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的條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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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的條款范文1

第二條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格式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補充制定相應文書格式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法律、法規對文書格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管理。

采用計算機印制方式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條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應當內容完整、準確,填寫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

第六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應當用藍色、黑色的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用計算機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寫。

填寫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因書寫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并在改動處加蓋修正專用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

第七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首頁不夠記錄的,可以附頁。附頁應當加蓋印章并經當事人簽字。

第八條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聽證會筆錄等文書,在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后,由當事人在筆錄上書寫“以上筆錄屬實”并簽字確認。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予以補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動處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中有關同類欄目的填寫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質”欄目,填寫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定性確認的案件類別,如盜伐林木案件、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案件等。

(二)“簡要案情”欄目,應當根據案件來源材料或者經過調查取證、審查認定的情況,用準確、簡練的語言文字,將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案件事實經過、后果等情況概括清楚。

第十條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適用于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可以當場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案件。

“違法事實”欄目,應當填寫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違法行為實施或者行為后果發生的地點,簡明、扼要敘述違法事實的經過。

填寫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列明具體條款,可以不寫條款的具體內容。

填寫處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

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可以事先加蓋處罰機關的印章。

第十一條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是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涉嫌違法行為是否立案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案件來源”欄目,按照本機關發現、單位或者群眾舉報、受害人控告、有關單位移送、上級機關交辦和違法行為人主動交代等據實填寫。

“受案人意見”欄目,填寫受案人根據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見,并簽名、署明提出意見的日期。

“行政機關負責人批示”欄目,填寫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受案人意見進行審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內容,并簽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條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是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對證據實施登記保存的文書。

“被登記保存人”欄目,填寫內容應當完整、詳細,以便查找。

登記保存原因是發現被登記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屬涉案的重要證據,有登記保存必要;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物品”欄目的名稱、數量、計量單位、登記保存地點應當具體明確。

登記保存單位的印章,必須使用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印章。

第十三條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時所作記錄的文書。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后果等。記錄應當準確真實,不得使用推測性詞語,涉及案件主要事實和重要線索的內容應當完整記錄。

第十四條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勘驗或者檢查所作文字記載的文書。

“勘驗、檢查地點”欄目,應當寫清具體的地點和方位。

“勘驗、檢查事項及結果”欄目,應當按照勘驗、檢查的順序,全面客觀地記錄;對現場位置、周圍環境、現場狀況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情況作詳盡的記錄。

第十五條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結束時,對案件提出如何處理的具體意見的文書。

“執法人”欄目,填寫本案主辦人員的姓名,不能少于2人。

“查處時間”欄目,填寫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處罰意見之日止。

“違法行為人”欄目,按調查掌握的實際情況詳細填寫。

“執法人意見”欄目,應當寫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和擬定的處理意見,由本案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加蓋本案主辦機構的印章。

“法制工作機構意見”欄目,應當寫明具體審核意見,由審核人簽名或者加蓋法制工作機構的印章。

第十六條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違法行為人的文書。

“違法事實和證據”欄目中的“證據”,填寫調查獲取的證據種類。

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寫明條、款、項、目。

決定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主次分明并寫明處罰種類、數額。

罰款履行方式,應當填寫指定的收款銀行名稱和帳號,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稱應當填寫全稱;向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期限是3個月,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承辦人”欄目,應當填寫負責查處本案的2名以上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

第十七條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是將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或者將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送達當事人,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法律文書。

因受送達人拒收、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代收人拒絕代收、拒絕簽名、蓋章而留置送達的,以及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應當在“備注”欄內注明。

第十八條林業行政處罰罰沒實物收據,是根據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被處罰人的被罰沒實物的文書。

罰沒內容應當將實物名稱、規格、數量等記錄清楚。

第十九條暫扣木材通知單,是負責檢查木材運輸的木材檢查站對無證運輸的木材予以暫扣的文書。

暫扣木材的原因是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適用法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二十條林業行政處罰委托書,是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職責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文書。

委托的內容,應當分別填寫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

第二十一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是對適用聽證程序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文書。

告知書應當寫明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數額,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第二十二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筆錄,是在當事人收到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后,要求聽證,記錄當事人的聽證請求、申請聽證的事實和理由的文書。

第二十三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是負責進行聽證的林業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的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筆錄進行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聽證條件而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

第二十四條聽證通知書,是由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提出,林業主管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決定舉行聽證的書面通知文書。

第二十五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進行記錄的文書。

“委托人”欄目,應當寫明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等。

不予行政處罰的條款范文2

[目的]掌握轄區內衛生行政處罰中簡易程序運用的現狀,并針對存在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防范因簡易程序運用不當導致的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發生。

[方法]對上海市徐匯區2011、2012年衛生行政處罰案件中63件運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案例進行回顧性書面審核,走訪部分被處罰當事人,與隨機抽取的同期同專業運用一般程序進行處罰的案例從處罰主體認定、違法事實確認、證據材料固定、法律條款適用、處罰程序合法、文書制作規范等六個方面進行對照分析。

[結果]簡易程序處罰的案例在處罰主體認定、違法事實確認、證據材料固定、法律條款適用、文書制作規范等六個方面均存在問題,與一般程序處罰的案件存在一定差距。

[結論]應從強化依法行政認識、加強培訓、制定簡易程序管理規范、建立完善簡易程序證據制度、加強稽查等幾方面入手,提高簡易程序處罰案例的質量。

關鍵詞: 衛生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案例 中圖分類號: R 19文獻標志碼:

B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的過程[1],是行政處罰程序之一,因具有高效、便捷的優點,已引起越來越多行政執法部門的關注。目前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正面臨著量大面廣,任務重人手少的嚴峻形勢,因此,在當前形勢下實施衛生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上海市徐匯區衛生行政部門自2011年起,嘗試在公共場所專業中實施簡易程序,縮短了平均辦案周期,提高了衛生行政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的處罰效率。但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我們通過對運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案例進行回顧性書面審核,并與同期同專業運用一般程序處罰的案例審核結果進行對照,分析本轄區內衛生行政處罰中簡易程序運用的現狀,針對存在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促進簡易程序案件質量的提高。

1材料與方法

1.1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于在“上海衛生監督綜合應用平臺”查詢到的衛生行政處罰相關信息及徐匯區衛生行政部門2011、2012年的衛生行政處罰案件的書面卷宗。

1.2方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的要求,對徐匯區2011、2012年衛生行政處罰案件中63件運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的案例進行回顧性書面質量評估,通過走訪41件案件的管理相對人并填寫《回顧調查表》,對簡易程序運用過程中承辦監督員的執法程序進行回顧性調查。同時,將2011、2012年轄區內運用一般程序處罰的公共場所專業案例按照處罰文號依次排序,采用隨機數字表法從中抽取63件進行對照。分別從處罰主體認定、違法事實確認、證據材料固定、法律條款適用、處罰程序合法、文書制作規范6個方面對案例進行回顧性審核,分析轄區內衛生行政處罰中簡易程序運用的現狀。

2結果

2.1概況

目前,上海市衛生行政部門已在公共場所、學校衛生、醫務人員等9個專業實施簡易程序進行行政處罰,2011、2012年全市共實施衛生行政處罰20 405件,其中運用簡易程序實施的為3 364件,占案件總數的16.5%;公共場所專業案件合計12 487件,其中運用簡易程序實施的為2 986件,占公共場所專業案件的23.9%。徐匯區衛生行政部門目前僅在公共場所專業實施簡易程序進行行政處罰,2011、2012年全區共實施衛生行政處罰775件,其中運用簡易程序實施的為63件,占案件總數的8.1%;公共場所專業案件合計546件,其中運用簡易程序實施的為63件,占公共場所專業案件的11.5%。本區衛生行政處罰簡易程序運用的數量及專業領域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2.2存在問題

對63件運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案件及同期同專業的63件運用一般程序處罰的案件進行比較,對處罰主體認定等6個方面存在問題的發生頻次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以處罰程序合法以及文書制作規范方面尤為突出(表1)。

2.2.1處罰主體認定在63件運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處罰主體認定錯誤的共6件,其中3件對個體工商戶的案件中,承辦監督員未將被處罰對象認定為戶主(業主),而是誤將商戶字號作為主體進行處罰;3件案件中的檢查主體與被處罰主體不一致,且被處罰主體證明文書缺失(如談話人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書缺失),或者被處罰主體證明文書與被處罰主體矛盾(如提供的工商營業執照與被處罰主體不一致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書的出具者與被處罰主體不一致)。在63件運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未發生處罰主體認定的錯誤。

2.2.2違法事實確認在63件運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違法事實認定不確切的共14件,其中6件案件違法事實調查處罰不完整,根據現場檢查筆錄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書證顯示出案情復雜,當事人涉嫌存在2種以上違法行為的,承辦監督員未進一步調查取證,即按照簡易程序針對其中1種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6件案件違法事實的確認存在主觀推斷問題,如僅現場檢查筆錄描述未當場查見配備消毒、保潔設施,承辦監督員未再經過詢問等手段進一步調查取證,而僅憑主觀推斷得出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消毒、保潔的結論,并運用簡易程序進行了行政處罰;2件案件違法事實的確認存在爭議,如現場筆錄記錄檢查場所內查見未消毒的非一次性杯具,但當事人陳述卻記錄為當事人提供顧客使用的是一次性紙杯,承辦監督員在獲取不同證據存在矛盾時,未進一步調查即片面認定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消毒,運用簡易程序進行了行政處罰。在63件運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未發生違法事實確認的錯誤。

2.2.3證據材料固定在63件運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案件中,證據材料收集不充分或固定不足的共17件,其中8件僅提供1份現場檢查筆錄作為證據,即實施簡易程序行政處罰,由于現場檢查筆錄僅是對現場檢查情況的客觀描述,無法直接確認違法事實;6件在收集現場檢查筆錄及證人證言后實施了簡易程序行政處罰,由于證人證言的被詢問者多為當事人單位的普通員工,對被詢問事項可能不完全知曉,或者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其自身流動性較大,因此提供的證據的可靠性及穩定性較弱,可能導致對違法事實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侵犯到當事人合法權益;1件證據種類歸類錯誤,誤將證人證言歸屬于當事人陳述;2件證據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1件為提供復印件作為書證,未注明與原件核對一致后的簽名或蓋章,1件為同一相對人在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等多處簽名的筆跡存在明顯差別,證據的真實性存在爭議。在63件運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僅發現2件存在問題,其中1件提供的書證為雙面復印件,僅單面注明有與原件核對一致的簽名,1件健康證過期卷宗內未提供過期的健康證原件或復印件。

2.2.4法律條款適用在63件運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案件中,法律適用不完整不準確的共17件,其中2件《當場處罰決定書》中涉案的法律條款引用不完整,對有條、款、項、目的涉案法條僅引用到條;8件發放的《責令改正通知書》中依據的法條僅引用到條,而未具體到涉及的款、項、目;另有7件在引用評判和確定當事人違法行為所依據的技術規范及標準時,條款引用錯誤。在63件運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僅1件存在法律條款適用的問題,在發放的《責令改正通知書》中填寫依據法條引用不完整。

2.2.5處罰程序合法在63件運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案件中,處罰程序合法方面存在問題的共29件,其中書面審核發現存在程序錯誤的有24件,其中15件存在時間邏輯矛盾(部分案件存在1處以上錯誤),包括相同2名監督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與詢問筆錄時間重合10件,詢問筆錄時間早于現場檢查時間4件,當場處罰決定書時間早于詢問筆錄時間1件,詢問筆錄被詢問人簽名日期晚于記錄的制作日期4件,《當場處罰決定書》簽收日期晚于作出決定日期1件,委托書落款日期或委托內容有明顯涂改4件。另有5件在回訪調查時了解到《當場處罰決定書》并非承辦監督員當場作出,而是事后補充相關書面材料、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檢查后數日才完成《當場處罰決定書》的制作、送達及執行等程序。在63件運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僅1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日期為簽發之日起第8天,超出了法定時限。

2.2.6文書制作規范在63件運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案件中,文書制作不合規范的共38件(部分案件存在多處錯誤),其中19件《當場處罰決定書》制作不規范,如依據的法律條款漏填寫或填寫不全、處罰案由遺漏;9件現場筆錄制作不規范,如填寫的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一致、記錄內容重復、監督員漏簽名、缺項未消空、現場描述不準確(如“內部環境基本清潔”、“未查見許可證”);16件文書涂改不規范,包括現場檢查、詢問筆錄、當場處罰決定書等內外部文書均存在涂改未蓋章或簽名確認的情況。在63件運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僅3件在文書制作上存在問題,如送達回執監督員漏簽名、詢問筆錄添加內容未蓋章或簽名確認。

3討論

3.1原因分析

3.1.1對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簡易程序因具有方便、快捷的優點,部分執法人員為方便省事,任意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對涉嫌2個以上違法行為的,僅對其中1個情節輕微、案情簡單的違法行為運用簡易程序進行行政處罰,而對其他超出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違法行為不予追究,從而回避立案、合議、審核、簽發等一般程序案件的質量控制環節,規避稽查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

3.1.2缺乏簡易程序的管理制約機制目前法律法規對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操作程序、文書制作等僅作了簡單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在本市衛生行政執法領域尚缺乏統一的簡易程序操作規范。對簡易程序的監督制約機制缺乏,容易導致衛生執法人員在實際運用時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對檢查現場無法認定違法主體、無法當場固定證據材料等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通過事后補取證、補簽名等手段予以變通操作。

3.1.3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參差不齊由于簡易程序處罰的取證、處罰全過程均發生在檢查現場,對承辦衛生執法人員的個人執法技能有較高的要求,部分新進人員對違法主體、處罰程序、委托書等法律概念的掌握欠缺,造成在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簡易程序處罰的案件中,誤將商戶字號作為被處罰主體,出現先調查后立案、先處罰后調查等低級程序錯誤。

3.1.4執法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由于部分執法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在一般程序處罰時過分依賴立案、合議、簽發等環節的把關,當運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時,由于各種執法文書均需要承辦監督員當場制作,就很容易出現因疏忽未及時對筆錄模板修改而出現的制作時間矛盾、案由遺漏、多處涂改又未規范修改等問題。同時,由于執法人員日常工作中大量執法文書均通過電腦制作,在檢查現場容易因為生疏而出現筆錄描述不準確、法條引用不完整等錯誤。

3.1.5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由于公共場所專業管理相對人數量龐大,對法律的認知差別較大,部分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在執法現場采取拖延逃避的手段,以各種借口拖延提交主體資格、證據等材料,造成主體證明材料缺失,或者檢查地點與工商營業執照不一致等。

3.2對策與建議

3.2.1統一認識,強化依法行政的落實依法行政已成為被現代法治國家公認的一項政府行使權力所奉行的基本準則,任何違法行政都將受到相應的追究[2]。因此,對執法人員要加強依法行政的教育,重視綜合素質的提高,杜絕出于方便省事而隨意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或故意違反行政處罰程序法定要求,擅自采取各種變通手段進行簡易程序的操作。

3.2.2重視培訓,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過硬的綜合業務素質是順利實施簡易程序的保障,通過定期加強各種法律法規的業務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執法文書制作競賽,促進文書質量的提高。做好新進執法人員的帶教輪轉工作,在實踐中充分發揮業務骨干的示范作用,通過人員的合理搭配,促進整體執法水平的提高。

3.2.3加強管理,制定簡易程序管理規范① 明確適用范圍。建立具有具體可操作性的簡易程序管理規范, 對簡易程序適用的有效案由進行梳理,細化適用情形,統一準入標準,從源頭上防范執法人員濫用簡易程序的情況發生。② 制定證據標準。重視簡易程序處罰證據收集,在證據種類、固定形式、證據鏈完整性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杜絕發生主體錯誤、事實不清等嚴重錯誤。③ 完善格式文書。重視文書制作,完善現有的格式文書,擬定辦案參考卡片,減少執法人員現場文字書寫工作量,盡可能減少簡易程序運用過程中人為因素導致的錯誤產生。

3.2.4及時反饋,發揮監督制約機制作用重視簡易程序處罰的后續備案工作,及時對已經完成的簡易程序處罰案件進行回顧性審核,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定期向部門領導反饋,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調整,促進簡易程序在衛生行政處罰工作中的順利開展。

4參考文獻

[1]張坤.簡易程序的特點及適用[J].中國道路運輸,2008(2):36-37.

不予行政處罰的條款范文3

(一)放寬行政審批條件。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依法明確實施條件,不得隨意增加審批條件。國家和省明確規定放寬市場準入的政策措施,相關部門在實施行政審批中要堅決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審批條件有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得增加審批條件;對行政審批條件未作明確規定的,要本著合理、便民的原則,盡可能從寬處理。加強對咨詢、評估機構的管理,規范其服務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未列入行政審批條件的咨詢、評估,一律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條件。

(二)進一步創新行政審批機制。優化行政審批流程,精簡行政審批環節,全面推行行政審批制、服務承諾制和限時辦結制。積極推行行政審批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實行并聯審批制。加強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完善“一門受理、統籌協調、規范審批、限時辦結”的運作方式。切實改變在政務服務中心掛號、在部門辦事的“體外循環”模式,做到人員進中心。實行行政審批提速,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行政審批時限要進一步壓縮。積極推行網上審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二、嚴格規范行政處罰

(一)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主體、內容、程序、形式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二)積極推行教示制度。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確定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以及《省行政程序規定》確定的教示制度,參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罰款自由裁量階次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望政辦發[]126號)確定的制度,對行政執法直接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且不屬于必須立即執行的,行政機關應當先采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手段,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積極探索建立處理行政處罰爭議和其他行政爭議的和解、調解機制。

(三)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權。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對符合法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一律要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要充分考慮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內,除少數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外,一般適用中限以下處罰。積極推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行政執法部門要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條款進行梳理,對行政裁量權予以細化,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將細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標準予以公布。

三、大力推進制度創新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學發展的政策體系。全縣的政策體系建設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推進科學跨越,加快富民強縣,堅持為推進依法行政、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服務,堅決破除妨礙科學跨越的制度障礙,切實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不予行政處罰的條款范文4

第二條市城鄉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主管市城市規劃區及城市重點發展區規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市規劃局直屬分局、市城市規劃監察支隊受市規劃局委托,以市規劃局的名義,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規劃區及城市重點發展區城市規劃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查處工作。開展規劃執法檢查工作時,執法人員應不少于兩名,并亮證執法。

本制度所稱城市規劃違法案件主要指:

(一)在城市規劃區及城市重點發展區內進行建設,未取得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一書兩證》),擅自動工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其他設施的;

(二)未經市規劃部門批準,雖取得市規劃部門核發的《一書兩證》,但未按《一書兩證》所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擅自修改原批準圖紙、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立面造型、色彩,增加工程項目建筑面積等的;

(四)未經市規劃部門同意,擅自進行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

(五)臨時建設項目使用期滿,未經批準延長使用期限或使用期滿逾期不申請延期又不拆除的;

第三條城市規劃執法人員,必須持《省行政執法證》依法對城市規劃區及城市重點發展區的一切建設行為實行跟蹤監察,對違法建設案件及時查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妨礙城市規劃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查處城市規劃違法案件實行集體研究審批制度。所查處的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的原則,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量罰適當,符合程序。

第五條直屬分局和規劃監察支隊應以主動巡查為主、群眾舉報和各類批轉為輔開展規劃執法檢查工作。對正在建設的違法案件,應及時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接受調查處理。

調查后,參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如屬于特別輕微違法行為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對構成違法事實,參照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予處罰的,必須立案。

第六條立案。

立案應填寫《行政案件立案審批表》。

填寫該表時,應注明主辦人和協辦人,并按要求填寫執法證號。在填寫“初步了解違法事實”一欄,應載明違法當事人違反的法律、法規的條款。

嚴格按要求填寫該表后,按程序報批。

第七條立案后,城市規劃執法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填寫《調查詢問筆錄》?,F場勘驗并填寫《勘驗筆錄》。

收集、調取的證據范圍應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視聽材料、勘驗筆錄等。

第八條調查結束后,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決定前,必須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舉行聽證,并作好聽證筆錄。

第九條案件調查結束后,城市規劃執法人員應根據違法建設的事實,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填寫《違法案件處理審批表》。填寫該表時應載明違法事實違法的形式(是未領取一書兩證還是變更審批內容)、違反的法律條款、處罰的依據,并根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認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類型(特別輕微違法行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等。該表按程序審批完畢后,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案件性質;

(二)違法事實;

(三)處罰依據;

(四)處罰內容;

(五)申請復議的機關、期限或期限與受理的人民法院;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規劃部門公章。

第九條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由市規劃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的決定:

1、違反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使用土地的;

2、占用城市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用地的;

3、壓占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紅線和地下管線的;

4、侵占城市各類綠地、生活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的;

5、影響城市消防、防洪、抗震、供電、供水、供氣、通訊、電視等地上地下管線安全的;

6、破壞國防設施和測量標志進行建設的;

7、污染城市環境,嚴重影響市容觀瞻的;

8、擅自在近期建設規劃控制區進行建設的;

9、擅自在規劃批準的舊城和城中村改造片區內插建、搭建的;

10、房屋擅自加層影響結構安全的;

11、其它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第十條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經市規劃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案情特別重大的,報市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或收發部門簽收。

受送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對違法違章的臨時建筑物、附著物,市規劃部門作出限期自行拆除決定后,當事人拒絕執行的,可以申請市政府實施。

第十三條市政府決定實施前,市規劃部門應當對被的建筑物、附著物、在建建筑物進行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應當包括被拆除物、附著物和在建物的名稱、結構、形式、建筑面積、裝修標準等內容。

第十四條市政府決定實施時,市規劃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或成年家屬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的執行。

經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不予行政處罰的條款范文5

內容提要: 行政處罰法治化是我國行政處罰制度改變和完善的始點與終點,其中行政處罰并用是行政處罰適用中最為敏感的問題,一方面,行政處罰并用是行政法治在一定階段的必然,沒有并用可能難以做到過罰相當;另一方面,行政處罰并用必須依法為之,對行政處罰并用進行必要的法律控制是完善行政處罰實施制度的必要選擇?;诖?,必須確立行政處罰并用的法律原則、規定行政處罰并用的禁止事項、明確行政處罰并用的適法主體、規范行政處罰并用的程序規則。

行政處罰并用是行政處罰適用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痹摋l既是對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確立,又是行政處罰并用的法律基礎,因為該條僅僅將行政主體對當事人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處罰的種類限定在罰款這種單一處罰種類上,即是說,兩種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可以合并使用。對于這一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行政法學界并沒有給予廣泛關注,[1]由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行政處罰并用進行系統研究。

一、行政處罰并用的行政法理

所謂行政處罰并用,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兩種以上罰則的行政處罰。首先,行政處罰并用發生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即發生在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為人進行實際處罰的過程中。只有當行政主體將法律規定與行政違法行為結合起來處置時才會發生處罰并用問題。進一步講,行政處罰并用不是一個立法層面或者行政處罰制度層面的問題?!缎姓幜P法》有行政處罰適用的專門規定,但在對行政處罰適用作規定時沒有針對行政處罰并用作出規定,這便為這一問題的理論分析和實際運作帶來了麻煩。其次,行政處罰并用的違法行為是“一”,而不是“二”或更大的行為數量。即是說,一個違法行為和兩個以上違法行為是區分行政處罰并用的前提條件,對于當事人在同一狀態下的兩個違法行為適用兩種處罰不是處罰并用。由于違法行為中的“一”是處罰并用概念的前提,因此,行政處罰并用很容易被人們誤認為行政主體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再次,行政處罰并用是兩個不同罰則的合并使用,而不是一個罰則的重復使用。罰則本是行政處罰理論中的一個較為原始的概念,它是就行政處罰的具體形式而論的,《行政處罰法》將行政處罰罰則的概念用行政處罰種類的概念予以取代,這種取代的科學性是值得質疑的.[2]兩個以上不同罰則的混合使用是行政處罰并用最為實質性的問題,因為它涉及到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人處置的力度。最后,行政處罰并用是以行為為標的的,而不是以違法行為人為標的的。換言之,行政處罰并用是一個違法行為中的并用,而不是針對一個當事人的并用,行為是并用的基礎,行政相對人的數量、行政相對人的形式都與并用沒有直接的關聯性。上列諸點是行政處罰并用質的規定性。那么,行政處罰并用的行政法理究竟為何呢?這是行政處罰并用理論必須予以澄清的問題。對此,筆者將從以下方面予以解釋。

第一,從違法競合的角度解釋。所謂違法競合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3]一個違法行為觸犯了兩個以上行政法條款的情形。行政違法行為比刑事、民事違法行為在法治實踐中的表現都要復雜一些,這既由行政處罰規范事態的復雜性所決定,又由行政違法行為發生概率相對較高所決定。前者是說行政法對社會關系的設定是最多的,從一定意義上講,行政法設定的社會關系是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基礎。[4]其所設定關系的復雜性使介人其中的行為所觸及到的關系亦相對較多。例如,一個違反廣告法的行政違法行為可能同時觸及到產品質量法關系、消費者權益法關系、文化行政法關系等等。后者是說行政違法在所有違法行為中發生的概率是最高的,要比民事、刑事違法率高出上萬倍。行政法本身就是一個類的概念,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群,在這一類的概念之下,有諸多具體的法律形式,這些法律形式亦設定了諸多具體的禁止性事項。行政違法行為人一個行為常常置于無數行政法規范的包圍之中,而包圍這一違法行為的行政法規范都可能沒有相應的處罰形式。在行政法適用中,每個行政法規范都可以對行政相對人的某一行為說不,這便決定了一個違法行為通過多個法律設定的不同處罰種類予以處罰的情形,這是行政處罰并用的第一個行政法理解釋。在行政法適用中,一個法典中的不同條文、幾個規制同一事項的不同法典、一個規定兩個完全不同事項的行政法典[5]都可能導致處罰并用的發生。

第二,從過罰相當的角度解釋。過罰相當或稱過與罰相適應是從刑事法中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移植過來的。刑事法律中的罪刑相適應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必須負責任,而所負責任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本身的危害后果要一致起來,不能出現罪與刑的脫節?!爱斎唬@種把懲罰的嚴厲程度和犯罪的嚴重程度加以聯系的方式要受到許多難題的困擾,假如我們想要嚴格地按字面來理解它的話。這些難題中最首要的難題是相當平常的:即使可能把所有犯罪都按相對的嚴重程度加以排列,我們進行比較的出發點或基礎也必須是一種犯罪,對這種犯罪的刑罰是法定的而不是通過同其他犯罪的比較而予確定。我們必須從某一點出發,而且這一出發點實際上傾向于是對某一特定犯罪的傳統或通常的懲罰。其次,什么東西介于犯罪導致的客觀危害和引起該犯罪的主觀惡意之間而成為‘嚴重性’的尺度,是不明確的。過失導致一個城市的毀滅比故意傷害一名警察更惡嗎?或者,我們是否應當關注客觀危害和主觀惡性兩者?第三,如果提到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依靠人的判斷能揭示并且比較不同人的動機、誘惑、機會和惡性嗎?無疑,如果我們認為在一般情況下犯罪的種類只是模糊地體現著實際發生的具體犯罪,那么我們就可能接近這樣一種思想,即懲罰的嚴厲程度應同各不同犯罪的不同‘罪惡’或嚴重程度相適應。我們可以在故意傷害和非故意傷害之間作出幾點大體上的區別:我們可以承認誘惑和軟弱的標準之類型,并且使用這些標準的類型來減輕或加重對一特定種類犯罪的標準之懲罰的嚴厲程度。我們將在后面探討這樣一種大體的傳統之標準的社會目的。但是,我們必須記住它只是大體上的。” [6]行政處罰中過罰相適應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實施行為的主觀惡性和危害后果要與其最后承擔的處罰責任對應起來。此處所講的對應既包括違法行為人的責任要與其實施的違法行為的質相對應,又要與其實施的違法行為的量相對應。質的對應是指行為人行為的危害范疇如果存在于精神領域,行為人就要承擔更多的精神責任,行為人行為的危害范疇如果存在于物質領域,行為人就要承擔更多的物質責任。我國將當事人違法行為分為營業性與非營業性并分別給予不同處罰的制度就充分考慮了行為的質,即違法行為及其責任在質上的適應性。量的對應則是指行為人行為的危害程度如果能夠用數量計算或者能夠作出非常間接的量上的估算,其所負的責任應當與危害的程度在量上對應。行政處罰的責任形式即罰則是非常有限的,《行政處罰法》僅僅將處罰種類限制在六類,這與刑事處罰的責任形式不可比擬,尤其與行政處罰制裁的量無可比擬。以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行政拘留為例,最高期限亦僅僅為15日,但是,行政違法行為的狀況以及法律關于行政處罰適用范疇的狀況卻是另一種格局。質言之,我國行政處罰的罰則與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類型和違法行為的性質基本上是對應不起來的,即罰則的量度低于違法行為的量度,這在單個行政處罰中表現得最為突出,那么,處罰并用便是解決這一問題的主要手段。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31條第二款規定:“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即此一違法行為只有將沒收違法所得與罰款并用才能做到過與罰相適應。

第三,從執法體制的角度解釋。行政法的適用與行政執法體制的關系密不可分,不同的執法體制會使行政處罰的適用呈現不同的狀態。這中間的關系原理基本上是這樣的:執法體制愈分散,行政處罰適用就愈分散,導致行政處罰并用的狀態愈少。因為分散的執法體制將導致各個行政機關根據自己的職權行使管理權,對于了一個行為違反其他法律的情形可以不予過問;執法體制愈集中,行政處罰適用就愈集中,反之,行政處罰的并用則會增多,因為,集中的執法制度常常將違反兩種不同法律的違法行為并而處置,合并處置的結果便是行政處罰的并用?!缎姓幜P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痹摋l為我國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提供了法律依據,依該條規定,在多年嘗試的基礎上,[7]2002年8月國務院了《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使我國行政處罰機制相對集中,集中以后一個行政執法部門能夠行使多個部門的處罰權限,其有權利對一個行政違法行為的違法情形作出全面判斷,對一個違法行為所觸犯的多個行政法條文的情形了如指掌。如城市管理領域的執法主體集中了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若干方面的處罰權,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上列規定的情形便可導致處罰并用。

第四,從違法主體的特殊類型解釋。行政處罰并用是以行政違法行為為對象的,即并用是針對一定行為的并用,這是沒有爭議的。但是,當我們分析違法行為時不能不聯系到違法行為的實施者,即違法行為的主體。主體是行為的發動者,是行為過程的決定者,是行為結果的受益者或承受者。因此,當一個行政主體針對某一個違法行為確定并用時,它將并用的罰則與違法行為的責任人結合起來。事實上,違法行為的“一”并不必然代表行為主體的“一”,即一個違法行為的行為主體常常有多元化的傾向,要么兩個主體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要么作為組織的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作為組織中的個人則是這一違法行為的決定者。處罰機關要根據主體的不同情況進行責任分擔,也就是說,行政主體針對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要根據主體的不同情況并用兩個以上的處罰,對于每個主體而言,處罰種類可能是一個,但對于違法行為而言處罰種類則是一種并用狀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69條規定,對于造成環境污染的部門除由相應的企事業單位承擔責任外,相關的責任人員亦應承擔責任。事實上,環境保護機關在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對于一個違法行為常并用兩個以上的行政處罰形式,一個是針對違法行為中的法人,另一個則是針對直接責任人。行政相對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情況亦可能帶來在一個行政違法行為中的處罰并用。

綜上,筆者認為,行政處罰并用具有深刻的行政法理。

二、行政處罰并用的法律類型

在行政行為理論中,有諸多復雜的行政行為類型,這些復雜的行政行為類型對于我們研究行政處罰并用有一定的參考意義。第一種復雜的行政行為類型是共同行政行為,而共同行政行為本身還有諸多的具體類型,如行為主體為兩個以上,行為對象是一個的稱為積極的共同行政行為;行為主體為一個,行為對象為多個的稱為消極的共同行政行為,兩方都為兩個以上的則稱之為混合的共同行政行為。共同行政行為的理論可以用來指導我們分析行政處罰并用,尤其在行政處罰并用類型的劃分上具有一定的意義。例如,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一個行政相對人作了兩個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而這樣的處罰就存在于共同行政行為之中。第二種復雜的行政行為類型是復合式行政行為,即一個總的行政行為之中包括了若干不同層次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一個主行政行為中包括了若干從行政行為,或者兩個主行政行為由一個從行政行為支撐等。行政行為類型理論在我國是需要予以完善的,由于本部分主要是針對處罰并用類型的研究,行政行為的類型不是本文的重點,因此,在這里不予展開討論,但無論如何行政行為的分類理論對行政處罰并用的類型有決定性意義。綜觀行政法治實踐中行政處罰并用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將其概括為下列類型。

其一,一個單一違法行為中的處罰并用。所謂一個單一違法行為,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實施了法律禁止的某一種單一狀態的違法行為情形。在單一違法行為情形下,違法行為人是單一的,或者是一個自然人,或者是一個法人,而且這個違法行為中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唯一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如在法人違法的情形下只有法人對其違法行為負責,而法律沒有要求法人中的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負連帶責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第6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贝藯l的處罰對象是法人,而對其進行的處罰形式是三種處罰的并用;在單一違法行為的情形下,違法行為也是單一的,即當事人所違反的是一個法律規范的規定,而不是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規定。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7條規定:“外國人、外國漁船違反《漁業法》第8條規定,擅自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活動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令其離開或者將其驅逐,并可處以罰款和沒收漁獲物、漁具?!痹摋l規定對一個當事人、一個違法行為給予了三種類型的處罰形式,即驅逐出境、罰款和沒收。單一違法行為中的處罰并用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一種羈束的行政行為,即處罰機關必須將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合并使用,沒有裁量的余地。

其二,一個復合違法行為中的處罰并用。我國行政法學理論中沒有復合違法這個概念, [8]但是,在行政訴訟中諸多共同行政訴訟,尤其被告為兩個以上的積極共同訴訟就是由行政相對人的合并違法引起的。所謂復合違法,是指一個行為人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但這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法規范。在復合違法的狀態下,行為主體是一個,即或者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行為人的行為也是一個,就是說行為人只有一個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也是一個,但其所違反的行政法規則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這相當于刑事法律中的牽連犯,就是行為人為了實施一個犯罪而觸犯了另一個罪名。 [9]一個復合違法行為在行政處罰中的并用不是由某一單一法律規范框定的,只有當行政主體對某一違法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時才能發現這是一個復合的違法行為,因此應當予以處罰并用。如違法行為人為了從事醫療行業的活動,在沒有辦理衛生許可、工商許可、稅務許可的情況下便開展醫治活動,并在醫治中造成了事故。當事人這一違法行為對于當事人來講主觀故意只有一個,危害后果甚至也是一個,但是,該行為卻違反了工商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稅務行政法、治安處罰法等四個以上的行政法規范。顯然,對于當事人這樣一個違法行為只能用復合式違法進行定性,而這樣的復合式違法所帶來的必然是合并式行政處罰。進一步講,行政相對人要承擔各個部門法中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或者被取締、或者被沒收財產、或者被罰款、或者被治安拘留。上列諸種都可以同時用于行政相對人此一種違法行為上。

其三,一個單一違法行為中復合主體的處罰并用。依據共同行政行為理論,一個行政主體常常對多個違法當事人作出一個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在一個同一的具體行政行為中涉及到了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同樣行政行為是共同行政行為的一種類型,在這個共同行政行為中有多個當事人具有同樣的權利義務關系,雖從訴訟理論中將這些行政行為稱為同樣行政行為,但就整個行為過程看則是一個共同行政行為,因為引起這一行政行為的法律事實是一個,這一行政行為中的權利和義務也基本上是一個,只是權利義務主體中的行政主體為“一”而相對一方為“多”,這種“一”與“多”同時存在于一個法律事實之中。還要指出的是,這里的同樣行政行為是從大的行為類型而論的,比如都是行政處罰行為。而行為的具體形式則是不同的,正是這種行為形式的不相同性使行政處罰合并有了存在空間。同一行政行為則是指行政主體的一個行政行為中涉及的行政相對人其權利義務不可分割,而在同樣行政行為下權利和義務則可以予以分割。例如,五個農民在自己的責任田上違法聯合建起一棟樓房,行政機關可以作一個行政處罰行為,其中的權利義務對五人都有利害關系,這便是一個同一行政行為,而當事人則是多個。再如治安違法中,若干肇事者共同實施一個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對若干當事人作出一個同樣的行政行為,其中各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能夠被分離開來。這兩種情形的復合主體都可以帶來行政處罰的并用。如上述后一例子中,公安機關可以對五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并用罰款、行政拘留、警告等不同的罰則,在這種情況下,并用是對一個行為而言的,不同主體可能承受了不同的處罰種類。在上述前一例子中,土地管理機關可以并用拆除違章建筑、罰款沒收一定財物、警告等不同的罰則,但這幾個不同罰則所面對的主體是相同的。

其四,一個復合違法行為中復合主體的處罰并用。行政違法行為的復合性與行政違法主體的復合 性沒有必然聯系,而二者也沒有理論上的可比性。即是說,復合性違法行為可以是一個主體實施的,也可以是多個主體共同實施的。反過來說,多個主體即可以實施一個單一的違法行為,又可以實施我們稱之為復合式的違法行為。二者雖沒有邏輯上的關聯性,但是,復合式主體實施復合的行政違法行為都足以構成行政處罰并用的一個獨立類型。具體地講,在一個違法行為的狀態下,從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看是多個違法情形,即這一行為違反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法規范。而在這一違法行為中,主體是多個當事人。例如,在某一林木違法的行政案件中,三個當事人為了通過從林區運走木材獲取非法利益而糾集在一起,并作了適當分工,由甲負責從林區收購木材,由乙將收購的木材轉移出山,由丙將木材從林區運往銷贓地。這三個人實施的行為分別違反了林業管理的三個法律規定,即非法收購木材、無出山證將木材轉移出山,無準運證運輸木材。這三個違法行為人是這一違法行為的共同實施者,但三個人的行為卻觸犯了三個不同的行政法規范,而且三個規范中的處罰形式亦有所不同。林業管理機關只能將該案件作為一個違法行為來處理,而這一違法行為的主體和行為狀態都是復合性的。此種情形引起的處罰并用非常復雜,即可以并用于每一個不同的當事人,也可以分別并用于三個不同的當事人。

其五,處罰對象二元型處罰并用。我們知道,在行政法律責任理論中,存在連帶責任的理論。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在一個違法行為中,由一個行政責任人承擔一定的責任,其他相關責任人將主要責任人承擔的責任予以適當分配的責任形式。連帶責任中責任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它們共同對一個違法行為負責。一般的法律條文對于這種連帶責任都有所反映,當然,前提是具有連帶責任存在的條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67條規定:“違反本法第49條第二款規定,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74條也有一個類似規定,在這一規定中,處罰對象是二元型的,即既要處罰作為法人的組織,又要處罰作為法人中的自然人,一般是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我國有關環境違法處罰中的情形基本上都是這樣的結構,而行政機關在制作行政處罰書時將二元寫在一起, [10]并用不同的處罰種類。

三、行政處罰并用的法律控制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指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行政處罰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要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的各項規定,保證全面、正確地實施行政處罰法,促進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嚴格依法行政?!?[11]《行政處罰法》第4條也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治化是我國行政處罰制度改變和完善的始點和終點,其中行政處罰并用是行政處罰適用中最為敏感的問題,這是因為,一方面,行政處罰并用是行政法治在一定階段的必然,因為沒有并用可能難以做到過罰相當;另一方面,行政處罰并用必須依法為之,對行政處罰并用進行必要的法律控制是完善行政處罰實施制度的必要選擇。筆者對行政處罰并用的法律控制提出下列建議。

(一)關于行政處罰并用的法律原則?!缎姓幜P法》關于行政處罰適用作了不少原則和制度上的規定,就制度規定而論,規定了行政處罰中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制度、行政處罰責任追究的年齡等等。就行政處罰適用的原則而論,如第23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边@實際上是對處罰與糾正違法行為相結合原則的規定,尤其規定對于行政相對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等?!缎姓幜P法》在規定罰款不得并用時,對其他形式處罰的并用留下了一個非常大的空間,主要體現在:一方面,罰款與其他行政處罰可以并用;另一方面,其他行政處罰相互之間可以并用。由于諸種行政處罰形式幾乎都可以并用,這必然使行政處罰的操作遇到諸多障礙。在筆者看來,由于《行政處罰法》是在我國行政處罰實施的規范化程度和行政處罰制度化程度還不高的背景下制定的,因此沒有對行政處罰并用的原則作出規定。盡管法律沒有規定處罰并用的制度規則甚至原則,但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尋求相應的原則,正如杰尼索夫所指出的:“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不得借口立法的不完備而不解決案件。他們應解決在法律中尋找不到直接答案的問題。在某些案件中立法如不完備,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則采用類推的方法—法律的類推與法的類推。這種方法即是對于某一事物引用規定最相似之條款或就該國立法與政策之總精神而引用適當的條款。如法律中對于如何解決該具體案件如無直接的指示,就應該根據與該事件最相適合的法律來解決,或根據國家立法的總原理與政府的政策(法的類推)來解決?!?[12]即是說,行政機關必須依相應的原則實施處罰并用。筆者認為,《行政處罰法》總則部分規定的公平原則、公正原則、過罰相適應等原則應當是第一層次的原則;第二層次的原則應當是有關行政處罰適用的原則,如罰款不能并用原則等;第三層次的原則應當是行政處罰并用的獨有原則。筆者認為,質量對應原則應當成為處罰并用的特有原則,即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確定處罰種類、確定處罰中何種處罰為主、何種為輔。如果某一處罰使一違法行為人的過錯和責任對應起來了,此時就不應當再選擇新的處罰種類,即應當排斥并用。 (二)關于行政處罰并用的禁止事項。我國目前行政法規范中除了罰款不能并用兩次外,對其他并用似乎沒有限制,主要體現為:一是我國法律在規定處罰并用時,幾乎都是羈束性規定,即行政機關在處罰時必須將兩個不同的行政處罰形式共同使用,而不是選擇是否合并使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63條規定:“違反本法第25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該條規定的三個處罰形式似乎是處罰機關必須選擇的。二是我國相關法律文件雖沒有規定處罰并用,但也沒有規定禁止并用的問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203條規定:“違反本法第35條的規定,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書、維修許可證書而從事生產維修活動的,違反本法第92條、第147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通用航運經營許可證而從事公共航空運輸或者經營性通用航空的,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生產、維修或者經營活動?!痹摋l雖只規定了一種處罰形式,但并沒有禁止行政機關并用其他處罰手段。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就常常在法律規定只有一種處罰形式的情況下并用其他處罰形式。上述表明,國家應當通過法律規范對行政處罰并用作一些禁止性規定。首先,可以規定在法律規定只有一種處罰形式的情況下禁止行政機關并用其他處罰,這樣的禁止性規定對于行政處罰制度的完善并不多余,而且我們可以通過在《行政處罰法》中設立修正案的方式、或者制定單行法典的方式確立這樣的制度,換言之,該制度的確立并沒有法律上的障礙。其次,法律應當禁止兩種處罰種類接近的處罰形式的并用。例如罰款、沒收財物、退還原物等基本上都是經濟性制裁,若干種經濟性制裁同時使用既可能讓行政相對人無法承受,又有可能無法執行。再次,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確定處罰并用的種類,如可以禁止在經濟性的違法行為中進行精神處罰的并用,或在精神性的違法行為中進行經濟處罰的并用。

(三)關于行政處罰并用的適法主體?!蛾P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履行原由多個部門行使的職權。” [13]顯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后,行政處罰的主體由原來的相對分散化變得相對集中化。行政處罰并用是基于一個違法行為而論的,依行政法理論,一個違法行為只能由一個主體追究責任,如果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違反了多個行政法規范,對多個行政管理職能部門的管理過程造成了阻滯,那么,多頭部門應當具有追究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權利。但是,這樣的追究同樣不能分散進行,而應當集中以后進行,即若干行政機關可以針對當事人的這一行為實施一個共同行政行為。在這種共同行政行為中,行為主體只是一個而不是多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后行政處罰并用的情形將會增多,正如前述,在這種情況下,一個行政機關行使了多個領域的處罰權,必須將一個行為違反多個行政法規范的情形予以集中和統一。由此而論,行政處罰并用的主體應當通過法律手段限定為一個主體。

(四)關于行政處罰并用的程序規則?!缎姓幜P法》本身就是一個有關行政處罰的程序法,其中的主要內容是有關的程序條款,如行政處罰設定的程序,行政處罰管轄、行政處罰適用,尤其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規定了三個相互聯系的程序規則,即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等。當然,還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其中一些程序規定是非常具體的,例如《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痹摲▽π姓幜P決定規定了四種情形,包括應受處罰的情形、不予處罰的情形、不得給予處罰的情形、案件移送的情形。這些規定從表層看是非常具體的,但是,若從深層分析則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它沒有涉及到行政處罰并用的程序問題,而我國的一些部門行政管理法在規定行政處罰并用以后亦沒有規定并用的程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行有權責令糾正、調整業務或者補足有關資金,并可以處以五千元至三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边@一并用的行政處罰依何種程序操作我們無從知曉。筆者認為,行政處罰并用應當有獨立的程序規則,而目前行政處罰并用中并沒有主次之分,可以參照刑法中主刑與附加刑區別運用的方式在行政處罰中將主罰與附加罰予以區分,然后,可以規定若主罰能夠達到制裁目的的就不能再適用附加罰。

注釋:

[1]對于行政處罰競合,我國行政法學界有一些研究,但是,行政處罰競合與行政處罰并用不是同一意義的概念,處罰競合是針對行政處罰行為人的違法性質及這種違法性質在處罰過程中的職能交叉而使用的,它主要不是針對行政相對人處罰中的種類,二者可能有部分重合關系,但不是一個范疇的問題。

[2]行政處罰的種類在傳統教科書中主要指行政處罰所分布的行政管理領域,如工商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處罰、物價行政處罰、土地行政處罰等。而處罰的責任形式是罰則,這與刑事責任中的罰金一致起來了。因此,筆者認為,行政處罰法將罰則改為種類欠妥當。

[3]在刑事法學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稱謂一般用行為人,筆者為了將刑事法律中的行為人與行政法中的當事人予以區分便使用了行政違法行為人概念。

[4]行政法所設定的關系形式對其他部門法的影響是巨大的,在法治實踐中,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確定常常要以行政法關系為基礎。如2006年9月11日,南京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一起火車軋斷少年左腿案,就是依據行政法規范作出的民事調解。案情如下:陳秋就讀于棲霞區堯化門一所外來人口流動學校,距校門口60米就是一條鐵路。校門口的石梯可以直通到鐵路旁。2004年11月26日中午,陳秋放學回家,見鐵路上停著一輛火車,就與幾個小朋友一起通過石梯走到鐵軌上,爬上火車車廂玩耍,這時火車突然啟動,陳秋慌忙從車廂跳下,結果左腳被拖入車底,被火車軋成6級傷殘。2006年3月17日,南京市棲霞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律師當庭出示兩張照片,證明陳秋受傷,鐵路部門存在嚴重過錯。一張照片是學校門前的石梯沒設防護措施,上了石梯就是鐵軌,石梯的不設防讓小學里的孩子們能輕易走上鐵軌,極易發生危險;另一張照片是緊鄰鐵路兩邊是一座村莊,證明這段鐵路不在荒郊野外的無人區,人口眾多的村莊到鐵路的最短距離不足50米,附近還有小學,但鐵路兩旁卻不見護欄等隔離設施,顯然違反了2005年4月起實施的國務院《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中“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立標樁,并根據需要設置圍墻、柵欄等防護設施”的規定。2006年5月11日,南京市棲霞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公開判決:鐵路部門在直通鐵道的石梯處未設任何警示標志和護欄,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賠償陳秋各項經濟損失20.5萬余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經南京市中級法院調解,鐵路部門同意賠償陳秋10萬元,并承擔一、二審案件所有的受理費、訴訟費。參見孟亞生:《左腿被火車軋傷少年獲賠10萬元》,載新華報業網:ever. xhby. net/content/2006 -09/19/content_1404596. htm,時間:2009年9月19日。

[5]行政法典與行政事態之間的關系非常復雜,一個行政事項常常有多個行政法典進行規制。例如,我國有關城市建設的行政法規范就有多部,它們雖然處在不同的立法層次之中,但在規制事態的適用中兩個以上法典之間會有一定的重合;有時,規制兩個不同事項的行政法典在適用過程中也有可能重合,例如,調整土地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范有可能與調整稅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范在適用中重合,而這兩個行政法規范調整的事態并不相近。一個典則中的多個條文之間的重合更是十分常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在適用時就有多個條文之間會形成對事態調整的重合關系。

[6][英]H.哈特:《懲罰與責任》,王勇等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55—156頁。

[7]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起初嘗試是與行政綜合執法結合在一起的,這都基于《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后來在施行過程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似乎成了一個獨立的東西,其不再與行政綜合執法相等同。究竟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與行政綜合執法放在一起進行制度設計,還是對它單獨進行制度設計是需要進行探討的問題。

[8]復合違法是行政法治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問題,這種復合違法的狀況要比犯罪中的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的狀況常見得多,只是我國行政法學界的研究還沒有進入到這個層次而已。在行政法學理論中構設復合違法的概念和理論是非常有必要的。

[9]“牽連犯就是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參見鄒瑜主編:《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157頁。

[10]參見謝發友、李萍主編:《產品質量法新釋與例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第297—298頁。

[11]《行政法配套規定》,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95頁。

不予行政處罰的條款范文6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成熟和稅收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日趨完備。但是,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稅收執法不嚴,處罰不力,執法主觀性強、隨意性大等執法不規范現象仍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存在。在稅務行政處罰工作中,由于執法人員個人素質和執法水平等原因,在法律規定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對同等、同類型的稅務違法案件課以不同的標準,進行不同的處理。這種做法一方面引起了納稅人的不滿,另一方面也容易使納稅人對稅收法規產生誤解,更為嚴重的是影響了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進程。本文僅對進一步規范稅務執法,如何細化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標準,闡述一些粗淺認識。

一、當前稅收執法中稅務行政處罰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稅收執法人員素質和水平參差不齊,直接影響行政處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從稅務干部隊伍收管理的現狀看,素質問題始終成為制約隊伍建設和稅收工作發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干部隊伍文化層次、學歷層次和專業層次不高,缺乏專業人才,使我們的稅收執法工作成為形式,始終停留在過去“開票罰款”老路子上。很多同志,尤其是一些老同志片面地理解“執法就是處罰”,在處罰執法過程中,由于受一些主觀的、客觀的因素制約,在環節之間,權力之間形成制約脫節,加上執法人員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的差異,以及社會上一些不正之風的影響,導致個別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有的重情輕法,隨意降低處理格次,甚至濫用自由裁量權,裁量不當,畸輕畸重,使稅收執法工作有失公允。

(二)稅收征納環境不優,直接制約稅務行政處罰的規范性和嚴肅性。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客觀上要求有一個公平的法制環境。在市場經濟中,稅收法律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都必須共同遵守的規范。但是,少數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和稅務行政處罰工作中,不能客觀、公平地對待每一納稅人,征稅與納稅之間不能完全對待,稅收執法服務工作不到位等現象,不僅影響了市場經濟下的公平競爭,還損害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這便是對依法納稅的納稅人的明顯不公,容易導致偷逃避稅等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容易使一些納稅人產生抵觸情緒。在市場經濟中,法制經濟要求稅務機關必須承認并尊重納稅主體的稅收權利,處罰必須公正、公平、公開地進行,以優化稅收環境,提高納稅意識,規范稅收秩序,共同營造良好的征納氛圍。

(三)稅務行政執法存在自由裁量空間,直接影響行政處罰的統一性和標準性。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務違法案件處罰標準作了一定程度的細化,同時也給予稅務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此舉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基層稅務機關執法本身的規范和監督,如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制定的偷稅案件行政處罰標準,對納稅人采取擅自銷毀賬簿或者隱匿賬簿、會計憑證的手段進行偷稅的行為,處以所偷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法律賦予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目的,是為了使執法主體能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幅度內,根據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情況更準確地體現法律的立法宗旨。但行政處罰中處罰自由裁量權并不是任意裁量權,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的裁量行為,從形式上看不管處罰數額多大似乎都是合乎法律的行為。但是,事實上,盡管上級局在處罰的標準幅度方面做了一些比較細的規定。但還是有較大的處罰空間,往往容易寄生收人情稅、罰人情款等腐敗問題。

二、造成稅務行政執法存在問題的根本原因

(一)腐朽思想侵蝕,價值觀念變形。少數稅務人員金錢至上,唯利是圖,是產生執法不公、稅收處罰不嚴的主觀原因。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呈多元化和開放性,稅收對經濟領域的介入具有廣泛性和滲透性。稅收所處的環境日趨復雜化,稅務人員與外界事物的接觸也日益頻繁。社會上一些消極意識、極端個人主義、利己主義、享樂主義的風氣“侵蝕”著稅務人員,少數人受錯誤的價值觀念誘導和制度以外的經濟利益的驅動,滑進金錢之上、唯利是圖的誤區。那種認為“靠山吃山,靠稅吃稅”的觀點,就是這種價值觀念發生扭曲變形的反映。

(二)征管改革滯后,制度不配套,致使管理環節出現漏洞,是引發執法偏差、執法不嚴、以稅謀私的客觀原因。目前由于受一些主觀的、客觀的因素制約,征管改革的步伐參差不齊,相關內容也不可能一次性到位,稅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在環節之間,權力之間未形成制約,出現“漏洞”,讓稅務執法不規范者有機可乘,為腐敗現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條件。

(三)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方式單一,查處偏寬,少數人心存僥幸、鋌而走險,是引發執法和處罰不公的間接因素。目前稅務部門在改革中,機構設置不可能盡善盡美。極少數單位目前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現象,使一些規章規章制度盡管三令五申仍形同虛設,對已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有的領導持“家丑不可外揚”的觀點,對同志所謂“負責”的態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味實施“教育從嚴,處理從寬”,監督弱化,處理偏寬,致使某些思想素質不高的蛻化變質分子,有恃無恐,鋌而走險,嚴重損害了稅務部門的社會形象。

三、對細化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標準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制約機制,確保稅務違法處罰標準的實施。執法監督是厲行法治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正確執行稅法的重要保證。因此,加強執法監督,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典型案例庫,細化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標準,必須有高素質的執法人員隊伍與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作保障。在具體的典型案例庫細化處罰標準執行過程中,負責審理案件的人員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既要做到業務精、定案實,又要做到對號準、把關嚴。同時,建立健全稅務行政違法案件內部集體會審復審制度,對稅務行政處罰權力運作的過程實行全程監控,并與聽證、責任追究、廉政建設和樹立“法治型”國稅機關等一系列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和有關活動結合起來,形成合力,建立起有效的監控網絡體系,最大限度地減少稅務行政執法中的隨意性,不斷提高稅務人員自身素質,防止并及時處理一切違法與不當行為,保證行政處罰細化標準真正落實到實處。通過執法監督可以及時發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問題。如何在稅法規定的幅度之內更準確地運用處罰標準,打擊稅收違法,做到既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又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筆者認為稅務機關實施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在堅持合法的前提下,可參照國際慣例和《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公正、公平、公開的基本原則,對納稅人的稅務違法行為,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一把尺子量到底,細化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標準。

(二)強化典型案例宣傳,公開細化處罰標準,營造良好納稅氛圍。目前,納稅人稅法意識比較淡薄,與稅務部門的宣傳力度不夠有著一定的關系。稅收法制建設在抓內部執法人員的法治素質的同時,在外部環境上如何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則是一項長期的、非常重要的工作。其中,典型案例的宣傳,公開細化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也是法制宣傳的重要內容。

稅務執法機關可通過向納稅人印發典型案例宣傳資料,定期舉辦稅務違法案例講評班,建立典型案例處罰標準互聯網站等形式進行宣傳,使廣大納稅人能明確自己在處理稅務事宜時應盡的義務與擁有的權利,牢固樹立依法納稅、自覺納稅的觀念。同時,宣傳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的案例化,標準化,還可以以案釋法,以儆效尤,使納稅人了解稅務機關執法的原則、程序與內容,增強納稅人的法制觀念,達到宣傳與教育并舉的良好效果,在社會上形成崇尚依法誠信納稅、抵御違法偷稅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建立稅務行政處罰標準典型案例庫,細化處罰標準。筆者認為,對各級稅務機關經審理并已做出處罰決定的稅務違法案例,采取集體審議的形式,根據每一案例稅務違法的事實、性質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本著“過罰相當”并有利于執行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由總局或省局對稅務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標準進行進一步細化,分門別類,制定若干具體的細化標準,建立處罰標準典型案例庫。該案例庫一方面要有利于執法部門在此后的案件審理中,能夠從中找到必須遵循的規范標準;另一方面還要對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具有一定的約束力。體現“對號入座”與法律監督相一致的原則,但決不是簡單的案例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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