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社會建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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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會建設

法制社會建設范文1

【關鍵詞】和諧社會;經濟建設;法治建設

一、前言

和諧社會的構建是全黨全國人民共同的奮斗目標,是黨與政府工作的核心, 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經濟與法律是我國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構建和諧社會有緊密關系。和諧社會的發展離不開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而在和諧社會的背景要求下,經濟與法制建設工作的開展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二、和諧社會下的經濟建設

1.和諧社會與經濟建設的關系

一方面,經濟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基礎。穩定作為發展的前提保障,只有確保我國經濟的穩定,才能促進我國的發展,而經濟關系作為我國社會關系中的核心要素,其也將對社會關系的和諧產生決定性的影響。由此可見,只有當國內的經濟處于和諧穩定發展的基礎上,才能為和諧社會的構建帶來積極的影響,并提升國內的生產力,為社會的發展提供穩定的物質保障;另一方面,和諧社會是經濟建設開展的前提。發展是建立在穩定基礎上的,經濟的建設與發展需要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一旦出現社會不和諧的情況,則會使大部分人民出現不良的社會情緒,將會極大阻礙經濟的穩定發展。可以發現,和諧社會與經濟建設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只有加強經濟建設,才能推動和諧社會的發展。

2.和諧社會下的經濟建設途徑

首先,應當對我國現有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行完善。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到來,使我國實現了現代化的經濟改革,并建立起了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市場經濟制度。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市場經濟內的公平、公正等功能并沒有得到充分地實現,部分地區甚至出現了行業壟斷的不良經濟現象。因此,應當對現有的市場價格機制進行完善,加強對市場經濟的法制化管理,確保經濟市場內的公平競爭。其次,以科學發展觀為基本原則,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由于經濟的發展會受到資源以及環境等多方面的影響,因此應當以我國的科學發展觀為基本原則,并在綠色經濟的基本理念下,實現對現有經濟模式的完善與改革,推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要時也可以鼓勵企業開展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營造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最后,實現對專業性人才的合理配置,解決當前投資分布不均勻的問題,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為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地區吸引大量的人才和投資企業,促進我國經濟的綜合發展。

三、和諧社會下的法制建設

1.和諧社會與法制建設的關系

法制建設作為和諧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營造良好的法制社會環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首先,和諧社會的建立要求我國必須實現民主與法治的綜合管理,一旦出現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現象,則會導致和諧社會構建工作無法得到有效開展。其次,和諧社會的構建是以法治社會的建立為基礎的,其不僅可以為社會的有效運轉提供穩定的環境保障,同時也將為規范我國國民行為,實現對社會發展的約束帶來積極的影響。最后,民主與法制建設作為推動和諧社會發展的主要途徑,在維護人民權利,減少社會矛盾的出現和激化上也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

2.和諧社會下的法制建設途徑

首先,對現有法制建設中的內容進行完善,加強立法工作。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法律制度的完善,只有將其與法律制度進行有效結合,才能為我國的綜合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因此,相關的立法機關可以通過對立法工作的加強,并通過對我國法制建設內容的完善,建立規范性、科學化的法律法規,為和諧社會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其次,以民主為原則建立現代化的法制建設模式。民主是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的主要因素,只有實現法制模式的民主化,方能確保法制建設工作開展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國家應該對現有的法制模式進行完善與改革,提高公民對法制生活的參與熱情,并保障參與途徑的通暢,體現出民主法制的基本理念。最后,積極維護經濟發展與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秩序作為法制建設工作中的核心內容,只有確保社會的和諧、安定,推動和諧社會的發展才有了前提。同時,也應當加強并完善國內有關經濟安全方面的立法,實現與國際經濟市場的接軌,加強對市場經濟的合理調控,最終實現對和諧社會的有效構建。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只有實現對經濟體制和法制體系的完善,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不斷地完善法制建設,和諧社會的構建才能夠得到保障。本文通過對和諧社會下的經濟建設與法制建設的分析,希望可以成為進一步健全國內的經濟與法制建設體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參考。

參考文獻:

[1]陳聞君.科學發展觀與建設和諧社會的非經濟視角――教育、法制、文化[J].科學經濟社會,2010,08(03):117-120.

法制社會建設范文2

關鍵詞: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措施;

城鎮建設以城鎮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為目標,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然而,當前城鎮地區受經濟長期的傳統觀念影響,在建設各個環節都相對薄弱,社會保障的法制化建設雖然時刻更新,卻與實際相脫軌,不利于整個城鎮經濟發展。為此,我國城鎮社會保障的法制化可以概括為通過實現城鎮法治秩序建設,規范城鎮建設法律體系,進一步強化政府的服務職能。

一、對我國城鎮社會保障的法制化的意義

(一)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是發展城鎮生產力的重要保障

發展是構建和諧城鎮的關鍵。只有大力加強城鎮法制建設,城鎮生產力才會進一步加快,發展體制才會激活并隨之創新,才能創立出新時代的城鎮經濟格局,實現社會經濟騰飛;同時,城鎮在建設過程中法制化,能有效確保在城鎮建設過程中依法建設、公平競爭,自主決定其自身民營活動和權益,進而有效保障城鎮市場秩序正常,生產力極速發展。

(二)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是深化城鎮改革的客觀需要

在新城鎮建設法制化進程中,發展是目標、改革是動力、穩定是前提、法制建設是重心。首先,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有利于城鎮社會穩定,在經濟建設及體制改革過程中,城鎮建設的利益分配、道德禮儀、價值觀念、建設行為都需要法制加以約束;其次,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有利于當地經濟發展,只要明確完善城鎮建設法制化的相關制度,就能在建設下級鄉村、建設新城鎮、新農村過程帶動相關產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第三,加強城鎮保障制度的法制化有利于更加深化城鎮改革,通過社會保障法治化的不斷改進,相關城鎮其他不符合社會發展的事物會提前被提上議程,更加利于城鎮改革,最終促進城鎮的相關法律法規體制機制更加完善通暢。

(三)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是推進城鎮民主政治建設的迫切要求

民主政治建設是和諧城鎮的基點和政治保證。推進城鎮民主政治建設就需要大力加快法制建設,加快社會保障法制化可更好地反饋基層政權。在建設進程中,要建立執法體系,體現人民意志,創造公平環境,做到政務公開透明,積極引導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益,構建和諧發展環境。通過加強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建設,進一步提升群眾依法管理、決策與引導群眾的參與能力,才能最終保障廣大群眾的知情權、管理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整個城鎮社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得社會民主充分航洋,整體促進依法治國方略在城鎮實現。

二、加強當前我國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的思考

(一) 加強城鎮立法水平,完善城鎮法制保障體系

社會公平及縮小城鎮各群體間基本保障待遇差距是當前城鎮社會保障應堅持的理念及目標。當前,城鎮在建設發展的立法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當地的社會現實,國家應該在城市居民弱勢的地方立法,如加快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老年津貼制度、根據城鎮實際水平扶持農村進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障制度,最終以期望達到全民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的“1+1”模式,同時,還可以進一步提升社會保障經辦與服務能力。這樣以來,在我國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的實施過程中,只有與城鎮建設發展和城鎮建設法律系統相契合,才能真正涉及城鎮社會生活的實際領域,真的被認可和接受。

(二) 加強政府的服務功能,優化城鎮執法環境

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是我國新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中央提出要正確把握“兩個趨勢”,通過建立促進農業和工業的發展,以城帶鄉長效機制的建設社會主義新城鎮,這其實是在施工過程中,要求政府依法發揮主導作用。從性質上講,它是政府的主導作用,而不是引導農民,更不是強迫安排,而不是命令。政府應該為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積極的投資城鎮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建設,努力解決生活中最亟待解決城市建設實際要求。因此,我們應該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師資隊伍,城市行政執法隊伍,建立科學、合理的運行有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堅決從來源、系統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執法的腐敗,為了確保嚴格執行各種建設法律和法律問題相關的快速妥善解決。

(三) 城鎮要素市場法律制度要不斷不充實拓寬

城鎮各要素市場包括:技術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與人才市場、土地市場、能源市場等,還包括生活要素市場的內容。城鎮要素市場法律制度基本上處于模糊狀態,要素市場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以城市經濟為立足點的,并沒有足夠考慮到城鎮要素市場的特殊性。資本市場法制的建設中,政府提高城鎮市場引進資本的能力,增強城鎮市場對資本的吸引力,擴大城鎮資本市場的融資能力。在土地市場法制建設中,政府要逐步收縮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控制力度,提高對建設土地使用權支配的嚴謹度,并為建設用地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配套措施。

(四)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建立城鎮社會保障機制

以城帶鄉,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是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城鄉發展提出的更新、高的要求,也是實現城鄉社會和諧發展、科學發展的必由之路。城鄉一體化發展,不僅可以帶來城鎮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而且也將發揮城市現代文明對城鎮的輻射作用,給城鎮注入更多現代文明氣息,使鄉村社會落后的傳統習俗逐漸銷聲匿跡。當鄉村居民與城鎮居民一樣享受到各項社會保障時,他們的思想觀念也將發生轉變,城鎮法治秩序的建設也就水到渠成。

【參考文獻】

[1] 馮薇, 白曉慶. 在經濟法理念下建構我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J]. 特區經濟 , 2005,(08)

[2] 相洪雷, 張福星, 韓秀芳. 建立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路[J]. 經濟視角 , 2006,(10)

法制社會建設范文3

關鍵詞:小康目標 可持續發展 環境法治 理論創新 制度創新

黨的十六大確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全面小康目標融入并體現了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題,突出了環境保護這一基本國策的戰略地位。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必然是高水平的法治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強調可持續發展,即意味著在發展目標政策中納入對環境的特別關注與法制保障,構建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的環境法治系統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內容,而體現可持續發展精神的“三個代表”思想對環境法治的基礎理論和實踐有著深遠的指導意義與影響。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所面臨的環境法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即實施“三步”發展戰略以來,我國環境法制建設取得了突出成就:1978年,環境保護首次被寫入憲法,此后一直作為一項基本國策,被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實行國家宏觀調控與指導,納入依法治國方略中。隨著《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環境保護法規的頒行,在立法層面已基本形成了環境法治框架。同時,我國通過環境立法與執法確定并實施了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限期治理、排污收費等一系列環境管理基本制度,采取了綜合整治環境與生態系統保護的諸多重大措施-如實施“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西部)退耕還林(草)工程”、“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重點治理“三河”、“三湖”、“兩區”、“一市”、“一?!雹俚奈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關停污染環境嚴重的“十五小”、“一控雙達標”等重大專項執法行動等,有力推動了全國各地環保工作的法治化進程。

然而,由于生產力及落后、經濟結構與社會管理體制上的不適應,加上某些特有的國情因素,使得生態與環境問題作為我國的基本問題,遠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人口膨脹、資源相對不足、生態環境脆弱等,是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最主要的矛盾和現實困難,我國環境法制存在某些不足與現實調控不力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重實體規范、程序規范欠缺;重行政主導、公眾參與有限;重立法數量、執法與司法功能偏差;不同部門和層次的環境立法缺乏統一規劃協調;地方立法特色性不強,可操作性較差;形成于體制轉換與社會轉型時期的不少法律規范內容已不適應社會發展與環保新形勢的需要,一些立法空白亟須填補等等。就環境法制調整效果而言,雖然局部環境污染問題有所緩解,區域性大規模的生態退化有所遏制,但是全國跨域性的生態問題頻繁出現(如沙塵暴、江河斷流、洪澇災害、水土流失)、面源問題上升和污染城鄉地區轉移加劇、西部生態恢復與建設困難等令人擔憂,還有環保問題直面市場化、遭遇入世后的國際因素,均表明我國環境保護法治工作面臨著更大壓力與新的課題。這預示著我國生態系統的法律保護已上升為環境政策的基本導向,全面小康應包含著環境法治目標的創新。而現行環境立法在適用對象方面存在缺陷,即主要表現為以大中城市利益中心和企業中心主義為特征,側重于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大中城市的環境利益;環境法律制度主要依據大中城市和工業企業而創設,并未周密考慮適于小城鎮建設、鄉村及鄉村企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環境特征與管理機制。顯然,這不利于全面小康環境法制目標的實現。探索適于全面小康目標的環境法制創新方向,首先得認識到當前環境法制調控的薄弱領域及突出的環境問題。

(一)西部開發中的生態安全保障問題

“積極推進西部大開發,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是十六大明確的小康建設工作重點之一。然而,西部開發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最大風險就是生態安全保障問題。由于西部地處內陸腹地、幅員遼闊,系我國主要江河、季風及沙塵發源地,也是重要的水資源涵養區,其特殊的地理氣候條件及人文因素,對我國其他地區生態環境有跨域性的巨大影響,是維護我國整體生態安全的要害所在;加上西部本身生態基礎脆弱、人口承載能力低,歷來不合理的開發及人為破壞已經導致其生態系統趨于惡化,若再不給予特殊保護或補救改善,將會出現不可逆轉的“生態災難”,不僅西部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會落空,而且危及全國的生態安全即威脅到整個中華民族的生存與發展②。所以說,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恢復是西部大開發的根本和切入點,其開發本身就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生態安全保障工程。

西部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必然會導致資源消耗量的劇增與環境負荷的加重,來自國外和國內較發達地區的投資活動還會帶來污染轉嫁西部的問題。無論是加快西部基礎設施建設、傳統制造加工業的振興,還是文化事業的勃興,以及業已實施的西部水土保持、退耕還林(草)等生態工程,都必須貫徹可持續發展原則,充分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方針,統籌兼顧,綜合協調;堅持從當地實際出發,依據地方生態條件,確立不同的區域發展戰略和模式;依靠科技進步與教育發展,實施生態系統建設,努力改善生態基礎;逐步推進農林牧及加工業、第三產業全面協調發展的小康進程。若要避免經濟開發建設走“先破壞、后恢復”的老路,關鍵在于政策上加以積極引導并依法強化生態環境的保護與建設。

國外區域開發經驗和我國改革開放實踐表明,對特別地區實行特殊法律調整,對于促進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有根本保障作用。我國在西部大開發中,若要借鑒國內外經驗,首要解決的重大課題就是如何為西部生態環境保護做到立法先行,特別是構建以預防為主的西部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③一般而言,較發達地區環境問題主要涉及污染防治,我國西部因自然生態已有及可能加劇的人為破壞與原生環境問題結合而造成的生態環境惡化,其綜合預防和整治重建,要著眼于西部的特殊性。由此需要認真和創新設計特別的環境法律制度及有效實施機制。這有利于促進我國環境污染防治立法實現跨越式發展,即正面臨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立法的發展新階段,還預示著特殊的環境物權制度、區際環境關系協調機制、執法司法功能重整機制、江河流域環境立法等系列環境法制的創新建設。

(二)地區及城鎮化過程中的環境法律問題

農業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基礎,“三農”問題關系到小康目標實現大局:“全面繁榮農村經濟,加快城鎮化進程”,不能偏離可持續性的城鄉協調發展方向。但是,人口膨脹(包括農村富余勞動力亟待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耕地等生存資源稀缺且單向遞減嚴重、自然災害頻繁、生態環境退化911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與環境法制創新以及農業國際化導致農業生產壓力增大與生態入侵傾向等,是制約我國農村經濟全面持續發展的主要矛盾和現實危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粗放型、掠奪性的傳統農業生產經營,濫捕、濫伐、濫墾、濫牧,是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和貧困惡性循環的根源;鄉鎮企業的崛起,接受了不少城市轉移的污染產業,而其自身又不具備整治能力,造成城鄉污染轉移蔓延;盲目城鎮化帶來污染物排放的增加,并引發耕地銳減、規劃布局混亂,結果小城鎮在建設之初極易成為新污染源。

解決上述問題也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依靠法治創新,努力協調好農村人口、資源、環境、社會、經濟的關系。農村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不僅是自然技術問題,而且是人文科學問題,特別是環境科學、生態學、生物技術等運用面臨諸多法律、經濟、人文道德因素,其對環境法律綜合調整創新的依賴性較強。這是由于傳統環境法囿于自然科學格局,存在“法律役于技術”的偏向,關注的主要是工業污染防治與大中城市的環境利益,很少顧及農村農業生態環境系統的安全性,或至多注意到單項資源或農產品污染問題。為此,首先要解決觀念更新問題,論證現行以工業城市利益中心主義為特征的環境立法,如何與綜合調整農村農業生態環境安全及鄉鎮企業環保相適應及如何實施制度變革。同時,針對農村生態環境系統的整體性與復雜性,論證怎樣通過機制創新發揮政府在農業資源環境保護與可持續利用方面的調控作用。這兩方面預示著農村生態環境法治調控機制要在體系結構、填補空白、管理制度、管理體制及執法機制等諸方面進行系統創新。其次,農業國際化、貿易自由化導致農業環境法制亦面臨著與國際立法接軌、市場化適應性變革問題。再次,在城鎮化過程中,關鍵問題是如何加強村鎮建設的環境規劃與管理、嚴格控制城市環境污染向農村蔓延。

(三)市場化條件下環保行政主導傳統模式的不適應性

環境問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的相互協調,環境保護當屬國家的重要公共職能,各國大都注意發揮行政主導作用。我國環境保護亦從來就是強調政府起決定性作用,倚重于行政命令、政策協調及直接管制運行。這固然與我國傳統計劃體制、生態環境復雜的國情密切相關,曾發揮過高效、簡便、強制的積極效能,在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較大成就。然而,行政主導有其天然的局限性,首先,它主要適用于單項或局部污染防治,難以全面有效控制和綜合整治面源性的環境污染;其次,行政主導強調嚴格的隸屬關系,易異化出部門分割、條塊分割的痼疾,當跨域性的生態環境問題提升為區域或國家生態安全整體保障問題時,部門或分片管理難以協調一致甚至造成彼此沖突,勢必嚴重削弱行政主導的調控職能。特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保護不純粹是一種社會公益事業,也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活動。環保市場化、產業化必然要遵循市場運行規則。而我國傳統的環境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已凸現其不適應性,行政管制強調對行政效率的追求,社會公眾與企業純粹是行政措施的作用對象,使得政府規制的最低要求成為其環境行為標準,環境目標缺乏改進、環境管理系統停滯不前;硬性的行政命令往往忽視對經濟利益的合理考慮,政府單一環保投資運作成本高、缺乏靈活性,妨礙企業組織等市場主體積極性的發揮,使得政府整治環境、調控經濟顯得力不從心;我國地域遼闊、生態環境國情復雜,政府全面直控型管制因過分強調環境指標而忽視地區環境條件、經濟基礎的不同,易導致新的社會不公平(如地區差距增大)。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時期,社會經濟生活發生了重大變化,環境問題的復雜性與環境管理的系統性,促使環境保護由過去的單一污染防治向生態系統建設與保育方向過渡,政府在環境保護與管理中的宏觀政策調控作用是不可弱化的,尤其是江河流域治理等跨域性的生態環境建設,依然要由政府牽頭主導。然而,必須改變計劃經濟時期過多依賴政府直控主宰一切的做法,代之以通過政府制訂有關經濟環保政策,以市場機制與經濟手段為保障,積極推進環保市場化與社會化,確保國家環境治理與生態保育目標的實現,這即賦予了市場條件下“環??空钡男聝群?。同時,順應法治與民主進程要求,政府環境管理應轉變觀念,積極導入法治原則與公眾參與機制,促使行政主導傳統單一模式向綜合規范機制方向演進,這也預示我國環境法在全面小康建設階段的又一創新。

(四)我國環境問題遭遇國際因素的法律挑戰

十六大報告指出:“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加入以WTO為代表的經濟全球化,即意味著國內市場的國際化,意味著必須按照國際通行規則搞市場經濟。由于當今環境問題具有國際性,經濟全球化導致環保全球化,其中引入注目的是日益加深的國際環境合作與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現象。兩者集中反映在環境與貿易的關系問題上。雖然世界貿易組織為適應國際環保的要求,已將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觀念納入其規則體系與運行機制中,力圖在貿易與環境之間建立一種建設性的關系,即在不損害多邊貿易體制公平、公開、非歧視原則基礎上促進國際環保合作,促進可持續發展,但由于各國經濟、環境、、技術因素的差異,導致環境與貿易沖突的矛盾在國際社會短時期難以根本協調解決,根由即在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環境利益與發展權利方面認識懸殊、矛盾深刻。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環境大國和新興貿易大國,既面臨國內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的壓力,亦面臨國際上來自發達國家的自由貿易挑戰和要求承擔國際環保義務、遵循國際貿易規則的壓力。國際上環境與貿易的沖突問題,如污染轉嫁或生態侵略、外資引進加劇國內資源耗竭與生態退化、出口產品遭遇外國綠色壁壘等等,在我國均早有反映,入世后將更為突出。若不及早采取有效的協調應對措施,這些問題不僅會嚴重制約我國對外開放的進程,也會嚴重損害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即影響我國的生態安全。

一般說來,環境與貿易問題的協調,國際社會的合作是前提,國內的對外開放(貿易)與環保政策措施是保障。④WTO規則與已有國際環境法規范的沖突與融合,是促進國內環境法制創新的又一動力源。我國已參加簽署了30多項重要的國際環境公約及多邊協定,并參加了部分國際環境合作行動,獲得了國際社會的好評。但是,我們不能回避的國內現實問題有:一是未將環境保護納入經貿發展戰略,對外開放政策仍沿襲傳統趕超型非可持續發展模式,片面注重出口創匯數量增長、引資低門檻而忽視環境規則、環境容量及生態退化后果;二是在國際環境合作交流活動及有關貿易與環境問題的重要論壇中,我國對有關議題的重視不夠,未能充分發揮大國影響力與協調主導作用;三是針對WTO協議原則條款、已締結的國際環保公約,國內相關實施性配套立法滯后;四是涉外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大多局限于憲法、環境保護法的原則規定,缺乏配套實施機制,特別是適應環保產業化、市場化的扶持政策措施幾近空白。這些問題都制約了我國對外開放與參與國際環境合作進程,故完善涉外環境立法刻不容緩。

(五)我國環境問題有的人口國情因素

傳統的環境問題主要表現為工業污染及自然資源過度開發利用所致生態退化問題,人口本身一般不存在問題,只有人口數量超過了環境承載力時才會產生人口生態效應環境問題。⑤在我國,人口眾多而導致資源相對不足,系我國的基本國情。作為世界第一人口大國,我國的發展始終是在龐大的人口壓力下進行的,經濟發展方式、資源的過度利用、生態的退化等,在很大程度上都與我國人口壓力有關。如果說其他國家的主要矛盾一般集中在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上,而對我國而言,還必須加上人口制約因素。所以說,在中國可持續發展道路上,人口因素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刂迫丝谠鲩L、改善人口結構、提高人口質量,協調人口、環境和發展的關系,是實現全面小康目標而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基礎。⑥但是,傳統的環境法學并未將人口的生態效應問題納入研究領域或未予足夠重視,而可持續發展戰略是一個全面發展戰略,包括經濟、社會、人口、資源與環境諸方面;就中國而言,控制人口增長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基礎保障。故《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即將人口、環境121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與環境法制創新與發展等同對待,可惜其只是一個政策綱領性文件,不足以說明我國環境法已將人口關系納入了調整領域。在現實中,我國環境問題與人口問題有互為因果的密切關系,我國環境問題的解決始終受到人口問題的困擾。譬如我國耕地約1億hm2,居世界前列,而以13億人口計,人均不到0 1hm2,僅為世界人均數的1 4;目前我國以世界上7%的耕地,養活世界上22%的人口,說明我國生態資源的人口負荷多么沉重。我國的環境問題有自己特殊的“人口眾多”的國情背景⑦。因此,以服從于全面小康目標的環境法制創新,不能脫離中國環境問題特有的人口國情,必須將人口與資源、環境結合并重考慮,努力尋求解決人口環境問題的法律途徑。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環境法制創新的目標領域

在全面小康目標指引下,我國環境法制創新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主要目標領域或基本內容包括環境立法指導思想、調整對象范圍、立法體系、環?;緦Σ呋蛑贫?、環境管理體制、生態系統及區域保護機制等。前文所述當前我國環境法調整的薄弱領域,既是新形勢下環境法制建設的新挑戰,也是將我國環境法制建設導入新境界的主要路徑。

(一)環境立法指導思想與調整理念的創新

十六大報告闡述的小康社會生態文明目標是: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率顯著提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這是針對我國人口膨脹、資源不足、生態環境脆弱的現實國情-即抓住了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矛盾,明確了貫徹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是實現全面小康的根本大計。

在法治化背景中,環境保護正在全面納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軌道,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切實保護和改善環境應該首先從加強環境法制建設開始。我們需要構建一個綜合的、長期的、漸進的可持續戰略的法治框架及采取相應的實施策略,努力協調好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社會諸方面的關系,從而促進我國環境法將環境與資源、環境保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結合起來,以保護環境與生態建設為基本,發展成為綜合調整人口、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法制體系。⑧環境法制這一創新主題所包含的基本內容為:其一,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可持續發展應明確為我國環境保護的核心原則,也是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宗旨,得到立法的統一貫徹(即在體系內得到一致確認)。這不僅要擯棄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完全對立的錯誤觀念,而且要矯正立法中的“環境保護和經濟建設協調原則”,克服實施過程中依然可能存在“經濟發展優先”的傾向。只有依靠立法變革實現可持續發展基本要求,建立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統一法律體系,才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發展中的環境問題,對社會全面發展做出長遠安排,并在法制實踐中找到適于我國經濟發展與現實國情、環境與資源承載力相應的方針措施。其二,在立法調整理念上,要樹立生態文明取向的價值觀,植入人與關系的調整新理念,即肯定和發揮環境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作用,將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作為環境法制建設創新的和實踐指南。⑨其三,在調整客體上,應樹立整體環境觀,以“生態環境”作為主體概念取代傳統意義上的“環境保護”概念,突出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與自然資源的有限性,這并非概念表述的差異,而旨在構建融合環境、資源與生態觀的生態環境法體系,即為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及生態文明目標,強調建立有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體系,它有別于傳統的污染防治法,也有別于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保護分立的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法。⑩由此可以匡正目前環境意識形態與環境法理論領域,普遍存在囿于“既成法”注解法的現象和僵化思維,糾正人們對環境保護觀的狹隘理解。并將促使我國環境基本立法中增加生態保障、資源開發利用的內容,協調整合單項環境和資源立法,重構環境立法體系[11] .

(二)環境立法體系的重構與立法空白的填補

承前所述,以追求生態文明或生態安全為主旨的可持續發展法律體系是環境法發展方向。鑒于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利用以及災害防治在自然生態系統中有密切的聯系,我國生態環境基本國情及環境立法結構的缺陷,決定了環境法制建設一定要從全局利益出發,切實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全面協調人口、資源、環境、經濟和社會的關系,所以構建融合環境、資源和生態觀的大環境法體系是必然選擇。其主要構成既包括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保護法、自然災害防治法等主要部門,還包括生態保育法、人文生態環境法這兩大創新領域。同時,大環境法律體系內部的基本法、單行法、環境規章、環境標準、地方立法等各類型規范亦存在相互協調的問題。根據全面小康環境法制目標的繼承與發展要求,亟待協調整合既成法與填補立法空白,形成一套良好的的環境立法體系。目前此方面主要工作包括: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環境權,作為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立法依據,并將環境民主與環境法制有機結合起來,以落實公民道德與自然權利相關的一項基本人權,推進環境法治進程。繼續保持《環境保護法》作為綜合性環境基本法特征,但必須克服某些立法缺陷,即:淡化污染防治主導色彩,增加可持續發展的立法宗旨,增加有關生態保育與資源保護的原則性規定;明確環境保護主體的權利義務、環境保護基本政策、主要對策(基本制度[12] );補充環境資源管理體制與管理機構的權責規定、以及涉外環境法的原則性規定(如開展國際環境合作交流的原則、程序等)。

整合完善作為傳統環境法基本內容與在現代環境法中依然重要的污染防治法,如梳理其中與環境基本法重復的條款、強化程序性與實施性的規定、吸收既定且已付諸貫徹的各類規章中的主要環境標準使之法律化、補充制定針對有毒廢物、化學危險物品、核安全、放射性物質污染防治的法律規范。

整合生態環境建設法(生態保育法)領域內的單行法律法規。除了在環境基本法中補充其起統率指導意義的原則條款外,要著力解決目前相關立法各部門、條塊分割而不利于生態系統保護的問題(如《水法》、《礦產資源法》、《水土保持法》、《農業法》、《自然區保護條例》、《森林法》等不利于對水資源、水環境整體保護的規定應革除);另外,還要填補諸多領域的立法空白(如國土整治、農業區域規劃、村鎮規劃等無法可依的局面應有所克服)。

在涉外環境立法領域、融入WTO規則與國際環境公約要求。完善貿易中的環境保護管理法規,特別是涉及人類健康、動植的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產品強制性認證以及全球環境保護(如削減和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等方面的國內配套立法工作;加強與國際社會的環境交流合作,借鑒其在環境標準管理方面的立法經驗,出臺適于我國使用的環境標志、環境標準管理體系的實施法規,并對環境稅收、生態標志、綠色包裝、綠色檢疫等環保市場準入制度作出規定;強化外貿與引資項目環境管理、制定和完善制止國外對我國可能進行的“生態侵略”、“污染轉嫁”方面的法規;在立法過程中,提高公開性、透明性的要求,完善環境執法機制,保證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加強人文生態環境資源的法律保護,建立健全我國人文生態環境法律體系。首先,在憲法中要有人文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原則,制定一部專門的《人文生態環境保護法》或在環境保護基本法中列專章規范調整人文生態環境保護關系的基本原則、制度及程序;其次,《文物保護法》、《文化遺產和自然遺跡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單行法律法規進行協調整合,并逐層次按區域特點完善有關人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利用的地方性法規。

(三)在法治基礎上構建政府主導、市場推進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的環保新機制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的階段,我國環境保護正在同既往的污染防治向生態環境建設與生態系統保護方向過渡,環境問題所涉社會公共利益、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的綜合協調的復雜性較為突出,全面改善環境質量、保護人民群眾健康、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成為環境保護的根本出發點與歸宿。傳統的倚重于行政命令-管制型的環保體制已顯現其不適應性,純粹的政府干預或市場機制都存在失效的可能性和危險性,需要引入以公眾參與為核心內容的社會機制,并在實行市場經濟環境法治的軌道中,綜合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及社會民主參與的多種手段,通過體制創新與制度創新,實現環境保護公益性與市場經濟競爭性的有機結合,法律強制性與社會公眾自愿性的有機結合,建立政府主導、市場推進、公眾參與的環保新機制。具體而言,該機制包括如下內容:

行政主導中引入環境法治原則,依靠政府制訂政策,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綜合決策與統一監管調控機制;轉變政府環境管理職能,貫徹依法行政,規范政府綜合決策與執法監管行為;加強政府環境管理中的執法監督,提高執法效能,開展政務公開,推進廉政建設。

政府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將經濟手段、市場機制引入環境保護領域。合理借鑒西方國家環境產業政策及環保市場化機制,如明確自然資源的資產屬性,全面實行資源有償使用與價值補償制度;結合稅制改革,推進環境管理中的“費改稅”,實行環境稅制;運用財政信貸、價格等經濟刺激手段,促進環保社會多元化投資,推動環保產業發展與環境成本內在化;加快環保改革實行環保設施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建立企業化的市場運行機制等。

重視環境民主與公眾參與,鼓勵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環境評價、環境決策、環境執法監督活動,在環境立法、環境標準制訂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民眾、社會團體的意見,對公眾利益影響重大的環境措施出臺前,還要舉行聽證會。關鍵是要將環境民主與環境法制創新結合起來。首先,在憲法中要明確規定公眾參與制度,確定和保障公民的環境權;其次,在環境基本法和其他單行法明確規定公眾參與的原則、程序、基本內容;第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具體規定實施公眾參與的途徑或方式:如建立公眾參與會議制度、建立環境保護問卷調查制度、建立環境管理信息公開及反饋機制、實施重大環境方針或執法措施的聽證會制度、健全民間環保社團登記管理體制、完善綠色社區創建規范、明確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監督的程序、方式及法律效力等。

(四)正確指導和引導以加強西部特殊區域生態保護為重點的區域環境立法及地方環境立法

目前我國區域或地方環境立法存在的最大問題是缺乏針對區域生態功能的區域環境立法及地方環境立法。且各地之間特別是相鄰或環境利益相關的區域彼此缺乏必要的溝通協調。所以,要以國家環境基本法與單行法作為政策綱領依據,以編制的15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劃為標準,開展特別區域的環境立法或指引地方進行有針對性的地方環境立法。由于西部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是我國生態安全維護的重點,西部地區環境法制建設是戰略性問題,應當在進中求穩,真正體現“預防為主”、“防重于治”的方針。在西部區域環境法制建設方面,著重創建適于西部開發的地區性法規,修改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水法等,實行特殊的物權制度;盡早制定規范指導西部大開發活動的西部開發法以及有全局利益荒漠化防治法、黃河法、長江法、退耕還林(草)條例,明確生態保育補償制度;推動西部各省區(市)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立法協調機制的形成,輔之以建立地方立法國家備案制度,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重視西部民族法制度建設與人文生態環境法律保護,建立西部環境資源調查、西部生態安全監測預警機制;加強西部環境執法與司法保障。

(五)生態環境法制系統的創建

全面繁榮農村經濟,必須要重視農村生態系統的整體性與環境問題的特殊性,堅持走依靠法治手段協調好農村人口、資源、環境、社會、經濟的關系,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要注意抓住以下幾個方面的法治關鍵環節:首先,要轉變觀念,糾正傳統環境法“法律役于技術”的偏向,推動基于污染防治與反映城市利益中心主義特征的環境法制進行的適應性變革,創設適應于調整農村生態安全及鄉村企業環境管理的法律機制。同時,構建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將散見于《農業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水法》等法律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清理,修訂至協調一致。其次,填補立法空白,如農業植物基因資源及新品種的保護,是涉及生態安全的重大問題,也是防范國外生態物侵略的重點,應當專門立法保護;農村地區的污染防治問題,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化肥農藥的污染防治、禽畜的污染、鄉鎮企業的污染擴散及城鄉污染轉移等,需要制定專門的對策措施。再次,保護建設農村生態環境,要明確農業資源權屬,促進資源的綜合利用與集約型經營;在法制創新的同時,發揮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控作用,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以完全改變其對農業資源的掠奪式粗放經營方式。另外,在農村城鎮化過程中,要貫徹“防重于治、統一規劃”的方針。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的管理和立法工作,關鍵在于完善農村區域規劃法、國土整治法、村鎮規劃法等,克服農村環境立法、執法、守法中的薄弱因素,推進生態城鎮、城鄉一體化環境管理進程。農業國際化、貿易自由化亦要求農業環境法制與國際環境立法接軌,重點要應對農產品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搞好農產食品安全的法律保護。

注釋:

①“三河”指的是淮河、海河、遼河流域:“三湖”指的是太湖、滇池、巢湖:“兩區”指的是二氧化硫排放和酸雨控制區:“一市”指的是北京市:“一?!敝傅氖遣澈<爸苓厖^域。

②周珂、王權典、陳特:《我國西部生態安全的法制保障》,《人民大學學報》2002年第4期。

③楊琴:《西部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建議》,《生態環境與保護》2002年第5期。

④周珂、王權典:《我國入世后環境與貿易問題的法律審視》,《法學家》2002年第5期。

⑤夏少敏:《環境法應研究人口法律關系》,《2002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論文集》,第326~328頁。

⑥宋國宏:《全球視野里的中國可持續發展》,《人口研究》2003年第3期。

⑦周珂:《環境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1頁。

⑧⑨周珂:《生態環境法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75頁。

⑩蔡守秋:《環境法學理論的要點和意義》,《現代法學》2001年第4期。

法制社會建設范文4

【關鍵詞】:政法機關;職能;法治中國;建設

0 引言

眾所周知,在我國當前行政機關在執行其執政能力的同時,還存在著很多不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現象,很多地方行政單位由于自己占據高層次的管理機構和單位,私自從群眾中謀取利益,導致該地區腐敗現象嚴重,給該地區的發展帶來很大的困擾和阻礙,面對這種情況,我們要加大檢測策略和打擊力度,為我國的發展提供更大的進步空間。

一、強化大眾法制觀念,維護憲法法治權威

目前,我國所面臨的發展問題一部分是來自于各地區官員無作為甚至等現象,導致我國在一些建筑工事以及公益結構建設中存在著大量的豆腐渣工程,這些工程在投入使用后由于自身的不穩定性導致很多情況下不能滿足我們生活的基本需求,進而影響到我們的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因此,相關憲法法制部門應該積極對普通大眾的法制意識進行一定的強化,在群眾心目中樹立起一個明確的法治理念,這就要求相關統治部門在一定程度上對群眾展開相關法治知識教育,最大限度地普及大眾法治理念,加強法治管理在人們心中的重要性,提高憲法在人們心中的地位,從普通大眾的最基本生活需求出發,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時,鼓勵人們對于的現象進行舉報并給予一定的獎勵,嚴格打擊現象,在進行用法執法的過程中堅持做到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為上,以憲法法律為上,建立起一個健全、完整、有效的憲法法律執行策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強化法制社會建設力度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難免會因為一些生活中的瑣事而發生一系列的社會矛盾,面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合理的運用法律的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解決民事糾紛是我國政法機關的主要職能,也是當前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當前我國所存在的大部分社會矛盾都和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都有著非常重要的聯系,所以,強化法制社會的建設力度也是推動我國法制建設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強化法制社會建設力度時,相關政法機構一定要嚴格按照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來進行相應的管制,要嚴格做到依法抓源頭、依法抓難點、依法抓基礎三點要求,從社會矛盾的最底部出發,既要保證發揮我國政法機構的作用,還要保證人們的基本利益,為民生保駕護航,又要建立一個完整的法治社會制度和科學執行策略,凡是有關人民群眾的決策都必須要經過各部門的商討和建議,要提前對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做出評估,對其的實用性進行測試,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社會矛盾。

三、加強相關政法部門法治建設手段

法律是為我國人民群眾而設計的,是為了讓人們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讓人們的生活更加穩定,所以,對于構建和諧社會還需要相關政法部門對法律應用的程度有一個合理的把握,對于違法亂紀的行為要嚴格制止,必要時可采用一定的法律步驟對進行處理。加強相關政法部門法制建設手段,充分利用逐漸完備和健全的法律體系以及各種法規制度來實現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快速發展、群眾安居樂業的目標,從而促進國家的民主法治化,推動中國的法治建設。

在法治建設過程中,要依照重點治亂、重點整治、重點調節的方式來進行法律的應用,對于情形嚴重、行為惡劣的暴力犯罪、黑暗勢力犯罪以及多發財犯罪等對給人民群眾利益帶來嚴重影響的犯罪活動一定要進行嚴格管制,不能手軟,與此同時,還要積極適應網絡化、信息化、社會化的要求,對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進行整體有效的調控和改善,對任何會給人們利益帶來危害的犯罪行為進行嚴格的管制和打擊。

四、強化公平公正的法治建設

政法機關是我國法律的執行機構和維護機構,也是社會人們利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相關政法機關進行法治運用的過程中,一定要將依法治國作為主要執政的方針,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以公平公正為社會建設的主要理念,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為主要的執政目標,貫穿法治建設的全過程。

公平公正的法治社會建設,要始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認真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著力打造過硬的執政執法隊伍,不管是什么社會地位、什么身份,在法律面前都是一樣的,都要一視同仁,絕對不能允許有超越法律之上或者超出法律管理之外的特殊公民出現,要公平公正的處理每一樁案件,堅決處理每一個糾紛,受理每一起申訴,在管理和執法的過程中不斷的提高建設法制社會的進程,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建設。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所走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在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必然會出現一些與社會主義建設不和諧的現象,這時就需要相關政法機關要積極主動的發揮自己的基本職能,要以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為主要出發點,構建和諧法治社會,推動我國法制社會建設,實現社會和諧,促進國家進步。

參考文獻

[1] 周萌. 發揮政法機關職能 推動法治中國建設[J]. 求是,2013,24:56-57.

[2] 王會軍.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研究[D].東北師范大學,2014.

法制社會建設范文5

[本文來源于文秘站網--文秘站網,幫您找文章]一、端正執法思想、更新執法理念,努力實現執法公正

執法理念不僅是一個關系到檢察工作的導向、檢察工作的:請記住我站域名水平和檢察工作的社會效果的重要理論問題,更是關系到檢察工作能否更好地為大局服務的重大實踐問題。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和目標要求出發,檢視檢察工作的理論與實踐,筆者認為,檢察執法理念需要加強和實現以下五個方面的更新和發展:

一要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執法理念。保障人權是和諧社會理論中關于“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國憲法修正案確立的一項重要憲法原則。但在實際工作中,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打擊、輕保護人權的現象。為此,檢察機關要堅決糾正和克服以往忽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陳舊觀念,堅決摒棄不文明執法、漠視當事人訴訟權利等與現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錯誤做法,自覺地把人權保護貫穿于執法活動的全過程,通過多種途徑提高人權保障意識和能力,公正執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

二要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并重的執法理念。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首先必須自己嚴格執法。程序法既是保障實體法實施的規程和規范,也是制約司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防止司法專橫和司法腐敗的有效手段。在具體的檢察工作中,加強對刑事程序法自身價值的認識和研究,并付諸實際,對于推進依法治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獨立的程序價值和品味,本身就是現代文明、現代法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三要樹立質量第一的執法理念。數量是質量的載體,質量是數量的靈魂。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把辦案質量視為檢察工作的生命線。毋庸諱言,檢察機關在執法中辦案質量不高的情況仍然存在,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對此,我們必須從實踐三個代表、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從建設司法文明和推動檢察工作健康發展的高度,來認識確保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放到突出位置來抓,采取有力措施,嚴防辦錯案,嚴防放縱犯罪,嚴防傷及無辜。

四要樹立依法平等保護的執法理念。利益在分化基礎上形成的多元結構,已經在學界中被普遍看作是和諧社會中制度架構的重要內容,而多元結構的穩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均衡性,這種均衡性的實現,關鍵在于實現權利資源的平等分配,進而使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一樣,能夠在國家政治架構中擁有表達自己利益的充分保護。檢察機關通過公正執法,嚴格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維護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平衡社會多元利益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

五要樹立執法為民的執法理念?!傲z為公,執法為民”是檢察機關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檢察工作的核心問題,是檢察機關指導思想與時俱進的新內容?!叭齻€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特征就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貫穿于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際,就是要牢固確立執法為民的思想,以“為民”作為根本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一切為了人民,一切著眼于人民,一切服從于人民,這不僅是司法理念上的一次新的進步,也是檢察機關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二、努力實踐“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

“奉公如法則上下平,上下平則國強”,“公則天下平矣”,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征,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皬娀杀O督、維護公平正義”這一檢察工作的主題,不僅揭示了檢察工作的主題和規律,也是實現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必須緊緊圍繞這一工作主題,強化法律監督職能,促進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

一要依法打擊保和諧。社會穩定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和諧是穩定的更高層次。如果嚴重的刑事犯罪得不到遏制,國家不安定寧、社會不安定、人民群眾不能安居樂業,就根本談不上和諧。因此,檢察機關要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堅定不移地貫徹“嚴打”方針,切實履行批捕、職能,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全面落實“平安__”建設的各項部署,依法嚴厲打擊各種犯罪活動,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犯罪、侵財犯罪和經濟犯罪,防范和懲治組織的犯罪活動,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構建社會化治安防控體系。

二要維護穩定增和諧。要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重視依法從寬的一面,盡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努力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對于一些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人身危害性小的犯罪,應當適用輕緩刑事政策,采取非監禁化、非刑罰化的輕緩措施,以盡快實現犯罪人的社會回歸和社會秩序的恢復。具體來說,一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輕微犯罪案件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應當堅持逮捕的“謙抑性”原則,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注意克服以往辦案中構罪皆捕的傾向,可訴可不訴的不訴,適當擴大相對不的范圍,依法應當的也要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輕處理的建議。二是對于,要正確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堅持分化、瓦解和打擊少數、教育團結多數的原則。對于極少數組織、策劃、指揮鬧事者,以及借機的犯罪分子,要適時依法予以打擊;對于一般參與者,要立足教育,不要輕易逮捕。三是對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刑事案件,如因鄰里矛盾引發的輕傷害等案件,要本

著冤家宜解不宜結的原則,慎用逮捕措施。對于加害方和受害方已經和解,或者加害方真誠悔罪、積極賠償并得到受害方諒解的輕微刑事案件,應依法從輕。三要反腐倡廉謀和諧。反腐工作是解矛盾、順民心、平民怨、促穩定、謀和諧的重要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一要積極查辦職務犯罪,不斷提高發現線索、突破案件的能力。要突出查辦大、要案,深挖窩串案,堅持“抓系統,系統抓”,深入人民群眾反映強烈、職務犯罪多發、易發的領域、行業和部門,對阻礙發展、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的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侵犯人權的案件、發生在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金融和土地管理、城市拆遷、產權交易、醫藥購銷、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經營活動等重點領域和行業的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案件,依法予以嚴懲。二要注重打防并舉,不斷提高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積極發揮預防工作的防控作用,按照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與預防體系的要求,強化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抓好個案預防、系統預防等工作,積極探索在重大工程項目預、決算環節引入預防犯罪機制的舉措,努力推進建立和完善“不易”腐敗的防范機制,“不敢”腐敗的懲治機制和“不愿”腐敗的自律機制,以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實際成效取信于民,服務和諧社會建設。

四要強化監督促和諧。具體來說,一是要強化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立案監督要在加強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進行監督,積極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偵查監督要通過履行追捕、追訴職能,深挖犯罪,堅決糾正辦案中出現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二是要加強審判監督和刑罰執行及監管活動監督。審判監督要加強對量刑畸輕畸重案件的抗訴工作力度,提高抗訴案件的質量。刑罰執行及監管活動監督要不斷推進駐所、駐監檢察室的規范化建設,完善對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同步檢察,重點加強對違法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監督。進一步完善羈押期限屆滿提示制度,確保不發生超期羈押的情況。不斷完善監外罪犯檢察監督工作機制,使各項監督工作落到實處。三是要強化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突出監督的準確性和有效性。加大抗訴工作力度,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對于判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訴,正確把握抗訴條件,努力提高成案率。同時要把依法監督糾正違法與查辦司法腐敗案件相結合,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執法中能否處理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關系,不僅是檢驗檢察工作水平的重要標志,也是衡量檢察機關為大局服務、為政治服務、為經濟發展服務、為和諧社會服務的重要尺度。因此,檢察機關既要嚴格地執行法律,又要克服孤立辦案、就案辦案等單純業務觀點,把執行法律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結合起來,不僅要保證案件處理結果的合法性,還要考慮案件處理結果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要更加有效地開展檢察環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努力從源頭上防控和減少犯罪。結合重大惡性個案或問題突出類案的辦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和綜合治理工作,協助做好重點整治地區的治理。加強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通過擔任學校的法制副校長等工作,積極參與全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網絡工作。以法制宣傳進社區、進學校等形式,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探索完善罪犯心理咨詢等各項社會矯治工作,加強對被監管人員及監外執行人員的教育改造,有效減少違法犯罪,為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平安、穩定的社會環境。

法制社會建設范文6

一、以轉變理念為要求,

增強推進法治建設的自覺性

執法理念是統領執法工作的靈魂,檢察機關要堅持把轉變執法理念與推動法治實踐緊密結合,牢固樹立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執法理念。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2012年,刑事訴訟法作出重大修改,對傳統的執法理念提出了挑戰,最突出的就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總則,并在辯護制度、證據制度、強制措施、審判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強調要強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規范意識,切實保障人權。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中程度不同地存在著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的現象,這是貫徹修改后刑事訴訟法面臨的一大障礙,也是最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因此,檢察機關要樹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理念,既履行好追訴犯罪的責任,又保障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死刑犯的合法權益,體現人性化執法。

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行。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是刑事訴訟法的血肉與靈魂,共同構成刑事司法制度的終極依歸。因此,檢察機關要牢固樹立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始終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從實體和程序上充分體現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案件的辦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在實體上,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法辦案,強化法治意識、證據意識,守住公平正義的“底線”,確保每一件案件都經得起法律、人民和歷史的檢驗,堅決防止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現象,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等實體權利。在程序上,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切實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為保證辦案質量、實現實體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嚴格履行批捕、等環節的審查、審批程序,嚴格遵守詢問、訊問、調查取證程序規定,杜絕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現象,努力使每一個執法辦案環節都符合司法程序規范。

監督制約與協作配合并施。憲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彼痉▽嵺`中,個別檢察院在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工作關系中存在配合有余監督不足、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監督乏力的狀況,未能全面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如個別檢察院與法院之間“講和諧、賣人情”,在履行刑事抗訴職能時未能做到應抗盡抗,影響了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應當樹立監督制約與協作配合并重的理念,大膽監督、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

二、以嚴格執法為重點,

確保公共權力行使的廉潔性

執法辦案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根本途徑,檢察機關要堅持以執法辦案為核心,切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訴訟活動監督和職務犯罪懲防工作,促進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促進依法行政。行政執法與群眾權益息息相關,行政執法不規范,必然侵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社會不公,導致社會矛盾的增加。檢察機關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機制,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信息平臺,實現“網上銜接、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案件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查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抄備審查等機制,使檢察機關能及時發現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制定出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規范,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兩法銜接”工作中的具體職責、任務和工作程序,避免工作中的無法可依、無章可循。高度重視辦理行政申訴案件,正確處理因行政拆遷、企業改制、社會保障、環境監管等引起的行政爭議,加強對上述行政案件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增強行政執法公信力。

提高對訴訟活動的監督力度,促進公正司法。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全面強化了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能,檢察機關要切實加大對訴訟活動的監督力度,以強有力的監督捍衛司法公正。一方面,加強刑事訴訟活動同步監督力度。著力加強對非法取證、濫用強制措施、隨意變更強制措施等違法行為的監督,確保偵查權正確行使。全面開展對簡易程序案件、二審案件、再審案件的監督,實現監督全覆蓋,促進刑事審判公正。強化對刑罰執行和監管的監督,落實日常巡視、安全防范、監外執行監督、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等機制,嚴防脫管、漏管。另一方面,切實轉變“重刑輕民”觀念,更加重視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積極開展對民事執行活動、調解書和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切實擔當起修改后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新任務。加快構建多元化監督格局,重視綜合運用檢察建議、督促履行職責、調查核實等方式,不斷增強民事行政監督的效果。

增強對職務犯罪的懲防力度,促進廉潔履職?!拔锉叵雀笙x生?!苯陙?,一些國家因長期積累的矛盾導致怨聲載道、社會動蕩、政權,其中,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檢察機關作為反腐敗的主力軍,要積極策應十關于重拳反腐的總體部署,嚴肅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的大案、要案和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利益的職務犯罪案件。適時在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新農村建設、醫藥衛生、安全生產等領域和行業組織開展專項打擊行動,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腐敗問題。同時,注重對網絡輿情中有關腐敗問題信息的收集研判,加強線索分析排查,健全腐敗問題及時發現和查處機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加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充分發揮職務犯罪預防警示教育基地主陣地作用,組建預防職務犯罪演講團,推進預防職務犯罪講座進黨校、進機關、進高校、進社區,使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要部位的從業人員普遍接受警示教育,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預防職務犯罪的良好氛圍,促進干部廉潔履職。

三、以群眾利益為根本,

促進社會公共管理的規范性

黨的十報告強調“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大力推進社會管理法治化,努力促進民生改善。

“心連心”促進群眾依法表達訴求。當前,群眾訴求表達機制運行還不夠順暢,群眾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渠道還不夠寬廣,群眾的一些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導致部分群眾選擇非理性的方式維權。檢察機關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搭建與群眾溝通聯系的“連心橋”,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健全下訪巡訪、無障礙接訪等工作機制,加強控告申訴接待窗口建設,認真辦好“12309檢察民生服務熱線”,暢通渠道,強化文明接待。積極開展矛盾防控,加強涉檢風險評估和重大案件社會效果調查,及時化解隱患。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落實首辦責任制、領導包案制等工作制度,依法綜合運用教育疏導、司法救助等多種手段,促進實現案結事了、息訴罷訪。

“面對面”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完善基層民主制度,既是法治江蘇建設的亮點,也是法治江蘇建設的重點。檢察機關要將檢察工作與基層對接,實行檢力下沉,深入開展檢察工作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的“三進”活動;組織開展舉報宣傳周、法律服務日、公開典型案例等活動,面對面向群眾宣傳法制,將法治理念傳播給群眾,增強群眾法治意識,堅定群眾法治信念。積極延伸工作觸角,堅持“全覆蓋、零負擔”的工作原則,在不增加社區和群眾負擔的前提下,規范設立派駐檢察室、檢察工作站,使其成為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平臺。深入推進政務、居務和村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的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積極參與基層“民主法治示范社區(村)”創建活動,加強與基層司法、綜治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推進基層法治服務陣地建設,引導群眾有序參與基層民主法治實踐。

“手拉手”加強特殊人群幫扶教育。對特殊人群的幫教,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途徑。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外來涉罪人員的管護,全面建立涉罪外來人員“管護幫教基地”,依法保障外來人員平等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使外來人員司法權利得到平等保護。同時,促進涉罪外來人員尤其是青少年更好地回歸社會,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監督管理,做到向前、向后兩個延伸,不斷完善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機制,實現安置幫教無縫銜接,幫助社矯人員增強自新的信念和就業能力,防止重新犯罪。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督,探索完善監督機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幫扶濟困等工作,幫助社區服刑人員重塑人生、回歸社會。加大對刑事特困被害人的救助,注重發揮倡導、呼吁作用,推動將刑事被害人救助納入社會救助機制框架內,切實保障刑事特困被害人權益。

四、以隊伍建設為支撐,

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的全面性

過硬的隊伍是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保障,檢察機關要切實加強隊伍建設,著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高素質檢察隊伍。

保持政治本色。始終把加強檢察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進工作。牢牢把握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條主線,以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為重,以最廣大人民利益為念,切實肩負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捍衛者的職責使命。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部署,深入開展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筑牢檢察干警執法為民思想根基。加強檢察干警政治輪訓,引導其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大力推進檢察隊伍職業化建設,強化職業道德教育,促進檢察干警增強職業認同、提高職業素養。

提升執法能力。檢察機關要真正擔當起“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責使命,必須把能力建設作為根本途徑。以提升檢察干警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能力、訴訟監督能力、涉檢的息訴化解能力、檢察信息化應用能力、新媒體時代社會溝通能力、公正廉潔執法能力為重點,千方百計加強檢察干警的學習和培訓,積極提供平臺,采取走出去學習、培訓、研討和請專家講課等多種方式,提高檢察干警的法律素質,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努力使檢察干警由傳統的經驗型辦案轉變為理論指導實踐型辦案,使檢察干警學會用法律思維、法律理論審查辦理案件,從而向檢察官專業化、精英化邁進。加強檢察干部隊伍建設,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導向,重能力、重實績、重公信,把不同層次、不同領域、不同年齡段的干警培養好、使用好,真正讓能干事者有機會、干成事者有舞臺。

改進工作作風。優良的工作作風是做好法律監督工作的前提和保證。檢察機關要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規定為契機,切實加強紀律作風建設。養成嚴格公正、文明廉潔的執法作風,講究執法策略,改進執法方式,確保執法質量,追求執法公正。養成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執法作風,反對因循守舊、不思進取,順應時代潮流,緊跟形勢變化,創造性地開展檢察工作。養成求真務實、真抓實干的執法作風,反對脫離實際、形式主義、作風飄浮,堅持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堅持深入實際、深入基層,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養成自覺接受監督制約的執法作風,增強訴訟民主觀念,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制約的意識,自覺地把執法活動置于黨委、人大、人民群眾、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以監督促公正,促進法律監督職責的全面正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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