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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含義范文1
【關鍵詞】 服務型政府;依法行政;行政改革
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改革步伐,十以來,在一系列講話中著實強調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并堅持以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共推進為根本方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政府管理體制改革,推動政府管理方式創新,著力打造法治化服務型政府已成為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和政府管理體制創新的根本目標。本文就服務型政府理念下依法行政的建構進行簡要分析論述,以期能夠加快推進我國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進程。
一、服務型政府、依法行政基本內涵及關系
1、服務型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內涵
(1)服務型政府的基本含義及特征。服務型政府的第一要務要求政府必須以服務于公民和社會為本位,在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建立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以公正執法為行為準繩,有效促進社會穩定可持續發展的政府組織形式。
服務型政府相對其他政府形態而言,側重于服務,但并非不考慮管理方面的因素,而是至始至終把服務的核心理念滲透到政府管理體系模式之中,使管理作為實現人民利益最大化的有效工具和有效途徑,最終為整個社會和公民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服務型政府的特征主要表現為:第一,公共服務性。提供公共服務平臺是建構服務型政府的首要目標,其核心是以人民利益最大化為著眼點,大力推進公共設施的建設、公共秩序的維護以及公共服務制度的完善。第二,合法有效性。服務型政府的建構須在法治理念下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轉變,依法行政是確保服務型政府有序發展的根本途徑。第三,權責統一性。服務型政府是人民民主政府,同時也是為人民負責的政府。這決定了政府的“能”與“為”,也就決定了政府的“權”和“責”。
(2)依法行政的基本含義及要求。依法行政,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正確管理公共事務、行使行政權。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授權范圍內行使法定權力,并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既不可越權,也不可不作為。依法行政必須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六大具體要求。
2、服務型政政府與依法行政的關系
(1)依法行政是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基本前提。上文已就服務型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內涵作簡要概括,那么為什么依法行政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基本前提?在明確這個問題的答案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建設服務型政府這一理念是建立在建設法治政府基礎之上提出的。換言之,法治政府傾向于從依法行政和完善政府法制建設的角度來分析,而服務型政府則著重于強調轉變政府職能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角度來闡述,二者是內化關系。而依法行政可在最大范圍內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實現高效有序公共管理的目的,這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和基本前提,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前提和手段。具體表現為:依法行政有利于實現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宗旨,即為民服務的宗旨;另外,依法行政還有利于推動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實,從而切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進程。
(2)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拓寬依法行政的外延。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詳細規定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核心內容是加快推進行政管理體制的深化改革。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那么如何轉變政府職能,如何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如何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如何規范行政行為,如何加快行政程序規范化進程,如何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等一系列問題對我國如何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標準。這些具體新要求、新標準將極大豐富了依法行政的外延,使二者密切緊密的結合起來。
二、我國依法行政的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化進程隨著經濟迅速崛起也逐步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在推進依法行政的過程中雖積累了一些實務經驗,但從依法行政在我國實施以來,在以下方面仍顯不足:第一,行政立法層面。在行政法體系中,有“法無明文授權不得為”和“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這樣的原則,我們不難看出行政立法的質量將直接影響依法行政的效能,現行法律法規與建設中新問題存在脫軌的現象。第二,工作制度層面。我國現行行政工作制度中存在不同工作性質混雜的現象,比如政事不分,這使得行政執法主體劃分界限略顯模糊。第三,執法過程層面。行政主體在整個執法的過程中存在整體執法人員素質不高,重結果輕程序的現象。第四,行政監督層面。我國行政監督體系除立法方面的不足,還存在體制不健全的問題。
三、構建服務型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徑
依法行政雖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根本前提和途徑,但在我國現行法治社會建設的實踐過程中,離依法治國偉大戰略目標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通過以下途徑可以有效建構服務型依法行政:一是加強依法治國、法治政府理念的推廣教育;二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程,實現簡政放權;三是明確權責劃分,規范權力運行;四是完善人員設置,提高行政效能;五是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建設。在漫長的法治文化建設中,借鑒發達國家法治文化建設寶貴經驗的同時,也要注重與中國本土文化相結合,建構具有本土特色的依法行政理念,兼并以規范服務為行政的根本出發點,不斷從思想上進行轉變,開拓創新,銳意進取,才能構架新式服務型依法行政體系。
【參考文獻】
行政監督含義范文2
關鍵詞:依法治檔;依法行政;行政執法;檔案行政管理
1 本課題國內外研究現狀述評,選題的價值和意義
1.1 本課題國內外研究現狀述評。我國有關依法治檔研究始于上世紀80年代后期,花芝盛在《上海檔案》1987年第6期上發表的《依法治檔》一文,是目前可查到的有關依法治檔研究最早的期刊文獻。到2012年底,在知網期刊文獻數據庫中,以“依法治檔”為檢索詞,篇名為檢索項,檢得443篇論文。對443篇文獻統計,發表文章在2篇以上的作者有9人,共19篇,沒有核心作者群,多數作者的研究缺少深度與系統性。
(1)關于依法治檔的概念。如,陳作明認為,依法治檔就是運用法律、法規治理檔案事業。所謂“治檔”,則應包括檔案的收集、管理和開發利用,以及對檔案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和權力的確認和保障。一句話,依法治檔應當是在一切檔案工作領域中依據和運用一切有關的法律和法規。[1]
(2)關于依法治檔所依之“法”。一是狹義之“法”。如,胡鳴放認為,依法治檔就是嚴格按照《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來規范檔案工作。[2]二是廣義之“法”。如,陳作明認為,依法治檔的“法”起碼應當包含三個層次: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地方法規。而且,在每一層次中,不能僅指檔案法和檔案工作法規,還應包括有關的政治、經濟、科技等一切法律法規。[3]三是模糊之“法”。如,高福祥認為,所謂“依法治檔”,就是檔案工作要依法辦事,要納入國家法制軌道,用法律規范檔案工作的言論、行為,用法律來保障檔案工作的順利進行,用法律來提高檔案工作的社會地位,促進檔案事業的發展。[4]
(3)關于依法治檔的目的。1988年,《檔案工作》第12期以《建立依法治檔的新秩序》為題的評論員文章,指出了檔案部門應該依法辦事。在此后相當一段時間內,許多學者都認為,依法治檔是與行政手段、宣傳教育手段、經濟手段并列的推動檔案管理工作的工具。
(4)關于依法治檔的內容。如,乃康、力剛、永蓮認為:“依法辦事、科學管理,是依法治檔的重要內容?!盵5]
(5)關于依法治檔中“治檔”。一是誰來治。如,管先海認為,依法治檔的主體是檔案部門,包括各級檔案局、檔案館和檔案室,強調了相關機關和各級領導要給予支持、配合和協助。 [6]二是如何治。如,鄧濤認為,要推動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的轉變,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理順檔案行政執法體制,規范檔案行政執法行為,完善檔案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提高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健全檔案工作中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與糾紛的工作機制等。[7]
(6)關于依法治檔存在的問題。如,章劍青認為,依法治檔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檔案法制觀念淡薄、意識不強。檔案立法缺乏前瞻性,法律、法規、規章之間協調不夠。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主體地位不明、執法水平不高。檔案法制宣傳力度不夠、效果不佳。[8]
國外無直接研究中國依法治檔的成果。國內少數學者介紹了歐美,主要是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俄羅斯等國家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檔案立法進展及其背景,對執法情況較少涉及。
從總體上來說,檔案學界對依法治檔相關研究的整體狀況是:概念逐漸清晰,工作實務強,理論論述弱,研究浮淺分散。在與依法治檔相關的研究成果中,雖然依法治檔的內涵、外延逐漸清晰,但仍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使之更加明晰,特別是對依法治檔的目的、內容、范圍、作用、方法和實施路徑的研究,仍然處在相對浮淺、分散的狀態,需要展開深入系統的研究。
1.2 選題的價值和意義。黨的十報告中提出:要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加強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檔案事業也要加強依法治檔,加強依法行政,加強依法管理檔案事務。因此,研究依法治檔既是貫徹黨的十報告關于依法治國和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精神,也是檔案事業發展的內在需要,既有檔案學的理論意義,也有很強的檔案工作實際價值。
本課題對于檔案行政管理研究、檔案館管理研究、社會組織檔案管理研究以及檔案法學研究都有著積極的意義。第一,對于修改《檔案法》以適應檔案事業的發展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檔案事業,完善檔案法規體系,轉變檔案行政管理職能、轉變檔案行政管理方法,使檔案執法跟上國家依法行政的快速發展步伐有著積極的作用。第二,對于加快國家綜合檔案館轉變功能和加快開放步伐,由“國家模式”向“社會模式”轉變,向公共檔案館轉變,向服務全社會公民轉變,進一步開放檔案以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及全社會公民日益增長的對檔案的利用需求有著一定的推動作用。第三,對于將檔案工作的重點由以安全保管為主,轉移到保管與利用并重上來,樹立“開放是原則,不開放是例外”的理念,加快開放檔案的步伐,最大限度地縮小不予開放檔案的范圍,也有著積極的作用。第四,對于加強各類社會組織和公民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價值的檔案的管理,加強國家檔案資源建設,完善檔案資源體系建設同樣有著積極的作用。第五,對更新《檔案法學》的知識內容具有直接促進作用。
2 本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基本觀點、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創新之處
2.1 本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
(1)現狀及趨勢。對我國依法治檔的現狀及趨勢加以歸納和總結。主要涉及國外依法治檔概述、我國依法治檔的歷史脈絡、依法治檔的現狀及趨勢、依法治檔研究文獻綜述等。
(2)法律關系辨析。包括依法治檔的概念、特點和實質。依法治檔所依之“法”的含義, 依法治檔“法”的基礎,檔案法律體系的含義及其建設的內容。
(3)依法治檔的目的?!耙婪ㄖ螜n”不僅是檔案工作的工具,而是涉及全社會的有關檔案事務,其重心是檔案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國家檔案、依法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4)依法治檔的內容和范圍
①依法治檔的主要內容是檔案行政執法、依法辦理檔案事務、依法科學管理檔案。②依法治檔的范圍包括:一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治檔中的作用與職能。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必須牢固樹立“法大于權”的信念,切實履行監督職能,既要監督下級檔案部門履行職責,又要監督社會公民守法;既要監督同級有關部門,又要監督領導執法。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治檔中的作用為:依法進行科學指導、保證法規貫徹執行、注重解決非程序化問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治檔中的職能為:教育職能、監督職能、查處職能。二是各級各類檔案館的作用與職能。依法接收和收集分管范圍內的檔案。制定本館關于收集和接收檔案的各項規章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和渠道,廣泛開展檔案接收和收集工作,加強檔案資源建設,豐富館(室)藏;依法整理和保管分管范圍內的檔案,建立并完善檔案檢索體系,方便利用;依法開放已到開放期限的館藏檔案,為利用者利用開放檔案創造各種便利條件;做好已公開現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依法公布館藏檔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信息,依法開發和提供利用好館藏檔案;應當正確處理開發利用與保密的關系,從而使館藏檔案在不失國家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得以開發利用;安全保護國家檔案。三是社會機構和組織及個人在檔案管理方面的作用與職能。國有單位要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使本單位檔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依法做好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以確保形成檔案的齊全完整。依法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對于非國有組織和公民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非國有組織和公民要做到安全保管,為國家積累檔案資源,防止檔案資源的流失,保障信息的安全。
(5)依法治檔的方法。一是檔案行政指導。檔案業務指導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在當時具有很強的“剛性”,發揮了不可替代的歷史作用。但在當前依法治檔的語境下,它已經弱化為檔案行政指導。檔案行政指導屬于非強制性行政行為,其主要職能是解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會不會做,做得好不好的問題。二是檔案行政監督檢查?,F有的“執法監督”應改為“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它屬于強制性行政行為,主要職能是解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做不做的問題,促使這些機構必須依法建立檔案工作、歸檔保存應當保存的檔案、確保檔案的安全,等等。三是檔案行政執法。堅持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建立健全檔案行政執法體制,明確權責,規范檔案執法行為;實行檔案行政執法考核制度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四是實現權力制衡,建立起有效的內外部監督和制約機制。五是轉變檔案行政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效能。加快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轉變的步伐,切實搞好由以業務指導為主向以依法監管為主轉變的各項工作。六是實現具體管理職能的轉變。將檔案工作的重點由以安全保管為主,轉移到保管與利用并重上來。七是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尤其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檔案法治意識。
2.2 基本觀點。過去認為,依法治檔只是檔案部門的職責,是面向社會組織,尤其是國有組織的單項性執法行為,與檔案部門自身、其他組織和公民無關。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依法治檔首先需要界定檔案部門職責與職權,同時界定社會組織和公民的義務與權利。依法治檔,檔案部門既要法人,更要法己。它的實質是用法律的手段規范、約束檔案行政權力的行使,保證檔案工作正常有效開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檔案事務中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依法行政,確保與檔案、檔案工作有關的一切法律、法規和規章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實現權力制衡,建立監督和制約機制。轉變檔案行政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效能。
依法治檔的內容有三項,即檔案行政執法、依法辦理檔案事務、依法科學管理檔案。這就需要理清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治檔中的作用與職能、檔案館的作用與職能以及社會機構和組織及公民在檔案管理方面的作用與職能。只有這樣,才能各司其職,相互協作,共同完成時代賦予的任務。
依法治檔就是要按照檔案法律體系提供的規范,科學地處理檔案事務,合理地調整檔案社會關系,推動檔案事業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過程。依法科學管理檔案,就是要依法接收、征集檔案,安全可靠地管理檔案,最大限度地開放檔案,滿足社會各方面,特別是公民的利用需求。
依法治檔首先應從檔案部門做起,也就是先“法”自己。同時,做好檔案行政指導、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和檔案行政執法。
2.3 研究思路。在研究中,我們秉承的思路是,從依法治檔的基本問題入手,明確依法治檔的概念,界定依法治檔所依“法”的含義。在此基礎上,確立依法治檔的內容和范圍,尋求實施依法治檔的可行性方法和選擇性路徑。
2.4 研究方法
(1)文獻調研。對《檔案法》頒布以來的研究成果進行調查和分析,對研究中的不足和問題加以歸納,總結原因,在此基礎上展開理論研究,解決應然狀態問題。
(2)實地調研和案例分析。對1988年《檔案法》施行,特別是1996年《檔案法》第一次修改以來,檔案系統檔案行政執法、依法辦理檔案事務、依法科學管理檔案三項活動進行實地的調研,對典型性事例進行分析,總結不同階段的發展特點,提出現階段實施的方法和路徑,解決實然狀態問題。
2.5 創新之處。一是重新界定依法治檔的概念。目前我國對依法治檔的概念研究不清晰、不確切,這對實施依法治檔有不利的影響。要實施依法治檔,首要的是清晰依法治檔的概念。二是重新明確依法治檔的內容和范圍。不明確依法治檔的內容和范圍,就無法有的放矢地實施依法治檔,這也是目前依法治檔實施困難的原因之一。三是依據新的社會條件,提出依法治檔的方法。依法治檔的方法一直困擾著檔案部門,由于依法治檔的方法單一、方法錯誤等,造成依法治檔大都停留在表面,難以深入下去,難以達到依法治檔的目的。
注:本文為2013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依法治檔研究》的論證成果,批準號:13BTQ06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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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福祥.“依法治檔”芻議[J].黑龍江檔案,199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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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鄧濤.依法治檔的內涵與重點[J].中國檔案,2010(3):31~32.
行政監督含義范文3
一、當前基層國稅干部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障礙
(一)觀念障礙,依法行政意識比較淡薄。主要表現在:一是對職權法定理念認識不夠。對于依法行政的“依”的含義理解不夠透徹,少數干部認為就是依照法律執法,也有人認為就是依賴法律解決問題,簡單的理解為照章辦事,沒有引導納稅人依法遵從。甚者有部分基層國稅干部認為職權是來自于上級給予或自己努力爭取的結果,而不是依法設置和授予的。二是對權責統一理念認識不夠。表現為看不到真正權力來源是公民權力的讓渡,從而意識不到在接受權力時要承擔與之對等的責任。有少數干部在工作中只注重權力的行使,而忽略義務的履行。三是對程序行政理念認識不夠?,F實表現是以令代法、貪功諉過等。有些基層國稅干部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及執法程序一知半解,在實踐中不能夠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如用簡易處罰代替一般處罰、應履行告知程序不告知等。
(二)體制障礙,工作機制運行不夠順暢。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專業化分工上,基層國稅部門原先的“征、管、查”職能配置不符合新時期稅收管理方式的需要,與當前推行的稅源專業化管理方式不相適應,存在分權制約不平衡、業務運轉不流暢的特點。二是在集約化管理上,原有區域間人力、物力、執法水平、任務壓力的不平衡造成的執法差異不一致,執法尺度也不相統一,執法規范度和透明度不高。三是在信息化管理上,部分信息系統業務交叉、程序繁瑣、互不共享;有的應用系統對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的技術支持不足,信息化運用水平不高,存在著相互協調溝通不夠。四是在風險化管理上,稅收制度建設反映客觀規律不夠充分,個別稅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規定不夠清楚,有的文件之間銜接不夠順暢甚至相互打架,難以全面、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再加上有些地方政府行政干預執法環境和執法行為,提高了稅收執法的風險率。五是在協作化管理上,基層國稅部門征稅往往是單打獨斗,獲取工商、海事、審計、財政、安監等單位協稅護稅環境支持沒有制度保障,在綜合治稅環境方面也不盡如意。
(三)能力障礙,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主要表現在:一是缺乏工作實踐,知識結構和專業素質不適應要求。近年來,新進的公務員基本上都是剛畢業的大學生,雖然他們的理論水平較高,但由于工作經驗匱乏,再加上各自專業不同,科學的、專業的、程序的法律思維還沒有完全塑造起來,工作方法往往也不深入群眾和實際,結果是就理論談理論,不能經受實踐的檢驗。二是思維陷入定勢,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不適應要求。有部分基層國稅干部說話辦事想問題離不開老套路、老章法。對解決工作實踐中所碰到的疑難問題的具體思路過于簡單化,有些基層國稅干部一味的向領導匯報,而忽視了找出法律依據,依法公正處理的正確途徑。有的在工作中已經感到老辦法不能用,但新辦法又不會用,所以經常出現對新問題無所適從的情況,缺乏靠法律、靠服務來引導、協調解決問題的思想意識,工作作風還沒有轉向為市場主體服務以及行使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三是工具思想盛行,目標價值和執法理念不適應要求。部分基層國稅干部將法律僅視為一種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標價值觀念。這種法律工具化觀念只片面強調法律是達到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強調法律僅僅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忽視了法律的價值。在這樣一個忽視立法理念的觀念作用下,必然出現當對自己有利時就拿來適用,對自己不利時就不執行的現象。
(四)制度障礙,行政執法監督缺乏力度。主要表現在:一是行政監督體系缺乏合力。各種監督主體之間的關系目前尚未完全理順,在監督過程中的權限、方式、程序、范圍等方面的劃分不明確。二是行政監督主體缺乏獨立。目前,我國的各級人大未能真正獨立行使監督權力;人民大眾的監督沒有權威性,缺乏現實操作性,群眾對國稅干部依法行政行為的知情權難以保障;缺乏寬松的社會環境,采訪報道權和輿論監督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三是行政監督法規不夠健全。一方面監督法律法規空缺,如《舉報法》等還未出臺,使監督活動缺乏法律依據;另一方面缺乏監督的程序規定,使得監督權難以落到實處。四是行政監督方式過于傳統。我們現在通用的做法是偏重于追懲性事后監督干部的行政行為,如果缺乏過程監督和全面監督,就會造成許多干部形成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職業心態和行為習慣。
二、提升基層國稅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對策建議
(一)轉變思想觀念。一是堅持樹立法治理念。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的要求,強化程序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著眼于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著眼于增強基層國稅干部依法行政觀念和能力,著眼于解決稅收管理體制機制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著眼于構建有利于稅收事業科學發展的法治環境,推進基層國稅干部依法行政。二是堅持權力約束理念。權力不是無限的,權力要靠制度約束,以權力制約權力。干部樹立權力約束的觀念在于從思想上預防權力濫用、侵害社會,從而形成帶頭守法、嚴格執法的理念。三是堅持執法為民理念。真正把相對人當作權力主體,而不僅僅是管理的對象;充分尊重相對人的權利,如知情權、參與權等;要有善意的動機,能夠站在相對人的立場上考慮問題;要有責任心,依據法律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對具體的相對人負責。
(二)規范行政行為。一要強化執法的程序控制。要強化干部的執法程序意識,推進科學民主決策,通過教育培訓等方式,使干部懂得執法程序的重要性,增強對程序負責的自覺性;要建立科學、高效、嚴密的執法流程和崗責體系,細化工作環節,分解執法權力,使各崗位、各環節之間環環相扣、相互監督;要強化對干部在執法程序上的考核,通過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對干部執法行為進行考評,對不按程序隨意執法的行為,要通過執法檢查、執法管理信息系統、考核評議、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案件等渠道發現執法過錯線索,對各種違反執法程序的過錯行為責任人,一經發現,要嚴格按照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從嚴追究,并施以經濟懲戒或行政處分。二要強化制度的實體控制。要依據稅收政策和法律的實體規定,建立執法監控的長效機制,大力推進稅收征管機制改革,堅持以信息化、專業化為主要特征的現代稅收征管模式和機制。當前,尤其要制定和完善執法證據、執法文書管理制度、稅務稽查復查制度、重大稅務案件集體審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等制度的執行與考核,切實發揮制度在監控稅收執法、預防瀆職犯罪、堵塞征管漏洞中的“防火墻”作用。三要強化部門的責任控制。要充分發揮法規、稅政、征管、監察、稽查、辦公室等部門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完善各部門共同參與、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各司其職的監控機制。收入核算部門要通過稅收分析將稅源管理現狀反應給征管部門,征管、稅政部門要通過日常管理和納稅評估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稽查部門要將案件查處過程中發現的執法漏洞和偏差及時反饋給征管、法規和監察部門,法規部門要對稽查質量進行同步監督,監察部門要適時監督法規部門。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督辦職能作用,將各部門互相監控的過程與結果集中反映,跟蹤督查。
(三)提高隊伍素質。一是更加注重思想政治教育。要繼續抓好創先爭優和“兩權”監督,貫徹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基本方略,加強思想道德建設,注重培養基層領導干部的法律思維,使基層廣大國稅干部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納稅人服務的思想,正確看待和行使手中的權力。二是更加注重專業素質培訓。一方面,要建立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落實領導班子集中學法的時間和內容,加強對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培訓和考核。另一方面,要全面提升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法治素質,加強稅收法治隊伍自身建設,建立一支政治作風硬、業務精的法制干部隊伍。要把抓好法制宣傳教育和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培訓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分層次地對稅務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三是更加注重執法資格認證。繼續推行執法資格認證和能級管理制度,實行持證上崗、等級管理、以能定級。建立健全稅收執法人員資格準入制度,特別是要加大對新招錄公務員的全國執法資格考試認定工作,建立干部法律知識考試檔案,在競爭上崗考試及其他選拔任用工作中,注意考察了解干部的依法行政知識水平和工作實績。
(四)完善制度建設。加大對稅收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力度,推進稅收執法依據一體化。通過清理,確認本級有效文件、廢止文件和條款,并將清理結果全部予以公布。做好查漏補缺工作,及時對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目錄進行補充完善。做好重新制發新文件的工作,以規范其效力形式。依照清理結果,調整充實網站公布的稅收法規庫,確保基層國稅干部和納稅人能夠在網站上查閱全部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同時,嚴格執行《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行政監督含義范文4
第一條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外經貿、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九條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必須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條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招標人應當保持書面招標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可以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條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標機構不得無權、越權,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
招標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和投標咨詢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業務。
第二十三條工程招標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超過十二個月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十三條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第三章投標
第三*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
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補充、修改、替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第四十一條在開標前,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
第四十二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四十三條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四十四條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四*條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十八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九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第五十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一)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四)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六)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第五十一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招標人應當拒絕,并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按前款規定調整后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
投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第五十四條對于投標人提交的優越于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標價中。符合招標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五*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
第五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時,需征得其書面同意,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六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六十三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四條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范圍內;確需超出規定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五)中標結果。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條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監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招標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并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并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二條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招標無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
(二)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三)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個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六)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七)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十)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被認定為招標無效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七十四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第八十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三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八*條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條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行政監督含義范文5
關鍵詞:公共行政管理;制度;職能;法規
一、引言
公共事業是構成國民經濟整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發展公共事業,可以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水平,也能夠推動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和文化的發展。因此加強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是政府面臨的重要任務,只有把這項任務做好才能夠真正地為社會謀福利。
二、公共行政管理的含義
公共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的規則,運用行政權力,控制社會成員,約束、強迫其行為的公共管理活動。這里的公共行政管理的含義涉及了誰管理,管什么和怎樣管的問題?!罢l管理”指的是公共行政管理的主體問題。這里的行政主體普遍來說是指政府,政府作為公共行政管理的實踐者,為公共行政管理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肮苁裁础笔枪残姓芾淼目腕w。這里的客體主要包括公共事業中的人民群。“怎樣管”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部門運用什么根據,應用什么程序對公共事業進行行政管理。
三、公共行政管理面臨的問題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我國公共行政管理制度是不健全的,管理方式也是不合理的,管理水平也是比較低下的。公共行政管理制度缺乏一個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是不能保證制度的有效執行的,一些責任追究制的權力監督力度也是比較小的,很難保證群眾的利益。其中,,,的現象也是比較多的,嚴重損害了群眾的利益。公共行政管理制度存在這些缺陷的原因是,行政辦事的透明力度不夠,影響了群眾知情權的實行。再加上政府部門的管理機制不夠完善,缺乏真正的問責制,使一些政府官員在進行管理中,。在這樣的公共行政管理制度下,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很難得到有效保障的,公共事業也是很難發展的。
(二)政府職能轉變欠缺
在當前的公共行政管理中,最普遍的一個問題是政府職能的轉變沒有得到落實。政府的管理模式依然死板,強制,控制,落后,沒有轉變為服務型的政府管理模式。政府在管理中過多的干涉企業的投資經營活動,市場監管機制尚未建立健全,都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職能轉變的欠缺,不僅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發展,也嚴重影響了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部門管理權責不明確
我國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雖然在不斷的發展,但是仍然存在權力上收,責任下劃的問題。例如,上級部門聽命于其的主管部門或者以其部門為工作的中心,強調其的職能及權力等不合理的現象時有發生。部門管理權責的不明確,使公共行政管理工作處于一片混亂的狀態,很難保證工作效率。因此,政府應該進一步完善發展公共事業,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同時部門要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大力發展當地的經濟。
四、公共行政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公共行政管理體制
完善公共行政管理體制的主要工作是加強行政監督。這里的監督主要是指權力機關,或者政協以及群眾的外部監督,以及運用輿論的監督力量,采用宣傳教育的方式,增加對行政的監督力度。通過這種外部監督,減少公共行政管理部門,貪污受賄的現象,使公共行政管理環境變得民主,廉潔。完善行政管理體制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制度,在工作中采取靈活的工作方法,及時發現管理中的問題,然后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通過外部監督,完善行政管理體制中的一系列問題,使公共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法可依,從而促進我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成功開展。
(二)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推進我國公共行政管理體制的發展,需要轉變政府職能,使政府成為服務型的政府。服務型的政府能夠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也能夠推動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例如,一些政府開設的投訴信箱,就能直觀體現服務型政府的優越性。服務型的政府在進行公共行政管理過程中,才能真正地為群眾謀福利,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企業的經濟發展。
(三)加強公共行政法規的建設
統一公共行政程序制度的法律化,約束各地區、各部門之間各司其職。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解決當前行政管理辦事拖拉,執法效率低下的問題。建立一套明確的公共行政管理法律責任規定,使各部門的法律責任的明確劃分,讓執法者在執法活動中,能遵守法律,嚴格按照規定辦事。通過對公共行政法規建設,改善當前公共行政管理中的問題,從而提高執法質量。
五、結語
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是我國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政府只有履行好這個職能,才能真正地成為服務型政府。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完善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政府不斷探索,相信公共行政管理工作通過不斷改變管理方式,會實現公共行政管理的繁榮,從而促進公共行政管理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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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含義范文6
[關鍵詞] 倫理缺失虛假廣告法律規制
廣告是當今社會經濟生活的普遍現象,人們每天都面臨著各類廣告的“狂轟濫炸”,廣告己不僅是企業的一種促銷手段,而且深深地刻上倫理道德等文化烙印。廣告在為我們鑄就一條通暢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同時,也導致許多社會問題的產生,一個突出的表現便是廣告的倫理缺失。面對形形破壞社會信用的缺失倫理道德的廣告,許多學者已從經濟學、社會學等角度對其做出評判,然而從法治社會的需求出發,我們不能忽視從法律的視角對廣告的倫理缺失進行評判,進而對這一社會現象進行有效的規制。
一、廣告領域倫理缺失的主要表現
1.虛假廣告泛濫成災
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界定虛假廣告的法律概念及其一般構成要件,依據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關于虛假廣告的規定,我們可以認為:虛假廣告是指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作不真實的或引人誤解的表示,導致或足以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判斷從而對其產生高期望值的廣告。我國的虛假廣告形形,數目驚人,像一個黑色幽靈,在生活中無孔不入,損害了消費者的身心健康,侵害了合法經營者的正當權益,破壞了公平誠信的倫理規范,給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沖擊。當前最讓人痛恨卻最為肆掠的虛假廣告非虛假醫療廣告莫屬,全國各地工商部門查處的虛假廣告案中,醫藥行業競占據7成~8成。虛假醫療廣告看似上天賜予的餡餅,實為人造可怕的陷阱,如中華靈芝寶、新興醫院等事件說明虛假醫療廣告純屬玩弄公眾情感,視他人生命健康為兒戲。虛假醫療廣告已經成為社會一大公害,2005年~2007年“兩會”上共有數百件提案、議案涉及醫療廣告,代表、委員們都強烈呼吁有關部門對虛假醫療廣告予以重拳整治。
2.歪曲和誤導價值觀
廣告在宣傳商品或服務的同時,還承載著傳播文化觀念的功能,對人們的價值觀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一些違背民族傳統美德和過分強調、攀比物質享受的廣告將在一定程度上誤導人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價值觀,有的廣告提倡“享受”、“奢靡”的生活方式,將物質欲望的升格標榜為“境界、品質、層次”的提升,誘導消費者盲目崇拜商品。央視近期正在播出的一則汽車廣告,以爭奪停車位來體現汽車性能的優越,并宣揚這是“汽車價值的典范”……這些誤導價值觀念的廣告可能導致人們精神的空虛甚至靈魂的異化,在更深的層次上對個人和社會產生更為嚴重的危害。多倫多一研究機構的一份報告指出:“廣告中大量描述的所謂‘理想生活形態’會導致消費者對現實生活的不滿,夢想像一把上膛的槍,它可能美化生活,也可能毀棄人生于一種遙不可及的莽撞追求”。
3.違背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
我國社會發展正處于一個轉型時期,公共的道德規范還沒有完善和剛性化,一些道德理念還在社會的表層游走,沒有植根于民眾的內心,為追求私利,廣告違背商業道德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經營者為追求短期利益或不正當利益,故意不正當比較廣告捏造與散布虛假事實詆毀競爭對手的商品、服務或企業信譽,或者惡意利用客觀事實,渲染競爭者偶然或意外的缺陷來貶低其商品或者服務,或將自己商品或服務的優勢與競爭對手的劣勢比較來誤導消費者……這些行為從法律上來說定性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從倫理的角度審視則是違背商業道德的行為。更有甚者,有的廣告作為追求經濟效益的手段,竟然粗暴地踐踏社會公德。一塊豎立在南昌市疊山路口、面積達240平方米的巨型廣告牌,左半部分圖案是一位美女作激情吶喊狀,寫有“我要高巢”幾個醒目大字,右半部分表明廣告的真實含義:我要ХХ寫字樓。許多市民反映:不知道廣告經營者是否還考慮城市形象和社會公德,工商主管部門怎么會同意這樣的廣告設立在南昌市的繁華路段。在成都,“麥當勞”在某電視臺播出消費者向商家下跪求折扣的廣告,引起了社會的強烈質疑和反感。如果說上述兩則廣告尚有一絲嘩眾取寵的“創意”的話,時下某些新聞媒體上的“征婚交友”廣告則不知該如何評述,有的廣告用語模糊、曖昧,有的甚至發展到毫不掩飾征求“”、尋找情人、甚至聯系的真實面目。這些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廣告,不僅未成年人可能深受其害,即便對成年人也是百害而無一利。
二、廣告缺失倫理的法律原因
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促使廣告活動遵循法律法規和倫理道德規范,是規范市場經濟主體行為必不可少的工具。我國當前的廣告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催生廣告倫理缺失現象的重要原因。
1.廣告法律制度存在明顯的法律空白
廣告立法空白的存在,使廣告從業人員有機可趁,他們可以披著合法的外衣,為追逐利益而公然踐踏倫理道德。比如:廣告法側重商業廣告的管理,缺乏對公益廣告、政府公告等非商業廣告的規范,對這些廣告中存在的倫理缺失問題,現行的法律制度便無能為力。此外,如今明星擔任代言人的虛假廣告頻頻曝光,受害者提訟幾乎都以敗訴告終,原因在于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追究明星的責任,只能無奈地給以道德上的譴責。
2.廣告法的部分規定欠缺執法操作性
使廣告經營者的某些行為處于合法但有悖倫理的‘灰色’區域,這些行為或法律難以覆蓋,或其法律性質很難判斷,使工商執法部門無所適從,從而難以有效控制廣告的倫理缺失。如:廣告法雖然一再強調廣告的真實性,卻從未明確界定虛假廣告的法律含義,國家工商總局《關于認定處理虛假廣告問題的答復》對于虛假廣告的認定,強調的是廣告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而未強調廣告內容是否會誤導消費者,也就是說,如果廣告斷章取義,省略部分重要信息,但其他信息是真實的,則該廣告雖然誤導消費者,但在法律上是合法的,這顯然有違我們的立法初衷,也與世界各國關于虛假廣告的法律規定相背,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再如:廣告法中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然而“文明”并非一個嚴謹的法律術語,其含義過于抽象,導致事實上不能對“不文明”的廣告進行嚴格的認定。此外,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一些廣告經營者便打球,利用“天下無雙”、“無可比擬”、“絕對可靠”等廣告語表達“最佳”的含義,因為沒有使用“最”字,廣告法只能聽之任之。
3.法律對廣告的倫理缺失處罰力度不夠
廣告法規定的處罰主要是以廣告費用作為計算標準,處罰最高金額是廣告費用的五倍,而在實踐中廣告費用很難計算??紤]到違法可能付出的代價與可能獲得的收益之間的巨大差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往往明知廣告違法,卻難以抗拒利益的誘惑而以身試法。
4.對廣告經營的法律監督乏力
主要表現在:(1)行政監督不力。我國廣告的行政監督機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對廣告的監督往往只注重對廣告經營的審批等程序和形式上的審查,忽視了對廣告的實質內容(包括廣告的倫理性)審查,加之沒有建立便捷有效的廣告受眾者投訴渠道,使得廣告的行政監督不力。(2)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監督乏力。消協的性質是“半官半民”,沒有獨立的行政權,在解決不同類型的消費者投訴方面又缺乏靈活性,這大大削弱了消協的監督作用。(3)新聞媒體監督不力。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由于其威懾力大,作用突出,被政治家譽為“第四權力”。我國缺乏比較完整的新聞法律法規體系,對新聞媒體的監督權力和義務尚未予以界定,加之新聞媒體自身又承擔著廣告者的角色,與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關系,使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廣告缺失倫理的法律規制
在廣告缺失倫理倍受關注的同時,探討廣告的倫理建設也就成為合乎邏輯的結果。有學者認為目前我國的廣告倫理建設應從文化、價值的視角進行深層次思考而不能訴求于規范層面,并將規范層面的訴求看作是“淺薄之舉”,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失偏頗。從文化的層面思考廣告倫理的重建,固然是治本之舉,然而觀念的改造是潛移默化的長遠過程,就現實性而言,當有更“急功近利”之舉作為應對之策,而且廣告倫理的建設應是一個多角度、多層面的系統工程,不能僅依靠價值觀上的空洞說教。從廣告的經濟屬性角度思考,法律的規制是首當其沖的,因為市場經濟的本質便是法治經濟,而且法律制度的設計本身是植根于文化之中、以價值觀為導向的。在對廣告的倫理缺失進行法律規制的視域里,筆者將考察的重點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擴大法律的調整范圍,彌補法律漏洞
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無力,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立法的預見性而導致法律空白,面對眾多的法律空白,法律自然顯得軟弱可欺。當前彌補法律漏洞主要急需解決兩方面問題:
(1)擴大《廣告法》的調整對象?,F行《廣告法》調整的廣告僅指商業廣告,廣告的主體局限于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不能完全覆蓋廣告業的全部內涵,也不能滿足廣告管理的具體需要。建議《廣告法》的調整范圍應當涵蓋商業廣告、公益廣告等所有的廣告類別,鑒于虛假醫療廣告危害的嚴重性,應當參照法國的做法,禁止醫療行業商業廣告;在廣告形式上,除了傳統的傳媒廣告外,還應包括利用網絡等現代科學技術的廣告。(2)完善廣告法律主體制度。在對廣告活動主體的管理方面,除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外,建議將廣告中介服務機構,廣告推薦單位、廣告審查出證機關以及廣告代言人等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尤其是對于明星代言廣告,可以借鑒英國、法國、日本等國家的做法,明星需對代言的產品的真實性承擔責任,違背法定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受害人因明星代言的虛假廣告遭受損害時,可以要求明星承擔連帶責任。
2.改進立法技術,增強法律的操作性
(1)確立廣告法的基本原則。把真實、誠信、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確立為廣告法的基本原則。將倫理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貫穿于廣告立法和司法之中。一可倡導先進的理念,二是在個案中,當缺乏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時,可以根據基本原則斷案,從技術上保證裁判不違背法治的精神,彌補立法者預見能力的局限性。
(2)明確界定虛假廣告的法律含義。建議借鑒美國關于虛假廣告的界定,如果“廣告的表述由于未能透露有關信息而給理智的消費者造成錯誤印象的,這種錯誤印象關系到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實質性特點的”,不管它是否造成消費者受騙的事實,只需要認證其“有能力”欺騙即為虛假廣告。具體而言包括以下情形:第一,信息不完整。指廣告沒有將表達其整體意思 所必要的信息都告知受眾。第二,虛假陳述。即廣告內容不真實,缺乏科學、客觀依據。第三,引人誤解的比喻。指廣告美化商品或服務應當適度,比喻不能過分夸大失實,引起受眾的誤解。第四,引人上當的促銷。指廣告通過虛構促銷事實,吸引消費者前來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第五,玩弄文字游戲。指廣告利用文義的不確切性或者多重性,作出令一般受眾難以認識到的不實宣傳。比如,某商品房廣告描述其商品房所在地 “依山傍水”,而實際上這里的 “山”是指人工假山,“水”是指人工噴泉。第六,在視覺上進行誤導。指廣告通過與實際商品或者服務不一致的樣品或其他事物作替代宣傳,從視覺感受上使受眾產生誤解。比如,在柜臺里使用優質高檔商品作標價宣傳,而實際銷售的卻是另外的普通商品
3.增加懲罰力度,完善責任追究體系
法律責任是確保法律得以遵守的必要手段,但我國廣告法律制度確立的責任追究體系并不十分科學,手段過于單一,而且缺乏嚴密的層次性。雖然刑法規定有虛假廣告罪,但刑事制裁畢竟過于嚴厲,而且構成本罪卻未受到刑事制裁的并不少見。在民事和行政責任方面,目前,《廣告法》規定的處罰措施通常是以廣告費用為標準計算的,處罰最高金額是廣告費用的五倍。這在實踐中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很多廣告的廣告費用很難計算,對哪些費用屬于廣告費用不能準確定性;二是違法受到處罰的可能性與違法產生的獲利機會在概率上的差別較大;三是違法可能付出的代價與可能獲得的收益在數額上的反差巨大。使得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明知廣告虛假違法,卻以身試法。因此。筆者建議:應在加大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力度的基礎上,配備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責任追究體系,達到促使廣告違法行為人痛定思痛的目的。在民事責任方面,可以借鑒《消費者權益保障法》關于雙倍賠償的規定,受害人因廣告違法行為遭受損害的,可以要求違法者雙倍賠償;在行政責任方面,應當增加處罰措施,當廣告費用低或難以計算時,執法者可以采用非法經營額為計算標準加大出發力度,如參照《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處罰的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另外,應當增加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拘留等行政處罰手段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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