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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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制度

法制工作制度范文1

二、加強執法制度建設,全面推行執法責任制度體系。我分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和依法辦事、依規辦事責任制,全面落實過錯責任追究制,按照公安部《關于解決執法突出問題推進公安執法制度建設的工作計劃》的要求,繼續抓好執法制度建設,以市局制定的執法責任體系制度為基礎,認真貫徹執行《XX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辦法》,促使全體民警恪盡職守、依法行政,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率,規范執法行為,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真正做到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明確分局及民警的執法責任,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檢查行為,確保執法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學性、有效性,使全分局的執法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并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杜絕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

三、實行目標管理考核和民警績效考核制度。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機關隊伍管理的長效機制和競爭激勵機制,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治安隊伍,保證各項治安工作的順利完成,科學、公正地評價民警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考核體系,努力推動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綜合管理長效機制建設的落實。分局根據《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懲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等規定,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了《XX公安局XX分局目標管理考核評分細則》和《XX公安局XX分局民警績效考核實施細則》。對各科所隊和民警的具體工作目標從共同目標、執法質量、業務工作目標三個方面進行考核。將年度工作任務分解量化到個人,確定每個民警必須完成的基本工作量,并按設定項目和分值進行考核評分。對民警目標管理的績效考核實行逐月考核、逐月通報、逐月排名的辦法進行,考核結果作為年終評優評先、晉職晉升、公務員考核和計發考核工資及年終目標考核獎的主要依據。

四、制定分局學習制度和開展法制教育的規定。在分局建立學習制度,以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對民警每月完成學習任務進行量化,定期檢查。通過加強學習,特別是對程序法的學習,改變了“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制定開展法制教育的制度,要求各科所隊深入基層選定一批學校、企事業單位、非公經濟企業作為工作聯系點,每月定期上門講法制課,進行法律咨詢。

五、建立案卷管理、檢查制度。在民警中強化制作法律文書的規范意識,將填寫法律文書、案件裝訂是否規范納入考核內容,保證案卷不漏項,不錯項。加強案卷的歸檔、檢查工作,使案卷的管理經?;瑥亩龠M這項工作不斷提高。

法制工作制度范文2

摘 要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的制定是思想政治工作實施的基本依據,它體現出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依法治水背景下水政資源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的建設中,要把握好制度化的限度和尺度乃至上升為法律階段等應當注意的問題,從而使水政資源管理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體現其應有的科學性。本文從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的意義及措施幾方面展開論述,希望對推進依法治水思想工作制度化提供參考和幫助。

關鍵詞 依法治水 水政資源管理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生態之魂,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水資源作為一種重要的基礎性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經濟資源,是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球普遍關注水危機的今天,缺水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構成了嚴重威脅。在我國,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污染、洪澇災害、水土流失等嚴重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若要有效開展水環境治理,必須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堅持依法治水。在“五水共治”中,必須堅持依法治水,力推治水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唯有如此,才能實現水政資源管理的長效監管機制。

一、水政資源管理中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的意義

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是指在思想政治工作的過程中,制訂、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使水資源管理的思想政治工作成為一個有序的系統的過程。實踐證明,實現水資源管理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對于加強和改進其思想政治工作,完善并發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思想體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概括來說,在依法治水的背景下實現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有非常重要意義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思想政治工作科學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是思想政治工作科學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門科學,而且是一門實踐性很強并且不斷發展的科學。作為一門科學,它必須形成自己獨立完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不但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的對象、規律、方針、原則、基本任務和基本方法等理論范疇,還必須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的領導、管理等實踐范疇。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是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范疇的重要內容。隨著思想政治工作的實踐過程,思想政治工作科學體系在不斷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的要求越來越迫切。

(二)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率的需要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能夠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率。思想政治工作與普通的生產經營工作一樣,也需要講求效率。思想政治工作效率,雖然不與其它管理工作那樣容易評估和檢驗,但是也不是沒有辦法做到評估和檢驗的,把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可以減少水政資源管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主觀性、盲目性和隨意性;能夠理順水政資源管理工作的各個系統、部門的關系,達到分工明確,職責清楚的目的,使思想政治工作人員辦事有標準,工作有程序。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還可以硬化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些指標,使定性分析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由此可以看出,實現水政資源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以及規范化,能夠使其思想政治工作的效率得到提高。

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需要注意解決的問題

首先應注意到水政資源管理中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是一個新生事物,與其它一切新生事物一樣,在成長過程中需要不斷克服阻礙自身發展的不利因素。只有這樣才能逐步使其達到完善成熟,并發揮出應有的效能,顯示出強大生命力,朝著科學化的方向邁進??偨Y近些年來水政資源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的經驗教訓,我們認為必須注意克服并解決以下問題。

(一)水政資源管理思政工作制定制度時的不切實際的問題

制定制度是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以及規范化的基礎。如果不制定出符合實際的并且可以具體實施的制度,那么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就只不過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已。結合依法治水工作的具體情況是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各項制度的基本原則。然而,許多制度在制定時卻違背了這一原則。他們沒有從實際情況出發研究制定出符合自身特色的規章制度,而是盲目地照抄照搬,或是制定出一堆空洞抽象,尺度不清,而且缺乏操作性的條文。這樣制定出來的制度不具備可行性,對實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是十分不利的。

(二)執行制度時的隨意性問題

制定制度以及制度化的目的在于執行,目的是把思想政治工作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然而,有些制度在制度時往往表現出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想起來就執行,想不起來就不執行,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還有一些現象,制度定了不少,并且也寫在紙上掛在了墻上、印刷成冊發了下去。盡管如此,也是僅僅是為了應付檢查,這些制度也就成了裝飾門面、放在柜里的陳列品。水政資源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的過程,也就是不斷完善依法治水,不斷地執行、嚴格按制度辦事的過程。如果制度化做得再好,不付諸于具體的工作實踐,那么它就沒有任何意義。

(三)存在檢查監督時的形式主義問題

對執行制度情況的檢查監督,是實現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的有力保證。但是,在水政資源管理思政制度化執行的檢查監督上,還存在著許多形式主義的問題。比如在檢查考核時走馬觀花,應付了事。實現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必須克服和解決上述問題。要克服和解決上述問題,需要我們要在思想政治工作踐中,根據實際情況不斷修改完善,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其次要建立相應的配套檢查監督機制,保證制度化的貫徹執行。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制度、檢查監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是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的三個重要環節。其中建立健全是基礎,貫徹執行是關鍵,檢查監督是保證。三個方面是一個完整的體系,缺少任何一個方面或任何一個方面出現問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都不可能或很難實現。三個方面構成了一個永不完結的循環,呈現出螺旋式前進。

三、探索發展趨勢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的發展趨勢是實現思想政治工作的現代化、科學化。隨著踐行科學發展觀思想的深入,水政資源管理思想政治制度化得推進必須適應和反映時代的特點,必須在依法治水的大背景下進行。我們不但要不斷地探索水政管理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的規律和人的思想行為活動的規律,而且還要不斷探索這些規律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程序和方法,不斷深入探索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的規律和發展趨勢。我們要不斷總結經驗,堅持依法治水,在強化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體系的同時,還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為實現水政資源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的現代化、科學化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 李俊偉.思想政治工作現代化與科學化[J].思想政治工作小百科,2007.

法制工作制度范文3

一、切實抓好推進依法治縣工作

圍繞建成法治政府目標,我局切實加強了對推進依法治縣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體干部職工法治觀念日益增強,依法行政能力明顯提升,行政效能進一步提高。

(一)轉變理念,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局黨委高度重視推進依法治縣工作,將推進依法治縣作為一項全局性和長期性的系統工程來抓,做到統籌規劃,科學安排,穩步推進。一是將推進依法治縣工作作為我局全部工作的行動指南,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年初,局辦公室印發了《縣經濟和信息化局2014年工作要點》,把推進依法治縣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要求機關各股室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扎實推進依法治縣工作,確保全年目標任務全面完成;同時印發了《2014年度推進依法治縣工作實施方案》,對全年推進依法治縣工作進行了具體安排。二是建立健全推進依法治縣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調整充實了推進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黨委書記、局長任組長,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任副組長,其他班子成員和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統一領導、協調局機關推進依法治縣各項工作。三是認真組織宣傳和學習培訓。把推進依法治縣與“六五”普法相結合,與機關效能建設相結合,與文明執法相結合,為機關干部購買了《公務員學法用法讀本》、《六五普法學習資料》等教材,做到人手一冊,并認真組織學習。堅持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班子成員帶頭學法,利用每周五機關干部集中學習日,與大家一起交流學習了《憲法》、《電力法》、《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四是狠抓年度檢查和評議考核。將推進依法治縣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與年終評比、表彰掛鉤,調動了工作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規范行為,執法為民,努力增強依法治縣工作效能。一是深化推進依法治縣管理體制改革,理順推進依法治縣執法體制。二是從行政審批制度入手,盡快轉變政府職能。為貫徹落實《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通知》,經過多次認真清理后,我局的行政許可事項僅有6項。在為企業提供審批服務時,只要企業及時提供完整資料后,保證在承諾的時限內給予審批、審核和上報。三是建立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制度。我局完善了相關工作制度,并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了執法主體,落實了執法責任,形成了職責明確的責任制體系,有效地監督和規范了依法履行職責。四是大力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行政執法的重點任務分解到人,構建了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股室密切配合、工作人員具體抓落實的工作格局。五是強化對執法工作的監督。我們不斷加強對執法行為的監督,切實做到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違法要追究。

(三)完善制度,強化責任,不斷加大監督力度。一是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我局結合工作實際,按照便利、實用、有效的原則,依托經信局門戶網站開辟“法制天地”、簡報(工業經濟動態),著力創新信息公開的載體、形式,不斷拓寬信息公開渠道。二是提高專項監督的水平。為加強對各股室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及時掌握企業負擔情況,切實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切實加強減輕企業負擔的政策落實,對涉企“三亂”及其他加重企業負擔情況發現一起,處罰一起,切實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三是暢通群眾監督的渠道。我局通過局門戶網站公布舉報電話,擴大公開的內容和范圍,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創新舉措推進依法治縣工作

(一)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進一步提升行政決策水平。高度重視決策前的調查研究,年初結合工作實際、緊扣發展目標確定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等重點課題,在廣泛征求意見后組織相關股室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堅持行政措施的領導集體決策制度,進一步完善了重要文件的立項論證、跟蹤檢查以及征詢縣司法部門、律師協會等意見的工作機制。同時,建立了重大事項決策前的公眾參與、法律咨詢、專家論證制度,充分發揮公眾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較好的兼顧了工作實際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審查,不斷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把局機關的規章制度制文上墻,成為單位管理體系的一部分。同時,實行文件的審核制度和備案審查制度。文件簽發前均由分管領導審核把關,不符合法律或上級規定的退回修改,確保文件的合法性。對已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登記及存檔。

(三)推進經信信息公開工作,促進行政權的“陽光運行”。首先是拓寬信息公開的渠道。以經信門戶網站為依托,專門開設了政務公開專欄,政務信息在政府信息公開網同時,還開通了電子信箱接受公眾監督。嚴格按照縣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要求讓群眾自由選擇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受到人民群眾的普遍歡迎。其次是提高信息公開的實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凡是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公開辦事程序、承諾時限、收費標準等。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收費,一律實行公示,并公開舉報電話。再次是規范信息公開的制度。建立了信息公開工作的依申請公開制度、考核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四)深入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切實抓好執法依據梳理和執法職權的層層分解,做到了崗位到人、責任到人,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目標和執法責任,規范了執法行為,制定了詳細的流程圖并在網上公示。全面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有效防止了權力的濫用,減少了行政執法的隨意性,提升了公信力。

(五)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機制。指導有關股室抓好重點領域的執法檢查和專項治理,維護經信工作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逐步建立重大執法情況的公開報道和案件回訪機制。形成行政執法案卷的標準化審查模式。全面審查行政執法卷宗的立案、取證、調查、審批、送達等環節,督促有關股室及時整改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2014年,我局在全面推進依法治縣與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科學謀劃,扎實推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總體上看,我局推進依法治縣工作與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相比、與企業及群眾的期望相比、與縣人民政府依法治縣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主要體現在:一是機關工作人員推進依法治縣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二是行政執法內容和程序有待進一步規范;三是執法不嚴的現象依然存在;四是執法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5年,我局將認真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繼續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扎實工作,努力開創依法治縣新局面。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進一步強化對依法治縣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健全推進依法治縣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機制,把推進依法治縣作為履行自身職能,推動工業經濟和信息化加快發展的的一項基礎性、根本性、全局性任務貫徹好、落實好。

法制工作制度范文4

關鍵詞: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C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1)05-0239-02

隨著我國不斷的發展,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法制社會主義國家,已成為我國民主政府的重要內容。依法行政監督,已經越來越為重要。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類監督權的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行政機關及公務員行使行政權力的制約、督導、防止權力的腐敗,并進行遵紀守法行為的監督。行政執法監督不是對行政行為零碎的具體事務的監督,主要通過行政行為嚴格依法、職權專屬、公平、公正文明的原則,進行具體行政行為和一些特定抽象行政行為的體制化,這是一種制度化的監督。但在實際運作中,行政執法監督還存在著很多與自身職權不相適應的制約因素,仍存在著諸多須待解決的問題。如何正確這些因素,并找出切實可行的對策,進行更好地發揮執法監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行政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力量較為薄弱

在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中,監督主體多元分散,職能作用難以發揮。一些地方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比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監督“手背”,監督制度薄弱的問題也比較明顯。導致監督權威實際上得不到有效的發展。由于我國政府一些部分行政執法人員的不正之風和追求利益的價值觀,收費罰款已成攀比趨勢,部門內部的監督僅剩形式,而不注重具體落實和監督的過程。單位內部監督出現“互相禮讓”現象,形成“真管不行,抹平才行”的現象,有些領導干部對下屬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不聞不問,缺乏政治責任感。由于我國依法監督理念的缺乏,人員配置不齊全的情況下,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專門負責監督職能。導致監督無序,甚至流于形式監督職權,監督力量較為薄弱,政府法制機構對監督人員管理不夠重視。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行駛和落實,使國家蒙受巨大損失是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根本問題。

(二)行政執法監督理論上的缺失

在行政法學中關于行政監督法律關系的論述之中,監督權過于簡單,幾乎沒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我國缺少一部統?的政府法治監督法例如: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以《憲法》作為依據,監察部門有《監察法》,司法機關有《行政訴訟法》,作為廣義上的政府內部監督行政復議有《行政復議法》作為法律支撐。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監督渠道不暢、力度不大、剛性不強,致使許多情況下不知如何監督,有的舉報控告在一番公文履行后,又回到被控單位手中。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雖然各地行政執法機關都聘請了義務監督員,幫助糾正發現存在的問題,發揮了不小作用。但是各地都有法律文件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行為,在監督工作的主動權不在監督員手中,而是在執法單位需要時監督員才“有權”監督,有些監督機構人員本身思想認識沒有到位,在監督目的和方法上具有盲目性,因而產生了監督空白。就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統一的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更有助于我國依法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工作開展。

(三)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

行政執法權力監督體系不完善,監督手段比較薄弱,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一個不可忽視的現實問題,又是造成行政執法中其他問題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隨著行政體制的改革,進行調查和分析研究。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內外結合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發揮了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類明顯的缺陷。部分領導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自身法律素質不高,行政復議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到位,法制工作機構認識薄弱。從而影響層級監督的發展,外部監督制度不健全,形成“上級不好監督,同級不愿監督,下級不敢監督”。這樣一來,工作制度落實的優劣情況,就不能及時反映到行政機關的整體工作之中,從而也不能盡快得到行政機關對執法工作的重視,不利于行政執法工作的提升。這些的問題存在和發展是我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落后與不足,為此我們必須要急劇的解決問題,認真了解我國現行行政執法監督的缺陷。改革必須履行現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建立體制改革必須有序、成功的推進,建立完善工作交流制度。政府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從而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中的法律體系。

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對策

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一些突出的問題,須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主體。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在一定的程度上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法律程序。深入分析行政監督主體的本身問題,以求對癥下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首先更加重視行政施法監督工作,其次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理論,最后進一步完善制約機制,針對我國現行行政監督存在的問題,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執法監督。

(一)監督力量較為薄弱。執法監督工作,推進行政監督的民主化,同時保持行政監督的公開、公平、民主原則。建立監督法治,依法監督,健全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首先通過一部分行政執法監督方面的法律程序,其次以機關執法監督的為核心作用,再次一步完善行政機關自身監督,最后為此必須加強行政監督人員崗位數量。設立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從而實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監督體系。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監督工作的物質、人力等資源的基礎,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增加工作人員的數量,把行政執法監督建設成為平衡發展的重要監督方式。增進監督的公開性,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從而達到公正監督、提高監督效益,實現審計監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二)執法監督理論和立法建設

以行政法理論和執法監督實踐為基礎,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彌補我國行政法對執法監督研究缺位的不足,要深刻意識到監督的權威性,從而形成一種強大的思維和輿論力量,進行政的監督和制約。體制改革必須有序,依靠一定的程序設備。結合各地行政執法,盡快制定執法監督的法律文件,使監督各項改革達到具有明確的法律支持,避免監督工作的不在監督員手里,做到“有權”監督。同時,必須對各項監督問題做到及時的回應,不斷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開展。

(三)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

行政執法監督的不完善等情況,是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不可忽視的問題。隨著行政體制的改革,我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過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機關自我糾錯。首先監督主體要高于個體,其次對人、財、物方面有獨立的主觀,避免收到外部影響,再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在建立體制改革過程中,采用有效的措施,將各項監督力量緊密的組織起來,必須履行現代行政監督的要求,建立完善有序的工作交流制度。真正的做到監督者受監督,促使行政執法監督者自覺行使監督責任。

三、結論

通過大量閱讀關于行政法、行政執法、法學等方面的文獻資料,以及對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進了比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我國行政執法監督還存在諸多問題,而執法監督現在也是我國比較薄弱的環節,必須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以保證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更好的發展。必須對各項監督問題做到及時的回應,不斷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開展。

參考文獻

[1]劉翰.依法行政論[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3.283-284.

法制工作制度范文5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了文化市場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由局黨組書記、局長擔任文化市場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相關股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旅游質量監督執法大隊具體負責全縣旅游市場安全生產工作;二是強化工作部署。我局先后召開了2次專題會議,聽取旅游市場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要求,推進了全縣旅游市場安全生產工作的深入開展;三是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任”責任制》等相關制度,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強化了制度保證;四是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為強化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機關科室全年績效考核之中,實施“一票否決”,進一步強化了約束機制。同時,旅游質量監督執法大隊向全縣旅游市場經營單位下達了《旅游市場管理安全責任書》,完善了“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二、加強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工作意識。

今年,我隊著力從開展《安全生產法》宣傳工作入手,深化安全生產知識普及與提高,全面提高旅游市場經營業者的安全生產思想意識。一是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針對旅游市場的實際情況,強化了對經營業者和員工進行多種形式的安全生產防范意識宣傳活動,把宣傳《安全生產法》貫穿于日常檢查的始終。圍繞重大節日,在加強對旅游市場檢查的同時,強化了對經營業者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圍繞春季火災多發期,在全區公眾聚集旅游場所開展了消除火災隱患宣傳活動。二是強化安全知識宣傳培訓。我局加強了對旅游市場經營業者的法制宣傳培訓,先后開展了景區、旅游酒店、旅行社等行業培訓,培訓人員達350余人次,學習消防安全知識、防火知識,使經營者受到了啟發和教育,增強了消防安全意識,懂得了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意義。

三、加大檢查排查力度,扎實推進安全生產工作深入開展。

據我隊日常統計,目前,全縣有A級景區7家,旅行社24家,旅游酒店及旅游餐飲等服務場所36家。今年以來,我隊圍繞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旅游市場消防安全整治、構建“平安建設”體系等方面工作,強化了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動態管理,確保了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全面完成。根據市、縣安監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我隊對旅游市場安全隱患進行集中整治,始終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堅持重點檢查與一般抽查相結合,常規檢查與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檢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防止各種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共出動人員286余人次,檢查經營場所90家次,排查一般隱患108余處,并責令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任務,為廣大市民提供了安全穩定文化市場環境。

今年以來,我隊按照市、縣安全部署,嚴格落實責任,狠抓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全縣文化市場沒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自身存在的問題:一是部分旅游市場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二是部分旅游市場經營場所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三是部分旅游市場經營場所消防通道不暢通。針對這些問題,今后,我們將圍繞重點工作,加大宣傳教育和監管力度,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推動旅游市場安全生產工作再上新臺階。

法制工作制度范文6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的追究。

第三條各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土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

第四條縣國土資源部門是查處違法用地的主要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預防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組織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做到對土地違法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依法查處各類土地違法案件;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建設規劃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鄉(鎮)人民政府、建設規劃部門在接到國土部門告知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協助核實有關規劃的信息,并提供相關資料;發現或被告知轄區內有違法建設涉及違法用地的,可會同國土部門進行查處;對違法用地的建設單位要依法從嚴處理,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前,暫停辦理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規劃竣工驗收等業務。

第六條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隊伍建設,確保土地執法工作所必須的人員、經費和裝備;各鄉鎮黨委和政府負責本轄區耕地保護工作,在村(社區)設立土地監察信息員,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報告制度,實現長效管理;組織制止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遏制違法用地;確保本行政轄區范圍內無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第七條公安機關負責為相關部門的土地執法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對土地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案件進行偵查處理,依法追究違法用地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一)國土資源部門在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時,可根據需要商請公安機關協助,公安機關應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違法當事人,應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規定趕赴現場協助執法,并依法處理。

(二)對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取證,或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調查取證、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銷毀證據的,國土資源部門可告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應派員介入。

(三)對國土資源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國土資源部門(案情重大、復雜的除外);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資源部門并退回案卷材料;認為無權處理的,應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回國土資源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進行監督和支持,并依法依紀追究違法用地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一)紀檢監察部門對國土資源部門移送的土地違法案件涉及違紀政紀責任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國土資源部門并退回案卷資料。

(二)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國土資源部門并退回案卷材料。

(三)立案調查的案件,無特殊原因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

第九條相關職能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形成共同責任機制。

發展改革、經貿部門對已批復項目建議書,但未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審批項目,不予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對未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核準制項目,不予辦理項目核準及備案手續(房地產開發項目除外)。

建設部門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單位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登記發放違法土地上已建成房產所有權證,并依法從嚴處理。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的,應將違法事實報告給原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部門,并建議給予降低或取消資質等處罰。

工商、稅務等部門核發有關執照、許可證時,對沒有相關合法用地手續的,不得核發有關證照,已核發證照的,應及時注銷。

供水、供電部門對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或接到國土資源等部門告知屬于違法用地工地或工程設施,不得供水、供電;已供水、供電的,應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停止供水、供電。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提請縣委、縣政府和縣紀委、監察局或者任免機關依據有關規定,對本規定第十一條至十四條涉及的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進行處理:

(一)發現本縣轄區內鄉鎮黨委、政府、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并經核實的。

(二)依法律、法規或本規定認為應當對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鄉鎮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或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向縣政府作出檢查或給予誡勉談話。

(一)鄉鎮黨委、政府因組織不力,對違法用地沒有及時制止,造成轄區內本年度累計出現3宗一般性違法用地案件或1宗重大違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實的;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用地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責任甚至阻撓、限制查處的。

(二)國土資源部門派出機構未落實巡查責任,未在規定期限內發現本轄區新發生的違法用地,未在規定期限內核實情況導致違法用地行為未及時制止的;對違法行為不能制止又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所在地鄉鎮政府或相關部門的。

(三)建設規劃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協助核實涉嫌違法用地有關規劃報批情況和信息并提供相關資料查詢的。

(四)建設規劃等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一般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既成事實的。

(五)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土地執法工作人員的行為,接到報告后不依法依規出警處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立案調查的。

(六)紀檢監察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受理國土部門移送的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土地違法案件并立案調查的。

(七)供水、供電部門沒有查驗合法用地手續,給予供水、供電的。

(八)國土資源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后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有其他未依照職責依法處理違法當事人行為的。

(九)依規定應當責令限期整改、責成向縣政府作出檢查或給予誡勉談話等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鄉鎮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或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

(一)鄉鎮黨委、政府因組織不力,對違法用地沒有制止,造成轄區內本年度累計出現3宗一般性違法用地案件或1宗重大違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實,經誡勉談話后,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在限定期限內組織整改的;對違法用地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二)國土、規劃等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重大違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實的。

(三)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土地執法的工作人員等行為,接到報警后不依法依規出警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立案調查,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四)紀檢監察部門對符合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受理并立案調查,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五)供電、供水部門接到告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對違法建設工程停電、停水造成重大違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實的。

(六)國土資源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后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有其他未依照職責依法處理違法當事人行為,導致重復違法或形成重大違法既成事實的。

(七)各單位同一年度內受誡勉談話兩次以上的。

(八)依規定應當給予通報批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對鄉鎮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責令引咎辭職或建議免職:

(一)受到通報批評后,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在限定期限內組織改正的;年度內所轄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雖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因違法用地嚴重被市以上定為重點整改地區,或有案件被定為重大重點督辦案件的;因違法用地案件未依法定程序處理嚴重損害群眾利益,造成群眾集體上訪和社會不穩定的。

(二)同一年度內受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

(三)經縣優化辦(督查辦)督辦或者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整改兩次以上的。

第十四條各相關單位建設項目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依照《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追究單位和有關個人的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對違法用地投資者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多次實施違法用地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土地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應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觸犯刑法的,包括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用地數量,或者有弄虛作假、欺詐等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發現有證據證明涉嫌瀆職、受賄等職務犯罪的,將有關線索、證據材料和查處意見移送同級檢察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一般違法用地案件是指違法用地涉及基本農田5畝以下,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下,其他土地20畝以下的案件;重大違法用地案件是指違法用地涉及基本農田5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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