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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破產重整一種較為常見的資源優化模式,且在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背景下,企業破產重整行為也變得日益規范化和程序化。而在實踐應用中,重整過程會面臨相應的財務風險,有效規避這些風險,是有效保障企業破產重整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以法律角度出發,分析企業破產重整中的財務風險及規避策略。
關鍵詞:企業;破產重整;財務風險;規避
一、企業破產重整程序分析
對于企業破產重整制度來說,其指的是可能或者已經出現了破產的誘因,但是卻仍然希望再次重建的企業,在法院的有效引導和管理下,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進行協商,通過重整計劃,或者在法院的管理下,通過強制措施通過重整計劃,讓企業實現經營重組、債務清理的目標,從而挽救企業,避免破產,讓企業獲得重生的一種法律制度。2006年8月,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有效規范我國企業破產重整行為。對于破產重整企業來說,其具有一定的負債壓力,原企業的股東權益也處于負值的狀態,而債權人自然享有相應的股權,此時,破產重整能夠在一定情況下改善經營狀況。而相應程序啟動時,人民法院會依照職權指定相應的破產管理人,全面接管破產重整企業的財產,重新開展相應的生產活動,而人民法院以及債權人會議則對這些活動進行監督。從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法律規定來看,企業的破產重整需要對股東的權益進行重新調整,在實踐中會應用債券轉股、股權轉讓、股權置換等方法來調整。而該調整是針對股東的利益進行調整,因此要進行嚴格管控,設置相應的出資人組來進行表決。事實上,重整對于股東的利益往往會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出資人在很多時候是表決否定的,此時,如果股東利益調整方案是公平、合理的話,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通過重整方案,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不僅如此,對于破產重整企業來說,其基本都存在負債,而重整程序賦予了企業負債豁免的規定,這一豁免并不是絕對的豁免,而是要結合客觀情況制定清償率,然后展開債務償還工作,對不能夠清償的部分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豁免。由此可見,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都會受到影響,因此會出現較大的財務風險,有效規避這些風險無意識充分保障企業破產重整程序能否順利開展的重要基礎。因此,加強對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財務風險的規避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企業破產重整中的財務風險表現
(一)破產管理人會面臨較大的財務監督風險
我國《破產法》明確規定了破產管理人制度,負責對破產清算工作進行有效管理,承擔著諸如接管債務人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責任,是破產程序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在相關工作開展過程中,如果破產管理人監督和管理工作開展不到位,就會出現一些非常嚴重的財務風險,會出現債務清算不準確,出現財務結算偏差,債務的清理不合理,破產的財產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應收賬款催討效果不佳等問題。破產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需要充分保證整個重整計劃的合理性,要有效防止債務人可能出現的欺詐行為,避免這些行為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同時,債務人也可能會出現徇私舞弊的行為,對出資人和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破產管理人應該強化對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如果相關工作不到位,就會讓很多財務風險出現,影響破產重整程序的開展質量。
(二)破產重組人面臨較大的債務風險
從實踐情況來看,企業的財務報告往往并不能夠很好地反映出真實的財務狀況,一些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會出現相互抵押擔保融資、債務轉移、債務重組等行為,而這些信息往往并不能夠直觀地反映出來,因此會出現相應的財務風險。同時,重組方需要充分考慮被重整企業的盈利能力,分析是否存在盈利能力風險。企業可能會出現不實的資產讓重組方增加很多不合理的費用,同時,重組方也面臨著一定的償債風險,如果重組方想要有效救活被重整企業,其在清償債務的資金就不能夠通過變賣破產企業的資產取得,而是應該重組方通過注資、投入等協議方式注入資金,這就會相應地增加重組的財務風險。
(三)企業破產重整中面臨的稅務風險
企業債務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要求是,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來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然而,破產重整可能會享受一些特殊的稅收政策,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時,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同時,要分五年確認應納稅所得額。而債權人在破產重整過程中,會放棄部分債務,以此作為損失沖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且債務人也必定有破產重整被免除的債務是無償取得的收益,應相應地確認應納稅所得額。這一過程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增加稅務支出,帶來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三、企業破產重整中的財務風險規避措施
(一)財務監督風險的規避措施
要強化對破產企業的調查和分析,選取高素質的行業專家、特定業務專家以及財務專家、法律專家、人力資源專家等人才,在對目標企業做出投資決策前全面對該企業進行了解,綜合做出評判,確定更加合理的交易方式,避免存在財務風險。同時,要強化財務專業人對目標企業財務狀況進行審閱和分析,充分掌握被重整企業的盈利能力、削減成本的能力、優化流程潛力等信息,要強化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標準化處理,有效調整不合理的費用、不合理的會計政策措施,對于存在的不實資產進行合理調整。此外,還要有效規避員工安置風險,進行良好的溝通交流,制定更加合理的職工薪酬福利體系,同時強化對企業核心人員流失風險的規避和管控,全面了解企業的能力、薪酬競爭力等多種信息,制定針對性的激勵手段,留著這些核心人員,避免人才的流失。
(二)債務風險的規避措施
在重整程序開展過程中,重組方需要強化管理,對于債務清償的比例、順序、方式以及期限等進行全面的掌控,避免出現不必的法律風向。同時,重組方需要進一步強化對融資風險的管控,制定合理的重組方案,然后在此基礎上形成更加客觀的現金計劃,結合客觀實際情況來規劃投資和融資的預算,不但要充分保證投資所需要的現金,也需要在重組融資的過程中,有效規避資本結構以及財務杠桿產生的風險,提升財務管理質量。
(三)稅務風險的規避措施
要有效規避稅務風險,充分結合財稅〔2009〕60號文件中提到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財稅〔2009〕60號文件中,企業債務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要求是,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來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將存在的債務部分轉為股權,而債務人和債權人可以不確認所得或者損失。同時,對于擬破產重整的企業,進行必要的整體拍賣清算,統一采取一般性稅務處理或特殊性稅務處理,從而有效降低稅務風險。
四、結語
在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企業由于資產的不穩定或者存在的負債情況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財務風險。雖然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針對性的管理措施,但是在實踐應用中仍然會存在較大的財務風險,對企業破產重整工作的開展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因此強化企業破產重整中的財務風險規避是非常有必要的,要有效規避財務風險、人力資源風險以及稅務風險,為企業破產重整程序的開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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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杰 單位: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