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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執行申請書范文1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應公開以下信息:
一、有限責任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公司住所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二、分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2、分公司的名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4、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三、非公司企業法人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組織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四、非公司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五、合伙企業
(一)依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全體合伙人簽暑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的委托書;
4、合伙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六、個人獨資企業
(一)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應提交的材料:
1、投資人簽暑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七、私營企業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
(二)條件:
1、私營業主符合國家規定;
2、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做作業人員;
3、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場地使用證明;
3、驗資證明;
4、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5、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
6、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八、個體工商戶
(一)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條件:
1、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符合國家規定;
2、有生產經營能力;
3、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和場地。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不予執行申請書范文2
為了配合上列規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6日轉發了我國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于1997年3月27日發出的《關于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等進行公證、認證的有關規定》。此規定共有9條,其主要內容: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后,才能為當事人出具以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橐霎斒氯艘环綖橹袊竦耐鈬ㄔ弘x婚判決書在國外使用:(一)若居住國可根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以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我使、領館可不予干預,但不干預不等于承認。(二)若當事人不能在居住國取得婚姻狀況證明,需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以此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應先向國內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該判決的承認。該判決經裁定承認后,才能為當事人出具有關公證。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申請時,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真偽不能判定,要求當事人對該判決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的,當事人可向駐外使、領館申請公證、認證。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可經過居住國公證機構公證、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我使、領館認證;或居住國外交部直接認證,我使、領館認證。進行上述認證的目的是為判決書的真偽提供證明,不涉及對其內容的承認。當事人不能親自回國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可委托他人。駐外使、領館可為此類委托書辦理公證或認證。受理委托書公證應要求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或其人申請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裁定承認,必須提供:(一)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二)若申請人是離婚判決的原告,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傳喚出庭或合法傳喚出庭文件己送達被告的有關證明文件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三)若判決書中未指明判決己生效或生效時間的,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駐外使、領館應按照公證、認證程序為上述文件辦理公證或認證。上列所述的“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可經如下途徑證明:(一)外國公證機構公證、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及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二)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三)國內公證機關公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生效日期與我國法院裁定承認日期不同,離婚后未再婚公證應以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生效日期為準。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駐外使領館可根據國內法院的離婚判決,為當事人出具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有關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等方面判決承認執行的公證、認證,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29日公告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共有3條,其主要內容: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巳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現在再討論域外法院民商事案件(即過去的糾紛案件)裁決在我國承認和執行。
首先,應該指出,從法律上看,我國法院在這方面是持謹慎態度。其法律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p>
其次,隨著我國的入世,最高人民法院就承認與執行域外法院裁決的有關事宜,又作出了一個新的規定,以推動此項工作的健康。為了進一步規范海事審判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討論通過了《海事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并于2003年3月18日了《關于印發〈海事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要求在海事審判工作中遵照執行,并把《樣式》運用到海事審判的實踐中去,實現海事訴訟文書樣式統一。同時規定,此樣式僅適用于我國《海訴法》所涉及的內容,其他海事訴訟文書的制作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1992年6月20日印發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在海事審判工作中應將兩個訴訟文書樣式結合使用。凡已制定新的訴訟文書樣式的,原同一種訴訟文書樣式不再適用。此《樣式》共有87種,其中涉及到域外法院裁決承認與執行的訴訟文書式樣共有3種,即式樣之四:民事裁定書(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或裁定用);樣式之五:執行令(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或裁定用);樣式之六十九: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或裁定)申請書。上述樣式之五的說明稱:供海事法院去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作出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或裁定的申請后,對于該裁定的內容的執行事項發出執行令時使用。
不予執行申請書范文3
先摘引三個對PIC中斷理解的回帖,然后我再對中斷活動的過程、應該注意的事項、及一個疑惑進行較詳細的總結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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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frank :關于pic中斷有些不明白的地方
借用大蝦的程序;
;******************** 中斷服務代碼
btfss INTCON,T0IE ; 判斷是否為T0中斷
goto other_int
btfss INTCON,T0IF ; it ’s the time of T0 int
goto other_int
bcf INTCON,T0IF ; 是T0中斷,清除中斷標志
movlw 0x10 ; 微秒的高位字節加上定時時間 256x16分頻=4096=0x1000的高位(0x10)
addwf us+1
goto end_int
other_int ; 可添加其他中斷服務代碼
nop ; other isr code can be added
;**********************************
end_int ; 恢復現場
=================
假如又有新的中斷正好在這段程序中間產生
btfss INTCON,T0IF
goto other_int
bcf INTCON,T0IF
程序豈不是要出錯跑飛了
john frank:
謝謝你的關注。
我講一下自己的理解,權做回答,不當之處,還請站友們指點。
pic中檔單片機系列沒有“硬件中斷優先級別”(請允許我這樣說),含義是指:當內核正在處理當前的中斷服務A時,在這個期間里,其他任何中斷的產生,只能使其標志位xxIF置1,不能剝奪當前中斷服務對CPU的占用權(反應在PC指針不能被新的中斷改變指向),必須等到當前中斷服務處理A完畢,然后,根據goto other_int語句的轉向,依次判斷。若新發生的中斷處理代碼在中斷服務A之后(前、后指代碼在ROM中地址順序,越大越后),則進行新發生的中斷處理;若恰好新發生的中斷服務代碼在剛被處理完畢的中斷服務A代碼之前,則將不予理會,(即程序指針PC不會在中斷處理代碼空間中又返回到0004H的入口),等到執行到retfie 后返回主程序,然后再次進入中斷入口0004H...
之所以說其無“硬件中斷優先級別”是與“軟件中斷優先級別”對應的,通過中斷服務代碼對中斷標志和IE的檢測的先后,可設立優先級。
當然,準確地說,這是一種順序,而非級別,呵呵。
如果了解一下51的中斷系統,相信你能更好地理解PIC的中斷的級別:
將會出現你說的情況,當優先級更高的中斷來臨時,內核將暫時停止當前中斷服務,保存當前中斷服務的現場,執行優先級更高的中斷服務,處理完成后,恢復現場,執行未處理完成的中斷服務....,最后,返回主程序。
小弟講得有點煩瑣,并不形象,可能還有紕漏和謬誤之處,請大家指正,相信john frank在仔細看書之后,應該可以形成自己的正確看法。
zdtdl :小弟說兩句~~
簡單地說,當系統響應一個中斷時,GIE位將被自動清零以禁止其他的中斷,在執行中斷返回指令RETFIE后系統再自動置GIE位1開放中斷。只要不在中斷程序中對GIE置1,就不會產生反復進入中斷的現象,靠查詢方式決定響應誰。PIC也有中斷嵌套,可以形成多級嵌套,甚至自身嵌套,不過嵌套的級數絕對不能超過硬件堆棧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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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中檔單片機的中斷總結正文
一、中斷活動的過程
對于PIC單片機來說,一次中斷的過程大致有下列階段:
為了使得說明形象和直觀,本文采用一些詼諧的語句來比喻說明:
中斷請求---------比喻成申請買經濟適用房的請求
中斷標志-------一份申請書
本中斷使能xxIE-----本單位領導
PEIE-------------戶口辦公室主任
GIE--------------銀行的管理信貸的科長
1. 中斷請求:房子太少,兒子要結婚了,得買房了,可資源和財力有限,不能賣商品房, 只好按特殊情況處理,寫一份申請書(中斷標志位IF置1);
2. 本單位領導xxIE看了之后, 如果給你蓋了一個戳:(即該中斷使能位IE=1),那么恭喜你,這份申請書可以提交到更高一級的部門;如果沒蓋(xxIE=0),那么對不起,先放我這里吧,等我們研究研究好后再說。如果你不開心,要拿回申請書撕掉,呵呵,那么IF=0;你的購房請求之夢破滅;
3. xxIE領導將根據戶口,將這些請求書給分類,一類是外地遷來的戶口,提交給戶口辦公室PEIE主任審查,PEIE主任如果給你蓋了個戳(PEIE=1),那么,他將會把申請書提交給銀行的GIE科長批準,否則就是放在這里再研究研究或者你要回來撕毀;一類是本地戶口,可直接提交給銀行的GIE科長批準,然后你將申請書帶到GIE科長的辦公室。
4. GIE科長蓋了章之后(GIE=1),然后,你就可以拿著申請書去找房地產商要房子了(此時PC指針=0004H),因為GIE科長有很多事情要做,所以他每蓋了一次戳之后(注意是一次不是一個,因為也許有多個中斷同時發生,也就是說有其他地方的人來請GIE蓋戳),就在辦公室門外掛了個牌子:請勿打擾。他自己則休息去了,直到接到RETFIE的電話或者有人打他的手機。
5. 房地產商準備給房子了,不過你最好得先把各項手續給填好,叫5w押金,另外協議阿,合同阿,都得自己搞定,這叫“保護現場”。
6. 房地產商開始上班了,于是挨個查“申請書”是誰提交的,以便給你安排你預定的房子。這個叫“中斷查詢”。
7. 查到是你的后,然后打電話讓你過來,帶你去看房子,把鑰匙給你。這個交“中斷處理”。
8. 鑰匙交給你之后,房子你是到手了,不過這份申請書就失效了,房地產商將該申請書銷毀。這個叫“清除中斷標志”。
9. 好啦,現在你可以去房地產商自己去要回以前交的押金,身份證啊等等。這個叫“恢復現場”。
10. 最后,房地產商辦完了,讓RETFIE小姐打個電話給GIE科長(執行RETFIE指令),GIE科長才起來,把“請勿打擾”的牌子取下,讓其他的帶著申請書的人進來。當然,如果你的事情還沒搞定,GIE科長的關系戶打了他的手機(你在辦事時-處理中斷時,若有GIE被置1),他也會開門取下“請勿打擾”的牌子,讓關系戶進來,給他蓋好章。這下就對不起了,人家有關系,所以你的事情要馬上停下來,先等關系戶辦完他的事情之后,再給你辦你的事情。這個叫“中斷嵌套”,要注意GIE科長有8個關系戶(硬件堆棧的深度為8級)哦。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1. 中斷現場的保護(可以參考以前的帖子,在xieyubing版主的指點下,有恰當的例子);
2. 初次上電復位、電源跌落復位和其他情況下的復位,均使得全局中斷位GIE和其他中斷使能位xxIE=0;
3. 中斷標志位的狀態與該中斷源是否被屏蔽無關,與全局中斷使能位GIE也無關。
4. 當開放某一中斷源時,該中斷源就是通過中斷標志向CPU申請中斷的,無論什么原因,只要標志位IF置1(可以用軟件強行置1),均會產生中斷請求。
5. 當中斷標志位為1,如果該中斷被屏蔽或者被禁止了,只要不清除標志位,那么該中斷請求會被潛伏下來,一旦屏蔽解除,立即產生中斷響應。反之,如果在屏蔽/禁止條件解除之前清除了該標志位,那么則無中斷請求。
6. 當CPU響應任一中斷時,全局中斷使能位GIE會自動清零;當中斷返回時,它有自動置1。如果在中斷處理期間,用軟件將已經清零的GIE位又重新置位,這個時候若再出現中斷請求,就可以形成了中斷嵌套。即:在處理某一中斷期間又響應了其他中斷請求,就形成了中斷嵌套,此時,前一中斷處理過程會被暫停而進入新的中斷處理,當新中斷處理完畢后,才會繼續處理前一個被擱置的中斷。此方式可以形成多級嵌套,但不能超過硬件堆棧的深度8級,以免造成堆棧溢出而不能正常返回。
7. 如果同時發生多個中斷請求,則中斷處理的順序取決于中斷程序中的檢查中斷源的順序。
8. 若要防止中斷請求被丟失:則要注意下面兩種情況:如果同一中斷源的中斷發生間隔時間大于該中斷服務的處理時間,則可能出現中斷事件被忽略(體現在中斷服務的過程中,標志位被連續發生來兩次置位),例如:中斷事件發生的時間間隔為30ms,中斷服務處理加上跳轉判斷的時間為50ms,則情況將會如下所示:
[中斷次數----------1][中斷次數----------2][中斷次數----------3][中斷次數----------4]
[處理次數------------------------1][處理次數------------------------2][處理次數------------------------4]
如果在中斷處理一開始就清除IF,那么如上圖所示,中斷事件3、4 在處理次數2的過程中發生來兩次,那么即使IF清除發生在中斷次數3發生之前,也將丟失第三次中斷。
另外,即使中斷出現的時間間隔大于中斷服務的時間間隔,如果清除中斷標志位的指令安排在中斷服務子程序的尾部,就有可能造成丟失該中斷請求(即兩次中斷標志置位的事件只對應一條清除指令和一次中斷處理。
9. 在進行查表操作時必須禁止CPU響應中斷,以避免中斷返回時跳轉到不希望的地址上去。
三、一個疑惑
一個疑問:一些書上提到:如果對寄存器INTCON進行“讀-改-寫”操作的時候,要事先將GIE清0,再對INTCON進行操作,然后將GIE恢復為1
即BCF INTCON,GIE
BSF INTCON,XX
BSF INTCON,GIE
所提到的理由是:當CPU正在執行一條對INTCON寄存器進行“讀-改-寫”操作的指令時,如果恰好發生了中斷請求,則中斷服務程序會被執行兩次。這是因為當中斷請求發生后INTCON寄存器的GIE寄存器會被硬件自動清零(屏蔽所有中斷),并且程序轉入中斷例程入口(0004h)。當GIE被清零后,這時如果CPU正在執行一條對INTCON“讀-改-寫”的指令時,則GIE位還會被寫會操作重新置1,這樣就會造成CPU兩次進入中斷服務程序。
該段解釋晦澀難懂,根據中斷發生過程的時序(PICmicro中檔單片機系列參考手冊的第8-2頁):在第n個指令周期里,CPU檢測到IF標志位為1,則在n+1個周期內將自動使得GIE=0,該周期內既不取指也不執行指令,然后在n+2個指令周期里,0004h指針裝入PC指針,該周期也不運行其他指令,只完成0004H->(PC)的取指過程,第n+3個指令周期里,CPU執行0004h地址的指令碼,并同時取0005h的指令碼。
顯然,作者提到的“當GIE被清零后,這時如果CPU正在執行一條對INTCON“讀-改-寫”的指令時,則GIE位還會被寫會操作重新置1,這樣就會造成CPU兩次進入中斷服務程序。”的解釋存在下面的問題:GIE被硬件自動清零時的那個周期,是一個空運行周期,CPU并不執行指令,下一個周期也是空運行周期,不過是完成將0004h地址中的代碼取指操作。然后就開始了0004h地址的代碼的執行操作和0005h地址代碼的取指過程。那么GIE在被硬件自動清零后要想置會1,只有兩種方法:RETFIE指令使GIE自動置1;通過軟件指令對GIE人為置1。顯然,如果對GIE人為置1的指令執行在對該標志位清零前,那么會出現前文所述的中斷嵌套(設該中斷為A),如果沒有其他中斷發生且執行順序先于中斷A且對中斷A的標志清零的話,那么中斷A的嵌套是一個死循環。就不是執行兩次的問題了----因為同一個中斷嵌套時,GIE在自動清零被軟件置一永遠都發生在清除IF之前,那么IF一直得不到清除,而GIE又幾乎一直都是1。
作者所說的情況似乎是這樣的:讀改寫INTCON指令按如下過程分解:讀INTCON的時候,GIE先是為1的,此時發生了中斷,GIE被硬件清零,開始執行中斷服務程序,然后再IF標志沒有清除之前,執行INTCON的其他位的修改和寫回操作,也將中斷發生前的GIE讀為1的信息寫回GIE,這樣,CPU被迫發生了第二次中斷。顯然,這樣是將BSF INTCON, XX指令分解得支離破碎---本來一個指令周期可以完成的指令被跨了多個指令周期;而且一個指令周期的指令被CPU在不同地址處分解執行讀改寫過程。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么作者的解釋就自相矛盾:“當CPU正在執行一條對INTCON寄存器的‘讀-改-寫’操作的指令時,如果恰好發生了中斷請求 ”與“當GIE被清零后,這是如果CPU正在執行一條對INTCON‘讀-改-寫’的指令時”相互矛盾。
不予執行申請書范文4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則
第486條 〔適用范圍〕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前款案件的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規定。
第487條 〔平等與對等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488條 〔國際條約的優先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489條 〔訴訟人〕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人, 或者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也可以委托中國公民為訴訟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或中國公民民事訴訟。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490條 〔委托證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第491條 〔外交特權與豁免〕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辦理。
第492條 〔訴訟競合〕
同一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已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中止或終結本國訴訟的進行:
(一)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更為方便的;
(二) 外國法院做出的裁判有可能為本國法院所承認的;
(三)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對受害人更為有利的。
對于訴訟競合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做出的裁判的,除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外,不予準許。
第493條 〔期間〕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答辯期與上訴期為30日。
法院審理涉外案件,不受本法所定審理期限的限制。
第494條 〔涉外案件的送達〕
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也沒有法律文書代收人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第495條 〔司法協助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執行。
第496條 〔申請司法協助的途徑〕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協議又無互惠關系的國家的法院,未通過外交途徑,直接請求我國法院司法協助的,我國法院應予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497條 〔不需要司法協助〕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法律文書、調查取證。
第498條 〔請求書〕
外國法院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499條 〔司法協助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500條 〔法律文書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501條 〔外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第502條 〔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申請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附裁決書正本。如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第二十三章 區際民事訴訟的特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03條 〔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對于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當事人與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案件,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
第504條 〔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當事人與外國人相互之間的民事訴訟程序適用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以及其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雙邊條約。
第505條 〔區際司法協助〕
大陸地區與特別行政區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調取證據以及法律文書的相互承認與執行,由最高法院與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協商做出安排。
第二節 臺灣地區法律文書的承認
第506條 〔管轄〕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裁判需要在大陸地區承認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受理。
第507條 〔申請〕
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并須附有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證明文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508條 〔申請書的內容〕
前條規定的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申請時間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 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文件;
(三) 請求和理由;
(四) 民事裁判確定的證明;
(五)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509條 〔裁定駁回〕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的;
(二 )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的情況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法院專屬管轄的;
(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的;
(五)案件系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為法院所承認的;
(六)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510條 〔裁定承認〕
法院經過審理,對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不具有前條規定的,法院應當裁定予以承認。
法院受理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實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511條 〔大陸地區未決案件的處理〕
大陸地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前,一方當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的,應當中止訴訟,對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認可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可,并終結訴訟;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則恢復訴訟。
第512條 〔提起訴訟〕
對法院不予認可的民事判決,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不予執行申請書范文5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復議期間和送達的規定。
一、期間(一)期間的概念在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都應該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完成,這種時間期限即為行政復議期間。在訴訟理論中,將類似的時間期限稱為訴訟期間,而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人民法院會合進行訴訟行為的日期和時間稱為期日。與行政訴訟相比,行政復議主要以書面審理為主,很少出現申請人、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會合進行復議活動的情況,因此,在行政復議中,期日與期間的劃分,沒有太大的實質意義。這里只明確一下期間的有關問題。
行政復議法規定合理的行政復議期間的目的,在于保證行政復議主體及時地行使行政復議的權利,履行行政復議的義務,切實維護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于節省時間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復議工作毫不遲延地進行,使當事人之間行政爭議盡快得到解決,以維護行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行政。
(二)期間的種類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按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種類。以期間是由法律直接規定,還是由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
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發生而開始。例如,本法第九條規定的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間,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的處理期間,第十九條規定的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間,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給被申請人的期間和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期間,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的處理期間,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間等。
指定期間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職權指定進行某項具體行政復議事項的期間。例如,原行政復議條例中規定的申請人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復議機關限期予以補正,這個補正期限即為指定期間?,F在的行政復議法已取消了這一對申請人的限制性規定。
以期間能否變動為標準,可將行政復議期間分為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不變期間,意指期間一經確定,非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隨意變更。依照法律規定在不變期間內應當進行的復議行為而沒有進行的復議當事人,會失去應有的復議權利,或者承擔其他法律后果。例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期間,如果申請人自接到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自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訴權,并將導致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
可變期間是指期間確定以后,由于情況變化,在確定的期間內完成某一項行政復議行為有困難的,行政復議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依法變更原定的期間。例如本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行政復議的延長期間。
(三)期間的計算鑒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存在著相互銜接的關系,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方法一般應與訴訟期間的計算方法相一致。因此本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期間的計算方法,即: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而是從開始后的次時、次日起算,即從下一小時和第二日的零點開始起算。例如,行政相對人在1999年10月10日知道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他可以在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則從10月11日到12月9日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
期間屆滿之日逢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例如,某一申請人在2000年9月16日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他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十五日屆滿之日正好是10月1日國慶節,按通常情況國慶節放假兩天,除去10月1日和2日,10月3日才為期間的屆滿日期。由于期間進行的不間斷性,所以節假日在期間中間的并不扣除。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行政復議決定送達的途中時間應當扣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在訴訟期間屆滿之日交郵訴訟文書的,也不算過期。確定期滿前是否交郵,應以郵局的郵戳為準。
(四)期間的耽誤期間耽誤,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應為的行政復議行為。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原因,無正當理由導致期間耽誤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權利人有關權利的喪失,義務人應承擔違反期間規定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機關的期間耽誤主要有:應當自接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必要處理而沒有作出任何處理的;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而沒有發送;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而沒有作出的等。凡是因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而造成的行政復議機關的期間耽誤,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承擔法律后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的期間耽誤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是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期間耽誤的后果是造成了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權利和訴權的喪失,是為了解決權利行使的不穩定狀態的問題和保證行政管理的效率性所必要的。另一種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申請人難以預料或者無力克服的事由。如在行政復議期間開始后,突然發生地震、重大水火災或者戰爭,使交通中斷,申請人無法在行政復議期間內申請復議。所謂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力外,障礙事由的發生,不應歸責于申請人的,如行政復議期間開始后,申請人突然患重病住院或者因交通事故身受重傷,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針對這種情況,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事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本法切實立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障的精神,是便民原則的具體化。
被申請人的期間耽誤主要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逾期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二、送達(一)送達的概念送達是行政復議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依法制作的行政復議文書送交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的一種行政復議行為。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與訴訟中訴訟文書的送達存在許多相通之處,按照本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四條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行政復議中的送達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送達的主體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復議機關遞交行政復議文書或者其他文書的行為都不是送達。
第二,送達的內容是行政復議的文書,如不予受理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通知書等。
第三,送達的對象是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四,送達必須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否則便不具有法律效力,達不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行政復議中的送達和訴訟中的送達一樣,也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它不僅是把行政復議文書送交給受送達人,使其明白文書的內容,以利于其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復議的順利進行,更重要的是,送達本身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行政復議文書正式送達受送達人,該受送達人應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例如,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依法送達被申請人后,被申請人應當在十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行政復議決定書依法送達申請人后,申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送達通知書后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沒有異議的,即應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被申請人便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自己依法強制執行。
(二)送達的方式從行政復議的實踐來看,行政復議中的送達方式與訴訟中的送達方式基本相同,一般有六種方式。
一是直接送達。即行政復議機關將行政復議文書直接送交給行政復議參加人本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屬(行政復議參加人本人不在時)、其訴訟人或者指定代收人。行政復議文書一般應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送交行政復議參加人。只有在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才可以考慮采用下面其他的送達方式。
二是留置送達。即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復議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三是委托送達。即行政復議機關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的行政機關代為送達。
四是郵寄送達。即行政復議機關通過郵局,把行政復議文書用掛號信函寄送給受送達人。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是轉交送達。即將行政復議文書托付給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給受送達人。
不予執行申請書范文6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辦理合伙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p>
二、刪除第三條第二款。
三、第四條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
“(四)經營范圍;
“(五)合伙企業類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p>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合伙企業類型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p>
九、將第六條、第八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
“(五)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p>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p>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p>
十四、將第九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p>
十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p>
十六、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十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變更登記的,應予當場變更登記。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予以變更登記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p>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p>
十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p>
二十、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三)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
“(四)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p>
二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合伙企業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p>
二十二、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p>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p>
二十五、刪除第二十二條。
二十六、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樣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p>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企業登記機關吊銷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應當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p>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p>
三十、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p>
三十一、刪除第三十條。
三十二、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合伙企業登記收費項目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合伙企業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p>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新華社北京訊,5月16日《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