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行為處罰時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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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違法行為處罰時效

行政違法行為處罰時效范文1

    袁某、易某于2002年5月間從他人手中調進288.5市斤稻種進行代銷,同月被某鎮政府以無證違法經營稻種為由處以7913.1元的罰款(罰款收據于2003年元月才開出),所銷稻種予以收回,袁某、易某不服某鎮政府的行政處罰,于2004年6月向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判決,以某鎮政府不具備農業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為由,撤銷了某鎮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2004年8月,某區農業局對袁某、易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袁某、易某不服某區農業局的行政處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對區農業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已過兩年的追訴時效問題產生了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區農業局的行政處罰已超過兩年的追訴時效。理由如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本案中袁某、易某無合法手續經營稻種的違法行為發生于2002年5月,并于同月被鎮政府及時處理,其違法行為未處于繼續狀態,其追訴時效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即從2002年5月起至2004年5月止)。區農業局于2004年8月才作出行政處罰已超過兩年的追訴時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區農業局的行政處罰未超過兩年的追訴時效。理由如下: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的是,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 罰。綜合本案的情況來看,袁某、易某無證經營稻種的違法行為,并不屬于“未被發現”的情形,該違法行為已被鎮政府發現并作出行政處罰。由于鎮政府不具備農業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故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法院予以撤銷。在此情況下,區農業局作為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針對袁某、易某的違法行為有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梢?,本案對袁某、易某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一直處于處理過程中,并不是行政機關“未發現”其違法行為而不作出處理。所以,本案區農業局的行政處罰并未超過兩年的追訴時效。

    [評析]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本案區農業局還能不能對袁某、易某在2002年5月間無證經營稻種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是本案需要探討的關鍵問題。

行政違法行為處罰時效范文2

第一條?。⒎康模?nbsp;為規范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谭ㄖ黧w)國家版權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權行政執法權的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ㄟ`法行為)本辦法所稱的違法行為是指: 

(一)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予行政處罰的著作權違法行為。 

第四條?。ㄌ幜P種類) 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給予下列種類的行政處罰: 

(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沒收侵權復制品; 

(四)罰款; 

(五)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 管轄和適用 

第五條?。ǖ赜蚬茌牐┍巨k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墑e管轄)國家版權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以及認為應當由其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轄區發生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ü茌牋幾h和指定管轄) 兩個以上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均有管轄權時,由先立案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該違法行為。 

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或者管轄不明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其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轄。 

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八條?。ㄒ扑停?nbsp;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查處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由該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r效)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時效為兩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侵權復制品仍在發行的,視為違法行為仍在繼續。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處 罰 程 序 

第十條?。ㄒ话愠绦颍?nbsp;除行政處罰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外,著作權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條?。福?nbsp;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決定立案查處,或者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決定立案查處,也可以根據被侵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訴或者舉報決定立案查處。 

第十二條 (投訴)投訴人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申請立案查處的,應當提交申請書、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證據。 

申請書應當說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申請查處所根據的主要事實、理由。 

投訴人委托人代為申請的,應當由人出示委托書。 

行政違法行為處罰時效范文3

一、審查原判決確認行政處罰行為的有效性

確認行政處罰行為是否有效,是檢察機關審查審判機關的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首要問題。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有效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行政機關有此種處罰權;二是被處罰者有違法行為,且違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無法定免除處罰情況;三是行政處罰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四是處罰決定適用行政法律、法規正確。檢察機關要判定審判機關確認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有效性是否正確,就必須把握上述四個條件。

(一)審查行政機關是否有處罰權,是否濫用處罰權或超越處罰權。行政機關并不都具有行政處罰權,只有一部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才具有行政處罰權。具體說,工商、稅務、財政、公安、司法、技術監督、交通、審計、畜牧、農業、林業、城建、計生、衛生、國土、環保、檔案、漁政、海關、物價等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無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無效,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濫用處罰權或者超越自身的處罰權,其處罰行為無效。審判機關將上述無效處罰行為確認為有效,或者將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確認為無權者,或者將有效的處罰行為確認為無效,其判決都是錯誤的。

(二)審查被處罰者違法事實是否清楚,有無法定免除處罰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行政處罰,必須具有違反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該行為應當受到處罰,且不具有法定免除處罰條件。法定免除條件有:違法行為超過兩年才被發現的;違法人員不滿14周歲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綜合違法性質、情節、動機、目的、后果,有無法定免除處罰條件等諸因素予以分析,作出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事實的證據不充分,而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行為無效。行政機關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具有法定免除處罰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處罰的,其處罰行為也屬無效。審判機關將上述無效處罰行為確認為有效,其判決是錯誤的。

(三)審查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是否嚴格按法定程序*作。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作。法定程序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三種。

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需要調查取證;二是處罰金額小或處罰的性質較輕;三是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當場填寫、交付處罰決定書;四是必須有法定依據。缺少任何一個條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具有四個特點:一是不能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二是必須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才能確認違法行為、違法事實、違法性質;三是處罰的依據、事實和理由,應當告之受處罰者;四是對受處罰者的陳述、申辯,執法人員不得拒絕。

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不同于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主要區別:一是作出處罰的性質比較嚴重,如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罰款數額大等;二是聽證程序不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而是選擇程序。當事人在受處罰前要求聽證且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必須組織聽證。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適用一般程序。

行政機關在實施處罰時,本應適用一般程序而適用了簡易程序,本應適用聽證程序而適用了一般程序,或沒有按每一法定程序具體*作,剝奪了當事人的有關權利,其處罰行為無效。審判機關將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作的處罰行為確認為無效,或者將上述無效行為確認為有效,其判決是錯誤的。

(四)審查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必須正確適用國家行政法律、法規,不能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也不能適用與此種處罰無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行政處罰行為無效。審判機關將上述無效處罰行為確認為有效,或者將有法定依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有效處罰行為確認為無效,其判決是錯誤的。

二、審查原判決裁定確認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性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和違反國家行政法律、法規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既可以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是行政訴訟中的原告。一般來說,審判機關錯列原告的可能性小,錯列被告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檢察機關應著重審查審判機關判決、裁定確認被告(即行政機關)的合法性。

(一)審查原判決、裁定是否將不是被告的列為被告,將本應是被告的未列為被告。被告錯列,嚴重損害了行政機關和原告的合法權益,其判決、裁定是錯誤的。審判機關錯列被告有幾種情況:一是行政復議機關維持了原作出行政處罰機關的具體行政處罰行為,復議機關不應是被告,原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才是被告。審判機關將復議機關列為被告,原處罰機關未列為被告,或者將兩個機關都列為被告;二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復議機關應是被告,原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不應是被告。審判機關將復議機關未列為被告,原處罰機關列為被告,或者將兩機關都列為被告;三是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行政處罰,該組織不應是被告,委托的行政機關才是被告。審判機關將受委托的組織列為被告,委托的行政機關不列為被告,或者將二者都列為被告。

(二)審查原判決、裁定是否漏列被告。如果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處罰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處罰行為的行政機關都應是被告,即共同被告。審判機關只將其一機關列為被告,而未將其他行政機關列為被告,實際上漏列了被告,損害了行政機關和原告的合法權益,其判決、裁定是錯誤的。

三、審查原判決裁定適用行政法律法規的正確性

行政法律、法規范圍十分廣泛,審判機關審查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否則,導致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檢察機關審查的重點是:

行政違法行為處罰時效范文4

王某于1999年8月30日購買甲市乙村閑置土地141.88平方米后建成房屋,交款人為其子劉某,但實際上由王某占有使用該宗土地上的三間房屋。2002年12月17日,甲市國土資源局依據群眾檢舉材料決定立案查處劉某違法占地的事實。(此前,王某與鄰居張某曾就宅基地使用權產生爭議,對此,2002年10月28日,市國土資源局對王某、劉某與證人雪某作了詢問筆錄。)市國土資源局調取了乙村村民委員會收取臨時用地款2000元,交款人為劉某、交款日期為1999年8月30日的收據,并拍取了涉案土地的現場照片兩張。2002年12月20日,甲市國土資源局以劉某為被處罰人,送達了《土地違法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通知書》,由劉某的母親王某代收。在2003年1月7日舉行的聽證會上,劉某作為其母的委托人出席,并對市國土資源局把其作為違法行為責任人提出異議。后市國土資源局以“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為由,于2004年10月11日,對劉某作出了《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劉某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填墊集體土地,并在此建成三問房屋及附屬建筑物用于經商和居住,非法占地面積141.88平方米,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并依照該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要求劉某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市國土資源局將處罰決定書于2005年4月22日留置送達劉某。劉某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甲市國土資源局的上級丙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2005年9月14日,丙市國土資源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甲市國土資源局處罰決定。該復議決定書于2005年9月20日送達。

2005年10月8日,劉某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原告劉某訴稱,其母王某因生活困難,向乙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該村將閑置的低洼地批準給其建設房屋,原告代王某交納了土地使用費2000元,該村為原告出具了收據。房屋建成后為原告母親王某所有,該事實已經甲市人民法院、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王某與其鄰居張某土地使用權爭議一案)確認。兩份判決書已經在處罰聽證會上作為證據向被告提供。被告將原告作為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罰,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訴請人民法院撤銷被告的處罰決定。

2005年10月19日,被告甲市國土資源局向法院提交了行政答辯狀及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1.處罰告知書、聽證通知書、郵寄送達回執,以證明處罰程序合法;2.2002年10月28日對原告、原告之母王某及證人雪某的詢問筆錄、乙村村民委員會收費票據、違法占地現場照片等,以證明原告違法用地的事實。

被告辯稱,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另外,原告2005年9月20日接到復議決定書,卻于10月8日才,超過了15日內的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

最終,甲市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撤銷甲市國土資源局《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分析

原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原告于2005年9月20日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應當在15日內即10月5日前,而該日正是法定“十一”假期,訴訟時效依法應順延。原告在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即10月8日,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關于被告提供的證據效力問題。首先,被告對證人雪某的詢問筆錄,系被告在王某違法用地案件立案之前,處理王某與張某土地使用權爭議時所作調查材料,并非查處王某土地違法案件時的調查材料。其次,根據法律規定,有權對土地使用權爭議進行處理的行政機關和有權對違法占地行為給予處理、處罰的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的行政主體,即前者應為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后者應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再次,乙村村民委員會的收費票據僅能證明交款人是原告,兩張照片也僅能證明土地、房屋的現狀。因此,被告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原告就是行政違法行為責任人,即適格的被行政處罰主體。故被告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對原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即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合法性,甲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行政違法行為處罰時效范文5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論文。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F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現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5.處罰決定的執行不力?,F存問題是:(1)特定處罰,如警告、責令、吊銷證照執行難缺乏有效措施;(2)有關部門協助義務不明確,協助不力;(3)申請法院執行的決定種類、數量過多,如責令罰、吊銷證照罰、小額罰款等,法院難以執行;(4)個別執法部門力量薄弱,缺乏必要人身物質保障;(5)行政干預執行的情況增多。

對以上執行問題,建議立法采用新的執行方式和體制。如對特定處罰的執行,應確立處罰累進和轉換制以及保全措施;明確各機關協助義務、重新劃分法院與行政機關的執行范圍;小額罰款及責令、吊銷證照罰應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充實個別執法機構;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避免出現靠濫收費、亂罰款執行處罰或其他管理任務的混亂現象。

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行政違法行為處罰時效范文6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執法主體)國家版權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權行政執法權的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違法行為)本辦法所稱的違法行為是指:

(一)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予行政處罰的著作權違法行為。

第四條(處罰種類)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給予下列種類的行政處罰:

(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沒收侵權復制品;

(四)罰款;

(五)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管轄和適用

第五條(地域管轄)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級別管轄)國家版權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以及認為應當由其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轄區發生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管轄爭議和指定管轄)兩個以上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均有管轄權時,由先立案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該違法行為。

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或者管轄不明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其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轄。

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八條(移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查處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由該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時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時效為兩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侵權復制品仍在發行的,視為違法行為仍在繼續。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處罰程序

第十條(一般程序)除行政處罰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外,著作權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條(立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決定立案查處,或者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決定立案查處,也可以根據被侵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訴或者舉報決定立案查處。

第十二條(投訴)投訴人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申請立案查處的,應當提交申請書、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證據。

申請書應當說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申請查處所根據的主要事實、理由。

投訴人委托人代為申請的,應當由人出示委托書。

第十三條(受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所有投訴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條(承辦)立案時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投訴或者舉報材料、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案件的材料、執法人員的檢查報告等有關材料,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立案并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辦案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沒有回避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其回避。辦案人員的回避,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負責人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緊急措施)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正在實施,情況緊急來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二)對侵權復制品和主要用于違法行為的材料、工具、設備等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三)收集、調取其他有關證據。

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和材料報所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辦理立案手續。

第十六條(取證)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并要求法定舉證責任人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舉證。

辦案人員取證時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調取有關證據:

(一)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檔案、賬簿和其他書面材料;

(二)對涉嫌侵權復制品進行抽樣取證;

(三)對涉嫌侵權復制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十七條(出示執法證件)辦案人員在執法中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由國家版權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八條(證據種類)辦案時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檢查、勘驗筆錄。

第十九條(當事人提供證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以及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第二十條(制作清單)辦案人員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對有關物品應當當場制作清單一式二份,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簽名、蓋章后,分別交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所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存。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由現場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注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先行登記保存程序)辦案人員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向當事人交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在證據保存期間不得轉移、損毀有關證據。

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加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登記保存封條,由當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確需移至他處的,可以移至適當的場所保存。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本條規定的手續時,辦案人員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時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先行登記保存后續措施)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交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后七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鑒定的,送交鑒定;

(二)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沒收;

(三)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將案件連同證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予以沒收的,解除登記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關法定措施。

第二十三條(委托調查)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委托其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調查的,須出具委托書。受委托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專業鑒定)對查處案件中的專業性問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或者聘請專業人員進行鑒定。

第二十五條(調查報告)調查終結后,辦案人員應當提交案件調查報告,說明有關行為是否違法,提出處理意見及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附上全部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告知當事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本部門負責人簽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其他權利。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名、蓋章。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由送達人員注明情況,并報告本部門負責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告知當事人。無法找到當事人時,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陳述、申辯期限)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在被告知后七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在此期間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視為放棄權利。

采取直接送達方式告知的,以當事人簽收之日為被告知日期;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告知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被告知日期。

第二十八條(復核)辦案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提交復核報告。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加重處罰。

第二十九條(處理決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案件調查報告及復核報告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確屬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時間長短、侵權范圍大小及損害后果等情節,予以行政處罰;

(二)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的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罰款)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罰款決定時,罰款數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情節嚴重的處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前款所稱“情節嚴重”,是指:

(一)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經營侵權復制品兩千冊(張或盒)以上,單位經營侵權復制品五千冊(張或盒)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權曾經被追究法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條(一事不再罰)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其他行政機關已經予以罰款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予罰款,但仍可以視具體情況予以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聽證標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決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兩萬元以上、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的罰款。地方性法規、規章對聽證要求另有規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辦理。

第三十四條(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法律文書)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說明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送達當事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制作調查結果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移送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并連同有關材料和證據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部門。

第三十六條(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國家版權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執行程序

第三十八條(履行處罰決定)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處置沒收物)沒收的侵權復制品應當銷毀,或者經被侵權人同意后以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銷毀侵權復制品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過程,核查銷毀結果,并制作銷毀記錄。

對沒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拍賣或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代執行)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委托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執行結果報告該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罰統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計法規建立著作權行政處罰統計制度,每年向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一次著作權行政處罰統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立卷歸檔)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執行完畢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立卷歸檔的材料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立案審批表、案件調查報告、復核報告、復議決定書、聽證筆錄、聽證報告、證據材料、財物處理單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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