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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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

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范文1

一、做法成效

南通市自2015年3月被確定為國家級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城市以來,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方面大膽探索創新、高點定位設計,初步構建了“以整合規范執法主體、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完善基層執法制度體系和創新執法監管方式為主要內容,全面推進部門內部、跨部門跨行業和區域性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總體框架,建立了權責統一、權威高效、具有南通特色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體制。2016年1月,全國機構編制工作會議暨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座談會在南通召開,其改革經驗受到了大會肯定。他們的做法主要是緊扣“四個環節”、“推動四個轉變”:

(一)理清執法職能,推動“權責不一”向“權責統一”轉變。為鎖定權力“基數”,理順權責關系,強化執法責任,南通市通過三步來理清執法職責:一是梳理執法權力。對市、縣城市行政執法事項進行了全面梳理,搞清每項執法權的事項內容、法律依據、行使范圍、執法主體、機構設置、編制核定、處罰頻次等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分層分類建立行政執法權力庫。二是明確執法權限。除法律法規和上級有明確規定、暫時不適宜由基層政府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能外,將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領域執法職能,逐步交由縣(區)承擔,實現“屬地化管理、扁平化執法”??h級政府按照“能放則放、按需下放”的要求,推動重心下移,逐級編制“責任清單”,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三是理順執法關系。業務主管部門履行主體責任,重點做好擬定政策措施、組織編制規劃、實施審查審批、統籌協調指導、落實監管責任等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的部門,依法履行執法監管、行政處罰及其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責,理順了城市管理執法的交叉問題,提高了執法效率。

(二)整合執法機構,推動“職權分散”向“相對集中”轉變。為整合歸并執法機構,相對集中行政執法職能,南通市從四個層面分類構建綜合執法體制。在市級層面,整合優化部門內部執法監管職能,除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和不宜實施集中執法的情況外,將多個處室、多支隊伍行使的行政執法職能集中歸并到一個處室或者一支隊伍行使,明確執法責任,落實執法流程,建立協同機制,實現“一個部門一支隊伍(一個處室)管執法”。在縣級層面,對執法職能相近、執法對象相同、執法方式相似的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文化旅游等領域的相關執法職能和機構整合,推進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實現“一個領域一支隊伍管執法”。在市轄區,由街道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統一集中對外開展執法工作,實現“一個街道一支隊伍管執法”。比如,中編辦確立的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崇川區鐘秀街道辦不僅組建了綜合執法局,還將市場監管、環保、城建、水利、公安、文化等領域的9大類143項執法職能,統一劃入街道辦事處集中行使行政執法權,有效地提升了街道的治理能力和監管水平。在鎮(街道辦)級層面,將適宜在基層行使的執法職能全部下放,并通過組建城鎮綜合管理辦公室,并加掛城管綜合執法中隊牌子集中行使執法權,實現“一個區域一支隊伍管執法”,達到了“小事解決在村街,大事控制在鎮(街道辦)區”的目標。

(三)下移執法重心,推動“看得見、管不著”向“管到底、管到位”轉變。南通市深刻認識到,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的重點在基層,難點在一線,為解決這些難題,他們通過三個途徑推動執法重心下移:一是下移執法機構。對基層發生頻率高、執法監管結合緊密、需要較強專業技術進行支撐的領域,采取下移執法機構的方式開展綜合執法,原有執法力量大部分隨同下移,不僅充實了基層執法力量,并且實現了網格化、全程化、立體化監管。二是下沉執法力量。對城市執法事項主要發生在基層、專業技術要求適宜、執法部門力量相對薄弱的領域,通過條塊結合,整合執法力量,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的統籌能力,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比如在市轄區,將原有城管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整建制劃轉下移到街道辦事處,日常管理以街道為主,所有執法人員定點落實到社區、鄰里、街坊、路段,實現分片包干,責任共擔,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街鄰城管”模式,有效地提升了執法效率。三是下放執法權限。對與城市管理關系密切、現有力量和能力能夠有效承接、適宜由基層政府實施的執法事項,采取直接下放的方式,統一由基層政府開展區域性綜合執法。

(四)健全執法機制,推動“粗放執法”向“精細執法”轉變。為推進城市綜合行政執法,提升執法的準確度、精細度和有效度,南通市探索建立了執法運行、執法保障、信息互聯三大機制。執法運行機制,即:先后建立監管與服務責任清單追責機制、“雙隨機”檢查機制、舉報獎勵機制、告知承諾失信懲戒機制、重大風險監測防控機制和監管績效評估獎懲機制,這六項機制的建立,規范了城市執法監管行為,杜絕了任性檢查和執法擾民,保證了“分得清責任、找得到人頭”。執法保障機制,即:在財政供養人員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切實做到職責整合與編制劃轉同步實施、隊伍設立與人員移交同步操作,確保執法力量重點用于一線;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執行執法評議考核、案卷評查、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設立城市綜合管理巡回審判法庭,建立城市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對接;加強執法經費、裝備、車輛、辦公設施等軟硬件建設,確保綜合執法各項保障措施落實到位。信息互聯機制,即:探索“互聯網+”的執法模式,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加快建設覆蓋全市、上下貫通、功能完善、數據共享、運行高效的綜合執法體系。

二、經驗啟示

改革無定式,創新無止境。南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成功,關鍵在于立足自身實際,推動管理創新,走出了一條以體制創新引領城市發展的成功之路,給我們帶來深刻啟示和有益借鑒。

(一)敢于擔當負責、勇于開拓創新是前提。南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之所以取得巨大成效,主要在于各級干部思想大解放意識強。面對改革重任,他們有思路、有激情、有膽識,富有敢想、敢干、敢闖、敢為人先、爭創一流的進取精神,正是在這種精神的帶動下,推動了改革向縱深邁進。我們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切實增強全面深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緊迫感,主動作為、勇于創新,讓城市變得更加優美舒適、干凈整潔、規范有序。

(二)大膽探索實踐、做好頂層設計是基礎。為推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南通市堅持分類施策,根據不同層級的不同需求,在改革總體框架內,分類研究制定切合實際、易于操作的改革目標、試點任務和實施路徑,既強調改革的頂層設計,也充分尊重基層改革的自主性和創造性,較好地解決了城市管理制度的銜接與轉軌問題,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我們要準確把握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律,按照精細化管理的目標要求,在政策層面做好頂層設計,盡快出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推動城市管理改革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

(三)明確職能權責、理順運營體制是關鍵。南通市在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過程中,堅持立足實際,把重點放在基層發生頻率較高、與群眾關系密切、多頭重復交叉執法問題比較突出的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領域,堅持編隨事走、人隨編調,真正實現了管理重心下移,執法力量下沉,徹底扭轉了城市管理職能繁雜、權責不清、力量分散等突出問題,執法效能大幅提升。我們必須抓住城市管理新舊體制轉軌的有利契機,把該統的統到位,該放的放徹底,執法重心下移,力促城市管理執法水平再上新臺階。

(四)健全保障機制、推動高效運轉是重點。為確保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走上制度化、規范化道路,南通市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中、省相關文件精神,綜合運用法治思維方式,建立了一套權責清晰、協調順暢、保障有力的長效運營機制,既做到了于法周延、于事簡便,又解決了難題、化解了矛盾,從而在制度層面保障了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常態、高效運轉。我們在推進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上,必須強化機制創新、制度創新,用規章制度規范執法行為,用體制機制推動依法行政。

三、工作建議

通過考察學習南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工作經驗,并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陜發〔2016〕22號)文件精神,結合漢中實際,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加快理順城市管理體制。主動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打破陳舊體制羈絆,建立市政府統一領導,市住管局(綜合執法局)牽頭,市級各相關部門負責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區負總則、街道主抓、社區自治,市民群眾自覺參與的“兩級政府、四級管理”的“大城管”體制。一是明確管理職責。在市、縣(區)、鎮(街道)三級政府設立由行政首長負責的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各級住管部門,定期研究城市(鎮)管理重大事項。市級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調整設立到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并進一步夯實其管理職責。市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在現行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各自管理職責,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城市總規、中心城市控制性詳規等戰略性規劃的編制審批以及相關制度、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工作;住房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鎮)管理工作的宏觀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等工作??h(區)實行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運營機制(中心城區規劃由市級規劃部門審批),負責本轄區城鄉規劃、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城市(鎮)管理等職責;鎮(街道辦)全面履行城市(鎮)管理綜合執法職責。二是下移執法重心。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全力推動城市管理執法重心下移。市級層面,在市住管局(綜合執法局)下整合設立15-20名人員力量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支隊,主要承擔規劃執法、監督檢查、考核考評、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等職能,市綜合執法局其余機構和人員全部下放到漢臺區,并將中心城區園林綠化、路燈管理等機構整建制劃歸所在區;縣(區)在城市管理機構基礎上組建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并下設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大隊,具體負責城市管理、案件督察督辦等工作;鎮(街道辦)成立綜合管理執法中隊,在轄區內具體開展綜合執法工作,其業務工作接受主管部門指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地黨委、政府為主。三是厘清職權邊界。進一步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范圍,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以及其他部門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事項逐步納入城管執法范圍,以此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二)嚴格規范城市執法行為。必須改變傳統的執法模式,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轉變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不斷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一是強化隊伍建設。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調”的原則,整合歸并執法隊伍,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提高一線和城郊結合部的執法力量配備比例。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不斷優化城市管理執法力量。二是推行權責清單。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和權責一致、權責匹配的原則,進一步優化調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權責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并根據改革推進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三是改進執法方式。綜合運用行政指導、激勵、扶助、調解等非強制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積極推進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健全執法辦案信息查詢系統,推行網上行政服務工作,探索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等新型執法模式。

(三)強力推進城市綜合管理。積極探索城市管理的有效途徑,大力推進城市綜合管理精細化全覆蓋,努力塑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新形象。一是加強市政管理。建立規劃、建設、管理部門之間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機制,及時做好竣工市政公用設施相關信息移交,實現城建檔案信息共享。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和維護,嚴格控制城市道路開挖和占用道路行為,強化市容秩序治理、生活垃圾收運管理、園林綠化養護等工作,確保市政設施安全運行。二是整治重點環節。加強城市建筑物立面管理和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等設置,整頓城市地上地下公共空間使用秩序,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優化城市街區路網結構,打通城市斷頭路、丁字路,科學設置交通信號、標識標線、隔離設施,合理施劃停車泊位,加快推進城市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不斷增強城市交通微循環系統功能;下功夫治理渣土垃圾外溢、車輛揚塵等現象,大力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全面改善人居環境。三是建設智慧城市。加快綜合性城市管理數據庫建設,強化視頻監控、環境監測、交通運行、供水供氣供電等城市運行數據的綜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建設覆蓋市、縣(區)的數字化信息平臺。推動數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級,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建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并實現與“110”報警等電話的對接,不斷提升綜合執法效益。

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范文2

摘 要 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實現法治中國建設的要求,同時也是交通行業本身不斷發展建設的需要,目前交通行政執法體制存在諸多影響行業發展的問題,迫切需要改革破除壁壘

關鍵詞 交通 執法體制 改革

行政執法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對維護社會秩序、懲治各類違法行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長期以來受歷史遺留等客觀因素影響,我國的行政執法體制在職能配置、權責劃分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提出了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等要求。交通行業是服務社會的重要基礎性產業,行政管理面廣、執法門類較多,必將是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單位。為此,深化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對全面提升行業執法水平,促進交通工作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當前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背景

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全國各行各業全面深化改革,比較成型的的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場管理領域。城市管理將原來分屬于城建、環保、規劃、環衛、工商等部門執法職能和機構整合,組建相對獨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文化市場管理將法律法規賦予文化、出版管理、版權保護、文物、廣播電視等部門的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到一個部門。城市管理改革最早、涉及面最廣、暴露問題最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出臺規范性文件最多、要求比較明確、貫徹比較徹底。這些行業改革為交通行業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就交通行業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而言,事實上,從2002年開始,交通運輸部就將廣東省、重慶市等地作為全國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體制改革試點,至今已14年。通過改革,理順了體制、調整了職能、規范了隊伍,為執法體制改革提供了經驗借鑒,為規范執法樹立了形象。當然,改革過程中也存在弊端,暴露問題。近幾年,交通運輸部不斷加快全國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步伐,多省采取總結經驗教訓、先行試點、穩步推進的辦法逐步探索前進。

二、正確認識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

體制不順、機構重疊、職能交叉、多頭執法等,長期以來,這些交通行業執法存在的問題一直被社會所詬病,導致這些現象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同一層級內行政執法權配置過于分散,導致執法主體過多。具體到公路路政執法隊伍,目前未經改革的現狀是大部分基層路政執法隊伍都有兩只。一支隊伍負責一級(含一級)以上的高等級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另一支經法律法規授權負責國省縣鄉的路政管理。兩支隊伍職能重疊,造成社會群眾無法區分,也是執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另外還有交通運政部門和鄉鎮交管所也在公路上的從事行政執法工作。陸上有路政、運政、交管三支隊伍,水上也海事、港口監督、航道等執法部門,這些都所屬交通執法隊伍,卻各行其政,所執行法律法規也存在交叉管理的問題,對交通執法形象造成了混亂、多頭管理、誰都管又誰都不管的局面。

除此之外,正是這樣的權利配置,從外表看行業隊伍雖龐大,但實質力量分散。基層單位在一線執法過程中遇到一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往往以單一部門之力根本難以完成,需要多頭匯報、多方協調、引他山之石借助突擊式聯合整治來達到目的。但這種運動式執法耗時耗力,負面效應不斷,聯合整治一過問題又出現,難以根除,缺乏長效。

2.不同層級行政機關執法邊界不清,導致行業與行業之間職能交叉,協調不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同層級執法機關都可以行駛職權,容易造成相互推諉或者畫地為牢。“有利搶著干、無利沒人干”,管理弱化、以罰代管等不利問題就逐漸凸顯。比如說公路路政部門與公安交警部門,從《公路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條來看,其中職能交叉最為明顯的就是治超方面,兩部法律中對車輛超載、超寬、超高、超長分別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但消除違法行為,超出部分的貨物采取卸駁載的要求是一致的,兩部門都具有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管理與處罰權。但在實際處罰過程中,只有路政部門在嚴格執行這一規定。兩只隊伍因執行的處罰標準不同,工作流程不同,沖突和矛盾也時有發生,所以導致有時工作上協調困難,相互不配合,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巨大困難。

交通是社會公益性基礎產業,服務面廣、層次深,問題的存在不僅是執法隊伍不硬、人心不齊,不穩定的因素,更使行業對外形象大打折扣。交通行政管理更科學、更規范,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將是必由之路,只有體制改革才能促進交通工作全面快速健康發展,使交通行業更好地為社會經濟建設服務。

三、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劍指何方

1.精簡執法機構、整合執法職能。在理清職責權限的基礎上,打破固有區域、部門限制,先行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通過再造執法組織架構,優化配置執法力量,實現執法效能最大化。此舉除了提高執法效率外,還能避免多部門管理推諉扯皮,執法標準、執法尺度的統一也能促進執法公平。

具體到公路部門而言,可以在總結城市管理、文化市場管理領域執法經驗基礎上,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將目前分散在各級交通運輸管理、公路管理、農村公路管理、道路運輸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監督檢查等職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級新組建的綜合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承擔。新組建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外一支隊伍,統一機構名稱,規范機構設置,明確職責任務,并且充分結合各區域特點,做好權利“收放”,分而治之。省級主要負責政策、標準的制定和業務指導、監督及需統籌推動、區域聯動等任務的協調。市級明確部門間協作,做好執法人員培訓管理工作,將骨干力量充實到基層,將執法重心下移到基層,將經費保障下傾到基層。原執法部門以外的基層公路養護部門、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繼續承擔公路建造、養護、保暢等服務工作,不再承擔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工作。

2.完善執法程序,創新執法方式。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除了在機構設置方面,還要切實解決執法程序中存在的問題。省級機構應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覆蓋所有行政行為、構建完備的行政程序法律體系,使得所有的執法流程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要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民主法治意識逐漸提高的新情況,改變過去一度依賴強制手段的執法方式,廣泛推行行政指導等柔性執法方式,多運用說服教育、調節疏導等非強制手段,多提供政策指導、法律援助等技術支持,真正做到執法與服務結合、懲罰與教育并濟、打擊與保護并重,提高全社會對公路行政執法工作的認可度與滿意度。

3.從嚴隊伍管理,完善財政保障機制。目前我們認為,人員身份劃轉障礙是影響改革進程,決定改革是否徹底的重要因素。行政執法最終由執法人員落實,隊伍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執法質量,影響行政執法水平,進而影響執法體制改革的成效。

改革后執法隊伍可按照機構、人員編制不突破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市、縣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人員編制分別由市、縣級機構編制部門在省機構編制部門下達的總量內,根據定編標準核定。對原執交通運輸部統一編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的路政、運政執法人員,依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考試考核的辦法,競爭上崗,擇優聘用,并在后期實行崗位績效管理,只有解決了人員身份和待遇問題,隊伍內部公平公正,才能推進執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對未聘人員,要本著以人為本、和諧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對未經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手續的人員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拓展服務網絡、推進體制創新等方式多渠道轉崗安置或清退,避免社會矛盾。

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范文3

一、綜合行政執法形成的背景與推行現狀

1996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弊?997年以來至20__年,全國有23個省、自治區的79個城市和3個直轄市經批準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并取得了顯著成效。20__年8月22日國務院作出《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__】17號),該決定指出并明確了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指導思想、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進一步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要求。20__年10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央編辦《關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從充分認識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試點的基本內容、試點的組織實施四個方面提出了意見。20__年__市政府相繼批準了我市渝中區、南岸區、__區、北陪區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實施方案,《__區人民政府關于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改革的實施意見》(__府發【20__】96號),即三定方案,將__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更名為__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為政府組成部門,專司行政監督處罰職能。至此,管罰分離的行政執法法制格局和綜合行政執法的大格局基本形成。

從全市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推行的現實狀況來看,已有渝中區、南岸區、__區、北陪區實行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格局,其推行情況亦不盡一致,有的完全沒有了管理職能,有的還交叉了部分管理職能,有的是綜合行政執法局一塊牌子一套班子,有的是并列環保局、市政綠化局等多塊牌子一套班子,但不論哪種機構設置形式,都基本形成了管罰分離的法制格局。

二、綜合行政執法面臨的矛盾和問題之分析

綜合行政執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構建管理長效機制的一種新型行政執法模式,具備執法主體唯一性、執法體制統一性、執法職能綜合性、執法范圍靈活性的特點,但該項工作的推行也面臨著各種矛盾和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一)現行法律資源與綜合執法實踐需要的矛盾

第一,我市試點的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根據“三定”方案(政府規章)明確的授權方式進行執法。政府規章進行授權的方式,適用于行政機構,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根據這樣的授權,綜合執法隊伍只能實施政府規章的規定,無法實施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因為由人大授權方式取得執法主體資格的對象,主要是具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因此,現行綜合執法主體的合法性、包括其執法內容和程序均受到挑戰。

第二,綜合執法的法律依據過于分散,帶有不確定性:目前綜合執法依據散見于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中,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程序、內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執法體制和主體設定的,所以,一旦相關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綜合執法依據也將隨之[!]變化,執法體系始終處于不確定的動態之中。

(二)專業執法與綜合執法的矛盾

一是有些執法行為往往同時涉及綜合執法和專業管理部門,完整統一的執法行為被人為割斷,制約了綜合執法隊伍職責的有效履行。二是專業管理部門囿于無明文規定,缺乏專業的有效指導,綜合執法隊伍面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執法領域,頗有無從下手之感。 三是有效的溝通機制尚未建立,使得有的地方出現管理和處罰盲區,專業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兩不管。

(三)綜合執法工作機制不當、責權界限不清的問題

從調研組了解的情況來看,地方性規章對綜合行政執法定性不準確,導致這支隊伍存在職能職責不清現象,各部門出于自身利益考慮,責權利也很難劃清。這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矛盾。

1、管罰分離的法律要求與執法實踐中管理和執法脫節的矛盾

綜合執法是解決管理權和審批權合二為一、權權不分的一項舉措,但執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在實際工作中管理和執法又是不能截然分開的。主要表現在:第一,管罰分離后,各試點區均出現不能及時處理違法行為的現象,管理部門在管理中發現的所有違法行為已無權處罰,綜合行政執法局趕赴現場處理的當事人已逃逸,行政執法無法實施,由此造成管理和執法效率低下的后果。第二,執法工作超越不了“事后執法”的屬性,前期管理不到位,執法隊伍成為“救火隊”,后期管理跟不上,執法效果難以保持。第三,有的試點區現在兩權分離的深度和廣度還極為有限,管理和執法在許多方面處于“剪不斷、理還亂”的狀態,部門之間相互監督的機制尚未建立,導致管理和執法形不成合力。

2、綜合執法與街鎮管理的矛盾

首先,街鎮作為第三層面的基層組織,存在著兩面性:一方面,面對量大面廣的社區、村社綜合管理任務,承擔大量區政府下

達的經濟、社會等各項硬指標,其工作是需要有一支“拉得出、能辦事”的隊伍;另一方面,大部分街鎮尚未真正從長期形成的經濟利益關系網中擺脫出來,還無法真正站在管理和服務的角度對執法活動履行管理職責。其次,面對權力上收、任務下放的綜合執法格局,必然要求綜合執法機構與管理部門加強聯系與溝通,必然要求綜合執法機構熟知各項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否則就不能切實履行綜合執法的職能,但實際工作中,由于上述必然要求之要素在客觀體制和綜合執法機構主觀素養方面的雙重缺失,使得條、塊管理與執法的界限不明、責權不清。

第三,權責分離現象嚴重,“三定”方案明確授權執法主體和執法權力屬于綜合執法機構,而工作責任則延伸到了只有管理職能的街鎮和相關部門,出現了街鎮執法越位和執法不安的現象和心理,致使執法局綜合執法編制和經費投入不到位,不僅使管理部門與執法部門均提出工作異議,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存在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隱患,如若涉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政府將處于不利與不法的地位。調研中我們了解到:街鎮普遍認為綜合執法局指導不力,人力不足,自己冒充執法主體沖鋒陷陣,其不合法履職的隱患令人擔憂,希望盡早取得合法執法主體資格,扭轉條塊管理和綜合執法不盡協調的工作局面。

(四)綜合行政執法體制不順的問題

一是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沒有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此,每一個試點的綜合行政執法局無一例外深感困惑,同時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也缺位,不論從法律規范角度還是行政管理角度都有先天不足,部門設立的缺位,法律規定的缺失。

二是綜合行政執法的工作職能名不副實。綜合行政執法確切的表述應該是城市綜合行政執法,是與城市管理相配套的行政執法,即關于市政環衛、環保、園林、綠化等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職能超出或職能不足都是不恰當的。而綜合行政執法的職能超出(管罰不分)和職能不足(未能統領城市執法)的現象尤為突出,綜合行政執法未真正實現其綜合執法的目的。

三是現行綜合行政執法本職任務受到較為嚴重的沖擊?!叭ā狈桨敢浴?+1”規定了綜合執法的職能、職責和工作對象,各試點綜合執法區均反映執法局半成左右的時間和精力都在完成+1的任務,此項工作嚴重沖淡了其原本的7項綜合行政執法任務。

三、對綜合行政執法體制與工作機制的幾點思考

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管理審批權與監督權處罰權分離,是按照行政管理科學化、法制化的要求,規范行政部門政務行為的重要舉措。該工作格局有利于在相關的行政權之間保持一定的制約關系,防止行政權力的過量裁量;有利于行政執法隊伍規范執法行為,防止執法權力部門利益化;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部門工作效率,防止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發生。因此,應擴大試點范圍,鞏固試點工作的成果,深化綜合行政執法的改革。

(一)理順體制

嚴格使權力主體、監督執法主體相分離,從體制上形成一種行政處罰職能相對集中、執法機構相對獨立、權力主體相互制約的格局。

1、成立__市綜合行政執法管理機構??梢猿闪I務全面的大部委形式工作機構,通過機構設置整合綜合行政執法資源,解決一些專業執法問題,彰顯綜合行政執法的威嚴,同時讓行政相對人多一條合法的行政復議救濟渠道。

2、努力探索綜合行政執法規范高效的工作體制?,F在__的試點區中,南岸區市政環衛和綜合執法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做法,在未實現“大綜合”情況下,其權宜之法顯得較為合理,既滿足了管罰分離的法制要求,又能較靈活地處理管理與執法相脫節的矛盾,能一定程度避免多頭管理執法難到位、多頭管理不便執法的現象發生。

3、明確綜合執法的功能定位。要對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功能進行科學定位,綜合執法不能越俎代庖。“三定”方案中明確給執法局的“7+1”項職能,對“+1”職能中任務過于繁重應當引起重視,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做好疏導工作,加強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少用甚至不用行政執法隊伍進行“圍堵”,適當調整其該項職能,應“本位”而非“越位”。

(二)轉換機制

要解決管罰分離法制要求與管理和執法脫節的矛盾,要解決綜合執法與街鎮管理的矛盾,我們首先應當認識到:審批、許可等管理權與處罰執法權的分離,不是行政權力的簡單加減,而是對行政權力的規范和制衡;綜合執法與街鎮管理同是行政行為,是同一行為的不同階段。其次,就綜合執法的整體狀況而言,合理分配管理和執法的功效、合理區分條塊管理的職能重點,我們可著眼既發揮綜合執法的協調性、綜合性和全局性特點,又發揮行業管理的技術優勢,依托街鎮管理的人財優勢,建立一個高效協調、運轉和諧的銜接機制。一是建立綜合執法與行業管理之間科學、有效的溝通運作機制;二是探索街鎮管理與綜合執法之間既聯系又獨立的運作機制;三是建立疏堵結合、以疏為主的長效管理機制,疏與堵是城市管理的兩種手段,兩者不能偏廢;四是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評估機制、監督機制和反饋機制;五是建立執法隊員能進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動機制。

就我區實際情況,可形成各街道、相關部門和管理處相對工作獨立性和自,又可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調度集中的工作局面,有利于實現“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工作機制,有利于廣泛調動各方面城市管理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法制保障

執法的有效性是基于執法的合法性,加快調整完善授權方式、組織開展前瞻性的立法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內容。要以確立綜合執法隊伍的法律地位為核心,以取得強有力的綜合執法手段為抓手,以清理修訂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為配套,建立一套較為科學可行的綜合執法法制保障機制。(1)由市人大制定城管綜合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確立綜合執法隊伍的法律地位、執法手段和執法程序等。(2)對現有的涉及市容市貌的有關專業執法依據進行整體清理,并按照責權利的統一要求進行完善,為構建專業管理相對集中、綜合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機制,整合行政執法資源,實現高效綜合行政執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現行法律法規與綜合執法實踐需要的矛盾,專業執法與綜合執法的矛盾亦便隨之消弭。

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范文4

整合資源:從“責大權小”到“權責一致”

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身處社會矛盾糾紛最前沿,常常遭遇各種各樣的執法難題,承擔著極為繁重的執法責任。但與此不相適應的是,長期以來街道執法隊伍可供利用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執法資源明顯不足,面對一些違法現象時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難度極大,無奈之下只能將矛盾逐級“上交”,不利于基層矛盾的及時有效化解。

在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中,建鄴區在各個街道組建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實現執法重心下沉,讓多方執法資源在街道層面有效整合,實現從“責大權小”到“權責一致”的轉變。一是建立有力領導體制。各街道書記擔任政委、街道主任擔任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分管副主任擔任常務副大隊長,相關副主任擔任副大隊長,街道執法資源統籌管理能力大幅提高。二是充實一線執法力量。區級執法部門以選派執法人員常駐街道和專設執法聯絡員的方式下沉街道執法一線,特別是明確派駐人員是綜合執法大隊隊員,服從街道統一領導,由街道實施集中管理和工作績效考核。與此同時,各街道充分整合安監、物業、綜治等科室,納入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從而有效緩解街道執法力量薄弱問題。三是增強執法工作保障。區政府從工作經費、執法裝備、人員力量上優先向街道傾斜,確保綜合執法效能。各個街道均實現了集中辦公,均增配了綜合執法車輛。部分街道已建立數字化監控平臺并嘗試開展4G移動執法。同時,積極協調市政府法制辦為部分執法隊員頒發了首批綜合執法證件。

優化機制:從“多頭執法”到“組團執法”

長期以來,由于城市管理體制中存在部門職責交叉、責任不清、涵蓋不全等缺陷,基層執法既有交叉重復又有管理“真空”,甚至滋生選擇性執法、爭權諉責等現象,導致群眾的訴求難以得到快速處理,相應的執法責任更是難以落實。從街道實際看,以前街道只有城管中隊,只能進行清理占道經營之類簡單的“單項職能”,居民發現餐飲油煙擾民、不具經營資格、衛生條件不良等問題,街道要請相關部門前來處理,協調不暢還可能出現“踢皮球”現象,執法效率不佳。

各個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成立,在優化執法協調機制方面發揮出巨大作用。一方面,構建執法協調體制,改變“多頭執法”問題。城管、環保、藥監、工商4個部門選派精干執法人員常駐街道開展日常綜合執法,住建、衛生、人社、安監、質監、文化、教育、消防等10個部門明確固定的執法聯絡員,隨時根據需要參與聯合執法。這種“組團執法”的方式,使部門之間的協調更加順暢,有效彌合執法銜接縫隙。另一方面,擴展街道執法權限,打破“條塊分割”格局。區部門通過向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下放權力或委托執法的方式,使街道的執法項目和執法權限大幅擴展,現有派駐執法事項152項、聯系執法事項60項,另有聯合執法事項33項。街道的“增權”,讓區級部門“條上執法”和街道“塊上執法”相互融合,改變了“管得著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著”的執法痼疾,大大提高了基層執法效率。

規范權力:從“單一約束”到“立體監控”

近些年,盡管行政執法呈逐步規范化、法治化的總體趨勢,但全國不少地區依然存在違法或不合理現象,有的案件甚至演變成為輿論熱點,在全國范圍內掀起軒然大波,不僅在局部地區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而且也有損執法人員的整體形象,造成“污名化”困境。毋庸置疑,執法權力得不到有效規范,亂執法、粗暴執法、執法尋租、貪贓枉法就難以禁絕。

建鄴區把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制改革作為規范執法權力的重要契機和核心內容,運用多種手段構筑立體的執法監督控制體系,確保執法權力在法治軌道內運行。一是梳理執法權力清單,劃定權力行使邊界。區級部門制定下放和委托權力事項目錄,各街道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權力清單,并明確各種權力的類型、方式、程序等,方便廣大人民群眾監督權力行使。二是健全綜合執法制度,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區級部門制定《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暫行規定》、《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手冊》等,街道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工作制度》、《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工作職責》、《南苑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辦案流程》等相關制度規定,覆蓋執法各個主要環節。三是強化信息技術運用,實現執法流程公開透明。開發行政執法數字化管理平臺,建立執法監控指揮室,對執法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實時指導,不定時檢查執法人員在崗履職情況。同時,落實專人對執法大隊的工作痕跡、執法過程進行收集整理,完善基礎臺賬,以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登記歸檔,確保執法全過程公開透明、規范有序。

回應訴求:從“臨時突擊”到“常態管理”

城市管理具有動態性、復雜性、綜合性等基本特點,客觀上要求執法活動的常態化、長效化。但長期以來,由于執法力量、協調不暢等因素限制,基層習慣于多部門聯合開展的突擊性檢查、運動式執法。這種方式只能取得短期效應,不僅難以從根本上清除“臟、亂、差”等城市治理頑疾,而且容易招致人民群眾的非議和反感。

在街道成立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有助于從根本上告別“臨時突擊”的諸多弊端,使多部門聯合執法成為“常態管理”。首先,及時處理違法行為。街道綜合執法大隊每日召集各派駐部門和聯絡部門對轄區環境進行巡查和整治,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群眾的執法訴求,成功解決一批多年想解決而未能解決的“老大難”問題,執法效率大大提升。其次,突出重點領域執法。結合“12345”工單、媒體曝光、居民投訴等難點熱點問題,重點在市容環衛、城市綠化、市政、渣土、城市規劃、違章搭建、油煙擾民、環境保護、餐飲服務等領域推進綜合執法。再次,分析研判難點熱點。各個街道建立聯合執法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實際問題,探討完善聯合執法方式。據部分街道統計,開展綜合行政執法以來,居民投訴率同比下降了30%,12345重復投訴工單量下降40%。

@微評:

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范文5

(一)依托“三駕馬車”綜合執法。根據部門“三定”方案,現濟南市天橋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涉及天橋區城市管理局、天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所屬事業單位天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

1.天橋區城市管理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天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其合署,設5個職能科室,機關行政編制11名。

2.天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與天橋區城市管理局合署,設3個職能科室,機關行政編制8名。

3.天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為天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所屬財政撥款副處級事業單位,設2個職能科室及11個執法中隊,事業編制148名。

(二)實有在編人員情況。截至2013年底,天橋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實有人員178人。按照年齡構成(平均年齡40歲):30歲以下2人,31-35歲38人,35歲以下40人,36-40歲54人,41-45歲41人,46-50歲20人,51-55歲19人,56歲以上4人。按照身份及進入渠道構成:公務員16人,干部116人(其中:干部65人,學生干部47人,錄用干部1人,聘用干部3人),其他44人,工勤人員2人。

(三)執法部門履職情況。以“加快科學發展,建設美麗泉城”中心任務為主線,以區城市重點項目建設和各項整治活動為載體,突出重點,攻克難點,打造亮點,城市容貌不斷改觀,城市管理水平明顯提升。一是牽頭環境綜合整治,以創建文明城市、衛生城市評比活動為契機,對城區道路以及黃河以北兩鎮多條道路進行綜合整治。二是維護城市形象,規范便民服務攤點,嚴格執法,占道經營整治常抓不懈。三是突出窗口整治,通過開展“黑摩的”整治、強化“黑醫托”打擊力度,對火車東站、長途汽車站、火車東站進出口和東站廣場等進行綜合整治。四是整治鐵路沿線,把過去的“垃圾角”變成了今天的“景觀帶”,全面推進鐵路沿線環境綜合整治。五是努力打造數字化平臺監控系統,不斷豐富和拓展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外延,實現城市管理無縫隙、無盲點、全覆蓋的網格化管理新模式。六是以“創建和諧渣管”為目標,扎實推進渣土管理工作。七是依托“12345”、數字化城管和局指揮中心三個熱線平臺,協調解決民生熱點難點問題。八是在探索城區管理的新途徑,天橋區北園地區城市管理“大聯勤”工作機制,從機構設置、平臺建設、運行模式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并已獲得初步成效。

二、綜合執法面臨的體制問題

(一)人員管理與編制方面的問題。有兩個層面:一是區執法局層面。執法局共有行政、事業編制156名,在崗執法人員159人,2012年底全區總人口70.33萬人,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市容環境衛生勞動定額》中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執法人員的定員數按城市人口的萬分之三至萬分之五”配備,目前的編制數遠低于這個標準。城市管理執法大隊內設十三個中隊,一中隊、二中隊、三中隊皆管轄多個城區辦事處,其中三中隊要管理4個辦事處。由于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編制不足,中隊數量偏少,目前城管執法進社區工作與日常執法工作仍存在較大矛盾。同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自2009年以來,沒有新招錄工作人員,參公管理帶來人員入口和出口的狹窄。

二是街道辦事處層面。天橋區城區10個街道辦事處行政編制平均14名,事業編制平均13名,承擔區政府派出機關的職責任務,沒有單獨設置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與街道辦事處承擔的城市綜合管理職責不符。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往往需要大量聘用社會人員,隊伍穩定性較差,執法效能得不到保障。

(二)內設機構方面的問題。2010年政府機構改革后,區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合署辦公,城管局和執法局除了擁有各自獨立的專業內設科室以外,辦公室(財務科)和組織人事科采取了合署方式。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就其他城區在處理原環衛局和原執法局“融合”方面略有不同,依然處于磨合階段。

(三)職責方面的問題。一是責權關系不清。市、區、街道三級城管機構的管理職責時有交叉,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責任不清、效率較低的現象。各區是行政范圍內城市管理的主體,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對轄區內城市管理事務負全責,但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通過業務指導、督查考核和協調服務等職能對區級城管部門管轄的部分事務進行參與,容易造成城管內部責權關系的不清。

二是基層權力缺位。當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踐中,行政執法權力過于集中和上劃,區、街道等基層行政權力不足,執法力量不夠,在執法過程中?!靶挠杏喽Σ蛔恪薄J聦嵣?,大量的行政違法行為存在于區、街道轄區內。街道作為政府的派出機關,承擔大量的城市管理任務,但因法律及體制原因,并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采取委托執法或其他協調執法的方式,在執法過程中容易產生法律責任上的推諉扯皮現象,其權利與義務不對等,長期處于“非法執法”的尷尬境地。

三是監督及考核機制缺乏。現行城管體制中,秉承“管理重心下移,基層為主”的原則,賦予區城管部門足夠的行政執法權,同時對街道城管進行業務指導、監督考核。區級城管部門的人、財、物均由城管局管理,這就造成一個非?,F實的問題――街道缺少人事權與財政權,區級城管部門對街道城管工作的監督就顯得力不從心。在街道層面上,城管中隊接受區執法局管理,與街道辦關系緊密,可是由于街道層級的行政工作人員一般比較緊張,城管工作常常只能聘用不在編的協管員來使用,對其進行監督考核就變得更加困難。

三、綜合執法的有關建議

(一)科學合理配置機構編制資源,加強街道綜合執法力量。探索科學配置執法資源,實行“人隨事走,費隨事轉”的制度。一方面調整現有各街道不論轄區情況、工作量差別而同樣配置人員的狀況,實現對環境復雜、任務繁重的街道在人力資源上重點傾斜,以確定合理的執法工作量為基準按比例配置一線執法人員,合理調整職能部門相關執法人員編制。建議每個辦鎮派出1個執法中隊,將原內設執法中隊進行整合,根據工作任務每中隊按10至15名核定人員編制。

(二)科學界定綜合執法事項。按照“權責一致、重心下移、屬地管理、整體運作”和決策權與執行權、審批權與處罰權相分離的原則,科學界定綜合執法范圍與事項。一是綜合執法應以路面執法為中心,對影響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公用、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實行綜合執法,對發生在固定場所的違法事項,如非法營業性演出等,應由相關部門負責執法;二是納入綜合執法的事項應是有關部門無專業執法隊伍的事項,對已有專業執法隊伍的事項,應由相關部門專業執法隊伍負責執法,以減少交叉執法和重復執法;三是納入綜合執法的事項要容易操作,容易判斷,簡易處理,對需要專業檢測設備和專業檢測人員的違法事項,不納入綜合執法范圍,如二次裝修、殯葬等事項;四是注重執法權的完整性和內在邏輯性,不能將同一違法行為由多個主體來執法。進一步科學界定綜合執法范圍和事項,最大限度發揮街道執法隊伍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理違法行為的特性。

(三)擴大城管綜合執法社會參與度,破解綜合執法環境日趨嚴峻的難題。學習借鑒新加坡小販中心管理的模式,疏堵結合,在人員居住集中、對環境影響不大的內街小巷、非主要街道、非主要干線、非主要路段,適度允許小商小販在政府嚴格監管之下開展經營活動。通過制定相關制度,明確適度、有限、有序放開小商小販的時段、區域、路段、經營種類、經營規模、經營方式和經營人員。在社區工作站、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企事業單位設立綜合執法信息員和監督員,提高綜合執法公眾參與度,改善綜合執法社會環境??梢砸胧袌鰴C制,動員企業和社會參與城市管理,實現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目標。通過外包,由物業管理公司參與街區管理,動員社會力量解決亂張貼、亂擺亂賣等城市現象。

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范文6

[關鍵詞]交通,行政綜合執法, 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06-0183-01

隨著我國交通運輸事業的快速發展,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方面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執法隊伍素質不高、人員數量膨脹、結構不盡合理,執法行為還不夠規范,執法風紀不夠嚴明,違法執法、粗暴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急需進一步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強化執法人員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服務能力,加強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全面發展。

一、當前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1 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從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的有關規定來看,雖然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不少,但從法律層面進行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只有《行政處罰法》,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1.2 監督缺乏有效性

當前,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流于形式,我國憲法和組織法都僅作了原則性的法律規定。監察機關的監督作為專門機關監督的一種,受我國當前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影響,專門機關的監督對不同層級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作用不明顯,有的甚至形同虛設;一些執法監督工作中形式主義嚴重,一些監督部門熱衷于搞運動式的突出檢查,追求轟動效應,對責任人缺乏有效的懲處,助長了違法傾向;社會公眾的監督缺乏明確的規定,無法為人民群眾和社會團體提供切實可行的監督途徑、方式和手段;新聞監督未得到規范化和法制化,有時不切實際的報道甚至影響了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的整體形象。

1.3 交通行政綜合執法各職能部門之間協調不暢

由于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職能劃分的不明確,導致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各職能部門協調不暢,加上與其執法區域之間的矛盾,產生了執法的“空白區域”和“真空地帶”。如交委綜合執法總隊和交警執法上的沖突,市區執法總隊和各區縣交通局執法上的沖突,執法總隊和路政、運政部門執法上的沖突等。于是就會出現有的情況搶著執法,而有的時候又都不執法,這種交叉地帶就變成執法的盲區和空白點。

1.4 行政執法權限不清

我國基層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是受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委托,雖然表面上看似分工明確,執法主體單一,但因被委托機關不同,就形成了各被委托機關各司其職、各行其政、多頭執法、重復處罰的現象。公路路政、公路運政交叉最為嚴重,部門之間對權力和利益的爭奪越演越烈,職能的人為劃分,割裂了交通管理的完整性,沒有體現管理的“精簡、統一、效能”。

1.5 執法水平低、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明顯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求,執法質量不高,成為交通執法一個永遠解不開的“結”,每年執法內容合法而因程序不對、文書不符等原因敗訴的行政復議或訴訟案舉不勝舉,成為交通行政執法的“老大難”問題。執法人員法治意識淡薄及法律知識欠缺,如不能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來選擇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通常對比較復雜的違法行為做出簡單罰款了事等。

二、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采取的辦法及政策

2.1 健全和完善有關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體系

出臺更為科學和完善、操作性更強的關于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科學嚴密的法規體系是搞好交通行政管理的先決條件。為此,應繼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規范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目的、原則、基本范圍、實施程序、備案監督等基本規定。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相抵觸的法律法規應及時修改。

2.2 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在機構內設置專門的監督機關,實行監督職責問責制,保證監督機構和人員依法進行有效監督;加強和改善人大監督,確保人大監督的權威性。對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個案事項,人大進行直接監督,增強監督的權威性;建立完備、合理的新聞法律制度,擴大新聞輿論監督范圍,增強新聞輿論監督的權威性和實效性;利用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對交通行政綜合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及時公開政策信息、組織聽證、開通監督熱線等等,對于交通行政綜合執法中出現的不當行為進行舉報。

2.3 協調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內設機構的職能

去除執法空白區域和真空地帶,促進公正廉潔執法。正是由于交通執法機構之間的協調和溝通不暢,再加上事實上的雙重領導關系,導致了執法的空白區域。按照職能和屬性以及精簡效率原則,重置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的職能,設想按照一廳一隊一中心的模式設置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機構。

2.4 建立完善的綜合執法體系

建立完善的交通行政綜合執法體系,一是要加強管理,健全各項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嚴格交通依法行政。另外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用制度保證交通行政執法隊伍的基本穩定和交通行政執法的正常性。二是通過改革內部管理體制,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權責分明、政令暢通、工作規范、統一協調,符合交通行政執法特點的行政綜合執法管理部門。

2.5 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提升執法隊伍形象

把競爭激勵機制引入到交通執法機關的人事管理中,建立公開招錄(聘)制度,對現有的執法人員逐一明確崗位,對擬進入執法隊伍的人員,確定了崗位任職資格,進行公開競爭考試,擇優錄用,嚴把執法人員入口關。對現行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分批分期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思想道德素質、法律素質,逐步建立了一個能夠去劣存優、促進交通執法人員素質穩步提高的科學培訓考核體制。

三、結束語

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改革是一項浩大的系統工程,應該從不同的角度綜合考慮,分析形勢,解決重點和難點問題,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這些問題有的是思想障礙,有的是實踐中遇到的困難,改革過程中既要從思想上予以足夠的重視,也要在具體實踐過程中謹慎從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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