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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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制度

行政監督制度范文1

關鍵詞: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層級監督;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08-0191-03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完成行政任務的重要途徑。行政執法活動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行政執法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著政府施政目標的實現和政府形象的樹立?!坝袡啾赜胸煟脵嗍鼙O督”,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規則。行政執法監督是行政執法體制的重要一環,對于規范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具有重要作用,是確保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歷史經驗證明,權力不受制約和監督,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建設法治政府,確保執政為民,必須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1]而我國長期存在“重立法、輕執法、忽視監督”的現象[2],極不利于依法行政的推進。為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涵,明確要求加強執法監督;《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也進一步要求加強執法監督,防止和克服執法工作中的利益驅動,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當前,為適應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各地在優化行政執法力量配置、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等方面展開探索,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正逐步深入推進。據統計,廣東省、山東省、四川省、、重慶市等十多個?。ㄖ陛犑?、自治區)制定了省級地方法規――《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不少省、市政府也出臺了關于行政執法監督的地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甚至還有的地方成立了專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各地紛紛出臺制度并積極開展實踐探索,目的在于規范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增強行政執法監督效能。因此,深入研究行政執法監督,推動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化,既是深化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改革、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

一、行政執法監督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執法監督,顧名思義,是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從寬泛意義的角度看,行政執法監督的主體非常廣泛,不僅包括執政黨的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而且包括輿論監督、社會團體和人民的監督等。因此在廣義上,行政執法監督是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活動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實施的監察、督促、檢查和糾正的行為[3]。但是,從狹義的角度看,行政執法監督專指在一定行政區域內上級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下級人民政府(簡稱“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活動,屬于“行政職能監督”中的“一般監督”[4]。狹義的行政執法監督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是當前推進行政機關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本文討論的對象范圍。根據行政機關監督主體的類型,可以分為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兩類。層級監督主要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專門監督主要指的是行政監察、審計部門履行專門監督職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

二、行政執法監督的法律屬性

行政執法監督是上級行政機關依照憲法法律規定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活動,是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體現。我國《憲法》第89條規定了國務院行使的一系列職權,其中包括,“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這一規定明確賦予了國務院對全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其監督權限既可以改變或者撤銷國務院部門、直屬機構的抽象行政行為,也可以改變或者撤銷地方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這其中當然包括了行政執法監督權??梢姡瑖鴦赵簩Ω骷壭姓C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是沒有層級限制的,不受行政層級的約束。此外,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執法活動的監督、一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執法主體執法活動的監督以及上一級政府職能部門對下一級工作部門執法活動的監督,都需要根據《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監督主體的行政執法監督權,對被監督執法主體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權的行使,本質上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監督職責。

行政復議也具有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制度功能,因此,厘清和區分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復議制度的關系,是認識行政執法監督法律屬性的一個關鍵點。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復議實質上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項制度。行政執法監督與通過行政復議監督行政執法行為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機制,都發揮著內部層級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功能,都需要有法定的依據并遵循法定的程序,都是通過改變或者撤銷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來實現監督等。但是,這兩者具有本質上的區別:在權力來源上,行政執法監督權的來源是憲法法律法規賦予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行政復議權則是來源于《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在監督機制啟動方式上,行政執法監督通常由上級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進行;而通過行政復議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則需要通過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才能啟動行政復議程序,程序的啟動是被動性。在監督的目的方面,行政執法監督的目的在于確保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合法、適當,具有鮮明的職定性[5];而行政復議監督制度的目的除了包括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外,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一個權利救濟的渠道,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w現了法定性和救濟功能。在監督的范圍方面,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既包括行政機關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為,特定情況下還可以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執法的內部行政行為;而行政復議監督的范圍由現行《行政復議法》明確劃定,主要監督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監督程序方面,行政執法監督適用一般的行政程序,有的地方出臺了關于行政執法監督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行政執法監督需按相關的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但是通過行政復議的監督,需要嚴格遵循《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程序。

三、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制度

(一)行政執法事前監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執法的事前監督,是針對行政執法活動的一種預防性的監督,關鍵在于解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范圍問題。為了防止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法不依或者,首先需要明確其法定職責,合理劃分不同層級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權限。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定職責是由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行政執法必須要有法定的依據,必須履行法定的職責。行政執法的事前監督,主要通過行政執法依據的前置審查、執法依據的公開、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備案等制度的實施。一方面,通過對行政執法依據的合法性審查,從源頭上確保行政執法依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職權法定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規范涉及行政執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等依據的公開活動,讓與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知悉,滿足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依據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行使;并且,通過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保證法制的統一實施。此外,通過行政執法主體公告、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執法管理等制度,讓社會公眾得以知悉執法主體及執法依據。行政執法的事前監督制度,有助于及時糾正行政執法依據中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問題,避免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執法事中監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執法的事中監督,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在實施之中所進行的監督,以便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是一種執法過程追蹤式的監督。行政執法的事中監督,主要通過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明確執法裁量基準等機制來對行政執法活動過程進行監督。雖然當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但是一般的行政執法活動都有相應的法定依據、程序規范和執法要求,各地也陸續制定了關于行政程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證據規則、行政執法聽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相關制度和規范,要求行政執法過程中不能違反相關規定,細化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合理地行使執法權,同時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權利,避免行政執法的隨意性。

(三)行政執法事后監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執法的事后監督,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完結后所進行的監督,屬于一種補救性或懲戒性的監督。執法案卷評查和執法評議考核制度是行政執法事后監督的兩項主要制度。對行政執法機關辦結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執法案卷開展評查,能夠查核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全過程,從執法主體資格、證據收集、程序規范、實體處理、執法文書制作、案卷歸檔等方面全面了解行政執法的情況,實現對行政執法活動的事后監督。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評判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是否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和要求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制度,是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制度。通過規劃、科學、合理的評判和考核,加之與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相結合,建立完善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懲治執法腐敗現象,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并且促進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化的實現

“依法行政的關鍵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6]行政執法監督是通過不同階段、眾多制度的實施,來實現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增強行政執法監督效能效果的。這些制度的實施,同樣需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框架內運行。實現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化,是推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的法制基礎和規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化的實現,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推動。

第一,結合“兩張清單”制度的實施,厘清執法權責?!皟蓮埱鍐巍敝傅氖切姓C關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權力清單是將政府及各部門行使的行政權力及流程以清單的形式進行明確,依法劃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重點解決職權重疊、交叉的現象以及行政亂作為的問題。責任清單是從政府責任的角度明確劃分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責任事項和職責邊界,強調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重點解決行政不作為的問題。權力清單與責任清單在具體內容上各有側重,但相互配套,共同明確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通過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的實施,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皟蓚€清單”以法律法規規章、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機構編制“三定”規定為依據,遵循權責法定、權責一致的原則,全面厘清行政權力的項目和范圍,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職權和職責都包含在“兩張清單”當中,建議結合當前“兩張清單”制度的實施,全面厘清各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職權以及層級之間、部門之間的職責關系,明確執法職責,根據行政職權的履行需要科學合理設置機構、配備人員,在推進簡政放權的同時提升監管效能。

第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創新監督方式,豐富監督手段。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改革是增強行政執法監督實效的關鍵。針對原有監督體制存在的監督主體不明確、監督人員履職不到位、監督實效不明顯等現象,建立站在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重視行政執法監督改革,以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完善作為著力點,開展專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與隊伍建設探索,強化執法監督機構隊伍力量,明確監督員工作規則,理順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與本級政府、同級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的作用。同時,要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機制,探索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執法資格管理制度、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共享機制、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案卷評查制度、違法案例通報機制等一系列執法監督工作機制。此外,通過創新行政執法監督方式,將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一般行政執法活動監督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相結合,豐富監督手段,實現行政執法監督的規范化、具體化、和常態化,切實增強監督實效。

第三,以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為載體,規范執法監督活動。“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因此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理應嚴格實行責任制?!盵7]行政執法責任制是關于明確行政執法責任的綜合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要求執法主體合法明確,執法職責全面落實,執法依據依法明確,執法程序公正嚴密,執法行為文明規范,執法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健全。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首先要明確行政執法主體的職權,根據不同部門、不同機構、不同崗位執法人員嚴格確定各主體的執法責任;其次要加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規范和行政證據規則,為規范行政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提供制度基礎,嚴格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最后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通過落實責任、評議考核和實施獎懲等方式,形成制度化、常態化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督促行政執法主體嚴格執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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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3):8.

[2] 王衛星.我國行政執法監督探析[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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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胡建淼.行政法學[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8:770.

[5] 姜明安.行政執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246-247.

行政監督制度范文2

1.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得到全面、有效實施;

2.規范性文件得到全面、有效落實;

二、規范性文件制發、制度建設和規范執法情況

3.本單位當年的規范性文件內容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相抵觸,無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內容;

4.制定規范性文件經過調研論證和法制機構審核,程序合法;

5.每年定期對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6.規范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相關事項依法公示,依法聽證,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時限制度、一站式服務制度;行使行政許可權符合法定職責、權限、條件、程序;實施行政許可后,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7.行政處罰行為符合執法權限;執法依據適用正確;認定事實準確,證據充分,證據、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規范;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合法,自由裁量權運用適當;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

8.行政征收行為符合規定的條件、對象、標準和程序;

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情況

9.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設立,主體資格符合規定;

10.規范行政執法主體,適時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

11.行政執法人員經培訓合格,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并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查制度;執法證件按規定注冊、更換;

四、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情況

12.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行政執法身份;

13.行政執法人員遵紀守法,依法正確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無不作為或越權行政的情況和違法亂紀行為;

五、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情況

14.嚴格執行行政許可制度,無違法授權或者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無違反法定條件、標準和程序的情況;無違法收費或者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情況或其他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情況;

15.行政處罰嚴格執行立案、受理有關規定;告知當事人法定權利;依法舉行聽證;依法履行回避義務;遵守法定時限;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執法文書;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規定;

16.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不搭車收費,不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

17.各類行政執法文書統一、規范,執法文書的說理性體現明顯;

18.行政執法案卷行政執法文書使用齊全、填制規范;行政執法案卷按要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整理、歸檔及時,保管妥善;

19.依法參加涉及本單位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維持率、行政訴訟勝訴率達到90%以上;實施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達30%以上;

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20.梳理界定、匯集行政執法依據,明確本單位負責實施的以及應當協助其他單位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1.區分不同的執法職權類別,科學合理地分解執法職權,明確執法程序、標準、時限和責任,落實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并向社會公示和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22.制定和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及其他相關配套制度;

七、行政執法中違法或者失職行為的查處情況

23.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責任人員,按照責任制進行追究;

八、其他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的事項

24.成立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履行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職責;

25.制定具體可行的行政執法工作年度計劃和工作措施,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本單位依法行政及行政執法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并及時作出相應的工作部署;

行政監督制度范文3

第二條財政部監督檢查局(以下稱監督檢查局)對部機關內具有行政許可職能的司(以下簡稱被檢查單位)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監督檢查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應當遵循懲防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監督檢查方式分為被檢查單位自查和監督檢查局重點抽查。

第五條被檢查單位應按照監督檢查局的要求對本單位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進行自查,自查的內容參見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第六條監督檢查局組織實施重點抽查,一般結合年度內審工作計劃進行。根據需要,也可專門對行政許可行為組織實施重點抽查。

監督檢查局實施重點抽查,一般應當于實施檢查7日前向被檢查單位發出檢查通知。

檢查通知的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單位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和時間;

(三)對被檢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人員的名單及聯系方式;

(五)組織檢查部門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七條監督檢查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財政行政許可依據的合法性。主要檢查被檢查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依據,是否存在變相設立行政許可的情況等。

(二)財政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合法性。主要檢查被檢查單位是否存在以財政部內設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是否存在以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的授權組織實施財政行政許可的情況,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外自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等。

(三)財政行政許可相關配套制度建設情況。主要檢查被檢查單位是否建立了財政行政許可事項的信息公示、實施程序制度;對有收費的,是否建立了收費管理等相關配套制度。

(四)財政行政許可實施的合法性。主要檢查被檢查單位是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予以受理;

2、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

3、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時,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

5、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時,依法說明理由;

6、依法舉行行政許可聽證;

7、遵守有關法定時限規定;

8、在法定權限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

9、有收費的,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10、其他應依法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監督檢查局在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時,可以向被檢查單位詢問有關情況,并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材料,可以對有關材料進行復制。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監督檢查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業務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檢查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條監督檢查局在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監督檢查局應當根據有關單位自查和組織抽查的情況,提出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報告應當與被檢查單位溝通。

第十一條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財政部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財法[2004]5號),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財政部人事教育司(以下稱人事教育司)、監察部駐財政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駐部監察局)根據職責權限,具體負責對相關違法違規人員的查處工作。相關司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行政監督制度范文4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省行政執法條例》《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有效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級負有行政執法監督職權的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第三條全市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下級政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

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機關內部的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

協助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做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事、監察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

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指導與監督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監督內容

第六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的下列活動實施監督: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行政執法機關是否具有主體資格、委托行政執法是否合法;

(三)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四)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六)其他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由有權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監督。第七條對行政機關的人事處理、外事管理、民事調解或處理等行政行為。

第三章監督機關和人員

第八條各級政府法制部門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及其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第九條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第十條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依據省政府的委托對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明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機構和監督人員。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行政執法督查員制度。行政執法督查員從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具備條件的工作人員中選任。

各級政府所屬部門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為兼職行政執法督查員;接受聘請參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人員為特邀行政執法督查員。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督查員履行職責時。要求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說明情況,查閱執法卷宗,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制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提出建議和意見;特邀行政執法督查員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配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如實說明情況,不得拒絕,并按照要求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改進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督查員的設立及行政執法督查證的發放由省政府法制部門統一管理。

第四章監督方式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采取適當方式進行監督:

(一)審查、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二)開展依法行政考評和行政執法檢查;

(三)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的評議考核;

(四)調取或聽取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五)對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備案審查;

(六)受理和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七)實施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

(八)調查處理行政管理相對人投訴、舉報的案件;

(九)行政執法證件管理;

(十)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測試;

(十一)對行政執法爭議進行處理;

(十二)承擔上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事業組織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應當向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政府所屬部門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事業組織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應當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委托行政執法的委托機關應當自作出書面委托決定后的十五日內上報備案。備案文件包括備案報告、行政執法委托書和公告文件各一份。備案報告應當說明委托行政執法的理由、依據以及受委托機關或組織的基本情況。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作出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

應當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政府所屬部門作出重大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實行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檢查制度。各級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擬定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

組織實施專項行政執法檢查。各級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檢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現場檢查、查閱行政執法卷宗、審查帳目票據憑證、走訪行政相對人等方式進行。

如實反映情況,被檢查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予以配合。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隱瞞。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檢查結束后。向下級行政機關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實行行政執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事項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受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應當告知投訴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人民法院、監察、等其他機關已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公告受理投訴、舉報的承辦機構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受理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進行調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進行調查或檢查時。并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出示行政執法督查證件。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進行調查或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并制作調查筆錄;

(二)調閱行政執法卷宗及帳目、票據、憑證。

(三)不事先告知的情況下。

(四)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提供有關文件材料,被調查或檢查的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或檢查,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督查人員所承辦的督查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根據調查、檢查結果。

(一)對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執行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見。并可給予通報批評;

(二)委托行政執法違反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三)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責令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四)行政執法人員有違法行為。取消行政執法資格,拒不繳回證件的公告作廢;

(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當的責令限期改正。

(六)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征收以及行政攤派。逾期不退還的決定予以收繳,上繳同級財政;

(七)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人員作出處理決定或提請有關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可以向各級行政機關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拒絕、阻撓調查或者拒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處理決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行政執法督查人員違法行使監督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監督制度范文5

二、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三、環境行政監督檢查是指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授權組織和委托組織實施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四、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五、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全區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六、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下級環保部門及其委托組織實施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一)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四)執行法定程序的情況;

(五)遵守法定職權的情況;

(六)查處糾正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情況;

(七)環境行政執法制度建設的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八、各級環保部門進行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進行現場檢查,直接查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也可以采用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及其他有關材料的方式進行。

下級環保部門應當服從上級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及

時辦理、答復上級環保部門查詢環境行政執法的有關問

題。

九、上級環保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下級環保部門有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處罰不當、越權執法、、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作改正通知,督促其改正或者責令改正,并提出由有關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下級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改正通知后的15日內,將改正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上級環保部門。

行政監督制度范文6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威海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作用,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和《威海市電子監察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子監察預警糾錯,是指依據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進行實時監控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自動發出警示信號并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納入電子監察范圍的市直部門,包括具有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本辦法所稱市直具有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是指市直以及中央省駐威具有法定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依法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其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

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是指上述機構中參與審批行為的所有機關工作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批準人,一般指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及其副職人員;審核人,一般指行政機關內設窗口負責人;承辦人,一般指具體承辦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人員。但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行政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具體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人員為批準人、審核人。申請人,一般是指申請行政機關做出行政審批事項審核批準的自然人或者公司組織。

第五條電子監察實行預警糾錯,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內容

第六條電子監察實行預警糾錯,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達到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個工作日,系統發出預警提示信號;

(二)對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發出黃牌或紅牌糾錯指示信號。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可以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發出黃牌糾錯信號:

(一)超過規定期限未能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二)初審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四)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審批,未依法說明理由的;

(五)應當頒發行政審批證件,不向申請人頒發的;

(六)對電子監察系統轉出的行政審批投訴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

(七)其他違規審批、情節輕微的。

第八條在發出黃牌糾錯信號1個工作日后,仍未改正錯誤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可以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直接發出紅牌糾錯信號:

(一)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實施法定行政審批項目的;

(二)擅自更改行政審批程序或者許可條件等內容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項目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決定的;

(四)應當根據聽證結果做出行政審批決定,不根據聽證結果做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五)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做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做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六)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做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者不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七)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的;

(八)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或者違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的。

(九)其他違規審批、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預警糾錯信號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短信平臺發給當事人,發放范圍遵照以下原則:

(一)預警信息發向承辦人。

(二)黃牌信息同時發向承辦人、審核人。

(三)紅牌信息同時發向承辦人、審核人以及批準人。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的行政審批職責的,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按層級分工情況確定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的行政審批職責,被發出黃牌或紅牌糾錯指示信號的,由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核實,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威海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責任暫行辦法》、《威海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的規定進行處理,并按照《市紀委監察局關于對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實行績效考核的意見》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行政審批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或者積極配合組織調查,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的,可從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被審批人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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