員考錄工作,促進公務員隊伍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大公務員培訓力度,繼續抓好公務員四類培訓,組織公務員在職培訓1000人。深入推進公務員下基層鍛煉工作,完善新錄用公務員下基層鍛煉機制,有針對地安排后備干部和優秀年輕干部進行掛職鍛煉,提高全體公務員綜合素質和實踐能力。繼續推進以崗位管理為基礎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設,實現“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探索符合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特點的招聘辦法。加強財政供養人員總量調控管理。積極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做好相關政策銜接工作。著力完善全區人事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添加工資信息審核模塊,妥善解決系統操作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問題。認真落實安置政策,扎實做好隨軍隨調家屬安置及企業干部解困維穩工作。

(十一)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嚴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發放行為,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進一步健全績效工資水平動態調整機制。加大績效工資實施的監督檢查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使事業單位收入進一步規范化、合理化、透明化。扎實做好全區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工考工作,全年組織職業素質提升培訓考核60人。健全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機制,指導企業建立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種工資共決的新機制,促進職工工資收入的正常增長。有序組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年度健康體檢,切實加強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健康管理。

五、創新管理,在穩定和發展勞動關系上實現新跨越

(十二)強化執法提高效能。廣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幫助企業正確理解和運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減少勞資矛盾糾紛的發生。完善勞動關系和突發性事件的應對措施,健全勞動保障監察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協作機制、與公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移送對接機制。積極培育省市級勞動保障監察示范網格創建點,提升勞動保障兩網化管理運行水平。綜合運用日常巡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調查等多種執法方式,嚴厲打擊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積極參與勞動保障誠信企業評選活動,引導企業依法建立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激勵、自我發展的勞動保障管理模式,樹立企業誠實守信的社會形象。加強省級勞動監察聯動平臺標準化建設,平臺舉報投訴案件錄入率和按期運行率穩定在95%以上。

(十三)注重調解樹立品牌。規范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做到牌子統一、流程規范、文書標準,探索建立街道巡回勞動仲裁庭運行機制。充分發揮示范仲裁院的職能,規范案件處理工作,提高辦案質量,實現案件處理100%實時網上運行,實現一裁終局案件零撤銷率、集體爭議零發生率,立案處理案件結案率達94%以上、調解撤訴結案率達70%以上、按期結案率達100%。加強勞動爭議調解體系建設,把握調解四步驟即“立案前調解、開庭前調解、開庭中調解、開庭后調解”,實現仲裁的法律效應和社會效應的有效統一,確保各類調解組織調處爭議占案件總數的50%以上。加強仲裁服務品牌化建設,樹立“案內注重便捷增‘效’、案外注重指導促‘諧’”的仲裁服務新品牌。

六、秣馬厲兵,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事業上實現新作為

(十四)夯實平臺強化服務。進一步加強標準化基層平臺建設,深化機構、人員、場地、經費、工作、制度“六到位”,提升基層公共服務平臺服務能力和水平??茖W劃分基層平臺的層級功能,實現市-區-街道-社區(村)四級網絡互聯互通,按要求實施社區(村)平臺網絡化管理考核。大力推進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協理員培訓取證工作,切實提高協理員業務水平和道德素養,確?;鶎訁f理員持證上崗率達95%以上。

(十五)依法行政提升效能。依法行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督檢查等職責和權限,堅持依法行政,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配套工作制度和監督制約制度。積極參與實施“六五”普法,完善網上行政審批制度,優化行政權力庫結構。加強執法案卷管理,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升執法監督水平。規范行政調解工作,提高行政調解工作質量。深入推進行政指導工作,全面梳理各行政事項適用行政指導環節及文書格式。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認真開展依法行政自查自糾,確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得當、高效便民、廉潔自律。

勞動監察行政執法改革范文6

關鍵詞:農民工權益保護

一、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的現行法律政策規定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對于我國廣大勞動者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保護,根據《勞動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適用勞動法。而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依照勞動法執行。因此,就進城務工或在鄉鎮企業中就業的廣大農民(即稱為“農民工”)而言,只要其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那么理應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都享有相同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上,沒有任何障礙。

但同時應當看到,由于我國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約,在勞動保障領域,主要是在現行的一些社會保險法規政策中,也確有一些針對農民工所作出的與城鎮職工不同的規定。例如:一是在養老保險方面,規定了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并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重新就業的,重新參加養老保險。二是在失業保險方面,規定了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對農民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三是在醫療保險方面,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規定對農民工等外來務工人員采取單獨的醫療保險;也有一些地區沒有對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作出規定。四是在生育保險方面,有的地區規定將農民工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范圍,有的地區則沒有要求將農民工納入生育保險。應當看到,這些法規政策規定對農民工充分享有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有一定的影響。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從長期看,“農民”將成為單純的職業稱謂而不再是社會階層身份的稱謂,“農民工”這一過渡時期的概念也將被淘汰。盡管“農民工”概念本身沒有歧視性,但也正是因為有了這一稱謂,一些行政的、社會的管理方式就在其上附加了一些帶有歧視性的規定。因此,為了保持法制統一,維護所有勞動者的平等權利,對于農民工而言,將其作為我國產業大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從法律上另行或者單獨賦予其權利和義務,而應當主要從加強執法的角度對其加以保護,將其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應該享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落實到位。至于在法律上還有不十分明確的規定,可在建立和完善整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的框架內,通過修訂和補充有關涉及農民工權益保護的內容來加以解決。

二、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的實現情況

從我國現階段的情況看,農民工與城鎮企業職工相比,確實有其特殊性,屬于一個弱勢群體。

農民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流動性”。一是其職業身份不停地轉換,一段時間務工,一段時間又務農;二是農民工在不同的城市、行業、企業之間頻繁流動從業。在我國目前2億多農民工中,每年有一部分人在城里有了穩定的職業,逐步變成了城市人;有一部分又回到農村務農不再出來;大多數仍是亦工亦農,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據國家統計局調查,有55.14%的農民工設想未來在城市發展、定居。有關資料分析也表明,我國還有1.1億至1.3億的農村富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如果按最近5年來全國農民工數量每年增加600.800萬人計算,還需20多年的時間才能消化完。因此,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亦工亦農,流動就業的現象將長期存在。

農民工被視為一個弱勢群體,其弱勢主要表現在非農業技能弱及綜合素質弱。從整個群體來看,由于農民工受教育程度和享有教育質量不及城鎮職工,主觀上因其家庭經濟條件差,客觀上因國家對其投入不足,造成其與城鎮職工相比有先天不足。許多農民工缺乏求職能力、職業技能和應對城鎮化生活和工業化競爭的能力。加之歷史原因、文化教育背景、傳統世俗觀念的影響,使農民工的社會地位與城鎮職工不平等。當農民進城就業時,其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在實際上仍然更多地遭受侵害。

目前,在具體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中,農民工享有權益的實現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在勞動就業權益方面。許多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一樣享有自主擇業、免費得到公共就業服務、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和勞動安全保護的權利。但在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業、服務業及一些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中,仍有一些企業憑借在勞動力供大于求市場上所處的優勢,用工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的合同率為54.60%)、違規壓低工資、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違規要求農民工超時加班加點等,有的地方、行業和企業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情況還較為嚴重。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檢查時,由于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足以震懾、嚴厲懲戒違法行為的行政措施,同時也缺乏強有力的處罰規定,致使監察乏力。因此,不僅是農民工還包括其他城鎮企業職工享有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享有工資的權利、享受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和休息休假的權利等,都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

二是在享有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方面。近年來,國家已出臺政策,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出資有計劃的組織農民參加轉移就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增強就業和創業能力。一些農民工免費參加了公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辦的短期培訓。但是,農民工若要參加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技能培訓,需要和城鎮勞動者一樣支付一定的培訓費用,或者因參加培訓可能失去工作機會和經濟收入等原因;對于大多數農民工來說,一是因自身家庭困難,在進城務工前沒有經濟能力參加技能培訓;二是農民工除了以微薄的打工收入來維持個人及家庭的生活開支外,無錢再去參加技能培訓;三是讓農民工失去工作機會參加技能培訓,基本上是不可行的事。因此,大多數農民工在充分享有職業技能培訓的權益方面還很困難。

三是在享受社會保險權益方面。由于各地政府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目前主要有三種類型:(1)全國大多數地區是在現行城鎮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框架下推進農民工參保。參保農民工和本地城鎮職工基本做到同工同酬同社會保險待遇。一些地區如北京、浙江在城鎮統一社會保險制度框架下,對農民工實行了“低標準進,低待遇出”的做法,其一,降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率;其二,從工傷、醫療、養老保險等逐項推進農民工參保。(2)少數地區上海市和成都市等地實行單獨的農民工綜合保險,主要解決農民工的工傷、生病住院和養老補貼問題,其綜合保險繳費低于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3)個別地區實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如蘇南地區對在鄉鎮企業中從業的農民工,多數參加了當地的農村養老保險。但近幾年,又出現轉向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趨勢。

同時,應當看到,一些企業總是在規避法律責任,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參保率不到30%);一些農民工因工資收入低,限于維護眼前生活,不愿扣除自己工資去繳社會保險費;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從維護本地方利益的角度出發,沒有將農民工納入任何一種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造成相當多的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得不到實現。

四是在權益救濟方面。從總體上看,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損害后,向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法行為的權利和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權利,都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基本上能夠得到依法維護。但是,許多農民工因經濟原因,支付不起打官司的費用,也耗費不起打官司的時間,當其權益受到損害后,被迫放棄依法救濟的權利。也有一些執法機構不能依法辦事,使得農民工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三、關于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保護的建議

針對我國農民工問題的特殊屬性,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執法,使法律賦予農民工的權益真正得到落實。同時,也有必要通過完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制定一些過渡性政策,進一步規定對農民工實行特別保護措施。

在促進就業方面,著點眼是向農民工提供實用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為使農民工真正享受職業技能培訓權益和落實勞動就業權,同時解決企業招工中存在的農民“技工荒”,需要政府督促企業和相關培訓機構認真貫徹落實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逐一檢查對農民工參加技能培訓實行免費、補貼和獎勵的情況,并根據市場需求,開展符合企業要求的實用技術培訓,有效解決農民工技能弱及綜合素質弱的問題,促進廣大農民工提高就業能力和職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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