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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1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范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設置食品衛生許可。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
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二)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
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
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制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采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并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第二十六條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第二十七條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式樣。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二十九條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并辦理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衛生許可證其他內容的,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原編號不變,有效期為四年。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許可證發放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內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準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時,應當責令改正;被許可人有主管部門的,應當通報其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按照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
對無證無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給不符合
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2
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增強政府監管效能,發揮行業協會及社會組織的作用,嚴格監管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嚴厲懲處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努力使我市成為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見:
一、全面強化企業管理,切實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一)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和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者和從業人員應牢固樹立職業道德,知法守法、誠信自律。
(二)落實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并實施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定期檢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獎懲制度、管理記錄制度等。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配備的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保證其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相對獨立。有條件的企業應設立獨立的食品安全質量控制部門,切實提高自身食品安全內控能力。
(三)落實員工培訓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安辦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等方面的集中培訓,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意識、法制觀念和誠信道德素養。每年均應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四)落實企業自檢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畜禽屠宰企業、批發市場、連鎖超市母體企業、食品配送中心、連鎖餐飲總部企業應設立食品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進入我市食品要按照規定的比例進行抽檢。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經信部門應對相關企業的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能力水平及檢驗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定期(不少于一年一次)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能力比對檢驗。
(五)落實源頭管理和溯源制度。落實本市地產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按照相關規定,推行入原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落實批發市場豬肉、牛羊肉、養殖類水產品、蔬菜等經營的產銷對接機制,在市經信部門和農業部門指導監督下,與生產供應基地簽訂購銷合同;肉品、乳品、水產品、蔬菜等生產經營者應按照有關監管部門的要求,建立溯源系統,落實食品溯源相關工作。嚴防在食品生產、運輸、銷售、使用等環節中發生違法添加行為。
(六)落實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申報備案;嚴禁添加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
(七)落實供應商實地查驗制度。本市連鎖超市母體企業應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易腐變質、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劑供應商的生產加工場所進行實地查驗。對生產條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食品生產者,應及時終止其供貨資格;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八)落實變質和過期食品銷毀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完善并嚴格落實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銷毀制度,對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采用染色、毀形等措施予以銷毀,不得使上述食品退回供應商;食品生產者不得將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再作為原料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做好銷毀記錄,內容包括銷毀的品種和數量、銷毀的原因、銷毀的方式、執行責任人等,銷毀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九)落實標簽標識相關規定。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應嚴格執行有關標簽、說明書及相關標識的規定。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儲存、銷售按照法律規定標明相關內容,嚴禁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以及違法宣傳等行為。
(十)推行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鼓勵全市連鎖超市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將臨近保質期食品在銷售場所集中陳列出售,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不得退回供應商。
二、加強綜合協調,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
(十一)加強綜合協調。在建立完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的同時,落實各項工作的保障措施,切實做實基層、重心下沉,確保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無縫銜接。
(十二)明確監管職責界面。針對當前食品安全的突出問題和存在的監管空隙,對涉及多環節、跨部門監管職能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的以下職責:
1.關于食用農產品的監管。農業部門負責監管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分揀、清洗、切割、冷凍、包裝等簡單處理的活動,監管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生產企業銷售農產品的行為,監管由農戶分散生產豆芽的行為;質監部門負責監管工業化的豆芽生產行為;工商部門負責監管本市商場、超市等銷售企業、批發市場、商品交易市場銷售農產品的行為。
2.關于生豬產品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屠宰環節的生豬產品質量監管;農業部門的屠宰檢疫員協助督促生豬屠宰場“瘦肉精”自檢制度的落實;工商部門負責生豬產品流通領域的監管。
3.關于保健食品的監管。保健食品專用原料生產企業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對專門經營保健食品的企業,在保健食品監管行政法規實施前,應在取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告知承諾書后,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登記。
4.關于食品專業儲存與運輸企業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專業從事食品儲存和運輸的企業,農業部門監管地產種植養殖農產品的儲存和運輸,質監、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監管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企業內部的食品儲存和運輸。
5.關于現制現售食品的監管。質監部門監管生產企業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行為,工商部門監管在商場、超市等流通領域現場制售食品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行為。
6.關于“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監管。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環保部門對“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管;農業部門對畜禽養殖戶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行為進行管理;質監部門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嚴厲打擊食品生產單位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管,嚴厲打擊經營“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嚴厲打擊使用“地溝油”和不合格食用油的行為;相關監管部門應對生產、流通、餐飲環節重復使用食用油的規范管理提出指導性意見。
7.關于無證無照生產經營食品的監管。由工商部門牽頭負責對無證無照生產經營食品的監管工作,牽頭單位不代替相關部門工作。在牽頭部門的統一安排下,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聯合執法,實現協調聯動、綜合治理。
8.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相關部門配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適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食品加工園區。
9.關于食品攤販的監管。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食品攤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對食品攤販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監督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轄區內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三、加強機制建設,切實增強政府監管效能
(十三)加強績效考核。將食品安全列入全市各級政府績效考核內容,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績效考核,切實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各監管部門各司其職的責任體系。
(十四)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效能評估制度,優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并執行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有關監管部門依法履職和嚴格隊伍管理;嚴肅查處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失職、瀆職行為,絕不允許在工作中推諉扯皮;堅決制止食品安全監管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對相關執法部門未按照規定從重懲處的問題進行重點監察,全面提升監管效能。相關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
(十五)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加強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的建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加強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各種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提高主動發現、事前干預的防范能力。
(十六)加強應急處置管理。建立健全輿情監測機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執法聯動機制、食品安全信息機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十七)加強監管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基層監管隊伍的建設,改善技術裝備,強化教育培訓,增強監管人員責任感、使命感,樹立職業精神,提高執法能力,增強服務意識。實施食品安全監督執法區域責任制、基層執法人員區域輪換制,堅決查處違法行為,跟蹤復查整改效果。
(十八)加強信息平臺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管綜合信息平臺,實現相關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互聯互通,做到信息資源共享。推進食品溯源系統全程銜接,逐步擴大溯源系統對食品種類的覆蓋面。
(十九)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記錄,在若干食品工業企業先行試點,建立企業責任為基礎、社會監督為約束、誠信效果可評價、誠信獎懲有制度的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對食品安全量化分級實行動態管理,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安全水平上等級,促進食品行業良性健康發展。
四、調動社會資源,切實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二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監督的作用。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主動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及時辦理人大意見和政協提案;健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開展有獎舉報,實現群防群治。監管部門要及時公布食品抽檢的檢測結果,風險預警的消費提示,增加監督過程的透明度,對問題食品的舉報,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必要時進行監督抽檢。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政府部門的監管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一)充分發揮社會宣傳的作用。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充分發揮專家和食品安全志愿者的作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消費知識,引導科學消費,提振消費信心,支持理性維權。
五、依法從重打擊,切實形成食品安全監管的高壓態勢
(二十二)依法從重懲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各相關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重從快予以懲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二十三)治理突出問題,嚴厲打擊非法添加行為。嚴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頭,嚴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嚴管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嚴把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的各道關口,堅決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打擊化工產品、藥品等生產經營企業違規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非食用物質的行為,嚴厲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假冒偽劣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的生產加工企業和地下窩點。從根本上遏制食品非法添加的勢頭。
(二十四)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健全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機制,細化工作程序,強化信息共享,對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通報公安部門,并積極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公安部門要及時立案查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應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
(二十五)依法嚴格執行行業退出機制,曝光違法行為。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曝光典型案例,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3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食品安全法實施的重要意義,把學習、宣傳食品安全法列入議事日程,組織各部門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宣傳工作。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內容,增強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法律監督意識,為法律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市級媒體要開設宣傳專欄,定期刊登或播出食品安全法有關知識、市創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動開展情況、各級各部門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成果和食品安全常識等方面的內容。市政府在月份將開展食品安全法宣傳月活動,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和創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動的宣傳。(宣傳部門負責,衛生、農業、畜牧、質監、工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配合)
二、認真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培訓工作
市政府各職能部門要抓緊制訂培訓方案,分期分批組織本部門、本系統執法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培訓,力爭在月底前對所有人員培訓一次。培訓方式要靈活多樣,可采取集中學習、外出培訓、人員輪崗等多種形式。要加強對學習培訓的組織領導,真正做到人員、內容、效果”三落實。要特別加強對基層執法人員的培訓,確保執法人員準確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內容,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執法水平。要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組織學習食品安全法的指導,使食品生產經營者熟練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識,自覺守法生產經營。食品行業組織要加強行業自律,指導、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強誠信建設。(衛生、農業、畜牧、質監、工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統一負責組織協調本地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既要避免職責交叉,又要防止監管空白,確保監管工作統一、協調、有效。各級政府要對本地執行食品安全法確立的各項制度給予經費保障,對增強食品檢驗能力、提高執法隊伍的專業技術水平等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給予必要的支持。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積極履行部門間的信息通報等責任,加強主動溝通和相互協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切實承擔起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肅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努力實現各監管環節的無縫銜接。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有關監管部門依法履職,嚴肅查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各縣(市)區政府,(衛生、農業、畜牧、質監、工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
四、加強食品安全法制建設
各職能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的規定,立即組織對現行與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及時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修訂或廢止與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建議,并于年月日前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政府法制機構、衛生、農業、畜牧、質監、工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4
一、加強監管隊伍和機制建設,構筑食品安全監管合力
1.強化社會化監管隊伍建設。加強社會化監管隊伍的管理和培訓,進一步完善對街道食品安全專職人員、協管員的考核管理辦法,明確工作任務、完成標準和獎懲措施;實施“培訓日”制度,每月集中組織街道專職人員和協管員開展食品安全監管技能培訓,提高社會化監管能力,全年組織培訓10期以上;進一步強化社區食品安全工作,街道要健全對社區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機制,加強對信息員的選拔、管理和考核力度,以街道為主體,定期組織社區信息員開展知識培訓,全年組織培訓6期以上。充分發揮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作用,通過組織召開座談會、監督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狀況等形式,及時聽取采納食品安全工作建議。
2.強化執法監管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執法監管人員,合理裝備現場快速檢測、調查取證等技術裝備,提高執法隊伍的監管效率和水平;明確細化監管分工和執法流程,著力消除監管空白、邊界不清和執法不力等問題;加強對執法監管隊伍的法律法規、業務技能、工作作風等方面的教育培訓,監管部門按需組織本環節執法人員開展知識技能培訓,全區組織執法人員集中培訓2期以上。
3.完善食品安全執法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聯合執法制度,加強綜合協調,形成全區統籌、相互銜接、運轉高效的食品安全全程監管格局;健全部門與街道間的食品安全信息通報、聯合執法、隱患排查協調聯動體系,完善執法人員聯系街道制度,每個部門確保2名包街道專職人員,每周到街道工作2天以上,帶領協管員對本環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監督檢查;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機銜接,對涉嫌犯罪案件,及時移送立案,并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積極作用,加強案件查處監督;探討建立公、檢、法聯合執法和聯席會議制度,依法從嚴懲治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4.完善工作督查考核機制。加強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分析評估本轄區、本系統食品安全狀況,嚴格落實監管職責,消除各類風險隱患;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督辦力度,從重點環節、重點領域、重點問題入手,經常性開展督查巡視活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有效落實;完善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監督指導執法監管人員進一步強化監管責任,改進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效率,依法從嚴處罰違法違規企業及有關人員,努力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環境。
二、推進誠信體系建設,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5.加快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食品行業誠信大聯盟”活動,制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誠信評級、準入制度和獎懲制度等,實施食品安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督促引導食品生產經營業戶自覺建立誠信檔案,并接受監督檢查。今年,計劃從列入“紅名單”企業中評選40家誠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入選“食品行業誠信大聯盟”,頒發“食品安全示范創建先進單位”匾牌,并進行宣傳推廣;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實施“警示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每月至少進行兩次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6.開展食品安全示范創建活動。積極爭創“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區”、“全省食品安全示范街道”。制定我區食品安全示范創建活動方案,遴選基礎工作扎實、監管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明顯、公眾滿意度較高的街道、社區、街區、食品生產經營業戶開展示范創建活動,樹立優秀典型,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7.加強食品生產經營者教育培訓。各監管部門都要制定培訓計劃,街道負責組織,加大對各環節食品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確保每人每年接受培訓不少于40小時。其中,由區統一組織1000家左右的規模以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知識培訓,全年組織培訓10期以上,切實提高食品安全質量管理水平。
三、健全完善監管支撐體系,提高食品安全執法監管能力
8.提高食品檢驗檢測能力。推進食品質量快速檢測工作,全區持證農貿市場、超市、農業標準生產基地逐步配置專業快速檢測設備,全年完成快速檢測15萬批次;繼續做好定性定量檢測工作,統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統籌安排抽檢范圍、頻次和品種,覆蓋所有環節及大宗食品、高風險食品,特別是加大對蔬菜、肉制品等易發生問題食品的抽檢力度和密度,提高檢測防范能力,全年實現定量檢測3300批次以上;推進企業自檢能力建設,督促企業加大檢測設備和技術投入,建立產品檢測室,配備常規檢測設備和專業檢測人員,對食品原材料和出廠產品進行嚴格檢測,從源頭上杜絕不合格產品。
9.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組建全區食品安全專家隊伍,強化風險監測與評估預警,建設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會商機制,定期對大宗食品和時令食品進行監測和風險分析。建立政府與消費者之間的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平臺,及時消費預警信息,引導公眾安全消費。推動監測與監管的聯動銜接,監測問題及時向執法監管部門反饋,提高監督執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10.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完善各部門、各街道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和應對處置體系。加強應急演練和培訓,切實提高指揮協調和現場處置能力,各街道及主要監管部門組織開展應急演練1次以上;規范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最大限度減少危害和影響。
11.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積極推進“智能食安”電子監管系統推廣使用,依托系統加強各部門、各街道的信息互聯互通。充分利用街道食品安全協管員依托“智能食安”電子監管系統,協助工商、食藥等執法部門每月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巡查一遍以上,及時將排查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上報至系統,實現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動態化全覆蓋監管。加快水產品、肉制品、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提高食品的源頭控制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督導商超企業在現場制售區域安裝電子監控設施,進一步加強對現場制售食品的動態監控,消除食品安全不穩定因素,提升居民群眾消費信心。
四、深化治理整頓,著力解決食品安全突出問題
12.全面開展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圍繞全市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和我區食品安全監管難點,及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綜合整治行動,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逐一登記建檔,并按照隱患分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嚴厲打擊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飼喂不合格飼料、濫用農獸藥、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五類“違禁超限”違法行為,杜絕群體性食品安全問題發生,切實保障全區食品安全。
13.突出重點食品品種的專項整治。進一步突出肉類、蔬菜、果品、水產品、食用油、乳制品、食品添加劑等日常消費大宗食品的專項執法整治,加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監督抽查力度,著力解決蔬菜農殘、瘦肉精、食品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切實做好學校飲用水和生產、流通環節桶裝飲用水的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和堅決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桶裝水的小作坊、黑窩點,全面提高桶裝飲用水的質量安全水平。
14.加大重點區域的整治力度。加大對各學校食堂的監督檢查力度,突出對學校配餐和學校周邊食品生產經營業戶的監管,集中排查違規加工食品、銷售無標識和過期食品等行為;加大對企業食堂和建筑工地的檢查整治力度,指導其嚴格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群體性中毒事件發生;加大對批發市場業戶的日常監管力度,完善肉菜流通追溯體系,加強質量檢測抽檢,確保市場食品來源可追溯;加大對市場外食品流動攤點、游商浮販和占路經營行為的清理整頓力度,組織批發市場周邊、喜盈門立交橋周邊“夜查”行動,每月開展“夜查”2次以上;加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專項整治力度,堅決取締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黑窩點”和“黑作坊”。
15.推進集中園區建設。督促指導已建成的加工園區開展品牌創建活動,實施品牌化、規范化生產,確保產品質量;積極協調有關媒體繼續加大園區的宣傳力度,提高園區知名度和示范帶動作用;研究對園區的支持政策,推進食品集中園區建設。
五、抓好宣傳教育,積極引導社會各界參與食品安全監督
16.廣泛開展食品安全科普宣傳。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宣傳,通過食品安全宣傳周、食品安全電視專欄、專家論壇、食品安全網站、“食安”微博、短信平臺、中小學生食品安全教育等多種方式,全面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廣泛宣傳政府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措施和成效,提高群眾食品安全知識知曉率和滿意度。
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5
一、整治目的
在去年開展食品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深入開展食品專項整治,解決當地存在的和社會關注的食品衛生主要問題。進一步貫徹落實《*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和《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和餐飲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及監督工作;加大對農村、學校等重點地區的執法力度,保護重點人群的健康。樹立衛生監督機構良好執法形象,促進我市衛生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重點和安排
㈠衛生許可
1、整治重點:根據《*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省食品衛生許可證填寫規定》和《韶關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要求》,規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核和監督工作。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要求,進行審核和監督,落實責任。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查處,結合“誰發證、誰清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地要對實施食品衛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予以清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我市確定飲料、藥食同源食品、涼茶經營企業、學校食堂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為重點,我局將對各縣市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許可情況進行專項抽查,抽查結果將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抽查中發現違規審批的,根據《衛生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和《*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追究許可責任。
2、具體要求:各地要在8月底前,完成轄區內持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按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要求進行審核和監督,按附表1報送有關材料。市衛生局將在20*年9月對各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證發放情況進行抽查。
3、工作目標:通過全面整治,完善和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和監督工作。
㈡餐飲業
1、整治重點:餐飲業和學校食堂的食品原料采購、使用和廢棄物處理。嚴厲查處使用不合格或來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理使用原料和添加劑、不按要求索證等行為。
2、具體要求:各地要對轄區餐飲業、學校食堂開展全面檢查。集中查處違法經營餐飲單位,以提高餐飲單位經營者的守法經營意識,在6月15日前填寫附表2內容上報材料。
3、工作目標:經過整治,使全市餐飲業原料使用情況有根本好轉,進一步完善和推進原料進貨溯源制度。
㈢農村食品
1、整治重點:農村鄉鎮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實施許可情況,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經營的不符合要求定型包裝食品。每個縣集中抽查2個鄉鎮的全部食品加工廠、5個農村市場、20個食品商店。
2、具體要求:各地應與節前食品安全檢查相結合,開展集中監督執法行動,按照《集貿市場衛生規范》和《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農村食品流通的特點,查處不按衛生許可要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各地分別在20*年7月底前和20*年1月20日前按附表3的格式上報整治總結。
3、工作目標:對農村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食品市場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查處生產和經營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定型包裝食品,清理農村市場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探索建立農村食品衛生管理的長效機制。
三、具體措施和工作要求
㈠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根據本地情況,確定重點地區,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加強培訓工作,安排足夠人力、物力,保證專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做好督促檢查和上報工作。我局將加強對各地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并將專項整治作為衛生監督機構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對各地進行考核。
㈡在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同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把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將其作為衛生許可重要材料和日常監管的主要措施。各地在10月底前按附表4的格式上報轄區內食品衛生量化分級情況。
㈢各地要把專項整治工作和日常監管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突出工作重點,加大對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處力度,符合移送公安司法部門條件的,要堅決移送,追究違法行為刑事責任,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
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6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對我區保健食品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督檢查,進一步掌握我區保健食品經營現狀,探索監督管理新模式,建立保健食品監管長效機制,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二、工作任務
(一)檢查內容及范圍
1、檢查內容
各監督站對轄區內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的產品索票索證情況、進貨驗收臺賬記錄、產品標簽標識、產品衛生質量管理、從業人員培訓和健康證持證情況、保健食品的經營許可(備案)情況等進行檢查。
2、檢查范圍
轄區內保健食品批發企業、商場、超市、藥店、專賣店等場所。
(二)工作重點
1.根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查處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藥監食稽函〔2014〕3號文件)和《關于查處假冒偽劣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藥監食稽函〔2014〕5號文件)的要求,以《通知》中涉及的一百多種假冒偽劣保健食品為檢查的重點品種。
2.以舉報投訴為線索,嚴肅查處以公益講座、免費體驗、學術交流、會展銷售、網絡經營等形式變相銷售假冒偽劣保健食品的行為。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實施
保健食品專項檢查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開展一次,上半年在6月20日前完成,下半年在10月20日前完成。
(二)工作總結上報
各工作站應當于10月份完成本轄區保健食品監督檢查工作總結、報表,完成對《通知》中涉及的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檢查和處理工作,并于10月18日前上報區監督所食品科。
上級部門另有工作安排的,應當按照其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并及時上報工作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各工作站要高度重視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和工作機制,抓好工作落實。要不斷強化企業責任意識,督促企業完善管理制度,加強衛生質量管理。
(二)進一步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各工作站應當以上級文件要求、舉報投訴和日常監管發現的問題為線索,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1.對無批準文號、盜用和假冒批準文號、非法添加、標簽和說明書宣傳內容不真實的產品及其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2.對無采購驗收記錄、無索證索票資料、索證索票資料不全、無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證明資料的產品,一律下架、就地封存,予以警告處理;拒不改正的,進一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3.對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中涉及的相關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依法嚴肅查處,并追查來源去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4.督促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真學習、落實《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保健食品命名規定》、《保健食品生產企業供應商指南》、《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索證索票和臺帳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
(三)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區衛生監督所宣教科要加大宣傳力度,及時曝光違法企業和違法產品,及時報道監督檢查工作的進展和成效;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強輿論引導和教育,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進一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檔案
1.各衛生監督站要按照要求及時上報相關總結及報表,區監督所要及時對各監督站上報的信息進行匯總,并及時報送相關總結、專題工作資料、行政處罰和稽查資料、工作信息及報表等。
2.各工作站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批發、零售企業監督管理分戶檔案,匯總批發、零售企業基本情況、經常性監督檢查、企業整改、行政處罰及跟蹤檢查等材料,及時將相關情況錄入相應企業單位的電子監管檔案。保健食品批發零售企業分戶檔案、電子檔案應當達到100%,
(五)積極探索監督管理新模式
區衛生監督所應當積極探索適合本區特點的監督管理模式,例如:在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和藥店推行電子監管檔案,企業對所經營的保健食品種類、批次、數量等相關資質建立電子檔案。監管部門通過相關平臺實時查詢,動態監管產品生產、采購、存儲、銷售情況,提高監管效率;督促產品經營企業使用《進貨驗收和銷售臺賬記錄本》(包括電子版),對產品經營活動實行科學管理;以“弘揚企業誠信、提高質量意識”為理念,推進建立企業綜合信用檔案,建立健全信息數據庫,完善企業的產品衛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等。開展保健食品示范工程建設;開展保健食品質量安全萬里行活動;推行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受權人制度等。通過各種有效手段,努力建立我市保健食品監管長效機制。
(六)推進保健食品信息化建設
全面推進全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信息化建設,開展保健食品經營企業信息化建設試點工作,年底前基本建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七)材料報送要求