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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的特點范文1
我國行政監督在促進政府依法辦事、提高公務員素質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國已經形成了內外部相結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監督體制,并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行政監督在實際的運作過程有很多值得我們注意和研究的問題。具體來說,行政監督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監督意識淡薄,公眾參與意識差。監督意識包括監督主體積極參與監督的意識和監督對象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公眾的監督意識不強,不能夠正確行使國家法律賦予自己的監督權力,他們認為行政監督就是有權力的去管無權力的,而且由于當前我國行政決策的公開透明度不夠,使得監督主體不能深刻認識到這一決策的危害性,因而不敢參與到行政監督中來,以免得罪人。作為監督主體的行政執法人員,有些執法人員思想政治素質不高,工作中不能很好地堅持原則,有的則缺乏扎實的理論知識能力素養,面對當前腐敗現象“國際化”的特點,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已經迫在眉睫。就監督對象而言,一些國家行政工作人員缺乏對監督制約的重要認識,缺少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他們認為監督并不是針對他們而言的,反感甚至厭惡他人對自己的監督,更有甚者,竟然會對監督者進行報復,使得整個行政監督的法制化方面陷入一種混亂的狀態。這些都說明了我國目前行政監督體制下的監督意識不夠強。
(二)行政監督主體分散,尚未形成有效合力。我國現行的行政監督是主體多、機構多、方式多、渠道多的多元化行政監督體制。監督主體的廣泛性是行政監督的特點,主要包括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社會組織、新聞輿論媒體以及公民個人等。這些都是行政監督的主體,但是他們都是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監督,各自分散展開工作,沒有形成高效統一的集合體,處于分散運行的狀態。而樣的監督方式,一方面使得監督主體各自的監督能力受到限制,難以發揮監督體系的最大效用,另一方面也會造成監督成本和資源的浪費,造成分工不清的尷尬局面,最終削弱整個行政監督的整體效能,導致行政監督合力的缺乏。
(三)行政監督立法欠缺,法制化程度偏低。行政監督是一種法制監督,必須始終堅持法制化原則,而完善的行政監督立法則是建立科學有效的行政監督機制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在行政監督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們也不得不清醒地認識到,我國行政監督立法發展緩慢,行政監督法律供給不足,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監督體系。例如,對于新聞輿論監督而言,法律并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加以保障,仍舊是一個法律上的空白,導致新聞工作者經常在工作中受阻。還有就是,在一些專門性的監督中,由于法律缺少明確的監督規范和監督程序,也使得監督權的運行無從下手。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監督的效能,損害了監督工作的嚴肅性。
(四)行政監督形式單一,難以發揮整體效能。行政監督的形式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對于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而言,這三種監督應該同時存在。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往往是事后追懲性監督較多,忽視了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督,只是在結果出現后給予補救,而忽視了預防的功能,這樣容易造成行政偏差和腐敗現象,導致行政監督陷入消極被動的局面。這樣一來,會使很多公務人員在心理上形成一種放松的心態,不注重事前的監督,不能積極有效地投入到行政監督中來,從而使得行政監督在長時間的僵持下往往難以形成巨大的威懾作用。
(五)行政監督機制不健全,行政公開程度低。一方面,我國現行的監督制度缺少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責任規制,使行政監督沒有達到理想的監督效果,從而也使得行政人員的道德素養沒有得到有效地提高,究其原因就是沒有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構,才使一些官員濫用手中權力有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監督制度中有效地制約公權力的輿論監督機制還很匱乏。媒體監督仍然是我國行政監督中的一個薄弱環節,《新聞法》的立法空白使得新聞工作者的輿論監督權受到多方的侵犯,不能很好地履行監督職責。此外,政府信息公開化的程度不夠,也使得群眾的政治參與機制有所欠缺,人民群眾不能很好地表達自己的聲音,捍衛自己的利益。
完善我國行政監督的對策分析
為了有效地解決我國現行行政監督中存在的問題,從整體上健全我國的行政監督體制,實現行政監督的最大社會效能,進而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對現行的行政監督進行完善,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努力:
(一)增強監督意識,提高監督效能。從堅持行政監督的實效性原則出發,以最終履行監督職責、實現監督效果為目標,加強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的監督意識。一方面,監督主體應積極主動地行使國家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深刻意識到自己肩負的監督責任對于促進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合理行政的重要性。各監督主體之間應該相互協調配合,形成監督合力,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參與到行政監督中來,使監督落到實處,發揮制約行政權力的作用;另一方面,監督對象應積極自覺地接受行政主體的監督,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更應該提高自身黨性修養,不斷提高自我約束的意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增強接受監督的意識,做到對黨、對人民負責。
(二)整合監督主體,形成監督合力。保持行政監督機關的獨立性,是我們行使職權的基礎,但是各監督主體之間的工作分散,缺少協調,監督尚未形成合力,已經嚴重影響了監督體系的整體功能的發揮,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綜合性的協調機構,以整合監督合力。在具體的運行過程中,可以先將各監督主體的目標加以協調,然后在監督過程中可以使各監督機構之間能夠有機聯系,互相配合,使各種分力最終形成一股強大的合力,形成一個有機的統一體,確保監督過程的科學有序進行。只有形成監督合力,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監督的整體社會效能,推進政府法制建設的進程。
(三)完善監督立法,確保法律供給。行政監督作為一種法制監督,必須始終貫徹其法制化的原則,將法律規定作為其一切活動的準則和出發點。在我國的現行監督體制下,應加快監督立法的進程,既要制定專門的監督法律法規,又要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使監督的過程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同時針對新聞媒體的監督受阻的現狀,也應加快《新聞法》的立法進程,并針對具體運行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進行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并應有所創新,只有這樣才能為行政監督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完善監督方式,實行全程監控。落實行政監督的全程性原則,使行政職權的運作成為一個過程,也只有在運作的過程中,行政職權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我們必須重視事前和事中兩個環節,并將事后環節放于事前、事中的基礎上,將三者銜接在一起,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否則,無論缺少哪一個,都不能算是完整的行政監督體系,不能有效地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從而破壞了監督制度的權威和公信力。
(五)創新監督機制,堅持行政公開。我們應建立相關的行政人員的道德機制,提高行政人員的道德修養,從而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并完善監督責任追究制,使每個行政人員都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且,我們也應該完善輿論監督機制,加強新聞立法,以切實保障新聞工作者的權益。更重要的是,我們要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始終堅持行政監督的公開性原則,進一步擴大政務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為公眾參與行政監督創造良好的政治環境。
結語
行政監督的特點范文2
問:為什么要出臺《辦法》?
答:從宏觀背景講,黨的十將信息化作為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要內容,要求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推進信息網絡技術廣泛運用,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與傳統招投標相比,電子招標投標在提高采購透明度,節約資源和交易成本,利用技術手段解決弄虛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標、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等突出問題方面具有獨特優勢。為此,中央懲防體系規劃、工程專項治理工作,以及國務院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均對完善電子招標投標制度,推行電子招標投標作出明確部署。
從行業發展角度看,當前電子招標投標發展面臨的一些問題亟需出臺相關規定解決。一是針對電子招標投標法律地位不明確問題,需規定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針對各種平臺定位不清晰問題,需明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的功能定位、建設運營主體、層級設立、運行要求。三是針對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存在系統壁壘和信息孤島問題,需規定互聯互通和信息公開,支持電子身份互認,禁止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術規范的工具軟件與相關平臺對接。四是針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安全問題,需從制度和技術層面,對系統設計、技術標準、安全管理等提出要求。五是針對信息化條件下的監管不到位問題,需通過信息公開、信用機制、監管通道等,建立適應電子招標投標特點的監督機制。
總之,出臺《辦法》,是落實黨的十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落實中央部署、推動工程建設領域反腐敗長效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對于促進招標采購市場健康發展、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推進生態文明和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問:作為我國電子招標投標的第一件部門規章,《辦法》在起草過程中遵循哪些原則?
答:除嚴格遵守上位法規定、不改變現行行政監督職責分工外,《辦法》起草還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一是統籌規劃與分步實施相結合?!掇k法》從功能定位上將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劃分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行政監督平臺,并對電子招標投標全過程進行規范。但全面建成這個系統,實現所有招標項目全過程電子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逐步實施。二是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辦法》明確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將政府行為限定在規劃指導、明確技術標準和交易規則、推動信息公開和共享等方面,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選擇使用等則鼓勵充分競爭。三是統一規范與鼓勵創新相結合。《辦法》統一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標準和接口要求,但以落實法定要求、保證交易安全和消除技術壁壘為限,為技術創新留出空間。四是提高效率和確保安全相結合。為最大限度地發揮電子招標的效率優勢,《辦法》以在線完成全部交易過程為規范對象。盡管如此,為確保交易安全,《辦法》同時要求交易平臺允許投標人離線編制投標文件,并具備分段或者整體加密、解密功能。
問:能否請您介紹《辦法》所規劃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架構?
答:規劃符合國情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架構,是推進電子招標投標首先要解決的問題?;谖覈赜蚍秶鷱V、經濟體量大、交易類型多,以及分地區、分行業監管等情況,《辦法》按照功能定位的不同,將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區分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這三個平臺在原則理念、建設主體、層級設立、運行要求上都有所不同。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具有競爭性、專業性和個性化服務的特征,按照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方向由不同的主體建設運營。公共服務平臺通過收集、整合和招標項目交易信息以及相關公共信息,滿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具有綜合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公共服務平臺的這一特征,決定了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相對集中的原則推動建立。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信息平臺,由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結合本單位電子政務建設依法設置。這三個平臺中,交易平臺是基礎,公共服務平臺是樞紐,行政監督平臺是手段,共同構成定位清晰、層次分明、功能互補、互聯互通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架構。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邏輯上的劃分,實踐中,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還可以在具備交易功能的同時,兼具部分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的功能。
問:《辦法》如何實現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公開共享?
答:為避免分散建設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可能造成的信息孤島和市場分割,《辦法》統一了技術標準和數據接口要求,為實現電子招標投標的互聯互通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規定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研發、檢測、認證、運營應當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二是規定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為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互共享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三是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四是通過公共服務平臺與交易平臺連接,下一層級的公共服務平臺與上一層級的公共服務平臺連接,形成全國范圍互聯互通的電子招標投標網絡。
與此同時,《辦法》充分發揮公共服務平臺的連接樞紐和信息載體功能,通過公共服務平臺集中收集、整合和招標項目交易信息以及相關公共信息,最大程度實現信息集約和交互共享。規定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并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并按照規定向行政監督平臺對接交互。
問:《辦法》如何保障電子招標投標的安全性?
答:信息技術在提供充分便利的同時,也給交易安全帶來了巨大隱患。《辦法》將確保交易安全作為推進電子招標投標的生命線。從信息保密、身份識別、權限設置、物理隔離、信息留痕、外部監督、容災備份、安全規范等方面,對交易安全作出全面規定。在《辦法》所附技術規范中,對各類用戶的身份標識與鑒別、電子簽名、加密、解密、訪問控制及通信安全、存儲安全、數據安全和備份恢復、安全缺陷防范、安全審計,以及機房、網絡、主機、數據存儲、系統軟件等運行環境作了進一步具體要求。
問:《辦法》對電子招標投標監管作出哪些新的規定?
答:招標投標電子化的過程中,不僅出現系統研發、建設、運營等新的主體,而且伴隨著信息技術的運用,給監管內容和監管方式也帶來了新的變化。針對電子招標投標特點,《辦法》創新監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一是通過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規定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二是通過信息集成分析提高監管效果。利用公共服務平臺的信息整合優勢,分析預警和有效防范圍串標等違法行為。三是發揮信用機制獎優懲劣作用。規定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依法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理決定、相關市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況,鼓勵公布合同履行情況。四是明確在線監管載體和要求。規定監督部門依法設置行政監督平臺并公布行政監督的職責權限。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為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提供通道、交互信息、為監督部門登錄使用平臺提供必要條件,實現對電子招標投標的在線監管。
行政監督的特點范文3
關鍵詞:電子招投標;問題;發展對策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035
招投標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在建設工程等多個行業中普遍采用,在工程建設市場中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參建單位之間的公平交易,從而確保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周期、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隨著計算機與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電子招投標作為一種低成本、高效、低碳、公開透明的操作模式相繼在日本、德國、美國、加拿大、韓國、菲律賓等國家逐步推行,而且在全球的應用范圍越來越廣。
200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正式施行,在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項目投資效益、預防腐敗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使我國招投標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應用范圍也越來越廣泛。2012年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總結《招標投標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其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和細化,增強了招投標制度的可操作性,是我國招投標事業發展的一次飛躍,同時為推廣電子招標投標提供了法規的依據。隨著國際化、全球化、信息化的快速發展,電子招投標必將成為未來招標投標發展的主流模式。
1 我國電子招投標的發展歷程
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施之前,全國各地已經對電子招投標進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1999年外經貿紡織品配額招標工作中我國首次使用電子招標方式;2001年中國國際招標網開啟了中國電子招標平臺的先河;2008年4月,國內首個建設工程遠程評標系統在蘇州開通,并于2009年7月1日起在江蘇全省推行;2008年12月,寶華招標公司自主研發成功國內首個全流程網上招標平臺,并順利運行;隨后,全國各地的電子招投標系統也進入實質性運行階段,并取得較好成效。
2013年2月4日國家八部委以20號令頒布的《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以及《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是國內電子招標投標的第一件部門規章,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制度的保障。2013年7月3日國家六部委出臺的《關于做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成為我國招投標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電子招標投標進入快速發展時期。2015年8月4日國家七部委聯合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辦法(試行)》,對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檢測認證對象、檢測程序、認證程序、監督管理等內容做了明確規定,對規范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活動提供制度保障和技術支撐。
2 電子招投標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安全性和可靠性缺乏制度保障
近年來工程建設市場中的電子招標投標平臺的質量參差不齊,其安全性、規范性、實用性等方面還不能完全滿足使用的要求,影響了電子招標投標的大力推廣。由于電子招投標需要借助互聯網來完成,而互聯網的開放性使紙質文件轉為電子化文件后更容易受到電腦病毒、黑客的攻擊,參與投標的主體的身份識別與簽名、信息的保密等方面的問題仍缺乏相關的制度保障,影響了電子招標投標作用的發揮,降低了電子招標的效率和作用,因此,電子招投標系統的安全性將成為影響電子招投標發展的關鍵因素。目前,相關部門已經制定的實施辦法和政策在保障電子招投標交易活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不夠詳盡,仍需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2.2 招投標系統信息和功能不能共享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中規定的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的建設應按照“分類清晰、功能互補、互聯互通”的要求進行,但是,目前國內部分地區和行業部門現有的電子招投標系統的建設及相關功能的開發仍有各自為政的現象,沒有統一的技術標準,數據接口不夠規范,平臺的信息不能實現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等,實際上形成了“信息孤島”,影響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協調整合和信息資源的全面開放共享,也就無法充分發揮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優勢。
2.3 行政監督不適應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規中賦予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行政監督職責,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確保招標投標活動能夠按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程序進行,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目前,國內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在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透明度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著不能適應電子招標投標的一些現象,主要表現在:
一方面,電子招投標的網絡化和無紙化的特點要求行政監督方式應當發生轉變,仍有部分招標投標監管部門不能適應這種轉變,停留于傳統紙質招標的現場監督和書面審批,以致招標投標主體需要適應部分電子和部分紙質的兩種監管方式,這樣,不但降低了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的質量和效率,而且無法保證行政監督的效果。
另一方面,在行政監督平臺的建設上還沒有專門的監督平臺或在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上的網絡監督接口,對于推行電子招投標的行政監督缺乏必要的技術準備。
3 推進電子招投標的對策
行政監督的特點范文4
法,強化防治舉措,逐步形成有利于電網安全、社會和諧的供電環境。無錫供電公司近幾年在這方面做了大量嘗試,從技防、人防、設施防多方面構建防護網絡,有效遏制了電力設施破壞的
勢頭。在實踐中探索出了各種難點的破解方法。
技術防范從設備技術上采取防盜、防破壞手段是電力設施保護的根本舉措。針對近年來電纜窨井蓋、變壓器失竊,市政工程外力破壞頻發等特點,供電和政府部門、相關企業都在逐步探索更加有效的技術措施,提高設施本身的安全可靠性,降低破壞的可能性,收到比較明顯的成效。如窨井蓋全部換成有機材料制品,變壓器、鐵塔加裝防盜螺絲后,由于材料價值減小,拆卸難度加大,被盜的機率明顯降低。借助先進的技術方法,在外力破壞發生的高危地區、重要地段可采用可移動視頻監控系統,隨時掌握設備安全運行和相關施工情況?;蛘呖梢栽谂c設備連接的線路端加設運行信息報警系統,一旦設備遭破壞可通過網絡立即得到信息,便于及時找到事發地點,阻止破壞事件的繼續以及迅速修復設備。
警力配合
涉電犯罪活動首先必須通過公安執行抓捕,警力的及時配合直接關系到電力執法和打擊犯罪的有效性。近幾年電力設施破壞事件的高發引起政府和全社會的重視,供電和公安每年都聯合開展專項活動,去年無錫地區首次對涉電犯罪進行公開審判,對打擊犯罪、宣傳護電起到積極作用。但相對于仍處在高發狀態的偷盜活動,僅僅靠一個時期或個別案件的嚴打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起到威懾作用。日常工作中供電和公安的“聯手”雖然一定程度上加強了打擊力量,但執法的限制常常給處罰犯罪帶來阻力。加強對涉電犯罪的執法,需要一支能常年專門服務于電力設施保護的執法力量。無錫供電公司在這方面作了大量努力,經過與政府部門協商,今年在無錫地區成立護電“警務室”,聘請公安人員常年駐守供電企業,作為電力設施保護的專門執法機構,隨時出動處理相關事件,徹底解決執法中的警力配合問題,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對涉電犯罪的威懾力。
行政監督
前幾年,無錫供電公司針對施工單位吊車、泵車掛斷高壓線和地面施工挖斷電纜頻發的勢頭,采取各種措施減少事故隱患,如簽訂安全協議、深入施工單位培訓、現場宣傳安全知識等等,要求現場施工前必須與供電企業簽訂協議,并采取措施保證周圍電力設施及施工人員安全。對一些重要線路和高危作業現場,供電企業采取全程監護的辦法保證安全,但因為缺乏行政監督權,有些施工人員還是不能認真配合,給施工和電力設施安全又帶來人為的隱患。因此,只有依靠政府行政的力量解決這一問題。建立完善的行政制度,在政府部門形成有利于電力設施保護的工作流程,從規劃、許可、施工各環節形成一整套規范的程序,把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措施作為各種工程開工前的必審項目之一,通過行政手段得到嚴格落實;建立相應的行政監督和執法隊伍,對各單位、施工現場的人員責任、技術落實進行監督,對各種影響電力設施的情況進行行政裁決和處罰,促使各單位和施工人員真正確立電力設施保護意識。目前,無錫供電公司與市經貿委積極協商,逐步完善政府相關工作流程,并探討組建電力行政監督執法隊伍的可行性,通過政企共同努力,從根本上形成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機制。
處罰懲治
對涉電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關系到今后長時期的電力設施保護環境和社會公共安全。去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公檢法對此類案件的重視和懲治力度明顯提高,無錫地區依法判決了周留勇等涉案價值低、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涉電案件,在社會上形成有利的輿論聲勢。但從整體上看,還是存在相當一部分“漏網之魚”。
行政監督的特點范文5
一、我X實施行政問責制的現狀
(一)行政問責制的概念界定
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我國對行政問責制還沒有完全統一的解釋,各地形成的基本共識是,行政問責制就是行政責任追究制。從我X實踐看,我們認為,行政問責制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針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等問責客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由于沒有或沒有正確履行法定的職責,影響了行政運行的效率和行政機關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部分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其追究責任的一種制度。其核心就是使行政權力與責任掛鉤,體現的是權力與責任、義務之間的平衡。
(二)我X實施行政問責制基本情況
近年來,為解決我X一些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抓落實不力、在崗不履責、工作效率低等問題,我X先后出臺了《行政機關領導問責暫行辦法》、《XX行政過錯行為處理暫行規定》、《XX行政效能投訴和告誡暫行辦法》、《XX紀委監察局行政問責聯席會議規則》、《X紀委監察局行政問責工作推進實施方案》等規范性文件。按照X委、X政府要求,全X各級行政機關把貫徹落實行政問責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納入議程,加強領導,完善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了與《問責辦法》相配套的制度規定,積極推行行政審批績效月度評估制度、政務公開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務制、失職追究制等各項行政管理制度,制訂并實施文明服務、熱情服務、高效服務、依法服務、便民服務、廉潔服務的具體措施。各XX、各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和完善了配套措施,全X形成了“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有為、過錯必問責”的X、X、鄉(鎮)X級問責制度體系。
行政問責制實施以來,全X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大行政問責監督檢查力度,特別加大了行政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其他行政過錯問題的查處力度。依據《問責辦法》,啟動了問責程序,重點查處了一批行政領導干部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失職案件,X年多來,XX名黨員干部因工作不負責被問責。另外還有X名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受到了通報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這些案件的查處在全X黨員干部中引起了強烈反響,對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我X行政問責制的基本特點
1、行政問責制度體系初步成型。我X一系列有關行政問責規定的出臺,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配套的體系。明確界定了行政問責的主體、客體、范圍、程序、方式等,明確了“由誰問”、“向誰問”、“問什么”、“如何問”等問題。
2、內部監督問責資源形成合力。建立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由監察、財政、人事、審計、法制等部門參加,定期研究解決監督問責工作中的問題。建立行政監督信息通報制度、行政違法違規問題移送處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政府內部監督問責的工作合力。
3、行政問責配套制度基本健全。推行政務公開制度,接受群眾監督,由群眾進行評價。建立行政審批績效月度評估等制度,評估排名及時對外公布測評結果。這些制度的實施,強化了責任考核與監督,為實施行政問責創造了條件。
4、紀檢監察機關統籌作用有效發揮。全X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由X紀委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由監察機關牽頭組織落實,行政違紀違規行為必須交由監察機關處理。這些制度安排,強化了紀檢監察機關在行政監督體系中的統籌作用。
二、我X實施行政問責制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X實施行政問責制尚處于起步階段,尚存在一些影響和制約其作用的充分發揮的問題。
(一)職責不清和職能交叉,責任主體難以劃分
由于目前我國政治體制和行政體制改革不到位,導致當前我國黨政關系錯綜復雜,職責不清和職能交叉,使得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過程中責任主體難以明確。出了問題,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相互推諉,難以確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傳統觀念束縛嚴重,行政問責范圍狹窄
從我X查處問責案件的情況看,所查處的行為大多是“有錯”行為,還未深入發展到“無為”問責階段,治庸治懶的效果還不夠明顯。此外,行政問責制還涉及干部管理體制問題。目前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領導是由黨委提名、通過人大任命的,對犯有嚴重錯誤的政府或部門領導,如果采取責令辭職、引咎辭職或撤職的方式進行,政府自身實際上難以操作。如果是一般性的問責,則難免失之于軟,效果不大。
(三)相關法制不夠完善,行政問責依據分散
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行政問責方面的法律法規,行政問責依據種類繁多,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其中既有黨內條規,也有政府規章或文件,既有中央出臺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所以我們在制定行政問責制度時,只能參考其他一些地方的做法,結合我X實際,在摸索中艱難前行。
(四)以同體問責為主,異體問責相對薄弱
行政問責制是一種全方位的責任追究機制,除政府內部的“同體問責”外,還應包括政府外部的“異體問責”,如人大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政黨監督等。雖然行政問責的外部機制已有基本的制度框架,但卻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以致“異體問責”尚未常態化。事實上,我X現行的行政問責制還只停留在行政系統內部,其他問責主體監督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完善行政問責制的對策建議
綜合分析上述情況,我們感到,行政問責制的完善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抓住重點,整體推進,配套進行。
(一)進一步明確行政責任劃分
要合理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縱向與橫向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內部各崗位之間的職責權限,建立科學的崗位責任制,結合具體的工作部門明確問責范圍、對象和條件,用程序來保證問責制的健康發展;對于黨政交叉任職的情況,明確政府官員分工的同時,應該公布黨委負責人的分工,并接受與政府官員同樣的問責和追究;明確正副職之間該問誰的責;確定接受問責的行政機關或其行政人員應該追究何種行政責任。
(二)進一步健全行政問責體系
行政問責是與政治觀念、法律體系、行政機制和公民社會等因素交叉重疊且又互為因果的一個完整的體系。因此,完善行政問責制,需要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的責任意識。應以立法形式對有關規定加以“整合”,形成包括問責標準、問責程序、問責范圍、問責主體、問責救濟在內的、全國統一、結合實際的問責法律法規。要實現政府信息公開和透明,拓寬公民了解政府行為及效果的渠道,使行政問責有所依托。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公共組織績效評估制度,特別是通過評估公共政策的執行標準、執行程序、執行時效,為行政問責提供可依據的科學標準。要完善行政監察、審計制度,把行政問責與行政監察、審計結合起來,有責必問,有錯必究。要加強保障機制建設,建立被問責干部的政治經濟待遇等保障機制,并建立跟蹤機制,形成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能下能上的制度。
(三)進一步拓寬行政問責范圍
應關注百姓民生問題,突出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責任,將管理不善、政績平平、用人失察、決策失誤、行政不作為也納入問責范疇,建立重大決策的執行跟蹤制度,實行決策效果的評價制度,把對決策、執行、監督各個環節的問責結合起來;問責不能僅僅局限于經濟領域的安全事故,對政治等其他領域的事故也要納入問責范疇,不僅問行政責任,還要問法律責任、政治責任和道德責任。
(四)進一步規范行政問責程序
在問責的主體方面,要使問責的主體多元化,才能使問責力度不斷增強。就政府自身而言,既要有行政首長的問責,也要有公務員的“自查自糾”,將問責機制納入公務員工作總結、述職中,逐步加以規范,建立常規的述職問責機制。就問責客體而言,行政領導和廣大公務員都屬于被問責的對象。不能認為問責的對象僅僅是行政領導,具體工作人員同樣需要按照法律和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問責的內容要逐步擴大和規范。依法、依規追究失職瀆職責任、用人失誤失察責任、道德誠信責任、政治不良影響責任、查究不力責任、妨礙查究責任、職務故縱責任、效能低下責任、教育不力責任、督查不力責任等,使行政問責制成為覆蓋行政管理各個環節的嚴密體系。
行政監督的特點范文6
【關鍵詞】機關效能機關建設高效管理
第一章機關效能的有關理論
(一)機關效能建設的含義
效能主要指辦事的效率和工作的能力。效能是衡量工作結果的尺度,效率、效果、效益是衡量效能的依據。機關效能就是機關的辦事效率和辦事能力,是指一個機關在工作中產生的實際成效。機關效能建設是指以提高效能為基本目標,把管理的各種要素有機結合在一起的管理活動。其根本目的是運用各種科學管理的手段、制度和載體,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和工作能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質量,保證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得以貫徹落實。
(二)機關效能建設的內涵
對于機關效能建設的確切內涵,當前尚無一完全統一的界定,實踐中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有效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很好地計劃、綜合、協調、處理社會公共事務,進行機關管理。機關效能建設要體現機關管理中對上級負責和對群眾負責的一致性。二是認真負責、求真務實,高質量地處理行政事務,特別是熱點、難點、突發性問題。三是辦事高效。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是機關效能建設的重點。以信息化為代表的知識經濟時代,機關管理更應跟上這種快節奏的要求。四是以民為本、以公共事業為已任、以服務為天職,積極盡職盡責,這是機關效能建設的終極目的和體現。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凝聚人民群眾的力量,推動社會和經濟發展。
第二章當前機關效能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管理環節過多,程序繁雜,辦事拖拉
由于政府內部關卡林立,層層審批,手續繁瑣,往往使得一個問題的解決要經歷復雜的審批程序和漫長的研究過程,小到一個文件的皮膚,打到重大項目的審批,少則數月,多則幾年。部分領導不敢承擔責任,對于職權范圍內的事,該決定不決定,猶豫不決,事無巨細都要“集體表決”,如此一來,往往是無休止的開會與討論,而因此很多項目就因這樣的會議而錯過了批復的良好時機。
(二)工作的規范化程度不高
目前,機關效能建設是自下而上提出的,國家還沒有正式成立一個專門機構負責此項工作。因此造成在開展機關效能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規范化明顯不足。僅印發了幾個概括性的指導文件,并未明確具體的操作路徑和策略,沒有相應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沒有統一的工作規范,內容各異、側重點不同,導致不同部門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顯神通”,任意創新,制定的規章制度五花八門,令還未推行的地方無從適從,難以決定采取何種機制作為自己改進績效的突破口,全盤照搬則可能由于各種機制中關注點的不同而導致效果適得其反。另外,沒有全國統一的規范化,而各地又各具特色,可能會使某些地方成為拒絕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借口,使此項工作難以在全國推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該項工作向縱深發展。
(三)缺少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及激勵機制
目前機關效能建設沒有形成制度,處于自發、半自發狀態.政府評議政府,常常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缺乏人民群眾與及媒體的參與、監督和批評。績效評估具有單向性特征—評估以官方為主,多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評價,缺乏社會公眾對政府以及政府內部的自身評估,重視政府部門對社會(如公有企、事業單位)的評估與控制,缺乏社會對政府部門的評估與控制。評估從內容到程序沒有規范化,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因而評估結果很難作到客觀、公正,甚至完全流于形式。實踐中往往側重于內部的考核評估,而外部的中介組織評估、公眾評估、專家評估等體系不健全。
(四)對效能建設意義的認識還不夠深,做好效能建設的熱情還不夠高
有的認為效能建設不是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是自加壓力、自討苦吃;有的把效能建設當作形象工作和行風建設的需要,應把重點放在加強征管稽查上;有的把效能建設與依法行政對立起來,常在二者之間搖擺不定。反映在工作上,效能建設時緊時聳,往往在行風評議前抓緊些,平時則不夠重視,“你急我不急、你講我不動”,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沒有成為每個干部的自覺行動。
(五)對效能建設的工作力度不夠足,不能滿足納稅人的服務需要
納稅人最重要的是直接的、個性化的、面對面的輔導服務,但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我們還不能完全做到這一點?,F在,我們主要依靠一般性的面上管理服務,如通過稅企座談、集中會議輔導能形式進行宣傳,而集中式的服務形式很難符合大多數納稅人的“胃口”,加之有些干部宣講能力不夠,不會講課,以致宣傳效果不佳;同時辦稅環節多、審批手續多,有一些涉稅事項要一層一層報辦事員、科長、分管局長、局長簽字審批,推、拖=踏的現象尚未根本杜絕。
(六)進取意識有所減弱,自我要求有所放寬。機構分設初期大家心齊氣順,干勁十足,征管改革過程中大家勤奮好學、心服口服,過了幾年后,感到工作壓力越來越大,事情越來越多,導致少數干部不思進取、講究實惠、追求享受、攀比待遇,當太平官、過穩日子的現象時有發生。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盡管是多方面的,但嚴重影響著辦事質量的提高,我們必須立足長遠,著眼當前,以機關效能建設為契機,堅持用改革和發展的辦法認真加以解決。
第三章完善機關效能建設的建議
(一)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審批制度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對政府職能的轉變提出了明確要求。這就是要注意發揮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資源配置方面的主導作用,政府的職能主要體現在“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這就要求政府處理好與市場、企業、社會、公民的關系,理順權力關系,減少行政審批,變無限政府為有限政府。只有把不該管的放棄,才能把該管的管好。否則的話,管的多,成本高,效益差,管不好,也管不了。
政府職能的轉變不僅是職能范圍與重點的變化,還意味著職能實現方式的變化。因此,建設高績效機關必然要求改變政府管理方式,主要是探討如何以更少的投入獲得更多產出的途徑。政府的職責是“掌舵”而不是“劃槳”,當好“裁判員”而不是“運動員”。公共服務的主體可以多元化,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可以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如合同出租、公私合營、民營化等。管理上注重預防而不是治??;通過市場的力量進行變革;為公眾提供價廉物美的服務。
(二)大力推進機關信息化建設
先進管理技術和信息化手段的運用將從技術層面為建設高績效機關提供有力支撐。高績效機關建設不是概念上的炒作,而是為了充分利用和發揮電子政務的特點和優勢。要結合機關實際,在運用目標管理、全面質量管理、標桿管理、價值鏈分析等先進管理技術的同時,堅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眾的原則,廣泛運用信息化手段,著力在建立電子管理系統、搭建與社會公眾互動平臺、實現資源共享上下功夫,實現機關管理和服務手段上的突破。推行電子政務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建設完善的電子政務技術支撐體系
以現有電子政務技術體系為基礎,通過擴展完善,形成體系更完整,服務能力更強的核心技術體系,為全市機關信息化應用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2.大力推進電子政務應用
以“工作標準化、管理規范化、信息數字化、流程網絡化、辦公無紙化、審批服務一體化”為目標,擴大和深化電子政務應用。在各部門普及電子政務應用,形成政府機關“一網式”協同辦公環境,提高機關辦公效率和質量。全面推行網上審批,發展網上聯合辦公、并聯審批,推動機關流程再造。依托政府網站,整合部門信息和服務資源,擴大深化政民互動應用,提高網上公共服務水平。依托各種相關技術網站,建立信息和知識積累、管理、交流、利用、培訓機制,以信息技術強化目標績效管理,優化績效考核。
3.加強機關電子政務應用標準和制度建設不斷創新
管理體制,研究制定電子政務應用標準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和督促檢查制度,調動部門和單位發展電子政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不斷完善現代行政監督體系
法國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利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利,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大量事實也證明了“權利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利產生絕對的腐敗”的名言。行政監督不力和行政監督缺位給行政權利的濫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監督體系對于防止權利膨脹和濫用,及時糾正行政決策失誤,糾正查處決策和失職以及消極懈怠行為的作用是明顯的,既有利于確保行政權利正確的運行方向,又有利于確保行政權利合理的運行機制,從而確保政府管理廉潔化、民主化、法制化和高效化的實現。可以通過增強行政監察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構筑堅實的內部防線;加強外部監督主體的監督力度,構建嚴密有效的立體監督網絡;重視和加強行政監督立法,實現行政監督的法制化等方式不斷來完善行政監督體系。
(四)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政府必須高度自覺的根據市場經濟的發育程度和社會的成熟程度,明確界定政府的職能范圍,有所為有所不為,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各種審批項目特別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集中清理,進一步減少審批事項,下放權限,減少環節。
結語
機關效能建設實際上是我國公共部門績效管理,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是我國各級政府轉變政府職能、實施績效管理的有益探索,而構建機關效能建設長效機制是提高政府績效的一個全新課題,更是應著力研究的重點。當前,全國各級政府正以轉變機關作風和提高工作效率為突破口,創新管理機制,破除一切不利于加快發展的觀念、制度和作風,以機關效能的提升促進發展,提高政府的服務水平,實現對社會的高效管理和為公眾的有效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