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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處罰的原則范文1
經濟學認為,機會成本是指將某一資源投入特定用途后,放棄其他用途,隨之獲得的最大收益所付出的部分?!叭诵缘氖滓▌t,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于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為了獲得更多甚至最大化的利益,人們的一切獲取利益的活動都蘊含著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動機。因此在行人過馬路時,心中也會為其行為結果做一個快速的預期,以期追求更大的利益。行人過馬路的風險成本是人的人身財產損失。而獲得的僅是快速通過馬路帶來的時間效益。因此,社會成員在利益選擇的驅動下自動選擇了一個新的規則,交通信號燈規則應運而生。交通信號燈作為社會成員在內心利益認識的驅動下自助選擇的結果,理應是正確有利的。但為什么人們通過公共選擇的方式選擇了約束其行為的法律,如今又不遵守呢?人都是會趨利避害的,有法律規則卻不履行這一社會現象之所以能夠存在,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法律制度對社會成員的利益規范出現了改變。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確定使得危險發生的概率降低,風險發生后行人需要承擔的成本也因之降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边@一規定產生了說明兩個問題:一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其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二是在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的同時,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機動車一方可以減輕責任。而從成本和收益的角度講,這兩方面都減少了行人在事故中承擔責任的成本。其次,從眾效應改變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觀念。
個體容易受到群體的影響而懷疑、改變自己的觀點、判斷和行為等,從而和他人保持一致。當有一部分人闖紅燈時,其他的人就可能受到從眾心理的影響,也選擇闖紅燈。我們可以把群體闖紅燈的行人分為兩類,一類是帶頭闖紅燈者,一類是跟隨闖紅燈者。對于帶頭闖紅燈的人,他們雖是先獲利益者,但他付出的成本也是所有闖紅燈者中最大的,這包括道德上的成本以及可能帶來的違法成本。對于跟隨闖紅燈者,成本轉嫁的壓力———因有人先闖而將等待信號燈的時間成本轉嫁于他———加之“法不責眾”以及“眾人皆闖我獨等”的道德孤立感,都會增加闖紅燈的心理傾向。最后,違法成本的降低也改變了行人對利益的看法。第一,法律規定的處罰方式不健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這樣的處罰顯得寬泛,有待法律法規具體的確定實施細則,以增加其可操作性。第二,行政機關在執法時的行政不作為。在一些地區,交警對行人闖紅燈的行為基本上不管不顧,使得行人自認為闖紅燈是合理的,于是就正大光明的、怡然自得的闖著紅燈。違法成本的降低促使行人內心中闖紅燈的風險成本降低,許多人懷著僥幸的心理,認為偶爾闖一次紅燈不會對自己的安全、名譽造成任何影響,大大增加了闖紅燈行為的發生頻率。除此之外,機動車數量的增多以及交通信號燈設置規則自身的僵硬性等因素,也在影響著行人對闖紅燈的成本和收益的衡量。
二、行人闖紅燈之規制手段———以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視角
利益觀念的變化,使得信號燈規則對行人漸漸失效,使得既定的法律規則的效力逐漸淡化,而作為主流的調整社會關系的兩種手段,人們對這一問題的爭論點也逐漸集中到法律與道德的博弈中。法律有其強制嚴厲的優勢,但卻要面臨“法不責眾”“法難易心”等一系列道德非議,而道德有其教化和易于接受的優勢,但卻對洪水猛獸般的局勢難以有效控制。法律與道德,對行人闖紅燈的規制究竟該何去何從呢?
(一)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調整范圍
對于“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調整范圍”這一問題,現今學界對于二者的關系主要有兩種學說,一種是交叉說,其代表人物博登海默認為:“法律和道德……控制的領域卻在部分上是重疊的。……道德中有些領域是位于法律管轄范圍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門在很大程度是不受道德判斷影響的?!绷硪环N學說是包含說,認為道德規范的調整范圍包含了法律規范的調整范圍。筆者較為傾向于前者,但這里仍然存在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面對一個具體的社會行為,判斷其應受法律規范調整還是道德規范調整的依據究竟是什么呢?對于評判標準的界分問題,在眾多學者的討論中,我們認為有一種是可取的,即認為這種界分至少應包含以下三個標準:
1.社會關系的重要性,即法律應只對那些重要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
2.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即法律只應調整那些社會危害性較大的行為。
3.行為在道德層次中所處的位置,即法律只應調整那些在道德層次較低的行為。但筆者認為以上標準也還尚有不足,比如對社會關系重要性的判斷應引入一個相對細化的標準,可以因時而動,也應通過對所涉各方主體的量化做出具體考察。對于危害性的判斷也應從個人到群體在到社會,探究更進一步的評價標準,比如針對行人闖紅燈這類事件,其危害性標準應從個人性推演到群體性的層面去考察,而不僅僅局限于單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再者對于道德的劃分,除了層次以外,還應引入一種基本分類———公德與私德等等。
(二)調整行人闖紅燈問題所適用的規范
行人闖紅燈這一行為,自然可以以道德規范進行調整,從道德的角度加以譴責,但同時筆者認為,就該情勢的現狀來看,納入到法律規范的調整范圍,也有其合理合法的依據。
1.行人闖紅燈對公共交通秩序這一重大的社會關系的破壞性較大。行人闖紅燈行為的本質,是行人的自由通行權與車輛自由通行權之間的關系。理想情況是通過各種調整手段使二者相對均衡的發展,但依目前的現實情況看,在出行安全方面,由于行人處于弱勢,因此法律做了積極的回應,將責任承擔的砝碼較多的施加于機動車。但這種立法忽視了出行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區別,在交通秩序方面,行人卻未必處于劣勢,有時甚至會成為干擾正常交通秩序首要因素。上海市民所作的問卷調查顯示,目前排名公共秩序倫理前三位的問題中,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無視紅綠燈,亂穿馬路,排名在第一位,經常發生率為43.13%。而在其他城市,由行人闖紅燈所引發的交通秩序混亂甚至交通事故也屢見不鮮。
2.行人闖紅燈在道德層次中地位較低,適于法律規范調整。一方面,行人對于公共交通秩序的遵守,是較低層次的行為準則,與仁、義、禮、智、信、忠、孝等高層次的道德是不可同日而語的,而且行人闖紅燈的原因從主觀上講是缺乏公共秩序意識,帶有個人主義色彩。另一方面,闖紅燈的行人對于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也是認同的,對于那些遵守交通規則的人也是存有敬意的。這就說明行人闖紅燈行為本身,在道德上是缺乏認同的,而遵守交通規則,維護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也是行人在一般道德層次上就可以達成共識的。
3.有學者認為,以法律手段制裁“不道德行為”不合理,其理由可簡述為:一方面,公眾的道德判斷本身就存在著不合理的一面,在為確定其合理性之前,強行加之以法律制裁,會產生不良影響。另一方面,道德自身的特點決定了道德不適合以法律手段實施。其副作用在于會侵犯一些公民應享有的權利以及加重公民的精神負擔。筆者認為上述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對于類似于“?;丶铱纯础边@一類兼具道德利益和法益雙重性質的事件。但其問題在于,它忽略了在道德中公德與私德的分類。中國幸福學認為,所謂私德是指私德是指存在于小于社會大眾的小群體或個人中間的道德,是人們為了維護我們小群體或自我的利益而約定俗成我們應該做什么和不應該做什么的行為規范。公德則是指存在于社會群體中間的道德,是生活于社會中的人們為了我們群體的利益而約定俗成的我們應該做什么和不應該做什么的行為規范。由此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不是任何一個道德問題,都只代表這個人或小群體的利益,還有一些問題雖然具有道德性,但其與公共利益的關系更為密切。因此對于這類問題的調整,也不應只停留在對個人權利的考量,應將其納入社會視角,在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之中作以取舍。倘若結果是社會利益更大,或者在特定時期內,個人利益對社會利益造成了較為嚴重的損害,那么此時就應將該行為納入到法律規范的調整范圍中來。
三、行人闖紅燈之公法視角的分析
對同一問題,從不同視角加以審視,雖側重不同,但皆有助于真理之闡發。上文試圖從群眾利益和道德與法律之比較,闡釋行人闖紅燈的成因和法律規制的合理性。而與行為人相對的另一方主體則是掌握公權力的國家機關,調整行人闖紅燈問題離不開行政主體的作為?!叭恕焙汀绑w制”對于良好的社會來說是缺一不可的。因此在公法視域之下,關注制度是否失當,制度如何才能合理非法,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對各地闖紅燈處罰措施的法律評價
對于政府采取的治理行為,筆者認為應該以法律眼光做公正之判斷。首先,法律判斷的總原則是法治原則,即規則之治,具體而言應著重考慮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并靈活合理的運用比例原則等。以此為據,筆者試圖對以下兩種爭議較大的情形做具體的評價。
1.責令擔當臨時協管員
(1)合法性分析。根據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行政須受法律約束,一切行政活動,無論是權力性行政活動還是非權力性行政活動,也無論是負擔行為還是授益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處罰法》更是明確規定“法律對違法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的范圍內規定。”綜上,我國法律均未規定對闖紅燈行為責令擔當臨時協管員的處罰方式。而在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長期存在一種普遍觀念:“有組織法就有行為法”,混淆組織規范與根據規范,認為只要有行政機關對于某方面的事物具有管轄權,就可以采取有助于行使這種管轄權的所有必要措施。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對行人闖紅燈處以擔當臨時協管員的處罰并沒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因此,地方政府規定此類處罰與法律相抵觸,無法律依據。
(2)合理性分析。首先,責令違法者充當臨時協管員完全忽視了協管員本身的業務素質與法律地位,一個違反交通規則、毫無協管技術與經驗的人竟可以管理其它相對人,它的地位如何界定?如果賦予他與交通協管員同樣的職權與地位,那么就否定了交通協管員隊伍本身的公信力,又怎能使得廣大群眾在協管員的指揮與管理下遵守規則,敬畏公共秩序?因此,該處罰方式大大降低了協管隊伍的威信,阻礙協管員行使職權。其次,合理性原則的重要派生原則之一是比例原則。責令闖紅燈的行人擔當臨時協管員勢必會造成法益的失衡,違反法益相對稱原則。它意味著限制違法者在一定公開區域內為一定行為,向公眾宣示正在接受行政處罰。這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對人身權的侵犯?;趯θ松頇嗟闹匾暸c保護,《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它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民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目的正當性決不能推斷成手段正當性,責令闖紅燈行人擔當臨時協管員正是對個人正當權益過分忽視,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體現。
2.對闖紅燈者施以信譽罰
在評價之前,先應對闖紅燈曝光行為的法律性質加以判斷,對此一直存在爭議,主要集中在:其是否屬于行政處罰方式的范疇;若這種曝光行為算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那么它是否合法。筆者對此持肯定態度。首先,從行政處罰的含義和特征上來看,行政處罰由行政主體做出;以行政違法為前提;適用對象是行政違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僅對違法行為人本人作出,而不向其他社會成員公示。但其內容具有制裁性;其根本目的是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制裁行政違法人只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必要手段。而對于闖紅燈行為進行曝光,無論是行為主體、前提、適用對象、內容以及目的都符合行政處罰的特征。其次,從闖紅燈曝光的懲戒性程度來看,行政處罰與其他執行性的行政行為一個主要區別即在于行政處罰所具有的的懲戒性。從《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來看,行政處罰的形式具體包括6種,其中最輕的一種是警告。警告是一種影響被處罰人聲譽的行政處罰形式,即行政主體對違法人予以譴責和告誡的形式,一般適用于違法情節較輕的情形。警告曝光行為對違法人的行為進行了公示,而不僅僅是對其本人作出譴責或告誡,因此,明顯可以判斷出其對于行為人的懲戒性程度大于警告,理應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下面對其合法性進行具體分析:
(1)合法性分析。首先,設定權限的合法性分析。依據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權限內進行行政處罰。上文已論述對于行人闖紅燈的處罰方式僅限于警告和罰款兩種。而實踐中,交通管理部門對于闖紅燈行人的曝光行為并無相關法律依據,實際上是違反了合法性原則。其次,程序的合法性分析。在我國《行政處罰法》中,雖未明確規定正當程序原則,但是從其具體內容上來看,這一原則無疑也被我國法律所承認。結合該法的立法宗旨和具體規則可知,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處罰中的知情權和辯護權是不可剝奪的。然而,從闖紅燈曝光的具體執行過程來看,相關的行政機關只是拍攝到了行人闖紅燈的照片,并未履行告知程序,也未給予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由此,筆者認為,行政機關未經法定程序對闖紅燈行人進行真實姓名、家庭住址和闖紅燈行為曝光違反了《行政處罰法》中的程序性規定,不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
(2)合理性分析。由于此問題所運用的比例原則的分析及結論與前述兩個問題相近,在此不再贅述。僅就這種處罰方式是否侵犯了相對人的人格尊嚴權,違反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做一討論。人格尊嚴權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它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前提和基礎。有學者主張,法律保護的隱私權和姓名權,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闖紅燈是違法行為,故違法者的隱私權和姓名權也受到限制,不再在人格尊嚴權的保護范圍之內。對此,筆者持相反態度。正如法學家博登海默曾說:“如果一個公共行政制度只注重結果而不關注人權,那么它就有可能導致壓迫?!睂τ陉J紅燈行為,現行法律并沒有賦予交警對其進行曝光的執法權限,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故行政機關無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責任;而相對的,對于公民隱私權、肖像權和名譽權等,確實法律給予明確保護的,因此,即使該公民違法了,行政機關也無權對其進行曝光。也有學者認為,闖紅燈曝光是對行政處罰結果的一種公開,是對行政處罰“公開、公正原則”的貫徹,因此,是合法的而非侵犯違法行為人的人格尊嚴權的行政行為。對此,筆者也持反對看法。首先,從行政處罰公開的目的來看,是為了增加行政透明度,加強公眾對行政的監督,防止行敗,從而保護行政相對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然而,闖紅燈曝光行為的公開顯然是為了羞辱違法行為人,即以“公開”作為一種對于違法行為人的處罰手段,通過“公開”達到一種“懲戒功能”。其次,從行政處罰結果公開的方式和對象來看,法律法規雖然未做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一般的理解,行政處罰公開主要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公開,即進行行政處罰應當及時通知行政相對人(對于有些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結果公開對象還包含了相對人的近親屬)。最后,從行政處罰結果公開所帶來的后果上看,行政處罰結果的公開,僅僅是作為使得相對人或者其他公眾了解處罰情況和行政機關行政合法性的途徑,其不該對違法相對人造成除去行政處罰措施之外的不利后果,否則就是對違法相對人的一種“加重”處罰。然而,闖紅燈曝光顯然是對相對人施加了除了法定處罰種類之外的其他不利后果,并且,曝光行為帶來的后果往往已經遠遠超過行政處罰本身的后果。通過這些方面可以看出,闖紅燈曝光并非行政處罰結果的合法公開,而是一種非法的行政行為。
(二)對違法處罰背后的政府思維模式的評價
通上對以上三種處罰方式的評價,我們不難發現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我們的法治已經搞了好幾十年,但有些地方政府還是難以擺脫單一的法工具論。為了方便論述,筆者將這種為政思想概括為嚴刑峻法,并在對此種思想加以探討,并挖掘和評價這背后政府的慣常且錯誤的思維模式。
1.嚴刑峻法是否能夠達到目的
應該承認,嚴刑峻法固然有一定的震懾作用,但這種震懾或許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在執法資源不足的情況下,由于無法對每一個違規者都施以處罰,那么受罰的相對人必然會有抵觸情緒,也讓民眾存在逃避處罰的僥幸心理。嚴刑峻法的目的,本來是希望通過處罰提高違法成本,但如果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概率很低,那么實際上違法者的成本并沒有增加很多,反而使一些人增加了對抗規則的。其次,嚴刑峻法,不僅很難達到目的,反而也更容易令民眾對執法者產生對立態度,破壞政府和民眾之間的和諧關系。民眾不會因為受到處罰而理解執法者,自覺養成規則意識,而是對執法者充滿怨言甚至仇恨。再次,執法者迫于上級壓力,為了達到執法目的,只能變本加厲,采取各種違法手段,甚至違法動用公權,以達到控制違法者的目的,結果就是:官民之間,不再是管理和服務提供者與雇主的關系,而是相互對立的敵我矛盾關系。這顯然不利于和諧社會建設。
2.嚴刑峻法背后錯誤的執政理念
簡述行政處罰的原則范文2
浙江省201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試題
課程代碼:02641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5小題,每小題2分,共3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
1.______是國務院綜合監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藥品監管的直屬機構。( )
A.國家綜合監督管理局 B.國家質檢總局
C.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D.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下列表示方法符合標準的是( )
A.大(多、高)于M的表示方法為:≥M B.小(少、低)于N的表示方法為:≦N
C.4書5經 D.七上八下
3.世界各國尤其是國內外一些先進企業都制定與實施了通行的先進制造系統/方式標準,其中屬于我國制定的工業機器人系列標準的是( )
A.JIT B.CIMS
C.GB12642、GB12644等 D.MIP2
4.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的權力機構是( )
A.國際法制計量大會(CGML) B.法制計量委員會(CIML)
C.國際法制計量局(BIML) D.法制計量組織委員會(OCIML)
5.《游樂設施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屬于______法規。( )
A.質量技術 B.安全技術
C.衛生技術 D.標準化技術
6.檢定規程的水平標志著一個國家的計量技術和計量管理水平。因此,任何一種檢定規程必須同時具有( )
A.時代性和操作性 B.時代性和科學性
C.科學性和法制性 D.時代性和法制性
7.標準化的八字原理是( )
A.統一、簡化、協調、選優 B.發展、精細、差異、選優
C.統一、精細、差異、有序 D.發展、簡化、協調、有序
8.對標準中一些原則規定或缺少的內容,在不違背標準的基本原則下再作出一些必要的補充規定,這種實施標準的方式是( )
A.直接選用 B.部分選用
C.補充細化 D.配套實施
9.構成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中,熱力學溫度的基本單位名稱是( )
A.安培 B.開爾文
C.摩爾 D.坎德拉
10.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引進后,必須在指定的地點集中進行隔離試種,隔離試種的時間,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______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______。( )
A.一個 兩年 B.兩個 一年
C.一個 一年 D.兩個 兩年
11.在國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國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時,國境口岸有關單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當( )
A.立即向衛生防疫機關報告
B.經觀測、驗證、確認后,24小時內向衛生防疫機關報告
C.經觀測、驗證、確認后,48小時內向衛生防疫機關報告
D.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2.依據實驗室認可機構的層級,實驗室認可又分為______實驗室認可3個層級。( )
A.國家、省級和市級 B.國家、區域和國際
C.高級、中級和低級 D.、一般和參考
13.下列關于現場處罰前要求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行政執法人員施行現場處罰應當只有1名人員參加,但必須出示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
B.行政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C.行政執法人員不必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可以置之不理
D.因行政相對人申辯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加重處罰
14.______為目前國際標準化機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擁有158個成員。( )
A.ISO B.IEC
C.ITU D.CAC
15.2020年前,我國標準化工作發展的戰略目標是( )
A.基本形成新型的自愿型標準體系
B.全面提高技術標準的市場適應性
C.完善技術法規和標準建設,提升我國技術標準工作在國際標準化領域中的地位
D.中國技術標準具有顯著的國際地位,在國際標準化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錯選、多選、少選或未選均無分。
1.在質量監測和質量監督管理過程中要大量使用建立在統計數學基礎上的數理統計方法,下列屬于數理統計范疇的是( )
A.計數抽樣方法/計量抽樣方法
B.統計分布數值表
C.文獻綜述方法
D.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
E.推理演繹方法
2.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______進行抽查。( )
A.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B.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
C.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D.市場份額較大的企業生產的產品
E.大型超市經銷的產品
3.目前我國有哪些抽樣監督方式?( )
A.國家抽樣監督檢驗 B.市場抽樣監督檢驗
C.專項抽樣監督檢驗 D.行業抽樣監督檢驗
E.地方抽樣監督檢驗
4.我國計量基準有哪三類?( )
A.國家基準 B.行業基準
C.主基準 D.工作基準
E.副基準
5.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
A.責令書面檢查
B.通報批評
C.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
D.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行為
E.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三、名詞解釋(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1.特種設備
2.標準
3.標準化
4.測量管理體系
5.檢疫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5分,共20分)
1.為什么機電工程技術是各行各業都應該熟練掌握的技術?
2.目前,我國隨機抽樣方法一般采用哪三種方法?
3.簡述標準化經濟效果的產生機理。
4.目前,對我國質量工作有較大影響的國際質量組織主要有哪些?
五、論述題(本大題10分)
論述數理統計方面的質量管理技術方法。
六、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1.背景資料:
第一條 企業標準化是企業科學管理的基礎。為了加強企業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標準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制定和實施企業標準,并對標準的實施進行檢查。
第三條 企業標準是對企業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企業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
第四條 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企業的發展規劃和計劃。
以上內容摘自《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1990年8月2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
請你結合課本所學知識,談談:
(1)什么是企業標準化?
(2)企業標準化在企業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背景資料:
簡述行政處罰的原則范文3
一、主要問題簡述
1、違章搭建的處理
小區業主私自在天井和其他公用部位違章搭建一時難以處理,根據現行法規的處罰程序太長,強制執行手續繁雜,效果不佳。物業管理單位往往不能第一時間內不能掌握第一手資料。
2、高層住宅居改非問題
一些公司未經任何部門批準,在高層住宅內開辦公司營業的居改非行為,給廣大業主利益帶來侵害。例如進行“居改非”的業主和其他業主一樣的標準支付維修基金和電梯費、水泵費,引起了業主之間的矛盾;公司客戶過于頻繁進出住宅樓給其他業主帶來不安全隱患等。同時由于工商部門已對部分住宅內的公司頒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物業管理單位只能勸阻而無權采取強制措施,給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工作帶來了難度。
二、關于改變住宅用途立法建議
這幾年,本市“居改非”的問題比較嚴重。許多市民對“居改非”辦企業(餐飲、倉庫)、辦公司(貿易、中介)等引起的人員進出增多、貨物上下搬運、電梯等公共設施使用頻繁和人聲嘈雜、環境惡化等情形有很大意見,要求政府主管部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但也有不少市民包括一些政府部門對“居改非”從事新型的經營業態(例如軟件、翻譯)和家庭小作坊類型持容許態度,認為此類“居改非”并不影響或者很少影響相鄰業主、使用人,而且這是擴大就業的一條途徑。
針對現狀,我們認為解決“居改非”問題,不宜一刀切,而是既要嚴格禁止,又要正確引導。在現階段,既要運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發揮業主大會的自主管理作用。并逐步淡化政府對“居改非”的管理職能,逐步增強并發揮民事主體解決物業使用糾紛的作用。為此,可以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一)嚴格限定不得改變住宅用途的范圍:
一是封閉住宅區內的住宅;
二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的住宅。
(二)規定允許改變住宅用途的條件:符合城市規劃、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房屋安全使用、環境保護、治安管理等規定以及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三)規劃確定改變住宅用途的區域:允許改變住宅用途的區域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經組織聽證后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查,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后,將允許改變住宅用途的區域范圍、經營業態、房屋安全使用、環境保護、治安管理等要求向社會公布。
(四)在允許改變住宅用途的區域范圍內,具體房屋單元的業主需要“居改非”的,持“居改非”申請書、業主委員會開具的證明,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備案證明,當事人憑備案證明向工商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五)依法“居改非”從事經營活動的業主、使用人按照該物業的物業服務費標準的十倍支付物業服務費。業主大會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該項費用扣除物業服務成本后,主要用于補充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
(六)在禁止改變住宅用途的區域范圍內,工商管理部門不得將住宅視為經營場所頒發營業執照。
(七)物業管理企業切實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應當經常巡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使用情況,發現擅自“居改非”的,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例如兩天)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不報告或者報告不及時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八)擅自改變住宅用途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擅自改變住宅用途從事經營活動影響相鄰關系的,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十)本《規定》實施前的擅自“居改非”,應本著事實求是、適當從寬的原則處理。一是經業主大會討論允許“居改非”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該物業的物業服務費標準的十倍支付物業服務費。業主大會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二是經業主大會討論不允許“居改非”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在“居改非”行為人未改正之前,應當按照該物業的物業服務費標準的十倍支付物業服務費。業主大會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三是“居改非”從事經營活動影響相鄰關系的,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二、關于違法搭建、違法裝飾裝修房屋的立法建議
經本市多年來對住宅違法搭建的整治,違法搭建情況有了較大的改觀。但是,部分高檔別墅區的違法搭建出現蔓延且難以遏止的現象;隨著住宅商品化、產權多元化進程的加快,違法裝飾裝修房屋的現象比較嚴重。為了加強對違法搭建、違法裝飾裝修房屋的懲罰力度與查處執法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業管理企業切實履行物業管理職責。除了在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前,事先告知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外,應當經常巡查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活動。發現違法裝飾裝修、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例如兩天)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不報告或者報告不及時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對違法搭建、違法裝飾裝修房屋的懲罰力度與查處執法力度。發現或者接到舉報違法行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正在實施違法搭建、違法裝飾裝修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可以組織。二是違法搭建、違法裝飾裝修已存在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對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組織。三是附有違法建筑并結構相連的房屋,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產轉移、抵押登記。
(三)違法搭建、違法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相鄰關系的,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其中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該幢房屋的所有業主可以訴請賠償。
簡述行政處罰的原則范文4
【論文摘要】 簡述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特點,指出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在環境管理中的存在謊報瞞報虛報等現象,提出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環保部門自身識別能力,強化執法力度,推行事后申報等措施,促進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在環境管理中有效全面實施。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是指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在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變時及時申報的制度,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審查并實施監督的環境管理制度(1)。
1.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特點
一是基礎性。它是為環境管理提供污染源基本情況為一個主要來源和管理依據。
二是時間性。分別規定了新、老排污單位排污、終止營業、排污有重大改變和拆除或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應遵守的申報登記時間和辦理手續的時間,體現了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動態變化記錄情況。
三是真實性。要求排污單位如實申報,不得謊報和拒報,申報不真實將導致環境管理上的錯誤判斷,也失去了這一制度的意義。
四是強制性。法律規定拒報或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排放申報事項,可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2.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在日常環境管理的存在問題分析
2.1企業謊報漏報拒報排污情況
2.1.1 謊報生產(經營)時間。一些排污單位,特別是超標準排放噪聲的企業,在申報其生產(經營)時間時拼命地給自己"縮水"。晝夜生產經營的只報白天生產經營,月生產經營時間超過半月的只報三四天甚至更少。并以此做借口,在履行繳納排污費義務時與環保部門“討價還價”以達到少交、拖交、不交排污費的目的。
2.1.2 在原材料、燃料的使用量上謊報。一些利用地下水的企業在申報原材料的用量時往往“存大頭,報小尾”以達到少交排污水費的目的。而另外一些用煤作為原料、燃料的單位在申報用煤量時,能報少就報少,以達到少交二氧化硫排污費的目的。如機磚廠所申報用煤量,按其所申報的產量,平均一塊磚還不到0.05kg的煤。
2.1.3 在排污量和排污濃度上謊報。一些排污單位特別是一些排放污水的單位,申報時,一方面將污水排放量自我“減少”,而實際排放的卻遠不止表上的數。另一方面,將排污濃度自我降低,超標的報成不超標,企圖蒙混過關。
2.2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本身帶來的虛報因素
目前我們環保工作中大量存在的“企業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這樣就導致虛報,理由如下:
第一、在這種工作方式中,怎樣才算“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它的衡量標準企業甚至環保部門都無法掌握的。因為,企業因生產、經營的原因,排污情況會隨著停產、檢修、歇業及污染治理或工藝改變等不斷變化,加之企業及環保部門對“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無標準可言,企業就不可能做到如實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環保部門對排污申報內容真實性的復核、核定也就缺乏法津依據,更缺乏有力證據支持該情況下的“申報”是謊報排污申報事宜。這樣做,也會使企業“有理由”認為可以協商申報,從而進一步導致協商收費。
第二、企業按這種工作方式申報后,企業的排污情況也不可能按預測申報的排污事宜一點不偏差地去實際發生。此種情況下,企業出現非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污或者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污不正常,企業應依法及時履行變更申報,這就存在事前申報與事后申報兩種時間規定上的制度,此前的申報就沒有任何意義。
第三、要求企業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的排污情況,企業對下一年度排污的無法預測性,也常會使企業實際申報上一年度排污情況,在排污收費方面,這就造成當年收上一年度排污費,當年的排污費在下一年收的現象。這與《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不相符?!杜盼圪M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也就是說,環保部門只有也僅有在該種情況下有權予以減免排污費。那么,企業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企業如因實際排污比申報的排污量減少(如進行了污染治理或停產等原因)要求減免排污費,環保部門對此就會很棘手。
第四、從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角度看,舉例說2005年末申報的2006年的排污情況,該排污申報適用于2006年的環境管理,尤其是作為2006年排污收費的依據,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錯誤的,訴訟或復議,審查內容是看是否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33條及《行政復議法》第24條之規定,被告或被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并在行政訴訟或復議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環保部門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應提供足以證明的證據,而且這種證據應當是作出該具體行為當時所收集的,即應遵循先取證的原則。而預測性申報并不是建立在既已存在或發生的事實基礎之上,它是對將要發生的排污情況的預測,以此作為證明環保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不合法的。
3.在環境管理中合理應用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建議
排污申報中謊報、虛報所造成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在某種意義上說它并不“遜色”于拒報。首先,謊報是一種違法行為,嚴重踐踏法律的尊嚴;其次,排污申報是計征排污費的法定依據,認可了排污者謊報的排污狀況,在計算排污費時就會出現偏差,甚至征不上應征的排污費;再次,排污申報是進行環境監督管理的基礎,謊報則給管理提供了錯誤的信息,最終導致環境保護決策出現失誤。另外,市場經濟是建立在依法公平的基礎之上的,謊報顯然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對排污單位在排污申報時的拒報或謊報,按環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排污單位應受到警告直至罰款(300一3000元)。但在實際工作中常見的是對拒報行為的處罰,因為拒報事實明顯,容易界定(《排污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一些拒報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而對謊報卻因為證據不足、取證難、難于界定,往往是排污單位申報了,就算其中存在著謊報,環保部門心中也有數,但卻對此無可奈何,也只好不了了之。鑒于排污申報中的謊報和虛報造成的危害,環保部門確應對這種行為進行糾正?,F結合工作實踐對此進行初步探討。
3.1加強環保法規的宣傳
宣傳是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前提。要排污單位遵守法律如實申報,首先讓排污單位知道這一方面的法規。因此,在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監督管理工作時應加強這方面法規的宣傳,并將其貫穿于整個環境監理工作的全過程。另外,在宣傳法規的同時不忘排污申報登記知識及技能的傳授,制定較合理的排污量核算系數,修訂申報內容(3),以減少排污單位因為這一方面知識的缺乏而導致申報工作的失誤。
3.2提高環保部門自身對“謊報”行為的識別能力
識別能力。要提高識別能力,應做到如下幾點:(1)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橫向合作,特別是與稅務、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合作,必要時可調看排污單位向這些部門申報的材料及查詢相關標準。(2)完善排污申報登記檔案材料,充分發揮檔案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3)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測是環境管理的耳目,其準確??煽康臄祿古盼凵陥蟾呖茖W性。更接近實際。同時,其數據是明辨排污單位是否謊報的最有力證據。加強監測可減少直至杜絕排污單位在排污量、濃度上的謊報行為。(4)加強環境現場監督檢查。環境現場監督檢查是環境監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使環保部門及時了解、掌握排污單位的生產、經營及排污現狀、動向。另外,在行使現場監督檢查職能的同時應利用各種手段加強對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及排污等證據的收集。(5)環保機制決策機構應加強研究如何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中通過排污申報登記獲得真實的污染物排放量信息,用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建立了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的懲罰模型,分析了在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環保部門與企業的策略選擇,讓管理者可以以一定的費用與收益對被管理者的行為策略進行約束,并影響被管理者在整個對策博弈過程中更為理性地申報排污信息(3)。
3.3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強化管理,嚴格執法是不斷將環保事業向前推進的重要保證,對于排污單位的謊報行為,一經查實認定,環保部門應對其進行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3.4推行事后申報工作方式的必要性
我國目前大量存在的“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的體制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環保工作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環保工作的發展?,F階段,我國行政法學的不斷發展和健全,尤其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及《國家賠償法》的相繼頒布施實,為我們環保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深層次的要求。
探索推行經過一定生產期間產生排污行為后申報的可行性及工作方式,推行企業在經過一定生產經營期間產生排污行為后進行申報(比如按月或按季),為環保其它管理工作是有利的,也是可行的。這樣,使企業根據生產情況如實提供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強度),環保部門積極履行污染物排放監理職能,經常檢查企業的生產排污狀況,不僅體現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精神,環保部門也才能真正掌握“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才是我們實施環境管理和排污收費的科學依據。1、做個類似比方,企業繳納稅款是在每月的經營活動后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申報后繳納的。據此,作為環保工作中排污收費的基礎—排污申報也應該是企業在經過一定的生產經營期間產生排污行為后才該進行的,而不應該要求企業在每年的年末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否則這種事實上的排污“預報”不僅不能使環保部門掌握本轄區排污單位真實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情況,更不利于促進排污單位認真履行保護環境的職責和義務。2、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企業依法只應當對自己所造成污染的部份付費,而污染的量理所應當只有在生產排污后才能確定,付費的基礎、數額不是排污“預報”的內容。因此,排污申報應該是在經過一定生產經營期間產生排污行為后才進行的。3、排污申報是施行其它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基礎,尤其是為環保部門作出決策時提供科學的依據,因此真實的反映排污情況的申報是相當重要的,這就要求我們在時間上制定事后申報這一制度。
參考文獻
簡述行政處罰的原則范文5
關鍵字:藥品市場 市場信用 分類管理
完善市場經濟,加強市場經濟的法治化,一直是發展市場經濟的根本。但是,就現代市場經濟的本質而言,完善的市場經濟更應該是一種基于信用機制的經濟體制。對此,我國的民商法律有明確的表述,如《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镀睋ā返?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法》第6條亦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說,與信用相關的法則滲透了我國整個調整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我國藥品市場已初具規模,在供銷鏈鏈接、競爭機制、價格形成與管理、品質保證、廣告管理等諸方面雖取得一定的成績,但在經濟轉型時期,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和違法經營等行為屢禁不止,即使進行突擊大檢查或“嚴打”等手段,在地方保護主義等防護傘下也只是治標的辦法,可以說,醫藥市場依舊面臨著嚴重的信用缺失問題。
1我國醫藥市場主體信用缺失現狀
1.1廣義藥品市場的主體信用缺失
廣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包括藥品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事業單位)在微觀經濟活動中,以誠實守信的態度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契約關系規則,合理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意志與能力。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諸如財務信用、合同信用、借貸信用等等?,F今廣義上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交易行為主體之間嚴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譽遭到嚴重破壞,債務糾紛不斷;市場交易行為的失信。
1.2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
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在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等過程中,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訂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業標準和企業內部質量管理規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會信任的程度j?,F今狹義上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主體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規范行為,內部制度不健全;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在藥品研制環節,研制不規范、資料造假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在藥品生產環節,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淡漠,忽視質量管理,把產品標準、檢驗設備、管理制度等作為應付檢查的擺設;在藥品經營環節,經營企業過多過亂、層層加價,出租柜臺、掛靠經營、虛假廣告、非法市場等不法經營行為屢禁不止;在藥品使用環節,降低質量要求或者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的問題在基層和農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藥現象較多;不正當競爭屢禁不止。
2針對當前法律環境,我國藥品市場中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所遇問題
2.1上位法的缺失
近期,全國不少地區紛紛著手重建社會信用。但是從各地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試點情況來看,推進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最大障礙是法律障礙,因為目前在我國尚沒有一部國家法律涉及到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
在藥品市場信用方面,盡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臺了《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后文簡稱暫行規定),此規定對信用信息檔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級的定義與分化、企業信用的激勵與懲戒及其監督管理四個方面做了詳細的要求,是對企業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評價的有效嘗試,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撐,往往規定中所要求的款項不能實行或不能達到立法本意。如對失信企業的信息披露,因現行法律只限定了誠實守信的原則,而《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及《藥品管理法》都沒有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的對象,是否可以對公眾公布,為避免對外公布企業信息的行政訴訟,藥監執法部門只能在系統內披露企業失信信息,從而導致了企業失信成本過低。
2,2現有規定的操作性不強
除了上述《暫行規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難點外,《暫行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懲戒和激勵的措施過少過輕的問題。一些懲戒措施對企業的失信行為懲罰過輕,同時對企業守信行為的激勵過少,從而既起不到對企業失信的懲罰作用也激勵不了企業自動守信。
2.3信息記錄不完全,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指標
因《暫行規定》對信用檔案中應涵蓋哪些內容也沒有統一的說法,其中第六條、第七條分別規定了信用檔案應該包括和不應包括的內容,但規定中限定檔案內容不包括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策調整范圍之外的行為,其具體是什么并未明確,所以造成各地的藥品企業信用檔案內容不一、信息記錄也不完整。同時,由于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指標,各地對《暫行規定》中信用評價原則的理解不同,實際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樣,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標,缺乏一個定量的指標。
3國外設立的有關信用的法律制度及其特點
歐美發達國家的信用市場經過數百年的培育和發展,形成了比較完善的信用體系和管理機制。一方面,通過長期的市場競爭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起了“講信譽者生存、不講信譽者淘汰”的良好信譽機制和信用環境。另一方面,這些國家大多都以立法的形式保證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過完善非政府的市場信息披露和社會信用評級體系,進一步增強了市場的公開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使授信方能夠更加準確地掌握受信企業的信譽、信用狀況,以較低的成本和較高的準確性甄別出不同信譽價值的企業類型,實現了信用市場中唯一穩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約)J。上述2個方面使信用市場中的違約率大大降低,同時也使授信方判斷的受信企業違約概率維持在較低的水平上,從而形成提供信譽資源與信用資源的激勵和有效供給。
3.1國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簡述
在世界上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因為只有市場上信用經濟成分相當大時各類信用管理服務才出現,才需要信用管理相關的基礎法律來維持市場規則,只有信用管理專業法律健全的國家,才能上升為征信國家。
美國在信用管理上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已有l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傳播、使用等各個主要環節,《公平信用報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歐洲會議通過了歐盟的《個人數據保護綱領》,這是歐盟在信用領域的第一個公共法律。與美國不同的是歐盟建立資信評估體系是以政府為主導,而美國建立市場評估體系是以市場為主導。
簡述行政處罰的原則范文6
關鍵詞:土地估價;質量控制;風險防范;問題
二0一一年度土地估價師協會舉辦的估價機構年度信用評審年會中再次提及土地估價報告質量及風險防范問題,對于這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在日趨激烈的土地評估市場中的確讓人深思。隨著土地評估機構市場化進程的深入,與土地估價相關的各種風險也日益顯現出來,土地評估機構如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如何向客戶提供一份合格的土地評估報告,不斷提升土地評估機構的土地評估報告質量并同時加強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是值得每個土地評估機構執業人員共同關注的問題,結合幾年來的土地估價實務,現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簡述。
土地估價報告質量的控制
1.根據項目的類型和特點對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評估項目從技術操作流程上來說,大致是相似的,但每個項目又各有其特點,要將每個項目做好,則應根據受托項目業務類型、特點及其重要性進行分類管理,重大項目應突出項目的工作方案、科學可行的技術路線、嚴密的質量審核流程、項目后續跟蹤服務。
特殊項目如司法鑒定項目,應注重程序的公正,當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發生沖突時,要優先突出程序公正,在評估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嚴格遵守評估技術操作規程。
2.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
評估工作的成果是以評估報告的形式體現的,評估報告是公正、客觀、準確的概述估價過程和估價成果的文件,是關于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的研究報告,報告的質量直接體現了企業的管理水平,只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即為減少及控制風險而設置的一系列保證估價質量的組織模式、制度如估價業務承接制度、估價相關資料搜集制度、現場查勘制度等,才能確保估價報告結果的準確無誤。
估價業務承接:估價機構在承接業務時應考慮機構的勝任能力,如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執業人員是否具備完成委托所需的專業知識等。
估價相關資料收集:估價相關資料的收集是提升土地估價報告質量的基礎,一份好的估價報告應是邏輯推理嚴密、分析有據,而分析有據應建立在基礎資料詳實的基礎上,基礎資料收集可分為一般性基礎資料收集及房地產交易資料的收集;一般性基礎資料的收集可通過統計年鑒、政府工作報告等載體上獲得,房地產交易資料的收集主要包括對區域內土地招、拍、掛一級市場、房地產交易二級市場、樓盤預售資料的收集,基礎性資料收集的準確與否將直接影響到具體估價項目的評估結果。
實地查勘:盡心盡職做好實地查勘工作是提升土地估價報告質量的前提,估價人員必須認真、仔細踏勘待估宗地,實時實地了解掌握待估宗地土地坐落位置、現狀、土地利用強度狀況、基礎設施狀況、道路交通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狀況,但在實際土地評估工作中,估價人員往往對實地查勘工作走馬觀花、走一圈、拍幾張照片了事,甚至只是通過與委托方的電話聯絡對估價對象的情況進行了解,沒有盡心盡職進行實地查勘從而不能正確把握估價對象客觀合理的價格。要做好實地查勘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點:①做好實地查勘工作前準備工作,對委托方提供的資料,進行初步驗證核實,羅列需委托方進一步提供的資料,并依據估價對象的用途收集相關的社會經濟、環境等一般資料,擬定工作實地調查表。②實地查勘的工作重點:依據擬定的實地調查表進行逐一調查,并對地價有重大影響的區域、個別因素進行重點調查,針對估價對象的用途收集相關的交易實例資料。
3.建立及完善三級審核制度.
三級審核制度是指估價作業人員初審、項目負責人復審、審核部負責人終審。估價作業人員初審主要從估價對象界定、估價依據、價格定義、需要特殊說明的事項、土地利用狀況、影響地價因素、估價方法的選擇及應注意的問題去核查、糾偏,如市場比較法中的案例選擇是否恰當、價格修正中對交易情況、交易區域及個別因素修正中指數選擇是否適當,剩余法估價中建筑物總價估算是否合理充分,開發成本、稅費估算是否全面且依據充分等方面進行核查;項目負責人復審主要核查估價主要環節問題的處理,即對估價人員撰寫的估價報告及估價技術報告在估價依據是否充足、報告描述是否得當、報告結構是否完整、報告邏輯思維是否矛盾、技術路線選用是否正確、案例及參數選擇是否準確、估價結果是否合理等方面進行分析判斷及審核;審核部負責人終審主要是對審核初審及復審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已經解決,對估價項目的合規性再度進行審查。
土地估價風險防范
1.加強估價人員的法律意識與風險意識.
土地估價人員應認識到土地估價風險的廣泛性和可能帶來的危害性,強化風險意識。土地估價機構與人員的執業風險就是承擔法律責任,因為無論是經濟賠償、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都是依據法律、法規相應的條出的,許多估價人員埋頭鉆研業務,對估價規范、估價技術估價參數嫻熟到家,但對法律知識卻知之甚少,導致許多估價人員難以把握是與非、合法與違法的界限。
2.提高估價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及估價師的職業道德教育.
土地估價風險防范應在不斷提高估價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同時加強估價師的職業道德教育,估價人員在估價過程中,由于方法、參數選擇不合理、市場信息掌握的不全面導致估價報告結果的失真,從而給機構帶來風險,因此必須不斷提高估價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只有執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及專業技術水平的提升,才能在執業過程中有效地規避風險;同時還須加強土地估價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如果估價師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即使估價人員精通估價理論及有豐富的估價經驗,評估出的價格也不一定會客觀公正,當前一些估價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個別估價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為謀求不正當利益,高估或低估土地價格,有的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不顧能力、水平所限承擔無力承接的評估項目。
3.建立土地估價師職業風險保險制度及保障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