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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的若干財務問題范文1
關鍵詞:破產清算;清算會計;非持續經營
一、引言
與正常企業會計的持續經營前提不同,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持續經營的基本前提不再成立,不適合正常企業的會計規范,會計要素也因清算期間特有的業務而有所變化,會計目標、會計報告也因此呈現出明顯的特殊性,制定破產清算會計規范以有效指導破產清算工作顯得尤為重要。2016年12月20日我國財政部了《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稱《會計處理規定》),2013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了2013-07號會計準則更新(以下稱《07號會計準則》),這是中美兩國目前企業破產清算會計工作的基本規范。會計目標、會計基本假設、會計要素、會計報告是會計理論體系中較為重要的四個方面,且在《會計處理規定》和《07號會計準則》中均有所體現,因此本文依據《會計處理規定》和《07號會計準則》,主要從這四個方面對中美兩國的破產清算會計規范進行比較,以期了解國內外破產清算會計規則的差異,深化破產清算會計研究,促進我國破產清算會計理論、制度及實務的發展。
二、會計目標的比較
二者在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清算相關信息這方面是一致的,但在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規定上存在差異,中國的使用者只規定了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美國只規定了投資者。然而無論在中國還是美國,債權人、法院和投資者都對破產企業會計信息有需求這是毋庸置疑的,并且企業職工、政府部門也對此有需求,因此中美兩國在破產清算會計財務報表使用者上的規定都是不夠全面的。
三、會計基本假設比較
(1)關于會計主體,排除中美兩國適用法律不同的影響,中美兩國都認為破產清算會計主體是單一的破產清算企業。(2)關于非持續經營與會計清算基礎,二者分別是中美兩國破產清算企業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雖然表述不同,但是實質是一致的。(3)關于會計分期,中美兩國都認同會計分期,但我國可按法院或債權人會議的需求,在若干個時點進行清算財務報表的編制,可分為若干個會計期間,而美國對如何分期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中美兩國都認同的清算會計的會計分期假設是合理的,符合實際需要,并且我國按使用者需求進行分期的做法更為先進,因為從實際來看,破產程序較復雜且清算周期長,如只在清算結束時編制一次財務報表,那么一些對使用者重要的信息便無法及時披露,從而違反會計信息質量中的及時性原則。(4)關于貨幣計量,中美無差異,都采用貨幣計量。
四、會計要素及其確認計量的比較
美國的資產、負債、處置成本、預期收益、預期費用、清算凈資產這六個要素都是反映企業破產清算期間財務狀況的要素,而我國除了擁有資產、負債、清算凈值三個反映財務狀況的會計要素,還有清算收益、清算損失、清算費用這三個反映清算結果的會計要素。關于資產,我國采用破產資產清算凈值計量,美國采用預期現金收益計量,二者的含義有相似之處,都是未來處置后能取得的金額,但我國還規定了破產資產清算凈值在通常的情況下和特殊情況下其金額如何計量,而美國對如何計量預計收到的金額沒有規定,估計清算期間預計收取的金額需要判斷。還有一處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清算會計中的預期收益,雖然在規定中不屬于資產,但從含義上看實際上類似于我國資產項目中的應收項目。關于負債,我國按破產債務清償價值計量,在后續計量時是需要調整的,而美國仍按美國公認會計準則的要求確認,并且金額與破產清算之前一致。并且,我國將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應付破產法規定的破產費用在“應付破產費用”科目核算,這與美國的處置成本和預期費用的含義相似。但在美國清算會計中,處置成本和預期費用是有別于負債的,處置成本和預期費用的計量與負債不同,并且美國對如何計量預計支出的金額沒有規定,需要判斷。關于我國的清算凈值與美國的清算凈資產,從他們與資產和負債的相互關系分析,二者也是一對相似的會計要素。
五、會計報告的比較
我國要求的清算財務報表包括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注,而美國僅要求清算企業至少編制清算凈資產表、清算凈資產變動及相關披露。在中美的這些財務報表中,只有清算資產負債表和清算凈資產表是兩國分別用來反映破產企業財務狀況的報表,二者的內容及報表要素間的相互關系都是相似的。而其余報表所反映的內容則完全不同。除此之外,我國還對何時編制何種報表做出了說明,而美國沒有,從上文對會計分期的比較可以得出,這是由于我國對會計分期做出了要求,而美國對如何分期沒有明確規定。關于披露,中美都要求披露報表項目的明細信息,除此之外,美國還要求披露其他美國公認會計準則要求的事項、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主體清算計劃的描述等,而我國無此要求。
六、完善我國《會計處理規定》的建議
通過對中美破產清算會計制度的比較可知中美兩國在破產清算會計目標、會計假設、會計要素及其確認計量、會計報告四方面都存在差異,差異的存在也暴露了我國目前破產清算會計制度中的不足之處以及美國破產清算會計制度中值得我國學習借鑒之處。因此為完善我國破產清算會計制度,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一)擴充財務報表使用者通過前文對中美破產清算會計目標的比較可知我國《會計處理規定》在財務報表使用者上的規定是不夠全面的。除了已規定的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投資者、企業職工、政府部門等也需要對破產企業的清算情況有所了解,投資者需要確定投資損失,企業職工需要了解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信息,政府部門例如稅務機關需要向破產企業征收稅款。因此建議將投資者、企業職工、政府部門等也納入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范圍。(二)取消負債后續計量通過前文對中美破產清算會計要素及其確認計量的比較可知我國在每個破產報表日都要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重新計量負債,而美國的負債金額不會重新計量,僅記錄其他估計數的變化(例如付款時間)。美國的做法表明破產企業必須以合法方式釋放自己的義務,法律不給其在法律上可免于作為債務人的期待。由此得到啟示,在破產清算期間我國破產企業經法院確認債務的金額一經確認如果不償付就不會改變,債務人不應期待也無法期待自己的債務會從法律上被免除,那么就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在《會計處理規定》中取消對負債的后續計量規定,在每個報表日無需對負債重新計量,從而簡化會計處理。(三)增設財產變現表美國《07號會計準則》規定破產企業需披露主體的清算計劃,包括對資產處置和負債清償的說明,我國也有對此的相關規定,破產企業需編制債務清償表反映債務的清償情況,清算損益表的附注中需披露資產處置損益的明細信息。但是清算損益表僅在破產終結申請日或在法院或債權人會議有要求的情況下編制,如無要求,整個破產清算期間使用者便無法了解資產處置的信息。由此得到啟發,我國《會計處理規定》可增設對編制財產變現表的規定,要求在各個破產報告日或法院及債權人會議要求的情況下編制財產變現表,報表可列示各項資產的上期期末賬面金額、期初可變現凈值、本期變現金額、累計變現金額、尚未變現金額,以便使用者直觀地了解破產財產的變現情況,也便于管理人對破產財產變現進度的把握。(四)增加對披露的要求從前文對披露的比較可知我國對披露的要求不夠全面。美國《07號會計準則》要求破產企業應做出與理解清算凈資產表和清算凈資產變動表相關的其他美國公認會計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這是我國可借鑒之處。受此啟發,我國《會計處理規定》可增加對披露的規定,規定破產企業做出與理解清算財務報表相關的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的披露。從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等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便無需另外規定也需要披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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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的若干財務問題范文2
一、破產、破產清算與破產重整、重組的關系
(一)破產和破產清算
破產是指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經法院審理并在法院監督之下,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從狹義上理解,破產一般是指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程序,但從廣義上理解,破產不僅包括破產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債務人、避免其破產為主要目的的破產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具體到破產清算問題,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對企業破產清算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此時,企業應按照破產清算程序,注銷稅務登記,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順序清償,并依法進行稅收清算。
(二)破產重整和重組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中的概念,稅法中則只有破產重組的概念。
破產重整是指已經或可能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與價值的企業,通過對各方利害關系人進行利益協調,借助法律強制進行股權、經營、資產重組與債務清理,以避免破產、使企業獲得重生的法律制度。
而稅法中對破產重組的規定體現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該文件對企業重組的規定是: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為企業重組。
由此可見,當企業經營具備破產重整的基本條件時,可以將企業重組六種形式,作為破產保護或者破產重整的主要手段。
二、稅收債權的申報、確認和處理
(一)稅收債權的申報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由此可見,稅收債權并不屬于“不必申報”的債權行列,其必須經過申報,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也規定,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也就是說,當企業發生破產情形時,應主動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且申報時間限定在清算之前;之后再由稅務機關根據該企業的稅收債權情況,向法院申報債權。
(二)稅收債權的確認
按理來說,凡是企業破產清算前、清算中所發生的應交未交稅款,都是稅收債權。但這里要注意的是,在企業破產清算前發生的未結清稅款和在企業破產清算中發生的稅款,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后者是在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中,為完成破產程序,而發生的納稅義務,其應納稅款屬于《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即破產費用。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中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因此,在企業破產清算中發生的稅費問題,應當是優先于共益債務受償的。同時需要注意,這里所說的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不包括企業所得稅,因為企業所得稅是根據企業經營期間的所得進行計算的,并非單項計算,所以在財稅[2009]60號文件中明確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另外,在確定稅收債權的時候,還要注意稅收罰款、滯納金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84號)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稅款滯納金與罰款兩者在征收和繳納時順序不同,稅款滯納金在征繳時視同稅款管理,稅收強制執行、出境清稅、稅款追征、復議前置條件等相關條款都明確規定滯納金隨稅款同時繳納。稅收優先權等情形也適用這一法律精神,《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收優先權執行時包括稅款及其滯納金。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是在企業破產清算前發生的稅收滯納金,應當作為稅收債權一并申報;如果是在破產案件受理后發生的,則作為除斥債權。稅收罰款也是作為除斥債權,而非破產債權。而所謂的除斥債權是指因特定原因被排斥于破產程序外,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從破產財產中受償的債權。
(三)稅收債權的處理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又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此,在稅收債權處理的過程中,直接根據上述兩個條文規定的處理順序進行即可。
三、企業破產清算中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法清理債務。這里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涉及作為法人的企業本身的稅務處理,以及作為企業股東的投資人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破產企業的所得稅處理
對于破產企業自身的所得稅處理問題,財稅[2009]60號文明確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5)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而在確定清算所得方面則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二)投資人的所得稅處理
由于企業破產清算的前提是,企業已經無法持續經營,投資人對企業的投資基本上是無法全部收回,存在一定的投資損失。因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的,投資方企業的股權投資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相關規定,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包括:(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當破產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四、企業破產清算中的其他稅處理
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若管理人對企業破產財產采用轉賣抵債的方式,那么被轉讓的破產財產雖然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變價轉讓,但它與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同。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貨物、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根據國稅函[2002]165號、國稅函[2002]420號的規定,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然而,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管理人對企業破產財產的轉賣,屬于增值稅、營業稅的應稅范圍,應照章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同時,還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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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的若干財務問題范文3
(一)破產清算會計的目標
會計目標指的是會計工作最終要達成的終極目的。對破產清算會計進行研究,其目標主要是指能夠客觀地、及時地向清算小組、人民法院、債權人以及相關參與者提供有關破產企業的債權償付與資產變現等破產的會計信息,對實施破產程序過程中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進行監督,對破產企業相關清算行為進行規范,從而保障債權人的權利不受損害而傳統的財務會計,其目標指的是能夠積極提供滿足我國宏觀經濟要求的相關會計信息,滿足企業日常管理經營的需要,為決策者提供真實有效的會計信息,使相關各方都能及時了解與掌握企業的日常經營成果及其財務狀況上述二者的會計信息使用目的不一樣,信息的提供對象也不一致,而清算會計應該算是在會計傳統理論上的創新與開拓。
(二)破產清算會計的對象
破產清算會計的對象指的是破產清算會計將要進行監督與反映的內容,也就是破產企業的相關資金運動。而破產企業的相關資金運動指的是在企業破產清算的過程中發生資金收付內容的總稱,包含企業資產的變現、估價、分配以及清償等一系列的經濟活動。有部分觀點以為企業在進行破產清算以后,已經停止了經營生產活動,所以不存在有資金運動。但就筆者看來,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資金運動應為客觀存在的,由于企業在進行破產清算時要變賣財產從而償還債務,此時的破產企業資金運動就表現為由財產變現,再由變現收入進行債務償還的運動過程,當破產企業的財產分配完成后,資金即退出了破產企業,而資金運動也就此終結,不會再形成新循環。
二、破產清算對傳統會計理論的沖擊
(一)對會計假設的沖擊
清算組向法院負責,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他們控制了破產財產。代替了原企業的會計主體,成為破產企業的會計主體,這是對傳統意義上的會計主體假設的很大沖擊;同時也是防止破產企業利用不良會計手段操縱并侵吞、隱匿、轉移或者私自變賣破產財產(如高價低估或低價高估)而威脅到投資者及相關債權人的利益。
(二)對一系列的會計處理方法的沖擊
一旦企業破產之后,持續經營假設基礎上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就失去意義了。破產以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然中止,所以破產企業應該建立符合其狀況的中止經營假設,采用在此基礎上相關的不同的會計處理程序和方法以及不同的計量方式和報告形式,根據這些方式方法內容進行破產資產的估價、變現和債務償還。
(三)對會計原則的沖擊
財務會計的核算原則符合真實有用性、及時清晰性、謹慎重要性等要求,破產會計核算也與之相同。因為破產企業的中止經營假設和記賬基礎、要求等都發生了變化,所以其成本、權責發生制、收人費用的核算原則也發生了變化。例如企業進人破產程序后,歷史成本計價的資產賬面價值對企業債務的償付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了,需要根據破產企業自身的情況選擇其他適用的計價基礎。而且隨著持續經營假設和會計分期假設在破產清算會計中的瓦解改變,企業已不需要分期核算經營成果,收人與費用配比原則也就沒有意義了。
三、關于會計破產清算若干問題的思考
在會計相關法律出臺后,企業破產和清算有關會計方面問題的處理大多仍根據之前的法律法規來處理,主要是依照會計、財務問題的一些暫行規定。事實上,在實際清算過程中有很多事項的處理無法從這兩個暫行規定中找到依據,對于核算范圍的設定也模糊不清,這讓很多會計工作人員無所適從。這些問題的出現以及法律規定的缺失,我認為應該在會計理論研究方面進行突破和彌補。
(一)在會計細分的科目中添加破產清算事項
企業破產清算時會依照會計問題的相關暫行規定來劃分出23個詳細的會計科目。而在實際清算過程中,會計工作者們發現23個會計科目并不能完全覆蓋核算清算的各種事項。比如,實踐中出現較多的企業破產了,財產在短時間內無法變現的情況,這需要清算組通過貨幣來先行支付費用,而這個借入的清算費用卻很難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如果在借入時借記為現金的科目,在貸記中登記為應付款科目,會讓破產企業的財產與債務不相符合。如果借記為清算費用科目,貸記登記為現金科目,會讓賬目上的現金呈現赤字。因此,清算組在處理時大都不會將其記入賬目。可見,在破產清算中某些特殊事項記入賬目急需依據和憑證。這也是實踐工作中破產清算各類事項都能納入到賬目的保證。
本文建議在科目分類中增添如下的科目類別:
(1)增加抵押財產和債務的科目類別。借此將在核算破產宣告之前六個月以內設立的法律允許的擔保事項納入到賬目登記中。
(2)增加福利設施資產、資金的科目類別。借此將優惠舉措、員工福利所支出的資金登記在冊。
(3)增加清算過程中的借入、應付債務的科目類別。
(4)增加實物在企業,而相關的產權并非企業代銷或是寄銷的狀況科目類別。
(5)增加在核算中個別事項應支付但未支付的清算的相關費用的科目類別。
(6)增加關于職工安置的企業應該支付的費用科目類別。
(7)增加對于企業所有的跨境財產處理的科目類別。
(二)金融機構在破產時應適用新破產法
作為商業銀行或是保險公司等的金融機構在破產時應該適用新破產法這是無可辯駁的,因為他們都是作為企業法人而存在的。但在實際處理中卻遇到諸多難題,因為金融機構獨特的特點,國家曾明文規定,在出現破產原因時,需要向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報備,而金融管理機構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或是清算。至此,金融機構在破產清算方面有如下兩個特點:
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自主申請破產,無需債務人或債權人來申請,這也是將普通企業和金融機構區分開來的一個特點。監督管理的機構在金融機構出現重大的經營風險時,可以對其間隙直接的接管或是將其托管,并可以對金融機構所涉及到的訴訟活動申請法院中止進行,這無疑將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降至最低。一直以來,金融機構的破產清算都是依照會計和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來執行,但從理論上而言,這樣的處理模式并不科學。因為會計和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是針對普通的企業制度設置的,這和金融機構的制度有較大差別。因而,一些金融機構在進入清算以后,會遭遇各種各樣的難題,讓會計相關的事項處理難上加難。
(三)企業法人之外的組織在進行破產清算時應遵循的處理辦法
新破產法對非法人的企業或是其他的社會組織的破產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認為企業法人之外的組織在破產清算時依據新破產法進行處理。而合伙企業法對此,也做出規定,對于普通或是有限合伙企業的破產,只要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都應依據新破產法來處理。故而,非法人的企業或是其他社會組織在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以后,也要根據新破產法來處理相關事項。在此,我們先將各類型企業破產的關系捋清楚,然后再在原有的會計和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之上進行處理相關問題和特殊的清算事項。
企業破產的若干財務問題范文4
關鍵詞:企業;破產清算會計;目標;沖擊
0 引言
企業破產清算必然會引起相應的會計問題,但訖今為止我國尚未頒布關于破產清算的會計準則,也未形成系統、完整、公認的破產清算會計理論體系。
1 破產清算會計目標
會計目標是會計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是會計學科領域最基礎的觀念,會計理論和會計實務都是建立在其基礎之上的。會計目標主要包括:會計信息的用途;向哪些人提供會計信息;什么是有用的會計信息。持續經營下的財務會計目標是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據以經濟決策的有用會計信息。而企業一旦進入破產清算,其會計目標盡管仍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但與持續經營下的會計目標相比發生了顯著變化,破產清算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無論在提供信息的內容上,還是提供的對象、用途上均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
2 破產清算會計對象和會計要素
2.1 破產清算會計對象
破產清算會計對象是破產清算會計所要反映和監督的內容,即破產企業的資金運動。破產企業的資金運動是指破產清算期間企業資產估價、變現、清償及分配等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資金收支活動的總稱。有觀點認為,企業進入破產清算后,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不存在資金運動。但筆者認為,從企業破產清算過程看,資金運動是客觀存在的,因為破產清算企業要對財產進行變賣以清償債務,這時破產企業的資金運動具體表現為“財產——變現收入——償還債務”的運動過程,破產企業財產分配完畢,資金就退出破產企業,資金運動就此終結,不再形成新的循環。
2.2 破產清算會計要素
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的基本分類,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在持續經營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明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為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但在破產清算會計中,其會計要素究竟應包括哪些內容,會計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見,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破產清算會計要素應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清算收入、清算費用、清算損益六項內容構成。其理由是“清算是為了償債,而資產和權益是破產企業償債的最后手段”,因此,“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三個要素應該保留。但由于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停止,獲取最大利潤不再是清算期各項經濟活動的目標,收入、費用、利潤的核算已無必要,并且失去了核算基礎。此時,清算活動的根本目標是債權人受償比例最大化,因此,清算收入、清算支出和清算損益應成為清算會計核算的重要對象。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企業清算經濟業務的特點和清算會計目標為基礎確定清算會計要素,因此,確立清算會計基本要素如下:清算資產,清算企業所擁有的用來清償債務的全部資產;清算債務,清算企業所承擔的需以清算資產償付的債務;清算凈權益,清算企業投資者實際享有的對企業資產的要求權,其取決于清算資產與清算債務之差額;清算損失,企業在清算過程中因發生清算業務所導致的各種清算凈權益之減少;清算利得,企業在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清算凈權益之增加。
3 破產清算對傳統會計理論的沖擊
3.1 對會計假設的沖擊
清算組向法院負責,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他們控制了破產財產。代替了原企業的會計主體,成為破產企業的會計主體,這是對傳統意義上的會計主體假設的很大沖擊;同時也是防止破產企業利用不良會計手段操縱并侵吞、隱匿、轉移或者私自變賣破產財產(如高價低估或低價高估)而威脅到投資者及相關債權人的利益。
3.2 對一系列的會計處理方法的沖擊
一旦企業破產之后,持續經營假設基礎上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就失去意義了。破產以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然中止,所以破產企業應該建立符合其狀況的中止經營假設,采用在此基礎上相關的不同的會計處理程序和方法以及不同的計量方式和報告形式,根據這些方式方法內容進行破產資產的估價、變現和債務償還。 轉貼于
3.3 對會計原則的沖擊
財務會計的核算原則符合真實有用性、及時清晰性、謹慎重要性等要求,破產會計核算也與之相同。因為破產企業的中止經營假設和記賬基礎、要求等都發生了變化,所以其成本、權責發生制、收入費用的核算原則也發生了變化。例如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歷史成本計價的資產賬面價值對企業債務的償付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了,需要根據破產企業自身的情況選擇其他適用的計價基礎。而且隨著持續經營假設和會計分期假設在破產清算會計中的瓦解改變,企業已不需要分期核算經營成果,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也就沒有意義了。
4 破產清算會計信息披露的原則及方式研究
由于破產會計的一些特殊核算內容,以及信息使用者的特殊要求,因而需要一些新的核算原則代替不再適用的常規會計核算原則,如用收付實現制來代替權責發生制,用清算價格原則代替歷史成本原則,用全面性原則代替重要性原則等?,F對破產會計的特殊性原則論述如下:
4.1 收付實現制原則
收付實現制是指會計單位的經營收支以款項是否已經收付為標準,按收付期確定收益和費用的一種核算方法。在收付實現制的原則下,凡在本期收到款項的收益和付出款項的費用,不論其應否屬于本期,均作為本期的收益和費用處理;凡在本期發生的但未收到款項的收益和尚未付款的費用,均不作為本期的收益和費用處理。在企業終止經營條件下,清算會計不需要再核算清算期的經營成果,不存在收益和費用配比的問題,它不需要考慮預收收人、預付費用,以及應計收入和應計費用等會計事項;資產變現必須以獲得的現實款項人帳,債務也必須以現實的貨源來償付。所以收付實現制是關于破產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基本方法的規范性原則。
4.2 清算價格原則
清算價格原則就是指清算會計在對破產清算業務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的過程中,必須以清算價格為基本價值尺度,資產的價值必須按照實際變現的價值計算,負債必須按照資產變現后的實際負擔能力來償還。此外,清算債務需要債務人以現實的經濟資源——貨幣或貨幣等價物來償付,貨幣通過資產變現取得,貨幣等價物要經過合理估價,這些都必須按照清算價格來進行,反映清算業務過程的財務報表也需要借助于清算價格來編制。
4.3 全面性原則
企業破產的若干財務問題范文5
關鍵詞:破產;清算會計;破產清算
一、破產清算會計目標
會計目標是會計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是會計學科領域最基礎的觀念,會計理論和會計實務都是建立在其基礎之上的。會計目標主要包括:會計信息的用途;、向哪些人提供會計信息;、什么是有用的會計信息。持續經營下的財務會計目標是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據以經濟決策的有用會計信息。而企業一旦進入破產清算,其會計目標盡管仍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但與持續經營下的會計目標相比發生了顯著變化,破產清算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無論在提供信息的內容上,還是提供的對象、用途上均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首先,對從提供會計信息的內容而言,財務會計主要提供企業一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的會計信息;;而破產清算會計主要提供破產清算企業破產財產的處理、債務清償、清算損益等方面的會計信息。其次,對從會計信息的提供對象而言,財務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主要為企業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而破產清算會計的信息使用者則包括債務人、普通債權人、勞動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政府部門及其它利益相關者。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與原破產會計信息使用者相比,由于新《破產法》引入了勞動債權的概念,使破產會計使用者不再僅包含普通債權人,還包含了勞動債權人,而且新《破產法》引入破產管理人制度后,使破產會計信息使用者由破產管理人取代了破產清算組。最后,從會計信息的用途而言,財務會計提供的信息不僅向投資人和債權人報告資產的有效利用情況,而且向未來和潛在的投資人和債權人提供預測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信息,從而使未來或潛在投資人和債權人據以作出合理的投資和信貸決策。破產清算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對投資者來講主要用于確定投資損失,對債權人來講主要用于確定債權損失程度和可收回債權的數額。綜上所述,破產清算會計目標就是向債務人、普通債權人、勞動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政府部門及其它利益相關者提供破產企業破產財產的處理、債務清償、清算損益等方面的會計信息。
二、破產清算會計對象和會計要素
(一)破產清算的會計對象
破產清算會計對象是破產清算會計所要反映和監督的內容,即破產企業的資金運動。破產企業的資金運動是指破產清算期間企業資產估價、變現、清償及分配等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資金收支活動的總稱。有觀點認為,企業進入破產清算后,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不存在資金運動。但筆者認為,從企業破產清算過程看,資金運動是客觀存在的,因為破產清算企業要對財產進行變賣以清償債務,這時破產企業的資金運動具體表現為“財產
變現收入
償還債務”的運動過程,破產企業財產分配完畢,資金就退出破產企業,資金運動就此終結,不再形成新的循環。與持續經營階段相比,破產清算企業資金運動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非循環性。破產清算企業資金運動從破產財產估價、變現至破產財產、剩余財產的分配,資金退出企業是單向的運動過程,不存在循環和周轉。二是非繼起性。破產清算企業的各種資金形態之間的轉化不再依次相繼運動。三是一次性。破產清算企業資金從一種形態轉化為另一種形態,在量上是一次進行的,不存在“沉淀”和分次轉化的現象。因此,破產清算企業的資金運動實際上主要由兩方面組成,一是資產變現;;二是破產財產分配,主要包括用企業有效的經濟資源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債務。這實際上是資金流入企業和流出企業的兩個階段,這種資金的流入與流出構成了破產清算企業的資金運動,即為破產清算會計對象。
(二)破產清算會計要素
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的基本分類,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在持續經營下,《企業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明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為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但在破產清算會計中,其會計要素究竟應包括哪些內容,會計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見,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佟玉凱等(1996)認為,破產清算會計要素應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清算收入、清算費用、清算損益六項內容構成。其理由是“清算是為了償債,而資產和權益是破產企業償債的最后手段”,因此,“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三個要素應該保留。但由于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停止,獲取最大利潤不再是清算期各項經濟活動的目標,收入、費用、利潤的核算已無必要,并且失去了核算基礎。此時,清算活動的根本目標是債權人受償比例最大化,因此,清算收入、清算支出和清算損益應成為清算會計核算的重要對象。唐國平(2005)認為,應以企業清算經濟業務的特點和清算會計目標為基礎確定清算會計要素,因此,確立清算會計基本要素如下:清算資產,清算企業所擁有的用來清償債務的全部資產;;清算債務,清算企業所承擔的需以清算資產償付的債務;;清算凈權益,清算企業投資者實際享有的對企業資產的要求權,其取決于清算資產與清算債務之差額;;清算損失,企業在清算過程中因發生清算業務所導致的各種清算凈權益之減少;;清算利得,企業在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清算凈權益之增加。其中,清算收益是指在資產變現和重新確認債務中,,以及由于其他原因發生的資產價值增加和負債金額減少;;清算損失是指在資產變現和重新確認債務中發生的資產價值減少和負債金額增加;;清算費用是指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合理預計的、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包括各項清算管理費用、訴訟費用等。
三、破產清算會計理論體系的特殊性
(一)對會計基本假設的影響。
正常會計核算的四個會計基本假設是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期間和貸幣計量。然而,在企業破產清算時,這四項基本假設都將不再適用。
1.會計主體假設的變更。
當企業發生破產清算時,破產企業實際上已經喪失法人資格,企業對于屬于清算的資產已經失去了管理和處分的權利,,而代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組行使民事權力,進行民事活動。此時,傳統意義上的會計主體發生了變化,相應的變為接管破產企業的清算小組。
2.持續經營假設的否定。
對破產清算會計來說,這個假設就已經不成立了因為破產清算是以企業終止經營的假設為前提的。破產清算就是要消滅破產企業的存續,它的全部非貨幣資產都要變現變賣,按實際清算價值進行估價,而費用分配等問題也不再存在。所以持續經營假設不再成立,而重新確立了終止經營的假設前提。
3.期間假設的不確定性。
會計期間假設是以持續經營假設為前提的。建立在持續經營假設基礎上的期間假設不再適用于破產會計。《破產法》規定,從清算組接管企業至清算程序結束視為破產會計期間,因此這具有短暫性和一次性。會計核算和財產清算也是一次性的,不存在持續性和周期性。但破產會計期間假設并沒有隨破產清算會計持續經營假設的消失而消失。其實破產清算也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是很難在極短時間內完成的。實際上在破產清算期間是存在一個清算時期的,在這一時間內破產清算組需定期向債權人、法院及破產企業董事會編制清算報告,以說明清算工作進展情況。清算期間假設不同于正常會計期間假設的根本點在于這一期間呈現出直線式、繼起性和終極化,,而不會形成循環周期,,其起點和終點沒有必然聯系。
4.貨幣計量假設也受到沖擊。
清算組在處置破產財產時不再使用在幣值穩定基礎上的歷史成本來計價,而采用的計量基礎是現行市價或不變現價格,以此確定財產價值。
(二)會計核算對象的變化。
會計對象是會計所反映和監督的內容,即破產企業資金運動的全部過程。這一過程表現為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財產,通過估價變賣轉變為現實貨幣資金,貨幣資金又按照財產分配順序,將貨幣資金進行分配。破產清算會計資金運動的具體過程與正常經營的資金運動過程的不同,使得破產清算會計對象有別于正常經營的會計對象。
(三)會計目標的變化。
企業正常經營的會計目標是向投資者、管理者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使其通過分析會計信息,作出投資決策。破產清算會計目標由于會計對象的變化而發生了一些變化,其會計目標主要是通過對破產清算企業資金運動進行正確地記錄、計算和反映,為人民法院實施破產程序審判活動提供全面的經濟數據,在此基礎上來進行清算后資產的分配工作。
(四)對會計原則的影響。
企業經營的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是在會計假設的基礎上演繹出來的。在《企業會計準則》的12項會計原則,即“客觀性、相關性、可比性、一貫性、及時性、明晰性、重要性、權責發生制、配比、謹慎、歷史成本、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中。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前7項原則主要是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目的之一是向有關方面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破產清算會計也需要向企業債權人、清算組、法院等提供會計信息,因此也應當遵循這7項原則。而對于后5項原則,破產清算會計則不再適用。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目的在于正確地反映各期的盈虧,注重對當期及以后各期收益和費用配比核算,是在持續經營和期間假設基礎上適用的,由于清算時持續經營和期間假設都發生了變化,所以將不再適用,此時,權責發生制被收付實現制原則代替。后者側重于對當期實現的收益和費用的核算,因而更適用于一次性的清算。配比原則的不適用原因,也類似于此。謹慎性原則是要求盡可能地高估費用低估收入,如壞帳準備的提取,加速折舊,或有負債的確認等。但這對于破產清算會計已經沒有了實質意義。歷史成本原則也被廢棄,取而代之的是實際確定的清算價格原則。財產的價格采用清算價格確定,債務也按現實應償還額清償。清算損益、清算報表均是在現行價格基礎上確認、計算和編制的。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在清算時,不論是什么費用性質,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清算費用即可,而無法區分費用性質的可以遞延到后期,從這方面來看,配比原則也不再適用。
四、有關破產企業會計清算要素的分類與計量問題
在破產企業清算過程中,清算小組可以參照1997年財政部制訂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并編制會計報表,以滿足清算工作中基本會計核算的需要。但在實務中我們常會感到《暫行規定》中制定的23個會計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經濟業務,因此,筆者考慮可增加一些會計科目。
第一,增設“用作擔保物的資產”和“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以此來反映和核算企業宣告破產前發生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設有合法有效擔保的抵押物資產和設有財產擔保的有效債務。雖有財產擔保但債務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務,不在,“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債務中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擔保物的價值超過經過登記確認的債務數額,也不在“用作擔保物的資產”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資產中的相關科目中核算。
第二,增設“應付清算費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間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應付而未付的清算費用。
第三,清算組還應當設置備查帳簿,反映和核算破產企業占有、使用而產權不屬于破產企業的他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規定,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應當由財產權利人取回。同時《破產規定》中還規定,在破產宣告后因清算組的責任損毀滅失的,財產權利人有權獲得等值賠償。因此,清算組應設置相關備查賬帳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財產。
企業破產的若干財務問題范文6
關于清算組會計科目的設置
清算組可以參照《暫行規定》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并編制會計報表,以滿足清算工作中基本會計核算的需要。但實務中感到《暫行規定》中制定的23個會計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經濟業務,因此,筆者考慮可增加一些會計科目。
1 .增設“用作擔保物的資產”和“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反映和核算企業宣告破產前發生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設有合法有效擔保的抵押物資產和設有財產擔保的有效債務。雖有財產擔保但債務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務,不在“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債務中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擔保物的價值超過經過登記確認的債務數額,也不在“用作擔保物的資產”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資產中的相關科目中核算。
2. 增設“應付清算費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間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應付而未付的清算費用。
3. 清算組應當設置備查簿,反映和核算破產企業占有、使用而產權不屬于破產企業的他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破產規定》第71條規定,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應當由財產權利人取回。同時《破產規定》中還規定,在破產宣告后因清算組的責任損毀滅失的,財產權利人有權獲得等值賠償。因此,清算組應設置相關備查賬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財產。
4. 可以增設“清算期應付債務”科目,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增設“清算期借入資產”科目作為“清算期應付債務”的備抵科目。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一時無法變現,出現資金緊張狀況,清算組不得不借入資金支付清算費用;同時清算期間清算組需要支付破產財產的儲存、管理、變賣等費用,由于資金緊張等原因不能及時支付。此時需要清算組核算清算期間發生的負債,這些債務又不屬于破產債權需要單獨核算,可增設這兩個科目。
關于企業宣告破產時資產的確認和計價
破產清算會計是以企業主體資格滅失和終止生產經營為基本前提,并通過清算來實現消滅特定企業主體資格并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清算組作為一個新的會計主體出現。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由于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的變化,一些基本會計原則難以為破產清算會計采用,如歷史成本原則。同時,在破產清算會計中,資產的價值更注重可變現價值。如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后,建立新賬結轉期初余額時,由于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不能直接按照破產企業有關科目的余額轉入,作為期初余額,而應當按照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記賬,并對不符合資產定義沒有變現價值的賬面資產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予以核銷。而按照可變現價值確認記錄破產財產價值,就存在如何確定破產財產的可變現價值問題。
可變現價值可以有兩種途徑獲得:一是利用資產評估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二是隨著《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頒布實施,對于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調整。通過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引入可變現價值的概念,對于正確適用新會計制度的破產企業可以利用其賬面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但在現實會計實務中,清算組成立時并沒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的資產評估,也就沒有評估值可以利用。由于新會計制度頒布較晚且沒有全面強制實施,許多企業尚未采用新會計制度。因此,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后,首先應當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要求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對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調整,然后可以利用資產賬面價值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以適應破產清算環境下資產計價原則的變化。
關于破產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
《破產規定》第23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如果在宣告破產之前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由于企業宣告破產從而使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為現時義務并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確認為負債的條件,故清算組應當將擔保債務補計入賬:借:清算損益,貸:其他應付款。
清算組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后,可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在清償的數額內向被擔保人進行追償。但是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如何、是否具有清償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確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產工作結束之前破產企業對債權人的清償比例是不可能確定下來,也就是說破產企業由于對外擔保而償還被擔保人的債務的數額尚無法確定。因此,破產企業向被擔保人追償金額在破產清算的債權清償之前無法確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規定的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的條件,只能作為或有事項予以披露。
關于沒有申報債權的破產企業債務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