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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的行政手段范文1
關鍵詞 宏觀調控 市場經濟 手段
一、國家宏觀調控的內涵
國家宏觀調控是國家政府運用計劃、法規、政策、道德等手段對國民經濟的總體管理,為了促進市場發育、規范市場運行,對社會經濟總體的調節與控制,是中央政府的經濟職能。宏觀調控運用調節手段和調節機制,對經濟運行狀態和經濟關系進行干預和調整,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把微觀經濟活動納入國民經濟宏觀發展軌道,為微觀經濟運行提供良性的宏觀環境,及時糾正錯誤。
二、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及現實意義
經濟杠桿是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價值形式和價值工具。
(一)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措施。包含經濟政策;價格政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扶貧政策。價格、財政、稅收、信貸(利率)、匯率、等杠桿進行的調控都屬于經濟手段,還有經濟計劃、產品購銷、產業政策、開發式扶貧政策等。
作用:有利于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別是國家制定和實施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起重要作用。
(二)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制定和運用經濟法,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通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公有財產、個人財產,維護各種所有制經濟、各個經濟組織和社會成員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各種經濟組織之間橫向和縱向的關系,以保證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具有經濟普遍的約束力和嚴格的強制性,對經濟運行的調節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明確的規定性。
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行政機構,采取帶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
社會主義宏觀經濟調控不能放棄必要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的調節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當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失調或社會經濟某一領域失控時,運用行政手段調節能更迅速地扭轉失控,更快地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規的手段,對中國的宏觀調控體系具有一定的內生性特征,不可濫用,必須在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加以運用。
(四)道德手段
道德規范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上,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內心信念等來維系的人們自我約束的行為規范。
運用道德手段干預和調節經濟行為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關鍵是通過教育、輿論、文藝等多種手段形成符合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并形成多數人形成的道德標準和道德原則,來影響人們的道德選擇,調節著人們的利益關系和心理平衡,規范人們的經濟行為。
三、國家宏觀調控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經濟發展容易過熱,動力來自過度追求GDP的增長速度及其手段的投資依賴即所謂“投資饑餓癥”,導致通貨膨脹,結構劣化。主要對策是壓縮投資,帶來經濟增長的大起大落。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是社會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主體,社會生產的高度社會化和經濟運行的基本特征,以及國家具體的職能決定了國家對經濟運行宏觀調控的必要性。
(一)經濟運行存在矛盾
市場經濟帶來的經濟周期波動對社會資源和生產力都構成影響,增幅偏高,經濟結構不合理、經濟體制不完善等問題仍較明顯。不真正解決結構、體制問題,經濟發展中的不健康不穩定因素就隨時可能出現,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消除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的傾向,不能為使國民經濟真正轉到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的軌道。中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國家。單單靠市場的自發調控是不行的,市場調控有許多弱點和缺陷。
(二)宏觀調控存在突出問題
宏觀調控當前仍然存在三個突出問題,主要是物價上漲壓力較大、節能減排形勢嚴峻以及食品安全和產品質量。
在我國,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保持經濟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促進重大經濟結構優化,實現經濟穩定增長。當前,我國經濟形勢總體是好的,國家出臺的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和改革措施,呈現出增長較快、質量效益提高、結構協調性增強、群眾實惠增多的良好發展態勢,對于保證經濟的平穩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不能不看到,當前的宏觀調控仍然面臨一些問題和挑戰。
四、國家宏觀調控的措施及現實意義
針對中國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政府及時采取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措施,抑制過度投資、穩定市場價格、減少流動性過剩、降低順差增幅;加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價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會發展政策的協調配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使國民經濟持續平穩快速發展,呈現出增長較快、結構優化、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態勢。
宏觀調控是國家從宏觀經濟角度,運用各種調控手段,為實現社會經濟發展的預期目標,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總量和結構進行調節和引導。歷史經驗表明,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宏觀調控都是政府重要的職能。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健全的宏觀調控體系。
參考文獻:
[1].中國經濟新思考[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宏觀調控的行政手段范文2
從宏觀調控的三個基本原則立足,可以看出調控的主體是政府,政府的調控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故要評價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我們必須從這三個方面分析:主體合法,即調控的主體是否為具有宏觀調控權的政府機構;內容合法,即政府是否在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調控行為;程序合法,即政府所實施的調控行為是否符合程序方面的要求。
但在我國,實際情況卻是土地財政的存在促使政府違法批地現象嚴重;調控政策、調控措施本身缺乏合法性,尤其是調控政策的出臺,缺乏法律程序,各部委之間缺乏協調性,政策內容更是相互沖突,缺乏應有的統一,喪失了政策文件的權威性。宏觀調控的法治化是完善宏觀調控的必然要求,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宏觀調控的主體及其權限,同樣應該確定相應的宏觀調控決策程序。
一、調控主體合法性分析
依據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決定,我國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的組成主要包括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宏觀調控涉及經濟運行的重大方面,對一國經濟的影響甚大,其總體目標是保持國民經濟總供給和總需求之間的基本平衡,宏觀調控的具體目標是促進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維護幣值穩定和外匯收支平衡。因此,只有中央國家機關才有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控,只有中央政府才是宏觀調控的主體,而地方政府僅僅是轄區內經濟調控的主體。如果地方政府,甚至是行政監察部都有權調控如此重大的事項,那么最終必將導致權力的分散和責任無法追究。
但是,從2005年5月9日國務院轉發文件的發文政府部門看,調控的主體包括建設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七個部門。而從2006年5月24日國務院轉發文件的發文部門看,除了上述的七個部門以外,還多了監察部和國家統計局;此外,從文件的內容看,調控的主體還包括各地政府。
二、調控程序合法性分析
宏觀調控的法律程序包括:決策制定、頒布流程,建立救濟制度和建立監督機制。其中,決策制定、頒布流程包括:提議程序、論證程序、建立評估機制和預警機制。 以上這些法律程序不僅能夠保證宏觀調控的民主和科學,又能對公民的合法權利進行保護,從而保障宏觀調控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符合法治社會的要求。反觀此次調控,如"國十條"對于首套房首付比例,要求對購買首套住房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然而還沒有達到充分的驗證政策執行效果的觀察期,時隔半年不到又調整為不分首付大小,一律要求首套貸款首付要30%及以上。反映出一些隨意的朝令夕改,連起碼的公眾和地方政府聽證會都沒有,缺乏嚴肅性。同樣的例子屢見不鮮。
顯然,這次房地產宏觀調控并沒有遵循任何程序的要求,因此其程序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三、調控內容合法性分析
宏觀調控只是政府對市場存在缺陷的一種干預,是對在市場機制下不能發揮作用的一種補充方式。宏觀調控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也不應代替市場機制,更不應直接干預企業的自主經營或管理活動。如果要從宏觀調控偏重于政策性這個觀點看,宏觀調控更應該是間接的、抽象的和具有導向性的,因此,宏觀調控無論如何不應當直接指揮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
從這次房地產宏觀調控的措施來看,我們會發現政府干預太過的現象,有些甚至是違反相關法律的。如《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或第六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并優于保證供應。"上述提到的這些市場主體的行為,是屬于企業自主經營和營業自由的范圍,沒有違反任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政府對企業的營業自由做出干預是沒有基本依據的。這樣的調控已破壞了市場機制的作用,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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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在宏觀調控作用下中國經濟保持了平穩、較快發展的良好勢頭。據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全年國內生產總值為136515億元,比上年增長9.5%,經濟沒有出現大的起落。那么,如何評價這一輪宏觀調控的效果?下一步宏觀調控將會怎么走?從今年“兩會”代表、委員們提交的提案、議案中,我們已經感覺到了這些將是今年“兩會”代表、委員們關注的熱點話題之一。
宏觀調控的復雜性
去年以來,我國經濟增長速度加快,應該說有其客觀必然性。主要是隨著我國城鄉居民消費結構升級,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社會投資增多并趨于活躍,加上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外一些產業加速向我國轉移,經濟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上升期。但是在經濟快速增長中,也出現了一些不穩定和不健康因素,最突出的是兩個問題:
一是糧食問題。糧食供求關系趨緊的問題逐步凸顯。糧食播種面積連年減少,糧食產量連續下降,人均糧食占有量大幅度減少。
二是投資問題。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過猛,新開工項目過多,在建規模過大,一些行業和地區投資過度擴張。更為嚴重的是,在總量擴張的同時,結構并沒有改善。不僅已經關閉的小鋼廠恢復生產,而且又新上了一批資源消耗大、技術水平低、污染嚴重的項目。
由于投資增長過猛,經濟運行中的一些矛盾和問題進一步凸顯。一是投資膨脹助長了信貸規模過度擴張。二是投資膨脹加劇煤電油運的緊張,使經濟運行繃得更緊。三是投資膨脹、煤電油運供應緊張,必然拉動基礎產品價格上漲,加大物價總水平上漲的壓力。在這一背景下,進行宏觀調控是我們的必然抉擇,只有這樣,我國經濟才能實現平穩過渡。
與已往不同的是,這次宏觀調控所面臨的問題不是經濟全面過熱,而是局部過熱;不是投資與消費雙膨脹,而是有冷有熱,結構失衡。主要表現:一是鋼鐵、水泥和電解鋁等行業過熱,農業、服務業等偏冷;二是投資偏熱,消費偏冷。
而這也正是宏觀調控的復雜之處。從宏觀調控的執行過程來看,近年來民間投資在整個社會投資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單純利用行政辦法進行調控難以奏效;地方政府及其官員大量介入和參與微觀經濟活動,程度不同地影響與削弱了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國有商業銀行還沒有成為真正的金融企業和市場競爭主體,宏觀調控手段不力。這些問題的存在,給宏觀調控帶來一定難度和困難。隨著宏觀調控各項措施的落實,投資偏熱與消費偏冷的狀況正在出現積極的變化。而固定資產投資的降溫,必然影響到建筑業等勞動密集型行業中農民工的收入,反過來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費的增長。這一矛盾的存在給宏觀調控增加了新的難度。
這就要求在政策的具體執行中區別對待,有保有壓,不急剎車,不能“一刀切”。既要防止經濟“大起”,又要防止經濟“大落”,使經濟增長能夠以“軟著陸”的方式適度降溫。
宏觀調控方式的選擇
可以說,這次宏觀調控打的是“組合拳”,既運用了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也采取了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之所以還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因為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一些矛盾和問題,有的是市場機制不健全,政府過多干預的結果。對于企業經營行為,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來規范和引導;對于地方政府直接干預企業活動,助長重復建設的行為,既要運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又必須運用行政手段來加以約束和糾正,確保宏觀調控有力有效。
但對于這一輪宏觀調控中更多地使用了行政干預措施,有人還是提出了疑問。認為宏觀調控采用行政手段,一是會使民企更脆弱,因為沒有權利背景的企業最易受到損害。進行行政干預,一般情況下都是朝有權利背景的企業傾斜,總體上民企權利背景都較弱,因此受損害也就最大。二是市場基礎性作用遭到削弱。由行政機關來作出該“保”還是該“壓”的判斷,難免造成資源的錯誤配置。這將直接導致效率的下降,從中長期來看,效率的下降恰好強化了經濟過熱的根源,而用降低效率的方法來實現穩定,得不償失。三是當行政措施不得不減弱的時候,容易出現反彈。比如去年8月份投資增速反彈就值得警惕。
仔細梳理近一年來宏觀調控的脈絡和走向,我們也會發現,在對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兩者的選擇上,正明顯呈現出由側重前者轉向倚重后者的跡象。2003年6月份,中國人民銀行出臺“121號文件”,大幅度提高了房地產行業的貸款門檻;同年8月,央行又首次宣布將存款準備金率提高1個百分點,在不到八個月的時間內連續三次調整存款準備金率……一系列貨幣政策的實施給人們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在運用行政手段進行調控方面,盡管清理和控制建設項目等政策舉措早在上年已有先兆,但真正形成“急風驟雨”的聲勢是在去年上半年,特別是4月份,國務院以罕見的嚴厲姿態查處“江蘇鐵本案”,明確昭示了中央遏制投資過熱的堅定決心。
對此,有代表、委員指出,以“管住土地、管緊信貸”為主要政策線索開始的宏觀調控帶有明顯行政色彩,這在當時的市場環境下有其必然性,同時也具有見效快的優點;但亦有明顯的缺陷,例如導致經濟過熱的體制性缺陷并沒有根除,建立在管制和審批基礎上的宏觀緊縮往往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地方政府的游說下效力會逐步下降。所以,宏觀調控的成果目前還是階段性的,當前經濟運行中的一些突出矛盾雖有所緩解,但基礎還不穩固。
下一步宏觀調控怎么走
2005年,擺在中國經濟面前的考驗,仍然是如何解決經濟增長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目前我國經濟增長方式還沒有擺脫粗放的格局,結構調整的任務還相當繁重。特別是當前宏觀調控正處在關鍵時期,如果稍有放松,就可能出現反復,甚至前功盡棄。因此,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仍是當前經濟工作的重點,必須充分認識到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
雖然農業和農村的好形勢對去年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國農業基礎薄弱的局面并沒有改變。今年糧食再增產面臨著面積擴大、單產提高、財力支持、價格上調四方面空間有限和氣候條件不確定的制約,農民增收也面臨著缺乏新的增收渠道等問題。
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反彈壓力仍然很大。目前形成投資擴張沖動的機制還在,投資需求有再度膨脹的壓力。前三季度,在建施工項目計劃總投資同比增長32.1%,新開工項目計劃總投資增長25.4%。投資的攤子鋪開后,運行的慣性很大,控制投資過快增長的任務還很艱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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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回顧
2003年8月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指出房地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強調完善供應政策,調整供應結構;發展住房信貸,強化管理服務;加強市場監管,整頓市場秩序。
2004年4月,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和《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房地產行業被列為“投資過熱”行業之一,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管理,收緊土地“閘門”,以期遏制投資過快增長和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
2005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建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八條”),加大對投機性和投資性購房等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調控力度。時隔一年,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再次轉發住建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的通知(“國六條”),提出90/70比例;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進一步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住房消費信貸政策。
2008年我國受世界金融危機影響,為盡早擺脫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12月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鼓勵普通商品住房消費;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
2010年1季度至今,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勢頭,中央出臺了差別化信貸政策以及包括限購、限貸、行政問責在內的行政性調控措施,對購房需求特別是投資投機性需求實行嚴控。2010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家庭二套房貸”政策),強調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提出“家庭二套房貸”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比2007年9月的“二套房貸”政策更加趨緊。
2010年4月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進一步提高“家庭二套房貸”首付款比例至50%,并對外埠居民購房進行限制。2010年9月暫停第三套及以上購房貸款,并嚴格施行問責制。
2011年1月國務院召開會議,確定了八項政策措施(“新國八條”政策),再次提高“家庭二套房貸”首付款比例至60%,并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必須堅持調控方向不動搖、調控力度不放松,促進房價合理回歸。
2013年3月,國務院再次重申五項政策措施(“國五條”政策),進一步明確了堅持調控方向不動搖、調控力度不放松的決心。
通過政策面不難看出,國家在調控過程中注重經濟性、政策性調整,重經濟手段而忽視法律規范,過分關注于解決表層顯性問題,從整體上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深層次和法律性問題尚未得到解決。本文試從法律視角來分析和探討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問題。
2、房地產宏觀調控存在的主要問題
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是國家采用行政、法律、經濟手段從宏觀上對房地產市場進行指導、監督、調節,以保證其供需平衡,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保證房地產市場穩定運作。宏觀調控措施以經濟性手段(稅率、利率、匯率)為主,以行政性手段與法律手段為補充,法律手段應該作為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的基礎。在宏觀調節的手段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這要求宏觀調控要有法可依,依法調控。這樣才能使宏觀調控實際有效,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
我國房地產調控歷經10年。房地產宏觀調控在短期內成效凸顯,各項指標在調控后有不同程度的減速增長或回落。但根據歷次宏觀調控的經驗,這些政策一般很難長期持續發揮作用。這說明我國房地產市場尚未進入健康發展的快車道,房地產市場中一些棘手問題并未得到徹底的解決。
通過分析宏觀調控政策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發現宏觀調控存在以下問題和不足。
2.1 宏觀調控法律規范體系不完善
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缺乏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從調控措施可以看出,國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大都以下發文件、通知等形式進行,立法層級較低、高度不足,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結構。在沒有法律強制力的保障下,大部分文件無法自上而下順利執行,無法起到積極良好的執行效果。試圖用行政權威而不是法律制度,用部門通知而不是法律來調控房地產市場。由于房地產市場具有地域性、差別性的特點,簡單依靠有關部門發文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做法日益顯得與時不符。
2.2 宏觀調控主體不明確,調控權配置上產生諸多矛盾
調控主體包括建設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土資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等,顯得權力分散,責任不明。由于我國并沒有完善的宏觀調控法律體系,導致我們在調控權的配置上產生了諸多的矛盾,其中最重要的是對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調控權的配置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從而形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中央與地方的博弈模式以及中央政府各部門之間各自為政、爭奪部門利益的局面,進而影響宏觀調控的效果。
2.3 金融調控存在的法律問題
2004 年以來中央銀行制定了密集的金融調控政策。房地產金融調控措施多次采取了提高貸款利率的措施,但貸款利率的提高不僅抑制了房地產開發商的投資熱情,還進一步加重了普通居民的購房負擔。央行的幾次房貸款利率頻繁變動影響了居民正常購房的利益。運用以貨幣政策為主的各種金融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投資至為關鍵。而貨幣政策的運用應依據當時房地產市場本身的狀況和和條件而定,不易在短時間內幾次進行調整。貨幣政策的實施主要是中央銀行通過貨幣政策工具來實現的,而這必須有相應金融法律來規定。運用金融法律規范調控房地產市場,有利于合理控制流入房地產市場的資金總量,拓寬融資渠道,確保房地產市場信貸資金安全。
2.4 政府土地調控存在的法律問題
政府運用土地政策調控房地產市場,在清理整頓開發區、遏制部分行業過度投資和重復建設、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以及防止房地產投資過熱和穩定住房價格等方面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然而,政府在運用土地政策調控房地產市場中存在一些問題。
由于我國實行的是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在房地產土地調控領域,中央政府出臺的各項土地調控政策有時會難以達到預期的目標與效果。宏觀調控各項措施互相分解,在有些領域甚至出現了自相矛盾的現象,最終導致這些政策逐漸失去效用,部門之間的博弈和地方政府的態度使房地產政策難以落到實處。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是由多個部門共同承擔的。在房地產領域,這種管理體制的弊端在于:從中央到地方對城市土地開發經營管理不統一,從而造成機構重疊、推諉扯皮、職責不清、效率低下諸問題,導致中央各職能部門并沒有很好地發揮協調作用,直接損害了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穩定性和工作的高效率。
3、完善房地產宏觀調控法律建議對策
3.1 制定《宏觀調控法》,使宏觀調控有法可依
鑒于目前國家在宏觀調控領域中授權、決策、執行、監督的混亂與沖突,以及相關調控主體法律責任的缺失所帶來的宏觀調控失效的問題,有必要在不斷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研究和借鑒他國的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一部規制國家全部宏觀調控行為的統一的宏觀調控法。促使立法決策和行政執行、國家監督在操作過程中形成一個動態的回環,提高公共權力運作過程的透明度,使宏觀調控真正有法可依。
3.2 完善與房地產相關的稅收法律制度,發揮稅法的宏觀調控功能
稅收是一種良好的市場調控方法,被稱為經濟的“自動穩定器”,在調控房價中的作用不可小視。在房地產市場領域,稅收調節功能表現為在房地產開發、轉讓、管理等環節中,通過各種相關稅收開征、停征、減免等各項措施來達到對特定時期特殊情況下的房地產市場調控的目的。政府通過利用稅收優惠,高稅率等多種途徑對房地產市場產生影響,并對不法房地產商的投機行為予以打擊,對低收入購房者予以優惠或補貼,從而平衡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矛盾,盡量避免房地產泡沫帶來的不利影響。
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的構建以及稅種的設置欠缺稅收公平方面的考慮。“重流通、輕保有”的稅負結構,轉讓環節的諸多稅收等等這些因素,給中低收入者購買住房設置了人為的障礙,導致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買不起住房的弱勢群體繼續擴張,兩極分化日益嚴重的惡性循環。
針對房地產投機行為,在西方國家普遍征收物業稅,物業稅增加了房屋保有者經濟負擔,可以對遏制投機行為真正發揮作用。這得我們借鑒和采納,應盡快開征物業稅。
3.3 加大對房地產市場投機行為打擊力度
在當前房地產市場秩序混亂的背景下,加強執法、司法方面的各項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這就要求行政執法、司法部門要加大力度,提高效率,嚴格執法,違法必究。加大對違法開發商的整治力度,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3.4 建立專門機構對各主體進行協調
房地產業牽涉面廣,多部門多方參與管理使得與房地產政策相適應的有關行業配套措施顯得并不是很協調,或者說實施起來難度較大,甚至是不能及時出臺, 顯然這樣的局面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政策的有效實施。由于房地產具有極強的屬地性,各個地區有著自己獨特的特征,因此,建議設立專門機構,統籌協調有關部委的行政行為。這樣能夠加強執政能力,有利于政策的有效實施。
3.5 加強政府職能的定位
除了協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中各自的功能定位外,總體上明確政府在房地產宏觀調控中的角色定位很重要。面對相對混亂的房地產市場,政府應更好的定位其具體職責,維護房地產市場競爭秩序的公平以及保護弱勢群眾的利益。
在房地產宏觀調控方面,國家宏觀調控應該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對市場的引導和促進上面,盡量做到資源的最優配置,發揮資源的最大價值。政府最核心的職能應該是對房地產市場經濟競爭法律秩序加以維護和完善。
3.6 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宏觀調控的法律責任機制
各個宏觀調控主體對房地產進行宏觀調控,這是國家賦予他們的權力,當然也是其義務所在。在近幾年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中,中央政府曾屢次下令要求各個地方政府抑制投資過熱的勢頭但卻收不到什么效果,歸根結底在于沒有法律責任的約束。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措施缺少了法律性的保證,那必然是短視的飲鴆止渴。在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中更多的傾注法律性元素,才能更長久更公平的解決現有的問題,這也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劉宇星.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法律問題研究[D]江西財經大學2009.12.
宏觀調控的行政手段范文5
一、宏觀調控的經驗總結
“一管就死,一放就亂”,曾經是我國宏觀經濟管理的怪圈,也是宏觀調控在活力與秩序面前常常面臨的兩難選擇。但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我國宏觀調控突出了調控和綜合性、間接性、靈活性和適應性,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藝術性大大提高,調控能力明顯增強,微觀主體放活了,宏觀經濟有序了,有效地解決了調控中的兩難選擇,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后13年宏觀調控實踐基礎上取得的成功經驗。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后,我國的宏觀調控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治理整頓時期的反通貨膨脹。執行宏觀調控緊縮政策后,物價上漲得到遏制,通貨膨脹得以緩解,社會總需求膨脹的局面初步得到控制。二是“八五”時期的“軟著陸”。啟動間接宏觀調控,在“抓住機遇、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保持穩定”的基本方針指導下,經濟實現了“軟著陸”,既降低了通貨膨脹率,又保持了經濟持續、快速、穩定增長。三是“九五”時期及“十五”初期的擴大內需。這一時期,國家采取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既成功地抵御了亞洲金融危機和自然災害的不利沖擊,又有效地克服了世界經濟衰退帶來的困難,國民經濟保持了持續穩定快速增長。13年來的實踐使我國積累了豐富的宏觀調控經驗。
1、綜合運用各種政策工具,提高宏觀調控的綜合性
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后的宏觀調控,注重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和貿易政策等各種政策工具的綜合運用,實現了“四個堅持”。一是堅持“擴大內需”與發展對外經濟緊密結合;二是堅持擴大需求與調整結構、改善供給并舉;三是堅持投資和消費的雙向啟動;四是堅持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合理搭配和協調運用。通過壓縮基建規模、控制支出的財政政策,通過控制信貸規模、減少貨幣供應量的貨幣政策,順利完成了治理整頓的各項任務,實現了反通貨膨脹的預定目標。通過在調控總量的同時,加大對經濟結構的調整力度,在堅持擴大內需為主的同時,積極促進出口的增長,有效地抵御了亞洲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防止了通貨緊縮趨的加劇,通過發行長期建設國債,降低銀行貸款利率,擴大融資渠道,放寬投資領域,促進了國有和民間投資的較快增長。通過實施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提高出口退稅率,擴大出口退稅范圍,擴大企業出口經營權,改善通關環境,促進了出口的較快增長。通過推進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通過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提高城鎮中低收入階層收入,在增加農民收入的同時,努力擴大消費信貸,確保了消費的穩定增長。
2、減少直接宏觀調控的同時,重點加強運用財政貨幣政策調控為主的間接調控,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財政資金逐步減少直接投入競爭性領域,金融調控手段也從貸款規模限額管理轉變為利用其他貨幣政策工具控制貨幣供應量,中央銀行取消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限額的控制,在推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計劃指導,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間接調控”的新型管理體制,主要運用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公開市場操作、外匯操作、再貼現等金融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
3、宏觀調控政策適時適勢靈活調整
“九五”前期,我國針對當時較為嚴重的通貨膨脹情況,采取了“適度從緊”的宏觀調控政策;隨著通貨膨脹水平不斷下降,1997年在繼續實行“適度從緊”政策的同時,實施了“穩中求進”的政策,兩次下調利率,使經濟實現了“高增長、低通脹”的良好局面。1998年以后,根據亞洲金融危機影響逐步擴大,商品供給短缺狀況基本結束和需求不足問題成為主要矛盾的形勢變化,又由“適度從緊”、“穩中求進”轉向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消費政策從限制消費轉變為鼓勵消費,政策目標從控制通貨膨脹轉變為抑制通貨緊縮,并運用靈活的經濟杠桿努力“擴大內需”,這一系列調控政策措施的實施收到了預期效果。
4、宏觀調控政策的適應性明顯提高
改革開放以來,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外需是我國宏觀調控的戰略重點,但為了抵御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環境的變化,1998年及時靈活地提出宏觀經濟政策要立足于國內市場,宏觀調控的指導思想從注重追求增長速度轉變為既注重增長速度又注重提高增長質量和結構優化升級,調控的戰略重點從出口導向、發展外向型經濟,轉變為立足國內市場,積極“擴大內需”。立足于國內需求不僅作為1999年度的短期宏觀調控取向,而且確立為以后的中長期戰略方針,從而使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有了可靠的保障,也標志著我國宏觀調控水平上升到了一個更高層次。
5、牢牢抓住經濟發展這個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不放松
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宏觀調控緊緊圍繞經濟發展這一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來進行,把促進發展作為調控的作用點。無論是遇到亞洲金融危機,還是百年不遇的特洪澇災害,都牢牢抓住經濟發展不放松,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實施有力的宏觀調控政策。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及時變革和調整宏觀調控的內容、方式和手段,一方面在發展中提高宏觀調控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是通過實施宏觀調控來促進經濟改革與發展。經過改革開放以來宏觀調控的實踐,我國的宏觀調控逐漸走向成熟,實施有效的宏觀調控政策取得了明顯成效。到2000年,城鄉居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
但是,我國的宏觀調控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也將會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如,經濟增長問題、提高消費率問題、增加農民收入問題、加快戰略性產業發展問題等,宏觀調控本身也存在一個改革和完善的要求,如何通過自身的法治建設和制度創新,促使宏觀調控突破體制性、政策,建立起有效地解決各種問題的政策體系、運行機制和咨詢服務機構,使國民經濟能夠在復雜多變的環境中保持快速健康發展,是今后面臨的一項新課題。
二、宏觀調控的新階段特征
1、宏觀調控的目標發生了變化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宏觀經濟調控目標也必須具有市場經濟發展的特征,適應新世紀新階段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要求。十六大報告進一步確定宏觀調的主要目標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把這四大目標作為我國宏觀調控的目標選擇,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也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實踐。目標的調整意味著我國的宏觀調控更具戰略性、宏觀性,調控行為更為市場化、法治化,適應和滿足了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也更有益于新世紀新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2、宏觀調控環境發生了變化
從外部環境來看,整個世界經濟將進入重大調整階段,動蕩不安將構成其基本特點,國際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更強,國際金融市場隨時存在著金融危機復發的危險,但我國目前抵御金融風暴沖擊的實力明顯不足。從內部環境來看,經濟運行機制將發生一系列重大變化。我國將進入全面建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后期”,市場化改革將深入到資本、勞動力、技術等要素市場,經濟也將在確保增長速度和追求增長質量的博弈中謀求發展。在市場化程度逐步提高,對外開放度日益增大,各種風險不斷加大且相互轉化的情形下,宏觀調控的任務更加艱巨,而直接依靠金融行政手段進行調控的做法將被逐步弱化,代之以主要依靠公開的政策法規,更多地依靠財稅政策等手段,這需要更大的透明度,調控的難度越來越大。
3、宏觀調控特征發生了變化
一是結構性調控。從發展的角度看,我們的主要矛盾正由總量轉向結構,要想在增長速度和提高質量上獲得雙贏,就必須著眼于經濟的長遠發展,將主要精力放在推進結構調整上,實施有效的結構性調控政策,在調控的手段運用方面也要更多地注意解決好對結構的調整問題。因為結構本身是一個動態性問題,始終會隨著需求和技術條件的變化而不斷地發生變化。因此,我們追求的不是一勞永逸式的調控,更不能著眼于一次性調控,否則調控出來的結構總會落后于客觀發展的變化,而應必須實施一種動態的連續性結構調控。二是開放性調控。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速和加入WTO,我國參與世界競爭和國內市場開放的步伐在加快、領域在擴大,外需和內需一起共同構成了經濟增長的重要驅動力,經濟發展更多地受到世界經濟走向的限制,受到諸多不確定因素的負面影響。我國要在走向全面開放和WTO框架下按照國際經貿規則進行調控,必須既保持宏觀經濟的內部平衡,也重視對外平衡。三是融合性調控。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宏觀與微觀的融合,二是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融合。調控是有層次性的,它既是一個宏觀上的調控問題,也是一個微觀調整問題。宏觀調控政策只有融合、落實到微觀層次上,才能收到應有的效果,也就是說只有建立在微觀層次自主調整基礎上的宏觀層次的調控才有可能實現預期效果。同時如何在融人國際市場中做好國內資源配置,站在全球范圍來考慮國家資源優化配置,這也是宏觀調控面對的新問題。四是動態性調控。商品從生產到價值最終實現,是商品價值由潛在的價值到實現價值的動態轉化過程。同樣,從社會再生產過程來分析,整個社會經濟也是一個動態的開放性系統,是由若干動態環節組合而成的鏈條。同時,現代經濟又是一個有秩序的動態體系,一旦這個體系中的一個環節出了問題,整個體系都要受影響,因此,現代市場經濟需要的是動態監控。五是宏觀性調控。在社會產品能夠滿足市場需求并出現過剩的時候,生產要素的需求和使用將更加注重資源的配置效率,產品結構調整、資本結構調整、投資成本和風險控制作為供給形成的硬性約束條件已經形成,市場供給主體的微觀行為更加自主化、市場化,也更具有效率性,無需直接的宏觀調控就可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在這樣的情形下,需要實施的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基礎作用的宏觀性調控,宏觀調控的直接對象已不再是微觀主體,而是促進有效率的競爭環境的完善和市場機制的形成,實現市場機制的統一性、穩定性和公平性。
4、宏觀調控理論有發展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實現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與政府的宏觀調控有機結合,是有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從計劃經濟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宏觀調控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這是多年來經濟建設總結的經驗。十六大報告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對宏觀經濟調控理論作了新的闡述。一是對政府職能作了進一步準確界定,提出要完善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這一論述為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指明了方向,也對宏觀調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對宏觀調控
目標作了明確調整,把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作為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三是對宏觀調控的政策工具作了新概述,把國家計劃放在宏觀調控政策中較為重要的位置,同時注重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使用和各政策工具間的相互配合,重點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從而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宏觀調控理論體系。
三、宏觀調控的改革和完善
1、宏觀調控要有利于體制轉型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我國體制轉軌和經濟轉型的大趨勢不會改變,實施宏觀調控必須有利于體制轉型。一是要處理好政策效應與體制效應的關系。在拉動經濟增長,實施反周期對策中,政策作用和體制作用都是不可忽視的。二者比較,政策的效應來得快,但它是外生變量,不能持久;體制的效應來得慢,但它是內生變量,作用持久。在轉型時期,拉動經濟增長的體制因素尚不完全具備,體制作用還會受到很大限制,但我們也不能因此把經濟增長的希望全寄托在財政貨幣政策上而忽視從體制改革和創新中尋找出路。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必須有利于體制轉型,把體制效應擺在首位,不能給體制轉型設置障礙。二是要處理好拉動經濟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關系,積極培育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制度基礎和機制因素,不能以加深潛伏的財政金融危機為代價來保持暫時的經濟增長速度。擴張性財政貨幣政策是一把雙刃劍,實行時必須把握好“度”,在不犧牲財政金融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謀求GDP近期的快速增長。
2、宏觀調控應在法治原則下運行
目前,不少基于宏觀調控而實施的政策措施卻背離了宏觀調控的初衷,變成了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保護主義。之所以發生這種偏差,關鍵問題就在于忽視了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都要遵循法治原則和法律規范要求,調控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從經濟意義上看,宏觀調控意味著政府退出市場競爭,成為真正的市場規則制定者與管理者;從政治學意義上講,宏觀調控意味著政府職能從管理性為主轉換為服務性為主;從法律意義上講,宏觀調控則意味著政府在管理經濟時,不再依賴領導者的臆斷,而是遵循體現公民意愿的法律規則來進行。因此,無論從何種意義上去認識和實行宏觀調控,都脫離不了法治原則和法制建設的要求。我們認為,宏觀調控立法應當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是立法應對宏觀調控的權限范圍作出明確規范;二是宏觀調控主體應當對宏觀調控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三是宏觀調控的實施應當遵循規范程序和公正原則。 3、宏觀調控要把握好目標平衡
成功的宏觀調控既是各種調控手段和方法單獨發揮作用的結果,更是各種手段和方法綜合實施的成就。只有把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藝術性,調控的綜合性、間接性、靈活性和適應性運用得當,才能在經濟增長率、通貨膨脹率、就業率和國際收支四者之間尋求到宏觀調控的最佳平衡點。經濟增長率、通脹率、就業率和國際收支是宏觀經濟最重要的四個變量,彼此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而且往往難以同時達到人們期望的理想狀態,因而被西方經濟學稱之為“神秘的四角”。但這四大目標是在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持宏觀經濟總量平衡的內在要求,也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新階段的發展需要,必須通過實施宏觀調控處理好它們之間的關系,在四者之間建立起一定的平衡。在尋求四大變量的最佳平衡點時,要根據國內外形勢的發展,按照既定的戰略部署,適時靈活地調整調控方式。
4、宏觀調控要加快制度創新
要確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頃利實現,宏觀調控的實施也要與時俱進,進行制度創新,盡快突破行政性資源配置體系。目前,盡管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在宏觀資源配置體系中,傳統的行政性配置資源方式尚未發生根本變革。主要表現在,發展中的最稀缺的資本投入仍然采取行政性配置方式,一些競爭性行業的行政管制依然普遍存在,基礎設施、金融保險等壟斷行業以及土地、資本、人力資源等的市場化明顯偏低,這些都十分不利于宏觀調控的制度創新,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必須要打破傳統的行政性資源配置方式,按市場經濟規律,借鑒國際經驗,實行間接的、價值化的和引導性的調控,突出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調控作用,取消財政資金直接介入競爭性領域的分配渠道,按照“法治、監管、自律、規范”的要求,健全金融監管和運行體系,提高金融防范風險的能力。
宏觀調控的行政手段范文6
【關鍵詞】行政合同;民商合同;經濟行政合同
一、對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實現私權利主體的個體利益,通過民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是市場經濟主體的自發行為。行政合同目的對于行政主體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現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標;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體履行職責,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實現個體利益。行政合同出現是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結果,是從“夜警”國家到行政國家的產物。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征求行政相對人意見體現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務的現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執法行政行為,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補償的不同之處在于與行政相對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不具有單方意志性;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體可以直接實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具有單方意志性。行政合同從內容上分類,主要包括經濟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計劃生育合同、國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將運用行政法和經濟法理論分析經濟行政合同內涵。
二、經濟行政合同的內涵
(一)經濟行政合同產生基礎
經濟行政合同是現代市場經濟產物?,F代市場經濟是以市場調節為基礎、以政府調節為必要條件的市場經濟。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不可能出現經濟行政合同。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市場經濟不是現代市場經濟,只有市場的自發調節,缺少政府的干預和調控。1776年斯密的傳世之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經濟自由理念對各國影響深遠:市場自發調節,政府不干預經濟只充當“守夜人”角色。這種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是主流價值觀,不可動搖。在純粹的計劃經濟條件下,也不可能出現經濟行政合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市場調節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預之手無休止地延伸,無論是微觀經濟領域還是宏觀經濟領域只有指令性計劃和服從,沒有雙方的合意,是純粹的行政管理。19世紀末20世紀初,私有制和自由資本主義引起社會矛盾激化,發達國家走向了壟斷和社會化發展階段。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被政府有限干預的市場經濟取代。政府干預、國家管理等理念占據主流。經濟行政合同只有在現代市場經濟即混合經濟中才可能出現,“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協同并用時才能出現。
(二)經濟行政合同內涵
經濟行政合同屬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不同點,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點同樣適用于經濟行政合同。只是具有“經濟”內容的行政合同。經濟法是政府對經濟參與、干預(規制)和調節之法,既包括政府對宏觀經濟的介入,又包括政府對微觀經濟的介入。在微觀經濟領域,對應的是經濟法中的市場規制法。通過市場規制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規范企業行為,控制市場結構和狀態,創造充分、公平、適度的市場競爭環境和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在這個領域里是純粹的經濟行政管理,運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會控制手段對市場活動主體檢查監督,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不可能出現雙方的合意。所以在市場規制法中不可能出現經濟行政合同。現代市場經濟是政府宏觀調控為必要條件的市場經濟,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政府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轉為間接管理,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平衡經濟總量,優化經濟結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的參與將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揮轉向公開市場操作和間接干預,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化趨勢。宏觀調控法的主要調整方法是引導,即經濟利益誘導和計劃指導。政府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變化經濟參數如稅率、利率等,誘導微觀主體,履行宏觀調控職責,實現宏觀調控目標。這種方法是導向性的,不是強制性的,是以政府意志為主導的,但要求微觀市場主體配合,要求微觀市場主體的同意。經濟行政合同只存在宏觀調控法中。通過以上分析,對經濟行政合同界定如下:政府為了履行宏觀調控職能,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該合同體現了政府意志主導性和宏觀經濟效益性。
三、經濟行政合同的種類
經濟行政合同具體包括哪些,現在還沒有定論,現將比較典型的經濟行政合同加以分析,進一步證明經濟行政合同的內涵。
(一)政府采購合同
依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行為。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機構和供應商。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的或者采購人委托機構與供應商簽訂的就政府采購事項達成的協議。政府采購合同不同于一般買賣合同。采購資金是財政資金,是預算收入,是納稅人的錢,一般買賣合同資金是私部門資金,是買受人支配的資金,政府采購要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政府采購目的一方面是滿足政府需求,另一方面目的是通過政府采購規模和結構調控宏觀經濟。一般買賣合同是實現私人物品所有權的轉移,滿足生產生活需求。政府采購合同不同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從財政學角度考察,政府采購支出屬于購買性支出,要求遵循價值規律和市場規則,要求雙方合意。政府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通過變化政府采購規模和結構調控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實現總供給和總需求在總量和結構上的平衡。宏觀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是通過各級采購部門與一個個供應商的采購行為完成的。各級采購部門與一個個供應商的采購行為似乎是微觀活動,但實質是為了執行宏觀調控政策。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履行調控職能運用的合同,屬于經濟行政合同。
(二)再貼現合同
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通過貼現業務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轉讓,借此獲得中央銀行的資金融通。實質上是中央銀行通過再貼現業務向商業銀行提供資金融通。對中央銀行而言,再貼現是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票據,是一種信用業務;對商業銀行而言,再貼現是出讓貼現票據,解決一時資金短缺困難。整個再貼現過程,實際上就是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之間的票據買賣和資金融通過程。再貼現合同是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就再貼現事項達成的協議,包括再貼現對象、再貼現率、再貼現金額等內容。再貼現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貼現合同。貼現合同的主體是商業銀行和工商企業、自然人,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再貼現合同的主體是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中央銀行是行政機關,和商業銀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貼現合
同目的,對于商業銀行是提供金融服務,實現利潤最大化;對于工商企業,是籌集資金,實際上是民間的資源配置。再貼現合同目的,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是籌集放款資金;對于中央銀行而言,是通過再貼現業務控制貨幣供應量和資金流向,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再貼現合同不是中央銀行的單方意愿,中央銀行是被動的,要有商業銀行的申請才可以,是雙方的合意,不具備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再貼現率是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過再貼現率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利率,實現幣值穩定、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貨幣政策目標實現通過一系列再貼現合同完成,再貼現合同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形式,屬于經濟行政合同。
(三)公開市場業務合同
公開市場業務指中央銀行通過在金融市場買進或者賣出有價證券,借以改變商業銀行準備金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一種措施。中國人民銀行從1998年開始建立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制度,選擇了一批能夠承擔大額債券交易、有效傳導貨幣政策商業銀行作為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債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購交易、現貨交易和發行中央銀行票據。公開市場業務合同是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就在金融市場上公開買進或賣出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券和中央銀行票據達成的協議。公開市場業務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證券買賣合同。公開市場業務合同一方必須是中央銀行,一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行政機關,與相對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般的證券買賣合同是資本市場上普通的投資者和籌資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開市場業務合同目的,對于中央銀行而言,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利率,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對于相對方是實現投資收益或者投機利益;一般的證券買賣合同是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籌資者籌集所需資金。既然是市場業務,就要遵循市場規律,不可能向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意志性。公開市場業務是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過公開市場業務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利率,實現幣值穩定、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貨幣政策目標通過一系列公開市場業務合同實現,公開市場業務合同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形式,屬于經濟行政合同。
【參考文獻】
[1]柯梅森.行政法學[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