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工程施工應急預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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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工程施工應急預案

燃氣工程施工應急預案范文1

為加強天然氣安全管理,保障天然氣管道及其設施安全運行,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就加強天然氣管道安全工作制定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強化監管責任、暢通溝通渠道、創新工作機制、維護運行秩序為重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全面落實天燃氣安全監管責任,規范監管行為,切實保障天然氣平穩運行,維護社會穩定。

二、工作重點

1.嚴格規劃控制。堅持規劃為先,根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進一步完善全區天然氣管道建設發展規劃;在推進城鄉建設時充分考慮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嚴格規劃控制,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要求》,留足與天然氣管線之間的安全間距。

2.重視管道安全。加強工程監管,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特別是從事房屋、道路、橋梁、航道等建設工程施工時,要確保管道安全。加強對涉及管道安全的各項作業行為的管理,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及時與天然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不得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禁止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禁止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禁止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禁止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3.加強日常管理。切實加強燃氣輸配、經營、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規范燃氣經營市場管理;加強燃氣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落實天然氣管道企業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嚴格執行天然氣管道設施運行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值班等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入戶檢查,公布搶修電話,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及時排除、處理故障和事故。

三、工作職責

1.燃氣經營企業職責。

(1)切實做好天然氣管道設施正常安全運行和維護工作,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及時做好天然氣管線項目的立項申報,前期規劃許可、建設施工許可等手續的辦理,規范施工。

(3)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燃氣管道安全警示標志,配備專職人員巡回檢查。

(4)設立并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

(5)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

(6)對天然氣用戶設施每年應進行一次檢查,對于居民用戶應確保每兩年不少于1次的入戶安全檢查。

(7)做好用戶安全保護管道設施和安全用氣的宣傳。

(8)制定搶險搶修應急預案和有序供氣應急預案,準備必要的應急器材,并定期進行演練,迅速處理故障或事故。

(6)建立與各部門的聯動機制,發現涉及天然氣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報告有關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

2.部門職責。

(1)應急辦:負責天然氣事故應急搶險搶修預案、天然氣供應應急預案備案和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

(2)發改局:負責天然氣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氣源協調和用氣計劃管理,統一調控氣源應急狀態下的天然氣供應。

(3)公安局:負責對私拉亂接、偷盜天然氣、偷盜和破壞天然氣管道設施行為進行打擊,負責對危及天然氣重點設施和加氣站等重點防恐場所的尋釁滋事行為進行打擊。會同道路主管部門對影響交通安全的天然氣管線施工作業進行審批,發生天然氣安全事故時,協助進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確保事故搶險、搶修車輛的優先通行。消防大隊負責天然氣項目消防安全審批,負責人員密集場所使用天然氣的日常消防安全監管,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對天然氣重點設施進行消防(應急預案)演練。

(4)住建局:負責天然氣安全的監督管理、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督查工作;負責城區以外天然氣項目的規劃審批和施工行政許可;負責查處、打擊私拉亂接(地暖)、違章占壓、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擅自開挖、擅自打樁或者頂進作業、私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導致燃氣管線穿越房間、無資質人員、單位安裝、維修燃氣具、偷盜燃氣等涉及燃氣安全和各類違法行為;協同安監部門及時調查處理第三方破壞燃氣管道設施的事故;負責市政道路天然氣管線占道掘路施工作業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建設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和指導,杜絕野蠻施工破壞燃氣設施;協助公安等部門打擊偷盜和破壞天然氣管道設施行為;將涉及天然氣安全管控納入鄉鎮建設管理范疇。

(5)城管局:發現各種無序開挖、野蠻施工、違章占壓等危及天然氣管網設施安全的行為時協助制止、監督和舉報;發生事故或險情時,協助對現場進行控制、警戒、維持秩序等。

(6)交通局:負責城區以外天然氣管線涉路、涉航施工審批和施工作業中對路、航安全的監督管理。

(7)水利局:負責天然氣管線涉及水利工程(河道、湖泊、堤防、涵閘、站等)及其管理范圍、藍線控制范圍的審批。

(8)文廣新局:負責天然氣設施保護和安全使用常識的公益宣傳,提高廣大市民防范燃氣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9)環保局:負責天然氣事故時的環境應急監測和數據,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10)安監局:負責天然氣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管,牽頭做好天然氣事故的調查處理。

(11)規劃局:負責城區天然氣項目的規劃審批,負責檔案資料監督管理。在辦理審批手續時及時告知天然氣管線的位置,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要求,明確與天然氣管線的安全間距;督促施工單位在施工前與燃氣經營企業聯系,并到現場確認管位及施工方案。

(12)質監局:負責天然氣管道的檢測檢驗、壓力容器的充裝許可。

3.鎮開發區職責。

(1)設立專兼職天然氣安全管理員,將天然氣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2)掌握本轄區內燃氣管道及控制閥門的分布和運行狀況,負責從主干線接入的獨立供氣支干線的日常安全監護工作。

(3)加強對住宅小區、安置區、新農村天然氣管線設施的安全管理。明確責任主體:對已交付的居民住宅區天然氣管線設施安全管理則由所屬物業公司負責;目前尚無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新農村和城鎮自然村內的天然氣管線設施安全管理由所屬社區、業主委員會、村委或村民小組負責。

(4)做好所轄區域內天然氣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積極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和區相關部門進行搶修、搶險及現場控制。

(5)發現并制止各類涉及天然氣管道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

4.用氣單位職責。

(1)負責從主干線接入的獨立供氣支干線的日常安全監護工作。

(2)負責定期對用氣設備、設施的安全自檢,確保安全運行。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天然氣操作維護人員的天然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5.施工單位職責。

(1)對施工區域涉及天然氣管線的,提前施工信息。

(2)提前2天通知天然氣經營單位人員到現場確認天然氣管線位置,提交施工方案。

(3)簽訂由區安監局監證的《公共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協議》。

(4)對施工區域涉及天然氣管線的,在天然氣經營單位有人監護下進行施工。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區將把天然氣安全工作作為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重要內容,及時研究解決天然氣安全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各鎮、開發區和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引起高度重視,及時成立天然氣安全保護工作領導班子和工作班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建立安全防護工作機制,全面落實天然氣安全保護工作的各項措施,把各項工作做細、做實,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燃氣工程施工應急預案范文2

一、提高政治站位,層層壓實安全生產責任

嚴格按照、總理就安全生產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統領全局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部署、一線督導、推動落實,制定疫情防控期間和全國“兩會”期間的安全工作方案,對重要時段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具體安排部署并認真組織實施。做到“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今年以來共召開安全生產會議18次,安全生產培訓6次。5月21日,局黨組書記、局長袁秀愛同志專門召開全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并當場與所屬站室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狀。

二、做好復工復產期間安全生產工作。

嚴格按照上級要求,有效管控疫情防控期間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根據省市縣有關復工復產期間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抓好復工復產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做好汽車客運站等重點人員密集場所,公路工程施工現場等重點區域,務工人員返崗長距離包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重型貨車、公交車、出租車等重點車輛,重點公路路段及橋梁,長途客車、危貨車和特種設備的駕駛員、操作員、押運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等重點人員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

三、扛起政治責任,各項工作任務落地見效

突出道路危貨運輸、道路旅客運輸、城市客運、公路運營和公路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針對源頭管理失控、監管責任懸空、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等問題進行重點整治。

(一)壓緊壓實安全生產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落實領導責任,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分管負責同志切實履行直接責任,具體指導、全程督辦;班子成員要落實“一崗雙責”,和“三個必須”。二要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健全風險研判機制,定期對本單位的風險因素和苗頭性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深入研判,有針對性地制定完善工作舉措,深入整改存在問題。

(二)突出道路危貨運輸、道路旅客運輸、城市客運、公路運營和公路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針對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重點整治。轄區內129家道路運輸企業開展了自查自糾,自查自改問題隱患169項。151家企業開展了風險辨識,辨識出0項重大風險、151項一般風險。全部都已經整改完畢。

1、危貨運輸企業管理。我縣共有危貨運輸企業2家,危貨運輸車輛牽引車47輛,掛車53輛。主要隱患是駕駛員疲勞駕駛,我們深入危貨運輸企業加大檢查力度,對人員、車輛、制度、設施都嚴格檢查。安裝了車載防疲勞電子設施,有效解決疲勞駕駛的安全隱患。做好車輛防靜電工作,加強GPS監控管理,相關人員真正負起責任,各企業加強車輛動態監管和對監控人員的管理。

2、加強道路運輸服務保障。汽車站嚴格執行“三不進站、六不出站”及實名制購票等管理規定,做好車輛及旅客行李物品、行李艙托運貨物的源頭安檢工作,嚴防危險品上車;進京客運班線經營者嚴格按照許可路線、班次、站點運行,嚴管、嚴查、嚴處違規中途上下旅客的行為。嚴格落實疫情常態化工作,投資30多萬元購置了相關設備。

3、加強公路服務保障。開展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圍繞公路橋梁、沿線交通安全設施、臨河臨塘、急彎陡坡等重點部位,開展了全面、徹底的排查。重點做好四、五類橋梁安全管理,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4、加強超限超載治理。加大聯合治超執法力度。依托聯合治超機制,嚴格落實各項措施,嚴厲打擊貨運車輛違法超限超載行為。

5、加強交通運輸執法。積極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做好道路運輸、城市客運、公路運營、工程建設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打擊非法違法運輸經營行為:道路運輸車輛695輛,道路客運11起,黑出租11輛(按道路運輸、道路客運、出租運營分列)。

6、加強應急處置。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加強應急能力建設,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充實鍛煉應急隊伍,更換補充應急物資。始終保持臨戰狀態,確保關鍵時刻拉得出、上得去、打得贏。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發生事故險情及時科學有效處置。

7、做好燃氣運輸整治。我縣共有燃氣運輸企業2家,燃氣運輸車輛50輛。責成運管站具體負責這項工作,加強對燃氣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管。

四、2021年工作計劃

1、壓緊壓實責任,強化安全生產制度體系落實。

2、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雙控”機制建設。一是有效防控安全風險。二是強力整治安全隱患。

3、繼續做好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聚焦重點領域,持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圍繞重點企業、重點路段、重點車輛、重點人員,持續開展專項治理,強化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預防事故發生。

燃氣工程施工應急預案范文3

城市建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建設過程中始終存在安全和質量等事故隱患。為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和城市安全運行,保障國家、企業、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把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市處置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區政府是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區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區應急辦負責。

2.2應急聯動機構

區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區公安分局,作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能。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2.3工作機構

2.3.1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區域內突發建設工程事故,由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其成員由區建交委、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公安消防支隊、區民防辦、區衛生局等相關單位和部門分管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對應急的原則、方式、步驟和救援力量的調用、協調等進行決策;協調與上級的關系等。

2.3.2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建交委。主要職責是: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發揮組織協調、信息渠道、協助領導小組指揮等作用。

2.3.3現場指揮部

根據建設工程事故的發展態勢和實際處置需要,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具體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F場指揮部由各成員單位組成,指揮長由領導小組組長確定。根據市應急處置指揮部要求開設的現場指揮部,應接受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領導,積極配合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3.4相關成員單位和職責

(略)

3應急處置

3.1處置對象

本區域內工程建設過程中因高空墜落、坍塌、物體打擊、火災等原因引發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安全質量事故(不含水上工程事故和供水、燃氣、電力、通信等城市供應方面的事故)。

3.2處置原則

統一指揮,專業救援;條塊結合,各負其責;跟蹤落實,穩妥善后。

3.3事故分級

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將建設工程事故分為四級,具體標準如下:

(1)Ⅰ級(特別重大)建設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2)Ⅱ級(重大)建設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6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3)Ⅲ級(較大)建設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6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Ⅳ級(一般)建設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3.4信息報告

3.4.1有關部門、單位一旦發現建設工程事故,要立即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人數等相關情況報區應急聯動中心、區建交委、區安監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同時視情況報相關專業救災部門。

3.4.2區建交委、區應急聯動中心、事發地街道、鎮或其他有關部門必須在接報后1小時內分別向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口頭報告和書面報告。

3.5先期處置

一旦發生建設工程事故,區建交委、區應急聯動中心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指揮、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實施先期處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險狀態。

在處置過程中,區建交委負責收集、匯總事故有關信息,根據現場實際征詢有關部門意見進行研判,確定建設工程事故等級,掌握現場動態并及時上報。

3.6分級響應

(1)Ⅰ級、Ⅱ級、Ⅲ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建設工程事故,分別啟動Ⅰ級、Ⅱ級和Ⅲ級響應。區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先期處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險狀態,在及時上報區委、區政府的同時,應上報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建交委啟動市級應急指揮程序。

(2)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建設工程事故,啟動Ⅳ級響應,由區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統一組織、指揮、協調、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各單位、部門及其應急力量應立即趕赴事發現場,為指揮搶險工作提供操作方案,并實施搶險救援、做好圖文現場記錄等工作,共同實施應急處置。

3.7事故調查

應急處置結束后,區建交委會同區公安、安監等部門對建設工程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區政府提交書面調查報告。

4事故預防和管理

4.1制定和健全預防各類重大事故發生的規章制度,在工程建設中強制執行,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4.2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實行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制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使施工現場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4.3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大力開展專項整治。重點要加強對機械傷害、高空墜落、坍塌等事故的監控,控制、減少一般事故,杜絕重大事故。

4.4加強對建設工程現場施工人員的上崗教育,整體提高建筑隊伍的安全、質量和技術素質。

4.5區建交委負責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預防減少建設工程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開展事故預防的專業培訓工作,適時開展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演練。

燃氣工程施工應急預案范文4

一、檢查概況

通過全面、深入的檢查,進一步落實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各相關科、室、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嚴厲打擊了非法違法建設行為,健全并落實了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建筑安全生產技術規程和標準,徹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認真解決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做好防汛防雷等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了事故的發生。

二、檢查范圍

此次安全生產大檢查的范圍是全市所有建筑施工工地、保障性住房、公園游樂設施、供水、排水、燃氣、市政公共設施的安全生產情況。

三、檢查內容

(一)建筑施工企業方面

在全面檢查的基礎上,重點檢查了建筑施工企業項目工程設計是否符合安全規范、安全規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崗位責任是否落實到位等情況,突出檢查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施工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具體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2、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執行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企業的安全生產建章立制情況;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設計中的安全專篇制訂執行情況,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3、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對施工現場及其重點環節和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4、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演練情況;對企業周邊或施工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

5、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檔案建立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施工現場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二)保障性住房

對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檢查。

(1)對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監管情況,開展質量監管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等。

(2)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圖紙審查、檢測機構和注冊執業人員質量行為情況。

(3)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裝飾裝修等工程施工質量。

(三)燃氣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以《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認真開展了對燃氣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著重檢查我市液化氣企業的儲存、充裝、運輸、銷售等環節,以及天然氣輸送管道、閥門老化和泵房情況,詳細檢查各企業的應急預案和崗位責任制度、日常維護記錄、企業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要求各企業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加強防雷電設施的檢查,在雷雨天氣情況下,燃氣儲罐要停止裝卸,并要維護好生產區的排水系統和其它安全設施。要加強高溫天氣下生產儲運設施溫度、壓力的監控,嚴格禁止超溫作業,及時做好降溫工作,堅決防止泄露、燃燒、爆炸等事故的發生。

(三)城市供水、排水安全檢查工作。檢查了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落實和上墻情況。并對三星堆水廠及水源保護地進行檢查,對水廠安全重點部位進行安全監督,增加對水質監測的次數,在保證供水的基礎上杜絕由于飲用水而發生的疾病和中毒事故。在城市供水方面,檢查供水管網被騎壓情況、市政消防栓維護以及自來水管網爆漏搶險預案的準備情況。采取了有效措施確保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安全運行,并針對可能因斷電造成的影響,制定了應對方案。

(四)公園組織對游船、觀光車等游客運載工具及帶有危險性的旅游項目、大型游藝機等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督促各經營單位加強設備維護和管理,對達不到安全要求的已一律停止運營。加強了對廣場、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等的安全檢查和整治,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和消防設備設施齊全完好。

(五)市政公共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積極組織對全市市政公共設施的安全生產大檢查。通過對道路、路燈、下水道等設施及金雁廣場、中心綠地、火車站廣場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已及時通知相關責任部門進行整改,落實整改責任。

(六)相關科、室、部門方面

1、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一崗雙責”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通知》(川府發【】40號)工作情況。

2、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部署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重點工作情況。

3、加大監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行為和查處事故瞞報、謊報行為情況。

4、落實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責任,組織企業開展自查自改情況;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落實整改和監控措施情況;加強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5、建筑施工專項整治情況。

燃氣工程施工應急預案范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11月27日《經濟日報》)

燃氣工程施工應急預案范文6

關鍵詞:深基坑前期輔助;降水;支護;過程控制;

中圖分類號:TU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8-00-01

近年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作為高層建筑、長大橋梁、地鐵、大型地下工程的重要施工內容――深基坑施工,在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中出現。伴隨著基本建設規模的發展,深基坑施工的安全風險問題也日趨突出。一些工程由于對基坑處理不當引發了不少基坑垮塌及周邊建筑開裂、沉陷等嚴重事故。在此,就深基坑施工中的安全控制愿與讀者進行交流與探討。

一、前期輔助工作

前期工作中對基坑安全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因素有:施工方案、水文地質、地下管線及周邊建筑和道路等。

(一)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施工組織設計的核心內容,是工程施工技術的指導性文件。因此施工方案必須按相關規范由相應的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對于重大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應經過專家論證或研討。施工方案有包含在施工組織設計里或單獨編制兩種形式,施工方案是安全控制的源頭,施工組織設計編制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基坑施工的成敗。施組編制應事先根據設計資料采取有針對性的工法和工藝。根據2009年國家住宅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要求,在建筑和市政工程范圍內,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需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項目參建的各方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而且,根據《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對深基坑的支護與降水也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作為安全管理的風險控制人員,應在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時參與其中,就施組、方案中采取的工法、工藝等進行審核,并要求在施組方案中編制有針對性、有可操作性的專項應急預案,以保證工程安全。

(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是設計的基礎,設計是工程安全的首要保證。因此,在繪制地質圖中要注意當地的地質層次走向,在判斷地層走向明確后,可以適當減少勘探點的數量,如在當地地質復雜或存在不良地質,則應在基坑位置加密勘探點,力求準確。水文方面主要判斷地下水位的標高隨季節和降水變化的情況,以便設計基坑形式與支護種類。

(三)地下管線:地下管線是城市賴以生存的重要通道,承擔著城市的水、電、燃氣、通信、交通甚至有重要的軍事重任。在市政、建筑、鐵路公路沿線施工中常遇此類問題:比如工程中發生管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停水停電停氣、通信中斷、影響列車通行等;由于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在前期工作中忽視或者違規操作,加之提供的地下管線資料不齊全,地下管線的種類、位置、埋深、重要性沒有探查清楚,導致管線事故發生。因此,安全控制就要把握關鍵環節:1、施工前一定要取得相關單位的管線交底,有條件的簽訂安全協議;2、在取得管線單位的交底后,施工單位要組織設備人員進行復查核對,如有不符,應與所有權單位取得聯系,一起確認;3、施工區要在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動用機械進行施工,施工時要安排專人進行監管;4、人員應經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四)周邊建筑和道路:基坑周邊的建筑和道路等設施安全是基坑施工安全控制的重點之一。工程實踐證明由于工程施工造成周邊建筑和道路開裂、沉降,甚至垮塌的事故屢見不鮮。針對這種情況,對基坑周邊建筑和道路進行觀測是防止發生事故的有效措施。對于存在此類安全隱患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對此進行觀測。如果施工單位進行觀測,則應在事先擬定好觀測方案,合理布置觀測點,并設定警戒值。在觀測中發現位移、標高變化超過警戒值,則應立即停工,及時會同監理、建設、設計單位優化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二、基坑降水

深基坑施工中地下水的控制效果好與不好直接影響工程成敗。地下水的控制方法有明排法、井點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對此,可根據地質條件單獨或綜合選用。井點降水包括輕型井點、噴射井點、電滲井點、管井井點和深井井點等。管井井點和深井井點最大的特點是一個井管一個泵,可以單獨控制也可以分組控制。并且要創造條件防止流砂現象發生。如果降水影響到基坑和周邊環境安全,則應采用截水或回灌技術。

三、基坑支護

目前,深基坑工程中常見多用的支護結構種類主要有:排樁,雙排樁,地下連續墻、錨桿、土釘墻、重力式水泥土墻等。深基坑支護安全控制的要點除了對支護類型的選擇以及對相關計算的把關以外,還要防止施工中的偷工減料,加強基坑監測工作,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四、過程控制

施工中,過程控制是重點,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置都要在過程控制中實現。安全控制要點如下:

(一)安全防護用具和臨邊防護這兩方面在深基坑施工中要切實做好,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安全標準和規程,基坑周邊應用剛性防護欄桿,并設警示標志。

(二)嚴格控制基坑周邊的堆載,堆載(包括運輸車輛)距坑槽上部邊緣不小于1.5-2m,堆置高度不超過1.5m?;又苓厙澜押奢d。

(三)起重機械作業一定要專人監管,吊點要合理布置。

(四)施工臨時用電一定要遵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要求,事先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經編制、審核、批準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在施工過程中,要對專項應急預案安排演練,檢驗預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演練中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

(六)施工中還要關注氣候變化,適時采取排水和防汛措施。

總之,深基坑施工技術難度大、安全風險高,是一項特殊工程。我們要總結經驗、加強交流、銳意進取。

參考文獻:

[1]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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