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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現代化的概念范文1
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曾經提出:“形式主義”原則是一切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法律的“形式主義”主要是指法律活動的程序性。從人們的一般認識來看,法律活動的程序性通常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動的程序性最初是被排斥在外的。行政活動或行政行為充滿了復雜性和變異性,不同行政機關會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管理對象做出自己的決定,即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幅度很大,因此,講究行政程序及其規范化被認為是給行政機關工作束縛手足,會影響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各國行政程序法制化都經歷了艱難的歷程,各國法學家對此往往視為難題。在中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行政程序法典化亦成為一個雖然棘手但應該知難而上予以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有關行政程序法概念的看法
美國著名法官曼斯斐爾德曾經說過:“世界上的大多數糾紛都是由詞語所引起的”。在法律界,法律概念的爭論尤其如此,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更如此。由于各國行政機構活動方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這兩個概念有著先天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但我們一開始討論就無法回避這個問題。
目前,有關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的認識很不一致,爭論的焦點是:行政程序是規定行政主體的程序,還是規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程序;行政程序法是僅僅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程序,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各方行為的程序;行政程序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僅僅屬于行政主體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有行政程序方面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實際上,這個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中一系列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以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為主線,還是以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為主線來組織行政法學概念。筆者以為:行政法主要是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中與行政相對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說,行政法既有以行政權為重心發揮其作用的方面,也有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活動、發揮其作用的方面。在現代行政法別要注意這一點,不僅行政實體法如此,行政程序法更如此。當代憲法學者和行政法學者普遍認為,“參與是民主政治的基石”。現代民主和民主行政的成長,主要系于政治參與和行為參與,“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概念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和成長起來的。各國行政法莫不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從而改變了行政相對人在以往法律關系中實際所處的客體地位。試以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為例,該法把聽證程序作為行政程序的核心,而無論是正式規章的制定還是正式裁決程序中的聽證,都設有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活動的程序。德國行政法目前的設計也不止規定行政機關的活動程序,而且還規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活動程序,他們的學者甚至認為這樣做還不夠。如波恩大學公法研究所所長FritzOssenbuhl批評說:“(德國)行政程序法仍以一種兩極式(雙方性)程序為主。它并不注重復雜多變利益或是多角利益關系,例如建筑物之起造人、相鄰人、官署以及第三人的關系只有偶而會提及,利益沖突或相沖突的利益并沒有作為行政程序規范之內容”?!?〕從我國已公布的法律、法規來看,涉及的行政程序也并不是單指行政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相對人以及利益相關人也都涉及行政程序。例如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不止是規定公司登記機關的程序權利和義務,而且規定了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中登記人的程序權利和義務。我們再以《行政復議條例》這部比較典型的行政程序法規來看,其程序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一般涉及復議機關、復議申請人、復議被申請人三方,因此把行政程序的主體僅僅歸結為行政主體是不妥當、不全面的。筆者的結論是:行政程序是以實現公共行政職能為目的而設立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活動中的程序,行政程序法則是有關行政程序法律規范的總和。這樣概括的優點是涵蓋面廣、內涵豐富,把行政程序所涉及的復雜關系都納入了調整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人們在使用“行政程序法”這一概念時有時分為另兩種情況:一種是指廣義的行政程序法,也稱實質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即既包括有一部單獨的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包括存在于各種形式中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另一種是狹義的行政程序法;僅指國家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本文討論的行政程序法,是指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因為我國分散存在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已有相當數量,中國法制現代化所需要的,正是一部統一的適合中國國情的行政程序法典。盡管它不可能涵蓋所有行政程序,也不可能匯總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范,但它是統率和指導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和法律文件的基本法,是直接落實憲法有關依法行政原則的基本法。
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
對于行政過程的程序化問題,人們的認識是比較遲的。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西班牙編纂的行政程序法典是上個世紀末1889年才取得成功的。繼西班牙之后,奧地利、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也頒布了本國行政程序法,它們的出現是適應行政權擴張和自我約束的產物,并同其行政訴訟制度的產生有相當密切的關系。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先僅僅強調行政行為的根據,但這并不能完全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因此人們又開始從行政程序方面去尋找規范行政權的新途徑,而行政程序法典的出現和其內容的更新在每一個國家又具有自己的特點。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英美法系國家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強調對公民程序權的保護。美國法學界在提出制定行政程序法問題的一開始,就把司法程序移植到行政過程、行政行為中來。在此基礎上,行政程序獲得了獨特的發展。正如美國當代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所描寫的:“除司法程序之外,我們還需要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中創設新的程序形式,以便革新關于公共教育、污染、福利、廉價住房、公平就業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法律部門”。他認為,社會的發展“需要有新的形式、新的儀式來引導公眾以創造性的而非破壞性的方式實行參與”,“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趨勢不是偶然的,這是社會調節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角色之間矛盾的產物,是調節政府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矛盾的產物,也是政府解決實現社會公正目標與自身效率目標矛盾的產物。從這樣的角度觀察問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成為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熱門課題也不是偶然的。中國市場經濟剛剛起步(當時人們還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加以認識)之際,一些敏感的年輕的法學工作者就開始重視法律程序以及行政程序問題?!?〕行政法學界也有不少學者從發展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角度探討重視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4〕這可謂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化之先聲。進入90年代以后,我國法律界和法學界對行政程序法制化問題越來越加以關注。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各領域都有相應的程序立法,并有一些學者不斷加以理論的探討和研究。最近一個時期,有些高校和法律研究機構還成立了行政程序法課題研究組,對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立法的要求、內容、原則等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5〕這一切表明,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正成為我國法學界一個方興未艾的新的重要研究課題。
根據筆者的觀察和研究,行政程序法典化至少有以下社會功能和積極作用:
(一)促進政治參與,推進民主政治
行政程序法在促進的完善、政治民主的完善方面的作用已成為各國行政法學界的共識,當然,有關行政程序法的理論基礎在不同意識形態的國家存在著區別。在西方國家中,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理則首推英國法的“自然公正”原理和美國法的以“正當法律程序”為核心的公正程序原理。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是一個古老的法治原則,它很早就表現為英國高等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的監督,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它是普通法中最基本的程序原則,它強調任何人在行使權利可能導致對方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的意見,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這些思想發展到現代,它正好為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原則直接奠定了基礎,并為英國增添了新的內容。美國的歷史和國情決定了它的傳統理論是基于對司法法院的信任和對于行政不信任而形成的,他們的法學家普遍認為:對于行政權的監督,一方面是憲法的問題,另一方面又是行政法的問題,在政策提案過程中的參與,是憲法和政治制度的問題,但在行政過程中,公民能否積極、能動地參與行政,則是行政法、特別是行政程序法的問題。因為行政權的發動過程中就存在權利和權益的紛爭,通過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及法律意義上的當事人的相互論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得以確定和保障,行政權才得以發動,也就是說,行政權即使有法律根據也不能單方面地、恣意地行使。誠如美國大法官道格拉斯說過的:“行政程序法分別了依法而治與恣意而治,堅定地遵循嚴格之程序保障是我們在法律之下平等正義之保證。”美國行政法學家勞奇教授也說:“行政程序法能將行政權控制于公平及民主之利益下”,“行政程序法是一種防范行政權專擅所使用的工具”?!?〕中國的行政程序法將為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完善社會主義而服務,它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原則下起草和制定。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必須聽取人民意見,提高工作效率和反對。其第二款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因此實行行政程序法中最基本的制度,例如事前的公聽和聽訊制度,以及事后的申訴和賠償制度等,在憲法中都已有確切的依據。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正是落實憲法有關條款的基本措施,無疑將有力地推動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
(二)防止行政侵權,保障公民權益
目前各國為防止、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活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建立了許多制度,也創造了不少經驗,其中最主要的途徑有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三種。立法監督主要采用法律的形式規定行政權限,使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在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律主要體現為“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先”原則,但有些國家發現,立法監督有其局限性,隨著服務行政、給付行政的發展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擴張,立法監督有可能發生“空洞化”的傾向,已往的原則已面臨現實的挑戰。行政監督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包括行政系統內部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例如運用行政復議、行政監督等形式,這是一種依靠行政機關自制力和自我恢復力的糾錯機制。但是各國實踐表明,這種監督機制也有它的局限性,行政系統內部的保守性,特別是“官官相護”的傾向容易滋生和被保留。司法監督則主要表現為司法審查機制,即通過行政訴訟等制度對行政機關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對公民權益保障的機制,但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機制往往受到受案范圍等規定的限制,尤其司法審判人員的數量與素質對發揮司法監督作用有較多制約。上述三種監督機制的作用都有不足之處,因此有些發達國家已另辟蹊徑,做出新的努力,例如澳大利亞法律界在公共行政理論獲得新發展的基礎上創制并形成一種“新行政法”,其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加強委任立法和制定行政政策、計劃、規劃中的咨詢論證程序,增設行政裁判和某些行政行為中的調解協商程序。澳大利亞“新行政法”的發展趨向代表了不少發達國家和地區行政法的發展趨向。
可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涉及現代國家中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調整機制的民主化、科學化問題。中國也不例外。80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制定了《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條例》、《行政復議條例》和《國家賠償法》(涉及行政賠償)等,對行政權的監督機制已初步形成,并已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人們更希望有一種事前和事中的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使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作出前或進行過程中就受到有效的監督,例如促使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決策程序、行政決定程序、行政檢查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從而使行政法產生更積極的監督行政和預防行政違法的作用。
行政程序法幾乎作為行政法是否成熟、一國法治是否形成的標志被提了出來。有的學者這樣認為:“因為人性是易于錯誤的,及可能因偏見或特別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響判斷,故為求客觀、理性、公正的決定起見,必須有程序法的規制,按程序法系實體法所發展出來的工具,用以創造團體意識及尊重人性尊嚴,使人民預見、預測政府行為所受之約束,減少裁量行為之錯誤,而精確地實現實體法。”〔7〕也就是說,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法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都是防止行政權力濫用、保障公民權益的法律手段,那種過分強調行政程序法作用而把它凌駕于行政實體法之上或將行政程序法完全割裂于行政實體法之外的說法,并不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需要。
(三)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改革開放
行政程序法不僅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而且可以提高行政效能;不僅可用以防止行政權活動的濫用,而且可以發揮其積極指導行政權運行的作用。中國的改革開放需要行政程序法這一法律手段,因為程序合理性被視為規范設計合理性和歷史進化合理性的結合部,行政程序法將使行政組織的效率和行政相對人的自由選擇巧妙地結合起來,從而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積極地推動我國社會的進步。
我國對外開放過程中就有一個行政程序逐步與國際規范接軌的問題,特別是涉外經濟管理方面的行政程序迫切需要與國際接軌。在爭取加入國際貿易組織的過程中,中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就成為一個急迫的任務。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市場準入的諒解備忘錄》中,中國政府就對美國有關涉及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程序問題上作了承諾,這些承諾無不涉及行政程序法的完善。例如該備忘錄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國制定進出口方面的“新的法律、規定、條例、法令、行政指導和政策應在這些措施生效之前公布”,再如該備忘錄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在對衛生和植物衛生檢驗或認證標準的要求作出任何修改或補充前,我方須通知,并給外方發表評論的機會。在有關許可程序的規定方面,中國承諾公布取得許可證和批準許可證的程序等等。類似國際協定、協議的簽署,一方面對我國原有行政程序是一個沖擊,但另一方面也正好促使我們在行政程序科學化、法制化方面作出努力。從積極方面的效果來說,我們必須改變“重實體權利,輕程序權利”,“重實體義務,輕程序義務”以及“重內部行政程序,輕外部行政程序”等老觀念,樹立起“程序是法律的生命”、“程序是權益的切實保障”等新的法律價值觀念。可以預料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無疑將提高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有力地推動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持續貫徹執行。
三、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面臨的困難和我們的努力方向
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為中國法學界學者們憧憬的目標,它將是中國行政法走向成熟的標志,但同時要看到,這是一項最艱巨的行政立法系統工程,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中最具有挑戰性的課題。在行政法歷史上,不少國家曾經努力制定一部適合本國需要的融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于一體的統一的行政法典,但幾無成功。于是立法家與學者們又開始向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方向努力,這一方面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獲得了成功,但一般來說,都花費了很大的力氣。例如奧地利國會議員早在1875年就提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要求,到1926年才使該國《一般行政手續法》公布生效,經過了幾十年時間。我國臺灣地區50年代就有學者提出“行政法之法典立法問題”,于1974年開始設立行政程序法專案研究組,先后完成兩項研究報告,1989年又進一步進行“行政程序法之研究”專題研究工作,于1990年擬定“行政程序法草案”,目前尚處于草案討論過程中。〔8〕在我國,雖然《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廣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員的行政法治意識已有很大提高,單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初步開展起來,學者們對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已有一些基礎,但在立法理論和實踐的準備方面仍相當不足。其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我國歷史上缺乏民主法制傳統,中國法制史上有關行政程序立法理論幾乎是空白,更談不上給我們留下民主行政程序方面的思想遺產。在一般政府工作人員和行政領導頭腦中,依法定程序行政的觀念十分淡薄,“目的和效果是一切,程序是無關緊要的”觀念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執法過程中往往占主導地位。
(二)行政程序法典化需要具備比較充分的理論準備,尤其需要在比較研究各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借鑒別國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方面做大量基礎性的工作。我國對于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尚缺少相當人力、人才的投入。
(三)行政行為范圍廣泛、復雜,且變化頻繁。尤其是我國幅員遼闊,中央到地方行政機關林立,職能廣泛,對各種行政機關的程序作統一的規范和要求,要有極強的概括力,并且必然遇到許多立法技術上的困難。
(四)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行政程序中納入法制軌道的僅占很少的份量,絕大部分行政程序還沒有納入行政程序法軌道。已有的行政程序法規范大多分散、零亂地存在于各種形式的規范性文件中,缺乏各系統、分領域的、科學的規定。已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大多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反映了高度集權為特征的行政體制模式的要求,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等等。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有關的立法建議和設想,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從實現社會主義法治高度認識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使中央立法部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
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工作肯定會遇到阻力,首先來自行政機關體制的習慣勢力,他們往往認為搞行政程序法是多此一舉,不適合中國國情和行政部門特點云云。因為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程序有相當強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容易引起行政官員的抵觸情緒。這種情況各國都很普遍,例如,德國行政官員至今對行政相對人和當事人聽證、閱覽行政檔案和卷宗權利的規定抱有抵觸情緒。我國在擬訂“行政處罰法草案”中借鑒了國外經驗,在處罰嚴厲和處罰手段幅度比較重的情況下規定必須經聽證程序,對此,征詢草案意見時遇到不少行政部門、甚至司法部門的反對,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過程就是培養和提高行政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法律意識的過程,不從觀念上發生深刻的轉變,行政程序法典會難產,頒布后也難實施和收到預期的效果。國外的有關經驗值得借鑒,即行政法學者必須和立法部門、政府部門很好合作,建立良好的持久的協作關系,并最終由有關國家機關來牽頭和帶動此項工作。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得到幾屆總統的支持,為此專門設立全美國際會議,吸納政府官員和國內外學者一起商討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由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需要很長時間,制定后要不斷修改與完善,因此還專設長期工作的機構和組織,隨時對立法中有關問題加以探討。我國也應有這一考慮。
(二)為避免曲折,少走彎路,應對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法理論,尤其是對立法目標模式和基本原則作深入、系統研究,作好充分的理論準備。
各國國情需要不同,對行政程序法典提的目標模式也不同,一般有控制模式、效率模式、權利模式等區別??刂颇J?,其宗旨主要借助行政程序控制下級行政機構活動,防止下級機構偏離上級意志行事,這一模式特別注重內部行政程序法。效率模式的宗旨是注重行政程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為目標,對行政程序的民主性則常加以忽視。權利模式則以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為重心,重點以行政程序來規范、限制和制約行政機關對行政權的行使。究竟以何種模式作為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取向首先應加以研究,例如我國應以民主與效率相結合的模式為最佳,但民主與效率發生矛盾時又應以何者為重點則應作出具體、明確的安排與選擇,其依據是中國國情現狀和發展方向。
各國行政程序法典都有自己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立法的規定和學者的歸納都各不相同和具有自己的特點。關于我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探討已有數種初步意見,例如有的學者提出合法原則、合理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順序原則、效率原則,〔9〕有的則提出民主、公開、效率的三大原則,〔10〕應進一步展開討論。臺灣學者羅傳賢在其著作中提出了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應予衡量原則等,〔11〕其中合理因素可予以吸收。
(三)從整理現有行政程序法規范和總結已有行政程序法制化經驗出發,分塊進行行政程序立法,在取得階段性立法成果基礎上再創制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制定過程中十分注意政府公報制度和法令匯編制度,為立法作資料準備。該法之形成亦并非一氣呵成,而是采取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并不斷納入法典的方法。這一經驗值得參考,當然不需要照搬。我國行政法學者應松年教授也提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畢竟是一項巨大的工程,立即動手制定一部包括各方面內容的全面系統的行政程序法,準備工作尚嫌不足,……因此,是否可以化整為零,各個擊破?!彼鲝埧梢韵韧晟菩姓⒎ǖ某绦蚝托姓谭ǖ某绦颍鸩椒e累經驗,采取一條穩步前進的途徑。〔12〕目前我國立法部門正是這樣做的,例如最近關于“立法法”的起草,就關系到行政立法的程序。局部的突破和成功會有助于整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這是整個系統工程的前奏和組成部分。
(四)抓緊收集各國、各地區行政程序法典立法資料,開展比較研究,進行立法經驗交流,取人之長,補己之短,為后來居上創造條件。
各國、各地區行政程序法制定過程中都有一個相互借鑒和學習的過程。1885年奧地利關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議案對西班牙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有很大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意大利行政程序立法又受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的很大的影響。美國行政程序立法過程中曾借鑒大陸法系國家有關經驗等等。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草案就是在廣泛收集外國行政程序法最新資料基礎上進行的,他們還派學者實地考察日本、英國、德國、韓國、匈牙利、土耳其等國,獲得寶貴意見和資料。在考察過程中,發現有些國家行政程序立法非常注重審判人員司法實務經驗的提煉,把法官們在辦案過程別涉及行政程序合法性審查中積累的成功經驗以立法方式加以明確。對此經驗臺灣地區十分重視并引進,對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典起草工作提供了幫助。筆者建議:為加強行政程序立法的比較研究,有關部門可以召集和舉辦海峽兩岸、包括港澳法學家對此問題的討論會,擴而充之,也可以吸收東亞地區或世界各國相關學者在一起探討這一課題。中國學者只要虛心學習,尊重實踐,并與實際部門攜手合作,一定能為中國行政程序法典的早日出臺做出應有的貢獻。
〔1〕《德國行政程序法十五年來之經驗與展望》,載臺灣《政大法學評論》第47期,第244頁。
〔2〕《法律與宗教》,三聯書店版,第60頁。
〔3〕參見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載《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4〕參見江必新、周衛平編著《行政程序法概論》,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版,第310頁。
〔5〕《中國法學》1995年第2、3期發表了有關行政程序研究課題的調查報告。
〔6〕轉引自臺灣羅傳賢著《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第8頁、第10頁。
〔7〕轉引自臺灣學者羅傳賢《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第6頁。
〔8〕見臺灣《行政程序法之研究》資料及大陸章劍生著《行政程序法學原理》等書。
〔9〕見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學原理》第101~118頁。
〔10〕應松年:《關于行政程序立法的幾個問題》,載《行政程序法研究》第12頁。
政法工作現代化的概念范文2
所謂行政管理效率,就是在圓滿完成行政機關的使命和任務以及即定的基礎上,投入的工作量與所得的工作效果之比。低下的行政管理效率,會使企業機構僵化,調節失誤,作用錯位,而高能的行政管理效率則可使企業運轉有序,可調控性強,具有行業竟爭優勢。由此概念入手,具體分析企業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并就如何提高我國企業行政管理效率、改進行政管理方法和創新行政管理體制等問題提出了幾點建議。
企業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現狀
權力集中缺乏制約。權力過分地高度集中而又缺乏應有的監督制約機制,導致一些企業工作人員嚴重,家長制、人身依附等封建主義的影響依然存在,嚴重影響著決策民主化、管理科學化的進程,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企業員工的積極性,使企業行政系統缺乏活力和效率。
行政法律和體制不健全。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法律制度不健全,有些行政法規雖然已經制定,但沒有很好的執行?,F代行政管理需要建立起科學的工作程序和全面規范的管理規則。因此,行政管理體制不全,機構設置不合理,規章制度不科學、不完善,以及對現代社會新的科學技術方法推廣應用不力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
行政管理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企業里一些行政管理人員行政素質不高,知識能力不強,遇事怕負責任或不負責任,缺乏全局意識,對自己有利就干,無利可圖的就推諉不干或放在一邊慢慢拖著干。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放在如何尋找一個更合適的借口上,既浪費了時間又耽誤了工作,直接影響著行政效率的提高。
提高我國企業行政管理效率
嚴格執行企業規章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企業規章制度。對建立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單位的規章,在領導的統一部署下,落實到崗、落實到人,嚴格執行。各部門行政管理工作人員要各就各位,各行其事,各負其責。要真正把各項制度具體落到實處。要把監督檢查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工作做得好,成績突出的,要及時總結經驗推廣、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重視,做得不好,漏洞明顯,或出現重大問題的,要認真總結教訓。通過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使規章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不至流于形式。
引入現代化技術與科學的企業管理方法。在管理工作中應用計算機實現管理手段現代化,隨著計算機應用的普及,計算機在各個領域的應用無處不在,就企業行政管理可通過計算機合理運用效率管理軟件實行企業現代化管理。科學的企業管理方法如目標管理、自主管理、績效考評等。當前企業行政效率在管理方法上陳舊無法跟上時代的發展,如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百年歷史,曾經鑄就過郵政的輝煌,形成了一套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可同樣是由于這套管理制度在面對信息化程度不斷普及的今天,感到束手無策。通過科學企業管理方法的引入可以極大的緩解傳統的陳舊管理方法與現時代的格格不入。
實施提高企業行政管理效率的主要對策
實行和完善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以其為首的管理系統是科學行政管理的基礎。這就要求,首先必須明確行政首長的職責和權限,其次必須保證其管理措施有暢通的行政實施渠道,再次還要建立現代企業的約束機制,充分發揮企業職代會、工會的民主監督職能,保證其管理措施不致因考慮欠周或個人判斷失誤而產生負面影響,并且防止其牟取私利。
政法工作現代化的概念范文3
關鍵詞:新建地方本科院校 系部資料室 服務創新 功能發揮
系部資料室是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文獻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圖書信息工作的主要運行渠道,擔負著為教學科研服務的重任,是圖書館服務功能的補充與延伸,在教學科研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服務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系部資料室整體功能的發揮。
一、強化網絡建設,實現圖書資源共享
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的成功應用,極大限度地拓展了圖書館藏資源的空間,圖書信息與文獻情報交流可以在一個沒有時空概念的虛擬網絡空間得以順利實現,從而使得相應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從其內涵到外延都有很大的變化。新建地方本科院?;A條件較為薄弱,圖書購置經費有限,系部資料室的圖書購置經費更是捉襟見肘,只有充分依托校園網與學校圖書館、其它系部資料室實現互聯互通,實現全校范圍內的圖書信息資源的共享,從而提高圖書信息服務工作效率,更好地為師生教學科研服務。師生通過網絡查詢,就可以知道哪個系部資料室藏有學校圖書館和本系部資料室未曾收藏的各種專業性較強的圖書資料,從而真正提高圖書資源的利用率,并最大限度地實現為教學科研工作服務的目的。
二、走特色藏書之路,豐富圖書信息資源
系部資料室要從學科建設和專業建設的要求出發,突出專業特色,在系統收集專業文獻資料的同時,注意收集信息量大、參考價值高、獲取難度大的內部文獻資料,如學位論文、國內外學術會議論文、科研報告、內部專業資料、學術報告、調研報告、技術報告、試驗數據、外文資料等,并加以科學整理,以利于師生利用。我校政法系設有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和法學專業,政法系資料室主要擔負著為政法系師生提供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學方面的專業圖書信息資料的職責,同時還要為學校思想政治理論教學部教師提供圖書信息服務??紤]到我校法學專業設立時間較晚,館藏圖書信息資源非常有限,我們在做好思想政法教育、法學專業常規圖書資料收藏、整理的同時,特別注重司法文書、審判案例等法學實務資料的收集與整理,較好地滿足了法學專業的教學科研需要。
三、開展定題服務,創新圖書信息服務模式
系部資料室服務對象相對學校圖書館要少得多,主要是本系部的教師和高年級學生,專業針對生較強。因此,服務主旨是否明確、服務定位是否準確,是衡量系部資料室服務質量的一個重要依據。對于大多數文獻資料,師生們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獲得,因此沒有必要在常規文獻資源的收集整理方面耗費過多的人力、財力資源,要著重根據本專業的教學科研專題需要,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技術、多媒體技術和計算機網絡等現代化的檢索工具,創新文獻信息服務模式,積極開展定題服務,從分散、無序的大量原始文獻中篩選、整理出系統完整、主題明確、專業性和針對性強、收錄文獻全面、信息量大、易于查詢的二次文獻,為師生提供快速、高效、系統的文獻服務,讓教學科研人員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教學科研工作中去,提高教學科研實效。近年來,我們圍繞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改革積極開展定題服務,搜集整理了大量相關文獻信息資料,為法學專業順利實施“一對一”法學實務實習(即一個法官和一個律師指導一名法學專業實習生)教學改革、成功申報省級專業綜合改革試點專業和國家級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四、牢固樹立服務意識,營造良好閱讀環境
政法工作現代化的概念范文4
中國政府機構中的彈性要素——基于議事協調機構的一項分析
嵌入性治理:公眾利益訴求理性表達的路徑探析——以基層征地拆遷糾紛為視角
英國公共服務類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論我國區域經濟發展視閾下的地方政府間關系
災害治理:政府與公益組織的良性互動
組織平臺創新與虛擬社會管理的科學化——以寧波市江東區“社區網絡發言人”建設個案為例
社會服務購買延續機制的中國語境
公司型地方政府的運作過程及其特征
科學發展觀意涵:基于政府決策維度的認知
網絡反腐與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建設
雙向同構:縮小三大差距的政情話語機制
論涉法涉訴的傳統法律文化困局
行政規劃的法律內涵研究
行政指導的程序規范探討
城市化進程中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問題與對策——以上海為例
鄉村社會變遷下的民間規則認同模式研究
農村家庭代際關系的變化與應對
房地產調控的難點誤區及對策
非常規突發事件動態應急群決策:“情景—權變”范式
公共權力理性建構的邏輯進路
高可靠性應急管理政府:借鑒與構建
網絡監督的興起與政府行為模式創新研究
中國公務員職業倦怠現象與職場生態優化探析
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反腐敗終端機制——以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為起點
多中心協同治理模式的內涵闡析
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哲學底蘊論析——以后現代主義哲學作為解釋視角
房價失控與政府公共管理的矯治
探析應急管理理論的跨域治理網絡模式——“5·12”汶川特大地震全國研討會觀點之啟示
論權威主義的功能與發展前景
論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能力建設
中國政治學研究與政治實踐的價值取向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現實基礎、種類及立法控制
公私合作行為的行政法實證分析——以“治安承包”為中心考察
我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困境及其紓解
論專業社會工作與慈善事業的發展
社會工作介入民族地區的空間及特殊性探討
欠發達地區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探討
背景下公共財政的本質
論公共事務治理的二元對立特征及其缺陷
服務型政府的理論誤區與實踐策略
公共管理學中必須厘清的幾個概念
當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問題分析與對策建議
對我國“大部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
對行政學院行政咨詢職能的分析
公務員績效考核的環境建設
區縣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現狀及對策思考
社會信息化迅猛發展背景下的政治參與和溝通
行政區劃視野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公權異化再思考——基于古典社會契約理論的闡釋模式
公民監督:監督權利和監督權力的會通
完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芻議
論行政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
關于增強行政復議公正性的若干思考
在視界交融中認識風險社會
政法工作現代化的概念范文5
司法現代化是一種法治化的現代進程,主要是為了實現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理應包括司法主體、司法理念、司法體制、司法程序、司法權行使等方面的現代化,并從司法程序方面予以判斷司法現代化的實現程度,以此推動中國訴訟模式現代化進程。
一、司法現代化的含義
現代化是一種不可抵擋的歷史性發展趨勢,由此推動社會的全面轉型。法制現代化是一個從人治社會向現代法治社會的轉型過程,是人治型的價值,即規范體系抽法治型價值,即規范體系的變革過程。從傳統法治向現代法治的轉變更替是相當復雜的,人治與法治涵蓋了傳統法律與現代法律之間分野的一切特性,構成了區別這兩類不同的法律價值的基本尺度。換言之,法制現代化與法治是內在結合在一起的,應當把人治的衰微、法治的興起作為法制現代化的過程的基本評估系。[1]法治是人類擺脫自由專斷的一種社會治理模式,是人們在長期變革中形成的一種社會治理模式,是一種理想化的狀態,因而是法制現代化的評價標準。法治不僅要良好的法律,而且良好的法律要得到公正與正確地執行。再因為司法是連接法律與社會生活的橋梁和紐帶,是法治的關鍵性因素。根據這些因素可以得到司法現代化對法制現代化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F代化思潮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美國,其產生的大致背景是沖破殖民主義體系紛紛取得獨立的第三世界國家都面臨著的社會全面發展的問題,其現代化的問題就是要趕上發達國家的水平。我國臺灣學者楊國樞將現代化概括為:⑴民主化;⑵法制化;⑶工業化;⑷均富化;⑸都市化;⑹福利化;⑺社會階層流動化;⑻宗教世俗化;⑼教育普及化;⑽知識科學化;⑾信息傳播化等。[2]
司法現代化是個涉及到觀念、制度、操作主體和操作程式等系統的整合工程中,在這一過程中“既有現代化的制度安排的一面,又有現代化司法行為方式、司法推理方式、司法價值觀念的一面?!盵3]也有學者認為:“司法現代化就是體現當代世界范圍內法治國家實現法律設定之權利、自由、平等價值目標所依據的精神、原則,并用以保證法律被獨立、平等、公正地適用的全部過程?!盵4]因此,司法現代化既是司法制度的全面革新的過程,又是司法精神的全面改觀、適應和推動現代化法治文明發展趨向的歷史過程。其實,司法現代化應該是:⑴司法現代化是一個從傳統司法向現代司法轉變的歷史過程;⑵司法現代化是一個從理想目標向現實目標逐漸轉化的過程;⑶司法現代化是一個世界性的歷史過程。[5]
二、司法現代化的目標
正義是人類的理想與目標,是人類評價是非的標準,也是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因而羅爾斯說:“正義的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盵6]人類有了法律和司法以來,人們就開始對正義與公平的追求,又由于司法是法律與社會實際生活的連接的橋梁和紐帶,它將一般性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個案,實現對個案的正義與公正的追求。因此,西方法諺有語:“正義如果有聲音的話,裁判才是正義的聲音?!笨梢哉f司法現代化的目標就是對公平與正義的永恒追求。
司法公正的實質含義是指司法人員在司法和審判過程中和結果中應該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7]因此,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前者是指司法裁判在查清事實,適用法律正確的基礎上作出的;后者是司法的過程符合公開、公平和民主等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司法人員不偏不倚,公平地對待當事人等。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共同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另外,司法公正還包括一般公正與個別公正。所謂一般公正是從全社會范圍內看,司法所體現的公正性;所謂個別公正是在個案中體現的公正。一般來說,立法所體現的更注重一般公正,而司法更體現的是個別公正。[8]公正的司法對法治的實現也是很重要的,起最后防線的作用,正如培根所說:“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更為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為過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給水源給敗壞了?!盵9]
為什么說司法公正是司法現代化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呢?美國學者勒斯克指出:“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務則是審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適用法律,解決爭議。”[10]從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司法公平解決糾紛的機構,司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在公正的場合,通過公正的程序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實現公正的司法結果;另一方面,當事人將其糾紛交由司法解決,正是因為司法機關可以通過一套公正的程序公平而不受影響地進行裁判,公正是人們的期望。因此,司法越公正就越能吸引人們通過正義的司法程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尤其在法治社會司法公正與正義更是司法現代化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三、司法現代化的內容
司法現代化應包括哪些內容,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⑴司法現代化包括司法主體、司法過程以及司法的實體內容和目標的現代化。[11]⑵司法現代化的內容為:司法權的獨立性,司法主體的是立性和公正性,程序規則的平等性。[12]⑶司法現代化的內涵可分為兩方面的因素,即主觀因因素和客觀因素,主觀因素是司法過程主體或人的現代化,客觀因素指司法程序或訴訟程序的現代化。[13]⑷司法現代化包括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獨立性、司法的權威性。[14]⑸司法現代化除前文所說的獨立性、統一性、權威性以外,還包括司法主本、司法體制、司法程序、司法權的行使等方面。[15]我們認為司法現代化應該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司法主體的現代化。司法主體包括司法機構本身,也包括司法機構的司法人員。司法主體的現代化是司法現代化的核心主,沒有司法主體的現代化,司法現代化就是一個美好的愿望。沒有現代化的司法職業階層,法律的正義是難以完成的,正如所言:“如果因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敗壞的律師們而得不到公平的執行,就是擁有正義的法律也是沒有用的。一個國愛不可能長期容忍不提供公平審判的法律制度”。[16]司法主體的現代化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⑴司法組織在整個國家機構的組織中,具一定有獨立性,即司法機關不得與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職能相重合,司法不得受至于行政,不能隸屬于行政,否則就不具有現代化;⑵在司法組織內部,上下級法院之間是一種業務指導和審級監督關系,而不是行政的隸屬關系。這是從司法機關的方面來說的司法主體的現代化。從司法人員方面來看,應是:一方面是他們作為人的現代化,作為一個現代的人應具有的基本素質,包括現代化知識與現代化觀念;另一方面是他們必須是現代化的司法者,具有現代化的司法觀念、法律知識、司法技能等。
2.司法理念的現代化。司法理念現代化指人們對于司法的信仰、目標、理想、價值、精神等構成的有機綜合體實現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的過程。這個現代化的過程意味著人們獲得對司法價值、作用與意義的重新思考和定位;意味著作為司法現代化的表征的司法公正觀、司法立法觀、司法權威觀等的植根于人們的思想觀念之中,人們通過主張自己的權利是,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進而司法被奉為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我們知道,任何一種制度的背后都需要一種新理念予以支持的,在實現司法現代化的同時,必然要實現司法理念的現代化,把傳統的司法理念轉變為現代化的司法理念。
3.司法體制的現代化。司法體制現代化就是司法體制按照現代化的要求建立一套合理、有序的,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司法系統,能夠適應滿足現代化的需要,能夠對現代化所產生的社會糾紛和沖突作出及時、有效、權威的處理,從而保證人們權利的實現,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司法體制現代化要特別防止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地方保護主義,必須保障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司法體制現代化意味著司法體制的體系化、配套化、完整化和合理化,使之與現代文明相符合;還意味著司法體制按照政治、經濟、民主現代化的要求而作出合理化的安排。其包括的主要內容有: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維護司法的統一性;防止司法權的任意性以保持司法者的中立性;給當事人以充分的訴訟權利等。
4.司法程序的現代化。司法程序的現代化是指司法程序的設計和司法程序的運行都能體現公正、正當、平等等現代化的司法原則。它是“通過排除各種偏見,不必要的社會影響和不著邊際的連環關系的重荷,來營造一個平等對話、自主判決的場所?!盵17]司法程序的現代化有最高目標是要把正義的法律和法律應有的正義精神現實地用于沖突的解決。[18]司法程序的現代化的基本內容應該包括:司法人員在裁判中應當保持中立和獨立的地位;司法的過程應當符合公開性的要求;當事人應充分地參與訴訟程序;訴訟程序的進行應當有嚴格的法定規范;裁判的結果應當有充分的理由予以支持;程序具有時效性等。因此,司法程序的現代化既要有訴訟機制的規范化,又要有訴訟機制運行的規范化,符合這樣的標準的司法程序才是現代化的司法程序。因此,司法程序的現代化與司法主體現代化等具有明顯的同構性,即司法過程的現代化規則,必須從靜態轉化為與訴訟規則要求相適應的動態行為。
5.司法權行使的現代化。司法權行使的現代化是要求真正地按照公正裁判的要求,實現法官的獨立性的審判。要實現這個目標,就是要實現法官的獨立審判,各個不同的法官其地位都一樣的,沒有不同的層次之分,不論是同一法院內部,還是不同法院之間,甚至是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法官的地位應該是完全一樣的,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法律職業的專門化。
四、司法現代化的判斷標準
1.司法程序的正當性。司法程序的正當性要求司法體制在形式和相互關系上構建合理,整個司法體制的功能系統的協調性和整合性較高,整個司法活動在操作和運行機制上應完全法律化和程序化,符合正當性的原則標準。英國學者丹寧勛爵把這一核心內容稱為“法律的正當程序”。“正當程序的概念本身說最早出現于1354年愛德華三世的時代。原來這一詞語只是刑事訴訟必須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陳述自己意見并得到傾聽的權利,從而成為英美法中人權保障的根本原則?!盵19]“我所說的‘正當程序’,系指法律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而認可的各種方法,促使審判和調查公開地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地采用,法律救濟順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等?!盵20]根據這些規定,正當的司法程序應當包括以下規定性:⑴司法者獨立;⑵司法者中立;⑶程序平等;⑷程序公開;⑸程序的參與與自治;⑹程序的合理;⑺程序合法;⑻程序的民主;⑼程序的便利;⑽程序的及時性與時效性。[21]
2.司法程序的效率性。效率也稱效益則指一個人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品,即以最小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多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22]訴訟活動從一開始就要投入一定的成本費用,主要包括:一是當事人各種費用;二是國家為法院的審判活動及檢察院的控訴活動所支付的各種費用;三是除這種費用外,可能存在因法官的錯誤的裁判而產生的費用。與訴訟費用相對應的是構成效益的因素也包括訴訟當事人從勝訴的判決中實際獲得的實體財產利益及倫理上的效益,國家從沖突解決中所獲得的經濟利益等。
公正與正當的司法程序可以而且應當以效益進行評價,法律程序之所以公正,就是它在很大程序上符合效率原則的,具體來說表現為:⑴從全社會來看同,裁判公正是最有效的利用社會資源,減少因裁判不公而在資源使用方面的浪費和損失。例如,公正的裁判有利于改善投資環境,增強投資者的信心,使投資者積極地參與競爭,積極地創造社會財富。因此,通過公正的程序而保障公正的裁判是最為有效的。⑵公正的司法程序是最大限度地減少案件的延誤,從而避免了當事人在漫長的訴訟程序中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⑶公正的程序應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盡量地降低程序本身的成本。[23]
司法程序的效率性作為司法現代化的判斷標準之一,主要在于:一是追求司法效率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因為市場經濟是通過市場來對社會的資源進行優化配置,使社會資源發揮最大的社會效益,實現有限資源的最大效益化。相對應的是保護市場經濟運行的司法也要實現有限資源的最大化。二是追求司法效率是司法主體作為理性主體的基本要求。三是追求司法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益是相輔相成的,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過程中,需要一些嚴密的程序,則需要投入較多的社會資源,而追求效率,是減少司法程序,看是矛盾的,實際上確是統一的是因為追求司法效率要求快出結果,而追求司法公正也是要快出結果。正如英國法諺所言:“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則生動地說明了這一點。因此,司法公正是需要效率支持的,司法效率是以司法公正為前提的。
五、司法現代化與中國訴訟模式選擇
1.英美法系的對抗式的訴訟模式。這種訴訟模式是指“雙方當事者在一種高度制度化的辯論過程中通過證據和主張的正面對決,能夠最大限度地提供關于糾紛事實的信息,從而使處于中立和超然地位的審判者有可能據此作出為社會和當事者都接受的決定來解決該糾紛?!盵24]其特殊的優點是:法官的超然和中立可以使擺脫具體的俗務,冷靜地審理案件,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正面的對質等,進行公正的裁判,而且為公正裁判提供良好的環境。
2.大陸法系的審問式訴訟模式。審問式的訴訟模式也稱糾紛式的訴訟模式,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庭長不是以消極仲裁人的形式出現,而是主動對被告和證人進行訊問,指出證詞矛盾的地方,征詢鑒定人的意見,向雙方或法庭成員展示有關文件和勘驗報告。”[25]在大陸法系的各國已經對這種模式發生了處理重大的改革,例如德國出現了“當事者主導原則”,已經擺脫了絕對職權主義。這種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只有當事者才能夠把爭議的事項導入程序并判斷法院是否必要對此作出決定;作為程序規范,法院自身不得考慮當事者雙方都未提出的事實,且不得根據自己的判斷主動收集或審查任何證據?!盵26]這種訴訟模式的缺陷是明顯的,主要表現為:積極法官與職權主義盛行;法官自由專斷;律師作用有限等。其優點也是有的,例如發揮法官的積極作用等。
3.日本式混合訴訟模式。這種模式是指:“日本民事訴訟具有中等程度的對抗性,同時又適用于當事者主導原則的一種‘新型’對抗式制度。法官和當事者,或換言之他們的律師都發揮一種中等程度的積極能動性。日本民事訴訟制度可以說位于德國制度(積極能動法官和缺少對抗當事者)與美國制度(消極法官和對抗性當事者)之間。一個具有‘新的’對抗性色彩的實驗正在與美國的所謂‘管理型法官’同時進行。”其實,日本的這種模式是一種折衷式的模式。
中國目前的訴訟模式,比較類似于日本的模式,因為在《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前基本上是強職權主義的,特別是在這間法律實施后,越來越多地呈現出對抗性的趨勢,在近期內中國又不可能完全擺脫職權主義的影響,只能在這種混合的環境下生存。也就是說,中國的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正在處于生成的過程之中,而且這種因素的比重越來越大,而這種當事人主義的最突出優點就是法官的超然與中立,更利于公正地作出判決,更容易實現社會的正義目標,是一種現代化的確趨向。我們正視中國目前的訴訟模式的轉換,可以知道,這其實是一種訴訟模式的現代化的過程,也就是一個實現司法現代化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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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現代化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 以人為本;司法理念;綜述
【中圖分類號】 D92【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6-169-1
“以人為本”哲學理念的首次應用是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近年來,“以人為本”的理念已經融入各行各業,在司法領域也頗有研究成果。
一、“以人為本”司法理念的概念與內涵
“以人為本”司法理念概念研究:“以人為本”司法理念的實質是司法改革應當一切為了人。以武漢大學李龍教授為代表的部分學者認為,“以人為本”等同于“人本主義”,并提出“人本法律觀”。這一觀點的提出,表明了人是法律之本的客觀事實。此外,也有學者認為“以人為本”與“人本主義”的兩種不同的概念。“以人為本”產生根源是歷史唯物主義,其中所指的“人”是在社會歷史中生活具體的人?!叭吮局髁x”的產生根源是歷史唯心主義,所指的“人”是抽象的個人,它所引領的司法理念易走向極端化自私化。
“以人為本”司法理念強調司法不僅僅具有工具性價值,而且具有其自身獨立的價值追求。制度和程序的設計上,以維護人的尊嚴為出發點;具體運作中,堅持法的原則基礎上,兼顧人的內心感受。
二、“以人為本”司法理念的理論基礎
“以人為本”司法理念的提出,是黨縱觀社會主義司法觀全局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
第一,從中國化的哲學視角提出,“以人為本”司法理念是馬克思法律思想中國化的成果。呂世倫、蔡寶剛認為,馬克思法學價值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叭恕笔欠砂l展和法治建設的最終目標。司法建設應該是“以人為本”的司法建設。張奎良教授認為,人的全面發展和個性自由是馬克思人學思想追求的最高境界。因此,司法建設中應時刻遵從以人的人性、自由、權利為本。
第二,“以人為本”司法理念的提出是對中國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展。春秋時期管仲曾說過:“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為本,本治則國固,本亂則國危?!边@充分體現出古代思想家認為“以人為本”理念對成就霸業具有主導性作用。李龍教授在一次學術論壇中提到,春秋時期,孔夫子明確地提到“仁”。后來孟子對“仁”作了解釋,即“仁者愛人”。經過繼承和發展,形成了中國古代的民本思想。它是今天我們所強調的“以人為本”理念的理論淵源,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重要特性之一。
第三,“以人為本”司法理念的確立,是對西方“人民論”、“人道主義論”、“刑罰寬和論”等法治思想吸收借鑒的成果。古希臘的著名思想家普羅泰戈拉說過“人是萬物的尺度”。它的提出意味著哲學研究的對象發生了轉變,逐漸由自然轉向了人,是西方人本主義思想的起源。如楊奕華教授所講:“法之生成與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p>
可見,法律是以人為本源的?!耙匀藶楸尽卑l展理念逐漸受到重視并得到肯定。
三、“以人為本”司法理念的價值
關于“以人為本”司法理念的價值,學者們分別從理論價值、實際價值,宏觀等方面對其進行闡述。
裴桂清認為,“以人為本”司法理念的宗旨是充分發揮人的自覺性,來調節控制司法活動中的各種人事矛盾,以達到提高司法組織效率,協調組織與個人、個人與個人、組織與社會的關系的目的。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具有積極的價值導向作用。
公丕祥教授提出,“以人為本”司法理念可以使我們更為準確地把握法的現象的本體基礎;更好地理解建設法治國家的價值準則;更是全人類共同的價值追求。所以提出“以人為本”意義重大,為我們的法理學研究,包括整個法學研究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指導思想。
本文認為,第一,“以人為本”法律思想有利于法律從統治工具回歸服務于人的全面發展。第二,有利于實現“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國家制度核心準則,從而激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熱情和動力。第三,有利于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使之有一個明確的目標。第四,對改善法制環節,無論是立法、執法、司法都有直接的推動作用。
四、“以人為本”司法理念的踐行
以人為本,就是運用司法手段幫助人民掌握,并為弱勢群體提供必要的司法援助。為此,我們要在司法實踐中融入“以人為本”司法理念。
呂世倫、任岳鵬在一文中提到,不同的法部門保護不同的人,不同的法部門中人的權利也不同,法的發展應該以這種不同的人為本,以這種不同的人的不同權利為本。只有以這種不同的人的不同權利作為法律發展的價值取向,才能把法律的終極價值“以人為本”具體化。
有學者認為,增強司法能力,主要靠的是“以人為本”和“求真務實”。首先,提高審判執行工作水平,做到無上訴、無改判、無投訴,爭取“零存案”。其次,深化審判方式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做好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工作。最后,以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為目標,加強司法行政管理。
李曉慧認為,在司法實踐中,一是提高司法公正能力;二是積極開展法律救助。法官要樹立正確的糾紛解決意識,使法律正義的價值惠及每一個平等本體。
張金鎖認為,檢察監督作為司法的重要環節,理應以“以人為本”的理性本質為核心,包括體制和制度的設計、建立、完善、運作等,都應貫徹“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
綜上所述,“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為司法工作打下了深厚的理論基礎。在構建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的全新歷史時期,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形成獨具特色的、高層次的“以人為本”司法理念,從而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繁榮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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