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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的意義范文1
關鍵字:行政行為 瑕疵 法律后果 行政行為效力
瑕疵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形式、程序與程度上沒有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及原則要求或條件,可以利用補救方式來完善的一種行政行為。而所謂缺陷是對于行政行為的完美狀態而言的,而完美狀態主要是指:行政行為主體合法;行政行為符合主體的權限范圍;行政行為是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行政行為的結論合法適當;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為符合法定形式;其他方面如: 行政行為準確表達行政意志、書寫無誤等。那么,以上七個方面存在缺陷者就構成了瑕疵行政行為,也即本文所討論的瑕疵行政行為。
一、瑕疵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
瑕疵行政行為總體上表現為四大情形:形式上的、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方面的、行政主體方面的。以下作具體闡述:
1.行政形式方面的瑕疵
需要說明是,這里的形式方面是狹義的,不包括通常所描述的程序方面。一般是指行政行為表現形式及文書記錄方面的瑕疵。就表現形式瑕疵而言,它是指行政行為存載方式的瑕疵,如交通警指揮行為不規范或不雅觀、口頭或書面形式的交互使用等。就文書記錄方面瑕疵而言,它是指行政主體主觀上所欲表達的意思與文書記錄實際表達的內容相沖突且容易明顯地辨識,例如誤寫、誤算、電腦記錄錯誤等??傊侵感姓黧w所做出的行政行為在形式方面的表現。
2.行政程序方面的瑕疵
這里的行政程序瑕疵,主要是指行政行為違反了次要程序要求或選擇性意定程序要求。例如:手續不齊備、行政決定說明理由不完整、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法定強制告知陳述的除外)、違反行政機關內部行政程序邏輯、違反選擇性意定程序要求的。行政程序合法是行依法行政的關鍵,但由于我國并無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可以具體的劃分為法定程序與意定程序。我們認為,違反法定程序就是行政違法行為;違反意定程序則屬于行政瑕疵行為。另外,依據行政程序對行政的影響力不同,還可將行政程序劃分為主要程序與次要程序。通常違反主要程序要求的,就是行政違法行為;而違反次要程序要求的,就是行政瑕疵行為。
3.行政自由裁量方面的瑕疵
這里講的行政自由裁量瑕疵是指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在行為幅度、范圍內出現畸輕畸重,或者違反了狹義的比例原則。它以合法為前提,而不包括超越裁量范圍、幅度界線的行政自由裁量。因此,這里的"超越"實際上已不再屬于自由裁量范疇,而是因超越職權導致行政違法。但須注意,絕不能因我國《行政訴訟法》將"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納入行政訴訟,而否認顯失公正即行政不當不屬于瑕疵行政行為。行政訴訟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為價值目標,對行政不當或行政自由裁量瑕疵的審查屬于法定例外。一般行政自由裁量方面的瑕疵主要表現為:行政行為動機不當、行政行為目的不當、行政行為建立在非正當考慮之上、行政行為違背情理、行政行為沒有遵循行政慣例、行政行為違背自然規律或不利于可持續性發展等。
4.行政主體方面的瑕疵
如前所述,行政行為的完美狀態即要求行政主體合法那。那么,行政行為的做出是不合法的行政主體所作出的必然亦是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從狹義的角度來講的話也就是瑕疵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之規定,沒有授權權限的行政主體進行無權授權的,沒有管理權限的行政主體所做出行政行為的情形等,都是屬于行政主體方面存有瑕疵的表現。
二、瑕疵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
按瑕疵的不同性質及程度,即此處僅從狹義角度對于瑕疵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作出論述。應采用以下三種不同的方式:
1.補正。這種情況通常是程序方面或形式要件方面的瑕疵,并且程度輕微。例如:申請手續不完全,未附行政決定的理由,或說明不完整,裁決機關內部程序上的欠缺等,不影響實體內容的瑕疵。這部分瑕疵允許行政機關利用補正的機會來使行政行為的違法得到補救。對此,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就有這樣的規定。
2.變更。這種情況主要由行政自由裁量權適用所引起的瑕疵。行政自由裁量權在合法的范圍內不當的使用,形成了合法但不當的瑕疵,行政機關對此可以變更。由于變更在實踐中的泛化使用,其廣義上可針對含有可撤銷的瑕疵行政行為,此種情形之下,該變更應為撤銷與重作相結合的一種替代稱呼,對此應注意。
3.更正。這種情況主要由技術性方面的操作引起的瑕疵,如: 誤寫、誤算或漏寫、漏印等,因為這些瑕疵不涉及行政行為做出機關的行政意志的變更, 行政機關可隨時予以更正。
三、對于瑕疵行政行為的監督以及補救措施方面的建議
任何行政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監督與控制,以防止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情況的發生,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而對瑕疵行政行為不能因其不違法或有輕微的毛病、缺點而失去進行必要的規范,與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一樣,沒達到程度的正義也不是正義,而瑕疵行政行為是"程度不夠的非正義"。
從立法角度而言,完善行政立法,減少那些立法性的行政瑕疵,能對瑕疵行政行為的監控起到基礎性的作用,并且能夠限制在執法運行過程當中瑕疵行政行為的出現。嚴格立法限定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范圍與程度,以減弱瑕疵行政行為乃至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的發生機率,將是今后相關立法工作的主要方向。
從執法角度而言,提高各行政機關對瑕疵行政行為不良性的認識,嚴格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將是實現監督的前提條件。而遵循狹義比例原則即行政行為符合比例要求將是遵循這一認識原則的主要細節。同時,提高行政執法的責任成本,將瑕疵行政行為施以責任追究(這里的責任是泛義的),能夠對行政瑕疵行為的監督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行政復議等內部監督機制完全可以利用其監督優勢,以實現對瑕疵行政行為的控制。我認為,行政復議制度以瑕疵行政行為包括廣義不當的行政行為作為其監督重點,將是其與行政訴訟制度"分庭抗理",實現其獨立價值的主要領域,顯然,這一點行政復議法已有所注意。
從監督的角度而言,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同時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包括執政黨的監督、司法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公民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加大行政監督的力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瑕疵行政行為的出現。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加以解決,防止或糾正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行為,懲罰行政人員違法犯罪行為,使國家保持正常的行政秩序。
至于瑕疵行政行為能否系屬行政訴訟屬于司法審查范圍,我們認為不必然,且原則上也不應該由法院審查判斷。因為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司法訴訟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目標,而不具有違法性的瑕疵行政行為自然不應受司法審查。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通過嚴格立法,嚴格規范執法程序,不斷加強監督體系建設。對于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瑕疵行政行為,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性措施,以實現行政行為的法定效力。對瑕疵行政行為的補救其根據來自于法律的權威,是基于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的考慮,也是樹立行政權威和嚴肅性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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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的意義范文2
關鍵詞:稅務行政復議 附加限制性條款 獨立復議機構
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復議在稅務機關的具體化與專業化,是依法治稅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納稅人享有的、稅務機關應當提供的一種權利救濟制度,也是稅務機關內部基于層級關系的一種重要監督制度。本文結合現行稅務行政復議制度存在的問題,展開論述,并就如何進一步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提出一些建議。
一、“條條管轄”的存在,讓“中立性”不存在于復議機構
稅務行政復議管轄,重點任務是將具體性的案件進行解決和明確,是否被稅務機關所管轄,還包含由哪個級別和哪一個稅務機關所管轄的問題。
“條條管轄”是現行稅務機關復議所實踐的。這種模式可以有效地在剔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前提下,使得行政復議能夠得到技術性和專業性的滿足,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利弊兩個方面,復議工作公開性和公正性不到位、不便民、申請人參與的可能性有待提高以及成本高于平均水平等都是其弊端的體現。還有,很多具體性的行政行為呈現出來的只是“形式主義”的狀態,下級部門易受部門利益影響。
在《行政復議法》有明確規定,具體辦理稅務行政復議事項是稅務機關在法制工作方面的責任。它以其所從屬的稅務機關的名義進行對外發送任何復議文書,這種行為從實際上來說,可以看做是其所從屬的稅務機關的行為。
各地各級稅務機關均保留了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作為稅務機關內部一個專門聯席會議組織,它僅是一個非常設機構,由局長和局內業務部門領導及業務人員組成。
不論是復議機關負責稅務法制工作的機構還是作為咨詢機構的稅務復議委員會,都受制約于稅務局,人事、財務均不存在獨立性,要求他們成為獨立的第三人充任公正的裁判很難。而且,行政隸屬中的上下級關系對司法活動而言也存在弊端,極大影響其獨立性。此種情況下,稅務行政復議的“層級監督”功能很難實現,復議成為一種形式,其客觀公正性大打折扣。
二、對征稅行為復議附加的限制條件不盡合理。
復議前置不僅被現行《稅收征管法》所規定,而且提供相應擔保以及現行納稅的限制條件也在復議前置中得到了明確說明。
現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對于不服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申請人,首先要做的就是將行政復議的請求訴諸于行政復議機關;不滿于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必須在遵循稅務機關根據法規范圍內的期限和稅額以及相關法律的基礎上,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先行提供擔保、解繳滯納金或者稅款的,才能在完成此類相關內容之后在被確認后60日之內獲取行政復議申請的權利,這些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執行。
質押、保證和抵押是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相應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信和資格進行審查,有權拒絕沒有能力保證以及不具備法律資格的行為。審查對出質人、抵押人所提供的質押和抵押擔保,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職責,要及時性地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質押和抵押擔保進行否決。
這不僅沒有體現出原本的便民原則,而且納稅人申請法律救濟的權利也可能因此被剝奪。如果當事人由于遇到特殊困難或者因為稅務機關征稅過多等原因不能提供相應擔?;驘o力繳稅,與此同時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確屬違法,,那么復議必定不能正常啟動。
三、脫節現象存在于稅務行政訴訟和稅務行政復議。
兩種情形存在于我國行政訴訟的受理和稅務行政復議:一是在征稅行為中踐行復議前置;二是將復議選擇涵蓋在征稅行為以外的稅務行政行為中。
在實際中,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偷稅行為,會對其進行追繳稅款以及罰款等。如果納稅人不服這種結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不用經過復議程序。如果納稅人依照此條規定將訴訟和復議程序同時啟動,申請相應的行政復議,對罰款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二是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經過重新調查核實后,決定撤銷原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中追繳稅款的內容或作其他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就罰款部分所作的判決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三是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復議后維持下級稅務機關的原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中有關追繳稅款的內容,而人民法院卻判決撤銷原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中有關罰款的內容。據此,應當高度重視行政訴訟和稅務行政復議所存在的脫節現象。
為此,針對現行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提出如下建議:
1、考慮設立獨立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
在這一方面,我們可以參考日本的稅務(國稅)行政復議制度。依據日本國稅通則法等有關法規,審查不服申訴請求由國稅不服裁判所負責。這一“國稅不服審判所”是國稅廳(日本最高的國稅機關)的附屬機關,但其組織和人員與各國稅局、各稅務署等征管機關完全分離,國稅不服審判所的所長由財政大臣批準、國稅廳長官任命,不服審判所所長擁有獨立的復議審理和決定權,需要先征求國稅廳長官的意見之外不受國稅廳長官的任何制約。
類似制度也出現在美國。隸屬于美國財政部立法局首席咨詢部的上訴部是美國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納稅人可以不繳稅而直接訴諸于稅務法院,這是在不愿尋求行政救濟手段的前提下。聯邦索賠法院、稅務法院和地區法院是美國稅務法院的分類,最大限度的滿足納稅人的訴權。
可以看到日、美兩國在稅務行政復議上有許多的共同點其就一是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獨立于稅務機關;二是稅務行政復議訴訟色彩濃厚,程序規定完備,保障了公正復議。為此,我們應當借鑒其它國家的經驗,建立相對獨立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保證稅務行政復議的公正性。
2、建議取消復議前置,確立司法最終裁決原則。
人們往往把司法機關看作公正的化身,或者說它是社會實現公正、正義的最后屏障。在涉稅爭議的處理過程中更需要司法機關的介入,也它所面對的案件是作為社會弱者的納稅人與擁有強大權力和優越地位的稅務機關的對抗。稅務行政復議由于在處理以稅務機關本身為一方當事人的糾紛,有“自己作自己案件法官”之嫌,因而不足以從制度上保證稅務行政復議的公正。我們應當在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的同時,為當事人留有訴諸法院的最后出路。因此,隨著我們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和進步,司法裁決最終原則應當確立為解決稅務行政復議所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
從保護納稅人權利角度,從我國復議機構不獨立的現狀、還有從目前稅務行政復議沒有起到應有作用的角度,我們認為應當選擇復議選擇。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怎樣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每個人理應有選擇的自由。我們也應當把制度設計為復議選擇,同時應到當事人選擇復議途徑,這樣就可以做到效率與公平兼顧。
對2001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稅務征管法》第88條規定的對復議前置附加的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的條件以及2010年4月1日正式施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類似制度進行修改,取消納稅人在復議之前必須交清納稅款項或者提供擔保的規定。
3、構建與稅務行政訴訟的銜接制度
在當今社會,要想切實保障相對方權利救濟,必經復議實行選擇復議模式被取消是良好的途徑,如此一來不僅可以有效地解決訴訟和復議模式銜接的模式,而且可以做到在公平的前提下兼顧效率。
首先在復議階段,雖然復議機關要依據相關文件和規定進行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復雜性和混亂性等是這些文件的特點,需要認真考慮,因此復議機關要借助于有關規章制度和法律文件等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等進行審查,可以依據其他規范性文件或者合法的規章。
行政監督的意義范文3
談行政公益訴訟首先要明確什么是“公益”,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公共利益”,我們一般認為它應包括兩個方面: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這兩種利益在有些情況下是交織在一起的,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可區分的。行政公益訴訟就是指當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法律允許無直接利害關系人為維護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制度(1)。公益訴訟的提法被我國所推崇,國外通常則稱為民眾訴訟、公民訴訟等等,但內涵大致相同。對行政公益訴訟應從三個方面來界定:第一,原告與所訴的行政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即被訴行政行為損害的是公益,一般沒有直接損害原告私人的利益;第二,這種訴訟的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接受審查的是國家機關的行為或不作為;第三,行政公益訴訟明顯具有預防性質,即不必然要求公益侵害的事實發生,只要根據相關情況能夠合理地判斷其具有發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提訟。如此,有利于把潛在的大量損害消滅在萌芽狀態,實際是以較小的司法投入保護了更大范圍的社會利益,因而對于防止社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具有重要的意義。
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日、美發育最為成熟。在日本,公益訴訟被稱為民眾訴訟,它是指“請求糾正國家或者公共團體機關的不符合法規的行為的訴訟,并且是以作為選舉人的資格或者其他與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無關的資格提起的訴訟。”日本民眾訴訟的原告可以是納稅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響的選舉人或者其他公眾之一。在美國,行政公益訴訟也即所謂的“檢察總長制度”,即國會通過制定法律,授權私人或團體為了公共利益,針對官吏的非法作為或不作為而提起的訴訟。主要包括相關人訴訟、納稅人訴訟和職務履行令請求訴訟三類。其要旨是:在請求復審政府行為合法性的訴訟中,應保護的是公共權利,而不是私方當事人的權利。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也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于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绷硗猓?、德國、法國等國家也都建立了類似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從各國行政立法的趨勢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人從其權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為直接影響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擴大到認為其權利、利益因行政而受到損害的行政管理間接相對人,乃至任何人,從而使更多的人能對行政機關的行為提訟,促進了公民對行政活動的監督和合法利益的維護。因而從行政訴訟的角度講,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實質就是原告資格被大大拓寬。
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未規定行政公益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即原告須以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限,如果政府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這種侵害與私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則被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也就是說我國立法上目前尚不承認行政公益訴訟類型。但是,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產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是當代社會政治制度和結構發生深刻變化、政治法律思想進行全面革新的必然產物。它的創立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社會公共性權利),又可動用私人力量對國家公權進行制約,充分發揮公民和團體在保護公益中的作用。自從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后,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已被載入憲法,黨的十六大又進一步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行動綱領,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明顯加快。從我國目前行政訴訟理論和行政執法、司法的實踐看,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已勢在必行。
一、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我國加入WTO的需要。加入世貿組織標志著我國對外開放進入了新階段,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內和更深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過程,而經濟全球化不可避免地要影響我國的法律制度,因為經濟因素對法律制度發揮著重要作用。在WTO諸多協定中,對當事人提訟的資格就規定為,認為受須經審查的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均可提訟。“不利影響”的表述沒有對“利”的范圍、程度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即不管遭受“不利影響”的“利”是法定與否,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等等,當事人只要認為遭受“不利影響”就可提訟(2),可見WTO對行政訴訟原告資格作了非常寬泛的規定,筆者認為其中應包括當事人享有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而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并沒有賦予相對人此種權利,應予以修正為宜。
二、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需要。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決定了行政公益訴訟的必要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有兩個,一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雖私權益之保護是行政法乃至一切部門法的終極宗旨,但若行政機關不依法行政,對私權益的侵害和威脅就無處不在。因為即使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和不作為尚未實際害及某個私權益,但其實際上害及的是更多的私權益,個別的私權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況且其行為本身就是對行政法治的破壞。可見確保依法行政這一宗旨有其獨立價值,并不依附于保護私權益這一宗旨而存在。行政訴訟法的兩大宗旨表明,行政訴訟中既有私益之訴,也應有公益之訴,對公益的保護與對私權益的保護同等重要,只有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才能完善整個行政訴訟制度。
三、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遏制公共利益損害日趨嚴重化的需要。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及政治體制的轉型時期,許多行政機關借發展經濟及改制之名恣意侵害國有資產、污染環境、壟斷價格、違法招標等。若在行政訴訟中仍對利害關系作簡單化、線條化的理解和把握,與經濟社會發展已不相宜,也就是說仍將原告資格限于私益直接受損之情形,使大部分公共利益被侵犯的行政性案件難以進入司法程序,會后患無窮。以眾所周知的重慶綦江橋垮塌事件為例,修建橋梁屬于公共工程,由政府發包,但為什么發包給了一個沒有任何建筑資質和技術的個體戶?誠然某些政府官員的做法令人痛恨,但如果在政府發包時就容許民眾提訟,由法院來審查它的合法與否及承包人有無相應資質,豈不可以防止付出如此慘重的代價?再以開發土地問題為例,原福建廈門某領導以開發土地的名義圈起上萬畝良田,給其子用以開辦公司,試想如給予受此行為侵害的廣大農民有的權利,通過司法手段加以排除,豈不可以避免土地的閑置和資源的浪費?另外,行政機關違法減免稅、違法濫發許可證和執照、違法發放撫恤金等使公共利益遭受損失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盡可能將政府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是遏制我國那些層出不窮、觸目驚心的侵犯公益行為的有效渠道。
四、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范圍的的擴大為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奠定了基礎。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是1989年頒布的,其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該條因以“侵犯”為標準使原告的范圍顯得很窄小。2000年10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見上文)對原告資格作了比較明確的概括式規定,第13條則列舉了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形,即相鄰權人、公平競爭權人等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該兩條規定比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關于原告資格規定要寬泛多了,因為只要和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就有原告資格,且在司法實踐中的確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進一步擴大原告范圍的作法是符合行政訴訟的自身規律及其發展趨勢的。也許有人會認為,放寬訴訟資格可能會出現濫訴或干擾行政機關合法行使職權的情況,這種憂慮應該說是多余的。在中國即使任何人都可作原告,行政訴訟仍然不會門庭若市,因為訴訟是要成本的,以訴訟為樂的情況畢竟少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實質就是擴大原告資格的問題,既然我國的行政訴訟對原告的資格的規定呈越來越擴大的趨勢,那么進一步擴大原告訴訟資格即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也是必然的結果。
五、廣大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為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會法制環境。隨著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眾學法、用法的意識進一步增強,他們不僅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公共利益。僅以發生在南京市的三個案件為例:1、南京中山陵園管理局在紫金山最高峰頭陀嶺建觀景臺,對此,群眾的普遍看法是損害自然與人文環境的“破壞性建設”。東南大學兩名教師遂將許可此行為的南京市規劃局告上法院,要求市規劃局撤銷對“觀景臺”的規劃許可(3);2、南京市民顧某某因為到某地方稅務局兩次舉報王某某等三人偷逃個人所得稅,某地方稅務局一直未給其回復,遂憤然向某區法院,要求判令某地方稅務局依法履行職責,稽查其所舉報之案,并給予答復;3、市民楊某某向某區法院提訟,因為其向某區工商局舉報一企業銷售“三無”產品,但該工商局未查處,要求判令工商局履行法定職責。諸如此類的案例越來越多,雖然大部分因原告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原告訴訟資格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這些案例也說明,廣大群眾已充分意識到公共利益是與每一個人都休戚相關的利益,公益與私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侵犯公益實際上就是侵犯了更多的私益。因此,若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其功能在司法實踐中會得到充分的發揮。
建立我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設想
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一種有別于傳統行政訴訟制度的新型訴訟制度,它在我國的確立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需要深入細致的理論準備和一定時期的實踐探索。就說“公益”,它的含義并不復雜,但將它應用到行政訴訟中,那將是一個多面性、多層次、彈性較大的概念,涉及憲法和行政法的許多復雜問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本身就包括公益訴訟的范圍、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及程序、舉證責任、訴訟時效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和整體架構。筆者僅就其中的幾個主要方面作些粗淺設想。
一、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保護范圍。行政公益訴訟的提出應當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其范圍應當僅限于公共利益受到違法的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起的行政爭議。筆者贊同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其一,行政機關不主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共利益而無人的;其二,只有受益人沒有特定受害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三,受害人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具體行政行為(4)。在開放行政公益訴訟之初,可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先在國有資產保護、壟斷性行業、同業競爭等幾個矛盾比較尖銳的領域中引入公益訴訟。同時,法院把好受案關,只有在公益確實受到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影響到多數公民的合法權益時才能受理。當然,對所有涉及到危害國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無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公民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是終極目標,但這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
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為使公益保護獲得可訴性,不應苛求人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而應賦予所有知情國家和公共利益遭受到侵害的組織和個人提訟的權利。可根據我國的國情,做以下三種分類:第一,廣大群眾,指與行政行為雖無直接利害關系,但其利益因為公益致損而最終會受到間接侵害而代表公眾的公民、法人或組織;第二,受害人,是其利益直接受到侵害,同時被訴行政行為損害或威脅到社會公益而提訟要求保護私益和公益的公民、法人或組織;第三,特定組織,指負有公益職責有權就其他機關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提起公益行政訴訟的組織。例如賦予環保部門對其他機關污染環境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這種賦予專門機構以責任的形式來保護公益在我國是必要的。
有人提出讓檢察機關成為提起公益訴訟的當然主體,對此筆者不贊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檢察機關有權對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若其以公共利益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就等于同時取得了原告和法律監督者的雙重身份,被告行政機關以及群眾自然難以相信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實際上,行政訴訟發展的最大障礙就在于審判受到過多的限制和不正當干預。此外,我國的國家體制意味著包括行政機關在內的公權力機關均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并非僅檢察機關能夠勝任。英美國家的檢察機關也并非與中國一樣的屬于司法機關,而是政府部門的一個機構。所以,認為我國檢察機關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在實踐上不僅不可行,而且破壞了既有的國家權力結構,很會使行政審判機關處于被動的局面。版權所有
三、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程序。行政公益訴訟畢竟不同于一般行政訴訟,其影響面更大、更廣,因此筆者認為應規定前置審查程序為妥。即在原告向法院之時,須對被訴的行政行為先作比一般行政案件要復雜得多的審查,確認確屬公益訴訟范圍,且原告主體適格才予受理。
四、舉證責任的分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舉證原則是被告負舉證責任。那么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由誰負舉證責任呢?筆者覺得對有關公益損害或可能損害的事實證據,由原告負責提供為宜,因為原告以此為由啟動了行政公益訴訟程序,由其對此負舉證責任合情合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及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由被告負責提供為妥,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決定的,也與一般的行政訴訟的舉證要求相一致;對其他程序上及民事上的有關事實等,仍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平合理。
行政監督的意義范文4
關鍵詞 創建 控煙 醫療機構 行政督導
在現代社會,吸煙有害健康已是不爭的事實,并開始逐步為人們認知和接受。創建無煙醫療機構是我國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重要組成部分。創建無煙醫療機構是手段,我們要充分發揮醫療機構的先導作用,積極推進控煙工作,促進全社會減少煙害,提高公眾健康水平。
加強領導,完善措施,保障控煙順利進行
領導重視控煙工作是成功控煙的關鍵,領導班子帶頭戒煙,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保安、保潔堅持巡查,醫生能主動詢問患者吸煙情況并提供幫助。
做好組織領導和宣傳發動。各醫院成立醫院、科室控二級煙領導小組,控煙工作由專人或兼職管理,在單位內部開展一定形式的控煙宣傳活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通過培訓考核、印發宣傳材料、對控煙監督員和巡查員進行相關知識培訓等,使職工知曉戒煙目的、意義,知曉率達到100%??責燀椖扛深A工作要在圍產期門診、孕婦學校、病房等重點區域。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引導重點干預對象利用宣傳信息做好動態控煙和家庭控煙。要樹立雙贏意識,加大病員及家屬的宣傳教育力度,使患者在院接受治療的同時,培養起健康的生活理念,建立起文明的生活習慣。積極參與到控煙、戒煙行列中來。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細化實施方案。制度建設是強化控煙措施,加大控煙力度的重要手段。要在建立控煙監督、巡查督導、考評獎懲等制度措施的基礎上,把控煙工作與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綜合目標管理相結合,將工作人員戒煙、不在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吸煙,宣傳煙草危害知識、勸阻吸煙、提供戒煙服務等指標納入各項管理規定之中,從制度層面落實控煙措施,使戒煙干預、控煙能力養成和禁煙措施真正落到實處。同時,要制定詳細的工作時間表,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職責,完善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機制,有序有效積極推進。項目工作干預計劃要同步跟進,同步實施。確保全面控煙項目逐步有效推進。
循序漸進,自覺履約,科學實施控煙工作
控制吸煙最終實現戒煙和就醫環境全面無煙,需要大量的工作要做。要從開展創建無煙辦公室、無煙會議室、無煙病區開始,教育職工,自覺履約,以點帶面,逐步擴展到全院范圍,全面落實禁煙工作內容。要實行分級管理模式,做到三個100%(全院職工“吸煙與健康”的知識培訓率達到100%,對病友及其家屬的“吸煙與健康”宣教率達到100%,健康教育宣傳資料發放率達到100%)。要深入開展健康干預,將開展無煙單位創建活動作為降低醫療衛生系統吸煙率,控制煙草危害的重要干預措施,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無煙醫療衛生機構標準(試行)》、《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督導評估標準》以及其他有關控煙知識,有計劃、有步驟、有目標地推進無煙醫療衛生機構建設。
拓展服務,規范創建,全面提升醫院管理水平
把戒煙服務提上日程。目前,提供戒煙服務是我國醫院的薄弱環節。全國醫院有戒煙門診的不足100家,吸煙是一種慢性成癮性疾病。且戒煙成功率低,復發率高,很需要專業戒煙醫生懂得制定戒煙計劃,這是個大問題。煙民要求戒煙,多數“求醫無門”。因此,醫院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培訓一批專、兼職的戒煙醫生,建立首診詢問吸煙史制度,將其納入病歷考核標準,并在門診部開設戒煙門診,向吸煙者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咨詢、勸阻和指導戒煙工作,并合理使用戒煙藥物幫助患者戒煙,并爭取將戒煙藥物納入醫院基本用藥名錄和解決醫療報銷的問題,將更有利于戒煙工作的開展。
把控煙工作作為醫院規范管理。要把控煙履約活動與“管理年”等主題創建活動結合起來,作為規范醫院管理、爭先創優的重要內容,落實好禁煙目標任務和責任。創無煙醫院已是硬性要求,能不能拿下無煙醫院的牌子,就看在座各位的工作的力度、意志力、也體現了工作作風。各單位要在控煙工作上為衛生系統行風建設再立新功。
行政監督的意義范文5
建立科學的高職高專管理模式,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建立服務型行政、建立民主參與機制。筆者簡單談一下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相關問題。
建立有效的現代大學管理制度,立足于高職高專本身,實現高職高專自主辦學,實現管辦分離,通過相關立法,依法保證現代大學制度的建立與運行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現代大學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在國家的政策引導下,高職高專實現自由學術,依法辦學,科學管理。從含義上來?f,現代大學制度與高職高專、政府、社會都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它體現了高職高專對政府的管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高職高專與內部各部門的關系等。從層面上來說,現代大學制度有兩個主要層面,分別是宏觀層面上的學校與外部之間的關系,主要包括宏觀管理、自主辦學、市場調節、社會公眾參與等等,另一方面是微觀上的學校內部的層面,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學術氛圍、教授治學、校長制等等。
現代大學制度是適應現代社會發展要求而產生的,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大學與政府和社會關系的關系、制度規范和行為模式?,F代大學制度的共同特征有:政府間接參與大學管理,高職高專自主教學、自主進行科研和社會服務,社會人士積極參與大學決策和治理,形成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并存的管理制度,而且建立師生之間關系的保障機制,從而建立一個讓師生、家長、社會、政府都滿意和認可的高職高專管理制度,達到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目的。通過閱讀和分析相關文獻,筆者認為耶魯大學和柏林大學在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和高職高專去行政化方面的經驗值得借鑒和學習。
1.耶魯大學
高等教育在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分散式教育,即所謂的三權分立。中央政府負責對高職高專學生進行教育分配和管理,國家對高等教育并不直接負責,因此高職高專只是一個小的官方機構。國家的各個州基本上有足夠能力維持公立大學的自主權,這使得美國的所有大學都擁有著足夠獨立自主的學術權利和管理權力。
(1)治理主體為高職高專董事會。耶魯大學董事會,以下簡稱為“董事會”。是由19個成員組成,這些成員現在是或曾經是企業家,或已經在某一些非營利企業部門擔任領導職務。耶魯大學的董事會被認為是學校領導和管理層非凡能力的源泉,自覺遵守每一個教師的權利義務辦事,耶魯大學董事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負責完成學校的重大政策決策,負責實施和監督學校董事會的協商會議結果,并最終批準任命學校的主要行政領導。因此,耶魯大學的“立法”,實施和監督是由不同的人承擔,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權力的不平衡。
(2)大學的首席執行官既是校長。校長作為學校領導,是耶魯大學所有的原則的指導核心。此外,耶魯大學教務長是二號行政領導,他參與了學校每個學術委員會,是委員會成員之一。值得一提的是,耶魯大學在其存在以來的歷任校長都是本校教師或教師崗位上的人員,而且是資歷深厚的老教師。不僅如此,耶魯大學的教務長也是一樣,包括各院系的院長都是從學校的教授中產生。但與國內不同的是,這些教授在完成行政職務任期以后若有可能還會回到教師崗位上來,這樣以來,教師權利和行政權力得到了相互轉換,雖角色不同,但都離不開教育的本質,離不開學術。不僅如此,即便是處在校長的職位上,他們也從不忘學習和搞研究,耶魯大學大部分行政人員從不放棄自己的教學工作和研究工作,因此,在學校中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并無矛盾和沖突。
2.柏林大學
與美國耶魯大學不同的是,德國的柏林大學的建立和發展離不開國家的決定和政策。但是,雖然取決于國家,但是柏林大學卻依然享有足夠的自由。德國的高等教育以柏林大學為典范,研究了柏林大學就能很好地了解到德國高等教育的發展現狀和核心管理類思想。因此,柏林大學的管理模式也是國內外學者研究的重點。
(1)管理主題。柏林大學崇尚自由至上,學術自由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在柏林大學,教授的重要性人人皆知,他們擁有著行政人員不同的地位,他們有著學術的自由和思想自由,一切均為實現學術研究和突破而存在,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只是一個引導者或者旁觀者,適時地提供幫助和不同見解,但是選擇權仍然在教授手里。自由和獨立這些意念,創造出一流的柏林大學。
行政監督的意義范文6
當初是一段一段地建,而今是一步一步地挪。不出所料,鄭州通車2個多月的隴海路――中州大道互通式立交橋,終于堵成了一鍋粥,1公里的路程,常常要花上半個小時才能通過。在此之前,交警部門就向施工方指出,“肯定會造成交通擁堵”;連普通市民都預言,將來這地方立馬就堵。但是,造價高達6.5億元的這段互通式立交橋,還是義無反顧地按規劃建成并投入使用了。據了解,九車道陡然減為四車道是造成擁堵的主要原因。晾在橋上的車,其實晾著的是職能部門出盡洋相的臉面。而面對如此尷尬的境況,當地有關部門正在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多個職能部門被請到橋上會商此事,被責令“近期拿出具體意見,優化相關的交通規劃”。但是,再多的優化規劃只能是小修小補,這種失誤,是事后一百個諸葛亮都無法彌補的硬傷。
當然,鄭州立交橋不過是城市規劃亂象叢生的又一個實例。同樣是在這個9月,有媒體報道:造價40億元的呂梁環城高速公路位于山西省呂梁市所轄離石區及方山縣境內,是山西省“三縱十二橫十二環”高速公路網規劃中的重要一環,也是呂梁交通發展史上第一條環城高速公路。然而這條被寄予厚望的呂梁首條環城高速,在通車僅160天后,卻已然“返工”。因為,有關方面的監管如兒戲一般,以至它最終建在了空穴之上。而一些流行的說法,“一屆政府一屆規劃”“規劃規劃,墻上掛掛”,都體現出規劃的隨意。而且,很多規劃并未遵循基本規律,不少項目難免有“面子工程”之嫌等。“當前城市規劃面臨技術理性和規劃民主的‘雙重赤字’。從農村中國到城市中國,這么多年來,其實我們還沒學會如何管理城市,沒有學會如何有效治理城市,沒有充分掌握城市運行規律,也就是說,一個城市怎么規劃,怎么建設,怎么管理,還有很大的缺陷?!编嵵荽髮W法學院講師鄭磊說。
媒體評點:6.5億元絕不是一個小數目,無論對于哪個級別的決策部門而言。那么面對如此大的項目和投資,相關決策者為何還能如此任性而為、率性而為?問題的關鍵是,誰會為這項失敗的決策負責卻無人提起。也許不經意間透露出的細節才是問題的癥結,那就是有關公共事物決策失敗方面問責制度的缺失。其實決策失誤并不是一個新鮮話題,但鮮有問責,這才是拍腦門決策頻現的根本原因。雖然,建立決策失誤問責制度已被反復強調,但從現實來看,依然存在很多空白區域,涵蓋著細節的問責制度亟待確立,否則,類似6.5億元立交橋建成就堵的現象還會繼續上演,納稅人的血汗錢被隨意支配的現象也難以杜絕。(張蕭然《中國產經新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