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變更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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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變更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變更管理制度范文1

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是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素質、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減少誤操作的重要方法。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包括三級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特殊教育三方面。1)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制定安全培訓教育制度,要求新入廠人員(包括新員工、臨時工、外來實習人員等)必須經過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一、二、三級安全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72學時。2)日常安全教育培訓。結合崗位特點,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的內容應包括基礎安全知識,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本崗位的生產特點、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護措施,應急救援預案和崗位應急處置措施,生產事故案例,防護器材、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等。日常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20學時。3)特殊安全教育培訓。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進行安全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并按規定年限進行復審和換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使用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教育;發生重特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二、隱患管理

隱患是事故的根源。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經常性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安全隱患排查要不留死角,全員參與。對于排查出的一般隱患要立即組織整改,對于技術條件暫時不具備整改的重大隱患,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納入技改項目,限期整改。

三、作業安全管理

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均具有很大的風險,要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八項作業規范(AQ3021~3028-2008)的要求。實施作業前,必須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分析、編制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管理人員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發現違章行為及時制止。

四、變更管理

變更管理是指對人員、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管理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確保變更帶來的危險性得到充分辨識,風險得到有效控制。發生變更時,如果未對風險進行分析并采取安全措施,就極易形成重大事故隱患,甚至造成事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變更管理制度,在工藝、設備設施、電氣儀表、公用工程、管理制度和人員等方面發生的所有變化,都應納入變更管理。實施變更前,企業要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檢查確認,確保變更具備安全條件,并對變更可能影響到的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五、應急管理

完整的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等。應急預案應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事故應急演練,評估演練效果并完善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建立應急響應系統,明確組成人員及其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根據實際情況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事故現場人員和應急處置人員要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及時、有效地處置。各職能單位要做好日常應急保障工作,定期核查并及時補充和更新應急物資儲備。對于應急處置人員和管理人員要進行定期專業培訓,提高其應急專業技能。

六、事故和事件管理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著重加強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的管理。認真分析查找分析安全事件的根本原因,及時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防范事故的發生。對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及時落實防范措施,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吸取事故(事件)教訓。對于外部企業事故信息也要及時收集,認真吸取同類企業事故教訓,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七、結語

危險作業變更管理制度范文2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車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烴復合燃料等)暫不列入許可范圍。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三條 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應當及時執行新的規定。

第二章 經營許可發證機關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級安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裝式加油裝置)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轄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分公司);

(六)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化學品,且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第三章 取得經營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四)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八條 從事倉儲經營的企業,倉儲設施應當滿足所儲存品種的儲存條件。倉儲設施整體出租的,應與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倉儲設施同時分租給不同企業的,由該倉儲經營企業按《山東省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魯政辦發〔20xx〕38號)的要求實行統一安全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企業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和《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辦理安全許可手續。新建儲存經營項目應設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專用區域或集中交易市場儲存專用區域內。

第十條 無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零售店面內只允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總質量不超過1噸),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分散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按照本地規劃,有計劃地遷入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

第四章 企業申請

第十一條 依法登記為企業且具備本細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經營企業,向所在地(注冊地址)市或縣(市、區)級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新增危險化學品經營業務的企業以及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期被發證機關注銷的企業可以提出經營許可證首次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出首次申請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七)企業或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的經營品種是否涉及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監控化學品的辨識材料。

帶有儲存設施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申請人首次申請有以下情況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賃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企業的倉庫、儲罐、貨場等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租方的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制件)或者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復制件)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沒有也不租賃倉儲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僅從事純票據往來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沒有也不租賃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文件。

(三)有氣瓶充裝作業的企業還需要提交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復制件)。

(四)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企業,要提交山東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經營的批準文件(復制件)。

第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要在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如企業有變更事項,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結合延期一并完成,無需單獨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具備下列規定條件并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只需提交申請文件、延期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直接換證征求意見表》,直接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四)服從安監部門管理,在歷次安全檢查中未發現安全生產問題或事故隱患或者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復制件,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需要取得二級以上達標證書),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但仍需由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合格后才可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業如在延期時同時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儲存設施及其監控設施的,應提交發生變更相關條款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變更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文件及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土地購買或租賃合同);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六)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還需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申請人僅需要提交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未發生變更則不需要提交。

第十九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因行政區劃調整、企業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注冊地址稱謂、企業經濟類型和隸屬關系等變更的,僅需提交相應的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備案;如需變更經營許可證的,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重新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要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企業提交申請時,需首先在《危險化學品政務信息監管系統》進行網上申請,提交后在線打印申請書,連同其他需要提交申請的文件、資料一并報發證機關。

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所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為最新版本且在規定的有效期內。

第五章 發證機關受理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或行政許可工作點)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六章 發證機關審查與發證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對于經營并儲存危險化學品但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企業的現場核查,應現場調閱企業的安全評價報告和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對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初次申請或變更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可以作為現場核查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對企業的申請文件、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書面意見并簽署姓名。

第二十七條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證機關內設機構應當根據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研究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意見,并由發證機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其中,變更申請受理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企業對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時間均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企業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整改完畢后,要由當地安監部門進行復核確認,報發證機關備案。有儲存設施的,還需要提交評價機構的復核證明。

第二十九條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并送達企業或者通知企業領取;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本著誰發證,誰存檔的原則,對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材料及審查書等進行存檔。

第七章 經營許可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方式(倉儲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初次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順延三年,發證日期為發證機關作出延期許可決定之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載明變更日期;

(七)證書編號:

格式:市級發證:魯X安經〔YYYY〕QQQQQQ號;

縣(市、區)級發證:魯X(Y)安經〔YYYY〕QQQQQQ號。

其中:X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濟南A;青島B ;淄博C ;棗莊D ;東營E ;煙臺F;濰坊G;濟寧H;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濱州M; 德州N; 聊城P ;臨沂Q; 菏澤R;萊蕪S。

YYYY表示發證的年號;

Y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縣市區名稱代字縮寫;

QQQQQQ表示發證機關發證流水號;

舉例:濟南市級發證:魯A安經〔20xx〕000001號;

濟南市中區發證:魯A(市中)安經〔20xx〕000001號。

(八)發證機關;

(九)有效期延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由各發證機關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自行購買。

第三十四條 經營許可證暫時由各發證機關采用打印模板進行打印,登陸 下載中心書籍軟件,點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打印軟件及使用說明下載。國家安監總局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證系統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條 各地安監部門自20xx年8月1日起按照本細則的編號規則和證書格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換)發新證,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待證件到期后再按本規定換發。

第三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延期、變更或者被依法撤銷、注銷的,企業應將原許可證正本、副本交回發證機關。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經營許可證,發生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提出補領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提交當地新聞媒體公告遺失的證明材料或者毀損件,發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正、副本內容不變,載明補領和補領日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經營許可證、使用偽造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章 安全評價

第三十九條 在國家及省相關新的標準規定實施前,對企業的安全評價仍按《安全評價通則》(AQ8001)、《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的規定執行,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仍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安監總危化〔20xx〕255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企業(包括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納入經營許可證現場核查的內容。報告的簽發日期距現場核查之日不得超過12個月,否則,應由原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變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做出補充評價。

第四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全面評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全部問題及其整改的方案、對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意見和對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相關審查內容的評價意見。安全評價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包括辨識材料)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其結論性意見作為發證機關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參考意見。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安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化品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據《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以及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實施。

第四十三條 對于有儲存設施或者租賃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其儲存設施與企業注冊地不在同一地區的,由儲存設施所在地安監部門對儲存設施進行安全監管。

第四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本機關網站或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九條 各縣級發證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市級發證機關于每年1月2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應當按照有關統計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章 對有關問題的處理

第五十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對于儲存設施所在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跨地區租賃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發證機關在許可審查過程中必要時可征詢儲存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意見,對儲存場所現場審查時應會同當地安監局工作人員一同審查。

第五十二條 對于經營方式的界定:

倉儲經營是指利用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場地,專門為其他單位提供?;穬Υ?、周轉業務并收取倉儲管理費的經營行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是指無儲存場所和設施或經營場所儲存少量民用小包裝危險化學品實物(店面總質量不超過1噸)或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的經營方式;其余統稱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倉儲經營企業自身也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按倉儲經營和有儲存設施的經營同時申請,許可證注明所有經營方式。

通過租賃形式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根據安全管理協議,若儲存設施由承租企業負責安全管理,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由出租方負責安全管理的,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第五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企業已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暫扣經營許可證,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企業的整改時間超出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且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完成整改、經營許可證未被批準延續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因項目建設或者隱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延期的,可以在經營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推遲延期換證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推遲延期換證申報表》,并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交回原經營許可證。如無特殊原因,推遲延期換證時限不宜超過半年。

第五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申請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省安監局的《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4號)、《關于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5號)、《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52號)、《關于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60號)、《關于當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85號)同時廢止。

危險物品指的是什么危險物品: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危險物品的詳細分類參見IATA《危險物品規則》,危險物品品名以《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載明的為準,并參照現行有效的IATA《危險物品規則》。

危險作業變更管理制度范文3

一、推進安全標準化,實施全過程風險管理,完善公司安全管理體系

從年起,我處開始牽頭推進公司安全標準化工作。在原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基礎上,我處對照安全標準化規范,制定安全標準化實施方案,清理公司各環節各層次安全管理流程,完善規章制度、作業安全管理和組織現場安全整治。通過兩年的艱苦工作,公司于年11月27日通過市安監局化學品登記辦組織的達標驗收,達到國家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要求。

安全標準化的核心是實施全過程風險管理,建立PDCA管理模式,持續改進安全績效。按照這一要求,我處每年組織各單位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風險辨識和風險控制效果評價;對檢修、技改、變更等非常規活動,堅持要求在實施前進行風險評價,制定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實施中進行檢查確認,實施后進行驗證和效果評價;特別對重大危險源、重大風險,要求制定預案和專項控制方案。通過這些手段,保證公司生產運行中的安全風險時刻處于可控狀態。

二、建立完善公司規章制度,規范各環節安全管理

為規范公司各層面、各環節的安全管理,我處于年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全面梳理,補充完善,經過8個月艱苦工作,形成《安全管理制度匯編》。這本制度匯編,包括綜合管理、組織措施、危險作業、技術規范、職業衛生5大類43個制度。隨著形勢的變化,我處及時組織對匯編進行評審和修訂,并于今年上半年公司完成對原匯編的全面修訂,出臺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版),將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從原來的5大類43個制度完善為10大類62個制度。使公司層面、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從制度層面持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

三、規范作業票證臺帳,嚴格危險作業審批,確保生產過程安全

近年來,我處不斷改進和完善公司各種安全管理臺帳和作業票證,到目前為止,已建立了24個安全管理臺帳和10個危險作業票證,并指導各單位正確規范使用。生產現場是我處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安排2人專門負責危險作業審批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危險作業全過程在有效監控內。

四、開展安全檢查,排查各類隱患和問題,督促安全制度和規程的落實

我處堅持每月組織一次全廠性綜合檢查,每星期分別對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要物料管線、危險場所安全檢修作業進行一次專項檢查,每天對全公司生產現場進行不定期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和問題責令責任單位或人員進行整改,如今天前三季度排出隱患和問題78項、下隱患整通知書6份、發違章告知卡3份,有效地將消除事故隱患、規范人員行為,保證公司安全生產正常進行。

五、開展安全教育,提高全員安全素質

我處嚴格執行“三級安全教育”,對新進公司的人員按要求進行了公司級教育,同時督促、檢查二、三級安全教育,使他們熟悉、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和自我防護技能,達到要求后方可上崗操作。監督二級單位對換崗、轉產、復工人員,按要求進行安全技能和崗位操作法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作業。對外來單位人員嚴格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并作業所在單位進行車間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才準許其施工作業。我處每季度針對各班組的實際情況制定班組安全活動計劃,編制學習資料,指導各班組開展安全活動,并每月進行檢查確認,保證了安全活動的質量。我處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要求,制定培訓計劃,開辦培訓班,使全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有效持證率始終保持100%。

六、開展職業衛生工作,加強員工勞動保護

我處按國家要求定期申報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立即協調相關單位予以解決,建立健全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定期組織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并向職工公示;督促各單位加強職業衛生設施和作業場所的管理,保證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標準,保障職工健康。及時按標準為職工配發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職工正確使用,有力地保障了職工的健康安全。

七、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定期組織演練,增強應急響應能力

年,我處組織編制公司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過不斷完善,目前已建立了較完善的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建立了分級響應機制,完善了應急響應流程,有利于提高公司應急響應能力。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演練,每半年組織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不斷提高公司應急響應能力和全員的應急處置技能。

八、按辦理有關證照,保證公司合法經營

公司安排由我處負責辦理的證照包括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備案證、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工業品生產許可證等。我處根據相應考核細則,進行資料文件編寫整理、組織生產現場整改,均如期按時完成了取證換證工作。

九、嚴格安全考核,提高安全績效

危險作業變更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條為嚴格規范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安全評估制度、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輔助材料購買、檢驗、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

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二)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其他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規模、產品品種相適應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生產廠房和儲存倉庫;

(二)生產廠房、儲存倉庫、燃放試驗場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廠房布局、建筑結構、生產工藝布置、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險品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有火源區與禁火區、生產車間與倉庫(中轉庫或收發室)、危險工序與普通工序應當分離;

(四)不得改變工廠設計方案規定的廠房、倉庫的功能和用途;

(五)A級建筑物應設有安全防護屏障;

(六)A2級建筑物應單人單棟使用

(七)A3級建筑物應單人單間使用,并且每棟同時作業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2人;

(八)C級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規定的用途進行標識;

(十)生產廠房和倉庫的周邊應有相應的防火隔離措施;

(十一)生產區域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標語,危險工序現場應牢固張貼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十二)具有保證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的設備、儀器和工藝裝備;

(十三)用于加工藥物或與藥物接觸的設備應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電器設備及機械加工設備中的電器部分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機械制造含高氯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2臺機組,制造硝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4臺機組,機組間應當用實墻隔離,每棟工房定員1人,其他工序(如機械造粒、混合、壓藥、筑藥等直接機械加工藥物工序)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1臺機組;

(十六)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

(十七)嚴禁在危險場所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設計和測繪工作;

(二)專業機構提供的文件、圖紙、技術資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三)設計圖紙和測繪圖紙應有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和審核單位及審核人的簽章。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下列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一)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采取監控措施;

(三)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在安全區內設立獨立的操作人員更衣室。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

(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復制件);

(八)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九)廠區設計圖紙;

(十)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九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已經建成投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二十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員造成損害的,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三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危險作業變更管理制度范文5

1. 本管理制度是要求裝修總包單位對參與項目精裝修工程各專業分包單位制定的關于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協調配合等方面的管理方法。

2. 本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是加強總包與各分包單位間的配合,樹立相互監督、相互幫助、緊密結合的工作作風,確保整個工程能精確流暢、優質高效的完成。

3. 本管理制度中涉及的主要專業分包單位包括:水(強)電單位、消防單位、幕墻單位、空調單位、弱電單位、電梯安裝單位、櫥柜制作安裝單位、家俱制作安裝單位、衛生間環氧樹脂地坪施工單位等。

二.施工準備:

1.各分包單位開工前需向總包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保證管理措施、安全技術措施等資料。如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資料的分包單位,必須向總包方提供施工方法和工藝說明,明確施工所需前提條件、施工過程中注意事項以及施工耗時情況等,以使總包方能根據各分包單位施工內容制定工程的總體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2.總包方根據各分包單位提供的資料,結合自身的施工內容,編制好工程的總體施工方案、施工計劃和總進度計劃,明確各分包單位的分項工程內容、質量控制目標和管理措施、施工周期及各專業單位的進場時間和竣工時間。各分包單位需嚴格按此進行施工作業。

3.各分包單位開工前需向總包方提供現場管理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三.質量控制:

1.各分包單位需對工人進行詳細的施工技術交底,確保讓工人明確施工工藝、作業手法以及要達到的質量標準。

2.各分包在施工質量上需向總包方負責,工程施工過程中總包方將對各分包的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內容各分包需配合總包方進行整改、返工。

3.各分包單位現場工人在施工過程中如有不符合作業規范和工藝要求或影響總包方及其他分包單位施工的作業方式,總包方現場管理人員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經分包方重新進行技術交底后方可重新作業。

4.各分包單位施工過程中前道工序完成后需由總包方進行質量檢查,確認質量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 各分包單位在己方方施工結束并通過驗收后,必須對施工成品進行全面、有效的保護,經總包方檢查合格并書面提供相應成品保護方法和注意事項后方可離場。

6. 總包方施工工藝、作業手法若對分包正常作業有較大影響或其他不合理處,各分包單位需向總包方提出,經由雙方溝通、協商提出解決方案,以達到解決問題、共同提高的目的。

四.安全文明控制:

1.各分包單位需對工人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若分包單位沒有安全技術術資料,可以使用總包方安全技術資料),交底內容應包括安全工作重要性宣講、安全意識培養、現場重大危險源種類和位置、臨邊洞口位置、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各施工機具的使用規范、現場臨時用電使用規范、現場用火規范、高空作業規范、職業病基本知識和防護措施等。

2.各分包單位需配備齊全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護目鏡、手套、口罩、安全帶等,并確保工人的正確使用和自覺使用。

3.各分包單位現場臨時用電需符合總包方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否則總包方有權不允使用。

4.各分包單位施工機具需經總包方檢驗合格或向總包方提供監理、土建總包檢驗合格的相關資料方可進場使用。

5.各分包單位現場用火需經由土建總包安全部門開示動火證并向總包方提供動火證復印件后方可用火。

6.各分包單位若需進行高空作業需有分包安全人員現場監督否則總包方有權不允施工。

7.各分包單位現場施工安全需接受總包方管理人員監督,對違反總包方安全管理措施或總包方認為存在危險的作業內容,總包方管理人員有權終止作業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對于屢犯不改或情節嚴重者總包方將根據相應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8.各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總包方的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偘綄⒃陂_工前向各分包單位提供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各分包單位需根據此規定對工人進行現場文明施工的交底。

9.各分包單位現場文明施工需接受總包方管理人員監督,對違反總包方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人員,我發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屢犯不改或情節嚴重者總包方將根據相應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五.進度控制:

1.各分包單位需根據總包方施工總進度計劃明確己方施工周期、進場時間和竣工時間,以此制定己方的施工進度計劃、勞動力計劃、材料機具計劃等并報總包方參考。

2.各分包單位進場前需向總包方書面說明己方施工作業前提條件,施工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以便總包方切實做好分包進場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3.各分包單位如有設計變更,需及時告知總包方,雙方根據設計變更內容,共同研究最佳的施工方法,將設計變更對進度的影響降至最低。

4.各分包單位需每向總包方提供施工周報,對己方上周施工完成情況、本周施工計劃和下周施工計劃進行詳細說明。對施工周報中不符合總包方要求的內容,由雙方協商解決,但原則上以總包方施工總進度計劃為準。

六.協調配合:

1.由于各分包單位自身原因造成整個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上出現問題造成總包方損失的,總包方將向甲方、監理闡明事實并出示相應證明并尋求相應賠償。

2.各分包單位施工過程中的各工序驗收需先由分包方、總包方自檢合格后,由雙方聯合組織監理、甲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分包方需進行全面、有效的成品保護并向總包方提供相應的成品保護方法和注意事項后才可與總包方進行交接簽收。

3.各分包單位必須每周參加總包方的過工程施工協調會,查對施工質量進度情況,交流施工安全文明的管理,協調確定下周施工計劃。

4.除甲方、監理外,分包單位進度款的發放需有總包方對其施工質量、進度方面均合格達標的簽字確認。

5.工程竣工時,各分包單位需向總包方提供必要的工程資料,以保證總包方工程竣工驗收的順利進行。

七.小樣板間:

1. 總包方將在首先施工的樓層設置小樣板間,目的是在小樣板間的施工過程中及時發現選材、施工工藝、工序安排、管理方式中存在的問題,并在這一過程中加強與各分包單位的磨合,增加配合默契度。避免在大規模施工中出現大面積返工造成工程質量、進度、成本上的損失。

危險作業變更管理制度范文6

關鍵詞:變電站倒閘操作;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引言

變電站運行中涉及到眾多的設備,需要進行眾多的技術操作,其中倒閘操作就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本身可以保證變電站運行的安全穩定性。當倒閘操作正常運行時可以全方位監測相關設備的運行數據,及時發現設備參數不正常的情況,避免引發安全事故,因此做倒閘操作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與分析具有現實意義。文章中作者主要闡述如何提高變電站倒閘操作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1 變電站倒閘操作安全管理必要性

變電站倒閘操作是改變電力系統運行方式的主要措施,將斷路器、電容器及消弧線圈等電氣設備轉換工作狀態的方法,也是變電站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社會經濟發展使人們用電量快速增加,變電站數量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電網運行方式更加靈活[1]。實際中變電站主接線不同,值班人員值班期間遇到突況,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配置不同,操作任務也存在不同,這些都一定程度影響倒閘操作的具體步驟,一旦操作失誤會出現操作故障,因此實際操作中需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證操作質量。實際操作中對各種危險點進行科學合理分析,采取具體措施進行完善,防止誤操作方式的出現。

2 變電站倒閘操作危險點分析與控制

2.1 變壓器操作危險點

操作變壓器的危險點應注意兩點:(1)切合空載變壓器時,操作過電壓的出現,會損害變壓器絕緣;(2)變壓器空載電壓的逐增,對變壓器絕緣的損害。

變壓器倒閘操作的控制措施:(1)若遇到多臺變壓器在不同母線并列運行的情況,為防止母聯斷路器的突然跳開,造成某條母線出現不接地現象;(2)若有電源給變壓器低壓側供電,為防止變壓器高壓側斷路器出現跳閘現象,使變壓器形成中性點絕緣,變壓器中性點應與地直接連接,或通過消弧線圈接地;(3)在變壓器停電或充電前,應讓變壓器中線點與地直接連接,這樣可防止斷路器出現過電壓現象對變壓器絕緣造成影響[2]。

2.2 母線倒閘操作危險點

母線倒閘操作的危險點大致包括三個方面:(1)帶負荷拉隔離開關;(2)切換繼電保護設備與自動設備時發生錯誤,引發誤動;(3)給空載母線進行充電作業時,互感器與電容器串聯諧振現象的出現。若對以上問題處理不及時,這樣必然給變電站的安全運行埋下重大隱患。

母線倒閘操作的控制措施:(1)在倒母線操作前,要先將220kV、110kV母差保護的互聯或單母壓板投入,這樣一旦有故障發生會使母差保護無選擇性動作,保護設備;(2)在倒母線操作開始,將母聯斷路器的操作電源拉開,防止母聯斷路器誤跳或偷跳造成帶負荷拉隔離開關事故;(3)給備用母線充電時,有母聯斷路器時應使用母聯斷路器給備用母線充電[3]。當然充電前應先投上母聯斷路器的充電保護;(4)進行母線操作時應注意對母差保護的影響,要根據母差保護運行規程作相應的變更。

2.3 直流回路操作危險點

值班人員在變電運行中需要進行多方面的操作,而直流回路操作則是最為常見的,直流系統發生一點接地時查找接地點,某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臨時性的檢查、退出與投入等。更重要的是這種操作具有的危險性也很高。

直流回路操作的控制措施:(1)運行中的保護裝置要停用直流電源時,應先停用保護出口連接片,再停用直流回路?;謴蜁r次序相反;(2)取下直流控制熔斷器時,應先取正極、后取負極。裝上直流控制熔斷器時,應先裝負極,后裝正極;(3)在斷路器停電的操作中,在做好安全措施后再拉斷路器的控制電源。在斷路器送電的操作中,斷路器的控制電源應在拆除安全措施之前裝上。

3 提高變電設備安全運行管理質量的措施

提高變電設備安全運行管理質量需要從制度和管理方面入手,切實保證設備運行質量。

3.1 強化設備日常管理制度

變電設備日常管理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具體措施為:(1)建立專業的設備維修團隊,當設備出現運行故障時可以第一時間解決,避免延誤情況的出現,保證設備盡快恢復。結合變電設備實際制定具體的設備維修人員職責與設備維修制度,保證設備維修工作具體到人,落實崗位責任制。詳細規定設備巡檢內容,包括年檢、季檢、月檢、旬檢、周檢及日檢內容,保證維修人員工作具有目標性,有效降低設備故障發生次數,保證設備運行質量;(2)推行崗位競爭制度,在設備維修機人員中形成一種競爭氛圍,提高工作效率[4]。設置專門的考核組,制定具體考核制度,將維修人員的日常工作表現納入考核范圍,并將其與個人績效掛鉤,實行末位淘汰制,明確相關工作過人員的工作核心與目的;(3)提高維修人員技術水平,鼓勵技術人員學習培訓或強制性技術業務培訓,考核相關服務知識。適當獎勵考核成績優異者,可以分成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提高技術人員學習積極性。引進高素質技術人才,帶動周圍人員工作積極性與業務能力,有效克服老員工內心的優越感與懶惰心理。

3.2 推行六種管理細則制度

(1)建立健全《變電設備安全規范制度》,該制度中詳細規定“如何管理設備運行人員”“設備定期安全檢查制度”“變電設備安全使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等,保證設備運行質量;(2)建立健全《變電設備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其中詳細規定變電設備操作流程,包括交接班制度、維修人員職責等;(3)建立健全《變電設備設備管理細則》,制定具體的組織管理措施、技術管理措施及特種設備管理措施;(4)結合變電實際制定《設備操作行為手則》,通過手則規范乘客行為,提高設備安全運行質量,降低人為事故發生概率,促進自我安全意識的提高;(5)建立健全《變電設備運行故障處理細則規范》,完善故障處理流程,確保故障發生時人員人身安全;(6)制定《變電設備工作人員如何解救突發狀況》,當設備出現突發故障,可以按照操作規范解決突發狀況,提高社會安定性[5]。除此之外,變電設備運行中,變電相關部門應該建立完整的設備維修及使用檔案,保證設備管理中有據可查,方便設備維修與保養工作的順利開展。

4 結束語

變電設備運行中如何保證安全運行質量,不僅是領導要考慮的問題,也是設備科技術維修人員考慮的問題。文章中作者結合實際分析變電站倒閘操作安全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并給出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方法。

參考文獻

[1]李永超.提高變電站倒閘操作速度的方法[J].云南電力技術,2015(S2):45.

[2]劉霄,黃郁,周靜.變電站值班員的倒閘操作規范性強化措施探析[J].低碳世界,2016(22):78.

[3]王磊,張世龍,朱義凱,等.500kV變電站3/2斷路器倒閘操作方式及異常處理[J].科技傳播,2016(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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