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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準化自查報告范文1
關于餐飲食品的自查報告1
一、以提升服務品質為核心,加強服務品質工程建設餐飲服務品質的建設,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是餐飲管理實力的綜合體現,____年度,在對各運作部門的日常管理及服務品質建設方面開展了以下工作:
1、編寫操作規程,提升服務質量根據餐飲部各個部門的實際運作狀況,編寫了《宴會服務操作規范》、《青葉庭服務操作規范》、《西餐廳服務操作規范》、《酒吧服務操作規范》、《管事部服務操作規范》等。統一了各部門的服務標準,為各部門培訓、檢查、監督、考核確立了標準和依據,規范了員工服務操作。同時根據貴賓房的服務要求,編寫了貴賓房服務接待流程,從咨客接待、語言要求、席間服務、酒水推銷、衛生標準、物品準備、環境布置、視聽效果、能源節約等方面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促進了貴賓房的服務質量。
2、加強現場監督,強化走動管理
現場監督和走動管理是餐飲管理的重要形式,本人堅持在當班期間按二八原則進行管理時間分配(百分之八十的時間在管理現場,百分之二十的時間在做管理總結),并直接參與現場服務,對現場出現的問題給予及時的糾正和提示,對典型問題進行記錄,并向各部門負責人反映,分析問題根源,制定培訓計劃,堵塞管理漏洞。
3、編寫婚宴整體實操方案,提升婚宴服務質量宴會服務部是酒店的品牌項目,為了進一部的提升婚宴服務的質量,編寫了《婚宴服務整體實操方案》,進一步規范了婚宴服務的操作流程和服務標準,突顯了婚禮現場的氣氛,并邀請人力資源部對婚禮司儀進行了專場培訓,使司儀主持更具特色,促進了婚宴市場的口碑。
4、定期召開服務專題會議,探討服務中存在的問題
良好的服務品質是餐飲競爭力的核心,為了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管理水平,提高顧客滿意度,將每月最后一天定為服務質量專題研討會日,由各餐廳4-5級管理人員參加,分析各餐廳當月服務狀況,檢討服務質量,分享管理經驗,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尋找問題根源,研討管理辦法。在研討會上,各餐廳相互學習和借鑒,與會人員積極參與,各抒己見,敢于面對問題,敢于承擔責任,避免了同樣的服務質量問題在管理過程中再次出現。這種形式的研討,為餐廳管理人員提供了一個溝通交流管理經驗的平臺,對保證和提升服務質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5、建立餐廳案例收集制度,減少顧客投訴幾率
本年度餐飲部在各餐廳實施餐飲案例收集制度,收集各餐廳顧客對服務質量、出品質量等方面的投訴,作為改善管理和評估各部門管理人員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據,各餐廳管理人員對收集的案例進行分析總結,針對問題拿出解決方案,使管理更具針對性,減少了顧客的投訴幾率。
二、組織首屆服務技能競賽,展示餐飲部服務技能
為了配合酒店15周年慶典,餐飲部8月份組織各餐廳舉行了首屆餐飲服務技能暨餐飲知識競賽,編寫了競賽實操方案,經過一個多月的準備和預賽,在人力資源部、行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成功,得到上級領導的肯定,充分展示了餐飲部嫻熟的服務技能和過硬的基本功,增強了團隊的凝聚力,鼓舞了員工士氣,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三、開展各級員工培訓,提升員工綜合素質
本年度共開展了15場培訓,其中服務技能培訓3場,新人入職培訓3場,專題培訓9場,課程設置構想和主要內容如下:
1、拓展管理思路,開闊行業視野
各餐廳中層管理人員大部分是由低層員工逐步晉升(有些管理人員在同一崗位工作已有四、五年時間),管理視野相對狹窄,為了加強他們的管理意識、拓展行業視野及專業知識,本年度為中層管理人員設置了7場餐飲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內容有《顧客滿意經營》、《餐飲營銷知識一》、《餐飲營銷知識二》、《餐飲管理基礎知識》、《餐飲美學》、《高效溝通技巧》、《如何有效的管理員工》等。這些課程的設置,在拓展中層管理人員的管理思想、餐飲專業知識及行業視野等方面都有積極作用,同時緩解了在管理過程中的各種矛盾沖突,增進員工與員工之間,員工與顧客之間的感情。
2、培養員工服務意識,提高員工綜合素質
為了培養員工的服務意識,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本年度開展了《餐飲服務意識培訓》、《員工心態訓練》、《服務人員的五項修煉》、《員工禮儀禮貌》、《酒水知識》等培訓,這些培訓課程,使基層服務人員在服務意識,服務心態、專業服務形象及餐飲專業知識等方面都有所增強,自今年四月份以來,在歷次的人力資源組織的大檢查中沒有出現員工違紀現象。
3、開展服務技能培訓,提高貴賓房服務水平
為了提高貴賓房的服務接待能力,開展了《貴賓房服務接待技能培訓》、《餐廳點菜技巧培訓》,以案例分析、演示的形式對服務接待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說明,并對標準化服務、推銷技巧和人性化服務進行了實操演示,提升了貴賓房的服務質量。
4、調整學員轉型心態,快速容入餐飲團隊
實習生作為餐飲部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否快速的融入團隊、調整好轉型心態將直接影響餐飲服務質量及團隊建設。根據實習生特點及入職情況,本年度共開展了三場《如何由校園人轉化為企業人》的專題培訓,其目的是調整學員的心態,正視角色轉化,認識餐飲行業特點。該課程的設置,使學員在心理上作好充分的思想準備,緩解了因角色轉變的不適應而造成的不滿情緒,加快了融入餐飲團隊的步伐。
5、結合工作實際,開發實用課程
培訓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使管理更加規范有效。7月份,根據各餐廳管理層執行不到位的現象開發了《執行力》課程,使管理人員從根本上認識到“好的制度,要有好的執行力”,并結合各餐廳執行力不夠的具體表現以及同行業先進企業對執行力的貫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進行剖析,使管理者認識到“沒有執行力,就沒有競爭力”的重要道理,各級管理人員對執行力有了全新的認識和理解,在管理思想上形成了一致。
四、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本年度的工作雖然按計劃完成了,但在完成的質量上還做得不夠,就部門運作和培訓工作來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管理力度不夠,用力不均,部分環節薄弱
在管理過程中對部分敏感問題管理力度較弱,對多次出現的服務質量問題不能一針見血的向管理人員提出,使部分管理問題長期存在,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同時將主要精力放在樓面服務質量方面,削弱了對管事部、酒水部的管理。
2、培訓互動環節不夠
在培訓過程中互動環節不多,員工參與的機會較少,減少了課堂的生氣和活力。
3、課程容量太大,授課進度太快,講話語速太快
餐飲專業知識課程設置容量太大,在培訓過程中進度太快,語速太快,使受訓人員對培訓內容不能深入理會,削弱了這部分課程的培訓效果。
五、____年工作打算
____年是一個機會年,要夯實管理基礎,為酒店升級做足充分準備,進一步提高服務品質,優化服務流程,提升現有品牌檔次,打造新的品牌項目,制造服務亮點,樹立良好的餐飲品牌形象。
1、優化婚宴服務流程,再次提升服務品質將對____年婚宴整體策劃方案進行流程優化,進一步提升和突出主持人的風格,在婚禮主持環節加入更多的流行元素(對背景音樂進行調整),對現場喜慶氣氛進行包裝提升,突出婚禮的亮點,加深現場觀眾對婚禮的印象,爭取更多的潛在顧客,把婚宴服務這塊金字招牌擦的更亮。
2、提升研討會質量,建立良好的溝通平臺
在現有服務質量研討會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專題會的內容,擴大參會人數(酒吧、管事部的負責人參加),提升研討會的深度和廣度,把服務質量研討會建設成為中層管理人員的溝通平臺,相互學習,相互借鑒,分享管理經驗,激發思想火花,把質量研討會打造成餐飲部的管理品牌項目。
3、建立月度質量檢查機制,公布各部門每月質量狀況
____年將根據______質量檢查標準對餐飲部各部門的衛生狀況、工程狀況、設備設施維護狀況、安全管理、服務質量、員工禮儀禮貌、送餐服務、標識規范等內容進行全面監督檢查,每月定期公布檢查結果,對不合格的部門和崗位進行相應的處罰,形成“質量檢查天天有,質量效果月月評”的良好運作機制,把質量管理工作推上一個新臺階。
4、以貴賓房為平臺,制造服務亮點,樹立優質服務窗口
將在現有服務水準的基礎上對貴賓房服務進行創新提升,主抓服務細節和人性化服務,并對貴賓房的服務人員進行結構性調整,提高貴賓房服務人員的入職資格,提升服務員的薪酬待遇,把貴賓房接待服務打造為餐飲部的服務典范,樹立餐飲部的優質服務窗口,制造服務亮點,在宴會服務品牌的基礎上再創新的服務品牌。
5、協助餐飲部經理,共同促進出品質量
出品是餐飲管理的核心,____年度將協助餐飲部經理在顧客意見收集、出品質量監督等方面做足工作,共同促進出品質量。
6、調整培訓方向,創建學習型團隊
____年將對培訓方向進行調整,減少培訓密度,注重培訓效果,提供行業學習相關信息,引導員工學習專業知識,鼓勵員工積極參與餐飲服務技能考核、調酒師職業資格認證和餐飲專業知識方面的學習,在餐飲部掀起學習專業知識的熱潮,對取得國家承認的各種行業資格證書的員工進行獎勵,培養知識型管理人才,為酒店星級升級作好優秀管理人員的儲備工作,把餐飲部打造成為一支學習型的團隊。
7、優化培訓課程,提升管理水平
____年的部門培訓主要課程設置構想是:把____年的部分課程進行調整、優化,使課程更具針對性、實效性。
8、配合人力資源部,培養員工企業認同感,提高員工職業道德修養,積極配合人力資源部的各項培訓工作,弘揚企業文化,培養員工對企業的認同感,提高員工的職業道德修養,增強員工的凝聚力。
____年度工作的順利開展,全賴于領導的悉心指導和關懷,也離不開人力資源部和行政部的幫助,更得力于餐飲部各分部門對我工作的大力支持。新年新希望,希望來年在工作中能得到領導更多的指導和指正,能得到同事們在工作上更加友好、積極的配合和支持。新年新起點,希望在來年能將餐飲管理工作推上一個新臺階,使管理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加科學??偨Y過去,展望未來,在新歷開篇之際,我將繼續發揚優點,改正不足,進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為打造一支學習型的、優秀的餐飲服務團隊而努力!
關于餐飲食品的自查報告2
為了保障食品質量安全,著重生產細節控制,細化生產過程管理,搞好環境衛生,提升人員素質,加強巡檢與出廠檢驗,杜絕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落實質量安全主題責任監督檢查規定,及新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具體要求。我司高度重視并安排專人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進行了自查,現將企業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一、企業應保持資質的一致性。
我司手續一應俱全,營業執照及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中的廠名,廠址和法人代表都完全一致,符合本條要求。
(一)企業實際生產食品的場所,生產食品的范圍等應與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內容一致;我司的廠址在薛店鎮食品工業園,獲證單品臺灣烤腸(熏蒸香腸火腿制品)與生產許可證內容完全一致。
(二)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應按規定報告。
我司目前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和工藝都與取證時一致,以后如有調整將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備案。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應與營業執照一致。
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與營業執照的字號名稱都是河南省弘潤食品有限公司,完全一致。
二、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企業采購食品原料,主要食品相關產品應建立和保存進貨查驗記錄,向供貨者索取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索取許可證復印件。我司采購的原料肉批次進行了采購索證(動檢證、非疫區證明、車輛運輸消毒證。并向供貨商索取了包裝袋的許可證復印件。
(二)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業應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并保存檢驗記錄:
我公司采購的原料:雞肉、雞皮、豬分割肉等批次進行了索取三證(動檢證、非疫區證明、車輛運輸消毒證);輔料:白糖、淀粉、食品添加劑(磷酸鹽、亞硝酸鈉、紅曲紅、誘惑紅、卡拉膠、)等均購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合法企業;采購的包裝袋均批次進行了采購驗證并進行記錄、索證(包裝袋的許可證復印件)。
(三)企業采購進口需法定檢驗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應當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
到目前為止,我司采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均系國內生產,均索取了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
(四)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應與進貨采用記錄的內容一致。
我司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與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如換品牌均及時索證備案。
(五)企業應建立和包材各種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保管、領用出庫等記錄;我司已建立原料肉、輔料、包裝袋、的儲存、保管、領用、出庫等記錄。
(六)企業不應使用回收食品作為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我司的退貨均按規定做無害化處理,從不使用回收食品作為食品原料。
三.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一)企業應定期對廠區內環境,生產場所和設施清潔衛生狀況自查,并保存自查記錄;我公司內環境衛生,生產場所和設施清潔衛生均有本廠職工輪番排班打掃又有主管副總監督。
(二)企業應定期對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記錄,同時應建立和保存停產復產記錄及復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記錄;我司對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潔消毒由主管吳建華負責并記錄,同時記錄停產及復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等詳細內容,從而保證能隨時開機生產。
(三)企業應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我司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均有生產主管牛紅月記錄并保存備查。
(四)企業應建立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檢驗記錄,溫度控制,車間潔凈度控制等;我司生產過程中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及腌制工序的原料解凍程度,投料攪拌溫度、時間、抽真空時間等由品控員葉曉光負責;蒸制記錄由工段長唐麗和程榮欣負責監督并記錄。
(五)企業生產現場應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產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現場人員應進行衛生防護,不應使用回收食品等;生產過程中嚴格要求工人不得串崗,遵守廠規及操作規程,生熟區分開,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本項工作由車間主任李俊釗和李瑞彩負責。
四.企業應建立出廠檢驗制度。
(一)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出廠食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包括查驗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結論,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記錄內容。我司出廠食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包括查驗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結論、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內容均由化驗員 作詳盡記錄并保存備查。
安全標準化自查報告范文2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活動。
食用農產品進入生產加工、市場銷售、餐飲服務環節,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落實以下職責:
(一)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時綜合考慮食品安全因素;
(二)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辦案、抽樣檢驗和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工作需要;
(三)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和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四)制定、實施食品安全宣傳教育規劃,按照食品安全科普宣傳大綱,將食品安全列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和中小學課程,每年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活動;
(五)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鄉(鎮、街道)一所原則,建立健全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實施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標準化建設;
(六)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七)設立財政專項資金,落實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屬實或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的食品安全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設立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四員制度,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在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承擔轄區隱患排查、自辦群體性宴席登記備案、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職責,四員工作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列入經費預算提供保障。
第六條(食安委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統籌、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承擔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督導檢查和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城市管理和公安等部門(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林業、商務、糧食、鹽業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行業或者領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八條 (派出機構職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域設立的派出機構,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監督檢查,作出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警告、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以及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九條(行業協會和新聞媒體責任)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信息,拒絕刊播違法食品廣告,并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主體資格)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許可證件應當懸掛或擺放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企業負責人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
(二)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建立健全并落實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健康檢查及相關檔案管理制度;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五)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向員工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等相關知識,對本單位員工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訓;
(二)對員工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效控制食品生產經營的關鍵環節,查找食品安全隱患,并及時報告;
(三)組織員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員工食品安全培訓檔案,組織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四)定期匯總、分析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并及時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質量受權人制度)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質量受權人制度。質量受權人受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承擔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參與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二)負責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的管理,并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三)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控制制度;
(四)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并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五)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受權人進行培訓,并支持質量受權人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停產恢復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連續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的,在恢復生產經營后3日內,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委托生產) 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委托生產食品的,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委托生產食品的相關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
受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
第十六條(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規定)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初次交易的食品生產者或供貨者,應當驗明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保存加蓋其印章的復印件。驗明后每年復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向生產者或供貨者索取并保存規范可追溯的銷售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采購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按批次索取并保存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信息化、網絡化技術實現索證索票電子化管理。
第十七條(散裝食品標識) 食品經營者銷售、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或者容器的顯著位置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必須與食品生產者出廠時標識的生產日期相一致。
第十八條(食品添加劑使用和貯存管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使用和貯存食品添加劑,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上述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專柜)存放,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十九條(無實體店鋪經營管理)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利用互聯網、郵購、電視電話購物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相關資質。經營者應當以易于消費者認知和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
設有官方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網站首頁公開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產品注冊或備案憑證,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場所出租者義務) 提供食品生產經營、冷藏冷凍、貯存等場所的出租者,應當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登記證、營業執照等資質,并留存相關復印件;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餐飲具消毒查驗) 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并保存加蓋其印章的復印件,應當查驗餐飲具的消毒合格證明及獨立包裝上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餐飲具集中消毒)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投產前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取得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方可開展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逐批檢驗餐飲具,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出廠的餐飲具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編號、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對外配送食品管理) 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外配送食品的,應當使用專用封閉食品級工具配送食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體用餐配送服務的,應當使用專用封閉車輛配送食品,按照規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樣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告知用餐單位或在食品包裝明顯位置注明配送單位、制作時間、保質期,必要時注明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
第二十四條(農村自辦宴席管理規定) 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和承辦者對其提供食品的安全負責。
農村自辦宴席實行報告制度,舉辦者或承辦者應當在舉辦宴席前3日內將宴席時間、宴席地點、宴席人數、廚師健康狀況等情況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第二十五條(餐廚廢棄物處理規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或者直接排放,不得回流入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交易會舉辦者的義務)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的出租者以及食品交易會、展銷會等的舉辦者等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在交易會、展銷會舉辦前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告知管理措施、舉辦地點、舉辦時間、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等信息;
(二)查驗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登記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許可證號、經營范圍、商品信息,指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制度;
(四)檢查食品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特殊食品)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企業應當取得生產許可,并按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經營許可,并按要求進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帳管理。銷售場所應當設立專柜或專區銷售并用提示牌標明,并根據食品標簽、說明書的貯藏方法存放。
第二十八條(鼓勵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資金資助和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規范管理,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健康發展、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配套建設相應的給水、排污等設施,改善生產經營環境。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準入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實施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或登記卡。
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其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飲服務登記證。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義務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四)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接觸食品的餐具、飲具、設備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環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的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進貨查驗)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索證索票,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索取的有關憑證、票據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二條(設立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不潔物;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禁止規定)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頭制品、飲料等非傳統工藝生產加工的食品;
(三)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四)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白酒產品;
(六)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中的其他食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并經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申報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開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五)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或村(居)委會、社區出具的證明等);
(六)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生產工藝;
(七)擬生產的食品品種說明;
(八)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第三十五條(登記規定) 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申請材料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開辦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手續。
第三十六條(登記證信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名稱、負責人姓名、登記證編號、生產加工地址、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等信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七條(登記信息變更和停產恢復報告)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停產、歇業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加工前十日內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第三十八條(檢驗和備案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臺賬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生產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及銷售去向等內容。生產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條(銷售和包裝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包裝或銷售貯存容器上應當有標簽,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表或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等信息,并明顯標示小作坊食品。
第三節 小餐飲
第四十一條(設立條件) 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小餐飲服務登記證: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遠離污染源,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二)操作間和就餐場所均應設在室內,操作間與就餐場所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區分或隔斷,衛生間不得設置在操作間內;
(三)操作間各功能區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材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應明確,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與加工經營食品相適應的冷凍冷藏、排煙、防塵、防鼠、防蟲害以及收集廢水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五)采用化學消毒的,應設置至少2個專用的洗滌及消毒池;采用煮沸、蒸汽或紅外線等熱力消毒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產企業提供的消毒餐飲具的,應設置至少1個專用的洗滌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其用途;
(六)加工操作場所應設置至少2個專用清洗水池,其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
(七)設置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設施,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八)操作間面積應不小于6㎡。
第四十二條(禁止規定) 禁止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三)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三條(申報材料) 申請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餐飲服務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或村(居)委會、社區出具的證明等)。
第四十四條(登記規定) 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申請材料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餐飲服務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手續。
第四十五條(登記證信息)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應當載明小餐飲服務單位名稱、負責人或業主姓名、登記證編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六條(登記變更) 小餐飲服務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七條(公示規定)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登記的經營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飲服務登記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四節 食品攤販
第四十八條(劃定區域)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城市或者鄉鎮規劃要求,依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攤位數量,明確經營時間,并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登記備案規定) 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登記備案,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在經營場所公示。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對食品攤販登記備案時,應當記錄經營者的身份信息、住址、經營范圍、聯系方式等信息,確定其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制發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將登記的攤販信息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攤販登記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到原登記部門延續手續。
第五十條(設立條件)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應當與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保證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食品制作和銷售的亭、棚、車、臺以及密閉的廢棄物收集設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應當根據食品的種類配備相應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設備;
(四)接觸食品的器具、工作臺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具有防雨、防塵、防蠅等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條(禁止規定) 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二)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
(三)現制乳制品;
(四)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五)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二條(相關規定) 食品攤販應當在確定的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從事經營活動,公示登記卡,并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第五節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
第五十三條(市場準入)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實行與產地準出相銜接的市場準入管理,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市場開辦者信息備案)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信息實行備案管理。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以下信息:市場名稱、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及身份證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場內食用農產品種類、攤位數量等。
第五十五條(信息登記)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信息登記制度,建立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和更新銷售者名稱或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住址、銷售食用農產品品種、主要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銷售者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六個月。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入場經營者的信息。
第五十六條(入場查驗)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產地證明、合格證明文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五十七條(信息公示)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醒目位置設置信息公示欄,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五十八條(安全協議)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