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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執法概念范文1
【關鍵詞】執法和解;規范原則;規范程序;執法方式;和解制度
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我國行政法治建設有了長足發展,但由于受官僚體制的積習影響、整體法治水平的制約,行政執法中仍然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人民群眾對此反映更加強烈。這些問題亟待解決,行政執法和解為我們提供了一條問題解決之道。通過加強對執法和解協議的程序、原則規范,構建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平等協商、談判的空間,將使執法和解在行政執法中發揮更加積極的影響力。因此,研究行政執法和解辦法對促進民主法治、和諧社會建設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行政執法和解的概念及作用
1、行政執法和解的概念。和解的本質是爭議當事人通過協商合意的方式自行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行政和解,簡單地說,就是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通過相互讓步達成妥協,以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活動。廣義上的行政和解,包括行政執法和解、行政復議和解、行政訴訟和解以及行政執行和解。狹義的行政和解,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對擬作出的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或者法律關系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者調查所需費用過于巨大,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讓步達成書面協議的活動。行政執法和解不同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的和解,也區別于行政訴訟調解、行政調解和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執法和解具體適用。從國內外實踐來看,執法和解已經應用于稅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環境法和專利法等領域。執法和解以擬作出的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或者法律關系具有不確定性、和解當事人的互相讓步以及應當具備的合法性為適用條件。
3、行政執法和解的作用。執法和解有利于迅速解決行政爭議,增進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理解和信任;執法和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它極大地節約行政主體和相對人的成本,彌補了行政主體在機關領域的專業不足,有效地提高了行政執法效率。執法和解一方面實現了行政相對人的民主參與;另一方面執法和解彰顯了現代法治―民主行政的理念。這就要求行政主體以實現社會公眾福祉為目標,積極探索創新執法方式,維護良好的社會法律秩序,創建和諧友好的行政法治環境。
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執法環境有待改善、執法效率不高、財政制度有缺陷、程序化水平和公開公正性都不高等問題,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有:一是執法方式簡單、粗暴,執法手段機械、單一,由此導致暴力執法、抗法事件時有發生,如城管執法、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等問題。二是過于強調行政主體單方意志性,相對人一方沒有或少有意思表示的自由,公眾參與沒有得到有效保障,利益表達機制缺失。三是行政執法效率有待提高,主要體現認識模糊、主題不明,關系不順、多方干擾,利益驅動、形式主義等特點,時有產生“趨利現象、暗中操作、釣魚執法”等現象,導致執法工作效率不高。主要從以下兩方面問題研究入手。
1、“趨利現象”。各級財政需要支持事業的發展,但是由于財政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本身存在著缺陷,國家撥款不足,地方財政資金緊張,導致很多行政執法部門需要依賴“自收自支”的辦法來維持資金運轉和行政執法活動,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產生了很多消極的影響。多年來,由于利益驅動會使行政執法部門濫用執法經費,看重執法福利,產生“趨利現象”,大大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效率,因此,要杜絕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趨利現象”的產生。
2、“暗中操作”。我國的行政執法過程輕程序重實體,注重程序化水平和執法的公開公正性,但這種程序化水平和公開公正性實際上都不高。行政執法應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但因為缺少一個系統具體規范的程序,導致行政執法沒有貫徹落實公開、公正的原則,使得有些行政執法部門“釣魚執法、暗中操作”,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以罰代管、為收罰款而處罰的現象仍普遍存在,這種隨意性削弱了公眾參與的民主性,嚴重阻礙行政執法效率的提高。行政執法要強化公共管理,增強管理的有效性。但行政執法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負面作用,如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強制拆遷違規房屋等構成一定的威脅。
三、行政執法和解辦法的對策和建議
要想解決上述行政執法程過中存在的問題,必須深入研究行政執法和解的辦法。和解辦法可以從規范程序、規范原則、執法方式、和解制度、提升素養五個方面闡述。
(一)規范程序
1、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各級政府及各行政部門要完整地、全面地把握行政執法的內涵。切實解決兩個誤區,一是“執法等于處罰”的觀點;二是“執法與優化經濟環境相互對立”的觀點。只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不擾民,才能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法制環境。
2、要加強宣傳優化環境。優化執法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界相互理解、共同配合、一起努力。各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大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力度,使行政管理部門自覺知法、守法、護法,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務,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循法。
3、推進法治建設進程。依法行政促進執法的效率,執法部門行使權利提高決策能力,給公眾樹立一個負責任的良好形象。注重民主、參與兩大原則,充分發揮公民的“主人翁”意識。這就要求在執法和解中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充分重視,遵守程序,讓行政相對人合理表達自己的意愿,并且使和解的結果合理、公平。
4、提高行政執法效率。行政執法效率的提高有肋于減少執法過程中的阻力和成本,同時節約了資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執行部門首先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目標,然后再制定一些切實可行的方案,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5、力戒形式落實制度。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以行政執法責任制為龍頭的各項行政執法制度,突出抓好各種制度的建設。同時,各執法部門要特別注意堅持從實際出發,力戒形式主義,使各項制度落到實處,發揮實效。
(二)規范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則,它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我國人們的法律觀念比較淡薄,行政違法的事件時有發生,行政法治的完善尚需努力,因此,堅持深化合法性原則既必要又迫切,更有利于規范行政權的行使。
2、自愿原則。它是行政執法和解制度的首要原則,是衡量執法和解合法的標尺。通過和解解決糾紛,雙方必須在自愿的基礎上相互讓步、協商,從而解決糾紛問題。如果缺乏自愿,則正當性就將受到質疑,那么和解就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尋求司法救濟。
3、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讓行政執法的過程獲得法律的授權和保護。在法律的規定下,行政執法部門必須要遵循法律,行政執法才能有序進行。在行政執法程過中出現違法現象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
4、比例原則。這個原則是公權力使用的指導原則,是為調和公益與私益,達到實質正義的一種理性思考的法則。比例原則要求行政部門應當適應它的執法目標,合理掌握行政執法的力度。行政部門還應當按照一定的程序不斷進行實踐探索,找出合理可行的執法方式。這一原則能夠減少濫用權力的行為,減少相關人員的損失,甚至避免不必要的沖突。
5、參與原則。參與原則要求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保障機關的參與權,如行政執法的依據和內容。同時也要求執法人員履行相應義務,如表明自己的身份。加強與相關人員的交流,可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
6、公開原則。行政執法部門應提高對公眾的透明度,讓公眾的知情權得到保障。公開原則可以制約行政執法,產生監督的作用,推進執法部門的廉政建設,樹立執法部門的形象,提高工作效率。
(三)執法方式
執法方式至關重要,執法方式的選擇取舍直接關系著執法目的的實現,直接影響著執法效果的好壞。執法方式不是簡單的手段問題,而是執法者執法理念的反映。執法方式還是衡量執法者執法水平的重要尺度,是一個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法律素質的綜合表現。
1、行政執法是協調參與者關系的活動。執法方式的變革其實就是執法過程中協調參與者之間的關系,如執法者與公眾的關系。這種變革保障了人權,推進了我國民主化進程。
2、行政執法方式從封閉式走向公開式。執法的依據、過程、結論要公開,執法方式漸漸走向開放,會建立一個有助于改善執法者與公眾的關系、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的平臺。
3、行政執法方式從個人意識走向互動交流。執法者應聽取公眾的意見,不能只考慮自身的利益,只從執法的角度出發,還應注重民主。只有感受公眾的力量,加強與公眾的溝通交流并形成良好的互動,才能解決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4、和解作為有效解決爭議的行政活動方式?,F代行政法從傳統的命令行政轉向契約行政,由恪守形式轉而追求實質法治,行政主體越來越關注相對人的參與和意見表達,力求通過溝通協商有效地解決行政爭議。
執法方式的創新:一是建立一個良好的親民平臺,促使執法者服務于公眾;二是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促進合理行政;三是推行“互動式執法”新模式,提高執法透明度;四是積極推廣“說理式執法”,推動人性化執法。在實踐中進步,這樣行政執法水平才能更加規范、高效。隨著國家法制化進程的推進,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行政執法的地位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國家要建立一個完善的行政執法制度,運用執法和解來解決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
(四)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主體對擬作出的行政決定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系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者由于調查所需費用過于巨大,為達成行政目的,而與行政相對人相互讓步并達成書面協議的活動。和解制度具有現代協商民主的理念,強調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平衡、公益與私益的平衡。執法和解制度在立法上沒有規定,但在實踐中人們都在應用,由于立法上的缺位,使得執法和解在實踐中運用比較混亂,阻礙和解制度作用的積極發揮。
“一切有權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行政執法和解的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護公民權利,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鑒于此,我們就要加強行政執法和解的監督,防止偏離其產生的目的和目標。一方面要防止行政機關“和稀泥”、高權行政,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防止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和解侵害和第三人和公共利益。因此,要加大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公眾參與監督的力度,使行政執法和解在陽光下操作。
(五)提升素養
1、緊扣主題突出重點。行政執法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要求執法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知識素養,并具備其它有關專業方面的知識,以及較高的政治素質。因此,建設執法隊伍時需要突出重點:一要認真學習和熟練掌握法律法規;二要把行政執法工作重點轉變到加強經濟監管和提供服務上來;三要轉變工作職能、方式和作風;四要貫徹權力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的原則。
2、強化培訓提升素養。要強化培訓,提高執政水平,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執法人員提高業務素養和處理復雜案件的能力,改進工作作風,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
近幾年來,有關“釣魚執法”事件報道層出不窮,“釣魚執法”呈愈演愈烈之勢。行政執法者在執法中,有法不依、不遵循正當程序,嚴重違反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違反行政法治原則,不但突破了人們的道德底線,更為法治國家所不容。我國依法治國,行政執法不僅需要實質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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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執法概念范文2
【關鍵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法;實體法
2014年7月3日,鄭州市紫荊山地鐵口,11個宣傳架把一馬路攤兒圍了起來。各種"甄體"、"淘寶體"等輪番上陣,一直藏起來的馬路攤主終于現身,收攤兒。這是鄭州市城管執法局在進行"圍觀執法"。上述事件其他的城市里面也有出現,比如"美女執法"、"城管瞪眼執法"等等,城管執法仿佛進入了一個"執法怪圈"。本文從城管執法的概念和特點分析入手,著重分析目前鄭州市城管執法遭遇的困境,并試圖探討解決困境的出路。
一、城管執法概述
"城管"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簡稱,是中國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簡稱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執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各城市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其特點表現在:第一,主動性。城管執法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活動,它必須依職權積極自覺地采取行動,主動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行政執法。第二,范圍的特殊性。經常是城市各部門將管不好、不好管的、面對弱勢群體的讓城管來管,比如市容環境衛生、違章建筑(有執照的歸規劃部門)等等。第三,強制性。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義務時,就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目的,當然,行政執法的強制性要由法律來明確加以規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依法進行強制。
二、鄭州市城管執法遭遇的困境
(一)立法有待完善
由于沒有一部直接針對城管執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僅根據《行政法》、《行政處罰法》、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文件的相關規定執法,顯然不能有效解決城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許多權利相對集中于城管執法人員手里,解決了以往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及執法空當的情況,但這就使得城管擁有廣泛、自由的裁量權。城管任意執法、胡亂執法的事情就時有發生。
(二)執法程序問題
任何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都會構成矛盾,但當這一個矛盾涉及到生存,就會變得格外尖銳起來。目前鄭州市正在加速經濟發展,市容環境整治、違法建筑的拆除管理、流動攤販的占道經營等等情況,都需要城管來介入。這些被管理的對象,不少正是孤寡殘疾、下崗職工、外來務工等人群,維系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此使二者關系異常敏感。面對這些被管理對象,執法車輛開著宣傳車沒日沒夜的宣傳,執法人員起早貪黑的堵截,而結果是人員一走,小商販立馬現行。為此,有的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性大、隨機性也較為突出,這種關系的處理一直都很棘手。
(三)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鄭州市從事一線工作的城管人員大多沒有較高的學歷,文化素質偏低,法律意識淡薄,執法觀念不強,也沒有專門接受過崗位培訓,因此在執法過程中比較機械、死板,不會靈活處理問題,只能處理一些簡單的事情,一旦問題比較復雜,難以解決,他們就無從下手。為了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于是他們會出現亂執法,與群眾之間的矛盾就由此產生。暴力執法畢竟是少數執法人員的作為,然而正是這小部分人員損壞了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人們抵觸城管人員執法,不理解執法,其實如果沒有城管執法隊伍,我們生活的城市環境是很難維護整潔和平靜的。
三、鄭州市城管執法困境的出路探析
(一)從立法層面上和執法層面上完善制度建設
國家應制定一部針對城管執法的專門法律,確立執法規范,規定城管執法的范圍、種類、限度及執法的程序,讓城管在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有律可循,改變以往的以權代法、以人代法的情況,同時也減少以往執法的盲目性。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鄭州市城管執法局應該按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處罰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行政處罰錯案追究制度等,并用有關監督力量保障各項制度的規范化運行。
(二)完善隊伍建設
鄭州市城管執法隊伍要嚴格控制協管人員的人數,提高進入城管隊伍的門坎,實施評議考核制度,定期進行考察,對不合格、不稱職人員予以處分、開除,以此強化隊伍質量,提高執法效率;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增強他們的法律涵養,讓其做到知法守法;認真加強隊伍的自身建設,使隊伍形成分工合理、科學、高效的運行機制,以創新的執法理念、以友善的執法方式為切入點,推動隊伍作風轉變,進一步提高執法服務水平,樹立城管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加強隊伍管理,定期進行訓練,樹立隊伍"能吃苦、能戰斗、能忍耐、能奉獻"的精神,把他們培養成為一支紀律作風嚴謹、嚴格文明執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隊伍。
(三)提高人民對執法工作的法律認識
鄭州市執法部門應加大城市管理宣傳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利用網絡、報刊等平臺,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報道城管執法中的好人好事,使城管執法的依據、原因及好處深入人心、家喻戶曉,讓人們充分認識和理解城管執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消除"法不責眾"的觀念,真正認識、支持、參與城管的執法工作,做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讓城管的工作得到百姓和大眾的支持,這樣城管執法人員工作就會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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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執法概念范文3
【關鍵詞】柔性執法;理念;效能;措施
行政執法旨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執法手段簡單、生硬與行政目的的不統一,導致“野蠻執法”、“暴力抗法”事件不斷發生。同時,中國社會正處于快速轉型期,群眾利益訴求渠道不暢通,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時稍有不慎,就可能激發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矛盾,進而引發。煙草行業由于其產品和體制的特殊性,在專賣行政執法中往往成為社會極為關注的焦點。因此,積極探索柔性執法方式能夠減少執法沖突,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增強執法效能、展示執法形象、增強社會認同,實現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柔性執法的提出
《說文解字》注:“凡木曲者可直,直者可曲,曰柔?!?柔,木曲直也。柔性執法中的“柔”主要取現代漢語字典中的柔和之意。在行政管理的傳統理論中,強制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要求相對人必須服務。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發展和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一味的強制不僅不能達成管理的效果,反而會激發矛盾,降低行政管理功效。柔性執法學理概念的提出,正是基于人們在對過去及現行行政執法實踐模式的基礎上,對行政執法模式的探索和創新。
2010年上海市在全國省級政府中率先出臺著力推行“柔性執法”的規范性文件,這是推行“柔性執法”的有益嘗試,對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提高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起著巨大的積極作用。
大力推行煙草專賣柔性執法建設,是煙草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促進政風行風建設的有效手段,是專賣管理轉變方式的積極探索,符合“兩個至上”要求,有利于鞏固煙草專賣專營制度。推行柔性執法,也符合社會輿情氛圍,有利于營造和諧的社會執法環境。同時推行柔性執法,能夠減少和避免違法行為的反復發生,有利于緩解專賣執法人員壓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成效。
二、柔性執法的理念
(一)以人為本理念。執法的目的在于維護法律的秩序,但嚴格執法不意味著只有冷漠才能實現法律所設定的目標。法治社會需要人性化的執法方式,而生硬的法律條文背后更多的應突顯出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在強調法律的剛性和威懾力的同時,也應體現出法律本身應有的人文關懷。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作者,是推動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力量。柔性執法必須堅持以人為本這一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則,行政執法不能只照搬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片面強調“依法行政”和法律上賦予的職能,而要以人為中心,理解人、關心人、尊重人。
(二)為民服務理念。為民服務理念要求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是為民服務的公仆,是與相對人平等溝通、相互尊重并為之提供優質服務的“服務者”。要懷有濃厚的群眾情感,擺正同人民群眾的位置,從群眾的利益出發作決策。執法機關不僅執法,更多的應為相對人提供服務,幫助群眾排憂解難,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以寬松的環境、周到的服務為他們解決困難,讓消費者放心。
(三)平等理念?,F代社會,平等是一個重要的價值,是現代制度本身應遵循的原則。執法者與相對人之間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負有服從管理的義務,但同時也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特別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執法者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更多的是一種平等協商、相互尊重的關系,沒有誰高誰低的問題。因此在行政執法中,要對相對人人格以平等尊重,要改變語言上生硬的命令性言辭,代之以提示、告誡等文明的語言。
(四)和諧理念。和諧理念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價值,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人文精髓和核心。和諧作為一種基本價值觀,體現人與人、人與自然的關系。執法者與相對人之間融洽、共贏的關系,目的要促進和諧,而不是持敵視態度視執法對象為敵人,執法機關應樹立和諧執法理念,用和諧的方式處理利益關系和各種矛盾,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三、推行煙草專賣柔性執法的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在行政執法中以人為本,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堅持“文明在先、執法在后”。一是稽查隊員執法時著裝整齊,檢查時先出示相關檢查證和執法證,注意禮貌用語,讓文明、儒雅、規范的煙草執法形象深入人心;二是規范執法程序,嚴格按照案件處理程序進行操作,堅決杜絕簡單粗暴、野蠻執法現象,堅持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無誤、程序合法有效,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公平、公開、公正,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
(二)實行行政指導、慎用行政處罰。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和“教育在先、懲罰在后”的原則,運用勸告、說服、建議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相對人遵守或服從法律,以實現煙草專賣管理的良好秩序。利用“3.13”、“5.15”等法制宣傳日,大力宣傳煙草專賣法律法規,提高相對人知法、懂法、守法意識。完善幫扶機制,加大對困難零售戶的幫扶力度,指導他們規范經營,提高經營效益。實行工作前移,在實際執法活動中,加大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并制止、糾正違法行為,力求將違法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切實落實執法為民、為民著想、為民辦實事的方針,樹立良好的煙草形象。
(三)剛性管理、柔性執法。專賣執法人員要將教育說理與行政處罰結合起來,始終保持親和力,將管理變為服務,從對抗走向對話,營造和諧的執法環境。柔性執法與嚴格執法不是矛盾和割離的,而是相輔相成的關系,不能顧此失彼,更不能把兩者對立起來。做好柔性執法,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守法戶、一般戶情節輕微的個別違規行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并以教育為主,明之以法、曉之以理,重在教育、疏導和轉化。二是貫徹落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和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對符合從輕、減輕情節的案件要進行從輕、減輕處罰。三是注重工作細節,零售戶的文化素質有高有低,他們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存在很多盲區,因此專賣人員有責任對他們進行宣傳、教育,而不能簡單粗暴地一罰了之,充分運用APCD市場監管模式,實行分類管理,依法管人、以誠感人、以理服人,達到法與情、法與理的最佳結合。四是倡導“尊老扶弱”的執法理念,要求專賣執法人員在面對執法對象是老弱病殘等社會弱勢群體的時候,要學會耐心傾聽,并盡最大努力對他們所面臨的困難予以幫助,讓親民煙草的執法形象深入人心。五是對銷售假冒偽劣卷煙、走私卷煙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名煙名酒店、娛樂服務場所等重點監管對象違法行為,以及屢教屢犯的零售戶,必須嚴厲打擊和查處,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確保轄區市場規范有序。
四、推行柔性執法的保障措施
(一)提升執法素質。要將柔性執法理念落到實處,真正做到執法為民,必須不斷提高專賣人員的自身素質。要把對專賣人員的法律教育作為一個重要環節來抓。將專賣人員的素質教育納入年度教育培訓計劃,并采取集中培訓、技能比武等多種形式,組織專賣人員深入學習柔性執法精神實質和有關法律、法規,使專賣人員真正轉變執法理念,在執法過程中切實做到理性、文明、規范。
(二)完善監管機制。強化監管意識和監管力度,對“違法執法”要嚴厲懲罰。在監督上,堅持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建立監督的長效管理機制和運作機制。在外部監督上,實行陽光操作,將煙草專賣法規、執法制度和辦案程序向群眾公布,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設立公眾舉報電話,并將公眾舉報落到實處,做到有報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復。在內部監管上,落實執法責任制和不定期明察、暗訪等方式來規范執法。對野蠻執法等損害行業形象的違法執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三)加大宣傳力度。專賣執法工作不可避免地觸及違法相對人的自身利益,容易引發和相對人之間的矛盾。為了有效地化解矛盾,順利開展執法工作,在嚴格依法辦事的同時,加大對重點監管零售戶和有違法記錄人員的法律宣傳,大力宣傳煙草專賣法規、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通過宣傳,提高相對人的守法意識,從而提供良好的專賣執法環境。
開展“柔性執法”,能夠在廣大零售戶、消費者心目中樹立起具有親和力和感召力的嶄新煙草形象,能夠有效降低執法對象的抵觸情緒,實現良好的專賣執法效果,提升煙草專賣執法的社會公信力,走上提高煙草專賣執法水平的科學發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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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執法概念范文4
二、對城市管理中依法行政的建議
1、要進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各方面宏觀條件。城市管理是一門新興的學科,其基本概念和理論體系的建立仍處于剛剛起步階段,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律規范、執法規范、行政強制規范、執行規范等有待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市民中只知道偷、搶等是違法犯罪行為,對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甚至產生認識的錯誤和偏差。政府各級機關和部門以及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是廣播電視新聞媒體要積極給予配合和支持,讓老百姓產生對亂設攤、亂張貼等行為是違法行為的基本概念深入人心,從而更好地遵守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同時要借鑒那些大城市甚至是國外一些比較成熟的城市管理工作先進經驗。
2、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為城市管理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城管執法要適應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切實使用和發揮好各項監督和執法職能,從外部環境努力為城市管理工作創建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普法力度和道德文明建設,從社會部門抓起,使行政執法有一個良好的社會基礎。同時城管部門重點做好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及社會居民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培訓,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宣傳等媒體,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地形成宣傳聲勢。讓更多的單位和居民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從而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大局面。
3、審批部門與管理部門要互相聯系緊密配合。隨著處罰與審批相分離后,一些涉及到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的審批單位在同意申請人的申請頒發許可證之前,有必要先經城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才能進行許可。例如一些不符合取得許可證條件的,如果單單從審批的角度,有些審批部門單單從本部門的工作量和經濟實惠考慮,往往忽視有些審批許可后,會帶來種種的管理上的問題,增加政府的城市管理難度和成本,因此審批部門應加強與管理部門的聯系;同時,地方法院也要支持城管部門的執法工作,樹立城管部門的執法威性,每年對城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子,給予定額支持執行。
4、要靈活運動現有的法律法規為城市管理工作服務。由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滯后,為了切實加大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力度,對當事人起到教育的作用,我們可以從法律的多種的角度對一些給城市管理帶來難度,屢禁不止的違法行為,可以從套用其他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從重處罰。例如:城市“牛皮癬”的制造者,為了攬絡辦假證的生意,到處亂涂亂寫,為了從源頭上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對這些辦假證人員,把他們的造假的“窩”端掉,對制造假證者以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違法事實,進行刑事審判,從而從根本上解決城市牛皮癬的產生。
環境行政執法概念范文5
【關鍵詞】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以人為本;和諧執法;新模式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問題進一步突顯,它同其它執法部門相比,成為人們反映意見最多的一個部門。近年來,各地都積極開展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改革試點工作,力求為加強城市管理探索出一條新的道路。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又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即我們平常所說的城管執法。
城市管理是一個內涵非常復雜的概念。它涉及城市規劃、市政市容、綠化環保、工商管理、食品衛生等諸多方面。而有一個管理內容,就會有一支執法隊伍。為解決城市管理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執法擾民的現象,一些地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動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的決定》,開始進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改革,成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但也有一些地方依舊沿襲了以往的管理體制,由城市監察部門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與處罰,如我市就是由包頭市城監支隊受包頭建委的委托行使處罰權。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與傳統的行業主管部門執法相比有明顯的進步。一是執法體制由多頭多層執法向綜合統一執法轉變;二是執法力量得到集中,執法力度加大,執法效率有了提高;三是執法隊伍向專業化轉變,素質提高,執法形象得到了改善。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制約著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
(一)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設相對落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法制化是城市管理現代化的首要前提。近年來,隨著對城市管理工作的日趨重視,國家和各地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可以說初步形成了一定的體系。但是相對于其它執法部門來說,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設明顯落后。至今國家沒有一部關于城市管理方面的專門法律,僅有的一部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還是國務院1992年制定和實施的,各地雖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規,但大都比較簡單,僅僅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城市發展日新月異,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卻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必然會影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
缺乏全國性的統一立法,使得各地在綜合執法中沒有明確的標準,往往各自為政。如關于綜合執法范圍的問題,目前僅能依據國務院文件精神,歸納為八個方面:1、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2、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執法職能;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4、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5、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7、公安、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8、城市其它方面的行政執法職能。依據這些規定,除少數地方作了少于七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外,大部分地方都作了擴張性規定。
又如,綜合執法部門同其它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的劃分上也缺乏一個明確的法律界定。
沒有統一的立法,使得執法部門在執法工作中常常無所適從,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影響了行政執法的嚴肅性。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的體制不明,關系不順。
目前我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正處于試點階段,新舊
體制并存,即使在實行了綜合執法的城市中也存在著體制混亂的問題。如杭州、濟南等城市,專門成立獨立的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而不行使行政管理權、行政審批權等;又如廣州、深圳等城市,將兩個機構合為一體,既行使行政管理權又行使行政處罰權;再如山東壽光,把行政執法局作為建設局的一個二級單位;佳木斯市,在建設系統內部成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執法機構,沒有跨行業行使處罰的權利。
體制不明,關系不順,使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缺乏明確統一的業務主管上級,各地無法開展正常的業務交流,使綜合執法水平得不到迅速提高。
(三)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執行難,有時還會出現暴力抗法現象。
在綜合執法中面對的多是一些社會底層的各類弱勢群體,文明素質相對低下
,不能主動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更不愿自覺履行處罰決定。再加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經驗不足,宣傳不到位,而現行法律又沒有賦予綜合執法機關必要的強制手段和措施,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多不便。面對執法中的這些困難,有的執法機關不能很好地研究解決,而是搞“”,野蠻執法,激化了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損害了執法隊伍的形象,執法效果也不明顯。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如何做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使其能夠真正服務于城市,服務于人民,本文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強立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體系。
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的性質、地位、職責,明確其主體資格,規范其法律責任。清理、修訂現行的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消除和減少法律沖突和矛盾,加強立法解釋工作,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要界定綜合執法機構與其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劃分,從根本上理清關系,合理界定綜合執法的范圍。其次嚴格規范執法人員的處罰程序,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F有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內容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尤其是關于處罰程序方面的內容更是少之又少。如我市城管執法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包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關于處罰程序的內容僅有第十條以禁止的方式加以規定。缺乏處罰程序的規定,不利于約束執法人員的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理順體制,加強交流,提高執法水平。
城市管理領域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從1997年開始至今已有十多年了。然而由于沒有明確的立法和行業主管部門,各個城市各行其是,有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單位歸城市建設委員會管理,有的則單獨設立,在名稱上也不統一,有的叫行政執法局,有的叫綜合管理局。
面對當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混亂的問題,理論界的專家學者們提出了三種構想:一是國務院成立新的直屬機構—國務院城市管理總局,專門負責全國各城市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管理體制。二是國務院在建設部內增設城市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建設部城市管理總局同地方各級城市管理局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關系仍然是垂直領導、分級管理。三是國務院在公安部內增設城市管理警察總局,將全國各城市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并入公安局成為城管警察隊伍專門行使城市管理警察職能。
不論選擇怎樣的體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都必須走規范化、專業化的道路,通過規范化、專業化建設,可確保全國法制的統一,促進各地業務交流,提高執法水平,樹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良好形象。
(三)加強宣傳,以人為本,和諧執法。
1、拓寬思路,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和廣大市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但卻沒有得到人民群眾的普遍理解。對于綜合執法中出現的一些矛盾和糾紛,民眾往往站在違法者一邊圍觀起哄,甚至引發暴力抗法事件。這都說明綜合執法的宣傳工作開展得很不夠。為此,執法部門應拓寬思路,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如利用電視、電臺、報紙等媒體開設專題、專欄節目,通過解答問題、剖析案例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充分利用社區和單位的宣傳欄,讓法律、法規進社區,到居民。一方面逐步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質,營造人人遵紀守法,維護城市形象的良好氛圍,另一方面讓廣大市民了解城市管理,進而支持城市管理,為綜合執法奠定堅實的輿論基礎和群眾基礎。
2、提高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素質。
執法隊伍素質的高低決定了執法水平和執法藝術。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綜合執法隊伍是和諧執法的基礎。由于各種原因,目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自身素質和其它執法部門的人員相比,普遍較低。而現代化的城市管理需要有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因此必須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首先要嚴把入口關,新進的執法人員除具備一些基本條件外,所學專業應為法律專業,以逐步提高隊伍的專業水平。其次對現有的執法人員來說應進一步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強化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觀念;加強法律業務培訓,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強化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嚴格要求,嚴明紀律,堅決糾正綜合執法中的各種不正之風,努力建立起一支業務精良、廉潔高效、公正無私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
3、轉變觀念,樹立起以和諧為特征的執法新理念。
構建和諧社會,是歷史的必然、人民的期望,也是黨和政府執政理念的重大發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是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職能部門,它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因此,必須把執法工作同科學發展觀、同構建和諧社會聯系起來,樹立起以和諧為特征的新的執法理念。
以和諧為特征的執法新理念主要三個特點:一是以和諧為目的,強調通過執法建立起和諧的社會經濟關系。二是執法的重點在教育幫助整改規范上,處罰不是目的,而是要通過處罰增強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的意識。三是在工作方式上強調執法的整體協調性,包括執法與監管、執法與服務,與行政相對人建立起和諧的工作關系??傊?,以和諧為特征的執法新理念,就是要以人為本,強調行政執法與行政相對 人之間的和諧關系,變逆向工作為順向工作。
4、以人為本,和諧執法。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現化法治社會對每一個行政機關的最基本的要求。對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來說,就是要在做出每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時都必須有足夠的事實依據、都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都必須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正確行使權力、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文明執法。依法行政是基礎,是一條根本性原則,文明執法是目標,是一種更高的境界。在嚴格執法的基礎上,執法人員要注意自己的道德修養、言行舉止,做到文明有禮,和藹待人,使行政相對人易于接受,有利于達到更佳的執法效果。
換位思考。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對流動攤販的治理是一個難點,這種現象在全國各個城市都普遍存在。流動攤販的長期存在是一種由歷史發展決定的具有一定時代特征的客觀現象。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等原因導致勞動力大量剩余,而社會又無法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于是一部分人不得不靠擺小攤謀生,這是我國社會經濟還不夠發達,部分人民生活水平相對低下的集中體
環境行政執法概念范文6
關鍵詞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現狀;問題;對策;湖南臨武
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賦予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重要社會管理職責。防雷減災工作是涉及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是對“資源氣象、公共氣象、安全氣象”理念的實踐,也是踐行“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思想的具體體現。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頒布以及配套的管理辦法的陸續施行,氣象部門依法參與社會管理的職能在逐年加強,特別是2004年由國發412號令《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氣象主管機構在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中的管理主體地位。2005年施行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使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步入規范化、法治化軌道。
1臨武縣氣象行政執法的現狀
臨武縣的氣象行政執法工作開始于2000年,但在1999年以前,一直是從事科技服務的人員去執法。只有出現違法案例了才去執法,且執法人員無執法經驗、與人的交際能力差,往往使一些案件不了了之,沒有真正樹起部門的執法威嚴。自2000年《氣象法》頒布實施到現在各種氣象法規的健全,氣象部門也從單純的內部業務工作逐步過渡到面向社會,法律、法規也賦予了氣象部門越來越多的社會管理職能[1-2]。臨武縣局為促使這些工作的落實,依據本部門的法律、法規敦促政府多次下發了相關的文件,在執法中臨武縣氣象局進行了大膽的嘗試,以“用人執法、以法養人”的思路,成立了專門的執法隊伍,在臨武縣氣象局現有執法資格人員的帶領下,通過崗前的專業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負責全縣的執法工作。通過幾年的工作,執法工作初見成效,逐漸在社會上樹起了本部門的形象。
2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思想包袱重,執法不大膽
由于氣象部門原來業務單一,社會接觸面比較狹窄,氣象人員對執法工作比較陌生,感覺到氣象法比較弱小,所以執起法來挺不起腰板,不敢大膽執法。
2.2不嚴格程序,不注意細節
有些執法人員對執法程序不十分熟悉,不注意細節,特別在執法文書的制作上,使用法律語言不準確,容易產生歧義,在以后的聽證或復議中造成被動。
2.3執法與科技服務創收結合緊密
縣局執法的最初目的就是為了搞好創收,但法律是把雙刃劍,既能管理別人又會約束自己。因此,要端正態度,正確使用法律武器,不要形成利益先導的概念,不要與科技服務創收緊密結合,以利于今后氣象執法工作開展以及科技服務的可持續發展。
3對策
加強氣象行業服務能力,創造良好經濟發展環境,只有正確把握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以嚴格保證文明,以文明促進嚴格,在嚴格執法中體現以人為本,文明服務,以執法所實現的社會效果來檢驗氣象執法工作,真正達到為社會管理服務的目的。
3.1嚴格執法
氣象局是政府的執法部門,只有嚴格執法、秉公辦事,努力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才能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才能更好地為防災減災工作服務。執法與服務并不沖突,也不矛盾,關鍵在于如何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
3.2以服務為先,以執法為后
在實際工作中,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是相互統一的。執法者要對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有深刻的理解和充分的認識。在實施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做到原則要“硬”,態度要“軟”,執行政策法規要嚴格,工作的方式方法要靈活,要通過有效的宣傳工作,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管理對象能自覺自愿地履行政策法規賦予的義務,營造執法與優質服務的有機統一[3-4]。
3.3大力宣傳氣象法律法規,增強全社會的氣象法制意識
總結幾年來的氣象執法工作發現,在氣象違法違規案件中,固然有知法犯法、為謀取私利而不顧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以身試法者;但同時也有很大一部分違法屬于不十分了解氣象法律法規者。由此可知,氣象執法是以大力宣傳氣象法律法規,增強全社會的氣象法制意識為基礎,以經濟發展、防災減災工作服務為目的。因此,氣象執法與經濟發展是相輔相成的,氣象行政執法和服務是一致的,二者是有機統一體。
4參考文獻
[1] 左連璧.中國依法行政年鑒[M].北京:軍事誼文出版社,2007:709.
[2] 劉金華,柳俊高,董迎璽.氣象依法行政簡明讀本[M].[出版社不祥]2008: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